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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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大纲

(2024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大纲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大纲(2024)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二〇二四年三月第一部分专利法律知识第一章专利制度概论基本要求了解专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历史;熟悉各种专利体系及特点;熟悉中国专利制度的发展历史及其特点;熟悉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战略规划和相关重大政策;掌握专利代理的概念和相关的规定;掌握与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相关的概念和规定。

第一节专利基础知识一、专利制度概要1.专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2.专利体系及特点专利权的概念专利权的性质先申请制先发明制登记制初步审查制实质审查制3.专利制度的作用二、中国专利制度1.中国专利制度的发展历史中国《专利法》的制定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第一次修改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第二次修改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第三次修改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第四次修改及其过渡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2.诚实信用原则3.中国专利制度的主要特点先申请原则三种专利类型三种专利的审查制度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双轨制4.中国专利制度行政与司法机构中国专利制度行政部门的设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主要职能国防专利机构及其主要职能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及其主要职能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及其主要职能审理专利案件的人民法院及其管辖权5.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第二节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一、相关概念1.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概念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定义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判断规则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署名权2.申请人的概念中国内地申请人中国港澳台申请人外国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申请专利的权利不同种类申请人的法律适用及其区别3.专利权人的概念4.共有权利的行使二、权利的归属1.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职务发明创造的判断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及所取得的专利权的归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获得奖酬的权利及相关规定产权激励措施2.非职务发明创造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判断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及所取得的专利权的归属3.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概念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及所取得的专利权的归属相关规定的适用范围4.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概念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及所取得的专利权的归属相关规定的适用范围三、申请专利行为的规范1.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界定2.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表现形式3.涉及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审查程序4.对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处理措施第三节专利代理制度一、专利代理专利代理的概念专利代理的作用二、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1.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申请办理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满足的条件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专利代理机构的事项变更专利代理机构的解散、注销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分支机构的备案、变更和注销2.专利代理师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申请专利代理师资格的条件专利代理师执业条件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的条件和程序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变更专利代理师的执业规范、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三、专利代理执业和监管专利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的方式避免利益冲突的要求保密义务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信息公示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活动的检查和监督四、专利代理违法行为的处理和法律责任1.专利代理违法行为的处理举报投诉的情形和层级专利代理违法行为的处理2.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3.撤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情形4.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行政处罚专利代理行政处罚的种类专利代理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专利代理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专利代理机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专利代理师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专利代理师签名责任5.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法律责任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情形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法律责任6.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联合惩戒对象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类型五、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条件和程序代表机构的审批和备案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六、专利代理行业组织专利代理行业组织专利代理行业组织的职责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对于专利代理行业组织的监管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基本要求掌握三种专利的保护对象和可以授予专利权的主题;掌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予专利权的各项实质条件。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办案工作规则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办案工作规则

附件2019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表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清理结论1 关于印发《“个转企”企业二次转型登记操作规范》的通知义市监管〔2014〕16号继续有效2 关于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秘书企业注册登记办法的通知义市监管〔2015〕67号继续有效3 关于印发《“义乌购”网商注册登记指导意见》的通知义市监管〔2015〕68号继续有效4 关于下发《义乌市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义市监管〔2015〕74号继续有效5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监管局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列入与移出操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义市监管〔2015〕124号继续有效6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工作办理规程》的通知义市监管〔2015〕205号继续有效7 关于印发《义乌市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义市监管〔2015〕209号继续有效8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义市监管〔2015〕263号继续有效9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奖励资金申报发放管理规定》的通知义市监管〔2015〕267号继续有效10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没收物资保管和处置规定》的通知义市监管〔2015〕268号继续有效11 关于扩大开放台湾居民在义乌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义市监管〔2015〕47号继续有效12 关于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档案归档工作的通知义市监管〔2016〕101号继续有效13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义市监管〔2016〕111号继续有效14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访工作制度》的通知义市监管〔2016〕114号继续有效15 关于促进义乌市代送物品服务行业规范经营的指导意见义市监管〔2016〕121号继续有效16 关于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服务特色小镇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义市监管〔2016〕144号继续有效号文件名称文件号清理结论17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监管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制度》的通知义市监管〔2016〕164号继续有效18 关于贯彻执行省工商局、省食药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的通知义市监管〔2016〕168号继续有效19 关于查处使用“国家级”等用语广告违法案件的指导意见义市监管〔2016〕189号继续有效20 关于印发《视科传媒媒体传播奖励扶持实施意见》的通知义市监管〔2016〕196号继续有效21 关于印发《义乌市众创空间企业登记操作办法》的通知义市监管〔2016〕211号继续有效22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细则》的通知义市监管〔2016〕232号继续有效23 关于印发《义乌市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标准》的通知义市监管〔2016〕238号继续有效24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所直接以局名义作出行政处罚的权限规定义市监管〔2017〕3号继续有效25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义市监管〔2017〕28号继续有效26 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和风险监测问题样品核查处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义市监管〔2017〕42号继续有效27 关于印发《义乌市专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义市监管〔2017〕81号继续有效28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义市监管〔2017〕85号继续有效29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商标侵权辨认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义市监管〔2017〕92号继续有效30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审核规定》的通知义市监管〔2017〕93号继续有效31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监管领域“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义市监管〔2017〕118号继续有效32 关于印发《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中推行信用承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义市监管〔2017〕119号继续有效33 关于印发《义乌市药品医疗器械质量信用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义市监管〔2017〕147号继续有效34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义乌市合金饰品行业长效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义市监管〔2017〕150号继续有效号文件名称文件号清理结论35 关于修改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罚款裁量的通知义市监管〔2017〕157号继续有效36 关于印发《“义乌购”个体户网商“虚实合一”注册登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义市监管〔2017〕171号继续有效37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支持人才创业创新切实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义市监管〔2017〕172号继续有效38 关于印发《义乌市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义市监管〔2017〕184号继续有效39 关于重新印发《义乌市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义市监管〔2017〕185号继续有效40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义市监管〔2017〕195号继续有效41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试行)义市监管〔2018〕69号继续有效42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义乌市药品医疗器械行政服务“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义市监管〔2018〕88号继续有效43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监管领域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义市监管〔2018〕97号继续有效44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重质量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实施方案(试行)义市监管〔2018〕126号继续有效45 义乌市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气瓶检验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方案义市监管〔2018〕130号继续有效46 关于印发《义乌市经营异常主体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义市监管〔2018〕189号继续有效47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非机动电动车销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义市监管〔2018〕199号继续有效48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办案程序规定》的通知义市监管〔 2019〕102号继续有效49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资料备份暂行规定》的通知义市监管〔2019〕103号继续有效50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行政服务“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义市监管〔2017〕50号继续有效51 关于明确食品经营许可审批若干问题的通知义市监管〔2016〕90号修改号文件名称文件号清理结论52 关于印发《义乌市品牌企业展播平台操作细则》的通知义市监管〔2015〕229号废止53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构建市场监管快速审批机制的意见义市监管〔2016〕210号废止54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的通知义市监管〔2017〕125号废止55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实施方案(2015-2017)》的通知义市监管〔2015〕276 号宣布失效56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方案义市监管〔2017〕131号宣布失效抄送: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义乌市司法局。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行动方案》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行动方案》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22•【字号】•【施行日期】2020.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国家机关,各国有企业,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22日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行动方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快知识产权首善之区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坚持严格保护、统筹协调、重点突破、同等保护,坚持首善标准,弘扬首创精神,体现首都特色,完善行政执法、司法审判、多元调解、商事仲裁、法律服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七位一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格局,构建规范管理和严格执法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促进保护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

力争到2022年,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更加完善,管理体系更加健全,侵权易发多发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权利人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问题得到有效治理。

到2025年,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更加完善,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更加优化,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作用得到显著发挥。

二、加强法治建设,明确鲜明的知识产权严保护导向(一)完善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

2023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大纲

2023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大纲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大纲(2023)第一部分专利法律知识第一章专利制度概论基本要求了解专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历史;熟悉各种专利体系及特点;熟悉中国专利制度的发展历史及其特点;熟悉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战略规划和相关重大政策;掌握专利代理的概念和相关的规定;掌握与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相关的概念和规定。

第一节专利基础知识一、专利制度概要专利权的概念专利权的性质先申请制先发明制登记制初步审查制实质审查制二、中国专利制度中国《专利法》的制定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第一次修改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第二次修改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第三次修改中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及其过渡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先申请原则三种专利类型三种专利的审查制度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双轨制中国专利制度行政部门的设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主要职能国防专利机构及其主要职能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及其主要职能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及其主要职能审理专利案件的人民法院及其管辖权《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第二节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一、相关概念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定义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判断规则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署名权中国内地申请人中国港澳台申请人外国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申请专利的权利不同种类申请人的法律适用及其区别二、权利的归属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职务发明创造的判断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及所取得的专利权的归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获得奖酬的权利及相关规定产权激励措施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判断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及所取得的专利权的归属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概念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权利及所取得的专利权的归属相关规定的适用范围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概念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权利及所取得的专利权的归属相关规定的适用范围三、申请专利行为的规范第三节专利代理制度一、专利代理专利代理的概念专利代理的作用二、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申请办理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满足的条件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专利代理机构的事项变更专利代理机构的解散、注销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分支机构的备案、变更和注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申请专利代理师资格的条件专利代理师执业条件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的条件和程序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变更专利代理师的执业规范、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三、专利代理执业和监管专利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的方式避免利益冲突的要求保密义务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信息公示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活动的检查和监督四、专利代理违法行为的处理和法律责任举报投诉的情形和层级专利代理违法行为的处理专利代理行政处罚的种类专利代理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专利代理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专利代理机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专利代理师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专利代理师签名责任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情形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法律责任联合惩戒对象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类型五、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条件和程序代表机构的审批和备案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六、专利代理行业组织专利代理行业组织专利代理行业组织的职责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对于专利代理行业组织的监管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基本要求掌握三种专利的保护对象和可以授予专利权的主题;掌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予专利权的各项实质条件。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13•【字号】武隆府办发[2020]53号•【施行日期】2020.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渝府办发〔2019〕11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1+4+9”系列文件的通知》(工作通知〔2019〕2667号)和《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渝府办发〔2019〕11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公管发〔2020〕22号)文件精神,切实抓好“1+4+9”系列精神的落实落地,进一步规范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招标投标交易秩序,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主体责任(一)明确监管职责,严格依法履职,做好监管协同。

区政务办是我区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我区审批、核准、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受理投诉及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区经济信息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林业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承包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将行政处理结果抄送区政务办。

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范围内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进行线索移交,需要其他部门密切配合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专代考试考纲

专代考试考纲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
3.依法限制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2002年第68号)
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一、申报条件
(一)资格要求
7.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无违法违规记录,信用记录良好。
国家知识产权局
5.在进行专利申请时,不予享受专利费用减缴、优先审查等优惠措施。
1.《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财税〔2016〕78号)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虚假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查实后撤销减缴专利收费决定,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已经减缴的收费,并取消其自本年度起五年内收费减缴资格,期满未补缴或者补缴额不足的,按缴费不足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六)通过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骗取资助和奖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和法律及政策依据
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有关成员单位实施部分)
实施部门
1.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对政府性资金申请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
1.《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1.在知识产权、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方面受到行政处罚的;
2.存在恶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
3.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的;
4.骗取专利申请资助奖励费用的;
5.伪造证明材料、虚报数据的。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执行程序,执行正文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重编说明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17年编撰的《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对执行领域法律规范进行体系化整理,内容全面、结构合理、体系完整、适用方便,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执行领域法律规范空白点多、分散凌乱、适用困难等方面的问题,一经出版即成为全国法院执行人员人手一册的“办案宝典”,以及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有效保障合法权益的规范指南,受到广泛好评。

“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

”《规范》出版以来,执行实践及相应的法律规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如期实现,执行工作进入攻坚之后的巩固和提高阶段;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涉执行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执行领域法律规范更加完备;民法典的出台、民事诉讼法的修正,使部分民事诉讼制度发生变化,为确保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发布了与民法典配套的司法解释,其中,涉执行类司法解释修正18件、废止8件;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起草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于2022年6月2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在执行规范化建设的崭新阶段,对现行有效的执行规范进行系统梳理,实现执行法律规范的体系化,是满足办案需要、回应实践需求、规范执行行为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执行工作现代化、助力民事强制执行立法也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历时两年,在广泛征求全国法院执行系统意见建议的基础上,采取全局参与和专班起草的工作模式,反复研究、修改,完成了《规范》的重新编撰工作。

重新编撰的《规范》共修正原有条目324条,新增条目452条,删除条目127条。

《2022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大纲》

《2022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大纲》

《2022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大纲》2022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大纲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第一部分专利法律知识第一章专利制度概论基本要求了解专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历史;熟悉各种专利体系及特点;熟悉中国专利制度的发展历史及其特点;掌握专利代理的概念和相关的规定;掌握与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相关的概念和规定。

第一节专利基础知识一、专利制度概要1.专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2.专利体系及特点专利权的概念专利权的性质先申请制先发明制登记制初步审查制实质审查制3.专利制度的作用二、中国专利制度1.中国专利制度的发展历史中国专利法的制定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第一次修改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第二次修改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第三次修改及其过渡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2.中国专利制度的主要特点先申请原则三种专利类型三种专利的审查制度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双轨制3.中国专利制度行政与司法机构中国专利制度行政部门的设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主要职能国防专利机构及其主要职能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及其主要职能审理专利案件的人民法院及其管辖权第二节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一、相关概念1.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概念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定义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判断规则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署名权2.申请人的概念中国内地申请人中国港澳台申请人外国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申请专利的权利不同种类申请人的法律适用及其区别3.专利权人的概念4.共有权利的行使二、权利的归属1.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职务发明创造的判断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及所取得的专利权的归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获得奖酬的权利及相关规定2.非职务发明创造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判断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及所取得的专利权的归属3.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概念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权利及所取得的专利权的归属相关规定的适用范围4.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概念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权利及所取得的专利权的归属相关规定的适用范围第三节专利代理制度一、专利代理专利代理的概念专利代理的作用二、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1.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申请办理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满足的条件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专利代理机构的事项变更专利代理机构的解散、注销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分支机构的备案、变更和注销2.专利代理师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申请专利代理师资格的条件专利代理师执业条件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的条件和程序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变更专利代理师的执业规范、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三、专利代理执业和监管专利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的方式避免利益冲突的要求保密义务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信息公示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活动的检查和监督四、专利代理违法行为的处理和法律责任1.专利代理违法行为的处理举报投诉的情形和层级专利代理违法行为的处理2.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3.撤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情形4.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行政处罚专利代理行政处罚的种类专利代理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专利代理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专利代理机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专利代理师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专利代理师签名责任5.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法律责任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情形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法律责任6.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联合惩戒对象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类型五、专利代理行业组织专利代理行业组织专利代理行业组织的职责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对于专利代理行业组织的监管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基本要求掌握三种专利的保护对象和可以授予专利权的主题;掌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予专利权的各项实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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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25号
【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02.12.12
【实施日期】2003.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
(第25号)
为了规范专利代理执业行为,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特制定《专利代理惩戒规
则(试行)》,现予以发布。本规则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执业监督,规范专利代理执业行
为,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
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恪守专
利代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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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第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专利行
政部门按照本规则给予惩戒。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分别设立专利代理惩戒委员
会,具体实施本规则。
第四条 对专利代理机构的惩戒分为: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停止承接新代理业务3至6个月;
(四)撤销专利代理机构。
第五条 对专利代理人的惩戒分为: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
(四)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
第六条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给予本规则第四条规
定的惩戒:
(一)申请设立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
(三)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年检逾期又不主动补报的;
(五)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六)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代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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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案件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委托人的委托的;
(八)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从事其他违法业务活动或者违反国务院有关规定的。
第七条 专利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给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
的惩戒: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
(二)诋毁其他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机构的,或者以不正当方式损害其利益的;
(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专利代
理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四)妨碍、阻扰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或者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的;
(六)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退休、离职后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对本人审查、处
理过的专利申请案件或专利案件进行代理的;
(七)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八)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从事其他违法业务活动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直接责任人本规则第五条第(三)项或者第
(四)项规定的惩戒,可以同时给予其所在专利代理机构本规则第四条第(三)项或者
第(四)项规定的惩戒:
(一)违反专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的;
(二)剽窃委托人的发明创造的;
(三)向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行贿的,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四)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或者指使、引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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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事实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六)从事其他违法业务活动后果严重的。
第九条 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但没有取得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的人员为牟取经济利
益而接受专利代理委托,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活动,并记录
在案。有本规则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吊销专利代理
人资格的惩戒。
第十条 按本规则应当给予惩戒,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承担责任的;
(二)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发生或者减轻不良后果的。
按本规则应当给予惩戒,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
(一)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二)案发后订立攻守同盟或者隐匿、销毁证据,阻挠调查的。
第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全国专利代
理人协会的人员和专利代理人的代表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的人员
和专利代理人的代表组成。
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三年。
第十二条 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
权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处理结果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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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向该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
投诉。必要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代理惩
戒委员会也可以依职权主动立案。
第十四条 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或者主动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
做出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认为需要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撤销专利
代理机构的,应当将其调查结果和惩戒理由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的2个月内做出决定。
第十五条 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表决通过惩戒决定前,应当允许当事人进行陈述或者
申辩,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理由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六条 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表决通过惩戒决定后,应当制作惩戒决定书,记载以
下事项:
(一)被惩戒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的名称、姓名和地址;
(二)事由及调查核实的结果;
(三)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的决定;
(四)决定日期。
第十七条 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做出的惩戒决定应当经同级知识产权局批准,并以该
局的名义发出。
惩戒决定书应当在批准之日起的10日内送达被惩戒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
人。
第十八条 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的委员和工作人员在正式送达惩戒决定书之前负有保
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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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对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的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惩戒决定书之日起
的2个月内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应当在其惩戒决定生效之日起的
1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备案。
惩戒决定生效后,除给予警告的以外,由做出惩戒决定的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在政
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章程和惩戒决定书表格由国家知识产权
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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