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村级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办法【最新】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财农改〔201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是指按照国家和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规定,各地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规划、申报、审批、实施、验收、管护、资金兑付以及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环节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应全面规范,简便易行,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确保议事程序合法合规,确保符合农村实际,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规划先行,有序推进。
科学制定项目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普惠与特惠等关系,推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均衡、有序开展。
(二)先议后筹,先筹后补。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确定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议定后,开展筹资筹劳,在农民筹资筹劳到位后给予奖补。
(三)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要符合实际,充分考虑政府财力和农民承受能力,建设规模及标准要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公开公示,阳光操作。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全过程要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民主议事、筹资筹劳、招标议标等实行公示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五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行分级管理,以县为主。
县级负责项目的规划编制、审核批复、组织实施、资金的分配管理、督促检查;省级负责制订管理办法、对县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市级负责指导县级编制规划、对县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工作进行年度考核、督促检查;乡镇负责项目规划编制、申报审核、实施验收、资金监管等。
第二章项目规划和申报审批第六条县级应结合本地城乡规划、美好乡村建设和新农村建设规划,按照村民议定、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县级审批的程序,建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建设项目库,编制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18.12.20•【字号】内民政发〔2018〕121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民政发〔2018〕121号各盟市民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各直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民政厅2018年第64次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2018年12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71号)等有关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条自治区本级福彩公益金使用应当遵循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主要用于资助老年人福利类、残疾人福利类、儿童福利类、济困帮扶及其他社会公益类项目等。
第四条自治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绩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各级民政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要牢固树立绩效意识,将绩效管理贯穿自治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分配和使用的全过程,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充分发挥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效益。
(二)绩效导向原则。
对自治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落实绩效管理责任,按照项目实施计划和绩效目标使用资金,建立健全绩效问责制度。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及财政部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通过一事一议办法或民主决策程序开展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
对村民筹资筹劳的资金管理按照《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国办发〔2007〕4号)规定执行。
第三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农民民主议事为前提,以村级自筹资金为基础,通过民办公助的方式,对符合规定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财政奖补。
村级自筹资金包括符合相关政策的村民筹资筹劳、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等。
第四条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民筹资筹劳、政府财政奖补、社会捐资赞助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一)省财政厅职责:编制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预算;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参与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审核省农业农村厅提交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分配及下达资金;组织开展绩效管理;监督资金使用情况;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管理等。
(二)省农业农村厅职责: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办法;参与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和目标任务方案;指导地方组织项目实施;监督以工作任务落实为主的项目实施情况;负责数据统计和阶段性工作总结;按规定实施部门绩效管理等。
第六条省以下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参照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的分工,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落实部门工作责任。
项目申报实施单位对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项目实施合规性负责。
第三章资金奖补范围与标准第七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为通过一事一议办法或村民民主议事程序开展的、有村级自筹资金的村内公益事业项目,重点支持农民反应强烈、需求迫切、受益直接的项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字[2004]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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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字[2004]155号2004年4月29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制定的《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整合财力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逐步建立更加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财政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具有专门用途、可以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
包括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地质勘探支出,科技三项费用,农业、林业、水利和气象支出,教育、科学、医疗卫生支出,社会保障支出,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支出,行政政法专项支出,政策性补贴和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等专项资金。
应对突发性事件临时安排的专项资金和救灾资金,执行相关规定。
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拨款、基金预算拨款、财政预算外专户核拨资金、部门其他收入。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是政府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物质保障,是促进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也是对国民经济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精简篇)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进一步规范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6〕561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管理工作。
省、设区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所辖区域内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分配、下达本级财政奖补资金,组织实施对下级财政部门管理、使用财政奖补资金的目标考核和监督检查。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及计划编制,管理、使用上级下达的奖补资金及本县预算安排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
第四条各级财政要根据当地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规划,积极增加奖补资金投入,逐步形成政府奖补引导、村民自愿出资出劳、村级经济积极投入、社会力量捐资助相结合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二章奖补原则第五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一)民办公助,适当奖补。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坚持以村民民主议事为前提,以村民自愿筹资筹劳为基础,严格禁止变相加重农民负担。
政府通过民办公助的方式,对符合规定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适当奖补。
(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对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补助。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
(三)直接受益,注重实效。
坚持办实事,重实效,以社会效益为目标,重点支持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三章奖补对象、范围和标准第六条奖补对象。
村级组织是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实施主体,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按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和程序开展项目具体实施工作。
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困 难程度等因素, 并考虑对下级一事 代表的全程监督。已建成的一事一议财政
一
议财政奖补工作开展情况的工作考核和 奖补项目, 对村民筹资筹劳资金、 财政奖 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依 补资金使用明细等应张榜公示,自 觉接受 照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 务院令第 47 2 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或农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和农村综合改 责任。
一
O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1 年 1 02 月 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保障、资 1 日起施行。20年 1 9 09 月1 日发布的 《 财
金安排、项目 规划、 制度建设、 监管系统 政部关于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中央财政 废I。
第十三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 建设、政策落实等方面。 工作考核办法另 奖补事项的通知》( 财预[ 0]号)同时 2 9 0 5
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 , 《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 对农民群众的关怀落到实处。 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农 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 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 彻 执行 。 《 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 财政奖补 试点工作的通知》 ( 国农 改 补政策是党中央 、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惠 附件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 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用 财政 奖补 资 金 的 目标 考 核 和 监 督检 上进行 。
查。
评价结果和本年度绩效 目标报告财政
第十八条 财政部对各省管理和使
县级财政部门或乡镇财政所应建立 部。
第七条 省以下财政部门依据中央 项 目库,年度建设项 目优先从项 目库中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1]561号)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1]561号)](https://img.taocdn.com/s3/m/8bfb4a0a844769eae009ed2a.png)
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561号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全面贯彻落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规范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08]2号)、《关于扩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的通知》(国农改[2009]3号)、《关于做好2010年扩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10]1号)等文件精神,我部制定了《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惠民政策,在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社会管理创新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财政和农村综合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稳妥实施,确保将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民群众的关怀落到实处。
附件: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附件: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进一步规范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一)民办公助,适当奖补。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坚持以农民民主议事为前提,以农民自愿筹资筹劳为基础,严格禁止变相加重农民负担。
政府通过民办公助的方式,对符合规定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适当奖补。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前言为了加强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管理,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高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资金来源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来源于政府部门对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财政支持和扶持,以及其他社会捐赠和资助。
资金用途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城乡公共基础设施、环境卫生整治、民生保障等方面。
具体用途如下:1.村级公共设施建设:如村级广场、公园、公厕、路灯、道路等。
2.环境卫生整治:如城乡垃圾清理、公厕卫生、道路清扫、河道治理等。
3.民生保障:如农村特困人员救助、疾病救助、教育扶贫、助学金等。
4.其他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资金申请条件和程序申请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村委会委员或村民代表。
2.提出的项目应当是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实际需求,并符合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3.申请人应当有一定的组织能力,能够完成项目建设并负责后续维护。
申请程序1.申请人向村委会提交申请书,并提供项目建设的相关计划书和预算。
2.村委会审核申请书和相关资料,如果符合申请条件,则成立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负责工作组并组织项目实施。
3.工作组完成项目后,向村委会报告并进行验收。
4.村委会根据项目的建设情况和验收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财政奖补资金。
资金使用和管理资金使用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应符合以下原则:1.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2.资金使用应当集中力量办大事,做到对经济社会发展有拉动作用。
3.使用资金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资金管理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资金管理应当做好资金的流转、使用和结余的记录,确保资金有据可查。
2.资金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规范资金的支出和收入,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和监督。
3.资金管理应当强化领导责任和监管,严防资金被挪用、侵占和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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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村级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牧区行政嘎查、村(以下简称村)村级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农〔2019〕17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农村牧区村级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包括公益事业项目和美丽乡村项目(以下统称财政奖补项目)。
公益事业项目指为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兴建的单个公益性建设项目。
美丽乡村项目是指为提升农村整体村容村貌、环境质量而开展的综合性建设项目。
第三条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是指对财政奖补项目的规划、议定、申报、实施、验收、管护、资金兑付以及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环节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财政奖补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盟市和旗县(市、区)四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对议事主体通过筹资筹劳办法和民主议事程序,议定实施的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给予奖补的资金。
第五条议事主体是指在嘎查、村、国有农牧林场等范围内,通过民主议事、自愿筹资筹劳实施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的农牧民(农工、林工,以下简称“农牧民”)。
第六条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规划先行,均衡推进。
依据村镇规划,结合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战略、提高项目建设的前瞻性,均衡、有序开展项目建设。
民办公助,先筹后补。
坚持以农牧民议事为前提,以农牧民自愿筹资筹劳为基础,政府通过民办公助的方式,对符合规定的项目,在村民筹资筹劳等非政府投入到位后给予相应的财政奖补。
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项目建设要充分考虑政府财力及农牧民承受能力,项目选择、建设规模及标准要与当地地域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上不实施大型项目。
建设项目要适当向贫困嘎查村倾斜。
严格管理,阳光操作。
财政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对农牧民筹资筹劳开展的财政奖补项目的奖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作他用。
民主议事、筹资筹劳、招标议标等全过程实行公示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七条财政奖补的范围包括:(一)村内街道硬化;(二)村内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包括支渠以下的斗渠、农渠、毛渠、堰塘、桥涵、口闸、泵房、渡槽、机电井、小型提灌、排灌站、小塘坝、蓄水池、小型山洪沟治理以及节水灌溉设施的修建;(三)村内集中供水用水设施建设、管网铺设等;(四)村内绿化、美化、亮化、净化工程,排污、雨水设施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等;(五)村内必要的生产生活设施,包括农畜产品公共服务设施(交易、储存、防疫、改良等)、新能源建设项目和户外电力设施等;(六)农牧民文化活动室、文化活动场所设施及配套设施。
(七)牧区可以结合地域特点在居住相对集中的村内开展公益事业项目建设,但对于牧户居住分散、多数牧民需求强烈、不宜和不能集中建设的项目,须严格把握议事范围、筹资筹劳范围和受益范围,方可采取分户实施项目。
第八条以下项目不得列入财政奖补范围:(一)跨村及村以上范围的公益性事业项目;(二)农牧民一家一户房前屋后建厕、打井、植树、以及农牧民在其承包的耕地、草坡、荒地、荒滩上改造生产条件、提高地力、种树种草等单独受益的项目;(三)应由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的项目,如:农村牧区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抚恤等社会公益项目,村委会修建、办公设备采买、车辆购置、嘎查村干部报酬、办公经费等村务管理项目;(四)超出农牧民的意愿和承受能力,采取借贷款等方式实施的项目;(五)投资额度较大或受益户数(人口)较少的生产性项目。
第九条财政奖补项目实行“分级管理、旗县为主”的原则。
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区发展规划、建立并维护全区项目库,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分配资金、监督各级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组织全区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盟市财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工作指导、公益事业项目合规性审核、批复美丽乡村项目、依规分配下达资金、监督检查项目资金、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旗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库建设、项目审核、批复公益事业项目、监督指导项目实施、绩效管理等。
苏木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民主议事、项目规划编制、实地查看、汇总上报、组织管理、核查验收工作,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十条项目储备。
旗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农村牧区农牧业发展规划,编制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规划,建立滚动项目库,并组织苏木乡镇将有意愿实施的项目录入《村级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公益事业项目申报。
(一)旗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上级财政部门下达资金情况和要求,结合项目储备情况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二)民主议事。
具体项目由受益村、村两委、苏木乡镇政府组织部分受益群众提出,经民主议事通过后,填写《农牧民表决记录》、《项目预算表》和《项目申报表》上报苏木乡镇政府。
民主议事中,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农牧民代表不得低于参会人员半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参会人员同意,视为通过。
(三)苏木乡镇政府根据当地村镇总体建设规划,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明确项目实施后达到的绩效目标,及时录入管理系统上报旗县(市、区)财政部门。
(四)旗县(市、区)财政部门结合旗县乡村建设规划,统筹确定当地公益事业项目规划,对项目的可行性和真实性进行核准,在每年4月30日前,将项目录入管理系统。
对当年实施的项目,应待盟市财政部门审核后,要及时批复并在取得水利、电业、环保等相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盟市财政部门对旗县(市、区)上报并录入管理系统的项目合规性严格把关,在旗县(市、区)录入系统并上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复工作。
(六)自治区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网上监督,对不符合相关政策的项目及时通知相关盟市、旗县(市、区)作出调整。
第十二条美丽乡村项目申报。
(一)旗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自治区、盟市的申报要求,结合项目储备情况,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二)民主议事。
具体项目由苏木乡镇政府、村两委提出,经民主议事通过后,填写《农牧民表决记录》、《项目预算表》、《项目申报表》和《项目绩效目标表》上报苏木乡镇政府。
民主议事中,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农牧民代表不得低于参会人员半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参会人员同意,视为通过。
议事结果应向村民进行公示。
(三)苏木乡镇政府根据当地村镇总体建设规划,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明确项目实施后达到的绩效目标,及时录入管理系统上报旗县(市、区)财政部门。
(四)旗县(市、区)财政部门结合旗县(市、区)乡村建设规划,统筹当地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对项目的可行性和真实性进行核准,按时限要求将项目录入管理系统。
(五)盟市财政部门对旗县(市、区)录入管理系统并上报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向自治区申报。
(六)自治区财政部门对盟市申报的美丽乡村项目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下达资金。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
(一)美丽乡村项目由旗县(市、区)负责统一组织实施,也可由旗县(市、区)委托苏木乡镇实施。
公益事业项目由苏木乡镇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二)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要求,开展招投标和选择监理单位。
招投标限额内项目,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组织实施者自行选择施工单位,并对工程质量、安全等负责。
第十四条村两委班子主要负责人必须参与项目招投标、合同签署和对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
项目承包商对施工质量、安全、工期等负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中应发挥村民理财小组、项目理事会、项目监督小组等组织的监督管理作用,实行民议、民建、民管,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十六条旗县(市、区)有关部门及苏木乡镇要加强对村项目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提高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安全性和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批准建设项目实行两次公示制度和五张照片制度。
公示制度是指在项目立项、招标和承包合同签署后但尚未开工建设前,将项目决策和招投标有关情况向受益主体公示;项目竣工验收后,将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再次向受益主体公示。
五张照片制度是指将清晰完整的村民议事、项目施工前、施工中、完工后以及标识牌的照片及时录入管理系统,且项目施工前和完工后的照片要选取同一地点、同一角度、同一参照物拍摄。
第十八条项目验收。
(一)美丽乡村项目由盟市或委托旗县(市、区)组织验收,公益事业项目由旗县(市、区)或委托苏木乡镇组织验收。
(二)项目建成后,由实施主体提出验收申请,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要及时组织验收,并应邀请监督评审、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对照项目方案、施工合同、绩效目标等开展项目验收。
(三)对验收合格的项目,验收组织者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按照项目逐一出具评审报告,并据此结算资金,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四)建成的项目,要完善移交手续,及时交由村集体登记并管理。
筹资者有要求的,按筹资者投资情况依法依规落实产权。
第十九条后期管护。
(一)苏木乡镇或嘎查村要建立完备的农村公益设施管护制度,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保证项目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
项目申请中要明确承诺后期管理方式和管护资金来源、规模和责任,并将管护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评及结果运用。
(二)实施主体要本着节俭、美观、实用的原则,在项目周边合适的地点,设立带有自治区统一设计标识的永久性标识牌,主要包括苏木乡镇、嘎查村名称、项目名称、投资总额、项目完工日期等基本内容。
(三)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财政部门应重视项目档案管理等基础工作,及时将村民议事会议记录、筹资筹劳方案、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建设预决算、项目建设前后的影像资料、纸质档案等原件汇总归档,建立台账,保留在苏木乡镇财政所;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应建立相应的电子档案。
第三章资金分配和管理第二十条财政奖补项目资金按照“分级负责、上级奖补”的原则筹集。
自治区本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支持各地开展财政奖补项目。
盟市、旗县(市、区)应根据当地财力状况和乡村振兴战略目标任务,将每年财政奖补项目资金列入年度预算,与上级下达的资金统筹使用,确保开展奖补项目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各地应创新财政奖补项目建设投入和使用方式,积极采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对各地奖补资金,按照“全面推进、因素奖补,典型示范、特别奖补”原则,综合考虑各地预算安排资金、嘎查村个数、乡村人口、绩效评价结果及其他因素等进行测算分配。
(一)全面推进,因素奖补。
为持续全面推进各地财政奖补工作,以盟市为单位采用因素法测算对各地的财政奖补资金。
自治区对旗县(市、区)党委政府推进财政奖补工作愿望强烈、项目库建设较为完善、开展的奖补项目程序规范合法、绩效考评成绩优秀、所属嘎查村普遍开展了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的旗县(市、区)可根据情况给予重点奖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