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论述国际法院的职权

论述国际法院的职权国际法院,又称国际法庭,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负责解决国际争议并确保国际法的适用和发展。
国际法院的职权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审理国家间的争端、解释国际法、提供法律意见以及推动国际法的发展和适用。
本文将从这几个方面来论述国际法院的职权。
国际法院的主要职责是审理国家间的争端。
根据国际法院的章程,只有国家之间的争端才能提交给国际法院进行裁决。
国际法院对于争端的管辖权是有限的,只有在相关国家之间存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接受争端的裁决请求。
国际法院在审理争端时,会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和国际公平原则进行裁决,以维护国际法的权威和尊严。
国际法院还承担着解释国际法的职责。
国际法的适用和解释是国际法院的重要职能之一。
当涉及国际法的解释和适用问题时,国际法院将依据国际法的规定和相关国际公约进行判断和裁决。
国际法院的法官们通过对相关法律文本的解读和比较,以及对国际法原则和国际惯例的参考,来确保国际法的一致性和准确性,并为国际社会提供权威的法律解释。
国际法院还承担着提供法律意见的职权。
根据联合国的规定,各机关、特别机构和协会可以向国际法院请求法律意见。
国际法院对于法律意见的提供是非强制性的,但其法律意见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常常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和参考。
国际法院的法律意见能够为国际社会提供有关国际法的权威指导,有助于解决国际争端和推动国际法的发展。
国际法院还在推动国际法的发展和适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际法院通过其裁决和法律意见的发布,不仅能够解决具体的争端,还能够为国际法的发展和适用做出贡献。
国际法院的判例和解释对于国际社会的法律实践和国际关系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推动国际法的不断发展和进步。
国际法院的职权涵盖了审理国家间的争端、解释国际法、提供法律意见以及推动国际法的发展和适用。
国际法院的职权是基于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旨在维护国际法的权威和尊严,为国际社会提供公正和权威的法律解释和裁决。
国际法院的职权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法法律知识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南海争端是指我国与周边国家在南海地区的领土、海洋权益等方面的争议。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海洋权益意识的增强,南海争端日益凸显。
我国与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在南海问题上的立场和主张存在较大分歧。
为了解决南海争端,各方纷纷寻求国际法的适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案例概述本案涉及我国与菲律宾在南海有关领土和海洋权益的争议。
2016年7月12日,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对本案作出最终裁决,认定我国对南海九段线内的历史性权利不构成有效的主权依据,同时否定了我国对南沙群岛及相关海域的海洋权益主张。
我国政府对此裁决表示坚决反对,认为该裁决违反了国际法,特别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
三、案例中涉及的国际法法律知识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是国际海洋法的基本法律文件,于1982年通过,1994年正式生效。
我国是《公约》的缔约国之一,承担了相应的国际义务。
(1)领海与毗连区根据《公约》第3条,领海是指沿海国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的一带海域,其宽度不得超过12海里。
毗连区是指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沿海国对其具有特定权利,包括海关、财政、卫生和移民等方面的管制权。
(2)专属经济区根据《公约》第57条,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沿海国对其具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包括对自然资源、航行、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等活动的管辖权。
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不得超过200海里。
(3)大陆架根据《公约》第76条,大陆架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及其上覆水域。
沿海国对大陆架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2. 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院规约是国际法院(又称海牙国际法庭)的基本法律文件,于1945年6月26日通过,1948年生效。
我国是国际法院的创始成员国之一。
(1)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根据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分为两类:一是对人管辖权,即对国家或国际组织的管辖权;二是对事管辖权,即对国际争端的管辖权。
国际法院与国际争端的解决

国际法院与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六大机关之一,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
①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在其司法实践中,国际法院既注意到保持自己作为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又意识到自己有责任与联合国的其他机关,特别是大会和安理会合作以促进联合国的工作。
②国际法院的前身是常设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与常设国际法院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
国际法院不仅根据《常设国际法院规约》和《常设国际法院规则》制定了《国际法院规约》和《国际法院规则》,还同时继承了常设国际法院部分仍然有效的管辖权;③同时,对于常设国际法院的相关裁判,国际法院在其司法实践中,是经常性地加以引用的,目的在于增强自身裁决推理的说服力和有效性,也是为了维护两个法院相关法理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1946年4月3日,国际联盟举行最后一次大会,宣布解散常设国际法院。
同日,国际法院宣告正式成立。
两个法院这种时间上的先后相继也表明了二者的紧密联系。
但是,与常设国际法院是一独立的司法机关不同的是,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六大机关之一;《国际法院规约》是《联合国宪章》的一部分。
(一)国际法院的法官①《联合国宪章》第92条规定,“国际法院为联合国之主要司法机关,应依所附规约执行其职务。
该项规约系以国际常设法院之规约为根据,并为本宪章之构成部分。
”②史久镛:《国际法院的咨询职能》,载《中国国际法年刊(2004)》,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6页。
③《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5项规定,“曾依常设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所为之声明而现仍有效者,就本规约当事国间而言,在该项声明期间尚未届满并依其条款,应认为对于国际法院强制管辖之接受。
”国际法院的法官一共为15人。
在这15人中,不得有2人为同一国家之国民。
①当选为国际法院的法官者,在资格方面有很高的要求。
首先,须品格高尚,具有本国最高司法职位之任命资格或公认的国际法学家;其次,须确保当选的15名法官能代表“世界各大文化与主要法系”。
浅析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

浅析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作者:李淑梅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0期【摘要】诉讼管辖权是国际法院的两大管辖权之一,通过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探究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的权限、发现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存在的不足,并结合以上不足和针对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困境给出笔者加强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的建议。
【关键词】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海牙国际法庭,其正式名称为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是唯一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普遍性国际法院,也是当今最重要的国际争端解决机构。
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是它所受理的案件数量有限,国家政府对国际法院利用不充分,其作用没有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一、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联合国国际法院是根据《国际法院规约》(规约是《联合国宪章》的一部分)成立的,诉讼管辖权是国际法院的两大管辖权之一。
国际法院在行使诉讼管辖权时,涉及到“对人管辖”和“对事管辖”两个方面:第一,对人管辖。
根据法院规约,有三类国家可以作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一)联合国的会员国;(二)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三)既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也非《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
作为诉讼当事国,这三类国家的地位是相同的。
国际组织、法人或个人都不能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
第二,对事管辖。
国际法院的对事管辖权可由以下方式建立:第一种是自愿管辖。
对于任何争端,当事国都可以在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
法院根据当事国各方的同意进行管辖。
第二种是协定管辖。
在现行条约或协定中,规定各方同意将有关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第三种是任择强制管辖。
二、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存在不足(一)诉讼主体过于狭窄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还有个人均被排除在诉讼程序之外,不能成为诉讼案件的当事方,这限制了诉讼主体的范围。
也就是说,国际法院只能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另外一些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争端则不能通过国际法院加以解决。
因此,一些发生在非国家主体之间争端只能通过其他途径加以解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际法院主体,限制了国际法院的案源,在一定程度抑制了国际法院作用的发挥。
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浅析

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浅析【摘要】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但尚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本文在《国际法院规约》的范田内,从国际法院管辖权的角度,探讨了加强国际法院作用的现实途径:有所侧重地利用其诉讼管辖;充分利用具有多种优势的特别分庭;而咨询管辖则为国际组织提供了预防与解决争端的新途径。
【关键词】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作用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4-131-01一、国际法院的成立与发展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联盟创立了“常设国际法院”,此后在1922年至1940年,该法院就国家间的29个案件作出了判决,并发表了27项咨询意见,几乎都得到了执行。
常设国际法院的司法权威得到了普遍认可,但该法院的活动又因第二次世界大战而被迫中止。
二战后的1945年联合国成立,国际法院随之诞生,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国际法院的只能有两项:一是解决国际争端:即通过行使诉讼管辖权,处理关于国家之间争端的案件。
因此,国际法院不能受理一个国家与一个国际组织间或两个国际组织间的争端,也不能处理书记官出收到的私营实体或个人提出的书面或口头请示书。
二是发表咨询意见,即通过行使咨询管辖权为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等国际机构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从国际法院的管辖权范围来看,它是具有明确权限的民事法院,没有刑事管辖权,无法审判个人刑事犯罪。
国际法院不是国家司法机构可以上诉的最高法院,不是个人提出最终申诉的法院,也不是任何国际法庭的上诉法院,但在其具有管辖权的案件中,国际法院具有最终仲裁裁决的权力。
另一方面,国际法也进入了蓬勃发展的新时期。
在这一时期,国际法的基本框架已经建立。
在立法形式上,条约已经成为主要形式。
国际法的普及推广,也使国际法院的地位得以进一步提升。
二、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包括:各方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及《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及协约中所特定的一切案件;法院对于任何法律问题如经任何团体由《联合国宪章》授权而请求或依照《联合国宪章》而请求时,得发表咨询意见。
国际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国际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国际法的主体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国家B. 国际组织C. 自然人D. 法人答案:C2. 下列哪项不是联合国的主要机构?A. 大会B. 安理会C. 国际法院D. 世界银行答案:D3.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B.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C. 不干涉内政原则D. 国际合作原则答案:B4. 下列哪项国际法规则属于强行法?A. 国际人权法B. 国际海洋法C. 国际刑法D. 国际贸易法答案:C5. 下列哪项不是国际法上的条约?A. 联合国宪章B. 中美贸易协定C.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D. 国际奥委会章程答案:D二、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6. 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
()答案:正确7. 国际法仅适用于国家之间的争端解决。
()答案:错误8. 国际法规则对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
()答案:正确9. 国际法上的条约必须经过所有国家的批准才能生效。
()答案:错误10. 国际法上的习惯法规则无需书面文件即可成立。
()答案:正确三、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1. 简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答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平等地位,不受其他国家的干涉。
(2)和平共处原则:国家之间应和平相处,避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3)不干涉内政原则:国家不得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
(4)国际合作原则:国家应积极参与国际事务,共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5)国际法优先原则:国际法规则对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国家应遵守国际法。
12. 简述联合国安理会的职能。
答案:联合国安理会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安理会负责调查和解决国际争端,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恢复和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2)制定国际法规则:安理会可就国际法问题提出建议,制定国际法规则。
(3)监督国际法执行:安理会监督国际法规则的执行,确保各国遵守国际法。
2014年司考国际法第七章知识点: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法是指⽤仲裁和法院判决解决国家间的争端。
⼀、仲裁(⼀)仲裁的⼀般规则仲裁或称公断,是指根据争端当事国之间的协议,将争端交与它们选定的仲裁⼈作出对争端当事⽅具有拘束⼒的裁决,从⽽解决争端的⽅法。
仲裁是⼀种古⽼的解决争端的⽅法,1899年和1907年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1928年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总议定书》,都将其作为解决争端的⽅法加以规定。
1958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拟定的《仲裁程序⽰范规则》,对国际仲裁,的仲裁协议、仲裁庭、仲裁适⽤法律、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效⼒等的内容作了系统阐述。
其中仲裁协议是当事⽅之间在争端交付仲裁及相关事项上达成的协议,是进⾏国际仲裁的基础和法律依据。
仲裁协议中包括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裁决的效⼒、仲裁地点和费⽤以及其他当事⽅认为需要约定的内容。
仲裁裁决对于当事国具有法律拘束⼒,并为终局性决定。
当事国应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执⾏裁决中的义务。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前有许多的国际仲裁机构,其中多为解决贸易投资⽅⾯争端设⽴。
这些仲裁机构通常不是专门以国家作为当事主体,其当事⼈可以包括国家、法⼈和⾃然⼈。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是专门受理国家间仲裁案件的常设仲裁机构。
它是根据1899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公约》于1900年在海⽛设⽴,由从事⾏政事务性⼯作的常设⾏政理事会和国际事务局以及⼀份“仲裁员名单”构成。
常设理事会由荷兰外交⼤⾂任主席,成员还包括缔约各国驻荷兰的外交代表。
理事会负责监督和指导事务局的⼯作,制定有关的规则和章程。
国际事务局是常设仲裁法院的书记处,负责⽇常的⼯作和法院仲裁⽂件的登记、转达、档案管理。
“仲裁员名单”,由缔约的每个国家各⾃遴选的4名精通国际法并享有崇⾼道德声誉的法学专家组成。
各国提名不限于本国国籍的⼈。
仲裁员可以连选连任,任期6年。
法院的仲裁程序。
当事国将争端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法院时,可以在仲裁员名单中各⾃选定1~2名仲裁员,再由这些选定的仲裁员选定⾸席仲裁员。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国际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简称ICC)作为一个独立、永久、国际性的刑事法庭,负责处理国际刑事犯罪。
其管辖权是保证国际刑事司法体系正常运行的重要基础。
本文将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的概念、范围和限制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管辖权的概念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是指该法院据以行使审判权的权限范围。
根据《罗马规约》(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第5条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只能对法院所设立的管辖范围内的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和审判。
该管辖权分为绝对管辖权和相对管辖权两种。
绝对管辖权是指国际刑事法院对于少数几种特定犯罪行为具有绝对管辖权,如种族灭绝、战争罪、侵略罪等。
无论犯罪行为发生在何地,无论犯罪的目的是什么,国际刑事法院都有权对此进行调查和追究。
相对管辖权是指国际刑事法院对于签署《罗马规约》的国家成员及其属地或领土内发生的其他罪行也具有管辖权。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和条件的约束。
二、管辖权的范围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范围涵盖了犯罪行为的主体、时间和地点等多个方面。
就犯罪行为的主体而言,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适用于个人而非国家。
这意味着国际刑事法院只能就个人所犯的罪行进行审判,而无法针对整个国家进行调查和追究。
就犯罪行为的时间而言,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适用于《罗马规约》生效后犯下的罪行。
这表明该法院无法对生效前犯下的罪行进行审判,以免侵犯法律的追溯性原则。
就犯罪行为的地点而言,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适用于犯罪行为在签署《罗马规约》的国家成员领土或属地内发生的情况。
然而,如果涉及到非缔约国的领土或属地,那么只有在该国同意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时,法院才有权介入。
三、管辖权的限制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受到了一些限制和条件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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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管辖权(advisory jurisdiction)
• “(一)大会及安理会得请求国际法院就任何法律问 题发表咨询意见;(二)联合国其他机关及各种专门 机关,对于其工作范围的任何法律问题,得随时以 大会之授权,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 在国际法院的咨询案中,合格的主体有两类:一类 是有直接请求权的,限于大会和安理会,它们可以 就“任何法律问题”请求法院咨询管辖;另一类是 无直接请求权的,包括联合国的其他机关或专门机 构,它们仅能在获得大会授权时才成为适格主体, 而且它们能够请求法院咨询管辖的案件范围亦有限 制。
国际法院的程序依其所承担的职责 可分为诉讼程序和咨询程序
• 诉讼程序(contentious procedure)。国际法院的正常 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 1.起诉。 • 2.书面程序(the written proceedings)。 • 3.一旦所有书状都已提出,案件即进入口述程序(the oral proceedings),可以开庭审理了。 • 除上述一般性的程序问题外,还有可能遇到一些特殊的 程序问题,这些问题虽只在个别案件中涉及,但仍对诉 讼的进程有影响。这些特别程序不是主程序,仅在个别 案件中被利用并处于从属地位,它也被合理地称为“附 带程序”。主要包括:第三方的参加(intervene)、判 词的解释(construe)和复核(revision)等。
• a. the interpretation of a treaty; • b. any ques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 c. the existence of any fact which, if established, would constitute a breach of an international obligation; • d. the nature or extent of the reparation to be made for the breach of an international obligation.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诉讼管辖权(contentious jurisdiction)。
• 只有国家才能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Nhomakorabea个人、 国际组织和其他实体都不是国际法院诉讼 案件的合格主体. • Only states may be parties in cases before the Court.
Article 36
• 1.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Court comprises all cases which the parties refer to it and all matters specially provided for in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or in treaties and conventions in force. • 2. The states parties to the present Statute may at any time declare that they recognize as compulsory ipso facto and without special agreement, in relation to any other state accepting the same obligation,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Court in all legal disputes concerning:
诉讼管辖
• 1自愿管辖: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一 项的规定,国际法院对当事国自愿提交的一切 案件享有管辖权。2.协定管辖:根据《国际法院 规约》第36条第一项的规定,国际法院对现行 条约或协定所特别规定应提交的一切事件享有 管辖权。3.强制任择管辖:《国际法院规约》 第36条第二项的规定,有关条约的解释、任何 国际法问题、构成违反国际义务的任何事实违 反国际义务应予赔偿的性质和范围等方面的争 端,当事国可以随时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 管辖而不需另订特别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