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供水设施约定一户一表的义务范围
供水相关法律法规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根据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保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供水企业,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
第四条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利用水资源,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科学合理的供水规模、类别、价格。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供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供水规划、建设、管理的领导,鼓励开展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享有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城市供水的权利,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和供水设施的义务。
第二章供水规划与工程建设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供水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发展计划、建设、水利、环保、卫生、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供水规划(来自:),并按有关规定报批,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采地下水供水的,应事先征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开采。
第十一条城市供水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城市供水设施,发展城市供水事业。
城市供水工程及供水设施建设,应当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网、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供水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期关闭:(一)设施设备老化、锈蚀严重不能正常运行的;(二)供水水源位于城市地下水禁止取水区域或超采区域的;(三)取用地下水所在地已被认定为开采地下水过度,地面出现沉降、塌陷的。
包头市供水条例

包头市供⽔条例⽬录第⼀章总则第⼆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供⽔设施第四章供⽔第五章⽤⽔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供⽔管理,统筹发展城乡供⽔事业,保障城乡⽣活、⽣产⽤⽔和其他⽤⽔,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法》、国务院《城市供⽔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在本市⾏政区域内从事供⽔、⽤⽔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供⽔,是指公共供⽔、⾃建设施供⽔、管道直饮⽔供⽔(包括定点直饮⽔供⽔)和⼆次供⽔。
第四条供⽔应当遵循统⼀规划、合理布局、确保安全、综合利⽤、厉⾏节约、规范服务的原则。
坚持优先保障居民⽣活⽤⽔,统筹兼顾⽣产、经营、建设⽤⽔的⽅针。
第五条市、旗县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供⽔事业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保障供⽔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市⼈民政府供⽔⾏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供⽔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政区域内的供⽔监督管理⼯作,并具体负责昆都仑区、青⼭区、东河区、九原区及稀⼟⾼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供⽔管理⼯作。
⽯拐区、⽩云鄂博矿区、⼟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民政府供⽔⾏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旗县区供⽔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的供⽔监督管理⼯作。
发展和改⾰、财政、国⼟资源、城乡建设、规划、卫⽣、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职责做好供⽔相关⼯作。
第⼆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旗县区供⽔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国⼟资源、城乡建设、规划、卫⽣、环保等部门,组织编制供⽔专项规划。
供⽔专项规划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并与⼟地利⽤总体规划相衔接。
编制供⽔专项规划应当经过可⾏性研究、专家论证,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报本级⼈民政府批准后,纳⼊城乡规划。
第⼋条市、旗县区供⽔主管部门根据供⽔专项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需要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由政府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供⽔设施项⽬,所需经费列⼊市、旗县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相关⼿续。
购房合同水电气的规定

购房合同水电气的规定
一、供水规定
1. 甲方应保证所售房屋的供水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供水安全、卫生。
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房屋所在地的供水单位信息,并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
3. 甲乙双方约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乙方承担房屋的水费。
4. 如遇供水中断或水质问题,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解决。
二、供电规定
1. 甲方应保证所售房屋的供电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供电安全、稳定。
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房屋所在地的供电单位信息,并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
3. 甲乙双方约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乙方承担房屋的电费。
4. 如遇停电或电压不稳等问题,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解决。
三、供气规定
1. 甲方应保证所售房屋的供气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供气安全、稳定。
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房屋所在地的供气单位信息,并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
3. 甲乙双方约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乙方承担房屋的燃气费。
4. 如遇停气或燃气泄漏等问题,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解决。
四、其他规定
1. 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关于水、电、气供应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更改、拆除相关设施。
2. 如遇水、电、气设施维修、改造等情况,甲乙双方应及时沟通,共同协商解决方案。
3. 本合同中的水、电、气规定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进行明确。
国家用水一户一表户外计量政策正式文件

国家用水一户一表户外计量政策正式文件
一、主要原则
城市供水按“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抄表到户”和服务到终端用户的原则实施。
“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是抄表到户,理顺城市供用水关系,提高供水服务的有效措施,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抄表到户”的具体实施细则。
终端用户是指与供水企业存在供用水合同关系且已立户安装一
个或多个单独计量的贸易结算水表的居民用户、非居民用户或其他用水单位或组织。
同一用户须按照不同用水类别分别安装单独计量的贸易结算水表。
二、加快推动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建设和改造
1、在城市供水区域(包括二次供水区域)内均应进行“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改造。
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供水设施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福建省城镇供水“一户一表”设计、施工、验收规程》,遵循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原则,并经供水企业验收。
改造项目应尽可能采用改造工程量少、先进又适宜抄表的技术。
自来水公司供用水合同(适用于一户一表用户)

自来水公司供用水合同(适用于一户一表用户)(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经典合同,如建筑合同、房屋合同、劳动合同、买卖合同、服务合同、贸易合同、金融合同、施工合同、装修合同、其他合同等等,想了解不同合同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this store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classic contracts, such as construction contracts, housing contracts, labor contracts, sales contracts, service contracts, trade contracts, financial contracts, construction contracts, decoration contracts, and other contracts. If you want to know different contract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自来水公司供用水合同(适用于一户一表用户)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用户编号:_____________为明确供、用水双方在自来水供应和使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供、用水双方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共便共同遵守。
住宅小区供水一户一表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住宅小区供水一户一表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Design,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Specification of One Water-meter Per Householder in Residential Area(征求意见稿)福建省建设厅2007年3月前言本规程是根据省建设厅闽建科[2006]38号文要求,由福州市自来水总公司、福州城建设计研究院、福建省城建协会给排水分会编制而成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参考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等标准,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工程实践经验,吸收借鉴省外的经验和做法,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的基础上,最后经专家审查定稿。
本规程共有8章1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室内给水系统设计、用水量计算和水表选择、管材选择、水表设置和安装、立管和表后入户管道安装、管道水压试验、冲洗消毒及验收。
在执行本规程中,请各单位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函告省建设厅科技处(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邮编:35000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编制单位:福州市自来水总公司福州城建设计研究院福建省城建协会给排水分会编制人员:邹一平宋建东兰邵华郑文芳肖友淦肖颖菲林锋主审人员:审定人员:目录1 总则2 术语3 室内给水系统设计4 用水量计算和水表选择5 管材选择6 水表设置和安装7 立管和表后入户管道安装8 管道水压试验、冲洗消毒及验收本规程用词用语说明条文说明1 总则1.0.1为规范城市住宅小区供水“一户一表”改造的设计、施工及验收,确保“一户一表”改造工程质量,根据原国家计委、建设部1998年9月23日颁发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特编写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我省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建筑物的“一户一表”的设计、施工及验收,也适用于旧有住宅水表的改造及公共建筑中需要设置水表单独计量收费的用户。
水表出户一户一表改造-临汾【范本模板】
附件1供热设施分离移交技术改造标准一、维修改造范围及内容(一)维修改造范围可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的企业职工家属区建设改造范围为供热企业供热主管网至换热站再至居民用户楼宇间热计量表前止;已经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的企业职工家属区供热设施改造范围自换热站二次管网出口1m起,至居民用户楼宇间热计量表前止;企业自营锅炉供热的职工家属区供热设施改造范围自锅炉房(含锅炉房)起,至居民用户楼宇间热计量表前止。
(二)维修改造内容1.居民分户供热改造;2.居民小区供热二次管网改造;3.可接入集中居民小区管道及换热站建设改造;4.完成建筑维护结构节能改造:建筑外墙保温、门窗、楼梯间等。
改造后的主体部位传热系数、门窗气密性应满足国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二、维修改造技术标准(一)居民分户改造按照《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和《供热计量技术规程》的要求,分户供热改造达到分户控制、按户收费的标准。
改造内容包括:楼道供、回水管道入户阀门、楼道主立管(主供、回水管道沿楼道垂直敷设,6层及以下采用镀锌钢管焊接、6层以上采用无缝钢管焊接,聚氨酯保温),入户控制装置(供水按水流方向应依次安装磁性锁闭阀、过滤器、热量表、远传数字控制系统、截止阀;回水按水流方向应依次安装截止阀、磁性锁闭阀),楼梯间管道采用金属管道,户内管道采用PPR或铝塑热熔管,利用原有散热器安装.(二)居民小区二次供热管道改造按照《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和《城镇供热直埋热水管道技术规程》的要求,居民小区室外至换热站出口1米处采用聚氨酯保温钢管,直埋或架空方式铺设,管道符合设计规范、满足供热负荷需求。
达到供热企业验收标准。
1.DN50以上管道采用国标无缝预制保温管.2.聚氨酯保温管壁厚不低于4mm,保温厚度不低于4cm。
3.楼宇间软保温壁厚不低于2cm。
4.附属阀门采用焊接球阀。
5.管道三通、弯头处采用加强筋进行固定。
(三)居民小区未接入集中供热的配套设施对新入网需建换热站的居民小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计建站。
供水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协议
.整理范本编辑word!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维护管理协议产权分界点是指供水企业和用水客户的供水附属设施连接责任划分处。
它是确定供水设施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
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责任分界点按下列各项确定:一、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点1、供水人设计安装的计费水表外或进入建筑物前阀门或主管搭接处为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点。
2、水源侧的DN100口径(含DN100)以上管道和附属设施产权属供水企业。
产权分界点另侧DN100口径以下的管道及设施产权属用水客户。
二、供、用水设施产权维护管理责任1、用户水表前段供水管道、设施属公共供水工程,无论哪一方出资建设,均由供水企业负责进行维修、管理和更新改造。
供水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更新改造管道及发展新用户,用户不得拒绝。
2、用户水表后段属用户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维修、管理。
3、DN100口径(含DN100)以上供水管道属城市主配水管网,由供水企业负责维修、管理。
4、DN100口径以下供水管道属用户给水管道,分为公共供水部分及用户供水部分,供水企业负责管理及有偿维修。
5、供水企业的计费水表前DN100口径(含DN100)以上供水管道等供水设施的维护责任均属供水企业。
这些设施的维修和故障处理由供水企业负责。
当这些设施发生故障,影响客户用水时,客户可拨打维修服务热线6425118,根据接线员的提示进行报修,供水企业负责维修。
6、供水企业计费水表前DN100口径以下供水管道等供水设施的维护责任均属用户,当发生故障时,其中用户水表后段用户可行进行维修、更换。
用户水表前段(含用户水表)请拨打维修服务热线642XXXX,根据接线员的提示进行报修,供水企业负责有偿维修。
以上供、用水设施产权维护管理协议已经双方仔细阅读,双方对协议内容并无其它异议,均同意遵照协议内容履行供用水双方责任。
供水企业:XXXXXXXXXXXX水公司用水人:(签章)(签章)年月日。
居民住宅用水“一户一表”改造政策解答重庆
..居民住所用水“一户一表〞改造政策解答一、什么叫自来水“一户一表〞?真实意义的“一户一表〞是指一个家庭住户直接与供水企业成立供用水关系,每户家庭安装一只计量水表;计量水表安装在住所的公共部位,供水公司直接抄表到户,按户计量,按量收取水费。
二、为何要实行居民住所用水“一户一表〞改造?实行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可解决总分差额分摊水费现象,防备居民轮番收费及查表纠纷,提升水质。
为此,市委市政府决定实行宅用水“一户一表〞改造(重庆市渝府发〔2021〕217号文)。
三、什么叫“二次供水〞?重庆高楼大厦林立,加之山城特别地形,很多居民住宅所在楼层的海拔高度超出了供水公司的最大供水标高。
须在自来水〔直供水〕系统外安装此外的加压供水设备。
四、为何须对原有“二次供水设备〞进行改造?小区原有老旧二次供水设备存在以下缺点:〔1〕假定有储水池那么存在假定不实时冲洗、保护,水质易造成二次污染;〔2〕无专业化管理与保护维修,设备设备易故障,供水靠谱性不高;〔3〕原有二次供水设备设备〔含控制系统〕已裁减,一旦故障将没法实时维修。
因此,供水公司在户表改造时,会依据国家技术标准对小区原有“二次供水设备〞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状况赐予更新、维修或保护等方式办理。
五、二次供水设备产权区分。
产权区分是以二次供水设备出入水两头闸阀为界〔即二次供水进水阀此后、出水阀以前〕,二次供水设备及其隶属设备属建筑物隶属设备,产权属业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章第七十六条规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隶属设备的维修资本;改建、重修建筑物及其隶属设备等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二次供水设备的维修改换决定权在业主,所需资本由业主自行筹集。
一户一表改造工程竣工后,二次供水设备产权权属不变,仍属小区业主所有。
二次供水设备移交供水公司管理保护,供水公司收取二次供水设备运转效力花费,履行二次供水收费标准(渝价〔2021〕422号文件),即由在一次供水收费的根基上按元/吨。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管委关于对城市居民用水实施一户一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管委关于对城市居民用水实施一户一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管委关于对城市居民用水实施一户一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市建管委《关于对城市居民用水实施一户一表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关于对城市居民用水实施一户一表管理的意见(市建管委二〇〇五年八月八日)为了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和水资源保护,保障城市供水企业和居民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要求,就我市城市居民用水实施“一户一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任务(一)在城市供水管网到达区域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并立户注册以及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自备水源的居民家庭住户,实行“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抄表到户”用水管理办法,即一户家庭在户外住宅公共部位集中统一安装一只贸易结算计量水表,供水企业直接查表,按户计量收费。
(二)今后,凡新建、改建住宅项目,给水工程系统“一户一表”必须与建设项目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三)按照“统筹规划、稳步推进、规范运作、分步实施”的原则,用5年左右的时间,分期分批对我市城市现有50万户住宅进行“一户一表”改造。
二、工程设计和审批(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我市供水状况组织编制《太原市居民“一户一表”设计安装标准图集》(以下简称《标准图集》)。
(二)新建、改建住宅项目和现有居民住宅给水系统“一户一表”工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标准图集》要求进行设计。
(三)新建、改建住宅项目给水系统“一户一表”设计纳入项目报建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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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0/2012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 要旨】 物业管理条例并未强制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必须提供相应设备,使业主直接与供水公司结 算水费,即抄表到户。 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仅约定了每户独立设表即一户一表,则业主诉求房地产开发商必 须提供相应设备,使业主直接与供水公司结算水费,法院应不予支持。
刘如蓉认为, 每户独立设表, 是指每户业主在供水公司都应当
有独立的账户, 供水公司抄表到 户, 业主与供水公司直接进行水 费结算, 供水公司除直接计量每 户业主用水外, 再无其他用水费 用。
元佳公司认为,在小区内设立 总表后又在每户业主家中设立分 表亦为每户独立设表,元佳公司的 做法并无不妥。
【裁判】
二、间接结算是否合约 由于双方在合同中仅约定了 每户独立设表,在审判实践中就产 生了是否需要对每户独立设表的 意思范畴进行解释的问题。 合同解 释的目的,在于探求当事人的真实 意思表示。 对于真实意思的标准, 理论上存在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 两个标准,而我国合同法采用的是 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 合同法第一 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 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 同所使用的词句、 合同的有关条 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 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 思。 ”因此,在合同解释过程中既要 探求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图,也要 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来分析当事人 民事法律行为的表示意思。 无论如
到电力供应企业直接对最终用户 实行分户控制计量供电条件的, 电 力 供 应 企 业 应 当 抄 表 到 户 ,” 并 承担分户控制计量装置以外供电 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 责任及相关费用。 海南省物业服 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 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 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 单位应当抄表到户, 并向最终用 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 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 可向 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 不得向业 主收取额外费用。 ”
■案号 一审:(2010)江法民初字第 3022 号 二审:(2011)渝一中法民终字第 93 号
【案情】
原告(上诉人):刘如蓉。 被告(被上诉人):重庆元佳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佳 公司)。 原告刘如蓉与被告元佳公司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户内配置 供水设施合同约定为:“接市政设 施管网,二次供水,每户独立设表, 表后管接入户。 ”实际上,该小区内 设有总表,二次供水业主的房屋内 设有分表。 整个小区在供水公司只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经审 理认为,每户独立设表仅是对计量
案例
10/2012
案例 研究 089
用水的设施设备进行的约定,并没 有对用水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且 每户独立设表也无法确定供用水 合同的内容,而刘如蓉要求的在供 水公司设立单独账户,与供水公司 进行直接结算,本质上属于刘如蓉 欲与供水公司产生供用水的权利 义务关系。 但本案合同双方对供用 水的权利义务并未约定,仅仅约定 了安装独立的水表,元佳公司已经 为每户业主安装了水表,已经履行 了合同义务。 据此,判决驳回刘如 蓉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每户 独立设表, 即一户一表的效力认 定。 业主所理解的每户独立设表应 当是供水公司抄表到户,业主与供 水公司直接结算水费,元佳公司应 当为供水公司抄表到户提供相应 的直接结算设备;而元佳公司理解 每户独立设表即是每户有水表即 可,由物管公司先居中与业主结算 水费,再与供水公司结算水费的间 接结算方式亦符合每户独立设表 的安装要求。 因此,双方争论焦点 在于元佳公司提供的间接结算的 供水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和合同的
宣判后,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 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 审理认为,刘如蓉所主张的一户一 表实质是要求独立与供水公司建 立供用水关系,独立开设账户并进 行结算, 此属于另一法律关系,需 要刘如蓉与供水公司另行订立供 用水合同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而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相 关的具体内容。 据此,原告的上诉 理由不成立。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
规定,或者说,地产公司是否应当 提供相应的设备使供水公司抄表 到户。 该问题可从以下角度进行分 析。
一、间接结算是否合法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 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 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 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 该条规定了公用设施提供单位应 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但并 未规定供水公司是否必须抄表到 户,更未规定地产公司是否必须提 供相应的设施设备,使供水公司可 以抄表到户。 各个地方对此有两类 完全不同的规定: 第一类, 不强求必须抄表到 户。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 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 供水、 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 等专业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 有关费用, 最终用户应当按时、足 额缴纳。 其中,属物业专有部分的 费用,由业主缴纳;属物业服务企 业使用的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缴 纳。 专业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 业代收有关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 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拒绝代收而 停止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 专业单位委托代收有关费用的,可 以根据双方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 代收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 续费等额外费用。 ”天津市物业管 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供水、供 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 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直接为业 主提供服务,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 费用,并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 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 任。 ” 第二类,要求供水供电企业必 须抄表到户。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 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住宅用户达
从上述两类规定来看, 一方 面,物业管理条例和部分省市的物 业管理条例未强求供水公司抄表 到户;另一方面,有些地方性规定 要求供水、 供电公司应当抄表到 户。 各个地方文件规定的不一致导 致各地对于是否抄表到户的操作 模式不完全一致,因此,从这个角 度来看,元佳公司提供的设施设备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有元佳公司一个账户,接受二次供 水的业主在供水公司并无独立账 户,业主必须向小区物管公司缴纳 水费后,物管公司再集中向供水公 司缴纳水费。 刘如蓉认为,元佳公 司未给其房屋安装独立的供用水 计量表,使其不能与供水公司直接 进行水费结算,其行为违反了每户 独立设表的约定, 请求法院判决: 元佳公司为刘如蓉房屋的水表接 市政设施管网,并设置独立的供用 水计量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