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隐患排查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实施方案

“一通三防”重大隐患专项整治措施为了进一步强化“一通三防”重大隐患管理,更好的开展我公司“一通三防”工作,有效的控制通风、瓦斯、防尘等各类事故的发生,巩固目前安全生产。
现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一通三防”隐患排查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内容如下。
一、目标:通过积极开展这次“一通三防”隐患排查专项整治活动,能使我公司“一通三防”工作得到显著提升,通风系统得到优化,各地点风速都符合有关规定,通风设施更加安全可靠,防尘设施能责任到人并按有关规定安装、落实到位,保证各通风设施时时刻刻正常运行。
二、“一通三防”重大隐患专项整治措施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措施,晋神公司一通三防部每月对两矿进行上、中、下旬三次检查,每季进行一次大的检查,月底一通三防标准化检查、结合日常安全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通风系统、瓦斯防治、综合防尘、综合防灭火、监测监控五个方面,在全面安全检查下晋神公司1----9月份没有发生一起一通三防方面重大隐患。
三、“一通三防”专项整治内容及规划:1、通风现场及系统方面:(1)、井下采区通风系统力求简单,稳定可靠。
(2)、加强对各边远巷道的通风管理,要合理分配风量,坚决杜绝无风、微风现象。
(3)、严禁盲巷、废巷存在,由通风区进行全面检查,一旦发现,及时封闭。
(4)、加强与小窑贯通地点的瓦斯监测和通风设施管理,对于废弃巷道及时封闭,杜绝出现能直接进入小窑的巷道。
(5)、井下掘进头面安设的局部通风机要做到性能稳定、运行正常,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
(6)、井下各巷道风速符合《规程》规定。
(7)、加强对各条巷道支护情况的检查,确保通风断面符合规定。
(8)、充分发挥瓦检员作用,在检查瓦斯过程中对于沿途发现的通风隐患及时汇报处理。
2、通风设施方面:(1)、井下通风设施保持完好,通风巷道失修率不超过规定要求。
(2)、对于井下所有密闭墙、风桥、风门、调节设施等进行全面检查,出现损坏、漏风等情况要进行及时修复。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会议纪要

“一通三防”专业隐患排查会议纪要2015年4月17日上午,矿总工程师刘一新在演马庄矿防突科办公室主持召开2015年4月份下半月的“一通三防”专业隐患排查会议。
通风副总,相关科室、区队负责人,技术人员参加会议,会议就演马庄矿的“一通三防”专业相关问题进行排查,现将会议主要内容纪要如下:一、通报4月1日“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所排查出隐患的整改情况。
4月1日隐患排查共排查出0条重大隐患,2条一般隐患,到期隐患已全部整改结束。
二、对全矿通风系统进行审查,矿井总回风量8532m³/min,东风井静压为2230Pa,西部地区、东四采区、二五采区、二七采区均有独立通风系统,各地点的实际配风量均大于计划风量,不存在无风、微风巷道,全矿通风系统无重大隐患。
东四煤柱工作面联络巷挡风墙受采动影响墙体变形,通风区应加强检查和维护,防止大量漏风导致工作面风量不足,造成瓦斯超限。
三、对全矿抽采系统进行排查,现在矿井在27151运输巷顶板瓦斯抽采巷施工瓦斯抽采钻孔。
抽采一队施工时要使用好防喷装置和瓦斯收集器,当钻机附近的瓦斯便携仪显示数据有持续增大趋势的时候要立即停止施工,严防出现瓦斯超限等任何瓦斯事故。
另外,区队要做好抽采管路的巡检工作,对可能积水的管路及时放水。
目前,矿井抽采系统运行正常,地面抽采泵站满足抽采需求。
四、对全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排查,井下各生产地区均按规定安设有甲烷传感器和其他各类传感器,数据传输正常稳定,地面监控中心有两套监控主机,目前一台主机硬盘损坏,只有一台能正常工作,通风区已经和厂家联系及时将其恢复,确保两台都处于热机状态,且与焦煤公司时时联网,保证数据上传正常。
监控系统上不存在重大隐患。
五、对全矿防突工作进行排查,目前矿井在生产的地区有东四煤柱采煤工作面、27112上段采煤工作面,25轨道煤柱切眼底掘进工作面、25轨道煤柱切眼底东掘进工作面、27112下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和27113切眼掘进工作面,这些头面均为中低层工作面,生产期间瓦斯正常,区域验证时也没有出现超指标现象,防突上不存在隐患。
“一通三防”责任区域划分规定(5篇)

“一通三防”责任区域划分规定为实现“一通三防”各项管理规定的有效实施,特别是通风设施、综合防尘、监控系统等现场落实,明确有关单位的相关责任,按照“谁受益、谁负责,谁范围、谁负责,谁就近、谁负责,谁影响、谁治理”的原则,对井下区域进行划分管理。
一、通防科:1.井下所有通风设施、防尘设施、瓦斯监测监控仪器仪表、防灭火设施以及各单位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的“一通三防”设施全部由通防科负责,并负责全矿井各单位责任区内通风设施、监测监控仪器仪表等设施的正常维修和检查。
2.每月根据采掘工作面布置情况,通防科对各单位负责区域进行划分,建立井下通风、安全设施的安装及竣工验收和交接班制度,变更责任区域的,由分管通防的副总负责组织通防、安全、调度、技术和施工等单位共同验收。
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交付使用单位管理和正常使用。
三、采煤单位:工作面进回风巷与回采工作面范围,所有“一通三防”设施和洒水清尘、巷道卫生由所在采煤区队负责。
四、掘进单位:所有为该区服务的“一通三防”设施,均由所在区队负责。
负责的卫生区范围内、使用溜子、皮带运输转载点前、后各____米范围的洒水清尘、负责巷道卫生区域的洒水清尘等。
掘进工程结束后,立即做好变更工作。
五、运转队:所负责的井下各皮带所使用的“一通三防”设施、设备均由该单位负责,联络巷通风设施与卫生,皮带巷卫生和转载点前、后____米的洒水清尘。
井底车场、东翼停车场,以及负责的主要运输地点的所有“一通三防”设施,包括洒水清尘、巷道卫生等,均由运搬工区负责六、机电维修队:所负责的各变电所、主运输绞车房等地点所使用的“一通三防”设施、设备均由该单位负责,变电所、绞车房周围____米范围内巷道卫生和洒水清尘。
七、其他单位:施工地点范围内所使用的“一通三防”设施、设备均由该单位负责,巷道修复、装卸物料时,必须做好防尘、降尘措施,处理好施工范围内的巷道卫生。
八、加强责任区域内“一通三防”设施管理和保护,严禁任何人故意破坏通防设施,本单位责任区内设施损坏后,及时进行修复。
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提高职工安全意识,有效防备事故发生,特订立本《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煤矿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具有法律效力。
二、定义和缩写词解释•一通:指先行防备,即事前预先查控。
•三防:指防爆、防尘、防突三个方面的防备措施。
•煤矿:指具备采矿权的矿山企业。
三、管理职责1.企业负责人要树立安全生产第一的理念,订立并组织实施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2.负责部门要开发并实施一通三防工作计划,监督落实相关措施。
3.各岗位负责人要切实负责,确保一通三防工作落到实处。
4.全部员工要遵守本制度,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四、一通管理规定4.1 安全检查1.各部门要定期开展煤矿安全检查工作,以确保生产设施、导风、通风、水电等设备正常运行。
2.安全检查要注意隐患排查,采取及时措施除去各类安全隐患。
3.安全检查要编制安全检查报告,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4.2 应急预案1.煤矿要订立应急预案,包含突发事故、火灾、瓦斯爆炸等应急情况的处理措施。
2.应急预案要定期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情况的应变本领。
4.3 安全培训1.煤矿要组织定期的安全培训,培养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2.新员工要进行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3.安全培训要记录并保管相应文件。
五、防爆管理规定5.1 防爆设备1.各矿井出口和紧要通风巷道要设置防爆门,保证瓦斯浓度大于肯定标按时能自动关闭。
2.装有防爆设备的设备、工具要经过定期检测和维护。
5.2 瓦斯检测1.在瓦斯易积聚区域、煤层、开采工作面等关键区域要安装瓦斯监测设备,确保及时发现瓦斯泄漏。
2.瓦斯检测设备要定期校验和维护。
5.3 作业管理1.作业前要进行瓦斯预处理,包含通风措施、瓦斯抽采等。
2.作业现场要进行瓦斯监测,一旦发现超标情况,要停工疏散人员,采取应急措施。
六、防尘管理规定6.1 采煤机尘抑制1.采煤机要配备封闭式除尘装置,确保矿井内空气质量,减少粉尘危害。
一通三防_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通三防:即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煤尘、防灭火。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一通三防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担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 一通三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一通三防工作计划、措施,组织实施一通三防工作,监督各部门一通三防工作的落实情况。
3. 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部门员工开展一通三防工作。
三、通风管理1. 通风系统应满足安全生产需求,确保风流稳定、充足,通风设备完好,通风设施齐全。
2. 通风系统应定期进行检测、维修,确保通风效果。
3. 瓦斯检测员应定期对瓦斯浓度进行检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四、防治瓦斯管理1. 严格执行瓦斯防治措施,加强瓦斯检测、监控,确保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2. 对高瓦斯区域,应采取隔离、通风、防灭火等措施,防止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
3. 定期对瓦斯防治设备进行检测、维修,确保设备完好。
五、防治煤尘管理1. 严格执行煤尘防治措施,加强煤尘检测、监控,确保煤尘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2. 对产生煤尘的设备、场所,应采取湿式作业、密闭、通风等措施,降低煤尘浓度。
3. 定期对煤尘防治设备进行检测、维修,确保设备完好。
六、防灭火管理1. 严格执行防灭火措施,加强火灾隐患排查、监控,确保火灾事故的发生。
2. 对易燃、易爆物品,应采取隔离、通风、防灭火等措施,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3. 定期对防灭火设备进行检测、维修,确保设备完好。
七、培训和演练1. 定期对员工进行一通三防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定期组织一通三防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八、奖惩1. 对在安全生产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一通三防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山西省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矿井通风第一节通风系统第二节通风设施第三节主要通风机第四节局部通风第五节通风管理第六节巷道贯通第四章瓦斯防治第一节瓦斯检查第二节瓦斯排放第三节瓦斯抽放第四节防治突出第五章粉尘防治第一节防尘管路第二节降尘措施第三节隔爆措施第四节粉尘测定第六章防灭火第七章监测监控第八章其它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一通三防”工作水平,防止煤矿瓦斯、煤尘、火灾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家煤炭工业产业政策、煤矿安全规程、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定;第2条“一通三防”工作必须坚持讲求实际、尊重科学、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切实加强技术管理和安全监管,不断巩固和提高矿井安全生产水平,实现安全、高效、文明生产;第3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境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的各类煤炭企业;第4条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本规定,对所辖煤炭企业的“一通三防”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发现有关煤炭企业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其行政处罚;第二章一般规定第5条市、县区、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煤炭企业必须设立总工程师和“一通三防”管理机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明确分管煤炭“一通三防”工作的领导和机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能力6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应当设立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第6条 30万吨/年以上含煤炭企业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其“一通三防”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具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并经正规培训,考核合格;30万吨/年以下煤炭企业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具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其“一通三防”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具有高中、高职以上学历,具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并经正规培训,考核合格;第7条市、县区、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煤炭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行政正职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其他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第8条煤炭企业法定代表人煤矿矿长、投资人是本单位“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保障“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和其他工作条件;企业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其他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第9条各级“一通三防”管理机构负责所辖范围内的“一通三防”业务管理,各级安监机构部门负责“一通三防”安全监管,其它工作机构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一通三防”工作负责;第10条市、县区、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的分管领导和煤炭企业的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国家和省组织的“一通三防”业务轮训;第11条煤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下“一通三防”管理制度:一矿井通风管理制度;二矿井局部通风管理制度;三通风设施管理制度;四巷道贯通管理制度;五矿井瓦斯检查制度;六矿井瓦斯抽放管理制度;七矿井防突管理制度;八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九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十矿井安全监控管理制度;第12条煤炭企业必须制定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以“一通三防”为重点的安全知识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第13条煤炭企业必须按规定足额提取生产安全费用,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其中用于“一通三防”方面的费用不应低于提取总额的50%;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安全费用的安排和使用,必须保证通风设备、仪器仪表、监测监控、瓦斯抽放、火灾防治、综合防尘、防突以及通风系统改造等方面的基本投入;第14条煤炭企业必须坚持以“一通三防”为重点的隐患排查治理,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不断提高“一通三防”工作水平;第三章矿井通风第一节通风系统第15条生产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其中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井下爆破材料库、采区变电所、充电室必须实行独立通风,其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必须按规定设计和施工专用回风巷;建设矿井必须优先施工通风工程,优先形成全负压机械通风系统;第16条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第17条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采区专用回风巷内不得运输物料、安设电气设备,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区域,专用回风巷不得行人;第18条串联通风必须符合规程的有关规定;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第19条矿井开拓或准备采区时,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第20条工作面顺槽之间不得随意施工联络巷,确需施工的,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上级管理机构审批;第21条采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其架线必须处于全风压通风的进风侧,架线终端距回风口必须有足够的安全距离;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严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第22条以下安全措施必须报煤炭企业上级管理机构批准:1、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在未构成通风系统之前的串联通风安全措施;2、改变采区以上通风系统时的安全措施;第二节通风设施第23条煤矿必须构筑可靠的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密闭、风窗等通风设施,严禁擅自拆除通风设施或者改变通风设施的状态;煤炭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通风设施工程质量标准和检查验收制度;第24条不得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置风窗;第25条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性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连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第三节主要通风机第26条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并能实现反风功能,主要通风机的安装、使用、反风设施要符合规程有关要求,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第27条煤矿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反风演习方案和结果必须报上级管理机构备案;第28条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1台主要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对由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第29条备用主要通风机因故无法正常运行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如超过一周须报上级管理机构备案;第四节局部通风第30条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压气、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瓦斯喷出区域和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的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第31条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专用变压器、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第32条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并实行挂牌制,其它人不准随意停开;煤矿要建立无计划停电停风台帐以及无计划停电停风管理制度;第33条严禁使用3台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向同一地点供风的,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第34条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使用、维护必须符合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以及混合式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第35条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人员要撤至全负压通风巷道处,并在盲巷口设置栅栏,防止人员进入;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第五节通风管理第36条煤炭企业必须以风定产,以风定面,采掘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核准通风能力允许的最多采掘工作面个数,60万吨/年以下的矿井必须按照一采两掘组织生产;第37条煤矿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采掘工作面及其它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测风站必须按规定设置,并悬挂记录牌;第38条煤矿必须制定通风巷道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的维修,保持巷道设计断面,保证通风畅通和行人安全;第39条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应报上级管理机构备案;第40条矿井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多煤层同时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巷道断面、风速、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第41条采煤工作面投产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人组织有关部门对采煤工作面的通风、防尘、抽放瓦斯、监控等系统进行验收,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生产;第六节巷道贯通第42条一般掘进巷道贯通前,必须由通风部门编制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矿总工程师审批,通风区队干部现场指挥;掘进巷道与已密闭区域、老窑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相应的巷道贯通措施,并报上级煤炭主管部门审批,贯通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第43条平行巷道正副巷与横贯贯通执行下列规定:1.平行巷道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贯通,一个头超前另一个头的距离不得大于横贯间距,贯通一方不得留下已经掘出的盲巷;2.两巷的贯通相距20m时,只准从一个头向对方接通,不得对接,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每次爆破前,班组长和瓦斯检查工要到对面工作面或巷道检查瓦斯情况,只有当对方工作面各处瓦斯浓度均在1%以下时,设好警戒,方可装药爆破;3.正、副巷和横贯的施工,不得同时装药爆破,每次装药爆破都必须停电撤人,并设置警戒;4.横贯贯通后应停止掘进工作,对后一横贯立即组织封闭,并随即进行改道移局扇;5.贯通工作由安监部门负责人现场监督措施落实,进行贯通;第44条对掘巷道的贯通执行下列规定:1.生产队组接到巷道贯通的通知书后,必须立即停止一个工作面掘进,只允许一个工作面向前接通;停掘的工作面切断电源,设置栅栏,保持正常通风,正常检查瓦斯,瓦斯超限时,停止对方工作面的掘进,进行处理;2.掘进的工作面每次装药爆破前,都必须由班组长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对方工作面检查瓦斯等情况,只有当各处瓦斯浓度均在1%以下时,方可装药爆破;3.每次爆破前,必须在对方工作面栅栏以外,全风压通风地点的进风侧设置专人进行警戒;4.贯通时,要有一名通风部门的负责人现场指挥贯通,贯通后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并对相关区域的风量、瓦斯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第45条采煤工作面切眼与上一工作面尾巷贯通,若贯通巷内存在冒顶、积聚瓦斯、积水时,必须做到情况清楚,创造条件进行整巷、排水、排瓦斯,只有贯通巷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才能贯通;如贯通巷内情况不明,又无条件整巷、排水,不能提前排放瓦斯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提出专项贯通措施,由救护队协助贯通;第46条对于已经存在矿井之间贯通的地点,煤矿必须进行可靠封闭,达到防水、防火、防爆要求,并掌握对方的开采范围、通风方式及发火情况,以便及早在本矿受影响的区域内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第四章瓦斯防治第47条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机构, 协调各方面力量,促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要制订本地区煤矿瓦斯治理的规划或方案,协调和帮助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逐步完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长效机制;第48条煤矿每年必须进行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鉴定结果由煤炭集团公司、市地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国有重点煤矿、地方国有煤矿、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及以上的乡镇煤矿报省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下的乡镇煤矿由省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瓦斯鉴定程序及要求由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49条各煤炭企业必须建立瓦斯报表审查制度;瓦斯检查工将井下瓦斯检查记录报送通风管理部门,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必须制定措施,进行处理;第50条低瓦斯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每个采区垂深每增加50m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第51条井下爆破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只有当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小于1%时,才准装药爆破;第一节瓦斯检查第52条生产矿井必须根据瓦斯检查范围、类型、法定出勤等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工;瓦斯检查工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责任心强,有二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熟悉通风瓦斯管理的基本知识和要求,能熟练使用瓦斯检定器光学甲烷检测仪,并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第53条矿井必须建立按巡回检查计划图表检查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的制度,其检查次数规定如下: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的采掘工作面、煤仓和其它有人工作地点,每班至少检查3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机电峒室,已采区闭墙、盲巷临时闭墙、无人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机采、综采回采面与煤巷、半煤岩巷掘进面应设专职专人检查瓦斯;2.低瓦斯矿井所有采掘工作面、煤仓和其它有人工作地点,每班至少检查2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机电峒室、已采区闭墙、盲巷临时闭墙,无人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3.矿井的分区回风和矿井总回风等回风巷道都必须设点检查,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第54条通风管理部门及其专业队组要根据通风系统和检查任务的大小分别划分瓦斯检查区域,据此确定检查人员,规定每个区域的巡回路线、检查时间、检查内容、交接班地点和方式等,制定各区域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瓦斯检查计划图表每月制定一次,当月内原确定瓦斯检查区域发生变化时,计划图表应及时修改;第55条瓦斯巡回检查图表中,应设的主要检查点为:1.采煤、掘进工作面进风、工作面风流、回风、高冒区,采煤面上隅角等;2.其它需要检查的地点;第56条除上述检查点外,瓦斯检查工对负责区域各种峒室、通风设施的完好情况、监控装置及有关地点的瓦斯情况都应进行检查,发现有瓦斯超限时,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第57条所有的采掘工作面都必须设置瓦斯检查牌板,严禁2个工作地点共用1块瓦斯牌板;第58条瓦斯检查必须做到“三对口”瓦斯检查手册、瓦斯牌板、瓦斯班报、“一提前”提前入井检查瓦斯;采掘工作面的检查结果须经该工作面班组长签字确认;第二节瓦斯排放第59条因停电等原因造成全矿井停风时,必须首先打开防爆盖门或井上其它风门;主扇启动时,采用风流短路的方法排放瓦斯,在主扇出风口瓦斯浓度不超2%时,逐渐将风门关闭;第60条在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当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矿井总回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时,其他人员方可入井;第61条井下中央变配电所、采区配电室、电机车架线附近,在恢复送电前应由瓦斯检查工全面检查,只有瓦斯浓度在%以下时,方可由外向里逐级送电;第62条采煤工作面禁止使用局部通风机处理上隅角瓦斯;排放瓦斯必须坚持低浓度排放的原则,采用控制风量等方法排放,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严禁“一风吹”; 瓦斯流经及影响区域必须事先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或警戒,停止其它工作;第63条掘进工作面临时停风地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排放制度;1.掘进工作面临时停风时间不超过30min时,由瓦斯检查工按一般规定进行排放;2.停风时间在30min至8小时以内,或虽未超过30min但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超过%、不超过3%时,由瓦斯检查工或专职爆破工汇报调度,由值班长提出排放瓦斯措施,指定人员进行排放;3.停风时间超过8小时或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超过3%时,排放瓦斯由通风部门的领导提出措施,指定通风队干进行排放;第64条排除封闭区、情况不明的巷道、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等处的瓦斯时,由矿提出书面措施报上级管理机构审批,由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协助排放;第65条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依次进行,1个采区内严禁2个瓦斯超限地点同时排放瓦斯;排放串联通风区域的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从进风方向第1台局部通风机处开始排放,只有第1台局部通风机送风的巷道内排放瓦斯结束后,且串联风流的瓦斯浓度降到%以下时,下1台局部通风机方可送电排放其送风巷道的瓦斯;第66条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出现体积大于,浓度达到2%的局部瓦斯积聚时,由瓦斯检查工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瓦斯积聚要汇报矿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提出排放瓦斯措施,指定专人进行排放;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第三节瓦斯抽放第67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或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站,并制定瓦斯抽采利用方案:一瓦斯涌出量大于5m3/ min的采煤工作面或瓦斯涌出量大于3m3/ min的掘进工作面,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1.大于或等于40m3/ min;2.年产量100~150万吨的矿井,大于30m3/ min;3.年产量60~100万吨的矿井,大于25m3/ min;4.年产量40~60万吨的矿井,大于20m3/ min;5.年产量小于或等于40万吨的矿井,大于15m3/ min; 三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第68条矿井必须坚持“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的原则综合抽采瓦斯,并且提前3-5年制定抽采瓦斯规划,每年年底前编制下年度的抽采瓦斯计划,以确保抽采瓦斯工作面的正常衔接,做到“抽、掘、采”平衡;第69条在矿井开拓布局和煤层开采程序方面,应坚持瓦斯抽采工程优先、保护层开采优先的设计原则;抽放瓦斯方法应根据各矿的具体情况确定;第70条有煤与瓦斯突出的生产矿井, 在采用邻近煤层和采空区瓦斯抽放等多种方式进行综合抽采的同时,必须对突出煤层进行本煤层瓦斯预抽;突出煤层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必须将控制范围内煤层的瓦斯含量降到煤层始突深度的瓦斯含量以下或将瓦斯压力降到煤层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压力以下;若没能考察出煤层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含量或压力,则必须将煤层瓦斯含量降到8m3/t以下,或将煤层瓦斯压力降到表压以下;第71条凡进行瓦斯抽放的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专门抽放设计,经矿总工程师审查同意、报上级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施工;。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一通三防”风险预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是事故的前奏,消灭隐患就是消灭事故,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及时发现和消灭煤矿事故隐患,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高度重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制度,结合本矿实际,编制了“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杜绝事故发生。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一通三防”隐患是指基建矿井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一通三防”相关管理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矿井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二章隐患认定第三条“一通三防”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止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矿井自身难于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一通三防”隐患认定依照《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煤矿安全规程》、《山西省“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和煤矿通风行业AQ标准等相关规定。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本矿成立“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专业组组长:总工程师成员:分管副矿长、通风区、技术科、安监处、基建科、机运区、调度室等“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专业组职责:1、全面掌握通风系统、瓦斯管理、防灭火、防尘和监测监控等方面存在的“一通三防”重大隐患的数量、地点及现状,及时跟踪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进展情况。
2、对“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组织优化通风系统、实施瓦斯治理、开展火灾治理、有效防治粉尘等工作。
3、对“一通三防”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进行业务指导,协助制定整改方案,根据审批权限划分,审核治理措施,评价治理效果。
一通三防安全生产责任制度(5篇)
一通三防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一通三防”是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企业法人代表(矿长)是本单位的第一负责人,技术总工是企业技术负责人。
特别是“一通三防”的管理为重点,把好“一通三防”的技术关,做到月有检查、评比、总结“一通三防”工作。
企业在强化领导责任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一通三防”以自主保安、业务保安为主要内容的“一通三防”安全生产责任制,把矿井“一通三防”安全生产责任真正落实到井上井下每个岗位和人员上,搞好“一通三防”工作,杜绝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一、矿井每一个入井人员必须严格按入井规定执行,搞好出入井人员的检身工作和登记。
二、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布置合理、简单,要有一个完整的通风系统。
要求风流稳定,控风设施可靠,采掘实行分区通风,不准出现不合理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
三、每月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05条规定定期测定风量,分配风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机电硐室的配风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四、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28、129条规定执行,严格执行“三专两闭锁”和使用漏电继电器。
五、矿井生产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04条规定,不准超通风能力生产。
六、矿井通风设施的位置妥当,控风设施可靠。
风门每组两道,距离符合要求,能自动关闭,加风门闭锁,密闭刻槽,见硬底和硬帮,墙体光面,不漏风为止。
风桥的设计、坡度和风速,不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调风设施必须是固定的,调风后加锁,防止其他人员乱调动。
七、矿井反风设施必须安设齐全。
反风时,能达到反风的效果。
八、井下放炮必须严格执行放炮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封泥长度符合规定,每个炮眼必须装水炮泥,放炮距离实行远距离,在安设有反向风门外的进风分流中进行。
每次放炮使用毫秒电雷管必须等够____分钟后,方能进入工作地点。
九、巷道贯穿时,必须制定巷道贯穿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井技术总工审批后执行。
“一通三防”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实施方案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事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
通防科
2018年12月2日
“一通三防”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实施方案分析公司当前安全生产现状,制度详细的检查实施方案。
一、建立“一通三防”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
小组
组长:X
副组长:X
成员:X
X
二、计划检查时间:X
四、排查要求:
X五、排查问题整改、复查:
排查结束后,及时对排查中的问题进行整理汇总,责成有关单位制订措施落实整改,并对责任单位进行跟踪复查,确保问题全面整改落实。
附:X X。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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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煤集团鹿台山煤业“一通三防”
自查自纠报告
根据晋市煤局安字【2011】699号文件精神,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和国发【2011】26号文件及晋政办发【2011】4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煤矿企业通风管理工作,防治发生瓦斯、火灾、粉尘灾害等事故,加强煤矿“一通三防”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按照省厅《关于开展全省煤矿“一通三防”专项检查的通知》(晋煤办明电【2011】第70号)文件要求,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由总工程师组织其他业务部室开展“一通三防”专项检查:
一、检查时间:
2011年12月23日14时30分
二、专项检查组:
组长:任武
副组长:赵震涛
成员:通风部:李保明畅毅科邵寒冰
生产部:刘丽杰
安监部:崔阳峰
机电部:刘葛成
调度:赵军马
三、主要检查内容:
1、各相关部门、施工项目部是否认真落实贯彻(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和国办发26号文件及晋办发48号)文件精神。
2、矿安监部是否建立健全严格的瓦斯超限分级责任追究制度及瓦斯超限约谈制度,通风部是否建立超限事故处理制度及落实防范措施。
3、以《12月份通风能力核定报告》为依据,检查用风地点风量是否符合标准。
4、局部通风机供风量是否满足需要,及局部通风机是否按规定管理。
5、检查监控设备是否违规连接,甲烷传感器是否按规定管理,断定值,报警值是否执行《山煤集团鹿台山煤业高瓦斯矿井高标准管理细则》。
6、风电、瓦斯电闭锁是否灵敏可靠,断电范围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
7、“一通三防”方面是否存在重大隐患。
四、现场检查情况:
1、温二项目部(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和国办发26号文件及晋办发48号)文件贯彻记录不详,川九在班前会没有贯彻记录。
2、主斜井局部通风机风机切换没有明确切换时间。
3、主斜井风筒传感器距风筒出风口距离过长。
4、主斜井风筒距工作面距离大于6米。
5、回风大巷通风系统示意图,更新不及时。
6、回风大巷综掘机司机没有悬带便携。
7、回风大巷没有全断面防尘水幕。
8、井底车场煤溜转载点没有防尘喷雾。
9、井底车场甲烷传感器距工作面大于5米。
10、中变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出风口分叉处漏风严重。
五、隐患处理办法:
查出的隐患由专项检查小组下三定表限期整改,专业组督促回查。
组织相关单位开专题会,根据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山煤集团鹿台山煤业
“一通三防”专项检查组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