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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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2年度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报

指南》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深财科[2013]16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3.01.23

【实施日期】2013.0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2年度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深财科〔2013〕16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深府〔2008〕200号)和《高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发布《2012年度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特此通知。

附件:1.2012年度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附件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审核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月23日附件1:

2012年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一、审批内容

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重点软件企业(含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下同)、经我市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以及产品被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为重点自主创新产品、重点纯软件产品企业申请的2010、2011两个年度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进行审批。

二、设定依据

《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2008]200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审批机关审定。

四、申报条件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注册,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重点软件企业(含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下同)、经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以及产品被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为重点自主创新产品、重点纯软件产品的企业。

2.依法缴纳各项中央和地方税收,在2008年至今无偷税、骗税、抗税行为,具有良好的纳税记录。

3.经批准享受财政优惠政策但尚未期满的,可以继续享受至财政优惠期满。

4.第三、四、七种类型企业如已在以前年度享受财政优惠研发资助政策,即使新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也不得重复享受该项资助。

具体将企业申报类别分为15种情况。(详见附件1-1)

五、申报材料

申报资料详见附件1-2。

六、申报表格

申报表格详见附件1-3,正式表格在市财政委、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网站下载。

七、审批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企业所在区国税和地税主管税务机关。

书面材料受理格式:申请材料须盖单位章,其中申请审核表内容须打印,不得手工填写。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3年2月20日至2013年5月15日。

八、审批决定机关

由市财政委牵头拟定资助计划,会同市国税局和地税局等部门召开联审会议,确定拟资助名单和资助金额。

九、审批程序

申请企业向所在区国税和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资助申请--各区国税和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主要审核申请企业的税额、企业享受税收政策优惠期限)报市国税局和地税局审核--市国税局和地税局核对企业纳税金额和税收政策享受优惠期限后送市财政委--市财政委根据企业纳税金额,做好查重工作,拟定资助计划--召开资金联审会,最终确定资助计划--市财政委会签相关单位下达资助计划,并通知企业提交拨款材料--企业向市财政委提交拨款材料--市财政委拨付资助经费。

十、审批时限

每年一次,成批办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享受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补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或验收。

联系人:庞浩、苗朋

联系电话:83938515、83938072

附件1-1:

十五种类型企业

第一种类型企业:2008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享

受国发[2007]40号文规定“二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后2年内,按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本市地方财力部分的50%予以研发资助。

第二种类型企业:2008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未能享受国发[2007]40号文规定“二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自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和第二年2年内,按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本市地方财力部分的50%予以研发资助。

第三种类型企业:2008年1月1日前注册成立,且2009年1月1日以前按我市标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被批准只享受“二免三减半”政策,而未被批准“延长三年减半”政策的,在其享受完“二免三减半”政策后,不再予以资助;高新技术企业被批准享受“二免三减半”政策后又被批准享受“延长三年减半”政策,或者直接被批准享受“延长三年减半”政策的,因国家政策变动而未能享受完或未享受到“延长三年减半”政策的,申报期限自其停止享受“延长三年减半”政策之年起或享受完“二免三减半”之年起2年内,按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本市地方财力部分的50%予以研发资助。2009年1月1日以前按规定政策已享受相同优惠政策的,不能重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第四种类型企业: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上一年已缴纳增值税,申报期限自认定当年起3年内,以该企业上一年增值税为基数,按企业新增增值税形成本市地方财力部分的50%予以研发资助。

第五种类型企业: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已购置新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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