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红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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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红线管理规定6篇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6篇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6篇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1)一、安全检查的目的是:预知危险,消除隐患。

二、安全检查的内容是:查思想、查制度、查教育、查维护、查隐患。

三、安全检查的周期是:公司每月一次、项目部每周一次、班组每天一次。

四、安全检查的方法是:看、量、测、动作试验。

安全检查制度。

看:查看安全技术资料、持证上岗、现场标志、检查验收资料、三宝使用情况、四口防护情况、机械设备防护装置、生活设施和现场文明施工等。

量:进行实测实量,如用尺量脚手架各杆件间距、电箱安装高度等。

测:用仪器仪表进行实测,如用水平仪测纵横向倾斜度、用接地电阻仪测接地电阻值等。

动作试验:对各种限位装置检验其实际动作灵敏度,如塔吊力矩限位、行走限位;物料提升机的超高、停层、防坠限位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等。

五、安全检查的重点是:架体、设备、施工用电、三宝四口、现场防火等。

六、项目部应做好安全见车记录,除进行每周安全检查外,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应做好坚持日常巡查,填写工地安全日记。

七、除定期安全检查外,还要进行季节性和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检查,针对雨季、台风期、冬季等可能给施工安全带来的危害而组织专门安全检查,节假日前后为防止施工人员纪律松懈、思想麻痹等而进行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制度。

八、检查中对施工现场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紧急情况要立即停工整改,一般事故隐患必须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进好整改。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2)一、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定期维护、检查的要求,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要求。

二、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1、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2、在使用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3、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4、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5、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6、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7、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8、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9、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10、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11、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如必须设置时,应有从内部易于开启的装置;12、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三、安全疏散设施检查应填写《安全疏散设施检查记录》并存档。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范文(3篇)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范文(3篇)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规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为,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发生,严肃安全责任追究,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山西焦煤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操作红线第二条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____%的;同一采区两个以上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的;人员随意进入盲巷的;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撤离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复生产的。

第三条未按防突措施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瓦斯检查员、防突员在瓦斯检查、防突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擅离职守的。

第四条破坏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

第五条未按综合防尘措施规定执行,造成煤尘堆积或飞扬严重超标的。

第六条违章放炮作业的;私藏火工品或将火工品私自带上井的。

第七条井口附近20m范围内,井下、洗煤厂的煤仓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等禁止明火作业的场所无专项措施或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作业的。

第八条停电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强行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的;在用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鸡爪子、羊尾巴、老鼠洞等);随意甩掉风电或瓦斯电闭锁装置的;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切换或备用风机不能应急正常启动运行的;大型设备、特种设备保护装置失灵、甩掉保护装置继续使用的。

第九条违反规程、措施规定超控顶距作业的;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掘进工作面人为加大作业循环进度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第十条“扒、蹬、跳”运行中车辆或乘坐皮带、刮板运输机的;未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的;不使用“一坡三挡”或“一坡三挡”装置不起作用的;其它严重违章运输作业的。

安全管理十条红线

安全管理十条红线

安全管理十条红线安全管理是现代社会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涉及到个人安全、社会安全以及国家安全等多个方面。

为了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我们需要明确十条红线,以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一条红线:重视安全教育安全教育是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通过教育可以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因此,我们要重视安全教育,加强对公众和特定人群的安全知识普及,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条红线:加强安全监管安全监管是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以有效执行的关键。

政府和各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安全事故的监管,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红线:严禁泄露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泄露是近年来频频发生的安全问题之一。

我们要严禁个人信息的泄露,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和泄露。

第四条红线:杜绝网络攻击网络攻击是当前互联网时代面临的重大安全威胁之一。

我们要加强网络安全防护,杜绝网络攻击的发生,保护网络信息安全。

第五条红线: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假冒伪劣产品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我们要加强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力度,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条红线:严禁校园暴力校园暴力是当前社会中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我们要加强对校园暴力的预防和处理,杜绝校园暴力的发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

第七条红线:禁止酒驾酒驾是交通安全的一大隐患,我们要加强对酒驾的打击力度,严禁酒后驾驶,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

第八条红线:禁止非法集会非法集会是社会治安的一大隐患,我们要加强对非法集会的打击力度,严禁非法集会,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第九条红线:防止火灾事故火灾事故是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重要原因之一。

我们要加强火灾事故的防控工作,加强对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治,提高火灾防控能力。

第十条红线:加强安全意识安全意识是保障安全管理工作有效开展的前提。

我们要加强对人们的安全意识培养,提高人们对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使安全意识深入人心。

安全管理红线规定

安全管理红线规定

安全管理红线规定
是指在安全管理中必须严守的底线规定,不得擅自越过的安全控制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安全管理红线规定:
1. 不得擅自改变、移动或者撤除安全设施和设备。

2. 不得擅自操作、开启或关闭与安全相关的设备、系统或者管线。

3. 不得擅自进行未经许可的修缮、维护、更换、调试或改造工作。

4. 不得擅自使用以及操作与安全相关的设备、工具和材料。

5. 不得擅自开展、停止或调整与安全相关的工艺或生产线路。

6. 不得擅自扩大、改变或者迁移与安全有关的作业区域。

7. 不得擅自消除或隐瞒事故、隐患、异常情况及警告信号。

8. 不得擅自将事故、隐患、异常情况及警告信号上报等责任推卸给他人。

9. 不得擅自泄露、篡改或窃取与安全相关的信息、数据或资料。

10. 不得擅自逾越或压缩与安全相关的操作规程和操作指导。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安全管理红线规定,企业和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以保障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员工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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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红线规定

安全管理红线规定

安全管理红线规定
是指在进行安全管理过程中,必须严守的一些底线和限制。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专业性、科学性和有效性,以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安全管理红线规定:
1. 严禁忽视安全隐患:安全管理过程中,必须认真识别和查处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严禁忽视或疏忽处理安全问题。

2. 严禁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工作,严禁违规操作和违章指挥。

3. 严禁瞒报和谎报事故信息:发生事故或存在严重安全问题时,相关人员必须及时上报,严禁瞒报和谎报事故信息。

4. 严禁利益冲突和腐败行为:在安全管理工作中,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滥用职权或参与腐败行为。

5. 严禁违法犯罪行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严禁参与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6. 严禁泄露和篡改安全信息:安全管理涉及各种敏感信息,严禁泄露和篡改安全信息,确保信息安全。

7. 严禁违背职业道德:安全管理人员必须遵守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恪守职业规范。

以上是常见的安全管理红线规定,具体的规定可根据不同行业、单位和岗位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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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底线红线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底线红线

一、总则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守安全生产底线红线,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三、底线红线1. 严禁非法生产、违法经营、违规操作。

2. 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3. 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4. 严禁使用不合格、非法的设备、设施、原材料。

5. 严禁忽视安全教育培训,不落实安全操作规程。

6. 严禁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7. 严禁重大安全隐患不整改、不排除。

8. 严禁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

9. 严禁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10. 严禁违反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四、责任追究1. 对违反底线红线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停止生产,责令整改,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2.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 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企业,依法依规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宣传教育1.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2.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技能。

3. 利用各种形式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六、监督检查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内容、方式和要求。

2.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3.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企业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红线及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红线及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红线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红线1. 严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非法运输等违法行为。

2. 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3. 严禁使用不合格、淘汰的设备设施。

4. 严禁未按设计、未按规程、未按标准施工、生产。

5. 严禁在安全设备设施未完善、未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投入生产、使用。

6. 严禁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7. 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8. 严禁未经审批擅自进行爆破、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

9. 严禁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10. 严禁隐瞒事故、谎报事故、迟报事故、漏报事故。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 安全生产责任制(1)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岗位操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新员工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取得上岗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 安全检查制度(1)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对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停产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4. 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1)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事故发生后,应按规定及时报告,不得隐瞒、谎报、迟报、漏报。

5. 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1)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确保安全生产投入,用于安全生产条件改善和事故隐患治理。

(2)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管理制度,确保投入资金合理使用。

6. 安全生产考核制度(1)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

(2)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规定

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红线,是指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安全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等。

第二章安全红线内容第四条安全生产红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2. 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上岗作业。

3. 严禁在危险作业场所、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作业。

4. 严禁擅自改变、拆除、损坏安全设施、设备。

5. 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进行生产作业。

6. 严禁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7. 严禁在高压线、输电线路附近作业时,未经许可擅自移动、拆除、损坏安全设施。

8. 严禁在爆炸危险场所、有毒有害场所、放射性场所等作业时,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9. 严禁违反操作规程、安全规程进行作业。

10. 严禁在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报告、隐瞒事故真相。

第三章安全红线管理第十一条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全红线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红线管理责任体系,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分工。

第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要定期对安全红线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对违反安全红线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 对违反安全红线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2. 对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如需修改,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出,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重新发布。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进一步强化安全红线意识,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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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天地王坡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安全生产,规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为,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发生,严肃安全责任追究,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操作红线第二条采掘方面1、违反规程、措施规定超控顶距作业的;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掘进工作面人为加大作业循环进度的。

2、采掘工作面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制定措施并实施,或措施不落实继续进行作业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3、采煤机、掘进机等采掘机械非安全范围内有人而开机作业的。

4、采煤机更换截齿或距滚筒上下3米内有人工作时,未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的。

5、掘进机司机离开操作台时不及时断开掘进机电源开关的。

6、采煤机司机停机时不及时断开采煤机电源开关的。

7、采煤工作面两巷安全出口不畅通组织生产的。

8、采煤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不够20米或不按规定支护的。

9、掘进工作面无临时支护或临时支护不符合要求进行施工的。

第三条机电运输方面1、停电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

2、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强行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的。

3、在用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等)的。

4、随意甩掉风电或瓦斯电闭锁装置的;5、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切换或备用风机不能应急正常启动运行的。

6、明知供电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不整改也不采取防控措施,带病运行的;7、大型设备、特种设备保护装置失灵、甩掉保护装置继续使用的。

8、电气检修时不执行停送电制度的,包括没有停电、验电、放电、挂牌、加锁、打短路接地线,工作时未做到“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没有填写停送电操作票的。

9、“扒、蹬、跳”运行中车辆或乘坐皮带、刮板运输机的。

10、未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的。

11、不使用“一坡三挡”或“一坡三挡”装置不起作用的;其它严重违章运输作业的。

第三条“一通三防”方面1、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5%的。

2、未按瓦斯排放措施排放瓦斯的。

3、人员随意进入盲巷的。

4、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撤离的。

5、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复生产的。

6、煤矿瓦斯日常管理未按瓦斯防治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

7、瓦斯检查员在瓦斯检查、瓦斯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擅离职守的。

8、破坏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

9、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

10、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

11、未按综合防尘措施规定执行,造成煤尘堆积或飞扬严重超标的。

12、违章放炮作业的;私藏火工品或将火工品私自带上井的。

13、井口附近20m范围内,井下、洗煤厂的煤仓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等禁止明火作业的场所无专项措施或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烧焊作业的。

第四条地测防治水方面1、未按防治水措施规定执行“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工作原则的。

2、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采掘工作面作业人员的。

第五条其他方面1、值班带班空岗、脱岗,值班饮酒或酒后入井的。

2、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的。

3、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4、无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及安全措施违规施工的。

5、生产现场存在重大隐患、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第六条对有上述任一严重违章违纪情形的岗位操作责任者、现场指挥或组织者,干部给予撤职处分,工人给予留用查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上述触犯“安全操作红线”的行为,由上级部门检查中提出,职工举报提出,由安监部界定确认并报安委会。

对责任人的处分由矿规矿纪组、人力资源部进行处理;对工人的留用查看处分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报人力资源部,并由工会审查通过后执行;对因队长失职失察、制止违章作业不力造成触犯上述“安全操作红线”的,追究其连带责任。

第三章安全管理红线第八条采掘方面1、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经理办公会进行处理:1.1 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1.2 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的计划10%或月度生产计划超过矿井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的1/12。

1.3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1.4 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1.5 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平面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1.6 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1.7 采用不能保证两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的(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的除外)。

2、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生产部经理停职处分:2.1 采掘作业及巷道维修工作顶板管理出现漏洞的。

2.2 巷道贯通和穿(跨)越巷道没有制定落实相应措施的。

2.3 采掘工作面生产条件发生异常变化未编制专项补充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而组织生产的。

3、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总工办主任停职处分:3.1 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没有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的。

3.2 采区设计、作业规程未进行审批而组织生产的。

第九条机电运输方面1、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机电部经理停职处分:1.1 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的。

1.2 未按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检修的。

1.3 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1.4 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及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1.5 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的。

1.6 矿井为单回路供电的。

1.7 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2、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机电部经理及相关区队正职停职处分:2.1 由于检修不到位造成排水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2.2 井下电气设备甩掉保护或无保护运行的。

2.3 担负升降人员的矿井绞车提升系统、担负矿井主要排水功能的排水系统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设计规范要求的。

2.4 一次检查查出三处或同一地点连续出现两台次井下电气设备严重失爆的。

2.5 担负升降人员的矿井主要提升设备甩掉保护或无保护运行,主要设备安装后无组织验收的。

2.6 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系统或系统供电不可靠,造成高浓度瓦斯超限的。

2.7 一个月内矿井连续发生三次无计划停电停风(非本矿责任除外)造成瓦斯超限达3%以上的。

2.8 矿井主要通风机、热交换机组、锅炉房等要害作业场所未实现双回路供电的。

2.9 辅助运输系统(架空人车、绞车运输)检修不到位或安全设施失效造成事故的。

2.10 出现两次未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制度的。

2.11 倾斜井巷运输作业区间两端挡车装置未打到常闭状态造成事故的(设备不完好)。

3、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生产部经理及相关区队正职停职处分:3.1 倾斜井巷运输作业区间两端挡车装置未打到常闭状态造成事故的(安全设施和轨道生产)。

第十条“一通三防”方面1、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通风部经理及相关区队正职停职处分:1.1 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1.2 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1.3 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1.4 有下列情况之一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①1个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5立方米/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立方米/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②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40立方米/分钟。

1.6 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1.7 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1.8 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1.9 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1.10 采区进(回)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1.11 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1.12 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甲烷电闭锁装置的。

1.13 采煤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甲烷电闭锁装置的。

1.14 通风系统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的。

1.15 随意留设盲巷或人为造成盲巷的。

1.16 通向盲巷、采空区的轨道、金属管路以及支护金属网等导电体未在密闭前后1米范围彻底切断的。

1.17 所有盲巷及连通已采区的密闭前(扩散通风范围内)不得设置电气设备、开关、电缆,特殊情况需设置的,无措施或未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

1.18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1.19 局部通风系统、“一通三防”安全设施不完善造成瓦斯超限的。

1.20 排放瓦斯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

1.21 对井下无风、微风区没有采取相应措施的。

1.22 改变通风系统未编制通风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者设计、措施未审批而进行采掘作业的。

1.23 石门(井筒)揭穿煤层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的。

1.24 未按照公司批准的“一通三防”抽放设计组织施工的。

1.25 瓦斯巡回检查制度执行不力,检查工作不到位,发生瓦斯超限而没有查出;现场安全监察出现严重失误的。

2、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风井管理部经理停职处分:2.1 由于检修不到位造成主要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

2.2 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3、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生产部经理停职处分:3.1 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的。

3.2 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4、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调度中心主任停职处分:4.1 虽建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但未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5、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供应部经理及相关区队正职停职处分:5.1 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5.2 火工品管理不到位,发生丢失或爆炸事故的。

第十一条地测防治水方面1、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地测部经理停职处分:1.1 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1.2 超前探测不到位,无计划揭露断层、陷落柱的。

1.3 承压水开采未编制审批防治水专项措施的。

1.4 对周边相邻小矿及本矿采空区积水、积气不明而未编制探放水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的。

1.5 矿井图纸资料不能正确反映井下实际情况的。

2、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地测部经理及相关区队正职停职处分:2.1 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2.2 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2.3 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2.4 在透水区域内进行采掘作业未执行专项措施的。

第十二条其他方面。

1、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生产部经理及相关区队正职停职处分:1.1 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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