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特色
工作心得:关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思考

工作心得:关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思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根据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及其要求,我国分别采取和实行国家行政制度、国家审判制度、国家检察制度以及国家军事制度等,形成了国家权力横向分配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与之相适应,“国家制定颁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以此规范国家政权组织各部门的基本组织架构,以通过合理的组织形式来确保分配给其的权力和职能的实现。
所以,正是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及其在国家政权组织体系中的重要地位直接决定了我国检察院组织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
一、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必要性组织法在性质上属于宪法性法律,是直接受宪法统领的国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为依据,对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工作任务、活动原则、职责权限、履职程序和机构设置、人员任免等进行调整和规范的检察基本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法律基础。
现行的《组织法》是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1983年9月和1986年12月分别对《组织法》的部分条款作了修订。
《组织法》明确了我国检察机关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性质、地位、作用和职责,在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和法律监督事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检察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但是,制定于改革开放之初的《组织法》,在当时刚刚施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条件下,对于如何开展检察工作缺乏经验,如何定义、怎样理解法律监督职能缺少应有的法律实践和社会认知基础,许多内容需要在法制建设和检察实践中逐步探索完善。
因此,《组织法》总体上规定的较为原则,内容上不够全面,事实上在当时法律少、法制不健全的历史背景下,不可能规定的很全面。
《组织法》颁行三十三年来,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和法治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特别是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简要说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容

简要说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容
第一,形成完备、良善的法律规范体系。
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我国的立法体制;深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进一步形成完善的、科学规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规范体系。
第二,形成公正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在行政执法领域必须做到: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要实现公正司法还必须做到: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严格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第三,形成科学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特别是要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同时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是重点。
第四,形成充分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这方面主要应当强化两大保障体系,一是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二是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第五,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深刻理解和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基本内涵

深刻理解和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基本内涵(作者: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深刻理解和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基本内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主要内容之一,它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指导下,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进程中,逐步形成的既符合科学社会主义基本理论,又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制度体系。
回顾历史,从中国人民建立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起,到我们在改革开放中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我们已经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形成一整套相互衔接、相互联系的制度体系。
深刻理解把握这一制度体系的丰富内涵,对于我们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进一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政治制度根本政治制度是社会制度系统的基础和核心,也是社会制度系统的主要标志和代表者。
根本政治制度若是改变了,也就意味着社会制度系统的根本性质发生了改变。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国家权力由人民选举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
人民代表大会直接行使立法权、监督权、重要人事任免权、重大事项决策权,国务院行使的行政权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的司法权都是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它们都要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定期向它报告工作并接受它的监督。
国家的这种一元化权力结构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同时,人民代表大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权力的,重大问题都是由人大代表或常委会委员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既充分发扬了民主,又避免了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互相牵制、互相扯皮,以及行政权膨胀和议会变成清谈馆之类的弊端,把民主与集中有机地结合起来了,把民主和效率成功地统一起来了。
当前我国检务保障管理模式的改革构想

当前我国检务保障管理模式的改革构想摘要:检务保障管理是检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为检察管理提供财力、物力、技术信息支撑的基础性工作。
针对当前检察实践工作中出现的经费保障捉襟见肘、物资保障不堪重负、信息保障实效不佳等现实问题,从保障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充分实现检察机关的司法属性这一角度,提出改革检务保障管理模式的制度构想,试图提升检务保障管理模式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关键词:检务保障;管理;改革保障管理也称为事务管理、后勤管理,常用于指机关内部为保证本机关工作顺利进行,对包括物资、财务、环境、生活以及各种服务项目在内的事务工作的管理。
保障管理是机关管理的重要一环,是为机关各部门以及领导者与公务人员提供工作、生活条件,并保障各项机关活动正常开展的物质基础。
具体到检察机关,检务保障管理是检察管理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为业务管理、队伍管理提供财力、物力支持的管理活动,是检察机关履职尽责的基础,更是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重要因素。
一、检务保障管理的概念解析(一)检务保障管理的主体在我国政治体制内,检察机关是党领导下的政权机关,一切检察活动的开展都必须接受党的领导,都必须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维护党的执政地位为重要使命之一。
因此,检务保障管理制度同样是党领导下的检察管理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一部分,这就决定了从决策层面,检务保障管理的主体首先是各级党委。
另一方面,从执行层面,检务保障管理的专业属性决定了必然是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一部分,其具体指向和运用转化的需求又决定了各级检察机关最终具有支配权和使用权,因此,检务保障管理的主体还包括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可见,检务保障管理的主体是一个涉及财、物等各方面职能部门的综合体。
(二)检务保障管理的客体管理客体是管理主体直接作用和影响的对象,在一个组织中,主要是针对人、财、物、信息、技术、时间等一切资源的管理。
发挥检察制度的优越性 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作为 同级党委 的派 出机构 , 检察 院党组 是领 导核心 , 统领全 院的检
更 充分 发 挥 其 优 越 性 。
关键词: 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 检 察制度 法治建设 中国特 色社会 主义 检察 制度 的优 越性 , 由我 国社 会主 义性 是 质 , 别是 中 国共 产党 的领 导和 人 民代表大 会制度 所 决定 的, 特 是与
有 了宪法 的依据 , 了理论 的支撑 , 有 最终 还必须 要有 实际 的法律 监 督效 果 , 维护 我 国法 制 统一 的贡 献来证 明。我们 只 有不 断更 新 对 执法 观念 , 改进 执法 方式 , 正确把 握办 案数 量 、 质量 和 效率 的辩证
关系 , 重运 用法 律 手段 化解 社会 矛盾 , 护社 会稳 定 , 注 维 为促 进社 会经 济发展 服务 , 履行好 各项 检察工 作职 责 , 良好 的法律 效果和 以 社会 效果 , 明必 须坚 持检 察机 关独立 的法 律地 位 。 证 三、 突出检 察机 关法 律监 督 的特殊 性 1 突 出国家 性 。法律 监 督权 , 由国家最 高权 力机 关授权 人 、 是
国家 的新 的历 史时期 , 察制 度 的改革 和发 展面 临着 新 的压 力和 检 挑 战 。这种 现 实状 况 要求 检 察机 关 必 须坚 定 不 移地 坚 持党 的领 导, 自觉 接受 党的 领导 。党 的领导 为检 察机 关法 律监 督权 的顺 利
实现 , 提供 了强 有力 的政 治保 障 。
我 国历史 文化传 统和 社 会主 义初 级阶段 的基 本 国情 相适 应的 , 是 发展 中 国特色 社会 主义 法治 的重 要保证 。 坚定检 察机 关政 治立 场 的鲜 明性
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建设和发展

【 关键词 】 检察制度 特点和优势 监督
一
、
新中国检察制度创建 的历程
在庆祝新 中国成立 6 周年 之际 , o 我们共 同 回顾新 中国检察制度 创建 的历程 , 对于我们 坚定不移走 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法治建设道路 , 是具有 重要意义 的。 新 中国检察制度是伴随着 中华人 民共和 国的成立而诞 生的。根据 14 99年 9月 2 召开 的中国人 民 1 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 和《 政府组织 法 》 定 , 规 中央人 民政府组织 最高人 民检察署 , 作为 国家的最高 检察机关 。14 99年 l 0月 1日 中央人 民政 府任命罗荣桓 同志 为最 高人 民检察 署检察 长。新 中国检察 机关从 此成立 , 中国的检察制 新 度也 同时建立 。 检察 制度创建 的过程 , 吸收 了新 民主主 义革命 时期 中国共产党 领导的红 色革命 根据地 的检察制度 的宝贵经验 , 并且是在克服各种 困难的情况下进行 的。由于艰苦激烈 的战争环境 , 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新
的检察机构没有延续下来 , 因而创建新 中国检察机关时, 既无组织基础又缺乏工作经验, 甚至出现了检 察机关 “ 可有可无” 的说法。面对这种情况, 一方面广泛宣传检察工作 , 一方面积极投入到当时的社会 改革 、 压反革命 、三反” “ 镇 “ 、五反” 等实际斗争 中去 , 依靠群众 , 头苦干 , 埋 以有限 的人力和物力 , 抓重点 ,
次会议 通过第 三部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宪 法 》规定重新 设置人 民检察 院。这标 志着历经 磨难 的我 国检察 ,
机关获得新生。17 年 7 , 99 月 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 , 第一次明确了检察 机 关是 国家 的法律监 督机关 ; 领导体 制上 , 在 规定 最高人 民检 察 院领导地 方各 级人 民检察 院和 专 门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框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框架随着中国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和发展。
法治体系是一个国家正常运行的基础,它的完善和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紧密相关。
本文将从法治体系的基本框架、各层次的法治建设、以及法治建设中的一些成果和困境等方面来介绍和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基本框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框架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判例。
其中,宪法是法治体系的根本,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和基本法律,宪法的宗旨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推进国家的发展。
法律是国家制定的依法管理的基本法规,包括刑法、民法、商法、税法等各式各样的法律。
行政法规是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主要是为了实现政策的管理和执行。
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解释性文件,主要作用是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和补充。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规,主要涉及地方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规定。
部门规章是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比如银行和证券监管机构制定的规章等。
司法判例是法院审判决定的案例,作为法律适用的重要依据。
各层次的法治建设在基本框架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国家法制建设、法制规范建设、司法体系建设和法治文化建设,这些层次之间互相联系和互相作用。
在国家法制建设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致力于独立、公正、廉洁的司法,完善法律制度,先行先试等。
在法制规范建设方面,主要包括加强和完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机制,推动信息化法律建设等;在司法体系建设方面,主要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加大对贪污腐败和非法经济活动的打击和惩治,完善审判监督制度等;在法治文化建设方面,则是通过教育、媒体、文艺和文化等多种手段,强化法治之道的普及和推广。
成果和困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已经取得了许多显著的成果,如严格执法,反腐败,优化治理等,但建设过程中也面临一些困境,如东西部发展差距、社会保障不足、听证制度不健全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包括以下哪些基本政治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把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同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各方面体制机制有机结合起来,坚持把国家层面的民主制度同基层民主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坚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符合我国国情,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和优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以及建立在这些制度基础上的政治体制。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内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广大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选出人大代表,由他们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决定全国和各级地方的一切重大事务,并由权力机关产生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各司其职,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各项权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我国的国家机构中居于最高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全国人大的部分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在同级国家机关中居于最高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起构成了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完整体系。
人民代表大会有哪些职权?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决定权是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国家和社会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权力。
任免权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相关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他组成人员进行选举、任命、罢免的权力。
检察院廉政心得体会
检察院廉政心得体会【篇一:检察院参观心得体会】廉政警示教育心得体会2014年4月9日下午,我矿政工部组织我们到纳雍检察院进行警示教育活动。
通过观看警示教育图片展览,使我们受到了一次非常深刻的警示教育。
那些曾经身居高位或是要职的人,利用手中的权利和工作之便,贪污腐败、受贿行贿、知法犯法、聚敛钱财,无视国家法律,最终都成为了阶下囚,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我们作为一名职工,我们要特别注意不断的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觉悟和道德修养。
通过这次参观学习使我深知只有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才能确保高质量地完成好本职工作,才能更好地做好反腐倡廉工作。
自己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防微杜渐,确保不出任何违法违纪问题。
坚持各项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筑起一道牢固的防腐墙。
如果对名利过于追求,就会陷入欲望的泥潭,不能自拔。
正如一位哲人讲过:“人的欲望是座火山,如不控制,就会害人伤己”,欲望过度,失去理智,心理失衡,最终会成为人民的罪人。
所以说,要树立正确的名利意识,特别是对于我们想成为领导的人来说更要保持健康的心态和旺盛的工作热情。
我们这些人都是刚从学校毕业到地方上班的,都希望努力工作,奉献自己的才能,成就自己的一番事业,如果因此而不能正确对待名利得失,抵制不住诱惑,就有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
我们只有正确对待名利得失,见财物心不痒,见美色脑不昏。
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完成好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在任何时候都要把党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切实做到清正廉洁,我们就能保持一个良好的心态,做好每一项工作。
现在流行的一句话是:钱不是万能的,但是离了钱是万万不行的!但是我们不能把金钱放在第一位,更不能被金钱所缚,比金钱更珍贵的还有许多许多,比如自由、爱心、感情、尊严、健康等。
我们应该自尊、自立、自强地做金钱的主人,而绝不能沦为金钱的奴隶。
人们获取金钱的方式方法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决不能攫取违法之财、不义之财、昧心之财。
六观,六个统一
准确把握、牢固树立“六观”。
一要牢固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执法为民,维护公平正义,保持清正廉洁。
这是检察人员共同的根本宗旨、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检察文化对检察人员的本质要求,也是全体检察人员团结奋斗的精神力量。
二要牢固树立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局观,更加自觉地把检察工作摆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来谋划和推进,做到执法时想到稳定、办案时考虑发展。
三要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观,更新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管理,使人民群众通过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既感受到法律的尊严、权威,又感受到人民检察官的关爱和温暖。
四要牢固树立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相统一的业绩观,坚持以数量为基础、质量为生命线、效率为保障、效果为根本、安全为前提,做到五者协调统一、相辅相成。
五要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权力观,始终把强化自身监督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职权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必监督,滥用必追究。
六要牢固树立统筹兼顾、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正确处理检察工作中的一系列重大关系,加强对各项检察工作的统筹协调,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准确把握、自觉坚持“六个有机统一”。
一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努力实现检察工作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的有机统一。
要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坚定不移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
二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努力实现检察工作服务科学发展与自身科学发展的有机统一。
深化对科学发展主题的认识,既要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又要在检察工作中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解决自身发展中不符合、不适应、不协调的突出问题。
三要坚持围绕“四个维护、两个促进”的根本目标,努力实现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职能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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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标题】【作者】齐吉敏
【关键词】【原文出处】
【全文】【法宝引证码】CLI.A.04411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特色
齐吉敏
【全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在中国古代御史文化的基础上,吸收大陆法系检察制度传统,以列宁的法律监督理论为指导,结合中国国情,经过不断发展而形成的。
由于深受中国与西方国家和前苏联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存在的巨大差异的影响,与西方国家和前苏联检察制度相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有着鲜明的不同和特色。
一、在文化基础上,我国检察机关是以中国古代的御史制度文化为基础而建立的
御史制度是中国古代特有的政治法律现象,它初创于秦汉,发展于魏晋南北朝,日臻完善于隋唐及宋,高度完备于明清,经历了监察御史、御史台、督察院、都御史等不同形式,贯穿于中国整个封建社会的始终。
御史组织的职权主要有两个:一是代表中央集中统一监督法律和法令的实施,对违反朝廷法令的官吏进行弹劾。
二是通过参与或干预审判活动,监督审判权的行使。
虽然从形式上看,御史制度随着清朝封建统治的灭亡而消失,但其作为一种集权统治下的监督制度的实质却一直延续下来。
北洋军阀政府成立了肃政厅,行使对文武官员的弹劾权。
国民党政府设立了监察院,追究公务人员的违法行为。
尽管御史制度与现代检察制度有天壤之别,但是御史制度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对中国检察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中国检察制度的某些内容就可以从中国御史制度中找到源远流长的文化传统,如在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实现法律监督方面,法律定位、职能设置、追诉犯罪等方面,具有历史相通性。
可见中国古代御史制度文化,为中国检察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文化渊源。
由于西方国家
中央集权制远没有中国发达,他们没有建立御史制度或者御史制度远没有中国的御史制度健全强大,也就谈不上御史制度文化对他们检察制度的影响,或影响甚微。
因次,与西方国家检察制度相比,深受御史制度文化的影响是中国检察制度的特色。
二、在思想渊源上,我国检察制度是以列宁关于法律监督的理论为指导思想而建立起来的
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列宁在《论“双重”领导和法制》、《怎样改组工农检察院》、《宁肯少些,但要好些》等重要著作中,提出了苏联社会主义法律监督制度的设想。
列宁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应该是统一的,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必须有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分立,独立行使职权;检察长的唯一职权和必须做的事情只是一件,即监视整个共和国对法制有真正一致的了解,不管任何地方的差别,不受地方的影响;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不仅是国家的公诉机关,更重要的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机关所监督的内容不仅是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还包括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全部法律的施行。
彭真同志在1979年《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列宁在十月革命后,曾坚持检察机关的职权是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我们的检察院组织法运用列宁这一指导思想,结合我们的情况制定的。
这充分说明是列宁的社会主义法律监督理论为中国检察法律监督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
我国的检察法律监督制度正是在这一理论基础之上,融合我国国情特点和自身需要,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情况,经过不断的发展和创新,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而西方国家的检察制度是以资产阶级思想家和法学家的有关理论为理论基础建立起来的。
与西方国家检察制度相比,建立的理论基础截然不同,是中国检察制度的一大特色。
三、在国体制度上,我国检察机关是以人民民主专政国体制度为基础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制度,即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人民有言论集会结社等自由权,与之相反,对于人民的敌人则实行专政,限制或剥夺其自由权。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是法律监督制度的宪政基础。
法律监督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政权是以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法律监督制度理所当然应当以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为基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决定了法律监督的性质、职能和任务,决定了法律监督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由此建立起来的法律监督机关必须担负起人民民主专政的职能任务,担负起保障人民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实现人民民主的历史重任。
而西方国家的检察制度则不同,它是建立在资产阶级专政基础之上的。
因此,建立的国体基础不同于西方国家是中国检察制度的特色。
四、在政体制度上,我国检察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必然产物
根据中国的政治、历史、文化传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选择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政体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议行合一”的制度,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家权力统一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行使国家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这些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法律监督的权力基础。
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为了保证国家权力的高效运作,宪法又把国家权力中的行政权赋予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把审判权赋予人民法院行使。
由于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的监督只是宏观监督,而不是一种经常性的具体的监督,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具体执法活动也就缺乏相应的监督,因此有必要设置一个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常规性的监督职责,来监督这些国家机关正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发挥以权力制约权力的作用,防止行政权、审判权的滥用,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在全国范围内能够统一正确的实施,因此法律监督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必然产物。
而西方国家的检察制度建立在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分立政体制度基础之上,检察权隶属于行政权。
可见,中国与西方检察制度建立所依据的政体制度基础有质的区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特色。
五、在性质定位上,我国检察机关被定位于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而非单纯的公诉机关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中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有以下特点:法律监督具有国家性,法律监督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是通过立法的形式,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授权人民检察院行使的。
法律监督具有专门性,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专门性表现在,检察机关是运用法律赋予的专门手段对特定范围内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且这种监督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检察机关是行使这一监督权力的特定主体,任何其他社会主体都无法行使这一权力。
法律监督具有规范性,法律监督的对象、范围、程序、手段等都有法律规定,严格依法进行。
法律监督具有程序性,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同时,监督的效力也主要是启动相应的司法程序,检察机关一般没有实体性处分权,更没有行政处分权和司法裁决权。
正是因为法律监督职能的这种程序审查和程序启动功能,使它与国家的其他职能形成一定的监督制约关系,而且这种监督制约关系不具有凌驾于行政、审判等国家职能之上的可能性。
法律监督具有强制性,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依法作出的决定或采取的法律措施是严肃的执法活动,必须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有一定的强制力。
在法律监督权的具体运作上,检察机关是通过履行公诉、职务犯罪侦查和诉讼监督等职能,达到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目的。
法律监督性质在西方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检察制度中也有不同程度的体现,但由于
这些国家通常将检察机关定位于公诉机关,其监督的力度和效能并不明显,更没有在宪法上将检察机关明确定位于法律监督机关。
因此,在宪法和法律上,明确将检察机关定位与法律监督机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特色。
六、在权力隶属上,检察权属于国家而非地方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宪法的规定揭示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指出了检察机关的“国家性”。
检察机关的“国家性”表明了我国检察机关行使的权力属于国家,它是国家的名义履行职责的,代表了国家的意志,检察院是国家的检察院,而不是属于地方政府的检察院,更不是代表地方政府意志。
为了确保这种国家权力的行使和国家意志的贯彻,防止地方权力的干扰,现行宪法确立了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领导关系,并规定了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命须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特殊程序。
在有些西方国家,尤其是实行联邦制国家的检察制度中,检察权分别属于中央政府权力和地方政府的权力,而且两者之间互不隶属。
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在权力隶属上也具有自己的特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