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担保问题
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6篇

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6篇篇1借款人:XXXX,身份证号码:XXXX,联系电话:XXXX,住址:XXXX。
贷款人:XXXX,身份证号码:XXXX,联系电话:XXXX,住址:XXXX。
保证人:XXXX,身份证号码:XXXX,联系电话:XXXX,住址:XXXX。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为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保证人愿意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
经三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证担保的范围1. 本金:人民币XXXX元整(大写:XXXX元整)。
2. 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3. 违约金:因借款人违约所产生的违约金。
4. 损害赔偿金:因借款人违约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害赔偿金。
5. 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拍卖费、评估费、鉴定费、律师费、公证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二、保证担保的方式1. 一般保证: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当借款人无法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
2.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即无论借款人是否履行债务,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还款责任。
三、保证担保的期限1.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之日止。
2. 若借款人提前还清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则本协议自还清之日起终止。
四、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1. 保证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有权要求贷款人提供与贷款有关的文件、资料。
2. 保证人有权对借款人的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 保证人有义务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履行还款义务。
4. 保证人有义务在借款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协助贷款人实现债权。
5. 保证人有义务接受贷款人的检查和监督。
五、违约责任1. 借款人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 借款人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按照约定还款计划还款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立即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8篇

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8篇篇1本协议由以下三方于XXXX年XX月XX日在_____签署: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债权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鉴于甲方因某种原因向乙方借款,丙方愿意就甲方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义务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
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借款及保证事项1. 借款金额: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_____元整。
2. 借款期限: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3. 保证事项:丙方同意就甲方履行本借款合同的全部义务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保证范围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
三、保证期间本保证的保证期间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止。
四、保证责任1. 如果甲方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乙方有权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丙方应当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XX日内履行保证责任,代甲方清偿债务。
2. 丙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甲方追偿。
五、甲方的陈述和保证甲方陈述和保证如下:1. 甲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自然人,具备签署和执行本协议的全部资格和权利。
2. 甲方所提供的所有信息、资料、证明等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3. 甲方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使用借款,不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4. 甲方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六、乙方的陈述和保证乙方陈述和保证如下:1. 乙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金融机构,具备发放借款的资格和权利。
2. 乙方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发放借款。
七、丙方的陈述和保证丙方陈述和保证如下:1. 丙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自然人,具备提供担保的资格和能力。
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二十六条裁判要旨汇总

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二十六条裁判要旨汇总整理/甘国明转载需经授权,并于文首注明作者与来源1.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符时,应按照合同内容来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当事人不能以合同名称与内容不符为由主张合同存在欺诈。
——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诉中国轻工业原材料总公司信托贷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7年第3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合同中的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包括利率及担保责任约定得非常明确。
无论合同名称为信托贷款还是委托贷款,都没有改变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也不存在对担保人的欺诈问题。
材料公司关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符是违法,为这样的合同担保是受投资公司的欺诈,故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2.贷款银行和借款人隐瞒事实真相,“借新还旧”骗取担保人在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进行担保,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市北区第一支行诉青岛华悦物资发展公司、青岛海尔空调器总公司、青岛海尔集团总公司借款合同担保纠纷上诉案(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7年第4期)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华悦公司与工商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是一份虚假合同。
工商支行没有依此合同将款贷给华悦公司;华悦公司亦没有实际得到和支配该合同项下的800万元借款。
该项贷款名为华悦公司“购房”款,实为工商支行用于内部平帐、以贷堵漏、转嫁经济损失为目的。
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民事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对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工商支行自行承担。
工商支行根据借款合同提出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华悦公司此前所欠工商支行的800万元本息,由于该公司已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应由工商支行另行追偿。
华悦公司和工商支行隐瞒事实真相,“借新还旧”骗取空调公司在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进行担保,依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第(一)项关于“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空调公司不应对本案“借款”承担担保责任。
当前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存在的主要问题
1. 担保额度与实际需求不匹配:担保公司在提供担保时,可能无法准
确评估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和还款能力,导致担保额度过高或过低。
2. 风险评估不充分:担保公司在进行风险评估时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无法全面了解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增加了担保风险。
3. 法律合规性问题:部分担保公司可能在操作过程中存在不合规行为,如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担保操作,增加了法律风险。
4. 担保费用高昂:一些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用较高,增加了借款人
的融资成本,影响了担保贷款的普及和可持续性。
5. 担保责任界定不明确:在担保合同中,担保责任的界定可能不够明确,导致在出现违约时,担保公司和借款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清晰。
6. 担保公司资金流动性风险:担保公司需要保持一定的资金流动性以
应对可能的代偿需求,但资金管理不善可能导致流动性风险。
7. 反担保措施不足:在提供担保时,担保公司可能未能要求借款人提
供足够的反担保措施,一旦借款人违约,担保公司可能面临较大的损失。
8. 信息披露不透明:担保公司在提供担保服务时,可能未能充分披露
相关信息,导致市场参与者对担保公司的风险状况缺乏了解。
9. 监管不足:担保行业的监管可能存在漏洞,导致一些不规范的担保
行为未能得到及时纠正,增加了整个行业的系统性风险。
10. 市场竞争无序:担保市场可能存在过度竞争,导致一些担保公司为了争夺市场份额而降低服务质量,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借款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合同

借款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合同导读:合同担保人的连带责任条款本合同担保人应对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若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担保人应立即清偿甲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乙方应承担的债务及本合同约定的利息、违约金等损失。
1、合同担保人的连带责任条款:(1)本合同担保人应对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若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担保人应立即清偿甲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乙方应承担的债务及本合同约定的利息、违约金等损失;(2)本合同担保人须将其合法收入作为本担保责任的担保物,并以此担保本合同乙方的债务;(3)本合同担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应按时兑现本合同担保义务,一旦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担保人应立即清偿乙方的债务;(4)本合同担保人不可撤销地承诺,如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担保人应立即清偿全部乙方的债务,并对乙方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5)本合同担保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清偿乙方的债务,否则担保人须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借款合同承担担保人连带责任必要条款:担保人连带责任条款:1、担保人承诺,如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时,担保人应受到本合同约定的全部责任;2、担保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责任,并承担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义务的一切后果;3、担保人须对债务人的义务履行情况及时向第三方提供准确的信息和证明文件;4、如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担保人有义务立即通知第三方,并及时履行责任。
借款合同承担担保人连带责任的注意事项: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借条应该包含以下内容:1. 合同双方的真实姓名、号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2. 贷款金额、还款日期及还款方式;3. 担保人的连带责任权利和义务;4. 法律依据和效力;5. 合同有效期及违约责任;6.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条款;7. 签章及签字日期。
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合同范本示例债权人:保证人:第一条为确保甲方与签订的年字号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保证,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或规定,协商订立本合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担保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法律问题指导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担保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法律问题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合同正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担保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法律问题指导意见一、在保证期间内银行作为贷款人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超过保证期间后保证人在借款催收单上签名或盖章的,是否应视为对原担保的重新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因为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丧失的是法律上的胜诉权,作为事实上的实体权利即自然债权仍然存在。
债务人在催收单上签名或盖章,等于放弃了时效意义上的法律利益,使自然债权重新获得法律强制保护的效力。
超过保证期间后保证人在借款催收单上签名或盖章的,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
因为,保证期间是不变期间,期间届满,保证债权即实体权利消灭。
这与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人的实体债权并不消灭有本质区别。
保证责任免除后,除非保证人明确表示向债权人提供新的保证外,保证责任不能“再生”。
保证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名或盖章的含义,可作多种解释,不能以此确定保证人重新提供了保证担保。
二、借款合同中的保证债务超过诉讼时效后,保证人明确表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
是否视为对原保证债务的重新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保证债权的诉讼时效从主张时开始起算。
保证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后与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一致的,即保证债权作为自然实体权利仍然存在。
债权人在超过诉讼时效后虽不再享有受法律保护的保证债权,但保证人明确表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则使债权人享有的自然实体保证债权重新获得法律保护,因此,其行为应视为对原保证债务的重新确认。
名词解释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
名词解释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的一份文书,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借款的金额、借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细节。
作为一份法律文件,借款合同受相关法律保护,因此在撰写和签署时需要特别注意。
其中,保证和担保是借款合同中重要的两个概念。
本文将就这两个概念进行详细解释。
一、保证保证,是指借款人以自己的信用、财产或其他方式为出借人的借款行为提供一定的保证,保证出借人能够如期收回借款本金和利息。
一般来说,借款合同中的保证有以下几种形式:1.个人保证: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以自己的信用和财产为出借人提供保证,承诺如出借人能够如期收回借款本金和利息,借款人愿意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2.企业保证:企业作为借款人,其法定代表或其他有权代表的人员,在借款合同中以企业的信用和财产为出借人提供保证,承诺如出借人能够如期收回借款本金和利息,企业愿意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3.抵押保证:借款人将自己的财产或其他资产设置为抵押品,为出借人提供一定的保证,如果借款人无法如期还款,则出借人有权依据合同规定对抵押品进行处置。
保证在借款合同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既可以提高出借人的信任度,也可以提高借款人的借款额度。
但是,保证一旦被触犯,借款人将面临严重的法律问题。
因此,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借款人需要慎重考虑,同时注意保证内容的精准和合理性。
二、担保担保,是指借款人在借贷行为中,通过提供一定的担保方式来保证借款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提高出借人的信任度,从而获得更高的贷款额度和更好的贷款条件。
一般来说,借款合同中的担保有以下几种形式:1.抵押担保:以借款人的房产、车辆或其他物品为抵押品,为出借人提供一定的保障,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则出借人有权对抵押品进行处理。
2.质押担保:以借款人的市值较高的证券、存单或其他金融资产为抵押品,为出借人提供一定的担保。
3.保证担保:在借款合同中,第三方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承诺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出借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借款合同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法
借款合同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法借款合同作为金融交易合同的一种,用于明确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的权益与义务。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借款合同可能会面临各种法律问题,这些问题需要及时解决以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介绍借款合同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一、利息计算问题在借款合同中,利息是出借人根据借款金额和期限向借款人收取的报酬。
然而,利息计算的具体方式在合同中可能并未明确规定,导致双方在计算利息上产生争议。
解决方法:为避免纠纷,可在借款合同中详细约定利息的计算方式,明确利率计算基准和计息起止日等信息。
另外,还可约定利率变动的情况和相关的通知要求,以确保双方对利息计算达成一致。
二、提前还款问题在借款期限尚未到期时,借款人可能希望提前还清贷款,而这涉及到提前还款费用的问题。
解决方法:借款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提前还款的费用和方式,规定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手续和费用计算方法。
可约定提前还款违约金的数额或按比例计算,并规定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三、风险警示和担保责任问题借款合同中有关风险警示和担保责任的条款需要明确规定,以保护出借人的权益。
解决方法:借款合同中应详细说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担保手段,并明确约定借款人未按时还款的后果和相应的责任。
此外,借款合同还应包含借款人的资产状况和负债情况的披露义务,以便出借人能充分了解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风险状况。
四、违约责任问题借款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是保障合同履行的重要工具,但具体的违约责任需要明确约定。
解决方法:借款合同中应包含具体的违约条款和相应的违约责任。
出借人和借款人在签署合同前应仔细审查相应的条款,确保违约责任的内容和金额等符合双方的期望。
五、争议解决问题在借款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可能发生争议,需要及时解决。
解决方法:借款合同中可以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如通过友好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争议。
在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时,双方应该考虑效率、成本和程序等方面的因素,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再审案例-最高人民法院
如何认定适用旧公司法认定公司对股东提供担保行为的效力――某资产管理公司与某创业有限公司、某控股有限公司、湖南某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导读】99年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而在实践中也存在着大量公司通过董事会决议为本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现象,最高法院对此种担保是否有效的认识也在不断地发展中。
本案中,最高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实务界对此问题的最新认识。
【基本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某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以下简称“深圳办”)代理人: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陈耀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业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某股份有限公司等十名被告(以下简称“其余十名被告”)原审被告: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一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案号:(2007)粤高法民二初字第11、12号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案号:(2009)民二终字第55号2003年3月14日,大鹏创业召开董事会,7名董事表决,其中4名董事同意通过了《关于授权总经理进行银行融资和资金运作的议案》。
创业公司《公司章程》载明,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和其余十名被告等14名股东,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公司全部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不得以公司资产为任何个人或者本公司的股东债务提供担保。
2003年7月30日,某银行深圳支行(以下简称“深圳支行”)与控股公司签订《综合授信协议》,约定最高授信额度为2亿元,有效使用期限为2003年7月30日至2004年7月30日,并由创业公司提供担保。
同日,深圳支行与创业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创业公司为上述《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全部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具体每笔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其后,深圳支行与控股公司先后于2004年2月13日、7月26日签订《借款合同》,分别借款1亿元。
担保贷款存在的问题
担保贷款存在的问题
担保贷款作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虽然为借款人提供了便利,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主要包括:
1. 担保物价值波动:担保物的价值可能会因为市场变化而波动,如果担保物价值下降,可能不足以覆盖贷款金额,导致债权人无法完全收回贷款。
2. 法律风险:担保贷款涉及的法律程序可能复杂,如果担保合同不规范或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可能会导致法律纠纷。
3. 操作风险:担保贷款的操作流程中可能出现失误,如评估不准确、手续不完备等,这些都可能增加贷款的风险。
4. 流动性风险: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债权人可能需要通过变卖担保物来回收资金,但这个过程可能会受到市场流动性的限制。
5. 道德风险:借款人可能因为有了担保物而放松对贷款的偿还,或者故意违约,给债权人带来损失。
6. 政策风险:政府和监管机构可能会出台新的政策或法规,影响担保贷款的运作,如限制担保物的种类、调整贷款利率等。
7. 信息不对称:借款人可能比债权人更了解担保物的真实情况,这种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债权人做出错误的贷款决策。
8. 担保物管理成本:债权人需要对担保物进行管理和监督,这可能会产生额外的成本。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债权人和借款人应该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如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制定详细的担保合同、加强法律合规性审查等。
同时,监管机构也应该加强对担保贷款市场的监管,以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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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争取落实借款的担保
1、明白借款担保的必要性
借款担保是确保债权得以实现并促使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法律措施。因此对借
款合同进行相应的担保是非常重要的。有了担保,就可以使自身利益将来受到最
小程度的损害。
2、借款担保的形式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定金。
(二)落实担保措施时应注意的问题
1、由于保证是以保证人的信用做担保的,在签订保证合同时,要重点考察
保证人的保证能力(代为清偿能力)。首先,要避免无效保证合同的出现,其次
是要防止保证期间超过的风险。同时,贷款人应明白,在借款关系中,仅起居间
介绍作用的人,是不承担保证责任的。只有明确表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还款
义务的,保证人愿意代为履行”的完全行为能力人,才被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
证责任。借款有保证人的,应在借款协议中明确并经保证人签字确认。
2、抵押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尝的担保方式。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当事人不得事前有绝押的约定,即“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
受清尝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人所有。”但如果该约定在债务人已经
实际发生不履行情势之后,则为抵押权实现方式的约定,为有效约定。
(2)抵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不具备书面形式的抵押合同无效。
(3)抵押登记非常重要。因为法律规定,大多数抵押(如抵押物为房产等
不动产)必须依法办理登记,否则抵押不发生法律效力,如以机械设备等动产作
抵押,不办理抵押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3、质押是指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动产或者权利,在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将其变价并就该价款优先受偿债权的权利。
对于质押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质押须签定书面质押合同并转移质物的占有,如果是动产质押,必须
完成质押物的交付。如果是存单等权利质押,必须完成权利凭证交付的交付。质
押合同只有在质物转移到质权人占有时才生效,仅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而不转移质
物的占有,质押无效。
(2)双方当事人不得事先约定在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
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如有约定,也是无效。
4、定金是指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按照法律的规定,由一方向另一方预先
给付一定数额的款项,并以该款项的获得以确保债权得以实现的担保方式。对于
定金应当注意以下几点,明确约定所交款项就是“定金”,而不是“保证金”、
“押金”之类。定金要以书面形式约定;收取定金数额不得超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