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纠纷案例
电商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通过网络平台购买商品。
然而,随之而来的电商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某品牌化妆品虚假宣传引发的维权案例,探讨电商法律纠纷的解决途径。
二、案例概述某消费者(以下简称“原告”)于2021年10月在某知名电商平台购买了某品牌化妆品,商品页面宣传该产品具有“深层保湿、抗衰老、美白”等功效。
原告在使用该产品一段时间后,并未发现产品具有上述功效,反而出现了皮肤过敏现象。
经查询,原告发现该品牌其他消费者也存在类似情况,遂向平台投诉。
平台接到投诉后,要求该品牌提供相关产品检测报告。
然而,该品牌未能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检测报告,且在消费者要求退货时,以各种理由拒绝。
原告遂将某品牌及电商平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退还货款、赔偿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三、争议焦点1. 某品牌化妆品是否存在虚假宣传?2. 某品牌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电商平台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四、法院判决1. 关于某品牌化妆品是否存在虚假宣传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某品牌化妆品在宣传中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产品具有“深层保湿、抗衰老、美白”等功效,故其宣传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2. 关于某品牌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某品牌化妆品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法院根据原告的实际损失及某品牌的经济能力,酌情判决。
3. 关于电商平台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

1.韩某有一天在网上浏览,发现一辆二手帕萨特汽车起拍价只有10元人民币,他想可能是网站在搞什么促销活动,就参加了竞拍。
几轮下来他成功了,成交价是116元。
网站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了确认,并给他发来了电子合同。
韩某根据网站提供的电话,跟卖主联系,卖主是一家卖二手车的汽车经销公司,也收到了网站发来的那份电子合同,但是该公司坚决不同意交车,理由是这份合同无效,因为第一,汽车的底拍价是10万元而不是10元,在网站上显示的10元底拍价是由于其工作人员输入失误造成的;第二,他们认为116元就把车卖了,这样一个合同是不公平的。
韩某的手上有三份证据:一份是网络公司给他发来的电子确认书,第二份是电子合同,另外还有一份整个交易过程的证据。
经多次交涉无果,韩某最后只好把汽车经销公司告到法院。
结合所提供的案例分析下列问题:(1)这个网上竞拍的电子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5分)(2)本案反映出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存在哪些问题?(5分)参考答案:(1)这个网上竞拍的电子合同是有效的(2分);其原因如下:合同主体合格,韩某与汽车经销公司均为完全能力行为人;(1分)合同订立程序完整有效,要约与承诺的意思表示一致;(1分)合同内容合法;(1分)有充分的电子证据;(1分)(2)本案反映我国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存在如下问题:无统一的电子商务基本法;电子代理人规定不明确;无电子错误的法律规定;电子交易法律不配套;其它法律要修改以适应电子商务活动的需要;(注(2)答对一点给1分,答对四点及以上给满分4分)2.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
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
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
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
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
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
电商法律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消费者李某在某网络购物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上购买了一款声称具有“减肥、养生、美容”功效的保健食品。
购买后,李某按照产品说明服用一段时间,但并未达到预期效果。
在多次联系商家无果后,李某向平台投诉,要求商家退一赔三。
平台调查后,发现该商家在产品宣传中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于是,平台依法对商家进行了处罚,并支持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虚假宣传的认定标准2. 消费者权益保护3. 平台责任与监管三、案件审理1. 虚假宣传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广告中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本案中,商家在产品宣传中声称该保健食品具有减肥、养生、美容的功效,但并未提供相关科学依据。
因此,法院认定商家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权益。
本案中,商家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产品,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法院判决商家赔偿李某购买产品所支付的费用,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3. 平台责任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对平台上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审查,发现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
本案中,平台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及时对商家进行了调查,并依法对商家进行了处罚。
因此,法院认为平台在履行监管职责方面并无过错。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如下:1. 商家赔偿李某购买产品所支付的费用及相应的赔偿金。
2. 平台对商家在平台上的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3. 平台加强监管,对商家进行整改。
五、案例启示1.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提高警惕,切勿轻信虚假宣传。
2. 电商平台应加强监管,对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3. 商家应诚信经营,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权益。
具体电子商务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居民张先生(以下简称张先生)在一家知名电子商务平台上购买了一款智能手表。
在收到商品后,张先生发现手表存在质量问题,电池续航时间远低于产品说明书中所标注的数值。
张先生与商家沟通后,商家表示愿意退换货,但要求张先生提供手表的原始包装和说明书。
张先生认为商家此举不合理,双方协商未果,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消费者是否享有无条件退换货的权利?2. 商家要求消费者提供原始包装和说明书是否合理?3. 电子商务平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应承担何种责任?三、案例分析1. 消费者是否享有无条件退换货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后,七日内可以无理由退货,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五)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本案中,智能手表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不宜退货商品,因此张先生享有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
2. 商家要求消费者提供原始包装和说明书是否合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商家要求消费者提供原始包装和说明书,是为了证明商品在销售前符合安全标准,这一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是合理的。
3. 电子商务平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应承担何种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督促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履行义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案中,电子商务平台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有义务对商家进行监管,确保商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消费者权益。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案例二(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3月,消费者王某通过某知名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价格为1000元的手机。
在收到商品后,王某发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电池续航能力不足,无法满足日常使用需求。
王某遂与卖家沟通,要求退货退款。
然而,卖家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货,导致双方产生纠纷。
二、案件焦点1. 网络购物合同是否有效?2. 电商平台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3. 王某能否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1. 网络购物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网络购物合同属于书面形式合同,当事人通过电商平台下单、支付货款等行为,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因此网络购物合同是有效的。
2. 电商平台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电商平台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卖家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因此应与卖家承担连带责任。
3. 王某能否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卖家提供的手机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满足王某的合理需求,已构成违约。
王某有权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退货退款。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卖家签订的网络购物合同有效,卖家提供的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同时,电商平台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未采取必要措施,与卖家承担连带责任。
电子商务领域十大典型法律案例

电子商务领域十大典型法律案例第一篇范本:电子商务领域十大典型法律案例一.诈骗案例1. 案例1:某电商平台上的虚假商品诈骗事件1.1 案发经过1.2 相关法律条款解析1.3 判决结果及影响2. 案例2:网络购物冒用他人身份进行诈骗2.1 案发经过2.2 相关法律条款解析2.3 判决结果及影响二.知识产权侵权案例1. 案例1:某电商平台上的侵权销售1.1 案发经过1.2 相关法律条款解析1.3 判决结果及影响2. 案例2:网店盗用他人商标、专利进行销售2.1 案发经过2.2 相关法律条款解析2.3 判决结果及影响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1. 案例1:电商平台未按规定退款1.1 案发经过1.2 相关法律条款解析1.3 判决结果及影响2. 案例2: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2.1 案发经过2.2 相关法律条款解析2.3 判决结果及影响四.合同纠纷案例1. 案例1:电子商务平台商户违约1.1 案发经过1.2 相关法律条款解析1.3 判决结果及影响2. 案例2:买卖双方之间合同纠纷2.1 案发经过2.2 相关法律条款解析2.3 判决结果及影响附件:相关法律法规、判决文书等法律名词及注释:1. 诈骗: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2. 知识产权:指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经济权益。
3. 侵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法律。
5. 合同纠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导致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的行为。
第二篇范本:电子商务领域十大典型法律案例一.侵犯商业秘密案例1. 案例1:员工将公司商业秘密泄露给竞争对手1.1 案发经过1.2 相关法律条款解析1.3 判决结果及影响2. 案例2:某电商平台盗用商业秘密进行经营2.1 案发经过2.2 相关法律条款解析2.3 判决结果及影响二.网络诈骗案例1. 案例1:电商平台上虚假推销骗取资金1.1 案发经过1.2 相关法律条款解析1.3 判决结果及影响2. 案例2:网络销售假冒名牌商品2.1 案发经过2.2 相关法律条款解析2.3 判决结果及影响三.网络侵权案例1. 案例1:电商平台上侵犯他人著作权进行销售1.1 案发经过1.2 相关法律条款解析1.3 判决结果及影响2. 案例2:网络销售侵权商品2.1 案发经过2.2 相关法律条款解析2.3 判决结果及影响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1. 案例1:电商平台未按时履行退货退款义务1.1 案发经过1.2 相关法律条款解析1.3 判决结果及影响2. 案例2: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2.1 案发经过2.2 相关法律条款解析2.3 判决结果及影响附件:相关法律法规、判决文书等法律名词及注释:1. 商业秘密:指企业以经济商业方式发展的技术信息、商业信息等,对于该信息的保密具有重要意义的信息。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电子签名案例)精简版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电子签名案例)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电子签名案例)案例背景案例描述A 公司是一家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在线交易平台。
该平台允许卖家和买家通过在线交流方式达成交易合同,并使用电子签名确认合同的有效性。
最近,该平台遭遇了一起纠纷事件。
卖家声称其和买家之间的交易合同是无效的,因为电子签名不符合法律要求。
法律问题在这个案例中,法律问题主要集中在电子签名的有效性上。
电子签名是指以电子方式表示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认可和承诺的一种方式。
电子签名的效力是否等同于传统的手写签名仍然存在争议。
根据电子签名的法律规定,要使电子签名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 来源可追溯性:电子签名必须能够确定签署人的身份,并与签署人相关的信息有关联。
2. 完整性和完整性保护:电子签名必须能够保证合同内容的完整性,不受篡改。
3. 可靠性和可靠性保护:电子签名必须能够证明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以及签署人对合同内容的认可和承诺。
法律解析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是按照法律规定采用的符号或者逻辑程序,用于标识电子数据并表明与数据有关的事实。
该法律明确规定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即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为了符合电子签名的法律要求,平台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 身份验证:平台应该采用有效的身份验证手段,确保签署人的真实身份。
可以通过实名认证、方式验证、联系验证等方式来验证签署人的身份信息。
2. 数据完整性保护:平台应该采用数据加密技术和数字签名技术,保证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并防止篡改和伪造。
3. 存证保全:平台应该采取合适的措施,记录和存储签署人的电子签名信息,确保其可追溯性和可靠性。
解决方法针对以上法律解析,平台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解决电子签名的问题:1. 强化身份验证:平台可以采用多层次的身份验证措施,如联网验证、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确保签署人的真实身份。
2. 使用数字证书:平台可以引入数字证书系统,通过第三方权威机构对电子签名进行认证和验证,提高电子签名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电子商务合同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某消费者,购买某电商平台(以下简称“被告”)上的某品牌手机。
被告:某电商平台。
2021年5月,原告甲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被告销售的一款某品牌手机。
在购买过程中,被告在其商品页面宣称该手机具有“超长续航”、“高清摄像头”、“快速充电”等显著性能。
原告甲在收到商品后,发现该手机的续航能力并未达到宣传的“超长续航”标准,摄像头拍摄效果也未达到“高清”程度,且充电速度远低于“快速充电”的宣传。
原告甲认为被告在商品宣传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侵害了其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被告在商品宣传中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2. 被告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1. 被告在其商品页面上对手机的续航能力、摄像头拍摄效果和充电速度进行了宣传,但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原告甲提供的证据显示,该手机的续航能力、摄像头拍摄效果和充电速度与被告的宣传不符。
法院认为,被告在商品宣传中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宣传内容的真实性,构成虚假宣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其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得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四、法院判决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退还原告甲货款人民币XX元;2. 被告赔偿原告甲损失人民币XX元;3. 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官方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被告在商品宣传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侵害了原告甲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得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本案的判决结果对电子商务行业具有警示意义,提醒电商平台在商品宣传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同时,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提高警惕,对商品宣传内容进行核实,以免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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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纠纷案例 一刚上小学二年级的男童,在某购物网站以他父亲李某的身份证号码注册了客户信息,并且订购了一台价值1000元的小型打印机。但是当该网站将货物送到李某家中时,曾经学过一些法律知识的李某却以“其子未满10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拒绝接收打印机并拒付货款。由此交易双方产生了纠纷。
李某主张,电子商务合同订立在虚拟的世界,但却是在现实社会中得以履行,应该也能够受现行法律的调控。而依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和第55条的规定,一个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应该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其子刚刚上小学二年级,未满10周岁,不能独立订立货物买卖合同,所以该打印机的网上购销合同无效;其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拒付货款。
对此,网站主张:由于该男童是使用其父亲李某的身份证登录注册客户信息的,从网站所掌握的信息来看,与其达成打印机网络购销合同的当事人是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常人,而并不是此男童。由于网站是不可能审查身份证来源的,也就是说网站已经尽到了自己的注意义务,不应当就合同的无效承担民事责任。
这个案例反映出对电子合同主体进行必要限制的意义。对于网络交易来说,合同当事人在网络上根本无法看到或辨别交易相对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是利用计算机按键或鼠标来发出意思表示,即便网络中心要求交易相对人输入身份证号码及出生日期或信用卡号以证实其为成年人,但仍有伪造或提供不实资料的可能性,故网络中心或利用网络进行交易的销售者基本上无从得知对方当事人究竟是否是成年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如何判断网上交易的当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与这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有无必要对通过网上订立交易合同的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加以限制,成为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难题。
本案中是李某的未满10周岁的男孩在网络上订立了买卖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于一个未满10周岁的儿童来说,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所以李某拒付货款的行为本来也无可厚非。但是,由于孩童是以其父的身份证登录客户信息,如果网站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那么完全无视网站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则有失公平。而另一方面,李某作为其子的监护人和其身份证的合法持有人,没有尽到相应的管教义务和保管义务,导致其子滥用其身份证进行登录注册,应当对合同无效给网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应该认定购物网站有权要求李某承担货物的往返运费和其他交易费用。
淘某网”创办于2002年,以网络为媒介向用户提供中文国际财经资讯服务,进而推广自己网站供下载的相关产品。经 过4年发展,“淘某网”已成为中国知名外汇资讯网站之一。全球权威的ALEXA网站统计数据表明,“淘某网”访问量排序为2718位。
“淘某网”首页设有“今日全球重要数据”栏目,该栏目数据,是“淘某网”在去年7月25日与北京世华国际金融信息有限公司签订“网上信息服务合同”,以5万元的价格向对方购买的,服务期限为1年。同时,“淘某网”还与世华公司签订了“关于保护信息汇编作品著作权及商业秘密的协议”,“淘某网”承诺保守商业秘密。
今年2月,成立一个月的“聚某网”没经“淘某网”许可,越过“淘某网”主页,直接对“今日全球重要数据”栏目内容建立链接,将栏目置于网站首页的中心位置,改名“指标速递”。今年3月27日,“淘某网”通过公证机关对“聚某网”链接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将“聚某网”诉至罗湖法院。
“淘某网”:索赔50余万 “淘某网”的代理律师认为,网络上的链接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链接,一种是深层链接,普通链接不存在侵权问题,深层链接则构成侵权。所谓深层链接,是绕过被链接网站的首页直接对其网站的某一部分网页或者内容进行链接。当用户点击链接标志时,计算机就会自动绕开被链接网站的首页,
直接指向具体内容页。此时,如果该内容页上没有被链接网站的标志,则用户就会被蒙在鼓里,还误以为停留在原来的网站上。这种深层链接,是直接摘取他人的劳动成果,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尤其是设链者和被链者提供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以及服务时,这种侵权更为明显。
律师认为,“淘某网”首页的王牌栏目——“今日全球重要数据”,向网站访问者提供第一手的财经资讯,是外汇财经类网站极其重要的栏目,为此,“淘某网”花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来进行开发维护。“聚某网”在建立网站之初,就指定“淘某网”作为主要的参考网站,致使“聚某网”与“淘某网”的栏目设计和内容安排有很多相似之处。两者均从事外汇投资咨询并提供相关产品,“聚某网”明知这些数据对于吸引网站访问者、提高网站知名度的重要性,其侵权的主观故意明确。
律师认为,“聚某网”的行为吸引了众多访问者,并且使访问者误以为“聚某网”是该栏目的开发制作者,直接造成“淘某网”访问者的分流,使“淘某网”的投入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严重损害了“淘某网”的经济利益和声誉,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请求判令:“聚某网”停止链接侵权行为;向“淘某网”公开道歉,并在《中国证券报》和“聚某网”公司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至少连续公开刊登一个月,以消除影响;“聚某网”赔偿经济损失50余万元。
“聚某网”:移除链接可以免责 “聚某网”在法庭上辩称,“聚某网”没有侵犯“淘某网”的著作权,按照对著作权的概念界定,“淘某网”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在“今日全球重要数据”栏目的内容具有著作权性质,“聚某网”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互联网著作权保护行政办法》规定,“聚某网”在发现问题后能够及时将所链接的内容移除的,可以免除责任。“聚某网”从2021年1月23日成立网站以来,在“淘某网”同年4月6日的联合声明发出后,到4月9日即移除对“淘某网”的栏目“今日全球重要数据”的链接,一共不到60天时间,因此,“聚某网”在接到“淘某网”的通知后,立即采取措施,移除了相关内容,应该免责。
“聚某网”还称,“淘某网”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的经济损失,也没有证据证明“聚某网”的链接行为给自己带来了非法收益,“淘某网”要求“聚某网”赔偿损失没有依据,请求法庭驳回“淘某网”的诉讼请求。
法院: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聚某网”赔偿损失6万元法院在审理后认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淘某网”和“聚某网”均是网站经营者,其经营目的均是为了追求一。
2021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如:2021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21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新市场营销法则 助推企业成长电子商务营销 食品餐饮营销 建筑房产营销 消费品营销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
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法庭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仲的关于承认的相关规定,"1391173"的移动电话号码是否由韩女士使用,韩女士在第一次庭审中明确表示承认,在第二次法庭辩论终结前韩女士委托代理人撤回承认,但其变更意思表示未经杨先生同意,亦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原告杨先生对该手机号码是否为被告所使用不再承担举证责任,而应由被告对该手机其没有使用过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法院确认该号码系韩女士使用。
依据2021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移动电话短信息即符合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同时移动电话短信息能够有效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经本院对杨先生提供的移动电话短信息生成、储存、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进行审查,可以认定该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作为证据的真实性。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录音录像及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数据电文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还应有其它书面证据相佐证。
通过韩女士向杨先生发送的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中可以看出:2021年8月27日韩女士提出借款5000元的请求并要求杨先生将款项汇入其卡中,2021年8月29日韩女士向杨先生询问款项是否存入,2021年8月29日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显示杨先生给韩女士汇款5000元;2021年9月7日韩女士提出借款6000元的请求,2021年8月29日韩女士向杨先生询问款项是否汇入。2021年9月8日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显示杨先生给韩女士汇款6000元。2021年9月15日至2021年1月韩女士屡次向杨先生承诺还款。
杨先生提供的通过韩女士使用的号码发送的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中载明的款项往来金额、时间与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体现的杨先生给韩女士汇款的金额、时间相符,且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中亦载明了韩女士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两份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可以认定韩女士向杨先生借款的事实。据此,杨先生所提供的手机短信息可以认定为真实有效的证据,证明事实真相,本院对此予以采纳,对杨先生要求韩女士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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