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12.23•【文号】建设部令第60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1年7月25日实施日期:2001年7月25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0号)《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已于1997年12月17日经第八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侯捷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工程勘察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通过对地形、地质、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及综合分析评定,查明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提供建设所需要的勘察成果资料及其相关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设计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运用工程技术和经济方法,对建设工程的工艺、土木、建筑、公用、环境等系统进行综合策划、论证,编制建设所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凡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资质证书,方可开展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业务。
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同时可承担与工程项目相应的工程咨询、技术服务,不须再单独领取工程咨询证书。
第四条工程勘察设计队伍的发展,应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
国家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实行总量调控和动态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的统一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协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甲、乙级单位资质的审查和本部门所属甲、乙级单位资质的具体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甲、乙级单位资质的初审和管理及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丙、丁级单位的资质管理。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2023修正版)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2023修正版)第一章总则本规定旨在规范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保障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勘察设计组织机构第一节总体要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力量,确保勘察设计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节组织结构1.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机构应设立科学合理的组织结构,明确职责和权责关系。
2. 设计机构应设立技术负责人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
第三节人员配备1. 勘察设计机构应根据项目规模和任务要求,合理配置人员。
2. 人员配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确保专业技术能力和经验。
第三章勘察设计过程管理第一节项目立项1. 勘察设计项目应正确评估勘察设计范围和任务,并确定项目立项方案。
2. 项目立项要经过相关部门或单位批准。
第二节基础调查1. 勘察设计应根据项目要求进行充分的基础调查,包括地质勘察、水文勘察等。
2. 基础调查报告应真实准确,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节设计方案1. 勘察设计应编制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设计方案。
2. 设计方案必须满足建设项目的实际需求,并考虑工程的可行性和经济性。
第四节技术交流与审查1. 勘察设计机构应与相关单位进行技术交流,接受审查意见。
2. 技术交流和审查应遵循互相尊重、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一节质量控制1. 勘察设计机构应建立科学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勘察设计的质量。
2. 质量控制应包括设计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及阶段的质量控制。
第二节质量验收1. 勘察设计完成后,需进行质量验收。
2. 质量验收应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确保设计符合要求。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一节安全评估1. 勘察设计中应进行安全评估,评估建设项目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2. 安全评估结果应作为决策依据,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节施工图设计1. 施工图设计应包括详细的施工工艺和安全措施。
2. 施工图设计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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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一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以下简称新《规定》)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以下简称新《标准》),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条件(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
依法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二)因建设工程勘察未对外开放,资质审批部门不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含新成立、改制、重组、合并、并购等)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资质。
(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涵盖所有工程设计行业、专业和专项资质。
凡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工程设计行业、专业或专项资质证书。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涵盖该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
凡具有工程设计某行业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该行业内的各专业资质证书。
(四)具备建筑工程行业或专业设计资质的企业,可承担相应范围相应等级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等专项工程设计业务,不需单独申请以上专项工程设计资质。
(五)有下列资质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按照升级申请办理:1.具有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乙级资质的企业,申请与其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对应的甲级资质的;2.具有工程设计行业乙级资质或专业乙级资质的企业,申请现有资质范围内的一个或多个专业甲级资质的;3.具有工程设计某行业或专业甲、乙级资质的企业,其本行业和本专业工程设计内容中包含了某专项工程设计内容,申请相应的专项甲级资质的;4.具有丙级、丁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乙级资质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一、背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是建设工程项目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行业发展不规范和管理不严格等原因,一些勘察设计单位存在着不合格施工图设计、技术人员缺乏资质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的监督和管理,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目标三、具体措施1.建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评价标准:制定并完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评价标准,包括技术人员的资质要求、设备和技术水平等方面,确保勘察设计单位具备一定的技术实力和管理水平。
2.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勘察设计资质的审批和管理:成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机构,负责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批和管理,制定并实施相关的资质管理制度。
3.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监管机制,定期对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处理,确保勘察设计单位的合法合规运营。
4.加强勘察设计单位的培训和交流:组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推动勘察设计单位之间的交流合作,促进行业的发展和提高。
5.完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评价和激励机制:建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评价体系,根据勘察设计单位的业绩和技术水平评价其资质等级;同时,加强对优秀勘察设计单位的表彰和激励,推动整个行业的进步。
四、预期效果通过实施以上措施,预计能够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方面取得以下效果:1.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要求和管理,提高勘察设计单位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从而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2.提升勘察设计单位的整体实力:通过培训和交流等方式,提高勘察设计单位的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推动勘察设计单位整体实力的提升。
3.增加行业的竞争力:设立勘察设计资质的评价和激励机制,将优秀的勘察设计单位从中脱颖而出,增加行业的竞争力和整体水平。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是建设项目中最为关键的环节之一,负责对土地、地质、水文、水利等方面进行详细勘察,并依据勘察结果进行合理的设计方案,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质量的保障。
为了保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专业性和质量,我国出台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以规范和监管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和企业。
一、资质等级划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划分是对从业人员和企业能力的评价和认定,根据其技术水平、工作经验和实际业绩的不同,将勘察设计从业人员和企业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
目前,我国的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
甲级为最高级别,丁级为最低级别。
不同资质等级对从业人员和企业的要求也各不相同。
二、资质证书的申领和管理根据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从业人员和企业需要申领相应的资质证书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申领资质证书需要提供详细的个人或企业信息,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资质考核和评审。
一旦取得资质证书,从业人员和企业需定期进行资质年检,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和维护。
任何虚假或者不合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资质等级评审标准资质等级评审标准是根据从业人员和企业在勘察设计工作中的能力和表现进行评价和认定的依据。
评审标准包括技术水平、工作经验、项目实绩、管理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根据不同级别的资质等级,评审标准会有所区别。
申请人或企业需要详细了解评审标准,并针对性地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
评审结果将直接影响资质等级的认定,因此申请人和企业需保证资料的真实和完整性。
四、资质管理的重要性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合理的资质等级划分能够保证从业人员和企业的专业性和可信度,有利于消除隐患和风险,提高勘察设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其次,资质证书可以作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标志,有助于企业获得更多的机会和合作伙伴。
同时,严格的资质证书管理可以有效遏制不良从业人员和企业的存在,维护了整个行业的声誉和形象。
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工程勘察是指依据工程建设自标,通过对地形、地质、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及综合分析评定,查明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提供建设所需要的勘察成果资料及其相关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设计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运用工程技术和经济方法,对建设工程的工艺、土木、建筑、公用、环境等系统进行综合策划、论证,编制建设所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凡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资质证书,方可开展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业务。
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同时可承担与工程项目相应的工程咨询、技术服务,不须再单独领取工程咨询证书。
第四条工程勘察设计队伍的发展,应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
国家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实行总量调控和动态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的统一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协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甲、乙级单位资质的审查和本部门所属甲、乙级单位资质的具体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甲、乙级单位资质的初审和管理及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丙、丁级单位的资质管理。
资质等级和标准第六条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分为《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其中《工程设计证书》包括《专项工程设计证书》。
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按国家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七条工程设计资质按行业或工程性质分类。
专项工程设计资质的设立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地质勘察、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等四个专业。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实行一个行业-认证制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旨在保护国家和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管理。
为此,该意见明确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取得资质及其资质管理等相关事项的具体规定。
首先,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设立、变更以及资质取得和续期审批加强了管理,将原有分类资质分级改为从一级到四级统一管理,明确了取得各级资质的条件和要求;
其次,加强了企业资质监督检查和定期审核管理,加大了资质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发生的违规行为一律取消资质并开展行政处罚;
最后,为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发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认定操作规程也得到了严格的改进,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资质评定及撤销、限制和恢复管理制度,并大力宣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制度,以保证其资质管理水平持续提升。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第五条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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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60号令),结合建筑工程设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中建筑工程设计是指民用建筑和一般工业建筑的总平面设计与单体设计。
即建筑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室外工程设计、建筑物构筑物设计、结合城市建设与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设计等,以及上述建筑工程所包含的所有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如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园林绿化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与装修、动力、煤气、道路、消防、保安、通信、防雷、建筑智能化设施等设计内容。
(三)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边远地区及经济不发达地区如确有必要设置丁级设计资质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设部同意后方可批准设置。
二、分级标准
(一)甲级
1、从事建筑设计业务6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特级的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单位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中建筑、结构和其他专业人员各不少于8人、8人、10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3人。
4、获得过近四届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优及以上级别评优的优秀建筑设计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不少于3项,参加过国家或地方建筑工程设计标准、规范及标准设计图集的编制工作或行业的业务建设工作。
5、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6、达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7、在固定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平方米。
(二)、乙级
1、从事建筑设计业务4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单位有社会信誉以及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中建筑、结构和其他专业人员各不少于6人、6人、8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1人。
4、曾获得过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优及以上级别评优的优秀建筑设计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不少于2项。
5、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6、达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7、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平方米。
(三)、丙级
1、从事建筑设计业务3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工程等级为三级以上的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单位有社会信誉以及必要的经营资本,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20万元。
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二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3人(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3人(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
4、有必要的技术、质量、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5、计算机数量达到专职技术骨干人均0.8台,计算机施工图出图率不低于75%。
6、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平方米。
三、承担任务范围
根据民用建筑的类型和特征等因素将民用建筑分为特、一、二、三级四个等级,划分工程等级的类型及特征详见附表,工业建筑及构筑物的等级分类和特征在各级别资质承担任务范围中表述。
各级别设计单位承担任务范围如下:
(一)、甲级
承担建筑工程设计项目的范围不受限制。
(二)、乙级
1、民用建筑:承担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下的民用建筑设计项目。
2、工业建筑:跨度不超过30米、吊车吨位不超过30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跨度不超过12米、6层及发下的多层厂房和仓库。
3、构筑物:高度低于45米的烟囱,容量小于100立方米的水塔,容量小于2000立方米的水池,直径小于12米或边长小于9米的料仓。
(三)、丙级
1、民用建筑:承担工程等级为三级的民用建筑设计项目。
2、工业建筑:跨度不超过24米、吊车吨位不超过10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跨度不超过6米、楼盖无动荷载的3层及以下的多层厂房和仓库。
3、构筑物:高度低于30米的烟囱,容量小于80立方米的水塔,容量小于500立方米的水池,直径小于9米或边长小于6米的料仓。
四、附则
(一)几点说明:
1、本标准中各工程等级均以附表所列特征为准划定。
2、 "专职技术骨干"系指下列人员之一:
(1)与分级标准要求相对应的注册师;
(2)取得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
(3)从事本专业设计实践10年以上并取得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
3、依据附表不能确定工程等级时,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程等级。
(二)、本标准自1999年2月1日起实行,以前发布的建筑行业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和其他有关文件中的要求如与本标准有不符之处的以本标准为准。
(三)、本标准由建设部勘察设计司负责解释。
附件: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
附:
(三)、本标准由建设部勘察设计司负责解释。
附件: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
附: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
注:符合某工程等级特征之一的项目即可确认为该工程等级项目。
附件二
关于整顿勘察设计市场和换发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换发资质证书的范围与条件
(一)范围
本次换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范围,仅限于持有各级主专业为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主营工程设计业务,依法单独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已经执行勘察设计企业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勘察设计行业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的单位和中外合资企业。
对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执行勘察设计企业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且仍由财政拨付事业费的单位,不予换发资质证书。
(二)条件
申请换证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已经完成勘察设计市场整顿和质量检查;
2、按要求已经实施了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制度;
3、符合新颁布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地区、部门或单位暂缓办理,不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不予换发新证书。
二、申请换证单位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是指经特许、考试(考核)合格,并通过执业注册登记,领取执业印章,在该单位执业的人员。
正在办理执业注册登记,尚未领取执业印章,或挂靠在其他单位执业的人员,不计入换证单位执业注册人员总数。
三、离退休人员在申请换证单位执业,按有关规定与原单位或新聘用单位正式签定聘用(返聘)手续,可以计入该单位技术骨干和注册执业人员的总数,但离退休人员数不得超过该单位技术骨干及注册执业人员总数的1/3,超过部分不予计算。
四、持有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换发证书,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第一条的要求,实行总量控制,凡一证多用的单位,必须纠正并具体落实到一个实体单位后方可换发资质证书。
五、持有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科研单位申请换发证书,除应当符合本规
定第一条的要求外,一个科研院(所)只能设立一个勘察设计单位,只能换发与该院(所)科研方向相同或相近专业的资质证书。
证书发给该院(所)从事设计工作的独立法人的实体单位。
六、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单位换发资质证书,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的要求外,一所高等院校只能设立一个勘察设计单位,实行一院(校)一证制。
该单位可以聘任部分教学人员从事勘察设计工作,但应签定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聘任人员不得超过该单位技术骨干的30%,聘任期不得少于2年,聘任期间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七、学会、协会、民主党派等社团组织所属勘察设计单位换发资质证书,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的要求外,一个团体只能办一个设计机构并实行一会一证制,今后对社团组织不再批准成立新的勘察设计单位。
八、军队所属勘察设计单位换发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有关规定,按照党中央关于军队不准经商办企业的指示精神,由建设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九、勘察设计单位换发证书,不受改企建制后所有制变化的影响,凡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单位,均可按照新的资质分级标准换发资质证书。
建设部批准的32家进行改企建制试点的大型勘察设计单位的换证工作,将根据改革的具体情况给予支持。
十、具有专业技术骨干100人以上的甲级勘察设计单位在异地设置的分支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该地区依法经营10年以上,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单位上级同意,并符合新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甲级条件的,可申请独立换发法人资质证书。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分支机构,不换发资质证书,作为总院的办事处,以总院的名义进行设计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不设立独立法人资质的分支机构。
十一、中外合营勘察设计单位换发资质证书,除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的要求外,在近5年内至少应当完成2项二级以上外资或中外合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并符合新的资质等级条件,方可换发资质证书。
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得领取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也不得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港、澳、台地区与境内合营的勘察设计单位原则上按上述规定办理。
十二、村镇建设是我国农村发展的长远战略,为提高村镇建设的设计水平和质量,拟修订村镇规划建筑设计专项证书,仅限于村镇范围内使用,具体办法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