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建筑与中国古代等级制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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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建筑与中国古代等级制度的关系

中国古代按建筑所有者的社会地位规定建筑的规模和形制。这种制度至迟在周代已经出现,直至清末,延续了2000余年,是中国古代社会重要的典章制度之一。从汉代以来,朝廷都颁布法令作出规定,如唐代的《营缮令》

唐代以来建筑等级制度是通过营缮法令和建筑法式相辅实施的。营缮法令规定衙署和第宅等建筑的规模和形制,建筑法式规定具体做法、工料定额等工程技术要求。财力不足者任其减等建造,僭越逾等者即属犯法。《唐律》规定建舍违令者杖一百,并强迫拆改。如被指为摹仿宫殿者,就会招来杀身之祸。即使在朝政混乱之际,逾制也会受到舆论谴责;因建筑逾制而致祸的,代不乏人。《春秋》中多处讽刺诸侯、大夫宫室逾制。汉代霍光墓地建三出阙,成为罪状之一。东晋王、北魏李世哲建屋逾制受到指责。南宋初秦桧企图以舍宅逾制陷害张浚。清和事败后,因其宅内建楠木装修和园内仿建圆明园蓬岛瑶台而被定为僭拟宫禁之罪。在现存古建筑中,依然可见上述建筑等级制度的影响。北京大量四合院民居均为正房三间,黑漆大门;正房五间,是贵族府第;正房七间则是王府。江南和西北各城市传统住宅多涂黑漆。这些都是受明代以来建筑禁令所限的遗迹。

影响

建筑等级制度对中国古代建筑的发展有很大影响。各级城市、衙署、寺庙、第宅建筑和建筑群组的层次分明、完美谐调,城市布局的合理

分区,次序井然,形成中国古代建筑的独特风格,建筑等级制度在其间起了很大作用。但另一方面,建筑等级制度也束缚了建筑的发展,成为新材料、新技术、新形式发展和推广的障碍。凡建筑上发明新的形制、技术、材料等,一旦为帝王宫室所采用,即著为禁令,成为禁脔。中国古代建筑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发展缓慢,建筑等级制度的限制也是一个原因。

中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而这种社会形态在中国古代的建筑中也表现得淋漓尽致。总结起来古代建筑的等级主要通过:建筑规模,屋顶,屋顶饰物,台基,踏道,面阔间数,斗拱,彩画文饰,色彩,门钉等方面来辨别

中国古代就按建筑所有者的社会地位规定着建筑的规模和形制。人们在门上该钉几颗钉,门名叫什么都有条条框框规定着。这种制度至迟在周代已经出现,直至清末,延续了两千余年,是中国古代社会重要的典章制度之一。

中国古代建筑等级制度各朝各代是不尽相同的,譬如周代时,王侯都城的大小、高度就有了等级差别。堂的高度和面积,门的重数,宗庙的室数逐级递降。只有天子、诸侯宫室的外门可建成城门状,天子宫室门外建一对阙,诸侯宫室门内可建一单阙;天子宫室的影壁建在门外,诸侯宫室的影壁建在门内;大夫、士只能用帘帷,不能建影壁。天子的宫室、宗庙可建重檐庑殿顶,柱用红色,斗、瓜柱上加彩画;诸侯、大夫、士只能建两坡屋顶,柱分别涂黑、青、黄色。连椽子的加工精度也有等级的差别。

不仅不同朝代不同规矩,不同人员也是不同对待的。比如王府与皇帝的宫殿相比,就有很多东西是皇宫可以随便用,王府碰都不可以碰的。

中国古代社会,统治者为了保证理想的社会道德秩序和完善的建筑体系,往往制定出一套典章制度或法律条款,要求按照人们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差别,来确定其可以使用的建筑形式和规模,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建筑等级制度。在中国古代建筑漫长的发展历程中,等级制度也留下了其特有的印记。无论是中国城市、聚落和住居空间的组织原则,还是古建筑形式的发展演变,或是在建筑材料和装饰及建筑某些特征的形成过程中,都可以找到建筑等级制度参与作用的痕迹

从建筑等级制度的具体规定来看,它对各种人等占有的建筑体量作了规定,而其中大部分人无力或不能改变建筑体量(人们一般是在特殊构件或装饰手法上表现自我,而较难在规模上变化),因此不受等级限制的帝王宫室不必在体量上做出突破来显示自身的独特性,从而减弱了对扩大单体体量的追求。这也是这方面技术革新少的原因之一。而且自唐以后,帝王宫殿的单体建筑规模越来越小,而局部的雕镂刻划日益繁密、华美,从一个侧面促进了唐代舒展明朗的建筑风格向清代繁复华丽的建筑风格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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