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浅析
论述国际法院的职权

论述国际法院的职权国际法院,又称国际法庭,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负责解决国际争议并确保国际法的适用和发展。
国际法院的职权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审理国家间的争端、解释国际法、提供法律意见以及推动国际法的发展和适用。
本文将从这几个方面来论述国际法院的职权。
国际法院的主要职责是审理国家间的争端。
根据国际法院的章程,只有国家之间的争端才能提交给国际法院进行裁决。
国际法院对于争端的管辖权是有限的,只有在相关国家之间存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接受争端的裁决请求。
国际法院在审理争端时,会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和国际公平原则进行裁决,以维护国际法的权威和尊严。
国际法院还承担着解释国际法的职责。
国际法的适用和解释是国际法院的重要职能之一。
当涉及国际法的解释和适用问题时,国际法院将依据国际法的规定和相关国际公约进行判断和裁决。
国际法院的法官们通过对相关法律文本的解读和比较,以及对国际法原则和国际惯例的参考,来确保国际法的一致性和准确性,并为国际社会提供权威的法律解释。
国际法院还承担着提供法律意见的职权。
根据联合国的规定,各机关、特别机构和协会可以向国际法院请求法律意见。
国际法院对于法律意见的提供是非强制性的,但其法律意见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常常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和参考。
国际法院的法律意见能够为国际社会提供有关国际法的权威指导,有助于解决国际争端和推动国际法的发展。
国际法院还在推动国际法的发展和适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际法院通过其裁决和法律意见的发布,不仅能够解决具体的争端,还能够为国际法的发展和适用做出贡献。
国际法院的判例和解释对于国际社会的法律实践和国际关系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推动国际法的不断发展和进步。
国际法院的职权涵盖了审理国家间的争端、解释国际法、提供法律意见以及推动国际法的发展和适用。
国际法院的职权是基于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旨在维护国际法的权威和尊严,为国际社会提供公正和权威的法律解释和裁决。
国际法院的职权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浅析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

浅析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作者:李淑梅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0期【摘要】诉讼管辖权是国际法院的两大管辖权之一,通过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探究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的权限、发现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存在的不足,并结合以上不足和针对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困境给出笔者加强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的建议。
【关键词】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海牙国际法庭,其正式名称为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是唯一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普遍性国际法院,也是当今最重要的国际争端解决机构。
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是它所受理的案件数量有限,国家政府对国际法院利用不充分,其作用没有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一、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联合国国际法院是根据《国际法院规约》(规约是《联合国宪章》的一部分)成立的,诉讼管辖权是国际法院的两大管辖权之一。
国际法院在行使诉讼管辖权时,涉及到“对人管辖”和“对事管辖”两个方面:第一,对人管辖。
根据法院规约,有三类国家可以作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一)联合国的会员国;(二)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三)既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也非《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
作为诉讼当事国,这三类国家的地位是相同的。
国际组织、法人或个人都不能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
第二,对事管辖。
国际法院的对事管辖权可由以下方式建立:第一种是自愿管辖。
对于任何争端,当事国都可以在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
法院根据当事国各方的同意进行管辖。
第二种是协定管辖。
在现行条约或协定中,规定各方同意将有关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第三种是任择强制管辖。
二、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存在不足(一)诉讼主体过于狭窄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还有个人均被排除在诉讼程序之外,不能成为诉讼案件的当事方,这限制了诉讼主体的范围。
也就是说,国际法院只能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另外一些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争端则不能通过国际法院加以解决。
因此,一些发生在非国家主体之间争端只能通过其他途径加以解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际法院主体,限制了国际法院的案源,在一定程度抑制了国际法院作用的发挥。
浅析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

浅析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作者:吴亚辉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4年第03期【摘要】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也是国际司法体系中最具权威性和代表性的国际争端解决机构。
自国际法院1946年创立以来,法院在国际争端解决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有效地维护了世界和平和国际秩序。
在国际法院重要性和权威性增强的同时,长期伴随着对国际法院管辖权的争议。
【关键词】国际法院;范围;基础;挑战文章编号:1673-0380(2014)03 -0162-01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即受理国际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行使审理之权。
一、诉讼当事人的范围,谁才有权成为国际法院的当事者呢?《国际法院规约》第34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法院得为诉讼当事国者,限于国家。
”根据这个规定,一切自然人、法人、团体和地方政府及政治实体的诉讼只能通过本国政府提出。
出席国际法院参加诉讼的国际基本分为三类:一、联合国会员国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然当事国。
二、虽非联合国会员国,但依照《联合国宪章》第93条规定的条件而成为规约的当事国者。
三、既非联合国会员国,亦非规约当事国,但按照规约第35条第2款的规定,该国已预先向法院书记处交存一项宣言,声明按宪章和规约以及程序规则接受法院管辖,保证认真执行法院判决并承担宪章第94条加给联合国会员国的一切义务后,亦可称为法院的诉讼当事国。
二、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基础。
国际法上不存在超越主权国家之上的国际争端解决机构,所以,其管辖权普遍都来源于主权国家对自身主权的自愿让渡,建立在主权国家与争端当事国的同意基础之上。
《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一款规定:法院之管辖包括各当事国提交之一切案件。
即国际法院对某一具体争端的实质管辖取决于当事国的意愿,这从根本上是国家主权平等的一种必然结果。
首先是特别同意,即在争端产生后,若双方当事国对争端的存在无疑义,当事双方则可通过特别同意的方式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法院对此争端即获得管辖权。
简述公海上的管辖权试述国际法院的职权

简述公海上的管辖权试述国际法院的职权国际法院,也称国际法庭,是联合国的司法裁决机构,根据《国际法院规约》于1946年2月成立。
国际法院的主要功能是对各国所提交的案件做出仲裁,或在联合国大会及联合国安理会的请求下提供咨询性司法建议,它还可以审理涉嫌违反国际法的案件。
国际法院位于荷兰海牙,共有法官15人。
法官人选由常设仲裁庭的仲裁员组成的国内团体或各国政府专为国际法院选举而委派的团体提名,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安理会选举产生。
法官任期9年,并且可以连任,每三年改选三分之一的法官,15名法官必须全部来自不同的国家(安理会的5个常任理事国,美国、英国、中国、法国和俄罗斯必须各占一个名额)。
法官应不论国籍,而且应尽量能够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主要法系,其中不得有两名属于同一国籍。
所有决议都必须在出席法官多数同意後才能做出。
国际法院的职能主要有两方面:一、诉讼管辖权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对当事国一致同意提交国际法庭的法律争端,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以及有关条约及公约做出判决。
就诉讼管辖权而言,只有国家才可以把他们之间的争端的案件交给国际法院来裁决,它不受理非国家即使是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的诉讼,当然不接受个人的诉讼。
能向国际法院诉讼的国家有三类:第一类是联合国的会员国,因为联合国会员国同时也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者,自然是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第二类是它不是联合国的会员国,但它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也可向国际法院诉讼;第三类国家既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也非《国际法院公约》的当事国者,可以根据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定的条件,预先向国际法院书记处交存一项声明,表明该国愿意按照《联合国宪章》、《国际法院规约》和《国际法院规则》的规定,承认国际法院的管辖权,保证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并且承担《联合国宪章》第94条规定的义务,也可以向国际法院诉讼,对此,法院也有管辖权。
除了对国家的管辖以外,就是对案件的管辖,按照《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的规定,国际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有:第一,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
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研究

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研究作者:邓柯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16期【摘要】国际法院的基本职能分为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
长久以来,管辖权问题一直困扰着常设国际法院和国际法院。
目前的情况是大多数国家并不愿意接受法院的强制管辖权,而且部分接受管辖权的国家又同时提出了过多的保留。
这不但严重削弱了法院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中的作用,而且因为相互性原则的适用对国家自身也会产生不良后果。
国际法院任意强制管辖权制度遭受的限制,严重削弱了法院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中的作用。
尽管各国接受强制管辖的意愿处在低谷期,但另一种为国际法院的诉讼职能提供管辖权基础的延迟同意管辖权在近年来得到了发展。
【关键词】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延迟同意管辖一、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的性质与现状国际法院的基本职能分为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
其中,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基于国际法对国家间争端案件进行司法审判,作出具有拘束力裁决的权限。
在国际关系中,作为国际争端当事方的除了主权国家之外,还有具有国家法主体地位的国际组织,但《国际法院规约》34条第1项规定,国际法院诉讼案件当事方被严格地局限为国家主体。
也即国家以外的任何国际组织、团体和个人,即便它们中某些被公认为国际法主体,也不具备成为国际法院诉讼案件中当事方的资格。
与国内法律体系相比较,国际法律体系特别是在国际公法体系中,有一个“致命伤”,那就是国际司法机构并没有强制管辖权。
国际法院对于某一国际争端是否具有管辖权完全基于当事国的同意。
《国际法院规约》36条对于“当事国的同意”原则有很好的体现,通过对此条规定的解读,可以概括出国家表示同意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的三种方式。
(一)特别协定这种协定通常是指两个或更多国家之间为了将一项特定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裁决而订立的一种特别协定。
截至至1989年50多项诉讼案件中,以特别协定提出起诉的有十多项。
(二)协定管辖《国际法院规约》36条第1项规定:法院之管辖权包括各当事国提交之一切案件,及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及协约中所特定之一切事项。
试述国际法院职权

试述国际法院职权【实用版】目录一、国际法院的职权概述二、诉讼管辖权1.自愿管辖2.协定管辖3.任意强制管辖三、咨询管辖权正文一、国际法院的职权概述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负责解决国家间的法律争端。
国际法院的职权主要分为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两部分。
二、诉讼管辖权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
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包括以下三类国家:1 联合国会员国。
联合国的会员国同时也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2 非联合国的会员国的《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3 其他国家,预先向国际法院交存声明,表明承认国际法院管辖权,保证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的国家。
国际法院受理的案件有:1.自愿管辖:指当事国在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提交的一切案件。
2.协定管辖:指争端当事国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对本国有约束力的条约的规定,将特定的争端或事件提交国际法院管辖。
3.任意强制管辖:即根据《规约》第 36 条第 2 款规定,规约当事国可随时声明关于具有下列性质之一切法律争端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国家,承认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而无须另行订立特别协议。
这类争端包括:条约的解释;国际法的任何问题;任何事实的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的制裁及其范围。
三、咨询管辖权咨询管辖权指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的司法机关,对于法律问题提供权威性的意见。
根据《宪章》的规定,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和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专门机构,对于任何法律问题可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咨询意见是向联合国机构而不是向国家发表的,无需征得国家的同意。
国家也不能请求或阻止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法院的咨询意见原则上不具有拘束力而只具有咨询的性质,只是在国际行政法庭判决的效力和联合国某些经费的承担等类问题上具有拘束力。
综上所述,国际法院的职权主要包括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
浅析国际法中的管辖权论文

浅析国际法中的管辖权论文浅析国际法中的管辖权论文管辖即管理。
在国际法中,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合法、正当地对人、物、事件采取行动并进行管制的范围,只有确定了某一个案件的管辖归属,才能对其进行裁决。
如果连管辖问题都无法解决,那么又如何解决案件中的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但是由于每个国家都会尽其努力维护主权,对国家内部的人、物、事件都拥有严格的管辖权而不受其他各国不合理的干涉,对外则意味着国家独立。
每个国家的法院在处理案件是都会本着从本国利益出发的立场来对案件进行分析与裁决,在这其中就有可能与其他国家的利益产生矛盾,那么在纷杂的国际关系,或者说利益关系中所产生的管辖冲突该如何解决?一、管辖权基本原则虽说各国有各国的利益追求,但毕竟国与国之间也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联系与交流,其中必然有着某种共同的需求。
同时,每个国家的发展也离不开一个相对稳定、和谐的国际大环境,这就促使国家逐渐希望能够建立某种具备共识的秩序与规则来达到一种利益上的平衡。
这种平衡也即四项有关管辖权的基本原则。
本文主要对属地原则和保护性原则进行分析。
属地原则属地原则被称为属地优越权。
国家在自己领土上行使主权可以说是国家层面上最基本的权力,其他关于对人与物、事件进行管辖的规定则属于这一规定的派生或者相对来说是出于次要地位的。
联合国大会在1949年通过的《国家权利和义务宣言草案》中,做了这样的规定:各国对其领土以及境内之一切人与物,都享有行使管辖的权力,除国际法公认豁免者不包括在内。
那么在适用中,只要是在我国的领域范围内实施犯罪行为的,都适用于我國的法律,并且在我国航空器内、船舶内犯罪的,也同样适用。
如果某一犯罪的行为或其结果中有一部分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那么就也视作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从以往来看,国际法并没有阻止某一国家将管辖权扩大适用于在其国境之外的人、物或者事件等,在这一方面,国家一般享有较大的自由选择的权利,但也绝非是没有任何限制地,它会在某些场合受到一定的限制与制约。
《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内容

《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国际法院的司法管辖范围,具体内容如下: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法院的管辖权可以通过当事国之间的协议、法院的判决或通过专
门的条约赋予法院管辖权,或者通过国际法的一般规则赋予法院管
辖权。
"
该条款的核心是规定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并非自动产生,而是取决于各方是否同意提交争议给法院进行审理。
管辖权的来源有几种方式:
当事国之间的协议:如果两个或多个国家达成协议,同意将某一争议提交国际法院解决,这时法院便可以拥有管辖权。
法院的判决:如果之前的判决或协议中已经指定国际法院具有管辖权,那么在随后的案件中,法院仍然可以继续行使管辖权。
专门的条约:某些国际条约可能明确规定,当争议发生时,争议方可以提交到国际法院。
这种情况下,国际法院便具有根据该条约处理争议的权力。
国际法的一般规则:如果某些国际法的规则或惯例规定,争议应提交给国际法院,法院就可以基于这些规则行使管辖权。
总的来说,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强调了国际法院管辖权的灵活性与约定性,即它的管辖权需要当事国的同意或基于国际法规则,法院并不会自动介入所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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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浅析
【摘要】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但尚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本文在《国际法院规约》的范田内,从国际法院管辖权的角度,探讨了加强国际法院作用的现实途径:有所侧重地利用其诉讼管辖;充分利用具有多种优势的特别分庭;而咨询管辖则为国际组织提供了预防与解决争端的新途径。
【关键词】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作用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4-131-01
一、国际法院的成立与发展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联盟创立了“常设国际法院”,此后在1922年至1940年,该法院就国家间的29个案件作出了判决,并发表了27项咨询意见,几乎都得到了执行。
常设国际法院的司法权威得到了普遍认可,但该法院的活动又因第二次世界大战而被迫中止。
二战后的1945年联合国成立,国际法院随之诞生,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国际法院的只能有两项:一是解决国际争端:即通过行使诉讼管辖权,处理关于国家之间争端的案件。
因此,国际法院不能受理一个国家与一个国际组织间或两个国际组织间的争
端,也不能处理书记官出收到的私营实体或个人提出的书面或口头请示书。
二是发表咨询意见,即通过行使咨询管辖权为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等国际机构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从国际法院的管辖权范围来看,它是具有明确权限的民事法院,没有刑事管辖权,无法审判个人刑事犯罪。
国际法院不是国家司法机构可以上诉的最高法院,不是个人提出最终申诉的法院,也不是任何国际法庭的上诉法院,但在其具有管辖权的案件中,国际法院具有最终仲裁裁决的权力。
另一方面,国际法也进入了蓬勃发展的新时期。
在这一时期,国际法的基本框架已经建立。
在立法形式上,条约已经成为主要形式。
国际法的普及推广,也使国际法院的地位得以进一步提升。
二、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包括:各方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及《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及协约中所特定的一切案件;法院对于任何法律问题如经任何团体由《联合国宪章》授权而请求或依照《联合国宪章》而请求时,得发表咨询意见。
可见,法院可行使的管辖权有: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的规定,国际法院通过三种方式实现对诉讼案件的管辖权,即国际法院对诉讼案件的管辖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自愿管辖。
当事国之间于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向国际法院院长提交的一切案件。
国际
法院基于当事国的自愿而取得对当事国及其争端案件的管辖权。
由于这类案件是当事国在自愿的基础上提交的,故称“自愿管辖”。
二是协定管辖。
《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特别规定的一切事件。
实践中较多的是在现行条约中规定把将来可能发生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
当条约规定的争端发生时,当事国一方的提交即可使国际法院取得管辖权。
因为,另一方已通过事先的条约或协定表示了同意。
由于这种管辖是以条约和协定为依据的,故称“协定管辖”。
三是强制管辖。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的规定,规约当事国可随时做出声明,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国家所发生的一切法律争端,承认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而无需另行订立特别协议。
一国对上述条款的接受与否,由其自行决定,具有“任意性”。
因此,该条款称为“任择条款”。
但是,一经声明承认这种管辖,就具有“强制性”。
因此,依据该条款所行使的管辖也称为“任意强制管辖”。
“任意强制管辖”既不是当事国于争端发生后提交的,也不是条约特别约定的。
这种管辖的根据是当事国所作的承认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
因此,这种管辖权的基础仍然是当事国的自愿。
当事国在事先选择这种管辖时具有任意性(可选可不选),但是当事国一旦做出了选择,即作出了声明,则在该声明的有效时间内,该国家就必须接受国际法
院的管辖,具有强制性。
在实践中,真正无保留的声明接受强制管辖权的国家并不多。
许多国家的声明附有保留,不承认国际法院对于其国内管辖范围内的事物进行管辖。
譬如,美国的“康纳利保留条款”。
美国于1946年8月14日提出声明,把“经美国确定认为主要属于美国国内管辖范围内的事项的争端”排除在国际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之外。
因该项保留以美国德克萨斯州议员汤姆康纳利命名,故称“康纳利保留条款”。
此后,许多国家也效仿美国,提出此类保留。
由于“任意强制管辖”是国际法院诉讼管辖的方式之一,尽管目前不被看好,但笔者认为,它仍应得到应有的重视。
总之,国家需要和平,和平需要法律,法律需要法院。
《宪章》及作为其一部分的《规约》表明,国际法院是现行最具广泛管辖权、最具权威性的就事项依国际法作出判决与发表咨询意见的国际司法机关。
它在授予它的权限内施行法律,世界上没有任何司法机关具有与这相同的决定整个国际社会的问题的能力,没有任何其他的司法机关向各国提供了如此良好的促进法治的机会。
“当冲突发生时,国际法院的最终目的是为国际和谐开辟道路。
仅是把争端、或至少把争端的法律方面提交国际法院这一事实,即已构成了和解的一步。
”当然,这时,当事各方都确信在该案中自己是正义的一方,并希望法院将宣判它是正义的。
因为,法律制度毕竟
是公平与正义的象征,是维护弱者、制约强者的有效工具。
在争端各方不能直接达成协议,以及争端必须通过第三方解决时,国际法院便可充当该第三方。
在当事国同意的前提下,国际法院应当帮助消除各国之间的分歧,并由此直接或间接地为维护和平作出贡献。
“至今为止,尚未有因一方不履行判决因而他方向安理会申诉的案例。
”有理由相信,经过各方的积极努力,国际法院的作用将日益得到加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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