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二十条红线规定 2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全生产管理二十条红线规定

为了认真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安全长效机制建设,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管理二十条红线。

违反二十条的行为,给予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条个人违章作业造成他人死亡者。

第二条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者。

第三条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责任者。

第四条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量责任者。

第五条“一吹风”排放瓦斯责任者。

第六条瓦检员、安监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

第七条严重违章放炮责任者。

第八条故意破坏通风设施责任者。

第九条“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效应。

第十条井下无措施施焊及使用明火责任者。

第十一条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擅自修改巷道支护参数。

第十二条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闭锁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扒、蹬、跳车;乘坐皮带。

第十三条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带电检修电气设备者,采掘工作面及回风巷出现电气设备失爆的责任者。

第十四条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为受训不合格人员或未参加培训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五条职工接受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并连续二次补考仍不合格者。

第十六条擅自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造成越级跳电的,或违反“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停送电制度的责任人。

第十七条没有按规程实施探放水而进行采掘活动的,或有突然出水、透水征兆没有及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八条故意破坏瓦斯检测监控、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风压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讯联络系统设备的责任人。

第十九条安监员、瓦检员、瓦斯抽放泵司机等重要岗位工睡岗、脱岗的。

第二十条未进行局部通风机切换,瓦斯电、风电闭锁试验而填写虚假记录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