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司法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关于批准成立辽宁卜公等四家律师事务所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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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胜业、郝景航等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行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钱胜业、郝景航等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行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钱胜业、郝景航等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行政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16【案件字号】(2021)辽07行终2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锐闻伟王锦鹏【审理法官】胡锐闻伟王锦鹏【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钱胜业;郝景航;凌海市自然资源局;凌海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凌海市行政审批局);凌海市自然资源服务中心;黄素华;孟凡明;张萧艺【当事人】钱胜业郝景航凌海市自然资源局凌海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凌海市行政审批局)凌海市自然资源服务中心黄素华孟凡明张萧艺【当事人-个人】钱胜业郝景航黄素华孟凡明张萧艺【当事人-公司】凌海市自然资源局凌海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凌海市行政审批局)凌海市自然资源服务中心【代理律师/律所】马建伟辽宁金钟律师事务所;礼海鹰辽宁天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建伟辽宁金钟律师事务所礼海鹰辽宁天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建伟礼海鹰【代理律所】辽宁金钟律师事务所辽宁天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钱胜业;郝景航;黄素华;孟凡明;张萧艺【被告】凌海市自然资源局;凌海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凌海市行政审批局);凌海市自然资源服务中心【本院观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七项规定,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七)海域使用权。

【权责关键词】合法受案范围不动产所在地第三人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七项规定,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七)海域使用权。

另《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李兴兵与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治安处罚复议纠纷上诉案

李兴兵与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治安处罚复议纠纷上诉案

李兴兵与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治安处罚复议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公安治安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8【案件字号】(2020)辽02行终1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君李健许其睿【审理法官】宋君李健许其睿【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兴兵;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大连市公安局;申世锦【当事人】李兴兵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申世锦【当事人-个人】李兴兵申世锦【当事人-公司】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大连市公安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兴兵;申世锦【被告】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拘留第三人复议机关质证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5 14:33:35李兴兵与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治安处罚复议纠纷上诉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辽02行终1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兴兵,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大连长兴岛经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海上村。

法定代表人蒋苏东,分局局长。

应诉负责人温宝,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永生,该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贺永春,该分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公安局,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人民广场某某。

法定代表人杨耀威,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旭,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孙文君,该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申世锦,男,196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大连长兴岛经济区。

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吴晓明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吴晓明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吴晓明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2【案件字号】(2020)辽02行终1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国华徐建海胡俊杰【审理法官】张国华徐建海胡俊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吴晓明【当事人】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吴晓明【当事人-个人】吴晓明【当事人-公司】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理律师/律所】刘颖北京元合(大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颖北京元合(大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颖【代理律所】北京元合(大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告】吴晓明【本院观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废止不予答复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吴晓明于2018年11月3日在大连市政务公开网上发起信息公开申请时填写的电子邮箱为373×××@qq.com,国土局于2018年11月5日向该邮箱对吴晓明发送《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不属于政府信息范围告知书》电子邮件,告知内容同大连市政务公开网站信息公开申请回复栏内容,并在附件中注明:“对于维修资金查询情况,目前我市对于维修资金查询现只开通两种情况:一是个人查询本人账户内维修资金情况;二是小区业主委员会或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查询所在小区维修资金情况。

具体如下:(一)业主查询本人维修资金使用情况,查询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

韩锦新、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韩锦新、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韩锦新、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09【案件字号】(2022)辽02民终38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劲马会敏王慧莹【审理法官】张劲马会敏王慧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韩锦新;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当事人】韩锦新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当事人-个人】韩锦新【当事人-公司】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迟迪辽宁一通律师事务所;杜星驰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迟迪辽宁一通律师事务所杜星驰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迟迪杜星驰【代理律所】辽宁一通律师事务所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韩锦新【被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本院观点】被上诉人提供了物业费催缴通知张贴的原始载体,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当事人对其主张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虽然法律规定开发商应在商品房出售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但并未禁止在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无法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且小区业委会尚未成立时开发商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本证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其主张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关于上诉人提出开发商前期系与上海复瑞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现私自变更物业服务企业违法,所签订的合同不能约束业主一节,本院认为,虽然法律规定开发商应在商品房出售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但并未禁止在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无法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且小区业委会尚未成立时开发商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王军伟、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军伟、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军伟、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4【案件字号】(2021)辽02民终94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慧莹王迪毕春燕【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军伟;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当事人】王军伟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当事人-个人】王军伟【当事人-公司】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思佳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思佳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思佳【代理律所】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王军伟【被告】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本院观点】小区门禁系统应用于全体业主,涉及到业主们的共同利益。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恢复原状证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28 01:40:39王军伟、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终942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军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数码广场1号大连软件园8号楼101-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311580807L。

法定代表人:李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佳,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王军伟因与被上诉人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2021)辽0293民初22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连智成嘉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大连智成嘉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大连智成嘉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06【案件字号】(2022)辽13民终2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树立郭兴利袁源【审理法官】孙树立郭兴利袁源【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大连智成嘉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孙廷斌;辽宁天昊电力有限公司;辽宁天昊电力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韩建勋;中电(朝阳)新能源有限公司;金志峰【当事人】大连智成嘉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孙廷斌辽宁天昊电力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韩建勋中电(朝阳)新能源有限公司金志峰【当事人-个人】孙廷斌韩建勋金志峰【当事人-公司】大连智成嘉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辽宁天昊电力有限公司辽宁天昊电力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中电(朝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翟永芝辽宁帅旗律师事务所;孙华琛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庄丽丽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宫丽辽宁易木律师事务所;李业军辽宁颂鑫律师事务所;赵鸿翔辽宁翰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翟永芝辽宁帅旗律师事务所孙华琛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庄丽丽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宫丽辽宁易木律师事务所李业军辽宁颂鑫律师事务所赵鸿翔辽宁翰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翟永芝孙华琛庄丽丽宫丽李业军赵鸿翔【代理律所】辽宁帅旗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辽宁易木律师事务所辽宁颂鑫律师事务所辽宁翰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大连智成嘉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孙廷斌;辽宁天昊电力有限公司;辽宁天昊电力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韩建勋;中电(朝阳)新能源有限公司;金【本院观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正文:----------------------------------------------------------------------------------------------------------------------------------------------------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京政发〔2013〕36号)按照市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经我局清理,保留审批事项18项。

现将18项审批事项予以公示,请予监督。

附件:审批事项目录2014年10月31日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子项类别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共同审批部门审批对象是否初审备注文件条款法定实际承担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市司法局无公民否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北京章剑舟律师事务所(个人)的决定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北京章剑舟律师事务所(个人)的决定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北京章剑舟律师事务所(个
人)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08.12.04
•【字号】京司发[2008]242号
•【施行日期】2008.12.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北京章剑舟律师事务所(个人)
的决定
(京司发[2008]242号2008年12月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批准成立“北京章剑舟律师事务所(个人)”。

英文名称:BEIJING ZHANGJIANZHOU LAW FIRM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六号院25栋G座
负责人:章剑舟
二、批准《北京章剑舟律师事务所(个人)章程》。

三、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正本必须悬挂于办公场所。

北京章剑舟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010*********。

四、律师事务所章程、住所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办理变更手续。

五、按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和其他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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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司法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关于批准成立辽宁卜公等四家律师事务所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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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司法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关于批准成立辽宁卜公等四家律师事务所的通知
中山区、沙河口区、瓦房店市司法局:
根据《辽宁省司法厅关于批准设立辽宁群英等9家律师事务所的批复》(辽司[2018]128号),现将我市获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1、批准设立辽宁卜公律师事务所
住所:大连市甘井子区姚工街282号
组织形式:普通合伙
负责人:梁佳璇
合伙人:梁佳璇李永梅单文
2、批准设立辽宁当责律师事务所
住所: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广场F区8号15层7号
组织形式:普通合伙
负责人:宫星雪
合伙人:宫星雪杨立春张硕
3、批准设立辽宁安则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3号17层5号
组织形式:普通合伙
负责人:陈申蕾
合伙人:陈申蕾刘金铭迟仁辉
4、批准设立辽宁恩照律师事务所
住所:大连市瓦房店市共济办事处大宽街二段318号
组织形式:普通合伙
负责人:张恩照
合伙人:张恩照刘对信吴琼
二、批准以上律师事务所《章程》、《协议》。

三、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正本必须悬挂于办公场所醒目位置。

四、律师事务所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

律师所名称、章程、协议、住所、负责人等重大事项变更,应经司法行政机关逐级依法审查后,报辽宁省司法厅办理变更登记。

五、律师事务所依据本通知,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收费许可证、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刻制印章、合伙人(派驻律师)、执业律师调入等相关开业手续,并在三个月内向大连市司法局提交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查验设立资产是否到位的验资报告。

大连市司法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2018年7月5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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