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奖补项目资金拨付(清算)登记表
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

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一、概述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是指为了促进农村公益事业的发展,鼓励和支持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投入更多的资金和力量,加强对农村公益事业的支持和保障,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福利水平而设立的一种财政奖励制度。
该项目主要针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进行奖补。
二、资金来源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中央财政拨款:中央财政每年都会专门拨出一定金额用于支持农村公益事业的发展,并通过各级财政部门向地方政府进行下拨。
2.地方财政配套:地方政府也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对农村公益事业的投入,并将其作为配套资金用于申请该项目。
3.社会捐赠:除了政府拨款外,社会各界也可以通过捐赠等方式为该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三、申报条件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的申报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政策法规和规定;2.具有明确的公益性质和社会效益;3.具备必要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条件;4.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5.能够保证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四、申报流程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的申报流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环节:1.立项:由相关部门或社会组织提出申请,经过审核评估后确定是否立项。
2.编制申请书:在确定立项后,编制详细的申请书,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投资金额、实施计划等。
3.审核评估:由专业人员对申请书进行审核评估,确定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和标准,并对其可行性进行评估。
4.上报审批:通过审核评估后,将申请书上报到上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批。
5.拨付资金:经过审批后,中央或地方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账户。
6.实施项目:在资金到位后,开始实施项目,按照申请书中的计划进行建设和管理。
7.验收结算:项目完成后,进行验收结算,确保项目达到预期效果,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结算。
五、申报材料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的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申请书: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投资金额、实施计划等;2.资金来源证明:包括中央或地方财政拨款通知书、捐赠证明等;3.相关批文:包括环评批复、规划许可证等;4.技术方案和设计图纸:详细说明建设内容和技术路线;5.经济效益分析报告:包括投资回报率、社会效益等;6.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流程图

附件1: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流程图附件2: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工作规范文本一、规划评议(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规划及筹资筹劳方案主要内容:1。
项目建设预期目标2。
项目的工程概况和可行性分析3.项目的工程概算及资金来源框算(包括财政奖补、筹资筹劳、集体投入、社会捐款等来源)4.筹资筹劳具体标准和办法(包括以资代劳、筹资筹劳减免等)5。
项目资金的财务监管办法6。
项目拟招投标情况7。
项目拟监理情况8。
项目时间进度安排9。
项目验收办法(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公章))年月日抄送:乡镇(街道)(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村民代表征求农户意见表村民代表(签字或盖章)村民代表所在第社(组)年月日(三)“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会议记录时间:年月日地点:会议名称:议事项目:主持人:记录人:出席对象: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列席:会议议程:讨论事项:项目计划总投资万元,资金来源为:村民筹资筹劳万元,社会捐赠万元,村集体投入万元,申请财政奖补万元。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四)“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议事决议1.基本情况我村(组)现有农户户,人口人,农业劳动力个(其中男性劳力个,女性劳力个),上年人均纯收入元.2。
议事内容本次议事项目为,地点,总投资万元(其中村集体投入万元,社会捐赠万元,申请财政奖补万元),需一事一议筹资金额万元,人均元,一事一议筹劳个,每劳力个工,以资代劳工价为每工元.3。
议事形式1、□村民会议2、□村民代表会议4。
会议决议我村应参与议事村民(代表)人数为人,实到人。
同意票,反对票,弃权票,同意占实到比例为%。
根据《浙江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方案》和《浙江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决议通过(不通过)。
5.签字表决村民(村民代表)直接在决议书背后签字表决。
议事方案填写人:村民委员会(公章)年月日(五)“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公示情况表附件:公示照片二、审核申报(六)“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审批表做方案应当经到会村民代表所代表的户过半数通过;2、召开村民会议,应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29•【字号】宁政发〔2021〕118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民政府2021年11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决策管理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四章绩效管理第五章主体责任第六章监督考核第七章附则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推动特定领域事业或产业发展、实现特定目标任务,由市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其他财政性资金,阶段性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项资金不包括市级各部门用于正常运转以及履行日常职能所需的业务经费。
中央、省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原则:(一)量力而行、有进有出。
持续归并整合、坚持动态调整,充分考虑市区财政承受能力,确保财政当前可承受、长期可持续。
(二)集中财力、保障重点。
统筹各类资源,优化支出结构,保障中央、省、市部署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落实。
(三)政策协同、引导激励。
重点聚焦需要政府调节的关键领域,强化财政资金杠杆、激励功能,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提高公共产品供给效率。
(四)强化绩效、规范透明。
树牢“花钱必问效、低效必调整、无效必问责”理念,强化预算执行力和约束力,重点环节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8.12•【字号】黑财农〔2020〕146号•【施行日期】2020.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农〔2020〕146号有关市(地)、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现将《黑龙江省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8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第四章监督和绩效评价第五章附则黑龙江省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领我省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强和规范我省特色产业集群建设管理,围绕“坚持主体投入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坚持全产业链打造和突出重点相结合、坚持省域统筹和市县抓落实相结合”原则,积极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打造一批结构合理、链条完整的优势特色产业集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公布2020年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名单的通知》(农产发〔2020〕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奖补资金,是指安排用于加强优势特色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发展优势特色农产品加工营销、健全农业产业经营组织体系等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奖补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实行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省级统筹规划实施,专班化推进。
市县负责具体项目实施,着重抓好落实。
省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奖补资金使用方向及范围的界定,会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做好资金分解下达、审核拨付、使用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账务处理【最新】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账务处理一、当前“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模式和会计处理方法安徽省农村集体“三资”(资金、资产。
资源)实行委托代理管理模式,乡镇设立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承担村集体经济组织整个会计业务核算职责,分村建账,单独核算。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实行报账制,专户管理,上级财政奖补资金和村级自筹等资金解入乡镇财政部门“一事一议”专户,由乡镇财政部门分村专账核算,支付时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施工方,实行县级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奖补资金由县级财政直接拨付给施工方。
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预算内下拨的“一事一议”奖补资金时,收入列“农林水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时列“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科目,村集体经济组织仅核算自筹资金的收取和上缴这一过程。
笔者认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资金最后都构成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或损益的一部分,如果不加以核算,势必影响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资产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造成这部分资金的运行游离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和监管之外。
从实务来看,目前,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一事议财政奖补资金的会计处理主要有四种方式:一是仅核算自筹资金的收支,不核算财政奖补资金;二是将财政奖补资金列入“一事一议资金”科目核算;三是将财政奖补资金列入“补助收入”科目核算;四是将财政奖补资金列入“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何核算“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1】561号)第二条定义“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为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资金,第十三条规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必须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具体项目。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也规定“一事一议资金”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生产、公益事业,按“一事一议”的形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一事一议程序

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程序一、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征求意见。
每年年初,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要将筹资筹劳项目征求意见表发放给农户,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筹资筹劳项目内容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由十分之一的村民或者五分之一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并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意见,签字认可。
提出的项目均要填写“筹资筹劳项目征求意见表”(附件1)交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根据收集的筹资筹劳项目征求意见表所提出的项目内容制定筹资筹劳预案,预案经村民小组长、党员会议讨论形成“项目投资概算”和“筹资筹劳项目建设方案”。
项目投资概算和项目建设方案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名称、规模及标准、项目投资概算、筹资筹劳渠道、额度、时间、分摊办法和减免措施等。
“项目投资概算表”(附件2)和“筹资筹劳项目建设方案表”(附件3)应张榜公布,让村民有充分时间酝酿。
二、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农户)代表会议。
(一)清点到会人数。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参会人数必须达到受益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2/3以上受益农户的代表参加,否则会议作出的决议无效。
(二)提出议事项目及项目概算。
要将拟议事的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概算情况(也就是“筹资筹劳项目建设方案表”和“项目投资概算表”上的内容)向到会的村民(农户)代表进行通报,让到会村民进行讨论。
所议事项目只能包括村内户外的村级公益建设项目,即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所需的其它公益事业项目。
农村中小学校舍修建、通村通乡道路建设、农村电网改造升级等应由公共财政承担的项目,以及举债兴办村级公益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不能能入一事一议范围。
筹资标准是2011年10月以前,每人每年筹资不得超过15元,2011年10月后,每人每年筹资不得超过40元,筹劳标准是每个劳动力每年不得超过10个工日,以劳折资标准是在2011年10月以前,每个工日折资为19.5元,2011年10月后,每个工日折资为50元。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8.15•【字号】浙财基[2012]21号•【施行日期】2012.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12〕21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为全面贯彻落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规范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56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12年8月15日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立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制度,是财政部门积极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具体措施之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规范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56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开展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预算安排和资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财政要根据当地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规划,积极增加奖补资金投入,逐步形成政府奖补引导、村民自愿出资出劳、村级经济努力投入、社会力量捐资赞助相结合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二章奖补原则第五条民办公助,财政奖补。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坚持以村级组织发动村民民主议事为前提,以村民自愿筹资筹劳为基础,严禁变相加重村民负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4.29•【字号】冀财农改〔2016〕8号•【施行日期】2016.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为加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提高我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改〔2011〕3号),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修订了《河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
河北省财政厅2016年4月29日河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补项目的申报与审批第三章奖补项目的建设与验收第四章奖补项目的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提高项目建设质量,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改〔2011〕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是指在国家和我省现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框架内,各地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规划、申报、实施、验收、管护、资金兑付以及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环节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要全面规范,简便易行,尊重农民意愿,确保议事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农村实际,促进农村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规划先行,有序推进。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是一项长期工作,要科学合理制定项目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高项目建设的前瞻性、计划性和协调性,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等关系,推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全面、均衡、有序开展。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15〕1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宁波不发):为进一步推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9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精神和新农村建设工作要求,我们对《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基〔2012〕2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2015年1月14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9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省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省财政安排用于支持以村级组织为实施主体,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开展的村内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的补助性奖励资金。
第三条奖补资金分配坚持“民办公助、规范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因素法分配和竞争性分配两种管理方式。
贵州省财政厅、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18.02.11•【字号】黔财工〔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贵州省财政厅、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工〔2018〕13号各市(州)、贵安新区、县(市、区、特区)财政局、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有关企业: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做好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补贴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的实施意见》(财建〔2007〕114号)、《财政部关于“十三五”期间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标准的通知》(财建〔2016〕31号)、《贵州省煤炭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工〔2017〕95号)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我们制定了《贵州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能源局反映。
附件:贵州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能源局2018年2月11日附件贵州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补贴范围和标准第四章补贴资金申请、预拨和清算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做好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补贴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的实施意见》(财建〔2007〕114号)、《财政部关于“十三五”期间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标准的通知》(财建〔2016〕31号)、《贵州省煤炭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工〔2017〕95号)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