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6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货物运输合同责任保险条款

货物运输合同责任保险条款
1. 保险责任
甲方(承运方)应为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投保责任保险,以保障乙方
(托运方)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2. 保险范围
责任保险应覆盖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受的所有风险,包括但不限
于货物损坏、灭失、延误交付等。
3.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应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确定,且不低于货物价值的100%。
4. 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从货物装运开始,直至货物安全交付至乙方指定地点为止。
5. 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6. 保险凭证
甲方应在货物装运前向乙方提供保险凭证的复印件,以证明已投保责
任保险。
7. 保险索赔
如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通知乙方,并协助乙
方进行保险索赔。
8. 保险赔偿
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对乙方进行赔偿后,甲方不再承担额外的赔偿
责任。
9. 保险变更
如货物价值或运输路线发生变更,甲方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根据需要调整保险金额。
10. 保险争议
对于保险条款的解释和执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至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3年版)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3年版)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是指由客运公司购买的一种商业保险,旨在保障乘客在道路客运中发生意外事故时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以下是2023年版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概述。
一、承保范围本保险承保道路客运承运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线路和车辆范围内承运乘客时所发生的意外事故责任。
二、保险责任1.人身伤亡保险责任:对于乘客在途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其中,保险金额将根据乘客座位数和保费费率确定。
2.财产损失保险责任:对于乘客携带的物品在途中发生的损失或被盗事件,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赔偿。
三、保险免责1.乘客故意自杀、自伤或故意犯罪行为导致的伤亡事故不在保险范围之内。
2.乘客在道路客运运输之外的场合受伤或财产损失不在保险范围之内。
3.乘客因酒后驾驶、服用违禁药物等违法行为导致的伤亡事故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四、保险费用和赔偿处理1.保险费用由承运人按照保额和保费费率进行支付。
2.乘客发生事故后,承运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处理。
3.保险公司在接到理赔通知后,将根据事故情况进行赔偿处理。
赔偿金额将根据伤亡程度、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等因素进行计算。
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五、保险期限和续保1.本保险的有效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2.保险期满后,承运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续保。
保险公司有权根据运输事故情况、行业风险等因素来决定是否接受续保申请以及续保费率的调整。
六、其他条款1.本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保费费率、保险期限等关键信息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
2.乘客应按照规定的座位选择上车,如有违规不按规定座位导致的事故,保险公司有权降低赔偿金额或不予赔偿。
3.承运人在投保时应如实提供车辆信息、安全技术措施、驾驶员背景等资料,如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的赔付责任将由承运人承担。
以上为2023年版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概述,具体保险内容以保险合同为准。
太平财险条款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由货物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二部分组成,投保人可选择投保,也可同时投保。
第三条货物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总则和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该两部分,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相应部分责任限额、赔偿限额为限。
第四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合法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经营性与非经营性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 第一部分货物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使用的运输车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和装卸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危险货物期间,因下列意外事故造成车辆上装载的危险货物的毁损、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运输车辆发生碰撞、倾覆;(三)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灾害本保险合同所称自然灾害是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现象。
(二)危险货物设计错误、工艺不善、本质缺陷或特性、自然渗漏、自然损耗、自然磨损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腐烂、变质等自身变化。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第八条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太平财险条款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

责任免除 第二十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以下不符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与危险货物运输相关规定的情形,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格; (二)运输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属具不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验合格; (三)危险货物的包装、装饰不符合相关规定; (四)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资格或违反相关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被保险人间接损失; (四)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责任限额、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十七条 第十三条项下保险人的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 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八条 第十五条项下保险人的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九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第八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对应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对应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对应的累计责任限额。 第 十 一 条 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十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数额另行计算,但不超过第十 条计算的每次事故赔偿金额的20%。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法律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的20%。 第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 (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责任限额(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 多支付的部分。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4年版)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4年版〕保险人:____被保险人:____鉴于保险人愿意按照本保险条款的规定,对被保险人的道路客运业务提供责任保险。
被保险人愿意按照本保险条款的规定,支付保险费,并遵守保险合同的各项约定。
一、保险责任保险责任范围:____〔明确保险责任的详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乘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保险责任限额:____〔明确保险责任的限额〕二、保险期间保险生效日期:____保险终止日期:____保险期间:____〔明确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三、保险费保险费率:____〔明确保险费的计算方式和费率〕保险费支付方式:____〔详细说明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节点〕四、保险责任的免除责任免除情形:____〔明确保险责任免除的详细情形,如成心行为、违法行为等〕责任免除的处理:____〔明确责任免除情形下的处理方式〕五、保险金的申请与支付保险金申请程序:____〔明确保险金申请的详细程序和所需材料〕保险金支付条件:____〔明确保险金支付的条件和限制〕六、被保险人的义务告知义务:____〔明确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信息告知义务〕平安运营义务:____〔明确被保险人的平安运营义务〕七、保险人的义务及时赔付义务:____〔明确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成立时的赔付义务〕协助处理事故义务:____〔明确保险人在事故发生时的协助处理义务〕八、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合同变更条件:____〔明确保险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合同解除条件:____〔明确保险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九、争议解决争议解决方式:____〔明确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如协商、仲裁或诉讼等〕十、其他约定保险凭证:____〔明确保险凭证的形式和内容〕保险责任的开场与终止:____〔明确保险责任的开场与终止条件〕十一、附加条款附加条款内容:____〔根据需要,可以增加一些特殊条款,如特殊风险的覆盖等〕十二、合同的签署本保险条款为保险合同不可分割的一局部,与保险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doc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任何非书面形式的约定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均无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单载明的客运车辆从事合法客运经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本车旅客人身伤亡或随身携带物品的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
第四条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如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海啸、洪水、台风、龙卷风、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发生意外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一)客运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1.无行驶证、车辆营运证;2.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不合格;3.客运车辆不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1.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2.驾驶人不符合《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应当具备的要求的;3.无有效驾驶执照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四)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利用客运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承运人责任险条款
承运人责任险条款一、责任范围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承运人或受托人在运输他人货物时所承担的对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项下货物的损失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不承保标的1、帐册、支票、契约、现金、钞票、邮政汇标、邮件、有价证券、宝石、有价文件;2、活牲畜,除非在保单明细表内另有特别约定。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单对下列责任,不负责赔偿1、延误、市价跌落、丧失市场、丧失使用价值及任何其他后果损失;2、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抢救财产;3、雇员盗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除非保单明细表内另有约定);4、自然磨损、鼠咬、虫咬、内在缺陷;5、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原因引起的损失;6、罢工、暴动、武装冲突、民众骚乱、或在这些行动中任何人或组织采取的行为;7、战争行为或敌对行为,包括恐怖行为(以中国新闻机构发布消息为准);8、政府或军、警机构采取的一切行动而导致财产损失;9、暴动、起义、内战、篡权、政府为组织、防止上述行为所采取的行动、根据海关或检疫部门的规定没收或销毁、公共当局占用、走私或非法贸易。
四、损失报告和施救(1)在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需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保险公司将支付采取这些措施的合理费用。
被保险人在其能力范围内需向保险公司报告损失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
(2)如是盗窃行为造成的损失,必须有公安机关报案记录。
五、损失条件1、针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被保险人发现引起索赔事故的12个月内可提起诉讼,12个月后不得在任何法庭以任何形式的诉讼要求获得赔偿。
2、权益转让:若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赔偿,被保险人应将向任何个人或团体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文件,尽一切可能使本公司获得此项权利。
损失发生后,被保险人不得行使任何事损害此项权利。
3、赔偿时效:所有赔款应扣除明细表列明的免赔额,并向本公司提交适当的损失和权益证明,本公司收到上述证明后30天内支付全部赔款。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众安在线)(备-责任保险)【2016】(主)036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由货物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两部分组成,投保人可选择投保,也可同时投保。
第三条货物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总则和通用条款的约定同时适用于该两部分。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相应部分责任限额、赔偿限额为限。
第四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合法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经营性与非经营性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一部分货物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使用的运输车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和装卸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危险货物期间,因下列意外事故造成车辆上装载的危险货物的毁损、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运输车辆发生碰撞、倾覆;(三)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灾害;本保险合同所称自然灾害是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现象。
(二)危险货物设计错误、工艺不善、本质缺陷或特性、自然渗漏、自然损耗、自然磨损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腐烂、变质等自身变化。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第八条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危险货物运输公司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制度
危险货物运输公司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制度在这个快节奏的社会,危险货物运输可是个不简单的活儿。
想象一下,你在大街上走着,突然看到一辆大卡车,车上写着“危险货物”四个大字,心里是不是有点小紧张?没错,这就是危险货物承运人的日常,真是让人捏一把汗。
运输这些“危险”东西,责任可大了,稍有不慎,后果可想而知。
为了保障运输的安全,承运人责任险就应运而生,简直是给这些勇敢的货运英雄们送来了“保护伞”。
承运人责任险,听起来有点拗口,不过说白了,就是给运输公司提供保险,万一出了什么事,保险公司可以帮他们扛掉一部分损失。
这样一来,运输公司心里总算有个底,至少不怕一失足成千古恨。
我们都知道,运输危险品就像在走钢丝,要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后果就不是小打小闹那么简单。
想想如果货物泄露,那可真是惊天动地的事情,估计小区的邻居都得被吓得不轻。
承运人责任险其实就像是给运输公司穿上了一层防护衣,能有效分散风险。
你说这行业能不复杂吗?想把各种危险物品安全送到目的地,那可不是随便哪个人都能干的。
每一种危险货物都有它自己的“脾气”,有的怕热,有的怕冷,还有的特别容易引爆,真是个“麻烦精”。
所以,运输公司可得小心翼翼,谨小慎微,每一步都得小心翼翼。
尤其是在这信息爆炸的时代,运输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都被放大,出一点小错误,就会被各种媒体无限放大,真是压力山大。
很多人可能会觉得,保险不就是花钱买个安心嘛,然而这钱可不是白花的,背后藏着的可是满满的学问和责任。
保险公司在审核承运人的时候,除了看运输公司有没有过往的事故记录,还得看看他们的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等,反正就是要确保你能把危险货物稳稳地送到。
这样一来,承运人可得时刻保持警惕,万一哪天他们的安全措施没有做好,哎哟,那就得自食其果了。
说到这里,不得不提一下运输行业的一些小故事。
有些承运人为了保证货物的安全,简直是“牺牲”自我。
有个小哥,居然为了不让货物受损,居然一夜没合眼,盯着车上的货物,生怕它们在路上出点乱子。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3年版)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3年版)本保险条款适用于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以下简称“本保险”),根据保险合同中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和法律规定从事的道路客运承运活动中因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其他意外事件导致的责任进行保险赔偿。
第一条保险标的1.1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因道路客运承运活动引发的责任风险。
1.2 被保险人为依法注册登记的道路客运承运人。
第二条保险责任2.1 本保险所述的责任风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a) 因被保险车辆在道路客运承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乘客受伤或死亡的;b) 因被保险车辆在道路客运承运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导致乘客伤亡的;c) 因被保险车辆在道路客运承运过程中发生抢劫、绑架等恶意事件,导致乘客伤亡的;d) 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道路客运承运责任风险。
2.2 若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保险人将在限额范围内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和保费3.1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和保费由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并确定。
3.2 保险金额应当足以覆盖被保险人在道路客运承运活动中可能引发的责任风险的损失。
3.3 保费的支付方式由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第四条免赔额4.1 本保险设定免赔额。
被保险人应承担免赔额内的责任损失。
4.2 免赔额的具体数额由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第五条赔偿处理5.1 若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立即向保险人报告该事故,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5.2 保险人将按照本保险条款的约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进行赔偿处理。
第六条保险责任终止6.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a) 保险期限届满;b) 被保险人提前解除保险合同;c) 拒赔、诈骗等违约行为。
第七条其他条款7.1 本保险条款的解释、适用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2 双方在保险合同中可约定其他补充条款,作为本保险条款的补充或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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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类条款汇编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由货物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二部分组成,投保人可选择投保,也可同时投保。
第三条 货物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总则和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该两部分。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相应部分责任限额、赔偿限额为限。
第四条 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合法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经营性与非经营性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一部分 货物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使用的运输车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和装卸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危险货物期间,因下列意外事故造成车辆上装载的危险货物的毁损、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运输车辆发生碰撞、倾覆; (三)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 本保险合同所称自然灾害是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现象。
(二)危险货物设计错误、工艺不善、本质缺陷或特性、自然渗漏、自然损耗、自然磨损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腐烂、变质等自身变化。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第八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十条 被保险人给托运人或其他索赔权利人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托运人或其他索赔权利人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对应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对应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对应的累计责任限额。
第十二条 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十一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数额另行计算,但不超过第十条计算的每次事故赔偿金额的20%。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法律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的20%。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能够从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险项下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使用的运输车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和装卸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危险货物期间,因下列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第三者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运输车辆发生碰撞、倾覆; (三)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 本保险合同所称第三者是指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托运人和收货人及其雇员或者代理人以外的人。
第十五条 发生第十四条约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使用的运输车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运输和装卸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危险货物期间,因第十四条列明的意外事故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被保险人为排除该危害而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除污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除污费用是指为排除环境污染危害而发生的检验、监测、清除、处置、中和等费用。
责任免除 第十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核辐射、核爆炸及核污染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三)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四)因环境污染危害间接受到损害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责任限额、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十八条 第十四条项下保险人的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九条 第十六条项下保险人的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 责任保险类条款汇编 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对应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二十二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数额另行计算,但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20%。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法律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的20%。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环境危害的,保险人对除污费用的赔偿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对应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另有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人赔偿与否,保险人对本条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项下的赔偿,仅承担差额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部分 通用部分 责任免除 第二十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以下不符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与危险货物运输相关规定的情形,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格; (二)运输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属具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验合格; (三)危险货物的包装、装载不符合相关规定; (四)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资格或违反相关操作规程。
第二十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四)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二十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三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定期运输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单程运输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后,危险货物装上运输车辆时开始至卸离运输车辆时止。
保险人义务 第三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三十二条 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三十六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第四十三条的约定,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三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三十六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危险货物以及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