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法律交易论-word范文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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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条约监督机制的国际法理论研究-word范文 (3页)

【2018-2019】条约监督机制的国际法理论研究-word范文 (3页)

【2018-2019】条约监督机制的国际法理论研究-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条约监督机制的国际法理论研究一、定期报告和审查机制定期报告和审查机制是指条约规定各当事国定期向国际机构提交其关于执行条约的定期报告,以便审查、监视当事国的履约情况。

这种监督机制主要被国际人权条约所特别采用。

最早实行这一机制的是1919年所制定的《国际劳工组织章程》。

根据章程第24-25条和第26条的规定,该组织还存在由工人或雇主职业团体对任一会员国的申诉和由一会员国对另一会员国的控诉这两种平行的争议处理方式。

另一种途径就是个人来文申诉程序。

个人来文申诉程序是指缔约国管辖下的声称因条约所载权利遭受侵害而成为受害者的个人,可以向条约机构提交申诉来文的一种监督制度。

通过定期报告和审查机制我们可以归纳出人权监督机制的如下特征:(一)报告制度提高了国家适用条约的自觉性。

(二)国家控诉制度增加了国家适用条约的外在压力。

(三)个人申诉制度开创了个人对国家适用条约的监督个人申诉制度是指有关个人通过国际机构维护自身权利,促使有关国家尤其是其本国履行国际人权义务的重要方式。

此外,人权法院制度加强了对国家适用条约的司法监督。

《欧洲人权公约》第19条和《美洲人权公约》第33条分别规定设立欧洲人权法院和美洲人权法院,作为保证本公约缔约国履行公约义务的专门司法机关,他们拥有广泛的管辖权,对保证人权条约在国内的履行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目前人权条约监督机制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一)人权条约监督的范围与国家主权的范围之间存在冲突。

因此要严格限制条约监督的范围,防止扩大解释适用打着保护人权的名义侵犯一国主权,被大国利用。

(二)个人申诉来文程序是否要用尽国内救济?在这一问题上国际社会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

笔者认为,对此应当采用权利用尽原则,因为这样可以防止国际条约机构越俎代庖,也是防止利用这一规则打着保护人权的旗号侵犯一国主权。

【2018-2019】主营业务构成情况说明-优秀word范文 (5页)

【2018-2019】主营业务构成情况说明-优秀word范文 (5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主营业务构成情况说明篇一: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一、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一)企业主营业务范围: 营业执照上描述的公司设有董事会、监事会;公司下属 xx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xx 家;所处行业为xx业。

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基本情况(二)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全年实现销售XXXX达YY吨,较去年同期XXXX吨增加YY%,销售XXXX达YY吨。

实现收入XXXX万元,较去年同期XXXX万元增加了YY%。

实现毛利XXXX万元,较去年同期XXXX万元增加了YY%。

实现利润总额XXXX万元,较去年同期XXXX万元增加YY%。

本年流动资产周转次数达XX次较去年同期XX次提高YY次。

本年净资产收益率为XX%较去年同期XX%增加YY%。

(三)开发、在建项目的预期进度及工程竣工决算情况XX年新建工程YY项,共投入资金XXXX元,其中:XXXX期初投入资金YYY元,已转增固定资产XXXX元;XXXX期初投入资金YY元,现已全部竣工,全额转增固定资产;新增XXX项目YY元。

XX年在建工程XX项,XX工程年初余额YY元,现已全部竣工,全额转增固定资产;XX改造工程年初余额YY元,现已全部竣工,全额转增固定资产;XX工程年初余额YY元,现已全部竣工;XX改造工程及XX工程现已全部竣工,年初余额YY已全额转增固定资产; XX工程、XX改造工程、XX工程、现已全部完工。

截至201X年12月31日,在建工程转增固定资产总计金额YY元。

(四)经营中出现的问题与困难从经营指标的完成进度来看有一定的差异,主要是上半年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差异很大,其原因一是,省略二是,省略三是。

省略二、利润实现、分配情况(1)实物量分析从上表可看出今年销售XXXX YYYY吨较去年同期增加XXXX吨、增长率达YY%,销售XXXX YYYY吨。

交易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3篇)

交易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关注度和参与度日益提高。

然而,证券市场的高风险性也使得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内幕交易作为一种典型的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某证券公司涉嫌内幕交易案为例,分析交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对案件进行深入剖析。

二、案情概述2018年,某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在筹划收购一家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过程中,涉嫌泄露内幕信息,导致部分投资者在未公开信息泄露前买入目标公司股票,涉嫌内幕交易。

经调查,该公司部分员工在收购筹划过程中获取了内幕信息,并通过非法途径泄露给他人,他人据此进行交易,获利巨大。

三、法律法规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三条,证券交易活动中,禁止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2. 《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根据《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内幕信息的泄露包括以下情形:(1)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口头、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2)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他人泄露内幕信息;(3)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证券交易的建议。

3. 《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根据《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包括以下情形:(1)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2)通过虚假陈述、传播虚假信息、操纵市场预期等手段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案例分析1. 内幕信息泄露本案中,该公司部分员工在收购筹划过程中获取了内幕信息,并通过非法途径泄露给他人。

根据《证券法》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该行为属于内幕信息泄露。

2. 内幕交易根据《证券法》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内幕信息泄露后,他人据此进行交易,涉嫌内幕交易。

交易法律案例分析(3篇)

交易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我国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计划进行股权转让。

经过多方洽谈,科技公司与其股东王某、张某、李某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科技公司将其持有的50%股权转让给王某、张某、李某,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000万元。

协议签订后,王某、张某、李某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科技公司也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

然而,在股权转让完成后不久,科技公司发现王某、张某、李某存在隐瞒债务、虚假陈述等行为,严重损害了科技公司的利益。

科技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张某、李某返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科技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王某、张某、李某是否存在隐瞒债务、虚假陈述等行为?2. 科技公司是否可以要求王某、张某、李某返还股权转让款?3. 王某、张某、李某是否应赔偿科技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三、案例分析1. 王某、张某、李某是否存在隐瞒债务、虚假陈述等行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向公司如实告知其股权转让事宜,并保证其转让的股权不存在瑕疵。

”本案中,王某、张某、李某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未如实告知科技公司其债务状况,存在虚假陈述行为。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王某、张某、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2. 科技公司是否可以要求王某、张某、李某返还股权转让款?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在收到转让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购买。

”本案中,科技公司作为原股东,有权要求王某、张某、李某返还股权转让款。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科技公司有权要求王某、张某、李某返还股权转让款。

【2018-2019】投标技术性响应承诺书-范文word版 (9页)

【2018-2019】投标技术性响应承诺书-范文word版 (9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投标技术性响应承诺书篇一:投标人提供技术及售后服务的承诺投标人提供技术及售后服务的承诺一、技术服务的承诺1、公司成立专业的技术服务小组,技术负责人任组长,专业技术人员为组员,常驻公司总部,随时对各项目部进行技术指导。

2、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建设单位的要求,并切实履行承诺,如不履行合同规定及其他承诺,可随时终止合同,并追究责任。

3、材料的选项择均按照工程预算及材料价格表确定,绝不发生以次充好现象并接受技术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技术要求达标、安全达标。

4、我们承诺: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期限满足合同要求。

保修期内在接到报修通知后七日内派人修理,紧急支持出现故障后12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维护。

服务电话:。

二、售后服务的承诺为保证工程在施工完成后达到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及工程回访、保修等方面的要求,最大限度的达到工程的建设目的,满足建设单位要求,我公司就工程质量保修向建设单位做如下承诺:1、保修期内的服务项目:(1)保修服务范围:1)保修的内容按规定执行。

2)由于工程设计、社会人为因素、或因其他非我方问题等原因造成工程缺陷,或已超出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的问题,我公司按照业主认可的工程技术维修方案进行修复处理。

3)因不可抗力,包括地震、洪水、50年以上一遇大风等原因对工程造成的破坏与业主协商后确定修复办法,并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的承担范围。

(2)保修期限根据工程性质并严格遵守工程施工合同及保修书中的规定,确定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并根据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执行。

2、工程保修及服务承诺:1)我单位对所提供的产品及施工自投入使用之日起,严格按照工程合同有关保修的条款执行。

2)严格贯彻公司质量方针,本着客户至上的原则,让建设单位满意。

3)建立回访制,进行定期、不定期回访,认真听取建设单位意见,并形成回访记录。

【2018-2019】专项法律服务合同4篇word版本 (12页)

【2018-2019】专项法律服务合同4篇word版本 (12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简单修改即可使用,推荐下载!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4篇本文目录1.专项法律服务合同2.购房专项法律服务合同3.企业收购专项法律服务合同4.国内著作权维权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书甲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事务所甲、乙双方就企业劳资专项法律服务的有关事宜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互相信任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1、乙方指派的律师乙方应指派工作勤勉,认真负责,并对所提供法律服务具有相当经验之律师为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服务。

经与甲方协商,乙方指派________________律师组成工作小组为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服务。

2、服务事项在甲方支付了规定费用后,乙方应在下列事项范围内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1)对甲方目前劳资状况进行分析,出具《企业目前劳资状况分析报告》;(2)针对甲方的实际情况,为甲方出具《企业用工制度策划书》;(3)审阅甲方与员工订阅的劳动合同,对其提出修改意见或重新提供规范的劳动合同。

对于尚未签订的员工,提供新的劳动合同;(4)审阅甲方现有的规章制度,对其提出修改意见或重新拟定规范的规章制度;(5)根据甲方的运作流程,拟定商业保护策略;(6)向甲方提供一份《劳资纠纷预警机制》;(7)对甲方的有关人员进行劳动法方面的专业培训。

3、乙方的保密义务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的服务实施过程中及完毕之后,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接触到的甲方未公布、保密或专有性质的资讯,并将维护其保密性。

4、甲方的责任甲方同意与乙方真诚合作,如实提供乙方所需的所有资料,积极配合乙方工作,确保乙方工作的顺利开展。

切实履行本合同条款,按时支付费用及告知乙方其他地址、电话号码和处所。

5、付费方式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法律服务费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整。

上述款项支付后不予退回。

6、合同的解除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合同,但甲方有权不予退还已经收取的法律服务费。

2018-2019-道德和法律的关系论文-范文模板 (9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道德和法律的关系论文篇一:浅析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完稿)浅析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海外教育学院对外汉语专业学号:12501201X001 姓名:陈凤凰【摘要】道德与法律鱼水一家亲,他们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又有着本质区别。

在当今社会,道德和法律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如果说法律是一棵参天大树,那么道德就是它的根;法律需要有源之水,那么道德就是它的“活水”。

国家的繁荣昌盛与稳定,需要以法为浆,以德为帆。

扬帆弄浆,必将实现和谐社会的宏愿。

【关键词】道德、法律、关系、相辅相成我们知道,道德和法律都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是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

在提倡法治的同时,我们也大力提倡“德政”。

法律与道德是治国的两大无形的“武器”,是社会的强大支柱,缺少任何一根支柱,社会将难以运转。

因此,弄清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把握两者的结合度,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对人们行为的规范和约束,有着重要的作用。

下面就我对道德和法律的认识,浅析一下两者的关系:首先,我们需要认识理解一下道德和法律的涵义和本质特征。

一、道德与法律的涵义1.1什么是道德呢?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是社会关系的产物,是因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无形的思想意识。

道德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系,是对人们行为进行善恶评价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和行为活动的总和。

归根结底,道德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

圣人孔子早在几千年前,就推崇德政,“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

《道德经》中也有关于德治思想的记载,“遵道而归的,道之尊也,德之贵也,夫莫之爵。

”1.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从主观方面看,法律是约束人们的一种有明文规定的行为准则;从客观方面,它又收到社会生活中的种种因素的影响,是根据社会生活中的不好现象而制定的一种对全国公民具有一定约束力的条文。

法律替代交易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房地产市场日益繁荣。

房屋租赁作为房地产市场的组成部分,也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然而,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因合同签订不规范、履约不到位等原因,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本文将结合一起房屋租赁纠纷的案例,探讨法律替代交易在解决纠纷中的应用。

二、案情简介2018年5月,原告张三(以下简称张三)与被告李四(以下简称李四)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四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张三,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

合同中还约定,如李四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张三,并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2019年3月,李四因个人原因需要将房屋出售,遂提前一个月通知张三解除合同。

张三认为,李四未按照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通知,且未支付违约金,故拒绝搬离。

双方协商不成,张三遂将李四诉至法院。

三、法院审理1. 调解阶段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考虑到双方均为熟人,且纠纷不大,法官决定先行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首先向双方阐明了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并指出李四未按合同约定提前通知张三,已构成违约。

同时,法官也向张三说明了,如李四提前解除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张三应配合搬离。

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以下协议:(1)李四支付张三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共计5000元;(2)张三在收到违约金后,配合李四搬离房屋;(3)双方就房屋租赁纠纷达成和解,不再追究对方责任。

2. 执行阶段调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均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张三收到违约金后,配合李四搬离房屋。

至此,本案圆满解决。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通过调解的方式,成功化解了双方纠纷。

以下是本案的法律替代交易分析:1. 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法院在调解过程中,首先阐明了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018-2019】申论新闻稿-word范文 (5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申论新闻稿篇一:申论新闻稿第三届“中公杯”职场挑战赛暨法学院公务员考试系列活之申论圆满结束201X年11月11日19:00,由共青团四川大学法学院委员会主办,法学院分团委综合素质拓展部承办的第三届“中公杯”职场挑战赛暨法学院公务员考试系列活动之申论在六教207顺利展开。

法学院201X级至201X级的同学及其它学院如新闻与传播学院的同学共约50名参加了此次模拟申论。

公务员考试分为公共科目、专业科目及面试。

其中公共科目笔试分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及《申论》。

本次申论考试满分100分,有10段关于目前我国物价情况的阅读材料及四个大题。

此次申论是继201X年10月21日举办的模拟行政职业能力测试之后的又一提高同学们对公务员考试认识的活动。

公务员考试系列活动能够为同学们将来的顺利就业打下基础,所以很多同学都积极参与。

考场内秩序谨然,无人喧哗。

每一位同学都认真审题、答题。

法学院综合素质拓展部最终会将行测、申论及面试的成绩相加在201X级参赛者中选出前三名颁发奖状,201X级中选出前三名颁发奖状及赠送由中公教育机构赞助的公务员考试资料,201X级中选出前五名颁发奖状及赠送公务员考试资料。

随后将会举办有关公务员考试的讲座,届时将会有专业的老师为同学们对试卷评将及对公务员考试作更深入的分析。

21:00本次活动顺利结束,申论考试结果随后公布。

篇二:申论范文宝典—真实性是新闻报道的生命申论范文宝典—真实性是新闻报道的生命众所周知,真实性是新闻报道的生命。

然而最近有关于记者陈永洲被捕事件引起了人们对于新闻真实性的质疑。

报刊“请放人”、“再请放人”连续的头版,让不少人以为陈永洲是无辜的。

随着陈永洲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供认并深刻悔罪,整个事件峰会路转,舆论哗然。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中联重科的商业信誉,给中联重科造成重大损失,是长沙警方刑拘陈永洲的理由。

2018-2019-简析住房价格宏观调控的法律措施及成效-word格式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推荐下载使用!==简析住房价格宏观调控的法律措施及成效一、住房价格宏观调控措施及其法律依据(一)住房价格宏观调控采取的措施近年来政府为调控住房价格相继发布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采取了诸如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应、增加住房供应、建设保障房等多种措施。

其中,既有尊重市场机制和利用价值规律的措施,如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应、增加住房供应等;又有行政强制性干预的措施,如实施政府指导价、实施限购令等。

从各项政策的社会影响来看,政府指导价、限购令和税收调节尤其引人关注。

其一,政府指导价不是由政府制定商品房交易价格,而是由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除拉萨外的省会城市按照保持住房价格基本稳定的原则,制定并公布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其二,限购令是201X年4月30日北京市出台的国十条实施细则中明确提出的: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定同一购房家庭只能在本市购买一套商品住房。

上海、深圳等50多个城市也相继实施了限购令,但这些限购令宽窄不一,且仅是权宜之策。

其三,税收调节是指以税收的杠杆作用调节和引导社会经济运行,其作用也有局限性,主要受到诸如调整领域、调整方法、课征深度、价值规律、投资环境等因素的影响。

(二)住房价格宏观调控措施的法律依据上述住房价格调控政策所涉措施非常广泛,但却并没有提及这些政策措施的法律依据,是大政府背景下行政权过分膨胀的典型表现,需要防止在住房价格宏观调控的幌子下越权和滥权,防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

因此,有必要从依法行政的角度重新审视住房价格宏观调控的法律依据。

首先,关于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应问题,相应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城乡规划法》。

其次,关于税收调节,国家出台的宏观调控政策表述为:继续实施差别化的住房税收政策、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等,税收调节的法律依据包括《立法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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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交易论
法律交易论 法律交易论 法律交易论
一、 法律交易理论的历史来源
从法律发展史上看,“法律交易” 的明确概念和相应理论出现于18世纪时的
德国,是一个较为典型的德国法学概念。在此之前,虽然有可以纳入“法律交
易”范畴的各种法律现象,但始终没有十分明确的概括和理论。罗马法时代,
法学家们还没有概括出一般的债务合同,只是规定着个别类型的债务合同,如
买卖、租赁等。罗马法中虽然已经出现了“行为” (actus) 、“适法行为”
(actus legitimi)及“法律事务”(negotium juris)的表达,但却并不是
作为法律技术术语来使用的。即使后来罗马法中债务合同类型扩大了许多,但
一般的债务合同仍然没有得到承认。不少学者认为,虽然罗马法上对有关契约
和遗嘱的行为规则和效力规则有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尚未有法律交易的概念
或与其相应的明确认识。不过即使如此,罗马法上关于各种具体契约的一些规
定实际上已经为后来对于一般债务合同的抽象提供了基本思路。如果抽去罗马
法上就已经存在的诸如契约行为、收养行为、无因管理等等交易形式,那么近
现代的契约法理论和法律交易理论就失去了重要的基础。近现代契约法及其理
论与罗马法中出现的交易形式有着密不可分的历史和现实联系。例如,《学说
汇纂》中已经出现的,我们称之为“适法行为”(negotium juris)的概念,
实际就是“法律交易”概念的原身或源流,也就是说,所谓的“适法行为”实
际和“法律交易”是一回事。[4] 如意大利学者彭梵得给“适法行为”所下的
定义与德国学者对于法律交易的定义完全一样:“法律在其规定的条件和限度
内承认能够产生主体所期待的法律后果的表示”。[5] 问题在于,最初介绍罗
马法的学者将其译作“适法行为”,而后来的学者又没有进一步予以研究并将
其与德国民法上的法律交易联系起来,因而导致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将其与
“法律交易”割裂开来理解。[6] 在欧洲大陆法系一些国家,除了德国民法以
外,意大利、葡萄牙等国家也直接承继和发展了罗马法上的“适法行为”思想,
如意大利和葡萄牙民法都采用了在罗马后期已经采用的“negozio giuridico”
和“negocio juridico” 这样的专门表述。

二、法律交易的理论与构成要素
在学说理论上,德国法学界对法律交易的认识虽有不同意见,但基本上是明确
和一致的。《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的说明中采用了温德沙伊德的意见,即:
“本草案所指法律交易是一种私人意思表示(e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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