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制度的比较研究
第三人加害缔约关系的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构造

触磋商 , 缔约人 的 目 标是订立有效的合 同, 缔约人 在此过程中的信赖利益应 当受到保护。缔约过程 包括 要约 生效前 的 阶段 以及要 约生 效后 合 同生效
前 的阶段 。笔者 认 为 , 据现 在 国际公认 的要约承 根
虚假 陈述 类 , 即第 三人 以破 坏他人 的缔 约关 系 为 目
约④, 受要约人基于对此类不可撤销要 约的信赖才 可能会 为未来 将 生 效 的合 同作 履 行 准 备 。一 个 正 常的有理性的缔约人应该 明白, 双方一开始接触在 要约尚未生效时就积极为履行合同而作实际准备 , 应属于一 种 贸然 行 动 。对 此 种贸然 行 为 , 应该 由缔
要 ] 对 缔约 当事人 在 合 同生效 前 的合 法权益 , 国现 行 法律 主要 通 过 缔 约过 失责任 制度 和 一 我
般侵 权责任 制度 进行 保护 , 对 于 因第三人 的过错行 为 致使 缔约 一 方或 双 方终 止 或 中断缔 约行 为 而给 缔 但
约一方或双方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害, 这两个制度却都无法提供救济。对一般 法益与权利应进行不 同程度 的区分保护 , 2 1 年 7月 1日生效的《 但 00 侵权责任法》 6条由于对加 害人主观过错要件并没有进行区 第 分, 因此该条也难 以实现对第三人侵 害缔约关系之情形进行准确调整。借鉴 国外的相关法律制度 , 结合中 国的 实际情 况 , 建议 我 国将 来 民法典 明确规 定 第三人侵 害缔 约关 系的 民事 责任制 度 , 即如果 第三人 故意 实 6条从理论Βιβλιοθήκη 讲 , 由于对加害人主观过错要件并没
有进行 区分 , 因此该条也难以实现对第三人侵害缔
侵害债权制度理论分析

力 的人 作 为理性 人 假 设 的 前提 下 , 当事 人 的意 志 以 决 定其 行 为后 果 , 样 有利 于 当 事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人形 成权 利 义务 这
的预期 , 而维 护法 律关 系 的稳定 性 。其 次 , 种做 从 该
【 稿 日期 】 060 一 收 2 0 -11 0 【 者 简 介 】丁 彩 霞 (9 5 ) 士 , 作 17 一 , 内蒙 古 土反 特 左 旗 人 . 内蒙 古 师 范 大学 政 治 经济 系 讲 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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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有 利于 双 方 的 行 为 一 致 且 在 发 生 纠纷 时 迅 速 解 一
点 。 它 的 确 立 要 求合 同关 系外 的 第 三 人 尊 重合 同 权 利 , 实现 对 合 同 权 利 人 更 周 密 的保 护 。 现 社 会 公 正 。 笔 者 以 体
分析 了它的理论背景扣法理依据。现代社套 复杂的经济生 活夏 规 范它 的法律 的价 值取 向的 变迁是债产 生对外效 力的根据 。 的对 外效力是侵 害债权 制度确立的基础 。诚 实信 用、 序 良俗 在 民法 中基 本原 则地 位 的确 立是 衍 生 债 公
权 物权化 指 随着债 权 实 现 保 障 的 加 强 , 权 突 破 了 债
决 , 约交 易成本 , 节 体现 效 率。
债 的相 对性 原 则被 近 代 各 国纳 入 民 法债 法 编 。 这 时的合 同 是 古 典 合 同 理 论 中 合 意 论 指 导 下 的 合 同 , 该理论 , 志代 表 合 同的 一切 , 论利 益 或 不 依 意 无 利益 , 只要 当事 人 自愿 接 受 , 律 自无 干预 的 必要 。 法
虚假诉讼案外第三人权利救济机制完善研究

虚假诉讼案外第三人权利救济机制完善研究作者:孙争光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05期摘要: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非常重要,但是在我国,第三人制度非常简陋,根本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民事诉讼当事人合谋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但往往第三人需求法律救济时,却发现没有完善的程序措施可以救济其受到的损害。
本文从我国案外第三人权利救济机制存在的问题出发,通过借鉴西方先进的经验,提出了完善相关制度的初步构想。
关键词:第三人;虚假诉讼;权利救济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5-0069-04在我国当下,虚假诉讼案件越来越多。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8年5月份,浙江省法院经审理确认属于虚假诉讼的案件达107件,其中民营经济发达的台州、温州地区更是高发地区。
①它不仅侵害了司法权威,造成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更侵害了虚假诉讼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利。
然而,对于虚假诉讼案件,国家司法层面更关注的是如何发现及如何惩治的问题,对于真正受到实质利益侵害案外第三人的权利如何进行救济的规定却很简陋,无法及时全面救济受害案外第三人的权利。
本文拟从我国案外第三人权利救济机制存在的问题出发,通过借鉴西方先进的经验,进一步寻求西方先进制度中国化的初步构想。
一、我国现有案外第三人权利救济机制存在的缺陷(一)可以申请再审的范围过于狭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该规定明文设置了案外第三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但只能存在于针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即与执行标的物存在利害关系的情景。
责任转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责任转质,是指债权人在债权转让中,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承担原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责任的法律行为。
责任转质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交易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责任转质的概念、法律规定、适用范围、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责任转质的概念责任转质,是指债权人在债权转让中,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承担原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责任的法律行为。
具体而言,责任转质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债权转让: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使第三人成为新的债权人。
2. 责任承担:第三人接受债权转让后,承担原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的责任,即对债务人享有原债权人的权利,承担原债权人的义务。
三、责任转质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不得损害债务人利益。
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合同,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不得损害债务人利益。
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第四百九十三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合同,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责任转质适用范围1. 债权转让:责任转质适用于各类债权转让,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
2. 担保责任:责任转质适用于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债权转让,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方式。
3.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责任转质适用于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如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部分转让等。
五、责任转质法律效力1. 债权转让效力:责任转质中,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应当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
论网络游戏中第三方债权侵权

无须 公 示 ,因此 第 三人 难 以知 悉 ,令 其 承 担侵 权 赔偿 责 任 第 三人 ;() 为须 违 反法律 ;这 里的法 律 主要 指 民法 通 3行
摘
要 :对于 第三 方债权 侵权 的问题 ,我 国学界并 未完全达成一致 ,侵权责任 法既 未明确 对债权 进行保 护 ,
也 未 明 确 排 除 。 通 过 对 我 国 《 权 责任 法 》 的 规 定 、 我 国 第三 方 侵 害债 权 的理 论 以 及 美 国 网 络 游 戏 中 有 关 第 侵 三 方 侵扰 合 同的 判 例 的 分 析 ,提 出我 国未 来 网络 游 戏 案 件 有 关 g- 方 侵 害债 权 的 司 法 审判 规 则 。 , 关 键 词 : 网络 游 戏 ;债权 侵权 ;善 良风 俗 ;不 正 当
条 款 侵 范 侵权 救 济 。其 中 , 民法 通 则 第5 明确 规 定 , “ 条 公 第 2 第 1 明确规 定 , “ 害 民事权 益 ,应 当依照 本法 承
收稿 日期 :2 1 -72 ;修 回日期 :2 1—9 1 0 10 —2 0 10 —3 作者简介 :江 波(94一) 17 ,男, 汉族, 东济南人 , 山 深圳市 南山 区人 民法院知 识产权庭 庭 长;主要研 究方 向:知识产权 。张金平(9 6 , 汉 1 8 一)男, 族, 广东惠州人 , 中国社会科 学院研 究生院法学所硕士研 究生 ;主要 研 究方向 :-纳 入侵 权 行 为法 的保 护 范 围 ,
第 三 人侵 害 债 权也 不 构成 侵 权 行为 。其理 由在于 :首 先 ,
代为追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债权债务关系是常见的法律关系之一。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我国法律法规对代为追偿作出了明确规定。
以下是对代为追偿相关法律规定的详细阐述。
一、代为追偿的定义代为追偿,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依法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代为追偿中,债权人成为原告,债务人成为被告,第三人作为代为追偿义务人。
二、代为追偿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债权的情形,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实现债权。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第三人履行债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第三人履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保证责任的,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代为追偿的条件1. 债权合法有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合法有效,即双方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
2.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包括未按时支付本金、利息或者未履行其他债务。
3. 第三人存在代为追偿义务第三人作为代为追偿义务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2)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义务履行债务;(3)第三人愿意承担代为追偿义务。
4. 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债权人与第三人应当就代为追偿事宜达成书面协议,明确代为追偿的范围、方式、期限等内容。
四、代为追偿的程序1.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就债务履行事宜进行协商,争取达成一致意见。
2. 提起诉讼若协商不成,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3. 法院判决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案件,作出判决。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构建
的情况下 , 如何保护债权 人合法权益与稳定社会 交 易秩序 , 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 。同时 , 构建第 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 实属当务之急。
构建 第 三人侵 害 债权 制度 的理 论基 础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请求权。然而 , 如绝 对贯彻这一理论 , 时难免损害债权人 的利益。因 有
的赔偿 责任 。Rcad践行 后 约之 前 , R u nz重 ir h 与 adi t
益、 较少考虑对方和社会利益的话 , 那么诚实信用原
则不仅 要平衡 当事人 之 间 的利 益 , 且 还要 平 衡 当 而
事人与社会之 间的利益关 系。《 国民法典》 德 首次 将诚实 信用原 则作 为一 项 强 行 性 规范 规定 下来 , 并
扩大到一切债的关 系中。之后 , 瑞士 、 本 、 日 意大利 等国的民法典相继规定 了这一原则。随着大陆法系 国家法律中“ 帝王条款” 的确定 , 英美法系 国家也开 始相继进行法律调整。其实英国早在衡平法中就确
变迁 , 即从所谓“ 个人本位” 的法律思想, 转变为“ 社
会本位” 的法律思想。 _ 如果 说合 同 自由原则 以个 2
人为本 位 , 多地 强调 的是 当事 人 的个 人 意志 和 利 更
侵权成立 , 原告必须证 明被告有妨害行为的故意 , 但
被告又可以以法定“ 有权妨害” 为抗辩 , 从而原告必 须证明被告的妨害行为为不正当。 第三人侵害债权在大陆法系也得到普遍承认。 《 国民法典》 18 法 第 32条规定 :任何行为使他 人受 “ 损害时 , 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 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 负赔偿责任 。 无论何种情形 , ” 第三 人侵害债权 , 均 可成立侵权行为。最先在司法实践 中适用该条款的 是 10 年 R un z . ou l 一案。巴黎时装设 98 adi D ei t tv l e 计师 D ei t oul 挖走 R unz l e adi 数位高级雇员 , 0 年 t 1 1 9 6 月又与 R un z adi 所雇饰边师 Rca 女士签约 , t i r hd 许 以优厚薪水 , 同意补偿 Rca 并 i r h d违反前约所应 负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例子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例子
一、定义
第三人侵害债权是指债权人通过债权他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从而要求债权他人对其进行赔偿的一种法律关系。
第三人是指债权人以外的任何人,侵害债权是指债权他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从而使其遭受损失。
二、例子
1、消费者购买了一部手机,但手机出现了故障,消费者便要求商家赔偿。
结果,经查证,出现故障的原因是手机的零件生产商提供的材料质量不合格,导致消费者买到的产品出现了故障,商家要求零件生产商赔偿消费者的损失,这就是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例子。
2、甲买下一处房子,但是权属存疑,在甲投诉之后,法院认定的结果是乙拥有房子的所有权,甲要求乙赔偿,但乙拒绝支付,且声称是丙提供的信息有误,从而给乙带来不必要的损失,这也是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例子。
完善董事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
当第 三人受到 的 濒 临破产 的情 况下 , 董事对第 三人负 权行 为责任 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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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董 对 的 害 偿 任 度 善 事 第 损 赔 责 制
文 / 卫英 张
一
、
我 ■董事 对第三人损害赔偿 被公司雇 用的事实 , 并不 必然使他 免
《 国民法 典 》 第 3 条 、 德 国 德 1 《
责任一度的立法现状
于 承 担 因 其 违 反 职 权 而 产 生 的责 股份法 》 第 9 3条是董事 与第 三人损
偿, 也可 向行 为人求偿 , 法人 与有关董
2 、在 公 司破 产 或 濒 临 破 产 的 情 事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 。 多数学者认为 ,
施行 的 《 司法 ( 正 案 ) 公 修 》增加 了 况下 , 德 中的有关规定 是对间 董事 违反对第 三人 间接 的信 义 《 国股份法 》 这 相关 规定。 该法第 13条规定 “ 5 董事 、 义务所 承担的损 害赔偿责任 , 主要 接损害情况下董事对第三人责任 的限 当第三人 受到 的是 直接损 高级管理 人员违 反法律 、 行政法 规或 是针 对第 三 人受 到 的是 间接 损 害 的 制 。因此 ,
I
人 ” 括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 包
缺 乏 明 确 的 立 法 ,0 6年 1 1日起 20 月
修 改前 的 《 司法 》 此 问题 上 明 书 给 第 三 人 造 成损 害 。 公 在 Fra bibliotek=一 八
论债对第三人的效力
一
国《 合同法》 第七十 四条第 一款 以列举 的方 式列 举 了债 权 人撤销 权行 使 的几种情 形 : “ 因债 务人 放弃 其到 期债权 或者 无偿转 让财 产, 对 债权 人造成 损害 的 , 债权 人可 以请求 人 民法院 撤销债 务人
、
债 的保 全
债权 的实现 首先依 靠债务人 按约定 履行其 义务 , 债 务人不按 的行 为 。 债务 人 以明显 不合理 的低价 转让 财产 , 对债 权人造 成损 约 履行 的场 合, 债权 人可 以请求 强制 履行 。 在 设定有 物 的担保或 害 , 并且受 让人知 道该情 形 的, 债权 人也可 以请 求人 民法 院撤销 人 的担保 ( 统称 为债 权 的特 别担保 ) 场合 , 债 权 人可 通过 行使担保 债 务人 的行为 。 ” 撤 销权 的行使 产生 的对 第三 人的效 力也 因有偿 权 从而实 现其债权 ; 不过 , 在债 务不能履 行或履 行无意 义的场合 , 行 为或 是无偿 行为 而有不 同 。无偿行 为下 , 若第三 人 为善 意, 则
生于 特定 人之 间 , 因此 具有相 对性 , 这 一特 点也 正是 债权之 所 以 权利 的行使并不 是毫无 限制 的, 代位权 的行使一 是需要 债务 人有
区分 于物 权 的原 因 。 通常 情况 下 , 债 的效力 仅及 于债 权人债 务人 怠于行 使其权利 的行 为; 二是 需要债权人 有保全 其债 权的必 要且
◆ 学术 前 沿
: I I 制 占缸会
2 0 1 4 ・l ( 上)
论债 对第三人 的效力
王
摘 要
琳
债 权是特 定人 之 间请 求给 付的 权利 , 因此 债权 具有相 对性 , 但是现 代 民法 实践 中出于保护 债权人 的 目的或 是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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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制度的比较研究
焦富民 扬州大学法学院 教授
关键词: 相对性原则/第三人侵害债权/客体/责任归属/免责事由
内容提要: 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制度是19 世纪中叶以来,两大法系通过学说、判例及立法渐次发展起来的一项重要的民事责任制度。由于我国立法上的缺漏,加之学界研究不够深入,导致司法适用不够准确。因此,从理论上加强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比较分析与研究,并进一步完善其救济制度,对于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意义十分重大。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衰微与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勃兴 合同的相对性是合同规则与制度赖以建立的重要基础,大陆法系各主要国家称之为“债的相对性”。合同相对性规则发端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债称为法锁,意指“当事人之间之羁束(Gebun2denheit)状态而言”。 [1]也就是说,契约对于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一项基本原则。因为契约是当事人的合意,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第三人既未参加,自不应对之产生任何影响。 [2]合同相对性自罗马法以降,一直为两大法系各主要国家所确认。
具有近现代标志意义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其第1119条、第1134条及第1165条就是关于债的相对性规则的规定。在法国学者看来,债的相对性,意即第三人既不会被强制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也无权接受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 [3]而且在法国的判例中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坚持债的相对性这一原则。1900年《德国民法典》第241条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即债权人因债的关系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大陆法系国家民事立法关于债的相对性的规定,概括了债的本质特征。在英美法系国家,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某种程度上比大陆法系国家更加被严格的确认与执行。早在1861年Tweddlev.Atkionson一案中,就明确确立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法院认为“现代的案件推翻了旧的判例,约因必须由有权就合同通常诉讼的人提供”。 [4]英美合同法中的合同相对性的基本内容就在于,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而非合同第三人不能诉请强制执行合同。 [5]综观两大法系所确立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两者都强调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相应的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基于合同向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合同债权主要受合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同法之保护。只不过英美法系对此显得更为顽固,而有关英美法系的学者的著述,反映的情况也与此完全相同罢了。 [6]
伴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化,市场经济的竞争日益加剧,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并存,市场交易风险不断攀升,利益主体的正当利益难以完全通过法律得到有效的保护,有的经营者运用利诱威逼的手段迫使债务人毁掉与债权人原有的合同,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情况时有发生。
最先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制度的是英国判例法。对合同相对性原则具有革命性突破的标志性的案例是1853年的Lumleyv.Gye一案,这也是英国第一次允许债权人起诉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案例。在该案中,原告一戏院老板Lumley与女演员Wagner签订了演出合同,约定在该季节内Wag2ner只能在皇后戏院演出,未有原告书面许可,不得在其他地方演出。被告Gye得知该约定,但以更高的出价引诱该女演员违约,到自己的剧院演出。原告Lumley除请求法院发布禁止Wagner在被告的戏院演出外,还要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在审理该案时,法官Coleridge固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并指出:既然违约乃是惟一的原因,被告又是合同当事人,那么合同相对性原则当然排斥不法干扰合同之诉。 [8]而其他法官则认为,履行合同义务的承诺是一种无形财产,这种财产应受到与有形财产同样的保护,引诱别人违约就是对这种无形财产的侵害,给予受害人损害赔偿救济的基础正是引诱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违约行为。最后法院采信了其他几位法官的看法,判决被告恶意引诱他人违约应负赔偿责任。该案的判决结果表明,传统合同法上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已经受到制约与限制而渐次衰微。英国学者阿狄亚曾经指出“,最近50年左右,法院对这种侵权行为做了发展和研究,它的原则已经可以合理地,令人信服地予以阐述。这种侵权行为成立的最重要的因素是,被告在知晓该合同的情况下,引诱他人违背合同的。如果这一要件成立的话,除非被告能为其行为进行合理辩护,否则他就要对因合同一方违约而使另一方所受的损失承担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说,毫无疑问,承认这种侵权行为,实际上是默许它是对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又一种例外。” [9]美国《侵权行为法第二次重述》则较为明确的界定了侵害债权行为的含义,即“无论是明示还是默示的商事关系一般都可落实到合同上。缔结合同并从合同的履行中获取利润是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利。不正当干涉该权利,无论是阻止合同的订立或是干涉合同的履行的行为一般称为干涉预期经济利益的侵权行为”,从而也就确立了“故意、不当干扰他人合同的履行应对他人负责”的规则,承认了债权是侵权行为的客体。
法国在20世纪以前是比较固守罗马法债的相对性这一传统的。但著名法学家卡尔波尼埃曾经指出,法国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太极端了,因为合同毕竟是一种事实,一种社会事实,它不可能孤立存在:当两个人分别变成债权人及债务人时,这一事实不可能与其他人无关,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这表现为,合同必然要对第三人产生对抗力,同时,第三人因合同而享有的权利应得到第三人的尊重。 [10]其实,《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明确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责任。”根据法国学者的主流观念,这实际上就是承认了侵害债权的行为和该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最先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条款的是1908年Raudnitzv.Deouillet一案。• [11]法院基于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支持了原告的主张,直接依据《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法国最高法院认为,判决并非让被告负违约责任,而是让其对自己故意的、为自己牟利的准侵权行为负责,正是这种行为导致并致使前一合同被违约。该经典案例确定了第1382条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也就正式确立了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德国民法典》虽然未正式规定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但学者们却认为第三人侵害债权后,债权人可以根据第826条“故意以违背善良风俗加害于他人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之规定,以及第823条第2款“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之法律者,亦负同一义务。依其法律之内容无过失亦得违反者,仅于有过失时生赔偿责任”的规定获得救济,因此,对债权的侵害是被包含在侵权行为之内的。日本民法直接依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在日本民法典第709条确立了债权侵权制度。日本学者认为,该条规定妨害债权实现的称为侵害债权。广义言之,第一是债务人的侵害,即不履行债务;第二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对债权的侵害,一般所言的侵害债权就是指这种侵害。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总的说来,考量两大法系各主要国家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无论是立法上的规定,还是学说上的理论及判例上的做法,均已表明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制度是现代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制度。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责任归属及免责事由 所谓第三人侵害债权是指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或与原合同关系中的债务人恶意通谋实施旨在侵害债权人债权并导致债权人损害的行为。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具体情形主要包括直接侵害和间接侵害。• [12]所谓第三人直接侵害债权是指第三人的侵害行为直接作用于债权人的债权,导致债权的消灭,或使债权的实现受到影响。其典型形式是第三人无权处分他人的债权但加以处分并导致债权的消灭。还有一种情形就是不是债权人的人作为债权准占有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从而使得债权消灭。第三人间接侵害债权是指第三人的侵害行为通过作用于债务人,使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而间接地妨碍债权的实现。其具体情形,学术界一般将其分为以下几种:第一,不法引诱债务人违约;第二,恶意通谋;第三,直接侵害债务人的财产并造成债务人的履行不能;第四,侵害债务人的人身、拘束债务人等迫使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责任归属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在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情况下,依据相关当事人在侵害债权行为中的相互联系程度、过错性质与过错程度,以及该行为对侵害债权原因力影响力大小的不同,可将其责任归属大体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由第三人单独承担侵害债权责任。 第三人单独承担侵害债权责任是指因第三人单独的故意加害行为而使债权人遭受损害,所应承担的侵权法律责任。首先,第三人的单独加害行为已造成了债权的损害,致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以实现;其次,在第三人加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中,债务人没有过错,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乃是因为第三人的行为所致,依照侵权行为法的过错责任原则,债务人无须承担侵害债权的责任;再次,侵害债权的主体是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他既不能依据合同关系享有权利,也不能依据同一合同关系承担义务。在第三人的行为单独致使债权人受损时,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无法依据合同约定请求第三人承担债的不履行责任,因而只能依法请求第三人负侵权行为的责任。
问题在于,在因第三人的行为而使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既然债权人可以享有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行为责任之请求权,那么,债务人是否也可以同时向第三人请求承担相应的侵权行为责任?根据法国学者的观点,第三人致债务人人身伤害,使其履约不能,或给债务人施加压力致其不得不违约,虽非债务人所自愿接受,但均可构成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