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造价鉴定规程

建设工程项目造价鉴定规程
建设工程项目造价鉴定规程

1总责

1.0.1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咨询人员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严格鉴定程序,提高工程造价鉴定成果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治理方法》、《注册造价工程师治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

1.0.3工程造价鉴定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独立性原则;

3公正性原则;

4客观性原则。

1.0.4承办工程造价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必须是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治理方法》取得了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1.0.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同

意国家、政府等有权机关的托付开展鉴定活动,超出资质等级许可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无效,并应承担相应责任。

1.0.6 鉴定机构中主办工程造价鉴定的人员(以下简称鉴定人员)必须是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治理方法》注册于该鉴定机构的执业造价工程师,但因有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人员,不得从事鉴定业务。

1.0.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付,鉴定受托人应不受理其业务:

1、托付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2、托付事项超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的;

3、托付事项超出本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等级范围的;

4、对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的;

5、托付事项超出本企业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

6、当事人对托付事项不配合,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

7、不符合本规程第1.0.8条规定的;

8、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鉴定机构应向托付人讲明理由,退还其已提供的所有资料。

1.0.8鉴定受托人在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鉴定:

1、发觉托付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2、发觉托付事项超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的;

3、发觉托付事项超出本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等级范围的;

4、发觉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

5、发觉托付事项超出本企业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

6、当事人对鉴定受托人发出威胁,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

7、托付人对托付事项不配合或不履行应尽的责任或义务,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

8、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接着进行的;

9、鉴定托付人撤销鉴定托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

10、鉴定受托人无法预收到鉴定费用的;

11、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终止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托付人,讲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终止鉴定的,鉴定机构应依照终止的缘故及责任,酌情退还有关鉴定费用。

1.0.9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在承办工程造价鉴定工作中除应符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2术浯

2.0.1 工程造价经济纠纷

建设项目在建设时期有关利益方之间的工程造价纷争,以及由此延伸而引起的经济纷争。

2.0.2工程造价鉴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同意国家、政府等有权机关或机构的托付,对纠纷项目的工程造价以及由此延伸而引起的经济问题,依据其建设工程造价方面的专门知识和技能进行鉴不和推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2.0.3举证资料

当事人按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交或主动提交与本项目鉴定有关、尚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资料,称为当事人提交的举证资料。鉴定托付人向鉴定机构转交,但要求鉴定机构对资料有效性进一步认定的资料称为鉴定托付人转交的举证资料。

2.0.4鉴定资料

鉴定托付人向鉴定机构交付、能直接用作鉴定依据的资料称为鉴定资料;当事人向鉴定机构提交的举证资料,通过当事人之

间交换、确认、质证后才可用作鉴定依据,也称为鉴定资料。2.0.5鉴定意见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受托鉴定纠纷项目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及补充鉴定意见书、讲明等统称为鉴定意见。

2.0.6鉴定结论意见

鉴定意见中应含有结论性意见,鉴定结论意见可包括可确定的部分意见,无法确定的部分意见。

2.0.7鉴定托付人

本规程中定义的鉴定托付人是指有权托付工程造价鉴定的国家机关或机构。

2.0.8鉴定机构

本规程中定义的鉴定机构是指同意纷争项目工程造价鉴定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2.0.9鉴定人员

本规程中定义的鉴定人员是指鉴定机构中同意纷争项目工程造价鉴定业务托付的自然人。

2.0.10当事人

本规程中定义的当事人是指建设工程造价纷争项目中的各方法人或自然人。

3回避

3.0.1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鉴定托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要求其回避的必须回避,

1 是本纠纷项目的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是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2 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与本纠纷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3 担任过本纠纷项目的证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咨询人、咨询机构的;

4 与本纠纷项目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阻碍鉴定公正的;

5 私自会见本纠纷项目的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同意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3.0.2纠纷项目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向鉴定托付人提出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应当回避的,由鉴定托付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鉴定机构应同意鉴定托付人作出的决定。纠纷项目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向鉴定机构提出鉴定人员应当回避的,鉴定机构应同

意其申请并依照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如纠纷项目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同意鉴定机构的决定,鉴定机构应向鉴定托付人反映,并提请鉴定托付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鉴定机构应同意鉴定托付人作出的决定。

3.0.3鉴定人员主动提出回避同时理由成立的,鉴定机构应予批准,并指派其他符合要求的人员担任鉴定人员。鉴定机构主动要求回避的,应讲明回避理由,由鉴定托付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4鉴定预备工作与取证

4.1 鉴定机构同意鉴定业务的依据是鉴定托付人出具的托付4.1.2鉴定受托人对托付文书中鉴定范围、内容、要求或期限等有疑问的,宜及时与鉴定托付人联系,排除疑问。

4.1.3 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收到鉴定托付文书并排除疑问后,对鉴定托付人要求或同意鉴定受托人向当事人了解情况或交流情况的,应及时通过鉴定托付人或按鉴定托付人的要求,与该项目的当事人取得联系。假如当事人对鉴定托付人在其托付文书中提出的鉴定范围、内容和要求等有异议时,鉴定机构应及时向鉴

定托付人反映,协助当事人排除疑问。

对鉴定托付人要求鉴定受托人不与当事人发生联系的,鉴定受托人应按照鉴定托付人的要求开展工作。

4.1.4鉴定机构应在确定受理鉴定托付之日起,依照纠纷项目工程造价金额,在鉴定期限表(表4.1.4)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鉴定工作。鉴定机构与鉴定托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等待当事人提交举证资料、补交资料、交换资料、质证、对征询意见稿反馈意见等所需的时刻不应计人鉴定期限,

表4.1.4 鉴定期限表

遇到项目情况复杂、疑难、当事人不配合等情况,鉴定受托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时,应按照相关法规提早向鉴定托付人申请延长鉴定期限,并在其同意的延长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

4.1.5鉴定机构应在确定受理鉴定托付之日起,按照当地规定的收费标准与鉴定托付人或当事人确定收费金额,约定交费人和交费时刻。鉴定托付人确定由当事人交纳鉴定费的,鉴定机构应督促当事人在接到交款通知后的十天内到款。对当事人在通知期限内拒不交款的,鉴定机构可中止鉴定工作,中止期不计人鉴定期限。

4.2 鉴定取证

4.2.1对鉴定托付人向鉴定机构直接移交鉴定资料的项目,鉴定机构同意托付及鉴定资料后除了开具接收清单,还应依照收到的鉴定资料及时熟悉、分析项目情况,必要时可开具提请鉴定托付人向当事人转达补交鉴定资料的函件及资料清单;对鉴定托付人要求鉴定机构直接向当事人收取举证资料或由当事人直接向鉴定机构提交举证资料的项目,鉴定机构应及时向当事人开具要求其提交举证资料的函件及资料清单。

4.2.2 按鉴定托付人要求,由鉴定机构直接向当事人收取举证资料或当事人直接向鉴定机构提交举证资料的,鉴定机构均应对当事人提交举证资料指定期限。举证期限应执行鉴定托付人直接指定的举证期限;假如鉴定托付人未指定举证期限,鉴定机构

可依法规向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并报鉴定托付人备案。鉴定举证期限应从当事人收到鉴定机构要求其提交举证资料清单的次日起算,许多于五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4.2.3 鉴定机构提请鉴定托付人转交或补交的鉴定资料清单的函(参考格式见附录的表A.0.1)应至少制作两份,致鉴定托付人一份,鉴定机构留底一份;当按鉴定托付人要求鉴定机构直接向当事人收取举证资料或由当事人直接向鉴定机构提交举证资料时,要求当事人提交举证资料的函(参考格式见附录的表A.0.2)应至少制作四份,致鉴定托付人一份,交举证的当事人各一份,由鉴定机构留底一份。

4.2.4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举证资料确有困难的,鉴定机构应要求其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书面的延期举证申请,并将该延期举证申请转报鉴定托付人,由鉴定托付人决定是否准许延期。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举证资料仍有困难的,鉴定机构应要求其在规定的延期举证期限内再次提交书面的延期举证申请,并将该延期举证申请转报鉴定托付人,由鉴定托付人决定是否准许延期。

4.2.5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举证资料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关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举证资料,

鉴定机构不得擅自组织交换证据和质证。但关于经鉴定托付人或对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4.2.6关于当事人在鉴定机构要求提交的举证资料清单之外,主动提交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鉴定机构应将其一并列人鉴定意见书中的举证资料清单。

4.2.7 不管是诉讼纠纷项目依旧非讼纠纷项目,对当事人增加、变更鉴定请求或者提出反要求而改变鉴定范围或内容的,鉴定机构均不得直同意理,应告知其向鉴定托付人提出申请。鉴定机构必须收到鉴定托付人新的鉴定托付文书或补充鉴定托付文书,才能按照新的鉴定托付文书或补充鉴定托付文书规定的范围或内容,按本规程第4.2.1条至第4.2.6条相关规定重新组织举证。

4.2.8对鉴定托付人直接向鉴定机构提交补充鉴定托付并转交了补充鉴定资料的,鉴定机构应将补充鉴定资料一并纳入鉴定;对鉴定托付人要求鉴定机构直接向当事人收取补充举证资料或由当事人直接向鉴定机构提交补充举证资料的,鉴定机构应依鉴定托付人的补充鉴定托付书,按本规程第4.2.1条至第4.2.6条相关规定重新组织举证。

4.2.9鉴定机构不宜收取鉴定资料或举证资料原件,宜收取

经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必要时可采取原件扫描、拍照、摄像等方法留取证据。

4.2.10鉴定受托人最迟应在收到举证资料后十天内,依照自身专业能力和已收到的举证资料,推断能否受理该项鉴定,在确定能够开展鉴定工作后,收取鉴定费用。如不能受理,应辞去该项托付;如已预收鉴定费的,应全额退还鉴定费。

5举证资料的转换、质证和现场勘查

5.1 举证资料的交换和质证

5.1.1鉴定托付人直接交由鉴定机构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资料,经鉴定托付人同意,鉴定机构可不再与当事人交换证据或质证,直接作为鉴定依据,否则应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并质证。5.1.2 对鉴定机构从当事人收取举证资料的项目,在收齐资料后应及时提请鉴定托付人主持、组织交换资料并进行质证。鉴定托付人托付鉴定机构自行组织交换资料并质证的,鉴定机构应在托付人规定期限内及时组织交换资料和质证活动。对项目纠纷中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参加双方举证资料交换、确认、签字、质证程序,或参加了双方资料交换、确认、签字、质证程序,但不

认可对方举证资料又不提供相应资料或不情愿对举证资料、程序进行确认、签字的,应提请鉴定托付人决定处理方法。

5.1.3通过当事人证据交换、确认、签字、质证的举证资料,应作为鉴定资料列为鉴定依据,用以计算并纳人造价鉴定结论意见;通过当事人双方证据交换、质证后,纠纷一方当事人不认可的资料,鉴定机构应提请鉴定托付人决定处理方法;对鉴定托付人授权鉴定机构鉴不和推断的,受托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知识和有关政策对鉴定资料通过甄不后予以区不对待:

1 用以计算并纳入能够确定的鉴定结论造价意见;

2 用以计算或估算并区不缘故纳入无法确定的部分项目造价意见;

3 可不采纳。

5.1.4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可依照鉴定需要提请鉴定托付人提交补充鉴定资料或经鉴定托付人同意,要求当事人直接提交补充举证资料。对鉴定托付人差不多质证再转交的补充资料,鉴定机构能够直接作为鉴定资料使用;对鉴定托付人转交,但未经质证的资料或当事人直接补充提交的举证资料,鉴定机构应按本规程第4.2.1条至第5。1.2条对补充资料执行取证和质证等

程序。

5.1.5 鉴定过程中,纠纷当事人主动向鉴定托付人补充举证资料,差不多质证再转交鉴定机构的补充资料,鉴定机构能够直接作为鉴定资料使用;但关于未经质证的资料,鉴定机构应按本规程第4.2.1条至第5.1.2条对补充资料执行取证和质证的程序。

5.1.6对超过了举证期限,或鉴定过程中当事人向鉴定机构主动要求补充举证资料的,鉴定机构应要求当事人首先向鉴定托付人提出申请,鉴定托付人同意当事人补充举证资料的,鉴定机构应要求当事人填写补交举证资料申请表(参考格式见附录的表九o.3),并按本规程第4,2.1条至第5.1.2条对补充资料执行取证和质证等程序。

5.2 现场勘验

5.2.1 依照项目鉴定工作需要,鉴定机构可组织当事人对被鉴定的标的物进行现场勘验。

5.2.2鉴定机构组织当事人对被鉴定的标的物进行现场勘验的,应先行填写现场勘验通知书(参考格式见附录的表A.0.4),

书面通知纠纷双方当事人参加,同时应请鉴定托付人派员参加。当事人拒绝参加勘验的,应请鉴定托付人决定处理方法。5.2.3 勘验现场应制作勘验记录、笔录或勘验图表,记录勘验的时刻、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通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参考格式见附录的表A.0.5)。关于绘制的现场图应注明绘制的时刻、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必要时鉴定机构应采取拍照或摄像取证,留下影像资料。5.2.4当事人对现场勘验图表或勘验笔录等不予签字确认的,鉴定机构应提请鉴定托付人决定处理方法,并在鉴定意见中作出表术。

6鉴定

6.1鉴定组织

6.1.1鉴定机构同意了鉴定托付人的托付后,应成立鉴定项目部 (组)。鉴定项目部(组)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注册造价工程师。

6.1.2为了保证鉴定质量,按照本行业有关规定执行审核审定制。不同单位工程的经办人员与审核人员能够互相交叉,但同

一人不得兼任同一单位工程的经办、审核。

6.1.3鉴定项目部(组)对内部争议较大又必须作出鉴定意见的内容实行合议制定案,即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用表决方式确定鉴定方案或结论性意见。鉴定合议会议应作详细记录或纪要,记录表决情况,合议决定由合议的鉴定项目部(组)集体负责,并列入鉴定意见,少数人的意见也必须如实记录。

6.2 鉴定程序

6.2.1鉴定机构对项目鉴定工作应按托付书规定的鉴定范围、内容、要求、期限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常规治理规定,建立相应的质量治理体系,通过书面治理打算、流程操纵程序等保证鉴定工作质量。

6.2.2进入鉴定工作程序后,鉴定机构宜采取与当事人核对工程量、套取定额(或计取单价)、取费等过程逐步完成鉴定;对鉴定托付人认为鉴定机构不必要与当事人做核对工作,或鉴定机构认为不必要与当事人核对的纠纷项目,鉴定机构可直接出具鉴定意见或鉴定意见征询意见稿。

6.2.3鉴定项目具有核对程序的,鉴定机构开展每一步核对工作前,均应事先给当事人出具造价核对工作通知函(参考格式

见附录

6.3鉴定方法

6. 3. 1项目鉴定范围和内容必须符合鉴定托付文书,鉴定成果文件表述的鉴定范围和内容必须符合鉴定托付文书要求,不得作出不符合托付的鉴定表述。

6. 3. 2在鉴定项目合同约定有效的情况下,鉴定应采纳然而人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除非合同纠纷各方另行达成一致约定,否则不得采纳不符合原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作出鉴定意见,也不得修改原合同计价条件而作出鉴定意见。

6. 3. 3假如当事人纠纷项目的合同出现如下情况,鉴定受托人能够事实为依据,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权机关公布的标准和本规程有关规定,独立选择适用的计价依据和方法形成鉴定意见,选择计价依据和方法的理由应在成果文件中表述:

1 合同无效;

2 合同对计价依据和方法约定不明;

3 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和方法无法对纠纷部分进行鉴定。

6.3.4鉴定项目可分为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应按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规定,分不计算后汇总,不应混编混算。

6.3.5鉴定机构在开展鉴定工作之前应首先确定合同性文件的解释程序。

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纠纷项目各个合同性文件合法、有效及具有优先解释顺序约定的前提下,对合同约定了优先解释顺序的项目,按照其约定的优先解释顺序开展鉴定。对合同没有约定优先解释顺序的项目,鉴定机构宜提请鉴定托付人指定优先解释顺序,鉴定托付人要求受托人确定合同优先解释顺序的,宜选择如下优先解释顺序: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合同专用条款;

5 合同通用条款;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8 工程量清单;

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当上述文件不全时,其顺序依旧有效。

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索赔等书面协议或文件的解释顺序按时刻排序,后立的文件优先于先立的文件。

6.3.6 假如当事人对纠纷项目合同、工程量清单、洽商、变更、索赔、工程报价单或结算书等相关文件有效性的约定有分歧,其有效性应请鉴定托付人决定;假如是因对国家计价规定性文件有不同理解而产生的分歧,分歧各方应共同提请相应有权机关解释。鉴定托付人要求鉴定受托人作出鉴不和推断的,鉴定受托人可依据建设科学技术和工程造价、经济专门知识进行鉴不和推断并提供鉴定意见。

6.3.7当事人要求因物价问题调整合同价款时,对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阻碍合同价款的,应依照合同约定的种类、内容、范围(幅度)、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合同中未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因素,或采纳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约定计价中的风险因素,但随后为此发生纠纷的,按以下规定分担风险责任:

1 下列阻碍合同价款的因素出现,应由发包人承担: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

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公布的除外;

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治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

整的。

2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调价因素的,鉴定受托人应首先要求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中需要调价的因素;当事人不能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鉴定受托人应提请鉴定托付人确定调价因素;鉴定托付人要求鉴定受托人确定调价因素的,鉴定受托人可依据建设科学技术和工程造价、经济专门知识进行鉴不和推断并提供鉴定意见。

3 当事人未约定调价计算方法的,鉴定受托人应首先要求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中需要采纳的计算方法;当事人不能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鉴定受托人应提请鉴定受托人确定计算方法;鉴定受托人要求鉴定受托人确定计算方法,鉴定受托人可依据建设科学技术和工程造价、经济专门知识进行鉴不和推断并提供鉴定意

水利水电工程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标准格式]

**工程 单位工程 验 收 报 告 二零一一年十月八日 **工程验收小组

**工程 单位工程验收报告 验收主持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验收日期:2011年10月08日 验收地点:**工程项目部

前言 一、单位工程概况 二、单位工程完成情况和完成的主要工程量 三、单位工程质量评定 (一)分部工程质量评定 (二)工程外观质量评定 (三)工程质量检测情况 (四)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意见 四、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六、意见和建议 七、结论 八、单位工程验收参加成员签字表

前言 ****工程于2011年7月20日开工,于2011年9月20日竣工。经施工单位申请,业主**于2011年10月8日在进行“****工程”单位工程验收会议。参加会议的单位有:**。

一、单位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工程 工程地点:** 工程建设内容:修复河堤967m、原河堤挡土墙加高110m、新建护坡120m等。 工程开工日期:2011年7月20日 工程完工日期:2011年9月20日 二、单位工程完成情况和完成的主要工程量 **工程已全面竣工:开挖土石方14157m3,土石方回填8246.18 m3,新建M10浆砌块石挡土墙12324.81 m3。 三、单位工程质量评定 (一)分部工程质量评定 ****工程分6个分部工程:河堤修复土石方分部、河堤修复浆砌石分部、河堤加高浆砌石分部、护坡土石方分部、护坡碎石垫层分部、护坡浆砌石分部工程,经分部工程验收评定,均合格。 (二)工程外观质量评定: ****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果:总分80分,实得68.7分,得分率85.88%。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条件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在工程造价纠纷产生导致民事诉讼之后,一般会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即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利用其专门知识,对工程造价纠纷诉讼中的一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鉴别。那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条件是什么呢?下面由小编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委托主体 各级司法机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目前,各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为委托主体的比较普遍。 二、委托方式和内容

委托方式:一般采用委托书,委托书采取书面形式。 委托内容: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鉴定要求(包括鉴定时限)、简要案情、鉴定材料。 三、送鉴材料 (1)诉讼状与答辩状等卷宗; (2)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 (3)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4)承包人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证书; (5)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现场鉴证; (6)视工程情况所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司法机关委托鉴定的送鉴材料应经双方当事人质证认可,复印件由委托人注明与原件核实无异。其它委托鉴定的送鉴材料,委托人应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与鉴定要求不符合,或者委托鉴定的内容属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可以不予受理。 四、受理主体、受理方式

1、受理主体: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机构。 如果省人大批准实施的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该省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当对工程造价争议进行调解和鉴定,那么,这些省及省直辖市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就属于地方法规已明确规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机构有工程造价咨询资 质的中介机构,经司法部门认可,取得司法鉴定资格或批准入册的也可以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但目前全国尚未作统一的司法解释,各省的规定不尽相同,存在着政出多门,行业管理不规范的现象。 2、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受理,必须以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的名义接受委托。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书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即时决定受理。不能即时受理的,应在7天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凡接受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只接受委托人的送鉴材料,不接受当事人单独提供的材料。不属于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委托方和受理方应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协议》。 以上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条件的具体内容,通过上文我们知道,工程造价的委托主体、委托方式和内容、送鉴材料以及受理主体和受理方式都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才能作为诉讼证据,否则,鉴定无效,只能重新委托鉴定。所以,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1总则 1.0.1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1.0.3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丁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0.4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1.0.5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 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工程量清单 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2.0.2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 (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4分部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若干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若干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开发及城市基础建设规模迅速发展,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类矛盾层出不穷,进入诉讼领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此类案件大多涉及工程量结算、工程款支付及工期延误等问题,并与拖欠民工工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等关系民生、稳定和发展大局的多种元素揉合,日益成为法院审判工作关注的重点和难点。这类案件争议标的额巨大、专业性强,往往需要专业机构对工程款、工程量进行评估鉴定,由此确定最基本的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事实。因此专业的工程造价鉴定在此类案件中占有重要因素,甚至是一定程度上的决定性因素。1但从司法实践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下简称建工案件)的司法鉴定存在费用高、效率低、定论难等诸多问题,已逐渐成为此类案件欠拖不决、服判率低的制肘因素,直接影响到法院的权威和公信。本文以成都中院审理的建工案件涉及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评估问题为分析标本,旨在提出完善现行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制度的建议,以求抛砖引玉。 一、建工案件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四难”现象 应该说,我国为规范建筑市场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制体系,上至全国人大通过的《建筑法》、《合同法》,下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规

章和政策,甚至行政机关还制定了规范各类建设工程合同文本指导建筑市场的参与者。但事实证明,在繁荣的建筑市场背后,还存在着大量无资质揽工程、无书面合同做工程、工程质量不高、“烂尾楼”、工程款拖欠等非正常现象。由此引发工程量结算、工程款支付的诉讼,就需要专业机构对此进行评估鉴定。司法实践反映出建工纠纷案件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存在四难现象。 (一)因鉴定费用畸高,放弃申请,导致举证难 绝大部分建工纠纷案件都是因为发包方拖欠建筑承包方或实际施工 人的工程款而引发。从一般的举证责任来讲,作为原告的实际施工人或承包方有义务提供被告拖欠工程款的事实和数量的证据,司法实践中,原告方或根据合同的约定或根据实际发生的一些往来凭据做出工程决算并作为 证据提供,而被告则往往以证据系原告单方提供而不予认可或不予质证。此时,当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时,2法院只能要求原告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由于鉴定费用高昂,本来就是被拖欠工程款的弱势方原告常无力承担该费用而不得不放弃申请。一旦原告不申请司法鉴定,法院难以查清案件事实,实体正义很难实现,即使以举证不能做出判决也没有真正解决纠纷,特别是在涉及拖欠民工工资的建工案件中,甚至埋下更严重的隐患,所谓司法的终决功能也无从实现。如在甲公司诉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整改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既是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技术性工作,同时也是司法审判证据链的组成部分,因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然有其二者结合的特点,表现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具有技术路线和工作程序。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可分为两个基本阶段。第一阶段以委托和受理为开端,到出具鉴定听证勘误报告结束,主要任务是收集工程造价鉴定计算的事实依据。由当事人对其主张举证,进行相应的鉴定质证、认证,依据有效的证据进行专业性鉴定计算。第二阶段从送达工程造价鉴定听证勘误报告开始,至庭审质证后结束,主要目的是通过当事人对鉴定听证勘误报告和鉴定报告提出的异议,解决工程造价鉴定依据的事实问题和适用规范问题。两个阶段均以当事人会议为基本形式,贯穿鉴定举证、听证、质证、认证的行为过程,鉴定人在充分听取当事人对鉴定的主张、申辩以及对鉴定报告异议的基础上,根据委托鉴定内容,做出工程造价鉴定结论。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阶段应注意的问题 查阅案卷。查阅案卷是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重要工作。在一般工程造价咨询预、结算业务中,技术结论大多是格式化的,而诉讼案件中要求解决的工程造价问题使每个案件都有其个别性,只有在查阅案卷的基础上,才有可能了解案件的事实,明确争诉的焦点,理解委托内涵,为鉴定工作的展开奠定基础。 收集证据。鉴定结论是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是成立在证据之上的证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的形成同样必须依靠证据,证据的合法性是鉴定结论能够被采信的基础,其中,证据确认的程序是其合法性体现的充要条件。因此,在确认证据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环节: 1)要做到全面接纳证据,鉴定人不应以不属工程造价资料或与鉴定内容无关的主观判断拒收证据资料,也不应在当事人提交证据时做出对效力判断的表示。 2)所有的证据均应经过交换和相应的鉴定质证。当事人对其鉴定主张所提交的证据资料均应填写资料目,并附简要的证明作用说明。所有的鉴定证据资料当事人之间均应进行证据交换,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应附注说明对其法律效力、证明作用的意见。根据当事人提交证据资料、主张及申辩意见,鉴定人可组织召开当事人会议,对争议鉴定证据进行相互鉴定质证,鉴定人认为须明确的事项,也应向当事人提问。(附证据资料目录、证据资料核对意见格式) 3)对证据的确认应与法庭审判程序相配合。建筑工程中的合同、约定、签证等是工程造价计算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民事诉讼审理的核心内容。鉴定人应对鉴定证据效力确认权有明确的界定认识,切忌“以鉴代判”超越职权。一般来说,鉴定证据是否符合工程造价技术规范及其效力问题应由鉴定人确认;对涉及案件定性问题的事件、行为如合同、协议效力问题由委托方认定。须由委托方认定的证据,应及时交由委托方认定其效力后再行鉴定,或在可能条件下设定认定不同结果情况下的不同的鉴定结论供委托方庭审质证后确认现场勘测。一般工程造价预、结算业务均是以设计图纸、或记录施工状况的竣工图、签证等规范资料进行工程造价计算,要求的结论也往往是标准的、格式化的计算内容。而因工程造价发生民事诉讼纠纷,大多就是因为施工资料不齐全或未按合同履行行为,才形成对造价的争议。因此,现场勘测是取得鉴定事实依据的重要环节,对有勘测条件的,均应进行现场勘测。 鉴定记录。鉴定记录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比一般性工程造价业务增加较大的工作内容。与普通的工程造价业务相比较,在鉴定过程中形成工程造价计算依据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一个显著特点。对一些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有可能在鉴定中达成协议;对一些当事人的鉴定主张,有时需要在现场勘测或调查中落实事实。因此,鉴定人应做好鉴定过程中相关内容的

201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附录表格

附录A关于鉴定委托的复函 XX价鉴函【20XX】XX号 (委托人): 我方收到贵方就项目(案号)的鉴定委托书,现回复如下: 1我方接受贵方的委托书(如不接受,简要说明理由),鉴定工作按照贵方要求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规定的程序进行。 2我方将在本函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贵方送达《鉴定组成人员通知书》,请贵方及时告知各方当事人,以便当事人决定是否申请本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回避。 3在鉴定过程中,遇有《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3.3.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我方有权终止鉴定,并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有关鉴定费用。 4请贵方提供证据材料,见所附《送鉴证据材料目录》。 5鉴定期限按《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规定的鉴定时间计算。如需延长,另向贵方申请。 6鉴定费用:按鉴定项目争议标的(或所涉工程造价) %计算。 鉴定费应在贵方移交送鉴证据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鉴定意见书发出前,应支付完毕。 鉴定期间,贵方单方面取消鉴定委托或终止鉴定的,鉴定费将不予退还。 7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人:联系电话: 传真:电子邮箱: 鉴定机构(公章) 年月日

附录B终止鉴定函 XX价鉴函【20XX】XX号致 (委托人): 贵方委托我方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的项目(案号:XXXX),因存在《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3.3.6条第 XXXXXXX项原因,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我方要求终止鉴定,并退还所有鉴定材料。 鉴定机构(公章) 年月日

附录C鉴定人员组成通知书 XX价鉴函【20XX】XX号: 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的有关规定,现将贵方委托的(案号:XXX)—案的鉴定人员组成名单通知如下: 鉴定人:,专业及注册证号:,职称: 鉴定人:,专业及注册证号:,职称: 鉴定人:,专业及注册证号:,职称: 辅助人员:,专业及注册证号:,职称: 辅助人员:,专业及注册证号:,职称: 1本鉴定机构声明: 1) 没有担任过鉴定项目咨询人; 2) 与鉴定项目没有利害关系(除该项目的鉴定费用外)。 2鉴定人声明: 1) 不是鉴定项目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 与鉴定项目没有利害关系; 3) 与鉴定项目当事人、代理人没有其他利害关系。 如果当事人对本鉴定机构和以上鉴定人申请回避,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委托人或本鉴定机构提出,并说明理由。 3本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承诺: 遵守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及仲裁规则的规定,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按照委托书的要求,廉洁、高效、公平、公正的作出鉴定意见。 鉴定机构(公章) 年月日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编号: 梅列区(陈大镇、洋溪镇、徐碧街道、列西街道及林场)2013年度农村饮水安全项目C标段工程 合同工程完工(单位)验收 鉴定书 单位工程名称:梅列区(陈大镇、洋溪镇、徐碧街道、列西街道及林场)2013年度农村饮水安全项目C标段工程 梅列区(陈大镇、洋溪镇、徐碧街道、列西街道及林场)2013年度农村饮水安全项目C标段工程完工(单位)验收工作组 2014年11月19日

项目法人: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政府徐碧街道办事处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政府列西街道办事处 福建省三明市郊国有林场 三明市梅列区陈大国有林场 三明市梅列区台江国有林场 代建机构:无 设计单位:三明市兴科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监理单位:福建省泉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福建省上鸿杭阳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单位:无 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无 运行管理单位:徐碧街道廖源村村民委员会 徐碧街道洋山村村民委员会 徐碧街道后洋村村民委员会 列西街道小蕉村村民委员会 福建省三明市郊国有林场 三明市梅列区陈大国有林场 三明市梅列区台江国有林场 验收时间:2014年11月19日 验收地点:

前言 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及有关文件要求,2014年11月19日,在区水利局会议室主持召开了梅列区(陈大镇、洋溪镇、徐碧街道、列西街道及林场)2013年度农村饮水安全项目C标段工程完工(单位)工程验收会议,参加会议的有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政府徐碧街道办事处、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政府列西街道办事处、福建省三明市郊国有林场、三明市梅列区陈大国有林场、三明市梅列区台江国有林场(建设单位)、福建省泉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单位)、福建省上杭鸿阳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三明市兴科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单位)、徐碧街道廖源村村民委员会、徐碧街道洋山村村民委员会、徐碧街道后洋村村民委员会、列西街道小蕉村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的代表。会议成立了梅列区(陈大镇、洋溪镇、徐碧街道、列西街道及林场)2013年度农村饮水安全项目C标段工程完工(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名单附后),与会代表察看了工程现场、查阅了工程资料,并听取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工作汇报,经过充分讨论和认真研究,原则同意梅列区(陈大镇、洋溪镇、徐碧街道、列西街道及林场)2013年度农村饮水安全项目C标段工程完工(单位)工程验收,并形成了《梅列区(陈大镇、洋溪镇、徐碧街道、列西街道及林场)2013年度农村饮水安全项目C标段工程完工(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一、合同工程概况 (一)合同工程名称及位置 1、合同工程名称:梅列区(陈大镇、洋溪镇、徐碧街道、列西街道及林场)2013年度农村饮水安全项目C标段工程。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模板(1)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模板 Construction project cost consultation contract template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模板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盖章) 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 住所: 开户银行: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工作流程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工作流程 接受委托书——委托事项审查——鉴定依据审查——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确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审核初审结果——发送鉴定书(或者鉴定报告)——归档保管。 一、接受委托书按照程序通则的第十二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一)、委托事项审查 1、接受委托鉴定的条件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2、拒绝接受委托鉴定的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A、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B、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C、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D、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E、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F、不符合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条件的; G、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3、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的条件: A、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B、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C、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D、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E、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二)、鉴定依据审查虽然程序规则的第十三条规定: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但是被委托人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以鉴别真伪,为下一步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编号: xxxxxxxxxx工程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合同名称:xxxxxxxxxxxxxx工程 xxxxxxxxxxxxxx工程验收工作组 2016年7月25日

前言 2016年7月25日,xxxxxxxxxx建设管理中心在xxxxxx市 主持召开xxxxxxxxxx工程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会,参加会议的有xxxxxxxxxx建设管理中心、xxxxxxxxxxxx分局、xxxxxxxxxxx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xxxxxxxxxxx监理监测咨询有限公司、xxxxxxxx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专家和代表,会议组成了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工作组(名单附后)。 验收工作组依据国家建筑和xxxx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的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及强制性条文、已批准的xxxxxxxxxx建设工程设计文件、该项目施工合同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xxxx设施工程验收规程》(SL650-2014)的验收程序,对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进行了现场检查,听取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现场管理单位的汇报,检查了工程档案资料,讨论并通过了《xxxxxxxxxx工程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开完工日期: 本工程开工日期为2014年9月1日,完工日期为2016年月日。 主要工程量: 土方m3(其中土方开挖m3,土方回填m3);石方m3; 混凝土m3。 工程内容及施工过程: 该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新建生产业务用房1130.69平方米,围墙174米,绿化200平方米,硬化865平方米,电动大门1座,消防水池1个,化粪池1座。 本工程开工日期为2015年9月29日,完工日期为2016年月日,主要工程施工过程如下: 2014年9月29日-9月30日,完成基础开挖和验槽; 2014年10月1日-10月6日,完成基础砼浇筑; 2014年10月7日-2015年6月3日,完成房屋主体框架建设; 2015年6月3日-2015年6月7日,完成楼房主体封闭; 2015年6月15日-11月16,完成屋面、装饰装修、给排水及采暖工程、电气工程、建筑节能。 2016年月日-2016年月日,完成大门、围栏、硬化、绿化及房屋装饰工程的后期整改处理。 质量事故及缺陷处理: 无质量事故及缺陷。 主要工程质量指标:

最新最准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住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点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点 (一)开展工作的复杂性。由于诉诸法律以后,双方站在各自的立场上,分别提供一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造成双方各执一词、互相矛盾;或拒不配合,不提供任何资料。开展审计工作的依据性资料严重缺失,只能依据法院卷宗中的调查笔录和双方各自提供的资料分析、鉴别使用。 (二)结果的重要性。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司法鉴定作为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鉴定结果就显得尤为重要。建筑工程造价一旦进入司法鉴定程序,其影响往往是很大的,轻者影响工程造价结果的准确性,重者将导致相关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等。 (三)程序的严格性。司法程序有着严格性。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作为司法工作的一种延伸,其基本程序可分为两个基本阶段。第一阶段以委托和受理为开端,到出具司法鉴定初稿结束。司法鉴定人的主要任务是收集工程造价鉴定计算的事实依据,依据有效的证据进行专业鉴定计算。第二阶段从当事人对司法鉴定初稿提出书面异议开始,到庭审质证后结束。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当事人对鉴定报告提出疑义,解决工程造价依据的事实问题、计算准确性问题、适用的规范问题,司法鉴定人在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及对报告异议的基础上,根据委托鉴定的内容,对鉴定报告初稿进行修改,出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 (四)现场勘察的隐蔽性。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一般在工程处于工程完成阶段或工程使用阶段开展。这时往往隐蔽工程也已全部或

部分完工,比如主体结构发生裂缝,产生的原因就是多方面的,撇开外部影响(如冲击、震动、人为破坏等),其工程内因就有材料质量问题、材料配比问题、施工工艺问题等等,而这些正是承发包双方互相追究责任、索赔和反索赔的焦点。由于鉴定工程中查看的现场往往不是原始状态,故工程的隐蔽性强,要求我们的司法鉴定人员要有很好的专业分析能力。

CECA-GC8-2012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

1总责 1.0.1为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咨询人员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严格鉴定程序,提高工程造价鉴定成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 1.0.3工程造价鉴定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独立性原则; 3公正性原则; 4客观性原则。 1.0.4承办工程造价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必须是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取得了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1.0.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围,接受国家、政府等有权机关的委托开展鉴定活动,超出资质等级许可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无效,并应承担相应责任。 1.0.6 鉴定机构中主办工程造价鉴定的人员(以下简称鉴定人员)必须是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于该鉴定机构的执业造价工程师,但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人员,不得从事鉴定业务。 1.0.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鉴定受托人应不受理其业务: 1、委托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2、委托事项超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围的; 3、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等级围的; 4、对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的; 5、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 6、当事人对委托事项不配合,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 7、不符合本规程第1.0.8条规定的; 8、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鉴定机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已提供的所有资料。 1.0.8鉴定受托人在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鉴定: 1、发现委托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2、发现委托事项超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围的; 3、发现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等级围的; 4、发现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 5、发现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 6、当事人对鉴定受托人发出威胁,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 7、委托人对委托事项不配合或不履行应尽的责任或义务,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 8、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9、鉴定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 10、鉴定受托人无法预收到鉴定费用的; 11、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终止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

郎溪县2014年凌笪乡独山水库小流域水土保持施工1标单位工程验收 郎溪县2014年凌笪乡独山水库小流域水土保持 施工1标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 2015年8月25日

验收主持单位:郎溪县水务局 项目法人:郎溪县水务局 设计单位:宣城市水利水电建筑勘测设计院施工单位:安徽省中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云南世博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质量监督机构:郎溪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运行管理单位:凌笪乡人民政府 验收时间:2015年8月25日

验收地点:郎溪县水务局

根据《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水土保持工程验收工作指南》及相关水利工程建设规定规程,2015年8月25日,郎溪县水务局在郎溪县主持召开了郎溪县2014年凌笪乡独山水库小流域水土保持单位工程验收会议。郎溪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郎溪县水务局、凌笪乡人民政府、宣城市水利水电建筑勘测设计院、云南世博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中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单位的代表与专家参加了会议,会议成立了郎溪县2014年凌笪乡独山水库小流域水土保持工程施工1标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名单附后)。 验收工作组成员察看了工程现场,听取了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运行管理、质量监督等单位的工作汇报,查阅了工程档案资料, 并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形成鉴定意见如下:

、合同工程概况 (一)合同工程名称及位置 合同工程名称:郎溪县2014年凌笪乡独山水库小流域水土保持工程施工1标合同工程。 置:独山水库小流域位于凌笪乡独山村境内。 (二)合同工程主要建设内容 郎溪县2014年凌笪乡独山水库小流域水土保持工程主要内容为:主要包括生物措施治理、基本农田建设和工程措施治理,总投资100万元。生物措施包括封山育林、水保林、经果林。治理规模为300hm2建设水保生态防护系统。其中封禁治理234hm2水保林58hm2经果林8hm2基本农田建设是坡改梯,规模为2hm2计划修建水保工程18处:其中拦砂坝1座,护岸1处,沉砂池15座,塘坝整治工程1座。 (三)合同工程建设过程 1、施工准备:2015年2月5日?2015年3月9日为施工准备阶段。施工单位搭建临时设施,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采购原材料,组织施工机械进场。 监理单位组织设计等有关部门进行技术交底和施工图纸会审,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建设单位组织各单位进行了项目划分,办理工程有关报建手续。 2、本单位工程自2015年3月10日正式开工,2015年7月28日完工。 3、施工过程 2015年3月10日开始董树头塘坝整治工程,6月12日塘坝整治工程完工。2015年6月8日开始铺设草皮,6月12日草皮铺设完成。2015年3月23日,开始挡墙加固工程,5月15日挡墙加固完工。3月26日开始拦砂坝建设工程,4月7日工程完工。4月5日坡改梯建设工程,7月15日改造完 成。4月16日沉砂池开始施工,7月24日施工完毕。2015年7月28日工程完工。 二、验收范围 郎溪县2014年凌笪乡独山水库小流域水土保持工程即塘坝整治工程、拦砂坝工程、沉砂池工程、坡改梯工程共4个分部工程。 三、合同执行情况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住建部发布《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2018年3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66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262-2017,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ff16283185.html,)公开,并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 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建标[2013]169 号)的要求,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完成的。编制过程中,本规范编制组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与正在实施和正在修订的有关国家标准进行了协调,经多次讨论,反复修改,先后形成了“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经审查,报批定稿。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5 鉴定 5.1 鉴定方法 5.1 .1 鉴定项目可以分类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的,鉴定人应分别进行鉴定后汇总。 5.1 .2 鉴定人应当根据鉴定项目证据材料是否完整、充分、详细,优先选择能准确进行鉴定的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如受证据所限,可采用概算、估算的方法进行鉴定。 5.1 .3 根据案情需要,鉴定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根据当事人的争议项目列出鉴定意见,便于委托人判决或裁决。 5.1 .4 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可从专业的角度,促使当事人对一些争议事项协商达成妥协性意见,妥协性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当事人各方签字(盖章)确认。 5.1. .5 5 鉴定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通过鉴定逐步减少或趋于明确,有和解意向时,鉴定人应当从专业的角度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并将此及时报告委托人,便于争议的顺利解决。 5.2 鉴定步骤

最新最准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住所:住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年月日年月日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CECA-GC8-2012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

CECA-GC8-2012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

1总责 1.0.1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咨询人员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严格鉴定程序,提高工程造价鉴定成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 1.0.3工程造价鉴定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独立性原则; 3公正性原则; 4客观性原则。 1.0.4承办工程造价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必须是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取得了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1.0.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接受国家、政府等有权机关的委托

8、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鉴定机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已提供的所有资料。 1.0.8 鉴定受托人在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鉴定: 1、发现委托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2、发现委托事项超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的; 3、发现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等级范围的; 4、发现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 5、发现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 6、当事人对鉴定受托人发出威胁,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 7、委托人对委托事项不配合或不履行应尽的责任或义务,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 8、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报告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主将老师:何丹怡 如何做好工程造价鉴定工作 一、司法鉴定的概念和特点 二、司法鉴定与传统的结算审核的区别 三、鉴定工作中的难点及其处理方法 四、报告的格式 五、总结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及特点 概念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据其专门知识,对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做出结论的活动。 特点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作为一种独立证据,是工程造价纠纷案调解和判决的重要依据,客观、科学和准确的鉴定结论,直接关系到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和认定。在建筑工程诉讼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与传统的结算审核业务的比较

三、司法鉴定的难点和处理方法 1.材料价格的确定 工程项目中采用的材料数量、种类、品牌、型号繁多,且市场上同品种、同品牌、同型号的材料价格也都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更何况不同品牌和不同型号的材料了。 在工程审价中,材料的价格确定主要是看双方合同的约定、工程造价信息、双方签证确认的价格、经建设单位确认的材料发票或供货合同(如果材料发票和供货合同未经建设单位的确认,仍不能做为结算和司法鉴定的依据)等;在司法鉴定项目中,没有约定的材料价格很难再达成一致意见,而材料价格却是影响造价的主要因素,定价难但又很重要,因此对于材料价格的取定就显得非常关键。根据我们的实践工作,材料价格的确定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有约定、无约定、约定不明。 ● 有约定。分两种情形: ● 情形一双方对确认的单价无异议,即从约定。 如:合同约定采用施工时期的信息价做为结算价,缺少部分采用签证价,且双方对信息价和签证价均无异议的。 ● 情形二价格确认后有异议例: 背景:合同约定“材料结算价格执行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价,信息没有的双方签证确认”。其中,600*600抛光砖,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市场参考价为54元/m2,但没有具体品牌;实际使用的是600*600鹰牌抛光砖,双方签证价为105元/m2(未含采保运杂费)。被告(建设方)认为,按双方签证价格高出了信息价的90%,不同意支付,要求执行信息价格。 问题:105元/m2 的价格该不该给? 鉴定分析:由于造价管理站公布的信息价不注明品牌,与实际使用的鹰牌砖没有可比性;其次鉴定机构无法了解600*600鹰牌抛光砖价格的签证背景。因此,鉴定依据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签证单价进行计价。 约定不明依据合同约定条款无法确定材料价格例: 背景:按合同约定的材料单价结算原则:“材料价格执行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价,信息价没有的,由双方按市场实际签证确认。”某项目采用886系列1.5厚的铝合金门窗,按合同约定应该采用信息价,结算时发现造价信息间断公布铝合金门窗的信息价,施工期间正好没有公布,也没办理签证手续。 问题:如何确定铝合金门窗的价格 鉴定分析:由于施工期间没有886系列信息价,但有90系列的信息价。经分析比较(详见对比分析),两种系列的铝材用量相差不大,则参考了90系列的单价;但在信息价中又找不到对应规格的价格(1.6.*2.1),鉴定工作人员又在90系列的基础上,查找规格最齐全的年份(与施工时间相差一年),经比对(见下表分析),同规格的价格都很接近,因此,对于施工期间没有对应规格的单价,直接套用了此前1年的90系列的价格。 系列替代90—886 铝合金消耗量 年份替代(规格不全)施工年份次年—施工期间 886B系列推拉窗重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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