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象社会】抢钱救妻案背后的情与法

【乱象社会】抢钱救妻案背后的情与法

抢钱救妻案背后的情与法

2010年8月5日12时许,中国青年报记者来到河南省辉县市吴村镇邓城村找到郎计红时,他光着膀子,脖子上挂着一条被汗水浸透的破毛巾。他刚从几十里路外的地方收木头回来。做木头生意挣钱,是维持他的妻子的生命和家庭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

9个月前的2009年11月3日,郎计红因抢包被辉县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审讯中郎计红交代,抢包是因为自己身患尿毒症的妻子施新红需要继续到医院做透析,而自己到处借钱碰壁,“实在没有办法了”,才有了抢包念头的。2010年1月14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根据《刑法》对抢夺罪的量刑以及被告人抢夺的金额,应该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法庭当庭宣判的判决结果是:被告人郎计红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

对此判决结果,有观点称,为病重的妻子想尽办法筹钱是值得肯定的,但不能因此就在法律面前讲人情。但法庭认为,对郎计红的判决体现了《刑法》“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原则。

为救命钱铤而走险

坐在“呼啦啦”响的破旧吊扇下,这个黑瘦且身材不高的农村汉子向记者回忆了至今感觉“晕乎乎”的经历。

2009年11月2日下午,郎计红在村北头的马路边搭上了从吴村镇开往辉县市城区的班车。这次进城,他计划去找一个朋友借钱,因为再过两天妻子又要到医院做透析了,需要将近300元。之前,他已经踏进6个家庭的门槛去借钱,可一分钱都没有借到。

当天下午赶到辉县市城区,郎计红连朋友的人影儿都没见到。晚上,他掏了10元钱在城区一家小旅馆住下,第二天一大早,他见到了那位朋友,可没有借到钱。

“我觉得没借到钱就没办法回家,我老婆还等着这些钱救命呢,看见她犯病时痛苦的样子我比死还难受。”郎计红说。这时,困顿之中的他头脑中冒出了一个让他至今想起来都感觉“后怕”的念头——抢钱。

由于经常到位于辉县市九山路上的中国人寿辉县分公司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报销妻子的医药费,郎计红知道每天上午,公司的工作人员都会从二楼的财务室领钱到一楼的大厅做报销款用。于是,他计划在这里实施抢夺计划。

2009年11月3日8时许,等候在中国人寿辉县分公司一楼楼梯口的郎计红,一把从正提着钱款下楼的刘某的手里抢过提包,夺路而逃。

他跑到一个背街的胡同内,将提包打开,取出包里的两万元钱,然后将提包扔到了墙的另一侧。

随后,他搭上了开往吴村镇的班车。下车后,他先还了本村王某的2000元和焦作市方庄镇侯某2200元的借款,因为当时“临近年关,上门要债的人太多了”。

回到家后,他没有向家人提起抢钱的事情。将剩余的15800元钱藏进了衣柜后,躺在了床上。

当天下午两点多,警车停到了郎计红的家门口。“看见警察一来我就知道什么事情了”,郎计红将藏在柜子中还没有焐热的钱交给了警方并交代了其余款项的去处。随即,郎计红被警方带走。

“计红是个老老实实的勤快人”

孙国明是邓城村的村主任,当天警方来村里抓捕郎计红之前曾和他通过电话。“我不敢相信这个事情是真的,还想让警方再核实核实,计红平时在村里表现不错,是个老老实实的

“情与法”主题作文

【材料展示】意大利某城市有个名叫海因茨的人,他的妻子得了癌症,危在旦夕。该市有个药剂师,研制了一种治癌特效药,配制这种药的成本只有200美元,但他要价极高,每剂要价2000 美元。为了买到这剂药,海因茨变卖家产,并且到处借钱,但最终只凑得1000美元。海因茨恳求药剂师说:他的妻子快要死了,能否将药便宜点卖给他,或者允许他赊帐。药剂师拒绝了他,并且还说:“我研制的这种药,正是为了赚钱”。海因茨没别的办法,于是在一个晚上潜入药剂师的仓库把药偷走了,结果被警察发现,抓进警察局。 情与法的碰撞 亲情,法律,这两个看似毫无交集的名词却因妻子的病危在海因茨心中发生了激烈的碰撞:一边是铁面无私的法律,一边是奄奄一息的妻子;一边是冰冷的规则,一边是鲜活的生命——孰轻孰重,一眼便知。 海因茨的悲剧也是我们社会的悲剧,我们很难想象,在海因茨被捕入狱后,他虚弱病重的妻子该如何生存下去?一扇铁窗,关上的不仅仅是外面的世界,可能还是一位年轻女子生命的最后希望乃至生命。当我们的法律造就这样的悲剧时,我们是否应该反省一下自己?反省一下我们的社会?反省一下造成这种悲剧的一切? 在社会法中,法不容情,似乎是一个不容改变的亘古的命题。法律,本就是一套维护社会、保证多数人利益的运行机制,容不得一丝的纵容默许,海因茨固然情有可原,可终是犯下大错,有所处罚似乎无可厚非,警察局的本质就是暴力机关,具有惩处一切犯罪行为的职能,这种处罚在那本冰冷的律条中写得清清楚楚不容辩驳。然而,我们毕竟都是有血有肉的鲜活个体,毕竟,人性不能只靠无情的规则强加束缚,我们的生活不能只靠冰冷的法律条款来运行,否则,只会让人情在挤压下变得扭曲,只会让我们的社会成了雨果笔下那个让冉?阿让因为了挨饿的孩子去偷面包,而被饱食终日的法官判处19年的苦役的悲惨世界! 当法律存在弊端与缺陷时,就需要靠心来维护。在如今自救能力不足,他救条件又不现实的情况下,很难说不会再出现一个为救妻而偷药的海因茨,不会再出现一个因沉重医药费而私刻公章的廖丹。而这些情况,是社会机制存在缺陷而运转不灵造成的必然后果,那些生命的弱者,他们因生活所迫而无可奈何的孤注一投,不是仅靠严苛的法律就能解决的。诗人辛波斯卡曾经说过:“人的本性是出生的附属品,也是易丢失的贵重品。”很显然,我们目前的法律只能保证你物质所谓的贵重品,而对善良这个如今已经稀有的贵重物品,却无计可施。由此可见,法律并不是万能的,在法律这道主菜旁边,似乎必须有“情”这道副菜来调和。 是时候来面对这种威胁社会情非得已的“不法”了,法律的执行确实不能掺杂一丝个人的感情,但法律的缺陷却需要情来维护。情与法并不是水火不容的反义词,而是相辅相成的互补品,只有这样,才能让更多的海因茨不会陷入情与法的纠结之中,才能让我们的身边少一些让人叹息的悲剧。 纵有情被天下,更待法网众生 若以爱为名,我固愿让情被天下,让原本冷漠的药剂师,能动情于海因茨对罹患癌症的妻子的不离不弃,舍弃利润,挽救生命。可事实是,并非是医者都有仁心,在药剂师的心中,“赚钱”两字便高于了一切。 若以义为念,我更想有法网众生,让被迫偷药的海因茨,能坚守住爱情的冲击下心中那道法律的底线,另寻他途,渡过难关。而结果是,固然是善心亦入歧途,因海因茨的执念,法律在此便失去了意义。 大多数时候,我们都希冀着故事能有一个美好的结局。但正如我们不能因为痛恨药剂师的冷漠就无端要他锒铛入狱一样,我们也不能因为同情海因茨的善良就刻意替他隐瞒罪行,甚至用道德与真情为他辩白。诚然,每一条生命都值得尊重,每一次冷漠都令人心痛,每一份真情都让人动容,有时情与法却不能两全。但一个恶人的冷漠,不会让生命的延续从此失却希望的光芒,我们依然可以看到,纽约市长拉古迪亚在旁听一起老妇人为喂养孙子偷面包的庭审时“为冷漠付费”的善良。这又何尝不是一种情与法的平衡?法律又何曾铁面无私到不给人留下活路? 我们总是习惯于用所谓的道德的崇高和情谊的深重来衡量法律的公正,以为道德所赞赏的,感情所趋向的,便也应是法律网开一面的。于是我们把那些“身负血海深仇,手刃杀父仇人”的无理举动叫做“侠义”,为那些“丈夫刻伪章救妻”、“官员挪公款救猫”的非法行为“正名”为“真爱”。可我们忘了,忘了社会制定法律的初衷正是以一纸契约守护不为人之贵贱变更的公正,让“惩恶扬善”的人心所向成为现实。唯有法律,能以凌驾于道德与感情之上的姿态,冷静地推知事件的前因后果,公正地决断人间的是非善恶。

关于人权与法治

内容提要人权,一般而言,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一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权利。新的宪法修正案中,明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引入宪法。本文简要介绍了现代人权的起源以及“天赋人权”观,之后详细阐释了人权的概念、形态,以及与公民权利、政府权力的异同,然后论述了人权是法治社会的基础——首先权利意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其次保障权利是我国法治社会法律价值的体现。重点在于论述对权利保障应从两方面入手:认真履行义务和保障依法行使国家权力。一、引言一部人类发展史,在某种意义上说,其实就是一部探索和追求人权的历史。早在古希腊和罗马时期,一些著名的哲学家和政治家就提出了“人类自然平等”的人权思想萌芽;在中国春秋战国时期,儒家、墨家的代表人物也提出了“大同”、“仁”、“兼爱”等概念,体现了尊重和爱护人的精神,表达了向往自由平等的美好理想。但是,人权作为现代普遍使用的一个政治概念,还是在十七、十八世纪由欧洲新兴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神权、君权和等级特权的斗争中提出来的。十七、十八世纪,新兴的资产阶级随着经济上日益强大,越来越不满足于他们在政治上受歧视的地位。为了对抗被认为神圣不可侵犯的神权、君权和等级特权,资产阶级思想家和政治家们高举“天赋人权”的旗帜,掀起了启蒙运动。他们提出:人人都是天生独立、自由和平等的;人的生命、财产、自由等是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自然权利;剥夺或放弃这些权利,就是剥夺或放弃做人的资格,是违反人性的。随着资产阶段在政治上取得统治地位,这种“天赋人权”的思想相继以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首先把“天赋人权”写进资产阶级革命的政治纲领,成为历史上“第一个人权宣言”。该《宣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期通过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则第一次将“天赋人权”写进了国家根本大法。它宣布:“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此后,各国资产阶段在夺取政权后,相继将人权写入宪法,人权成为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和特征。天赋人权观的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人的生命、安全和自由、平等是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天赋权利。这些权利是与生俱来的,先于并高于国家和国家的法律。第二,在国家产生以前的自然状态中,人们享有自由平等的自然权利。为了保护这些权利,人们签订契约,让渡了部分权利,建立了国家,所以国家的目的是保护个人的人权。第三,国家的权力来自人民,人们有权委任官员,也有权撤换他们。第四,为了保护人权,要实行法治原则和三权分立的原则。“天赋人权”观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了具有普遍意义的“人权”概念,对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起过积极作用,也为全世界被压迫民族和人民利用这一概念,并引申出符合自身要求的人权内容提供了基本前提。“必须指出的是,“天赋人权”观也有其阶段和时代的局限性。首先,“天赋人权”实质上是资产阶段的特权。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最主要的人权之一是资产阶段所有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天赋人权”观的核心。自由和平等,对于不拥有生产资料的广大劳动者来说,只是意味着自由出卖劳动力和平等地受资本家剥削的“权利”。其次,“天赋人权”观是为资产阶段的政治统治服务的,在资产阶段已经取得政权的国家里,政治统治成为资产阶级对整个社会的统治,“天赋人权”实质上只是资本和金钱的政治特权,广大劳动人民不可能有普遍平等的政治权利。最后,“天赋人权”观把抽象的人性、理性作为权利的来源,把人权视为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抹杀了人权的历史性、社会性和阶级性,因而在哲学上存在着很大的缺陷。” 1[!--empirenews.page--]随着资产主义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资产阶级的阶级特权被合法化了,广大劳动人民被排除在了“人权”之外,资产阶级和无产阶段的矛盾日益尖锐,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登上了历史舞台。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认为,人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其产生、发展和实现都必须以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为基础;只有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才能享有人权;人权应当全面地体现在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和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当代世界东西南北矛盾的错综演化,人权的内容也得到了极大的拓展,人们对人权的理解既

法律与人情并不相悖立论

谢谢主席,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晚上好。 今天我方的观点是法律与人情并不相悖。 首先先让我们来明确几个概念:在《法学原理》一书中,法律的定义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人们之间的义务与权利的行为规范。在第六版现代汉语词典中,人情是指人之常情,就一般人遇到特定事物的惯常反应,也就是普遍存在于公众心中的情感、意愿。相悖则是指相违背,有所冲突。 由上可以得出,今天我方所要论证的是:法律与公众的情感、意愿是不相违背、不冲突的。 下面我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证我方观点。 第一,从立法的方面来看,法律与人情并不相悖。在我国,立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制定和变动法律这种特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而作为一名中国公民,相信大家对人民代表大会并不陌生,人民代表大会是按照法律程序,由选民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地方各级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就是说,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是人民的意愿,人民的情感,那试问对方辩友,集中了人民的意愿与情感而被确立的法律如何能与人情相悖呢? 第二,从执法与司法的方面来看,法律与人情同样不相悖。首先,人情体现在执法过程中,执法过程中要求执法人员必须遵循公正合理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应当权衡多方面的利益因素和情况因素,在严格执行规则的前提下,做到公平、公正、合理、适度。再者,人情体现在司法过程中。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对方辩友,这难道还不能论证法律与人情不相悖吗? 第三,在法律的发展过程中,法律与人情并不相悖。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人的认知也在不断的变化。在这里,我方并不否认法律或许会滞后于社会、人情的发展,但是我们更不能否认的是法律不断的在修改以适应经过验证的符合发展趋势的人情已达到更好的服务人民,规范秩序的作用。 综上,我方坚决认为法律与人情并不相悖。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教案 八年级道德与法制 教案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教案 【教学目标】 1.认识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知道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的原则。 2.知道我国宪法保护人权的内容十分广泛。 3.懂得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国家立法活动的基本要求,知道我国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是如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 4.增强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为推动人权的实现而努力。 【教学重点】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的宪法原则。 【教学难点】 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做法。 【教学方法】 自主学习法、合作探究法。 【教学过程】 情境导入生成问题 ,发展义务教育,提供营养 午餐

,开办农家书屋,开展再就 业培训 以上四幅图的共同点是什么? 请列举自己感受到的国家改善公民生存与发展状况的实例。 师:从以上事例中,我们可以深切感受到我国人民的生存与发展状况有了明显改善,人民生活得越来越幸福,越来越有尊严。本节课我们来学习我国人权方面的知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自主学习梳理新知 1.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__自由__、__平等__地生存和发展。 2.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我国的宪法原则,它要求各级国家机关树立__尊重和保障人权__的理念,采取各种措施积极保护和促进人权。 3.在我国,人权的主体非常广泛,既包括__我国公民__,也包括__外国人__等,不仅保护个人,也保护__群体__。 4.__尊重和保障人权__是现代法治国家立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5.立法过程中应当依据__宪法__,规范立法权的行使,丰富公众参与立法的形式,保证立法的__科学性__、__民主性__。 6.行政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应当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__依宪施政__、__依法行政__、__简政放权__。

法律与人情并不相悖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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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情与法和谐共绽 作文导写

阅读下面的材料,根据要求写作。(60分) 1月初,G1747次列车在合肥站准备开车时,旅客罗某以等丈夫为由,不听劝阻,用身体强行扒阻车门,造成该次列车延迟发车。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认定罗某的行为扰乱了车站、列车正常秩序,违反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同月,重庆北开往潼南的动车上,一婴儿突发昏厥,急需送医,列车员与司机沟通后决定延迟6分钟发车,为孩子打开生命通道。同样是延迟发车,这次没有乘客抱怨,网友也纷纷点赞。 以上文字引发了你怎样的联想和思考?请综合材料内容及含义,选好角度,确定立意;明确文体,自拟标题,不要套作,不得抄袭,不少于800字。 让情与法和谐共绽 1月初,某罗姓旅客以等丈夫为由用身体强行扒阻车门,造成列车延迟发车,因此被认定违反铁路管理法律条例,处以罚金,此事一出,引发网友热议,多为指责之声。而同月一婴儿因病急需就医导致列车晚点却得到了网友的点赞,同样是因故使列车出发晚点,为何人们反应不同?究其原因,其实是人们对于人情与法律规则的不同认识。 人情是中国传统社会中的重要纽带,亲情、友情均是其组成部分,在中国社会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法律是一个国家规范公民行为所使用的具有强制力的手段,以其普遍约束力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当情理与法理冲突时,究竟该维护谁?还是二者可以得兼?在我看来,正确处理二者关系,情与法之花也可和谐共绽。 让情与法之花和谐共绽,前提在于社会公众对法律抱有敬畏之心,莫让情绑架了法,旅客罗某无视列车运行规定,以“亲情”为借口施压,扰乱列车正常秩序,其行为即是漠视法规的表现,单纯因为一己之私利,置全列车其它乘客于不顾,这样的情理论实在是令人难以接受,有专家表示,一列车几分钟的延迟,可能导致整个交通路网的大规模调整,甚至造成列车相撞的严重后果,既然“蝴蝶效应”人尽皆知,那么公民在以“情”为借口违反法规前,就应该想到其可能后果,只有公民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自觉遵守规定,情法之花才可能和谐共绽。 情不能绑架法,法也不应伤了情,当情理要求合乎实际时,法也应为情打出绿灯,同样是发生在列车上,一婴儿因突发昏厥急需就医,列车员与司机沟通后决定延迟发车,为孩子打开生命通道。这一举动赢得网友纷纷点赞。这一次,我们看到的不再是“延迟”带来的批评,而是法规为生命让路的温暖,法律法规本身即是保障人民幸福的藩篱,那么在必要时刻法“礼让”一下情又有何不可呢?法尊重情,让冰冷的条例透露出亲切的人情味,不是更符合法律条

法律与人情

法律与人情 俗话说得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我们所处的人世太复杂,总会有一些黑暗的因素存在,因此就需要一些能够制约的东西,那便是法律。有人说法律不外乎人情,认为法律的存在使得这人世间变得更加的冷漠,认为人情应该凌驾于法律之上,但我却认为法律大于人情。 一项处罚是否合法,不是看相对人违章的理由,而是看他是否具有违章的事实。只要违章了无论什么理由都应处罚,除非有法定的从轻、免于处罚的规定。法律不外人情,法律就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人情,是规范的人情!但是人情绝对不能改变法律! 有人认为这样做,法律是否太无情了,就不能有一点人情味吗?但我认为法律其实是有情的,但执法必须无情。法律在某些地方是有人情味的,但不能人间处处充满“爱”(法律与人情的关系其实也是法治与人治的关系)。在当前中国的执法者的水平有限的情况下,给予他们太多的自由裁量权,后果难以想像。如果甲与乙的违章行为完全一致,而执法者经过自己的主观判断,认为甲是应该处罚的,乙是不应处罚的,这是完完全全的人治,是一种倒退。在这种情况下根本不可能谈及法治,法律成了执法者的手中的橡皮泥,他想怎么捏就怎么捏。而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则处于一种不定状态:罚或不罚,这时取决定因素的是执法者,这就可能迫使相对人去跑关系,而最后是否处罚,就决定于谁的关系好、谁的送礼重,在此没有法律一点事,法律成了一个稻草人,成了一个摆设! 有人认为法与人情是法治与人治的关系,其实法正是最大的人情。法治还是人治其初衷都是为了实现正义,但是人治的前提在于统治者、执法者是圣人又是智者,但是这一想法是可怕的,人之欲无餍,对于权力不加以控制,只能离正义越远。法治的意义在于制约了权力,所以保护了权利和自由。但是由于法本身的特性,使得法达到的是一般的、普遍的正义,在各案中往往难以保证都是正确的。法本身是追求正义的,也就是充满了人情的,所以有必要给予执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这个自由裁量权究竟应该多大,涉及的因素很多,不是我的能力所能探讨。执法上没人情可讲,可法律条文中却包含了不少人情因素。主要表现在法律中的法定从轻和免责的规定上,就如刑法上的正当防卫,法律就考虑到其中的情有可缘的情形。难道这不是法律上的人情吗! 法律追求的是公平、公正。而事物总有其特殊的一面,如果一味只看结果不看过程就会与法律的价值取向相悖而行。所以,立法者总是要考虑很多道德上,人情上的因素的,而法律本身也不外乎人情。 法律一直以来都是大于人情的。人情是道德范畴的东西,不能代表法律。比如你打死小偷,大家觉得你干得好,但是法律不这样认为,法律认为小偷也有人权,你无权处死,你这样做是犯法的。 法律是用来保护和保障每个人的权益的。虽然我们很难做到绝对的公平,但在法律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尽量的力求公平,因为法律是不会掺杂任何感情的,但是人情则是建立在人的基础上,有人的主观意识,会对事物的判断造成一定的影响,会把本来的不公平放大,因此,法律必然大于人情。 如果连人情都凌驾于法律之上,那在以后的生活中遇到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我们是讲人情还是将法律,如果事事讲人情,那该如何惩处?那社会治安该如何让维护,那些犯罪分子可以理直气壮的说我有人情在那儿,你不能重判,对于那些真正的受害者我们又该怎样维护他们的权益!!在现在的社会里,那些仗着人情破坏被人权益的事已经屡见不鲜了,面对这样的社会现实,我们是应该加大人情呢还是应该着重于法律呢,相信在座的各位一定比我更清楚。

【乱象社会】抢钱救妻案背后的情与法

抢钱救妻案背后的情与法 2010年8月5日12时许,中国青年报记者来到河南省辉县市吴村镇邓城村找到郎计红时,他光着膀子,脖子上挂着一条被汗水浸透的破毛巾。他刚从几十里路外的地方收木头回来。做木头生意挣钱,是维持他的妻子的生命和家庭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 9个月前的2009年11月3日,郎计红因抢包被辉县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审讯中郎计红交代,抢包是因为自己身患尿毒症的妻子施新红需要继续到医院做透析,而自己到处借钱碰壁,“实在没有办法了”,才有了抢包念头的。2010年1月14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根据《刑法》对抢夺罪的量刑以及被告人抢夺的金额,应该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法庭当庭宣判的判决结果是:被告人郎计红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 对此判决结果,有观点称,为病重的妻子想尽办法筹钱是值得肯定的,但不能因此就在法律面前讲人情。但法庭认为,对郎计红的判决体现了《刑法》“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原则。 为救命钱铤而走险 坐在“呼啦啦”响的破旧吊扇下,这个黑瘦且身材不高的农村汉子向记者回忆了至今感觉“晕乎乎”的经历。 2009年11月2日下午,郎计红在村北头的马路边搭上了从吴村镇开往辉县市城区的班车。这次进城,他计划去找一个朋友借钱,因为再过两天妻子又要到医院做透析了,需要将近300元。之前,他已经踏进6个家庭的门槛去借钱,可一分钱都没有借到。 当天下午赶到辉县市城区,郎计红连朋友的人影儿都没见到。晚上,他掏了10元钱在城区一家小旅馆住下,第二天一大早,他见到了那位朋友,可没有借到钱。 “我觉得没借到钱就没办法回家,我老婆还等着这些钱救命呢,看见她犯病时痛苦的样子我比死还难受。”郎计红说。这时,困顿之中的他头脑中冒出了一个让他至今想起来都感觉“后怕”的念头——抢钱。 由于经常到位于辉县市九山路上的中国人寿辉县分公司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报销妻子的医药费,郎计红知道每天上午,公司的工作人员都会从二楼的财务室领钱到一楼的大厅做报销款用。于是,他计划在这里实施抢夺计划。 2009年11月3日8时许,等候在中国人寿辉县分公司一楼楼梯口的郎计红,一把从正提着钱款下楼的刘某的手里抢过提包,夺路而逃。 他跑到一个背街的胡同内,将提包打开,取出包里的两万元钱,然后将提包扔到了墙的另一侧。 随后,他搭上了开往吴村镇的班车。下车后,他先还了本村王某的2000元和焦作市方庄镇侯某2200元的借款,因为当时“临近年关,上门要债的人太多了”。 回到家后,他没有向家人提起抢钱的事情。将剩余的15800元钱藏进了衣柜后,躺在了床上。 当天下午两点多,警车停到了郎计红的家门口。“看见警察一来我就知道什么事情了”,郎计红将藏在柜子中还没有焐热的钱交给了警方并交代了其余款项的去处。随即,郎计红被警方带走。 “计红是个老老实实的勤快人” 孙国明是邓城村的村主任,当天警方来村里抓捕郎计红之前曾和他通过电话。“我不敢相信这个事情是真的,还想让警方再核实核实,计红平时在村里表现不错,是个老老实实的

论法治和人权

论人权与法治的关系序论 法治和人权都是现代社会重要的制度和价值。法冶与人权的相互关系。人权是法的内容,法冶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人权与法冶,无讼从历史发展客观实际看,还是从各自的内在要求看,都是互相联系,互相促进的。从人权的产生,发展来看,人权是一个法律范畴;从人权的内容和形式来看,人权是有一定限度的,具有法律的特性。所以人权不是无条件的,无限的,绝对的,而是有条件的,有限度的,相对的。一方面,法律规定动人权;另一方面,人权的保障促进了法冶的健全。 本论 一.人权是法冶的内容 (1)保障人权是现代法的精神 法律精神是法的灵魂。“法治的真谛是人权”。法是人类为了维护自我生存的有序状态而作出的选择和创造。人们在制定法时,必然自觉地注入主体的理性和意志。现代法的精神是与市场经济的本质和规律相适应的理性精神和价值原则。权利本位是现代法的精神之首要因素。这是因为,只有主体才会要求权利,才配享有权利,才能行使权利,任何一种权利都只能属于主体人。权利是人作主体的标志和确证,没有权利的肢体不是真正的主体。同时,权利是人的本性的要求。自由的本质和标志在于权利,自由的保障在于权利的法定,自由的实现在于权利的行使,权利赋予人以自由,没有权利就没有自由。 现代法的权利本位意味着: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应当以权利为起点、核心和主导.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是交换经济,而交换从法律上说就是权利的相互让渡.因而任何交换都需要以权利的设定为前提或起始。如果没有明晰的权利肯定和宣示,就不会有商品交换和市场交易。市场经济是权利经济,搞市场经济,权利必须先行.只有权利到位,市场经济才能到位。权利本质上是利益,承认人们的权益,就必须承认人们需要权利。作为现代法律体系,自然要明确利益机制,并通过权利立法表达出来。因此,权利本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机制的必然结果。 (2)保障人权是宪法的重要内容 “理想的法治,是通过法律实现的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和谐的状态。公民权利为国家权力所尊重、所保护和所救助,人权是公权的本质、界限、目的,法律能够调处出这种状态,法治便存在。在公权不受限制和人权无保障的地方,便没有法治”。20世纪以来,一些国家宪法中关于公民的经济权利的规定逐渐增多,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资产阶级宪法中关于公民的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条文增多,虽然是为了缓和阶级矛盾,但也恰恰说明了宪法必须保护人权,必须采取种种措施为公民谋福利。我国宪法也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地规定。而公民权是人权在一个国家内的法律化,是一种实然形态的人权。宪法作为公民权利的保证书对人权的规定最为系统全面。尽管在内容上,宪法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中心主要还是民主和人权。在实行宪政的国家,宪法不仅确认人民主权原则,而且通过规定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使公民能够趋势影响国家的政治生活,并有效地监督国家权力的行使。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是现代法治的核心作用所在,近现代宪法的产生及其所起的作用清楚地说明了这种核心作用,其它各种公私法规定也都是围绕权利和权力所庙宇的原则和规范。 (3)保障人权是法治的价值追求 法治有自己的价值追求。“法的价值追求是多方面的,其中有秩序,理性,文明,自由,平等,人权,正义等等。”“人权是法治程序所要实现的本体。”“法治的价值前提是

法律与人情范文

优秀习作一:(51分) 人情不应该凌于法律之上 大学生自掏鸟窝并从中获利,进而锒铛入狱。网友以“其不知是国家保护动物”及“罪行过重”为其开脱。殊不知,人情本不应凌于法律之上。 法律乃为人的最低底线,人皆不可逃脱。先秦时期商鞅身为立法者依然受缚于法律。更何况当今世风日下,人为鬼魅,鬼魅为人,在这样一个经济繁荣物质纷繁的时代,人皆利欲熏心,甚至丧失了为人的底线。张爱玲所言的爬满了蚤子的袍子已然成为现实。此时就必然要以法律的严明公正及强制性来规范人们的言行。正所谓“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法律作为为万世开太平的圣剑切不可被轻易放下。 熊培云曾言:“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诚哉斯言。人之所以为人,便是因为心怀道德的天平扼制住了自身的动物性。子曰:“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只要其心怀道德便不会轻易做出虐杀亵渎生命之事,这事竟发生在新时代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身上,因此,假如缺失了道德信仰,那么纵是有礼乐约束众人,那社会也终会沦为僵化的社会,而于街上行走之人也都不过是穿衣着帽的茹毛饮血之徒。 “一个干净的国家,如果人人都不讲规则而大谈道德,整天大谈道德至上无私奉献,终会变成一个伪君子遍地的肮脏国家。”胡适如是说。网友们对正值青春年华的小闫报以同情本无可厚非,然“淇则有岸,隰则有泮”,则不可用人情及其年少无知为挡箭牌为其开脱。看似挥舞着道德及人文关怀的大旗,实则心怀“他日也有人为我开脱”的念想。此种做法,吾未见其明也。 而真正的人情与关怀应存在于当其于摘鸟窝之时将其喝住,值其于网上售卖之时将其制止,逢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之日予以宽容。而肩扛时代使命的人们应做一个于法律之下不蔓不枝之人,让自己的同伴和子女明白行使法律所允许的一切权利的真正的自由,明白什么叫做“用干净的手段去抵达一个光明的理想”。 人情不应凌驾于法律之上,它应是规矩方圆下的星夜焰火。 优秀习作二:(50分) 法律至上 德国法学家耶利内克有言:“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当如是也。而材料中小闫因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判罪,不少人以“无知无罪,人情可恕”之由为之叫屈,但在我看来,法律至上,我们应以客观理性之态度对此负责。 法律至上,不能纵容“无知”的喧嚣大行其道。法律专家认为,法律认识错误是不免责的,公民应当知法守法。纵使当今教育没有给学生普及燕隼是保护动物等类似的知识,但小闫因鸟获利进而又去猎捕,这种“无知”便是将我们推入万劫不复的深渊的无形的双手。须谨记《圣经》中对规则的虔诚礼赞——“日头,光亮,天空中所陈设的星宿与规则,高于我们的生命。”而非罔顾规则法律以“无

情与法应具有三个层次的关系.doc

情与法应具有三个层次的关系,即寓情于法,力求取得执法的最佳效果,情指的是执法为民的真情;法不容情,捍卫法律的神圣与尊严,情指的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法外情;正义之情,锤炼执法如山的司法品性,情指的是具有廉洁从检的职业操守和品格。 育法内之情,达到执法的最佳境界 先哲们曾作出这样精辟的阐述:“法律之情理乃法律之灵魂。”这句关于法律之灵魂的论断,显而易见是建立在情理基础之上的,是法与情的最完美阐释与结合。法则代表人民之福祉、国家之福祉,而情是法得以合法正确实施的重要载体和手段。法是有情的,在特定情况下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运用“自由裁量权”和“无罪推定”等原则,无疑是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合理体现。只有将真情融于检察工作实践中,坚持人性化执法,切实体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情法相融,才能达到执法的最佳效果。 近年来,我院受理的90%%以上的未成年在押人员,提高了法律文化知识水平,重复犯罪率仅占未成年在押人员总数的0.5%%,首批荣获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全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先进集体、全省为经济建设服务先进集体标兵、全国文明接待示范窗口、全国文明接待室等荣誉称号。这些成绩都是我们将思想感情融于检察工作实践中,寓人性化的关怀于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中,净化人的心灵,给人灵魂以深刻的启迪与教育的结果。 弃法外之情,维护公平与正义 英国思想家培根在《论司法》中说,“一次不公的执法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执法则把水源破坏了。”这一思想对于今人来说不乏启迪。法的首要的和最高的价值目标是公平正义。这是法的理想。通过法律可以实现公平,伸张正义。但由于种种原因,在很多情况下,法律的公平正义没有得到实现,或没有得到完全和彻底的实现。首先,是由于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还需进一步完善,法制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其次,司法公正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还存在着薄弱环节,司法的不公正现象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甚至成为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严重障碍。说情风、行贿受贿风、拜金主义、官僚主义等一些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情交易、权钱交易现象出现,直接影响着社会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影响着依法治国的进程。 曾有过失足的执法者抱怨:“没办法,碍于情面,不得不这么做。”诚然,中国经历了漫长的“人治”时代,重人情轻道理的观念根深蒂固。但是,作为一名执法者,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应当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己任,这是检察工作的本质要求,司法现实的紧迫需要,人民群众的热切期望。 在警示教育活动中,我们深入学习了警示教育有关材料,那些被辉煌的前程冲昏了头脑,迷失了方向,丧失了对理想信念的追求,将自身凌驾于法律之上的高官,结果成了人民的阶下囚。有一句法律谚语:法律宁可容忍私人的损失而不放过任何对公众的邪恶。当亲情与法律发生冲突时,我经常教育干警按照“四个想一想”进行换位思考:即想一想人民群众在受到犯罪分子侵害

法意与人情

法意与人情 【摘要】中国传统社会的“法意与人情”体现在三个方面:在立法中彰显人情;在司法中体现人情,在主流的法律文化或思想意识中体现人情。本文着重对这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阐述。 【关键词】法意人情法律传统 学术界曾经有过中国古代是否存在法律的争论,也就是中国古代的伦理纲常式的制度是不是法律?争论的原因就在于古代的中国是一个伦理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以家庭关系为基础的,人们推崇名分,尤重伦常,整个社会就是家庭关系的扩大化,这种宗法制的制度算得上法律吗?以现在的实证的目光来看的话确实是富有争议的。然而问题就在于持否定态度的学者将法律格式化了,是不是“法律”这个概念能用我们今天的概念去衡量?其实,伦理的治理制度称之为法律也不是错误的,“法律”本来就没有固定的概念和表现形式,只不过在古代中国是这样一种表现形式罢了。所以在今天我们谈论法与道德、法与伦理,本身的一个前提就是将法律界定化了。在我看来,古代的“法”是法,只不过它是内涵了伦理而已,和西方化的法律是不同的。 谈及伦理,避不过“人情”二字。以“人情”来说,梁治平认为“人情”深者为本性,浅者为习俗,传统的法文化就是法、理、情的统一,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过程中,均将这三者综合考量。社会是人的社会,法是解决社会问题的法,所以“法意与人情”中的“人情”毋宁就是人性的彰显。“人情”一词原是用来指人类具有的共同的情感,即所谓的“人之常情”。渐渐的这种情就慢慢演化成了一种内心的确认,成了社会中人与人相处的一种道德规范,而且范围扩大化,即所谓人情、世情、社情。具体说来,人情更多指不过分,不苛求,存大体,容小过,也就是《论语》中的“恕”之道。在儒家看来,法律过于死板、过于严酷,必须要以这样的“人情”来调节。所谓“王法本乎人情”,“人情大于王法”之类的说法就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的。孔子说:“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成为后世处理人情最根本的准则。另外,在我国传统社会,即使包括现在,有时也更多的说“情理”一词,其实,情理是情与理的辨证统一,“情”与“理”没有根本性质上的相异,在古汉语中是可以互训的。在儒家不仅从社会政治学的角度沟通了理、法、情三者的界限,还从天人感应出发,将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结合起来,使三者协调统一,以确保社会有序,国家稳定。偱理定法,法合于理,使法可信,增强了法的权威;法顺民情,又使法可行,还赋予法律某种亲和感,使法律贴近生活,凸显了古代“仁”的基调。 可以说,孔子从一开始就从人性善的基点上来讲政治法律,如在《论语》的《为政》篇中就有如下记录: 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

情与法

情与法 ——关于亲亲相隐地思考 张文静100757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我们的至圣先师在两千多年前就对情与法这个问题有了自己的见解。那我们现在对于这个问题应该怎样看呢?丈夫、父亲、子女犯了罪作为妻子、子女、父母应该隐瞒还是应该告发呢?我认为亲亲互隐有一定的情理在里面,现代刑法制度应该把这个考虑在内。 首先,我们来解析一下孔子的论点:“我们那个地方坦白直爽的人与你们那里的不一样,父亲替儿子隐,儿子替父亲隐——我们那里的直爽就表现在这里了。”这里的“隐”既不是积极行为的庇护(如湮灭证据、藏匿罪犯),也不是积极行为的揭发、告发,而是消极行为的不作为,李光地说“惟‘隐’字最妙,盖不敢护其恶以伤理,又不忍列其过以害情,是以‘直在其中’”,可谓明澈无碍、一语中的。我们都只知道母子女之间的爱是生而具有的,是人的本性,让一个人主动去告发自己的父母似乎有点违背人之常情,而且让父母去忍受牢狱之苦,似乎又违背孝道,在孝与直,情与法之间该何去何从?“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顺应情理,毕竟“嫂溺,援其手,权也”。 其次,解释一下“亲亲相隐”与“亲亲相匿”的区别,希望大家正确理解亲亲相隐的隐的含义。隐体现的含义是情与法双重的:一对亲人的爱,采取消极的、不主动的态度,不伤害自己的亲人;二对法律的敬重,不采取主动地藏匿、助逃等有违社会道德与法律法规的行动。而匿就体现出的明显情高于法,为了自

己对亲人的爱忽视法律的威严,法律虽然要考虑到亲情方面的因素,但应当有一个限度。对社会而言,“亲亲相匿”的副作用是巨大的。一是对法律会造成较大的干扰;二是不利于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三是有可能导致社会的一种“囚徒困境”,每个人都追求最优,博弈结果却是不仅个人最差,整体也是最差。所以我们现在讨论的亲亲相隐是综合了情与法形成的比较合理的原则。 接下来有些例证可以证明亲亲相隐的合理性。①在西方“亲亲相隐”也一样取得了认可,在英美法系和日本和德国也支持了“亲亲相隐”。比如在英美法系中,夫妻享有拒绝透露和制止他人得知两人的信息,不能强迫夫妻做不利于另一方的证词,也许有人认为这并没有必要,但是你去看看“赵作海案”这一例子,警察用刑讯逼供强迫赵作海的妻子做证的事,就应知此的重要性了,如果法律有此亲亲相隐的规定,那么这个案子,就又少一有力证据,就在一定程度上使此案有挽回的余地了,同时又能有效的防止司法专横,达到尊重人权的目的。②在柏拉图的《游叙弗伦篇》中,苏格拉底非难游叙弗伦控告老父,表明苏格拉底这位西方圣哲也赞同“容隐”观念。“天哪,游叙弗伦!普通民众肯定不会深明大义。我想,任何普通人都不会认为控告自己的父亲是对的,而只有那些拥有极高智慧的人才会这样想。”游叙弗伦说:“我向天发誓,你说的对,苏格拉底。只有大智者方能如此。”有人问苏格拉底:‘若是我父亲犯了法,我应不应出庭作证,让法律去制裁他?’苏格拉底的回答是不;又如德国汉学家欧文?威科特所言:“但至少在与游叙弗伦的对话中,苏格拉底的提问显然显示了他偏向家庭一边。” 最后我想陈诉一下我的观点,当事情发生了,在情与法之间权衡,找到一条中庸之道——“亲亲相隐”。但更多时候我们应当大力提倡“亲亲相帮”,这里的相帮主要是指:在平常,亲属间要多采取一些预防和帮助措施,要防患于未然。

天理国法人情与中国法律的方向

天理国法人情与中国法律的方向 现代社会强调法治,而法治的基础是理性,典型的市场经济法治理论是把每个人假设成“理性功利人”,每个人为着自己的长远功利结合成共同体,经过理性的衡量,订立法律而分配权利义务,而司法则是当事人之间的博弈,法院依照程序公正的原则严守中立,以理性办案。中国自清末以来就力图学习西方,建立现代的法律体系,期间不免有文化冲突,而人情与法律的冲突、法律本身的合理性说明都是其中突出的问题。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到今天,不时回顾一下传统的理念不是多余的。 在传统社会,“天理、国法、人情”这六字与“明镜高悬”一样,是司法活动的标志性口号,可惜随着近代化进程的加剧,被作为封建司法理念抛弃,仅在法律史学者的文章著作中偶被念及。在今天,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指日可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需要重建,很多因为我们的自信心缺失而被抛进“历史垃圾堆”的价值理念需要重新审视,对于我们法律职业人来说,“天理、国法、人情”首当其冲,要正名、尊崇,并赋予新的时代性意义。 在“天理、国法、人情”三个词中,“国法”一词最好理解,古代与现代含义差别不大,都是指的国家制定法。但要注意,古代国家法的制定事实上比现代严格得多、困难得多。自秦

汉进入法律时代以来,经千余年选择淘汰,古代法直到唐朝才定型,一旦定下来几乎就是一成不变,尤其是宋、明、清三代,恪守“祖宗之法不可变”之训,明太祖朱元璋曾经立下谁敢改动《大明律》一字斩首之遗嘱,而大清朝在即将亡国之际变法仍寸步难行。 法律一成不变,而社会情况已经发生变化,怎么办?古人主要是通过两个渠道补救法律僵化问题的,一是编案例附集,类似今天的司法解释,我们今天看到的大清律版本就多是《大清律例》或《大清律集解附例》。这一办法仍不足以完全解决理论与现实的脱节问题,于是就有了第二种方法,即扩大法官自由裁量权。法官自由裁量不是任意裁量,除了在超出现行法律规定时要上报请旨的制度约束外(类似前些年的类推适用制度),还要受到天理、人情的指导和约束。“天理”在明清两代判词和其他官方文书中几乎是必引之词,在今天的判决书中已经绝迹,而在百姓日常用语中仍然常见,乃至用其衡量一项司法活动本身是否“合乎天理”,正所谓“礼失而求诸野”。天理到底是什么?这是个复杂而艰深的哲学问题,但通俗意义不难理解,它就是人世礼法的超验性依据,所谓超验,就是我们不能用利益、科学等经验去检验它,它是我们信仰的对象。换句话说,天理就是法律所依据的道理。不管每个人对天理具体内容的理解有什么不同,只要大家承认有天理,就等于承认法律不是立法者或司

部编版道德与法治赛课一等奖教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六上)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教学设计 一、教材分析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选自部编版道德与法治六年级上册(法治专册) 第二单元“我们是公民”第4课“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本课共三个话题:“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义务”,“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本课话题是全课的最后一个话题,是前两个话题的延续、拓展和升华。 1.延续:前两个话题所涉及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属“宪法规定”,本课所涉及的人权属“宪法保障”,延续的还是前两个话题的“宪法教育”。 2.拓展:从“公民权”到“人权”,“权利对象”和“权利内容”都更加广泛,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后的拓展性话题。 3.升华:前两个话题是在“公民(具有中国国籍的人)”范围内探讨权利和义务,本课在“人”范围内探讨权利,从“中国人权”谈到“世界人权推动”,这是公民权利义务话题的升华。 二、学情分析 学情调查显示:六年级学生对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主要存在如下三方面的困惑: 一是“公民权”和“人权”的困惑,学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后再谈“人权”,他们不知道这两者有什么不同,即对“人权”概念的认识较混乱的; 二是“人权无处不在”与“人权在哪儿”的困惑,他们知道自己作为“人” 一定有“人权”,但又不能说出自己的“人权”具体体现在哪儿; 三是“人权神圣”与“人权保障”的困惑,他们通过看新闻等方式实实在在 感受到人权的神圣,但是对于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大举措及突出贡献”却缺少基本的认识。 总之,形象、生动地帮助学生建立“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是最为 突出的学情问题。

三、设计理念 基于对教材和学生的认识,本课教学的设计理念为:让人权话题鲜活起来。 1.人权概念鲜活。通过“找人权(自己、家人、特殊人群)”、“辩人权(犯罪分子、外国游客是否享有中国人权)”,让教材中的一句话人权概念“人权是每个人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鲜活起来。 2.国家保障鲜活。通过“身边人权”感受“国家机关保障”,通过“案例解析”看到“国家法律保障”,通过“宪法阅读”领会“国家宪法保障”,从而让“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话题鲜活起来。 3.人权成就鲜活。通过小组合作学习,从“经济建设、民主法治、生态文明”三个方面感受人权给我们带来的“幸福感”,从而让人权成就鲜活起来。 四、教学目标 1.理解人权的含义。 2.懂得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的宪法原则,了解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和成就。 3.知道我国在积极推动国际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 五、教学重难点 1.教学重点:了解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和成就。 2.教学难点:懂得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的宪法原则。 六、教学过程 课前交流:权利漫谈 1.听音乐,猜名著。 师:同学们,在上课前,咱们来轻松轻松,边玩边聊。(语速慢)请听音乐猜名著(播放:《云宫音迅》片断),你最喜欢这部名著中的哪个人物?和他一样 喜欢孙悟空的举手。我也喜欢孙悟空,他为了自己平等自由的权利上天与神斗, 下地与鬼斗,难怪后来成为了“斗战圣佛”呢。 2.看语言,猜人物。 师:看语言猜人物(PPT:我一定会回来的!)灰太狼为了自己的生存权,梦想着吃到小羊可真够拼的了! 3.观影视,谈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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