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12•【字号】宛政办〔2021〕29号•【施行日期】2021.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宛政办〔2021〕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卧龙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南阳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8月12日南阳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住房租赁市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豫政〔2016〕8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树牢新发展理念,按照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大力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为打造新兴区域经济中心贡献力量。
(二)工作目标。
2021年底前,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制度体系;2022年底前,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2023年底前,全面建立健全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主体诚信、社会监督的住房租赁市场机制,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渭政办[2011]20号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渭政办[2011]20号](https://img.taocdn.com/s3/m/99bdf7e2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cd143ba.png)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渭政办[2011]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为了加快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完成省政府下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解决好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省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按照“稳步推进廉租住房,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支持建设限价商品房”的基本原则,构建住房保障体系。
中心城市重点扩大公共租赁房、限价房建设规模,县城和重点镇要加大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规模。
各县市区要把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范围,通过建设各种保障性住房,多渠道解决基层干部职工住房困难问题。
2011年,富平县庄里镇、华县瓜坡镇、韩城市龙门镇、蒲城县孙镇等省级标准化重点镇,要率先启动,形成示范。
二、建设方式及标准1.廉租住房:由政府以新建、改建、收购、配建等办法筹集房源,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以内。
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小区按建筑总面积5%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按15%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按30%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
各级规划部门要将配建比例要求列入规划设计条件,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明确将廉租住房配建面积列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予以核发。
国土部门要将配建廉租住房作为住宅类建设用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具体配建事宜。
住建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证时,按照规划和国土部门核定的配建面积和标准,先行收取50%的廉租住房配建保证金(廉租住房配建保证金按应配建廉租房建安成本的1.5倍核算),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时,再行收取剩余50%的配建保证金。
中国及部分省市住房租赁行业相关政策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中国及部分省市住房租赁行业相关政策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为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是房地产市场中一种重要的交易形式。
国家层面住房租赁行业相关政策
近些年来,为了促进住房租赁行业发展,中国颁布了多项关于支持、鼓励、规范住房租赁行业的相关政策,如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国家层面住房租赁行业相关政策
部分省市住房租赁行业相关政策
显示,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各省市积极推动住房租赁行业发展,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推进住房租赁产业发展,如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的若干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金融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等。
部分省市住房租赁行业相关政策。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6.14•【字号】浦建委住保〔2024〕26号•【施行日期】2024.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各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单位:根据《关于加快发展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1]12号)、《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沪住建规范联〔2022〕3号)以及《关于组织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和网签备案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为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相适应的高水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租房”),构建形成“规范租赁、优质服务、安全使用、高效治理、严格监管”的浦东新区保租房标杆样板,现就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聚焦规范优质、打造高水平运营(一)严格执行准入资格审核保租房的出租单位是准入资格审核的第一责任人,出租单位应认真规范执行准入条件,严格落实线上、线下审核流程,1-2个工作日内完成“随申办”申请资格审核,3-5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他路径申请资格审核。
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业务能力和专业素养。
对新申请及续租对象应当全部开展准入资格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续租对象,应当及时予以清退。
建立电子化审核资料“一户一档”,确保资格审核工作的规范性、准确性、严肃性。
(二)全面依托信息化管理出租单位应当通过新区保租房信息化平台开展信息维护、价格申报、报表统计、日查上报等工作,并积极与市、区信息化系统对接,实现数据共享、流程互通。
已完成项目备案的保租房必须纳入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并逐步上线“随申办”平台。
所有保租房项目必须在市保租房业务审核系统内进行合同网签并完成备案,新供应项目3个月内、已供应项目1年内,网签备案率应达到100%。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 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 中华人 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国土资源部 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 务总局
建 保 [0 08 2 17号 1
各省、 自治 区 、 直辖 市人 民政 府 , 国 务 院各有 关部 门 : 根据《 国务院 关于 坚决遏 制部 分城 市 房 价 过快 上涨 的通 知 》 国 (
( ) 一 政府 组织 , 会参 与 。各 社
地 区在 加 大政 府 对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投入 的 同时 ,要切 实采取 土 地 、 财 税 、 融 等 支 持政 策 。 分 调 动各 金 充
济适 用住 房政 策 的家庭 , 不得 承租
公共 租赁住 房 。 ( ) 二 公共租 赁 住房租 金水 平 ,
住房 的 , 当责 令退 出。承租 人购 应
Z E Gc I一l_ H N E A __I 政策法规 .E _
买、 受赠 、 承 或 者 租 赁 其他 住房 继
的 , 当退 出。对承 租 人 拖欠 租金 应
件 , 建 住房 只 能租 赁 , 所 不得 出售 。
( ) 、 人 民政 府 要通 过 直 二 市 县
较 突 出。 同时 , 随着城 镇化 快速 推
进, 新职 工 的阶段 性住 房支付 能 力 不 足矛盾 日益显现 , 来务 工人 员 外
划 和 年 度 计 划 , 并 纳 入 2 1 — 0 00 2 1 2年保 障性 住 房 建设 规 划和 “ 二 五 ” 房保 障规 划 , 十 住 分年
过 市 场 租 赁 或 购 买住 房 的 问题 比
地 区要 根 据 当 地 经济 发 展 水 平 和
市 场 小 户 型 租 赁住 房 供 需 情 况 等
聊城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

聊城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缓解以新就业大学生、进城务工人员为重点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1〕17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租房”)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保租房,是指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引导多主体投资建设运营,面向市城区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出租的小户型、低租金的保障性住房。
在市城区(东昌府区、茌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开展保租房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保租房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因城施策、量力而行”原则。
充分尊重各类主体意见,注重摸底调查,加强市场分析研判,科学规划。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是发展保租房的责任主体。
市、区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推动本行政区域内发展保租房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消防救援、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发展保租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发展保租房的规划制定、政策落实、机制建立、项目认定,监测评价等工作。
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召开发展保租房专题会议,出具项目认定书。
各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或指定部门牵头,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保租房工作。
第六条以新就业大学生、进城务工人员为重点,统筹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方式,结合资源禀赋和需求,合理利用好相关土地支持政策,盘活存量资源,稳步发展保租房。
第二章基础制度第七条保租房保障正常缴纳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在城区内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不设收入限制,对符合条件的新就业、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新市民优先实施保障。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10•【字号】荆政办发〔2022〕22号•【施行日期】2022.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荆门市中心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10日荆门市中心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申请认定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管理、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引导多主体投资建设运营,面向住房困难群体(包括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在内的新市民、青年人)提供出租的中小户型、低租金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负主体责任。
市住建部门主管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负责研究拟订政策措施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供应、项目规划审批等工作。
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立项审批、施工许可证发放等工作。
市发改、财政、市场监管、税务、住房公积金、银保监、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第五条中心城区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调查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储备项目入库,组织项目认定、建设管理等。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都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都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8.15•【字号】丰都府办发〔2023〕76号•【施行日期】2023.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都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丰都府办发〔2023〕7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丰都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8月15日丰都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政策支持第四章准入管理第五章运营管理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人民群众住有所居,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2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各类主体投资运营,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新青年等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等。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四条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县发展改革、财政、规划等部门,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坚持供需匹配。
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以盘活存量为主、适当新建为辅,重点在县城、重点乡镇、工业园区等租赁需求大的区域增加供给,促进产城融合、职住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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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精神,扩大保
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满足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的租房需
求,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结合实际,现就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
住房,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
理念,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与基本民生保障,坚持“房子是用来
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深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
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加快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
购并举住房制度,不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策支持,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供需匹配,职
住平衡,推动产城人融合;坚持市区联动,部门协作,社会协同;
坚持保障标准,规范管理,提升服务效能。
(三)目标任务
“十四五”期间,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住房建设的重点
任务,多渠道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积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
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推动实现职住平衡。
“十四五”期间计划全市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3万套(间),
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数的比例力争达
—2—
到18%以上。
二、保障标准
(一)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一定区域内无房新
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供应,解决阶
段性住房困难。
(二)户型面积。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
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
性租赁住房使用的,可以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适合改造成小户
型的应予以改造。
(三)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租金标
准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由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主
体确定,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确定。
三、工作措施
(一)压实主体责任。各地对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负主
体责任。根据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
况,从实际出发,明确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十四五”建设目标和年
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要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协调机制,明确
责任分工,加快项目建设和房源供给。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
主体的市场监管,全面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落
实信用评价和联合奖惩机制,加大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等违法
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二)明确发展方式。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谁投资、谁所有”,
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
—3—
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
设。支持利用村级留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各地将闲置的
或已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政府投资、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公
租房、安置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调整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
用管理。新开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按照职住平衡原则,主要安
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
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
(三)强化监督管理
1.准入管理。所有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
方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享受相关支持政策。严禁以保
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2.建设管理。相关责任部门应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工程
质量、消防安全以及安全生产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全过
程监管。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要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配置
必要的生活设施,具备入住要求。
3.租住管理。建立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加强
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全过程管理,防止以租代售。保障性租赁
住房项目认定书、房源、租金价格、租赁合同等信息应通过平台备
案,同时按要求申报租住人员信息。
4.权属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
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利用企事业
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如遇
征收拆迁,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进行补偿。
—4—
(四)加强评价考核。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纳入年度目
标绩效管理,从建设筹集、审批认定、监督管理、协调配合等多方
面进行工作评估考核,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四、政策支持
(一)土地政策支持。
1.结合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合理安排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保障性
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保障,应保尽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
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在未
缴清全部出让价款前不得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
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将配建比例纳入土地出
让方案。
2.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
设成套商品住宅。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
办理抵押贷款,抵押贷款应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项目建设使用。
3.可将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权
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用于建设保障性
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
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
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4.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
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可由7%提高到15%,建筑
面积占比上限可提高到30%,提高部分全部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
—5—
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涉及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
建筑高度等指标调整的,经综合评估,按程序调整有关控制性详细
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项目审批手续。鼓励产业园区按照优化布局、
合理配套的原则,统筹园区内企业需求,统一规划、建设宿舍型保
障性租赁住房,打造工业邻里中心。项目可由产业园区管委会投资
建设或与工业项目企业联合投资建设,其中小微企业园区,必须由
园区统一规划、建设。
5.可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
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合法、主体明确、
规模适当、安全环保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
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
不补缴土地价款。
(二)财税金融支持政策。
1.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要积极争取中央
和省级各项补助资金。各地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保障性租赁
住房资金支持措施,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统筹各级各类有关资金用
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2.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关税收政策,按照《关于完善住房
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有关规定执行。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建设、自持运营的保
障性租赁住房的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
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
—6—
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
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申报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4.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或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
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其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
照居民标准执行。
(三)项目审批制度。
1.建立项目认定机制。各地负责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申报项目
进行联合审查、联合验收。经联合审查同意的,由县(区)政府、
功能区管委会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经联合验收通过
的,方可交付使用。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按现有规定执
行。
2.简化项目审批流程。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保障性
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构建市、区快速审批绿色通道,提高项目审批
效率,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项目投资主体凭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并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线办理项目立项、用地、规
划、环保、施工、消防等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
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鼓励
探索以告知承诺制的方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等手续,实行联合验收。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
—7—
工作,各地要参照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统筹推进辖区范围内
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二)强化部门联动。建立健全发改、住建、财政、税务、电
力、金融等相关部门单位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联动机制,强化协
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各相关部门依职责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及时共
享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验收、开业以及租赁企业名录等信息,
落实项目税费、民用水电气价格、金融等优惠政策,确保项目建设、
房源供给等各项工作落实。
(三)落实宣传引导。要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宣
传工作,充分调动各方推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积极性和创造
性,形成社会广泛支持、各类主体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