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与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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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法律知识点

物权法法律知识点

引言:物权法是指以物为对象的权利,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对物上享有绝对权利的法律制度。

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公平交易、保护个人和社会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物权法的法律知识点,包括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的内容和限制、物权的保护以及物权的终止。

一、物权的基本概念1. 物权的定义及特征- 物权的定义:物权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对某种物质对象拥有的绝对支配权利。

- 物权的特征:绝对性、直接性、排他性、处分权、追索权。

2. 物权的法定原则- 物权的平等原则:任何人在民法上享有平等的物权。

- 物权的公示原则:个人或法人对物权的行使应当向公众公示,以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 物权的出让原则:物权可以依法转让或者处分。

3. 物权的主体和客体- 物权的主体: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物权的客体:具有经济价值的可体现物质对象。

二、物权的取得方式1. 物权的合法来源- 原始取得方式:包括依法承继、依法赠与、依法继承等。

- 转移取得方式:包括买卖、交换、捐赠、抵偿债务等。

2. 对抗取得和无因管理- 对抗取得:在无需征得原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新的物权人以善意取得物权。

- 无因管理:指对抗取得的物权因无效而丧失的情况。

3. 物权的以物抵债和强制执行- 以物抵债:债务人将其拥有的物质对象转移给债权人作为偿还债务的方式。

- 强制执行:在违约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法要求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包括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

三、物权的内容和限制1. 物权的内容- 使用权:物权人拥有对物体使用、收益的权利。

- 支配权:物权人拥有在法律范围内对物体支配的权利。

- 担保权:物权人将物质对象作为担保物的权利。

- 资产权:物权人有权享有物体带来的资产收益。

2. 物权的限制- 公共利益限制:国家依法对公共利益进行限制,如征地拆迁、环保限制等。

- 个人和社会利益限制:法律对个人和社会利益进行限制,如限制烟草销售、管制毒品等。

国际私法第七章 物权

国际私法第七章  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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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物权的概念 “ 物权 ” 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上的概念 , 在英美法中 与之相对应的概念是 “ 财产权 ” 。 ( 二 ) 物权的主体 在大多数国家 , 自 然人 、 法人 、 国家均可 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取得物权并享有同等的法律保 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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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物权的客体 物权的客体是物 , 但各国民法对 “ 物 ” 的 理解和规定并不一致 。 大陆法系的大多数国家认 为物仅为有体物 。 我国 《 物权法 》 规定 :“ 本法所称物 , 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 法律规定权利 作为物权客体的 , 依照其规定 。” 这说明我国物 权的客体并不仅限于有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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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物权的取得 、 变更和消灭 对物权的取得 、 变更或消 灭 , 各国 规定也 不尽相同 。 以所有权的取得 ( 转移 ) 为例 , 根据 《 法国民法典 》 第 1583 条的规定 。 ( 六 ) 物权的保护方法 在民法上 , 物权的保护方法 , 主要有物权人 请求停止侵害 、 排除妨碍 、 恢复原状 、 返还原 物 、 消除危险 、 损 害赔偿等 , 但不同 国 家在 具体规定的 方法上亦有所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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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几种特殊物权的法律适用
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这一冲突原则虽然被各国 广泛采用 , 但并不意味着任何一种国际物权都必 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 有些国际物权关系 , 如运 输途中 的货物的物权 、 交通运输工具的物权 、 信托物权 、 国 家财产的 物权 、 位于无主土地上 的财产的物权等 , 因其自身的特殊性 , 往往需要 用特殊的冲突原则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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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物权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解决物权的法律冲突 , 各国普遍采用 “ 物权 法则 ”, 即物之所在地法 。 一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历史发展 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这一原则的产生可追溯到 13 世纪的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时期 。 巴托鲁斯提 出 : 人法应适用住所地法 , 物法应适用 物之所 在地法 。

物权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物权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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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民事特别法 • 1、《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公布,同年 10月1日施行)。主要是第三章关于抵押权的 规定、第四章关于质权的规定和第五章关于留 置权的规定。另在第七章关于不动产和动产的 定义性规定(第92条)。 • 2、《海商法》(1992年11月7日公布,1993 年7月1日施行)。主要是第二章关于船舶所有 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的规定。 • 3、《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公布, 1996年3月1日施行)。主要是其中第三章关 于民用飞行器所有权、抵押权和优先权的规定。 • 4、《矿产资源管理法》《森林法》《水法》 《渔业管理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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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模式
• 现实交付模式:动产物权包括动产所有权转让和设立动产 质权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 其他替代交付模式: • 第一,简易交付。 • 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转让前,权利人 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 第二,让与返还请求权 • 草案第三十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转让前,第三人占 有该动产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 替交付。” • 第三,占有改定。 • 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出让人应当将 该动产交付给受让人,但双方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 产的,物权自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合同关系
配偶关系
精神性人格权
他物权关系
侵权关系
亲子、收养
物质性人格权
担保物权
不当得利关系
继承关系
用益物权
无因管理关系
占有 (事实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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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请求权
• 物权请求权作为物权的重要保护方法,是指在物 权受到侵害或者具有被侵害危险时,物权人享有 特定的请求权以保护自己的权利。 • 物权请求权的种类 • 第一,返还原物请求权 • 第二,排除妨害请求权 • 第三,消除危险请求权 • 第四、是否包括确认请求权? • 草案第37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 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物权特征

物权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它既有人对物的内容,同时又具有直接对抗一般人的效力。

二、物权的特征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物权是一种人对物的直接支配、管领的排他性权利,物权的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而物权人以外的其他人都负有不妨碍物权人行使、实现物权的义务,是不特定的。

物权是一种对世权、绝对权。

债权则是只能由特定的权利主体对特定的义务主体享有,其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产生的,债权也被称为相对权、对人权。

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之物,不包括行为和精神财富。

物权的客体是物,这使物权与债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区别开来,同时,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之物,这就是物权作为支配权所必需的。

债权的客体可以是行为等。

3.物权的内容是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对物的直接支配和管领,意味着其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仅凭自己的行为即可,无须他人的行为,而债权得通过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才能实现。

物权的支配性是物权的本质所在。

4.物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二、同一物上不能有内容互不相容的两个物权,因此物权有独占性。

物权的支配性决定物权是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排他性。

5.物权具有法定性物权,因其具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效力,故物权的创设、内容和效力均由法律规定,而不容当事人私自约定。

6、物权具有追及权和优先权效力所谓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都可以追及其物,向实际占有人主张其权利。

所谓优先权,是指同一物上有数种权利时,物权具有较其他权利优先行使的效力。

典型的例子,就是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7、物权的设立必须公示,通常动产以交付为公示,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

它的特征有:物权是权利人对于物的权利;物权是由权利人直接行使的;物权是以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为内容的;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三、物权的概念(一)物权的定义学习物权法,必须首先了解物权的概念。

在民法理论上,关于物权的定义,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简述物权行为理论

简述物权行为理论

简述物权行为理论
物权行为理论是指一种解释和解构物品和物权的理论框架,它包括了物品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等属性,以及与这些权利相关的行为和责任。

物权行为理论首先强调了物品的所有权,即物品的拥有者对其具有排他性的控制权。

物权行为理论认为,所有权是一种权利,拥有者可以享有并行使对物品的支配权,包括使用、转让、收益和摧毁等权利。

所有权也被认为是一种采取行动的权力,拥有者可以通过控制物品的使用来实现其个人价值。

物权行为理论提到了收益权,即非所有者对物品所获得的经济或非经济利益的权利。

收益权可以通过许可、特许经营等方式进行转让,使得非所有者能够享受到由物品所带来的收益。

通过收益权的转让,物权行为理论认为可以实现物品的最大化利用,以及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物权行为理论还关注物权行为的规范和责任。

物权行为的规范可能通过法律、契约或道德准则来约束和规范。

物权行为理论认为,所有者对物品的行为应该符合社会和公共利益的要求,不能对他人的权益造成损害。

物权行为的责任是对物品和他人负责,以确保社会和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物”成为物权客体的条件或要求
物权的客体为物,但并非任何物均可构成物权的客体。作为物权 客体的物通常是指:
有体物 特定物 独立物
一、物权的客体原则上须为“有体物” 1、“有体物”为法律概念,自然界的物并非都能成为法律意义上 的物。
非人格性 民法上的“有体物”要求具备 可控性
效用性
问:在民法上,人体器官是物吗?日月星辰是物吗?
要点提示:
物权法关于物的独立性的确定,具有人为的或观念的色彩!
何谓“一个完整的物”?
单一物:在客观形态上能够独自成一体的物 “一物”的法律形态

合成物:由数个单一物合成为一整体,法律上或交易观念
视其为一物。如手机、汽车、电脑、一双鞋、一双 袜子、嵌有宝石的项链或戒指等
集合物:由多个单一物或合成物聚合而成,法律上或交易观念
以 上视其为一物。如一群羊、以企业整体财产作为担保 物等。组成集合物的各个物本身具有独立性,集合 后又具有某种整体的经济效用和交易价值。
总结提示: A\物权的客体须为独立存在的“一物”,旨在保障对财产的正常使用和 支
配,同时避免交易的复杂和困难;
B\“物的一部分”通常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例如一间房屋的门窗、一
与债权的比较: (1)债权为最典型的相对权。在债权关系中,债权人与债务人都是特 定的,债权的效力只能及于特定的人——债权只能对特定的债务人产生 约束力,债权人原则上只能对特定的债务人主张其权利,而不能对第三 人主张权利。 (2)物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第三人,故物权可能被任何第三人所侵 害,任何第三人均有可能成为物权诉讼的被告;债权的义务人为特定的 债务人,故债权原则上只能被债务人侵害,通常情况下,只有债务人才 能成为债权诉讼中的被告。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物权的种类和分类

物权的种类和分类

物权的种类和分类一、物权的种类基于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各国民法都对物权作出明确的规定。

因社会经济制度、历史文化传统的不同,各国民法上规定的物权种类参差不一,但大都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类:(一)所有权这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财产的权利。

所有人可以对其所有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可以排除他人违背其意志所为的干涉。

所有权是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

为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从所有权中可以分离、派生、引申出各种其他的物权。

(二)用益物权这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等。

(三)担保物权这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四)占有这是指对物的控制、占领。

占有究竟.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还是一种权利,各国的立法例是不一致的。

有认为是权利的,如《日本民法典》在第2编物权的第2章专门规定了占有权。

该法第180条规定:“占有权,因以自己之意思,事实上支配而取得o ”还有的认为占有是受法律保护的一种事实状态,如《德国民法典》在第3编物权法的第2章对占有的规定。

二、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在学理上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通常对物权作以下的分类:(一)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

因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做自物权。

所有权是最典型的自物权。

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

他物权是对他人财产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

(二)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分类。

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杈、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方法、成立要件等各有不同,一般来说,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交付,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

、(三)本权与占有《曰本民法典》认为占有是一种基于卖际支配的物权。

物权名词解释

物权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物权法:是指调整人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国家)基于对物的支配而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物权法即形式意义的物权法,专指民法典的物权编而言;广义的物权法即实质的物权法,凡是调整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都属之。

∙ 2.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3.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物权或者更新物权的法定内容。

∙ 4.物权变动: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5物权公信原则:是指依法定方式进行公示的物权,具有使一般人信赖其正确的效力,即使公示的权利状况与真实的权利状况不符,法律也对信赖公示的善意第三人从公示的物权人处取得权利仍予以保护。

∙ 6.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保管、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7.登记要件主义:是指物权变动以完成登记公示为其生效要件,仅当事人变动物权的意思而未依法予以登记公示的,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8.预告登记:是指为了确保实现债权,以保障将来取得不动产物权,限制债务人重复处分将来的不动产物权而为的登记。

∙9.所有权: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自己的特定物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10.国家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11.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它是指数个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成一物,或者由所有人以外的人加工而成新物。

∙12.先占: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事实。

∙13.取得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占有他人的物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时间,而取得该物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1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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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
概念:物是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能够被人们拥有和控
制的财产。

特点:
1.非人格权:人的组织、器官等脱离人体之后是物
假牙、心脏起搏器等植入人体后不是物
尸体是特殊的物,只能根据死者的遗愿和当地的风
俗习惯进行处理
2.有体性
3.可支配性
4.独立性
二.物权
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就特定的物所享有的直接支配并且排除他人的干涉,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注意:
对物:直接支配: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对人:排除他人干涉
种类:
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三.物权法
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以法律形式制定,以物权法的名义存在 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不以物权法的名义存在,但规定的是物权
关系
四.物权法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1. 种类: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方式创设物权的种类
2. 内容: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方式改变物权的内容
一物一权原则
概念:一物一权是指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同、效力相等的物权。

注意:所有权不能并存
以占有为成立要件的物权不能同时存在于一个物上(建
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
权)
两人或两人以上可以同时拥有一个物权
集合物上一般不成立所有权(特殊时可以)
对物的一部分不能建立所有权
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的方法:登记(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交付(动产物权的变动)
法定公示导致推定真实的效力
五.物权的效力
排他效力
所有权排他
以占有为成立条件的用益物权排他
以占有为成立条件的担保物权排他(质押)
优先效力
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物权优先于债权
物权与物权同时存在,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例外规定:
买卖不破租赁
海商法船舶
法定的优于约定的
工程款优先权
追及效力
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
人,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
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
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
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等登记的已经交付
给受让人
物上请求权
确认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
恢复原状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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