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上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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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关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规定

合同法关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规定

合同法关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规定篇一:《合同法中第三人代为履行的那些事儿》嘿,小伙伴们!今天咱们来唠唠合同法里一个特别有趣的事儿——第三人代为履行。

你们知道吗?这就像是一场接力赛呢。

在我们的生活里呀,常常会有这样的情况。

比如说,我答应给小明送一本书。

这时候呢,我就像是和小明有一个合同,我得履行送书这个事儿。

可是呀,突然我有事去不了啦,这可咋办呢?这时候,我就找我的好朋友小红,让她帮我把书送给小明。

这个小红就是第三人啦,她代替我去履行送书这个义务呢。

这就好像是我跑接力赛的第一棒,突然我跑不动了,我就把接力棒交给了小红,让她接着跑。

那合同法里对第三人代为履行是咋规定的呢?其实这里面可有不少门道呢。

我就先给你们讲个故事吧。

有个叔叔叫老张,他开了个小工厂。

老张和一个大公司订了合同,要给这个大公司供应一批零件。

可是呢,老张的工厂突然机器坏了好多,他自己生产不出来这么多零件了。

这时候啊,老张就找了他的一个同行老李。

老张就跟老李说:“老李呀,你看我这情况,你能不能帮我生产一部分零件给那个大公司呀?”老李是个热心肠,就答应了。

在这个故事里呢,老李就是第三人。

合同法规定啊,如果老张让老李代为履行,首先得有个前提,就是老张和大公司之间的这个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要是老张和大公司的合同本身就是违法的,比如说这个合同是要生产一些假冒伪劣的零件,那这就不行啦,根本谈不上第三人代为履行。

这就好比是盖房子,地基要是歪的,那房子肯定盖不好呀。

然后呢,老张得告诉大公司,说:“我让老李来给你们送零件啦。

”大公司要是同意了,那老李就可以开始履行啦。

这就像是我们玩游戏,得先告诉小伙伴游戏规则,大家都同意了,游戏才能继续下去。

要是老张没告诉大公司,突然老李就把零件送过去了,大公司可能就会觉得莫名其妙,说不定还会拒绝呢。

再来说说大公司这边的情况。

大公司呢,它不能随随便便就要求老李来履行。

比如说,大公司不能对老张说:“老张啊,我看你不行,我不要你给我送零件了,我要让老李来送。

代偿案件法律规定(3篇)

代偿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代偿案件法律规定一、概述代偿案件,是指因一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债务,而由另一方当事人代替其履行债务,以实现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在我国,代偿案件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结合上述法律法规,对代偿案件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代偿案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追偿范围包括保证人实际支付的款项、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三、代偿案件的法律规定1.代偿条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代偿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2)债权人同意代偿;(3)代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代偿方式代偿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支付;(2)债务人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3)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3.代偿责任(1)债务人代偿责任:债务人代偿后,其债务消灭,债权人不得再向债务人追偿。

(2)保证人代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追偿范围包括保证人实际支付的款项、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3)第三人代偿责任:第三人代偿后,其债务消灭,债权人不得再向第三人追偿。

授权委托书合同法法律依据

授权委托书合同法法律依据

授权委托书是指委托人授权他人代表自己办理某项事务的书面文件。

在我国,授权委托书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但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这一条款为授权委托书提供了法律依据,即当事人可以通过授权委托书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但应当符合合同的性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交易习惯。

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视为债务人对第三人承担合同义务。

”这一条款明确了授权委托书中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法律效果,即债务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合同义务。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这一条款规定了当授权委托书中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这一条款继承了《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为授权委托书提供了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视为债务人对第三人承担合同义务。

”这一条款继承了《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明确了授权委托书中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法律效果。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这一条款继承了《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规定了当授权委托书中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案例

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案例

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案例摘要:一、案例背景1.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概念2.案例涉及的当事人二、案例经过1.合同签订2.债务人违约3.第三人代为履行4.债权人接受履行三、法律分析1.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规定2.债权人的接受效力3.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后果四、案例启示1.第三人代为履行的优势2.第三人代为履行的风险3.如何避免风险正文:一、案例背景在商业活动中,时常会出现合同一方无法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代为履行成为一种可能的解决方案。

所谓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在合同一方无法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时,由第三人代替其履行合同义务。

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合同的履行,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本案例中,涉及到A 公司与B 公司签订的一份购销合同。

A 公司为债权人,B 公司为债务人。

后因B 公司无法按照约定履行合同,A 公司寻求第三人C 公司代为履行。

二、案例经过1.合同签订A 公司与B 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B 公司向A 公司供应一批原材料。

然而,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B 公司因故无法按照约定向A 公司供应原材料。

2.债务人违约由于B 公司无法履行合同,A 公司多次催促无果,双方的合同陷入僵局。

此时,A 公司面临原材料供应短缺的问题,可能影响正常生产。

3.第三人代为履行为了解决这一问题,A 公司找到了与B 公司有业务往来的C 公司,请求C 公司代为履行与A 公司的合同。

C 公司同意了A 公司的请求,并承诺向A 公司供应原材料。

4.债权人接受履行A 公司同意由C 公司代为履行合同,并向C 公司支付了货款。

C 公司按照约定向A 公司供应了原材料,解决了A 公司的生产困境。

三、法律分析1.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债权人的接受效力在本案例中,A 公司接受了C 公司的履行,这视为A 公司已经接受了B 公司的履行。

第三人承担代付责任依据

第三人承担代付责任依据

第三人承担代付责任依据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第三人承担代付责任依据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需要代付款项的情况,例如代付房租、代付水电费等。

在这些情况下,如果代付人未能如约履行代付义务,那么根据法律规定,第三人可能需要承担代付义务。

那么第三人承担代付责任的依据是什么呢?本文将重点探讨此问题。

一、代付责任的法律依据在我国合同法中,对代付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可以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

代为履行的第三人对债务人和债权人承担义务。

这就意味着,代为履行的第三人在债务人未能履行代付义务的情况下,需要承担代付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九条的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人、主管人员,应当履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超越职权而侵害他人利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就意味着,如果代付责任超越了第三人的职权范围,并且侵害了他人的利益,那么第三人需要承担相应的代付责任。

第三人如果承担了代付责任,那么他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 接受委托:第三人必须是经债权人同意接受委托的。

只有在获得委托的情况下,第三人才有义务承担代付责任。

2. 超越职权:第三人在代付过程中不能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

如果超越职权导致侵害他人利益,那么第三人需要承担相应的代付责任。

3. 代付义务:第三人在代付过程中必须履行代付义务。

如果第三人未能如约履行代付义务,那么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4. 证明责任:债权人或者受益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代付责任。

债权人或受益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第三人应当承担代付责任。

5. 故意或过失:第三人承担代付责任的依据是他的过失或故意导致代付未能履行。

如果第三人是无辜的,那么他不需要承担代付责任。

如果第三人拒绝承担代付责任,债权人或受益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责任。

债权人或受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三人承担代付责任。

法院在受理案件时,会对案件进行审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相应的裁决。

代为履行债务的协议

代为履行债务的协议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代为履行债务的协议篇一:合同法上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在世纪之交,我国的法制建没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经专家学者多次研讨,修正,终于1999年3月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获得通过。

这是我国民事立法史上的一件大事,它吸收了国外不同法系—些现代的、先进的制度,确立了合同法新的理论和制度。

如该法第65条的有关第三人代为履行(清偿)债务的规定,更是突破了原三部合同法中履行制度只限于相对人之间,欠缺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的做法,填补了法律的空白。

这对完善我国合同法的内容和体系,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对整个社会经济的流转、交易的效率不无裨益。

但由于这是—个新的制度,因法条过于简略,故在理论上和实务应用中需澄清一些容易混淆、模糊不清的概念。

故本文拟对此作—初步的探讨,以求教于大家。

一、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概念及其特征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由该条可以得出,所谓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第三人依照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当事人就此所订合同,通常称为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即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

其法律特征如下:(一)第三人即非缔约当事人,世非合同当事人,无需参与合同的订立或在该合同上签字或盖章。

只需第三人单方表示其愿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与债务人达成代替其清偿情务的协议即可产生效力。

(二)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第三人可以同意履行,也可以拒绝履行。

故在此意义上讲,第三人仅为履行主体而非义务主体,对于合同的债权人而言,他只能将第三人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不能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对待,当第三人拒绝履行时,由合同债务人负责履行。

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案例

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案例

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案例
【最新版】
目录
1.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概念
2.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案例分析
3.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规定及其解释
4.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注意事项
正文
【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概念】
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本应当由合同当事人履行的义务,由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代为履行。

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成为履行主体,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受影响。

【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甲方为卖方,乙方为买方。

合同约定甲方于某日期交付货物给乙方,但由于甲方原因,无法按时交付。

在此情况下,甲方的朋友丙方主动提出代为交付货物,乙方同意。

最终,丙方将货物交付给乙方,甲乙双方的合同得以履行。

案例二: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方为借款人,乙方为贷款人。

合同约定甲方于某日期归还借款给乙方,但由于甲方经济困难,无法按时还款。

在此情况下,甲方的亲戚丁方主动提出代为还款,乙方同意。

最终,丁方将借款归还给乙方,甲乙双方的合同得以履行。

【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规定及其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第三人代为履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原合同当事人同意第三人代为履行;
2.第三人具有履行能力;
3.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行为符合合同约定。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第三人成为债务人,原债务人变为债权人,债权人不得拒绝第三人的履行。

合同履行向第三人履行可以吗?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合同履行向第三人履行可以吗?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合同履行向第三人履行可以吗?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依据法律规定,合同履行中,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原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务法律关系并不因此而变更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是指当事人应向债务人履行的债务由除当事人外的另一人代为履行,这里的另一人就是法律中说的第三人。

那么对于合同履行向第三人履行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它与由第三人履行有什么区别呢?将会为您分析解答。

▲一、合同第三人履行的相关法条依据法律规定,合同履行中,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原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务法律关系并不因此而变更。

▲(一)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即债务人本应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而由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但原债权人的地位不变。

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合同也被称作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依据法律规定,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1、《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是指经当事人双方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并不因履行债务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3、第三人替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且未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增加费用,此种履行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必须符合一定条件:第一,与向第三人履行的情况相同,在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时,该第三人并没有成为合同的当事人,仅是债务履行的辅助人;第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必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特别是征得债权人的同意;第三,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时,对债权人不得造成消极影响,即第三人代为履行不能损害债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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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纪之交,我国的法制建没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经专家学者多次研讨,修正,终于1999年3月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全
体会议获得通过。

这是我国民事立法史上的一件大事,它吸收了国外不同法系一些现代的、先进的制度,确立了合同法新的理论和制度。

如该法第65条的有关第三人代为履行(清偿)
债务的规定,更是突破了原三部合同法中履行制度只限于相对人之间,欠缺第三人代为履行
制度的做法,填补了法律的空白。

这对完善我国合同法的内容和体系,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对整个社会经济的流转、交易的效率不无裨益。

但由于这是一个新的制度,因法条过于简略,故在理论上和实务应用中需澄清一些容易混淆、模糊不清的概念。

故本文拟对此作一初步的探讨,以求教于大家。

一、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概念及其特征
合同法第65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
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由该条可以得出,所谓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第
三人依照合同当事人约定_由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当事人就此所订合同,通常称为第三人代为
履行合同,即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

其法律特征如下:(一)第三人即非缔约当事人,世非合同当事人,无需参与合同的订立或在该合同上签字
或盖章。

只需第三人单方表示其愿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与债务人达成代替其清偿情
务的协议即可产生效力。

(二)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_第三人可以同意履行,—也可以拒绝履行。

故在此意义上讲,第三人仅为履行主体而非义务主体,对于合同的债权人而言,他只能将第
三人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不能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对待, 务人负责
当第三人拒绝履行时,由合同债
履行。

(三)第三人虽非合同当事人,不承担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

但是,如果第三
人的不适当履行出于恶意,给债权人造成财产损害或者人身伤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责任。

而且,债权人也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合同中第三人代为履行条款对债权人具有拘束力,即第三人一旦同意履行,视为债
务人的履行,债权人不得拒绝。

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内没有履行;或者第三人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
债务人未在履行期限内予以补正的,债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渊源及国外立法例
查士丁尼所著《法学总沦》(又译《法学阶梯》)最早对债务的承诺与债务的承担作了直观的描述,可以说是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渊源。

查氏在该著作中举例:在铁提提问:”梅维,你承诺给我五个金币吗?塞伊,你承诺给我五个金币吗?之后,他们每个人分别回答说:我承诺给你。

’查氏据此认为,根据这种债务,每个承诺者负有为全部清偿的义务、[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第163 一164页。

]随后,又举例说明,任何人如果承担由另一人给予某物或做某事,例如承担由铁提给予五个金币,他不负义务;但如果他承担由他设法做到使铁
提给予五个金币,则他负有义务即受拘束、从上观之,早在古罗马时期,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已初具雏形,及至现代各国已纷纷设立该项制度。

我国民事立法在合同
法出台前,尚无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的专门规定,相反,从一些司法解释中看出(如对转包渔利的禁止性规定)司法实践是对此持反对态度的,但是实践证明,绝对禁止第三人履行既—
不必要,也不可能因为对合同权利人而言,债权人订立合同之目的主要是实现债权,如第三人代为履行能实现其目的的,自无禁止之必要;对合同义务人而言,亦不利于债务人视市
场不同情况来决定是否亲自履行合同。

现合同法突破旧制,在该注第65条中明文确定了第
三人代为履行制度。

意大利民法典第1268务规定:如果债务人委任了一名新的债务人,由其向债权人承担债务,但是,原债务人并未被解除债务,除非债权人明确表示解除他的债务、该条第二款又规定:"但是,如果接受第三人债务履行的债权人没有要求新债务人履行债务,则不得向原债务人提出请求、“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 —210务规定:1、自事人方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履行,除非另有协议,或除非为保证另一方的根本利益,需要原始许诺人亲自履行或控制合同所规定的行为。

当事人即便委托他人代为履行,也不能解除自己的履行义务或违约责任。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268条规定:契约当事人之一方,约定由第三人对于他方为给付者,于第三人不为给付时,应负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311条第一款规定:如债权人对第
三人为清偿履行行为,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的,发生受领迟延的法律效力。

此外,法国民法典第1236条、德国民法典第267条、日本民法典第267条均对第三人代为履行作了规定。

三、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构成要件
所谓法律上的构成要件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特定的客观事实,__________ 这种事实的发生,—可依当事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分为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

第三人代为履行是合同一方履行债务的辅助人,相对于债权,随其产生而产生,但亦并非债的关系发生时即为发生第三人代为履行,须具有一定的构成条件才形成此种法律效果,具体构成条件如下:
第一,须合同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存在,且债权人与债务人有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口头或书面约定I。

这是第三人能够代为履行的前提和必备条件,两者缺一不可。

若合同当事人之间没有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约定,则第三人代为履行也不可能。

第二,须有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为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承诺_________ ,应为明示的、书面的,
这是积极要件;或者与债务人订有承担某项合同债务的协议。

第三人承担的债务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惟有履行债务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第三,须债权人的债权已届履行期,且向第三人请求履行,而第三人的履行应是无条件的。

四、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效力
一般具体的法律条文是由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组成的,法律规范设置了一个或数个假定的构成要件,只要当事人的作为或不作为符合这些规范要件,_____________________ 则预定了它的法律后果。

且在
一般情形下构成要件的行为人与法律后果是同一的。

换言之,即法律规定了你应当做什么或
不应当做什么,法律亦同时规定了对你的行为的后果安排。

但该条却不是这样的,依该条规
定,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这一规定清楚地表明了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地位,其因不属合同当事人,实体法亦无规范其法
律效果,故其亦不应成为诉讼中的第三人。

第二,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但第三人未经债权人同意,能否代替债务人履行?有无效力!例如,对合同债务的清偿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以自己的财产为合
同保证人清偿债务;抵押权顺序在后的人向顺序在前的抵押权人清偿债务;无担保权的债权
人清偿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债务;合伙人清偿合伙的债务的第三人等,对此,合同法虽没有作出规定,但笔者认为,应参考国外立法例一些合理的规定,在上述情况下,债权人纵有异议,
也不能拒绝第三人清偿,否则应负迟延受领的违约责任。

例如,借款合同的借款方一般应为金融机构,则不允许非金融机构的第三人代为履行贷款义
务;承揽合同承揽人应以自己的主要设备、技术和劳动完成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
拒绝接受第三人单方面的代为履行。

五、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其他合同第三人的区别
其一,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合同保证人的区别。

《担保法》第6条规定:保证,是指保证
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由此可知,(1)、保证是第人与债权人的约定,而第三人代为履行则由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至于,第三人是否同意不属构成要件,当然第三人一般是同意代替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不然的话,债务人也不会与债权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因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的
当事人不能约定由第三人承担义务。

(2)、保证中的第三人产生为履行的效力是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是发生的,而第三人代为履行则相反,约定了由第三人先行履行,债权人也应先请求
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

(3)合同保证人在主债务未履行时,承担代为履行的责任,具有诉讼与强制执行力,而第三人代为履行则不负义务,法律后果由债务人承担。

其二,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合同债务受让人的区别。

《合同法》第84条、第85条、第86
条规定了合同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与效力,合同债务的承担学界一般称为,转让的义务
承担与并存的义务承担。

所谓转让的义务承担,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作为合同新的当事人,代替原当事人承担合同义务。

所谓并存的义务承担是指
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由第三人与合同债务方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由上可知,(1)、合同债务的转让无论是整体转让或者部分转让,均是合同主体发生了变更,合同债务整体转让时,原合同当事人脱
离了合同关系,第三人成了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债务的部分转让,则合同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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