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民法物权(答案)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物权-物权概述)

第十二章物权概述12.1 复习笔记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1.物权的概念物权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换言之,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
该定义具有三方面的含义:(1)物权不仅是人对物的关系,也是人与人的关系。
(2)物权是支配权,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2.物权与债权的区别(1)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2)物权是绝对权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
(3)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
(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而债权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5)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立采合同自由原则。
(6)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而债权主要以行为为客体。
(7)物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债权具有暂时性。
二、物权的分类1.所有权与他物权(1)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2)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3)二者的区别表现在:①权利主体不同。
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人,义务主体是非所有人;而他物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所有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
②权利内容不同。
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而他物权的内容是受限制的、不完全的。
③权利存在的期限不同。
所有权的存在通常不受时间限制;他物权则不同。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1)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2)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用以确保债务的履行的物权。
(3)二者的区别是:①支配的价值不同。
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标的物必须有使用价值。
而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其支配的对象是担保物的交换价值。
②存续期间不同。
民法分论物权法总复习题及答案解析

民法分论总复习题及答案解析第一部分——物权概述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关于“物权”中的“物”,说法错误的是()A.原则上为有体物,也可以是无体物B.包括知识产权C.须是特定物D.须是独立物(B.权利成为物权的客体,仅限于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情况,如权利质权,但权利不是物。
)2、下列属于主物权的是()A.留置权B.地役权C.土地所有权D.抵押权(C.根据物权是否能够独立存在,物权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
AD两项是担保物权,从属与债权而存在并为债权服务,是典型的从物权。
BC两项是用益物权,但B地役权附属于需役地权利之上,C项是独立存在的物权。
)3、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
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
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
后甲发现,向丙追索。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B.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权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D.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A.因为物权具有追及效力。
4、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物权的是()A.土地承包经营权B.建设用地使用权C.典权D.海域使用权(C.因为物权法定主义)5、关于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生效,只是不具备物权效力B.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发生效力C.确定无效D.如果不在法律明确禁止之列,则确定生效(A.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
据此,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行为有效,但不具备物权的效力,而具有债权的效力)6、下列情形违背一物一权原则的是()A.所有权与他物权并存B.在同一物上设立数个内容相同的担保物权C.甲以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向乙银行设定抵押权以取得贷款D.甲乙共有一台笔记本电脑(B.同一物上不允许有性质不相容的物权并存)7、甲将3间私房中的两间作价10万元投入与丙合伙办厂,又将另一间出租给乙居住。
民法学——物权习题

《民法学》课后习题 第十二章 物权概述(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关于“物权”中的“物”,说法错误的是(B)A.原则上为有体物,也可以是无体物B.包括知识产权C.须是特定物D.须是独立物 2、下列属于主物权的是(C)A.留置权——担保物权(从物权)B.地役权——用益物权(附属于役地权利之上)C.地上权——用益物权D.抵押权——担保物权(从物权) 3、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
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
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
后甲发现,向丙追索。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A.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B.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权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D.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4、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物权的是(C)——物权法定主义A.土地承包经营权B.建设用地使用权C.典权D.海域使用权 5、关于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A.生效,只是不具备物权效力B.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发生效力C.确定无效D.如果不在法律明确禁止之列,则确定生效6、下列情形违背一物一权原则的是(B)——同一物上不允许有性质不相容的物权并存 A.所有权与他物权并存 B.在同一物上设立数个内容相同的担保物权 C.甲以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向乙银行设定抵押权以取得贷款 D.甲乙共有一台笔记本电脑 7、下列选项中取得所有权是基于公信原则的有(D) A.甲在垃圾堆拾取他人抛弃的旧物——通过先占取得所有权 B.甲从市场上以正常价格买到一件赃物——基于善良取得制度 C.甲从乙处买得一台电脑——基于正常的法律行为而取得 D.甲误将乙的房登记为自己的房,后甲将此房转让给丙,甲丙之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丙取得该房所有权 8、甲将3间私房中的两间作价10万元投入与丙合伙办厂,又将另一间出租给乙居住。
现甲因急事用钱,要将三间房屋转让。
法考物权真题及答案解析

法考物权真题及答案解析近年来,法考备考热潮不断高涨,其中物权是备受关注的一个重要考点。
作为民法的核心内容之一,物权的理论和实务都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深度。
因此,了解和掌握物权的相关知识对于考生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通过解析法考物权真题,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物权的考点。
一、题目解析物权作为法律规范人们对物的支配和处分权利的一种制度,是民法的核心要素之一。
因此,在法考中,涉及物权的考题也是非常多见的。
以下是一道典型的物权真题:某甲与乙签订合同,约定乙将他处的房屋以10万元人民币转让给甲,甲缴纳全款后即可办理过户手续。
甲依约支付乙10万元,并向乙索要房屋所有权证书。
在乙迟迟不予出示情况下,甲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出示房屋所有权的证明,并要求乙承诺出示该证明。
此时,法官应如何判决?二、答案解析根据题目所述情况,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这是一道关于物权领域的诉讼案例。
首先,甲与乙签订的合同约定了房屋转让的事项,即乙将房屋转让给甲。
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双方已经达成了合意。
然而,问题在于乙未能及时履行合同义务,未出示房屋所有权证书。
在解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表示的一致。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一旦成立,各方就应当按照合同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
甲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向乙支付了转让费用,因此有权要求乙出示房屋所有权证书。
而乙在此时拒绝出示,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证书是房屋所有权的具体体现,是权利的法定证明。
作为合同履行的一部分,乙拒不出示房屋所有权证书,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甲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出示房屋所有权的证明,并要求乙承诺出示该证明。
法官在判决时应支持甲的诉求,要求乙出示房屋所有权证书。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合同法的原则,法官应当判决乙出示房屋所有权的证明,并要求乙承诺出示该证明。
三、结语通过对法考物权真题的解析,我们不仅加深了对物权法律制度的理解,也对合同法和诉讼程序有了一定的认识。
民法-物权法(二)_真题-无答案

民法-物权法(二)(总分31,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权请求权。
关于物权请求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行为请求权B.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C.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D.须依诉讼的方式进行2. 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08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08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
2008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
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
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设立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设立3. 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
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
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有效,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B.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C.无效,对共有物的出租属于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D.有效,出租是以利用的方法增加物的收益,可以视为改良行为,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即可4. 潘某与刘某相约出游,潘某在长江边拾得一块奇石,爱不释手,拟带回家。
刘某说,《物权法》规定河流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行为可能属于侵占国家财产。
关于潘某能否取得奇石的所有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不能,因为石头是河流的成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从河流中分离后仍然属干国家财产B.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经有关部门许可即可以取得其所有权C.不能,因为即使石头是独立物,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也属于国家财产D.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
《民法典》物权-知识题库(共三套)

《民法典》物权编知识测试题(一)一、单选题(每题 3 分,共30 分)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下哪种情况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A. 房屋买卖未办理过户登记B.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C. 车辆转让未办理登记D. 企业设备抵押未登记答案:B。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等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
2.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管理。
A. 人民政府B. 登记机构C. 业主委员会D. 居委会答案:B。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3.甲将自己的房屋卖给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过户登记。
此时,该房屋的所有权()A. 归甲B. 归乙C. 甲乙共有D. 不确定答案:A。
不动产物权的转让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未办理过户登记,所有权仍归甲。
4.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 合同成立B. 交付C. 登记D. 付款答案:B。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5.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A. 不发生效力B. 发生效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C. 发生效力,但效力待定D. 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否发生效力答案:B。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6.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时发生效力。
A. 继承开始B. 办理继承登记C. 被继承人死亡D. 遗产分割完毕答案:A。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7.甲的房屋被乙无权占有,甲可以请求乙()A. 排除妨害B. 返还原物C. 消除危险D. 赔偿损失答案:B。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8.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A. 所有权B. 使用权C. 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D. 处分权答案:C。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物权-所有权)

第十四章所有权14.1 复习笔记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1.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所有权的特征(1)所有权是法定的财产权。
(2)所有权的主体为所有人。
(3)所有权是独占的支配权。
(4)所有权是无期限限制的权利。
(5)所有权是完全物权,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
(6)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有体物、特定物和独立物。
二、所有权的权能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四项权能。
1.占有和占有权(1)占有和占有权的概念占有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
占有人因占有可能取得占有权甚至所有权,即使不能形成权利的占有,在法律上也可获得保护,故占有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2)占有权的分类根据占有人是否有权占有某物,可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①有权占有,指基于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而享有对某物进行占有的权利。
②无权占有,指无本权的占有。
其通常可以分为两类: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a.善意占有,指占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自己没有合法根据而从事的无权占有。
b.恶意占有,指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没有合法根据而从事的无权占有。
③区别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意义a.如果占有人在购买由他人无权处分的财产时主观上是善意的,其占有该财产也是善意的,便可以依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
但恶意占有人则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对财产的所有权。
b.在不当得利的返还上,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都应当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权利人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2.使用权使用,是指民事主体按照财产的性能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
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占有财产,对财产有效地利用或从中获得经济上的利益的权利。
3.收益权收益,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基于财产而产生的物质利益。
收益权,是指从财产上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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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大校考 物权法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物权法 一、 简答题 1、简述物权变动的原因。 答:物权变动的原因,是指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物权变动的原因很多,从性质上可以分为三类: 民事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包括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例如有物权的抛弃、遗赠等;双方法律行为例如契约行为,这是物权变动的最常见、最主要的原因。 事实行为与事件。事实行为,如商品的生产和制造、遗失物的拾得等;事件,如法定期间的届满、物权人的死亡和继承的发生等。 公法上的行为。如行政行为或者法院的判决等。公法上的行政行为或者司法行为以及仲裁机构的裁决也可以引起物权的变动。例如因公用征收或者没收、法院及仲裁机构的裁判文书等而致物权变动。
2、返还原物和返还不当得利在性质、要件、效果上的区别。 答:概念:返还原物是指物权人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其占有的物的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是指不当得利的受益人与受到损害人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受损人享有向受益人请求返还不得当利的权利。 (1)性质上:返还原物请求属于物权请求权的一种。不当得利请求权是属于债权请求权一种。 (2)要件上区别:返还原物请求权要件构成是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人是所有权人或2018法大校考 物权法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者他物权人;他人无权占有动产或者不动产的事实;附有返还义务的相对人是现在的无权占有人。不当得利请求权构成要件是一方受损,一方获利;获利人获得利益缺少法律上的原因,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效果上的区别: 第一是返还财物的范围方面。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返还财物对象限于原物以及原物所产生的孳息,返还的目的是物的所有人恢复对其物的占有。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返还的可以是原物、原物所产生的孳息、原物的价金、使用原物所取得的利益,也可以是其他利益;返还的目的是将受益人所获得的的一切不当的利益,全部返还给受到损害的一方,剥夺受益人所获得的一切不当利益。 第二是否考虑过错方面。原物返还请求权人无需证明对方是否有过错,只要原物还存在,对方就负有返还的义务。如果原物不存在就应当具有赔偿的法律责任。不当得利的返还,在财产返还财产的范围上,根据获利人取得不当利益时,主观上是恶意还是善意来确定。如果取得不当利益时,主观上是善意的,返还的范围仅限于现存的财产,如果主观上是恶意的,除了返还现存的财产之外,对财产的灭失负有赔偿责任。第三返还的结果上不同。返还原物请求权以原物的存在为前提,如果原物不存在的话,只能要求赔偿损失。不当得利是以受益人获得的利益为标准,不论原物是否存在,只要受益人获得利益,就应负担返还的义务。
3、物上代位性的意义和基本规则。 答: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财产因损毁、灭失所得赔偿金等代位物上,其是担保物权的重要特征。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损毁、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2018法大校考 物权法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当担保物因他人之侵害而灭失、毁损时,债务人所得之赔偿金应作为代位物继续为债权之担保,债权人得对该代位物优先取偿。对于债务人转让担保物所得价款以及担保物因有损坏、贬值之虞而提前处分所得之价款或担保人另行提供的担保物,债权人亦同样有物上代位权。
4、所有权弹力性及其在物权法上的表现。 答: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是对所有权性质的一种描述。所有人在其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虽然占有、适用、收益甚至处分权都能与所有人发生全部或者部分的分离,但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如转让、所有物灭失),所有人仍然保持着对于其财产的支配权,所有权并不消灭。所有权权能的分离只是暂时的,分离出去的权能最终都要回复到所有权中来,使所有权恢复其原来的圆满状态。 表现:担保物权。当所有人为他人设定地上权或抵押权等他物权时,所有权几乎成为一个没有实质内容的空虚的权利,但所有权在所有人保持其处分力的限度内并不失去统一的支配力,一旦他物权消灭,则所有权自动回复其完全支配力。按照这种理解,物权是一种抽象的支配而不是利用物的权利,在所有权之上形成的他物权也只是所有权全面支配权作用的结果,一物之上只有一个所有权,即所谓“一物一权”主义。
5、简述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内容。 答:同一物上同时并存物权与债权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物权优先干债权得以实现。表现为四种情形: (1)所有权优先于债权。典型形态是:不动产一物数卖场合,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买受人,其所有权优先于未取得所有权的买受人之债权; 2018法大校考 物权法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2)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有物的担保的债权,就担保物得优先于一般债权人而受清偿。同样的道理,物的担保人破产肘,担保物不列入破产财产,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享有“别除权” (3)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 (4)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优先于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典型例子是《物权法》第20条规定的预告登记的效力。
6、简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并举一例说明。 答: (1)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 (2)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为无权处分。 (3)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即受让人对让与人无权处分行为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 (4)受让人支付合理的价格。 (5)已完成公示。转让动产或者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 例子:甲乙婚后购买一套住房,但仅以甲的名义进行了登记,不久二人感情不和分居,甲擅自将该房屋以自己的名义以市价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7、简述相邻权和地役权的区别。 答: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权利人,如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相邻权与地役权十分相似,都是存在于不动产上的权利,其目的都是发挥相邻不动产的利用效益。但二者毕竟是性质不同的权利,主要区别在于如下: 2018法大校考 物权法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第一,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相邻权为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内容的当然扩张成或限制,因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地役权则为相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基于 合同关系约定发生的所有权扩张或者限制。 第二,是否为独立的权利类型不同。相邻权不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或物权类型,而是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本身的限制或扩张,与所有权或使用权共存亡,不能单独取得或丧失。地役权则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 第三,二者对不动产利用关系的调节程度不同。相邻权是法律对邻近不动产的利用所进行的最低限度的调节,其对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与扩张程度较小;而地役权作为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与扩张的程度较大,是对土地利用所进行的较高程度的调节。 第四,二者在取得的有偿性上不同。相邻权中的当事人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时,只要不给邻人造成损失,通常是无偿的;而地役权的取得既可有偿,也可无偿,并且通常是有偿的。 第五,是否需要登记不同。相邻权的成立,无须登记;而地役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 其成立或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必须经过登记。
8、试述典当的性质。 答: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典当本质上是一种借贷关系与担保关系的复合,借贷是目的,担保是手段。典当非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以主债权合同在先,担保合同在后,质权为从属性法律关系;典当制度中,借贷以出当行为为前提,即出当在前,借贷在后,借贷与出当不可分的形成一个整体法律关系,无主从关系而言。典当实质上是一种信用授受行为,是借贷与质押(抵押)之联立。典当又称质当、押当或者营业质权,2018法大校考 物权法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适用的是当铺管理规则的特殊质权。 依据《物权法》第5条物权法定的原则,物权法没有将典当权规定为物权,因此,财产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财产抵押给典当企业获取借款所签订的典当合同,具有抵押借款合同的性质,属于债权的范畴,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9、简述占有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答:占有是指占有人对物有控制与支配的管领力的事实状态。 构成要件:包括体素(客观要件)和心素(主观要件) (1)占有的主体:任何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均可,不限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占有的客体:有体物 (3)占有的客观方面:对物具有事实上的管理。包括:人鱼物在空间、时间以及某种法律关系上的结合关系。
10、简述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答:用益物权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在一定范围内加以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特定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动产、不动产或者某些权利为客体而设定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权利人有权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一种限制物权。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1)内容不同。担保物权人是为了通过法律上或事实上对他人之物的交换价值加以控制,从而担保债权的实现,因此担保物权不以对他人之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为内容。用益物权是以对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以及使用、收益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