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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四条释义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释义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释义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释义]本法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包括: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事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和发展的大局。

为了依法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我国在总结实践经验、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安全生产法》。

该法是我国规范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会加大对安全生产执法的力度,从而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因此生产经营单位首先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原则、安全生产管理体制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都必须一一遵守。

除了作为普通法的《安全生产法》外,生产经营单位还必须遵守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例如:矿山生产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生产要遵守《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二、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进行计划、组织、指挥、控制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动。

其目的在于保证生产安全和单位职工的人身安全。

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应当抓好以下几项工作:第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第二,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三,完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伤亡人员统计报告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等;第四,建立和实施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的民主监督制度,充分发挥职工群众、职工代表和工会监督作用。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就是对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类人员所规定的在他们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应负责任的制度。

新安全生产法逐条释义第三章条

新安全生产法逐条释义第三章条

本章原来的章名为《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为了进一步明确本章规定的是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时,将本章的名称修改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本章共10条,其中规定的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包括: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要求赔偿的权利;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

义务包括:在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及时报告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义务。

同时,为明确被派遣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时,在本章中专门增加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依法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此外,本章还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的合同以及工会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中的权利等做了规定。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安全生产事项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通过协议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的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安全生产的事项劳动合同是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也是从业人员与生产经营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二十四条

第⼆⼗四条⽣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程项⽬(以下统称建设项⽬)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同时投⼊⽣产和使⽤。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建设项⽬概算。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设项⽬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原则的规定。

⼀、建设项⽬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同时投⼊⽣产和使⽤,通常称为“三同时”原则。

⽣产安全事故的发⽣,很多是由于⽣产经营单位缺乏安全⽣产意识,在建设项⽬的设计和施⼯阶段忽视⽣产的安全要求,没有配备应有的安全设施,从⽽导致项⽬建成后,存在着严重的设计性安全隐患,⽽消除这些隐患往往需要付出巨⼤的代价,有些甚⾄不可挽回,从⽽造成严重的资⾦浪费并可能造成⽣产安全事故。

因此,在建设项⽬的设计施⼯阶段就做好⽣产安全事故的预防⼯作,对于防⽌和减少⽣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同时”原则,也是我国安全⽣产实践中长期坚持的⼀项制度。

1978年,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作的通知中就明确提出,凡新建、改建、扩建的⼯矿企业和⾰新、挖潜的⼯程项⽬,都必须有保证安全⽣产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同时投产,不得削减。

后来,党中央、国务院在有关安全⽣产的⽂件中也多次强调建设项⽬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三同时”原则。

有关法律也对“三同时”原则进⾏了规定。

如《劳动法》第53条第2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程的劳动安全卫⽣设施必须与主体⼯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同时投⼊⽣产和使⽤。

《矿⼭安全法》第7条也规定,矿⼭建设⼯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同时投⼊⽣产和使⽤。

本条对“三同时”原则作了同样的规定,并明确规定,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建设项⽬概算。

⼆、⼀般来说,建设项⽬安全设施的“三同时”,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1.建设项⽬的设计单位在编制项⽬设计⽂件时,应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业标准,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件; 2.⽣产经营单位在编制建设项⽬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并纳⼊计划,同时编报; 3.对于按照有关规定项⽬设计需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在报批时,应当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件; 4.⽣产经营单位应当要求具体从事建设项⽬施⼯的单位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图纸和设计要求施⼯; 5.在⽣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作出评价; 6.建设项⽬预验收时,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验收; 7.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程同时投⼊⽣产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4-6条》(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4-6条》(2014)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释义】一、关于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本条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企业而言,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有所不同。

1、对于公司制的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是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

2、对于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企业行政“一把手”。

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负有全面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是企业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必须要由企业“一把手”统一领导,统筹协调,负全面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安排副职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但不能因此减轻或免除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所负的全面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不仅关系到本单位的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还可能影响社会公共安全。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不仅是对本单位的责任,也是对社会应负的责任,按照本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所负的职责包括: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

新安全生产法释义安全生产

新安全生产法释义安全生产

新安全生产法释义1、新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管理人员的七条要求是什么?为您转载以下资料,供您参考: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636f70797a6431333337396336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释义】 本条是关于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的规定。

本条主要规定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这一内容是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时新增加的内容。

原来这一条只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在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范围比较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的有关规定,除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外,其他各级工会,包括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基层工会联合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都有权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监督的途径和方式包括:向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就其中涉及安全生产等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安全生产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工会有权参与并发表意见;作为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等。

这是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面上” 的、总体性的监督。

本次修改增加了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工会的监督权,与《工会法》的规定做了更好的衔接,使《安全生产法》关于工会监督的规定更为全面,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主要是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根据本法以及《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工会主要通过以下具体途径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1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不提供安全生产条件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生产经营单位交涉,要求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做出答复。

新安全生产法第48条释义安全生产

新安全生产法第48条释义安全生产

新安全生产法第48条释义1、新安全生产法弟50条规定第五十条从业人员的知情权和建议权[法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百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释义]一、从业人员的知情权:生产经营单位的从度业人员对于劳动安全的知情权,与从业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关系密切,是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的重要前提。

二、从业人员的建议权:从业人员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当然会关心生产经营单位的生道产经营情况,且本单位的经济效益与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特别安全生产工作更是涉及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从业人员尤其是工作在第一线的从业人员,对于如何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及作业环境,具有优先发言权,也更切合实际。

因此,从业人员有权参与用人单位的民主管理。

从业人员通过参与生产经营的民主管理,可以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与主动回性,可以充分发挥其聪明才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献计献策。

生产经营单位要重视和尊重从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对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答复。

合理的,应当采纳;对不予采纳的,应当予以说明和解释。

答2、安全生产法48条的解释工伤死亡怎么赔偿?《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并不是工伤赔偿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工伤死亡的,近亲属享受以下待遇:一、丧葬补助金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上述费用,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七)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七)

◆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修改提示本条第一款的内容对原法规定作了一些修改,为安全生产提供服务的范围增加了“管理服务”,本条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发挥社会服务机构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作用;第二款为原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内容并作了修改。

【释义】为了使企业适合安全生产的要求,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对有关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性能的检测、检验或者认证,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教育等方面的培训等。

为了保证有关安全性评价、检测、检验或者认证等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要求承担相关工作的机构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中立性,因此,这些工作应当由独立于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又独立于生产经营单位的第三方机构承担。

同时,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许多工作,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需要由具有专门知识和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员来完成。

而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一些中小型企业,缺少具有专门知识和经验的安全工程技术人员,希望能从有关机构聘请到专业人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为了适应安全生产工作对有关服务、管理的需求,规范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的执业行为,完善安全生产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本条对有关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作了专门规定。

从事专业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必须要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设立条件,其人员也要有一定的资质条件,以保证能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专业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可以申请专业无话可说服务资质证书,并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应当遵守公开、公正、诚信和自愿的原则,按照政府指导价或者行业自律价,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法 第十九条 条文内容 主旨和释义

安全生产法 第十九条 条文内容 主旨和释义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条文内容主旨和释义【法律条文】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对在安全生产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规定。

【条文释义】为了保证生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安全生产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国家应当给予奖励,通过彰显他们的先进事迹,在全社会树立榜样,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一、奖励的情形根据本条规定,在以下三方面为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由国家给予奖励:一、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

例如,通过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发明了新的安全高效的机器、设备、工具;或者对原有的机器、设备、工具做了改进,显著提高了安全性能;或者改进了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改进了工艺方法,大大减少了作业中的危险性;或者发明了更为安全有效的防护用品等,使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条件显著提高的,都应当给予奖励。

二、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

例如,及时发现、消除了安全事故隐患,防止了重大事故的发生;提出了行之有效的事故预防、控制方法等。

三、参加抢险救护作出显著成绩的。

在事故的抢险救护工作中尽职尽责、见义勇为、不怕牺牲、不畏艰险,为抢救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作出重要贡献的。

二、奖励的范围给予奖励的主体可以是各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是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或者生产经营单位。

受奖励的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三、奖励的方式奖励的方式可以是荣誉奖励,比如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奖旗、记功、通令嘉奖等;也可以是物质奖励,如发给奖金、奖励住房等实物;也可以对相关人员提职、晋级奖励等方式。

这些奖励方式,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共同实施。

除了国家层面的奖励外,生产经营单位也应当按照本单位内部的奖惩制度,对在安全生产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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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释义全文
《安全生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法规,旨在保障和促进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以下是《安全生产法》的释义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灾害的发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有关生产、经营、服务和其他活动中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服务和其他活动中,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工作环境安全,防止事故灾害的发生,保护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四条国家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人民安全至上、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事故灾害应急救援能力,实施安全风险防控和源头治理。

第五条国家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依法监督安全生产,促进安全生产、建设安全中国。

第六条国家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和标准制度,推动安全生产技术进步和应用。

第七条国家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劳动者的生命权、健康权和人身权益,防止事故灾害的发生。

第九条所有从事安全生产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严禁超负荷、长期连续劳动。

第十条国家支持、指导和促进安全生产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应用科学技术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防护水平。

第十一条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对安全生产事项进行监督,参与安全生产活动,提供安全生产信访举报。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标准化和安全风险评估,设立应急救援机构,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和监测报告制度。

根据以上条文,《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的目标、原则和主要责任进行了规定,同时对监督管理、标准规范、宣传教育、科研技术等方面进行了要求。

该法还强调了各级地方政府的责任和职责,提出了社会组织和公众的监督参与,以及应急救援机构的建立等具体措施,旨在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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