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12348上海法律服务网网上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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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工作规范

“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工作规范

“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工作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岗位设置和职责、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质量控制、服务评价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3357—2016 政府热线服务评价GB 37488 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12348” public legal service hotline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中提供电话热线服务的平台体系,包括12348话务平台、12348工单平台以及12348管理平台,依据法律法规、相关文件为群众办事提供参考性意见。

注:以下简称“12348”热线。

3.2热线值班人员duty officer负责接听群众来电,提供各类法律咨询服务的“12348”热线法律服务专业人员。

3.3业务办理人员business management personnel负责排班考核、后台话务工单转办、接听质量监督、热线研判等工作的“12348”热线业务处理人员。

3.4热线管理人员 manager由12348所属司法行政内设机构指定专人担任,负责现场管理、重大疑难问题协调处理、奖惩考核等工作的管理人员。

3.5话务工单call record记录来电时间、来电人联系方式、咨询类别及事项、答复意见等内容的工单。

每一个来电形成一个电子话务工单。

4 基本要求4.1 工作场所与设施设备4.1.1 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在显著位置设立统一的江苏司法行政“12348”标识。

4.1.2 工作环境应安全、整洁,照明、温湿度应符合工作要求,卫生应符合GB 37488的要求。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发布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发布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发布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3.12.10•【字号】沪司规[2013]6号•【施行日期】2013.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发布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司规[2013]6号2013年12月10日)各区县司法局、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征信管理部门:《关于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2013年9月9日召开的市司法局第九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征信管理办公室会签,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管理,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依法自律、诚信执业、规范服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3-2015年行动计划》、《上海市企业失信信息查询与使用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所指的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法律援助中心和基层法律服务所。

本规定所指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包括在本市依法准予执业的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司法局负责对本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管理的组织领导和信息统筹发布工作。

具体负责在其管理职权范围内,对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和管理工作,并对区(县)司法局以及市律师协会、市公证协会、市司法鉴定协会等法律服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的信用管理工作开展业务指导。

区(县)司法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具体负责在其管理职权范围内,对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和管理工作。

司法部关于印发《12348中国法网中国公共法律服务网建设指南》的通知.doc

司法部关于印发《12348中国法网中国公共法律服务网建设指南》的通知.doc

汉语言文学专业(专升本)人才培养方案专业代码:050101 学科门类:文学一、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有汉语言文学和秘书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具备良好的人文素养和中文表达能力,受到有效的秘书实践教学训练,能够较为熟练掌握办文办会、处理事务、参谋咨询、调研协调等秘书工作基本能力,在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尤其是地方、基层企事业单位从事秘书、管理、公关、宣传等工作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专业人才。

二、毕业要求1.具有正确的政治思想信念,热爱祖国,有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具有文书秘书的职业理想和敬业精神。

2.具备语言文字应用和表达能力,能熟练并规范使用国家语言文字。

具备外语应用能力,能使用英文有效沟通。

3.具备系统的秘书学专业理论知识、初步的组织管理能力、良好的辅助决策能力、有效的人际沟通能力。

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政策与法规,能策划大型会议、团体活动,为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撰写工作报告等。

4.具有较高的文化修养和高尚的审美情趣、科学的思维方式和创新精神、较宽广的文化视野。

5.具备英语和计算机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基本应用能力和商务秘书资格要求的相关能力。

三、学制与学位基本学制2年,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为1-4年;可授予文学学士学位。

四、主干学科和核心课程(一)主干学科中国语言文学(二)核心课程现代汉语、古代汉语、写作理论与写作训练、秘书学概论、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中国现代文学作品选、实用文体写作、档案管理学、演讲与口才、秘书实务五、教育教学活动时间安排调整。

六、课程体系结构及学分比例(一)各类课程学时数和学分数统计七、课程设置及学时分配表(一) 通识通修平台(专科阶段已开,不重复学习)八、毕业要求与课程及教学活动关联矩阵支撑某个目标的达成,则在相应的空格处打“★”或“√”,“★”表示对达成此要求非常重要;“√”表示有帮助,但不起主要作用。

九、行业、企业合作培养计划1.与淮安市人民政府、中国电信淮安公司、淮安报业集团等企事业单位合作,建立文秘专业实习实训基地,就人才培养达成框架协议,分批派送学生赴企事业单位进行文秘工作培训,增强学生实践训练环节;派出本专业教师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一定量的文秘工作,实地了解本专业人才培养的具体需求,适时调整文秘专业课程教学大纲与实训方案。

12348上海法律服务网网上服务规范(试行)

12348上海法律服务网网上服务规范(试行)

12348上海法律服务网网上服务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12348上海法律服务网(以下简称“上海法律服务网”)的服务行为,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12348中国法网(中国公共法律服务网)建设指南》,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上海法律服务网面向社会用户提供信息发布、信息查询、法律咨询、办事服务等公共法律服务的活动。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公证处和公证员、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等上海法律服务网驻场法律服务志愿单位和志愿者(以下简称“志愿单位和志愿者”)通过上海法律服务网提供服务的,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上海法律服务网应当坚持需求导向,发挥专业优势,立足解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为人民群众提供普惠、精准、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

第四条上海法律服务网根据提供服务的内容,要求用户进行注册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上海法律服务网应当对获取的用户注册信息进行保密。

上海法律服务网发现和证实用户使用虚假信息进行注册的,有权注销该用户。

第五条上海法律服务网通过大数据分析用户需求和行为习惯,智能推送用户关注度高、事项关联度高的法律服务信息,提供主动服务。

第六条上海法律服务网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整合法律服务领域相关政策法规、办事指南、常见法律问题等信息,向用户提供多渠道的智能咨询、查询、引导等服务,提高服务效率。

第二章信息发布第七条上海法律服务网应当及时发布与公共法律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市司法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或者专家学者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解读。

第八条上海法律服务网根据法律服务机构的申请,可以将其在工作中产生的服务动态信息或者有关通知、公告等向社会公众发布。

第九条上海法律服务网应当建立规范的法治新闻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主动转载近期社会热点法治新闻、典型案件、专家访谈等内容,对社会公众进行法治宣传教育。

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上海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外地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本办法,也可以执行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为。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第七条本市律师服务收费的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

律师事务所应在政府指导价标准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案件的收费标准。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律师事务所、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9]第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9]第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9]第1号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9]第1号)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下列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委办局以及其他机构于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71件),经审查准予备案,现公告如下:一、区县人民政府(17件)(一)浦东新区人民政府(3件)1.浦东新区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办法(浦府〔2008〕193号,2008年8月8日制定)2.浦东新区支持鼓励人才若干意见(浦府〔2008〕145号,2008年6月26日制定)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自主创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浦府〔2008〕233号,2008年9月24日制定)(二)虹口区人民政府(1件)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7年本区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平均市场单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的通告(虹府〔2008〕13号,2008年6月30日制定)(三)闸北区人民政府(1件)闸北区关于加强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管理的暂行办法(闸府规范(2008)2号,2008年11月14日制定)(四)静安区人民政府(3件)1.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发改委《关于加强和规范静安区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静府发〔2008〕8号,2008年5月10日制定)2.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发改委《关于促进企业做好节能降耗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静府发〔2008〕10号,2008年7月4日制定)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外经委《静安区贯彻<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改革方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静府发〔2008〕17号,2008年10月14日制定)(五)宝山区人民政府(2件)1、宝山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若干规定(宝府〔2008〕14号,2008年3月13日制定)2、宝山区关于撤销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的若干规定(宝府〔2008〕15号,2008年3月17日制定)(六)松江区人民政府(2件)1.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区原乡镇企业退休无保障人员退养金补贴标准和享受范围的通知(沪松府〔2008〕84号,2008年6月23日制定)2.松江区特困家庭综合救助施行意见(沪松府〔2008〕95号,2008年6月30日制定)(七)嘉定区人民政府(2件)1.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稳粮资金的实施意见(嘉府发〔2008〕26号,2008年5月29日制定)2.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意见(嘉府发〔2008〕30号,2008年6月23日制定)(八)青浦区人民政府(1件)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补充规定(青府发〔2008〕69号,2008年7月24日制定)(九)崇明县人民政府(2件)1.崇明老毛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崇府发〔2008〕57号,2008年6月16日制定)2.崇明老白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崇府发〔2008〕58号,2008年6月16日制定)二、市政府委办局(52件)(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件)1.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本市原料奶收购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发改价商〔2008〕013号,2008年9月11日制定)2.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08)092号,2008年10月9日制定)(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件)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继续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免借读费工作的意见(沪教委基〔2008〕58号, 2008年9月8日制定)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学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8]50号, 2008年8月18日制定)(三)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消防局)(2件)1、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沪公发〔2008〕314号,2008年8月16日制定)2、关于自2008年7月1日起在本市范围内调整消防审批和消防验收受理范围扩大简易审批和简易验收范围的通告(沪消发[2008]193号,2008年7月17日制定)(四)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1件)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印发《关于开展本市社区群众活动团队备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民社团〔2008〕1号,2008年8月7日制定)(五)上海市司法局(2件)1.市司法局关于贯彻修订后的《律师法》做好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司发律管〔2008〕50号,2008年5月21日制定)2.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参与医患纠纷调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司发基层〔2008〕3号,2008年7月19日制定)(六)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7件)1.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08〕26号, 2008年6月5日制定)2.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企〔2008〕30号,2008年7月14日制定)3.上海市财政检查工作规程(试行)(沪财督〔2008〕5号, 2008年8月14日制定)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08]54号, 2008年10月9日制定)5.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08]55号, 2008年10月9日制定)6.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08]50号, 2008年11月11日制定)7.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担保机构代偿损失实施补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企[2008]50号, 2008年11月18日制定)(七)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1件)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万人就业项目等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收入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8〕32号,2008年5月9日制定)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调整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8〕30号,2008年4月24日制定)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特殊援助工作的补充意见(沪劳保就发〔2008〕33号,2008年5月9日制定)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的补充通知(沪劳保就发〔2008〕34号,2008年6月5日制定)5.关于2008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39号,2008年7月22日制定)6.关于2008年按照本市城镇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40号,2008年7月22日制定)7.关于2008年按照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41号,2008年7月22日制定)8.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通知(沪劳保仲发〔2008〕44号,2008年8月21日制定)9.上海市集体合同审查办法(沪劳保关发〔2008〕43号,2008年8月5日制定)10.关于来沪从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8〕37号,2008年6月25日制定)1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实现就业后给予专项就业补贴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就发〔2008〕36号,2008年6月6日制定)(八)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2件)1.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监察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沪建交联〔2008〕455号,2008年6月13日制定)2.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关于减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的试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联〔2008〕511号,2008年7月7日制定)(九)上海市农业委员会(1件)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为农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通知(沪农委[2008]428号,2008年12月4日制定)(十)上海市卫生局(2件)1.关于修订下发《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疾妇〔2008〕18号,2008年6月25日制定)2.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沪卫监督〔2008〕9号,2008年8月6日制定)(十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件)1.关于上海世博会官方参展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管理办法(沪工商外〔2008〕202号,2008年7月28日制定)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落实市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工商注〔2008〕212号,2008年8月11日制定)(十二)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件)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电梯改造规则》的通知(沪质技监特[2008]580号,2008年11月24日制定)(十三)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4件)1.关于加强对公寓式办公建筑层高规划管理的意见(沪规区〔2008〕269号,2008年4月23日制定)2.关于在批公寓式办公建筑层高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沪规区〔2008〕453号,2008年6月19日制定)3.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有关规定的实施意见(沪规查〔2008〕371号,2008年5月27日制定)4.关于加强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沪规法[2008]756号,2008年9月17日制定)(十四)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3件)1.关于住宅物业小区内业主共有或使用的房地产有关登记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2008〕56号,2008年1月18日制定)2.关于加强本市新建住宅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建〔2008〕32号,2008年1月10日制定)3.关于调整本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的实施意见(沪房地资法〔2008〕551号,2008年9月1日制定)(十五)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2件)1.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发布《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沪交法〔2008〕248号,2008年7月22日制定)2.上海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管理规定(沪交法〔2008〕278号,2008年9月16日制定)(十六)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2件)1.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加强本市金融税控收款机专业维护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沪信息委社〔2008〕13号,2008年1月7日制定)2.上海市社会保障卡副卡管理办法(沪信息委法〔2008〕205号,2008年7月22日制定)(十七)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2件)1.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本市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沪金融办〔2008〕4号,2008年7月18日制定)2.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2008〕3号,2008年8月11日制定)(十八)上海市港口管理局(1件)上海港口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许可实施办法(沪港规〔2008〕295号,2008年7月22日制定)(十九)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1件)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载卫星定位系统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沪交[2008]47号,2008年11月27日制定)(二十)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1件)关于印发《关于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工业用地、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规法[2008]866号,2008年10月15日制定)(二十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1件)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本市重点产业项目加快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建交[2008]919号,2008年11月7日制定)三、其他机构(2件)(一)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1件)关于2008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08〕2号,2008年6月23日制定)(二)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1件)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实施办法(沪机场集办〔2008〕245号,2008年9月27日制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〇〇九年二月四日——结束——。

上海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上海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上海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正文:---------------------------------------------------------------------------------------------------------------------------------------------------- 上海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1999年12月7日)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司法行政建章立制工作,严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保障司法行政管理活动的合法、有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司法行政工作中制定的有关办法、规定、细则、意见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所作出的解释、批复等文件。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包括起草、确认、修订、废止等形式。

第四条制定与发布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从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实际出发,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参照上级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冲突。

新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取代原有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写明废止原文件。

第五条市司法局统一协调与编制本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局属单位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规划和分期实施的计划。

协调编制立项计划以及审核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职能部门为市司法局研究室。

第六条市司法局各业务部门、局属单位应当在每年度的第一季度书面提出本年度需以市司法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制订立项规划和实施计划与说明,因工作急需或者情况特殊确需及时制定的除外。

市司法局直属单位、区县司法局在草拟制定规范性文件时涉及对司法行政工作现行政策规定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事先书面征求市司法局意见,未经准许,不得制定与发布。

第七条立项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一)本年度内需制订、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名称;(二)制订、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理由、目的、依据、必要性分析以及需要说明的情况;(三)起草与完稿、上报审定的期限计划;(四)其他需要在立项计划中说明的内容。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0.06.30•【字号】•【施行日期】2010.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市监狱管理局、市劳教局、市社区矫正办,机关各处室:为切实巩固前一阶段开展的“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执法公信力”专项工作成果,严格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等文件的要求,市司法局决定对涉及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规章,以及局系统各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政府规章清理由局基层工作处、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分别就《上海市乡镇法律服务所工作暂行规定》和《上海市律师管理办法》提出清理建议,并认真填写《规章清理建议表》,于8月10日前送局法制处;由局法制处复核后,于8月20日前提交局领导审核,并于8月底前报市政府办公厅。

二、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一)清理范围和内容此次清理范围和内容为规范性文件,即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根据市司法局系统的实际工作情况,上述规范性文件包括:1.市司法局制定(包括市司法局内设处室和所属机构起草、经市司法局审定以市司法局名义发布),对象涉及公民(监狱服刑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劳教人员、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申请人、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仲裁机构等),内容涉及监狱管理、劳教执行、社区矫正、法律服务管理、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事项的文件;2.市监狱管理局制定(包括市监狱管理局起草、经市司法局审定以市司法局名义发布),对象涉及监狱服刑人员及其亲属,内容涉及刑罚执行(收监,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监外执行,减刑、假释,释放和安置)、狱政管理(分押分管、警戒、戒具和武器的使用、通信和会见、生活和卫生、奖惩、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和对罪犯的教育改造等事项的文件;3.市劳教局(市戒毒局)制定(包括市劳教局或市戒毒局起草、经市司法局审定以市司法局名义发布),对象涉及劳教人员及其亲属,内容涉及劳教管理执法(收容,通信,会见,放假准假,考核奖惩,禁闭,武器、警械、戒具的使用,逃跑、所内作案的处理,所内死亡的处理,所外执行,所外就医,解除劳动教养)、劳教人员教育(入所、出所教育,基础教育、分类教育、个别教育和辅助教育等形式的政治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社会帮教)等事项,以及对象涉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及其亲属,内容涉及强制隔离戒毒管理等事项的文件;4.市社区矫正办制定(包括市社区矫正办起草、经市司法局审定以市司法局名义发布的)涉及社区服刑人员及其亲属,内容涉及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监督和奖惩等事项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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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12348上海法律服务网网上服务规范
(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8.08.02
【实施日期】2018.08.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12348上海法律服务网网上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市局各单位、各部门,各区局:
《12348上海法律服务网网上服务规范(试行)》经2018年市司法局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
2018年8月2日12348上海法律服务网网上服务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12348上海法律服务网(以下简称“上海法律服务网”)的服务行为,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12348中国法网(中国公共法律服务网)建设指南》,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上海法律服务网面向社会用户提供信息发布、信息查询、法律咨询、办事服务等公共法律服务的活动。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公证处和公证员、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等上海法律服务网驻场法律服务志愿单位和志愿者(以下简称“志愿单位和志愿者”)通过上海法律服务网提供服务的,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上海法律服务网应当坚持需求导向,发挥专业优势,立足解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为人民群众提供普惠、精准、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

第四条上海法律服务网根据提供服务的内容,要求用户进行注册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上海法律服务网应当对获取的用户注册信息进行保密。

上海法律服务网发现和证实用户使用虚假信息进行注册的,有权注销该用户。

第五条上海法律服务网通过大数据分析用户需求和行为习惯,智能推送用户关注度
高、事项关联度高的法律服务信息,提供主动服务。

第六条上海法律服务网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整合法律服务领域相关政策法规、办事指南、常见法律问题等信息,向用户提供多渠道的智能咨询、查询、引导等服务,提高服务效率。

第二章信息发布
第七条上海法律服务网应当及时发布与公共法律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市司法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或者专家学者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解读。

第八条上海法律服务网根据法律服务机构的申请,可以将其在工作中产生的服务动态信息或者有关通知、公告等向社会公众发布。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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