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文字性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形式与基本要求的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形式与基本要求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9.30•【文号】国食药监械[2007]609号•【施行日期】2007.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14年8月1日,实施日期:2014年8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14年10月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形式与基本要求的公告(国食药监械[2007]609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械〔2007〕229号)已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为指导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申报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形式要求》、《境内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基本要求》及《境外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基本要求》,现予公告,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七年九月三十日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形式要求一、注册申报资料应当装订成册。
二、首页为申报资料项目目录。
申报资料应当按照“基本要求”规定的顺序排列。
各项资料间应当由带标签的隔页纸分隔,并标明资料项目编号。
三、申报资料一式一份(产品标准和产品说明书一式二份)。
首次申报资料另交副本一份。
四、由申请人、代理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内容完整、清晰、不得涂改。
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凡装订成册的不得自行拆分。
五、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六、各项申报资料(申请表、上市批件、产品标准、检测报告、说明书)中的申请内容应当具有一致性。
若有商品名称、英文名称,应当标注。
七、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CFDA:体外诊断试剂抽验工作方案

CFDA:体外诊断试剂抽验工作方案第一篇:CFDA:体外诊断试剂抽验工作方案CFDA:体外诊断试剂抽验工作方案食药监械监便函〔2015〕37号附件.doc体外诊断试剂抽验工作方案为查找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监管隐患,全面了解质量安全状况,切实加强相关产品监管,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质量评估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5〕55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抽验方式和品种本次抽验工作包括监督抽验和风险监测,共涉及16种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和2种原材料(见附件1)。
(一)监督抽验1.对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试剂等10种产品(附件1中1—10)同时开展国家级监督抽验(以下简称国抽)和省级监督抽验(以下简称省抽)。
其中,总局选取上述品种的部分生产企业和进口产品国内代理商开展国抽(见附件2),各省对本行政区域内上述各品种的其他生产企业开展省抽。
2.对总蛋白测定试剂等6种产品(附件1中11—16)开展省抽。
各省对本行政区域内上述品种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抽验(见附件2、3)。
(二)风险监测对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环节、使用环节以及国内外同类产品和近效期产品开展质量风险监测。
1.生产环节质量风险监测:对部分省(市)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用水和还原型辅酶I两种原材料(附件1中17—18)进行风险监测。
其中,北京市局在本行政区域内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抽取生产用纯化水和还原型辅酶I各20批次,浙江省局在本行政区域内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抽取生产用纯化水20批次(见附件4)。
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所和浙江省医疗器械检验院承担样品的检验工作(见附件5)。
抽样同时,上述两省(市)局还应开展相关调研工作(见附件6、7)。
2.使用环节质量风险监测:对部分省(市)的总蛋白测定试剂等6种产品(附件1中11—16)在使用环节的质量进行风险监测(见附件3)。
其中,天津、河北、黑龙江、辽宁、江西、福建、云南、重庆、广西、海南等省(区、市)局负责上述产品在使用环节的抽样工作(见附件2)。
体外诊断试剂申报资料要求及常见问题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操作规范的通知(12号)》中对申报资 料的基本要求规定,申报资料格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资料应有所提交资料目录。 (2)申报资料应当按目录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3)申报资料一式一份,其中产品技术要求一式两份,
资料申报前需准备的事项-产品分类
体外诊断试剂类产品在《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中对分类的规定如下: 第十七条 根据产品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体外诊断试剂分为第一类、第二类、第
三类产品。 (一)第一类产品
1.微生物培养基(不用于微生物鉴别和药敏试验); 2.样本处理用产品,如溶血剂、稀释液、染色液等。 (三)第三类产品 1.与致病性病原体抗原、抗体以及核酸等检测相关的试剂; 2.与血型、组织配型相关的试剂; 3.与人类基因检测相关的试剂; 4.与遗传性疾病相关的试剂; 5.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检测相关的试剂; 6.与治疗药物作用靶点检测相关的试剂; 7.与肿瘤标志物检测相关的试剂; 8.与变态反应(过敏原)相关的试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证补办程序等5个相关工作程 序的通告(2015年第91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指定检验工作管理规定的通告 (2015年第94号)
基本法律法规及知识储备的重要性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执行医疗器械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有关 问题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5〕247号)
体外诊断试剂变更备案变更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模板】

体外诊断试剂变更备案/变更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变更备案资料要求及说明一、监管信息(一)章节目录应当包括本章的所有标题和小标题,注明目录中各内容的页码。
(二)备案表按照填表要求填写。
(三)关联文件1.境内注册人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境外注册人应当提交:(1)根据变更事项在境外注册人注册地或生产地所在国家(地区)是否需要获得新的企业资格证明文件,提交相应的企业资格证明文件。
(2)如变更事项在境外注册人注册地或生产地所在国家(地区),需要获得新的医疗器械主管部门出具的准许产品上市销售证明文件,应当提交相应文件;如变更事项不需要获得注册人注册地或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医疗器械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予以说明;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医疗器械可以不提交。
(3)在中国境内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代理人承诺书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应当提交原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历次医疗器械变更注册(备案)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四)符合性声明注册人应当声明下列内容:1.申报产品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和相关法规的要求。
2.申报产品符合《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则》、《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有关分类的要求。
3.申报产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提供符合标准的清单。
4.申报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品的清单。
5.保证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境内产品由申请人出具,进口产品由申请人和代理人分别出具)。
二、综述资料(一)章节目录应当包括本章的所有标题和小标题,注明目录中各内容的页码。
(二)产品描述1.注册人关于变更情况的说明。
详细描述本次变更情况、变更的具体原因及目的。
2.根据产品具体变更情况提供相应文件,包括下列情形:(1)注册人名称变更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境内注册人)和/或相应关联文件。
(2)注册人住所变更变更前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境内注册人)和/或相应关联文件。
(3)境内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地址变更变更后的生产许可证及其附件。
12.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 2014年第17号通告 附件

附件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承载了产品预期用途、检验方法、对检验结果的解释、注意事项等重要信息,是指导使用者正确操作、临床医生准确理解和合理应用试验结果的重要技术性文件。
本指导原则基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的有关要求,对体外诊断试剂产品说明书编写的格式及各项内容的撰写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其目的是为编写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提供原则性的指导,同时,也为注册管理部门审核说明书提供技术参考。
由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专业跨度大、方法学多样、临床预期用途各异,产品的说明书内容不尽相同。
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临床预期用途编写说明书,以便关注者获取准确信息。
一、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格式××××(产品通用名称)说明书【产品名称】【包装规格】【预期用途】【检验原理】【主要组成成分】【储存条件及有效期】【适用仪器】【样本要求】【检验方法】【阳性判断值或者参考区间】【检验结果的解释】【检验方法的局限性】【产品性能指标】【注意事项】【标识的解释】【参考文献】【基本信息】【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或者【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说明书核准及修改日期】以上项目如对于某些产品不适用,说明书中可以缺省。
二、各项内容撰写的说明产品说明书内容原则上应全部使用中文进行表述;如含有国际通用或行业内普遍认可的英文缩写,可用括号在中文后标明;对于确实无适当中文表述的词语,可使用相应英文或其缩写表1/ 4示。
【产品名称】1.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应当按照《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规定的命名原则进行命名,可适当参考相关“分类目录”和/或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除特殊用途产品可在通用名称中注明样本类型外,其余产品的通用名称中均不应当出现样本类型、定性/定量等内容。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5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 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6月2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勇2014年7月30日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与备案管理,保证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体外诊断试剂,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体外诊断试剂,是指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包括在疾病的预测、预防、诊断、治疗监测、预后观察和健康状态评价的过程中,用于人体样本体外检测的试剂、试剂盒、校准品、质控品等产品。
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仪器、器具、设备或者系统组合使用。
按照药品管理的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和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四条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其拟上市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性、有效性研究及其结果进行系统评价,以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过程。
体外诊断试剂备案是备案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备案资料存档备查。
第五条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实行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实行注册管理。
境内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备案人向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
境内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境内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进口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备案人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交备案资料。
进口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6月2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勇2014年7月30日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与备案管理,保证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体外诊断试剂,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体外诊断试剂,是指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包括在疾病的预测、预防、诊断、治疗监测、预后观察和健康状态评价的过程中,用于人体样本体外检测的试剂、试剂盒、校准品、质控品等产品。
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仪器、器具、设备或者系统组合使用。
按照药品管理的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和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四条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其拟上市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性、有效性研究及其结果进行系统评价,以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过程。
体外诊断试剂备案是备案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备案资料存档备查。
第五条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实行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实行注册管理。
境内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备案人向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
境内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9.11•【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施行日期】2014.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为指导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工作,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现予发布。
自2014年10月1日起,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械〔2007〕240号)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9月11日附件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一、概述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包括与已上市产品进行的比较研究试验)是指在相应的临床环境中,对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性能进行的系统性研究。
申请人应在符合要求的临床单位,在满足临床试验最低样本量要求的前提下,根据产品临床预期用途、相关疾病的流行率和统计学要求,制定能够证明其临床性能的临床试验方案,同时最大限度地控制试验误差、提高试验质量并对试验结果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
临床试验报告是对临床试验过程、结果的总结,是评价拟上市产品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重要依据,是产品注册所需的重要文件之一。
本指导原则仅对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提出了一般性的要求。
由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具有发展快、专业跨度大、临床预期用途各异的特点,不同临床预期用途产品的临床试验方法及内容不尽相同。
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临床预期用途,制定合理的临床试验方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也将根据体外诊断试剂发展的需要,适时修订本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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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文字性
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要求,做好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工作,现对部分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文字性变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基本信息”项目中下列内容变化的,包括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人或者生产企业联系方式、售后服务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的变化,进口体外诊断试剂代理人联系方式变化的情况,注册人应在相关信息变化后,自行修改。
其中,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应在相应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备案凭证后再行修改。
二、对于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项目,在相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医疗器械注册证后,导致该项内容变化的情况,注册人应自行修改。
三、对于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标识的解释”项目,因注册人按照YY/T 0466系列标准完善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中相应标识的解释内容,导致该项内容变化,但不涉及其他需办理许可事项变更的情况,注册人应自行修改。
四、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主要组成成分”中列明,必须配套使用的医疗器械或体外诊断试剂,由于相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医疗器械注册证/备案凭证后,导致说明书中载明的配套使用的医疗器械或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证编号/备案凭证编号发生变化的情况,注册人应自行修改。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8月3日
来源: /fg/detail20249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