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

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

(限国内发行)

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

关于颁发《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的通知

储发[1986]147号

《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试行)》是从一九七七年初由煤炭工业部地质局会同地质矿产部组织力量,在总结我国煤炭资源地质勘探、煤矿设计和生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征取了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制定的。一九八零年起在煤炭工业部系统试行。其后,全国矿产委员会为了统一制定全国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由煤炭专业委员会同煤炭工业部、地质矿产部等单位对规范试行稿进行了修编,经对多种形式征求意见,并召开专门会议审议后,作了补充修改,经全国储委审核,现批准正式颁发施行。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

第一章总则

第条煤炭资源地质勘探(以下简称资源勘探)是煤炭工业建设的基础工作。其基本任务是为煤炭工业的规划布局提供可靠的资源情况,为煤矿的建设提供地质依据,并为地质科学研究积累资料。

第条资源勘探工作应立足当前、考虑长远,在做好重点开发矿区勘探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找煤和扩大现有生产矿区(井)资源的勘探工作。

第条资源勘探工作必须以较少的投资和较短的时间取得最好的地质成果,提交合格的地质报告为中心。一切勘探手段必须为地质目的服务,讲究地质效果和经济效益。从勘探工作地区的实际出发,正确掌握勘探程度,合理选择勘探方法和手段,提高研究程度。

第条资源勘探工作必须运用先进的地质理论,采用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和装备,不断提高地质工作的科学技术水平;逐步研究解决煤炭工业生产建设中采用新技术、新装备对资源勘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第条按以煤为主、综合勘探、综合评价的原则,做好其它有益矿产的勘探评价。根据资源条件和实际需要,做好对煤成气、油页岩、煤矸石、石煤的勘探评价工作。

第条本规范是煤炭资源勘探工作的基本技术准则。凡属于资源勘探的项目,其勘探设计及地质报告的编制和审查,必须以本规范为依据。

第二章勘探程序和工作程度

第一节勘探程序

第条根据地质工作的特点和地质勘探应与煤炭工业基本建设程序相适应的原则,将资源勘探划分为找煤(初步普查)、普查(详细普查)、详查(初步勘探)和精查(详细勘探)四个阶段。资源勘探一般应按这四个阶段循序进行,并提交相应阶段的地质报告。

第条根据资源条件和开发建设的需要,属于下列情况时,勘探程序可以简化。

1.有进一步工作价值的找煤区,在普查工作范围与原工作范围没有大的变动,并且接续施工时,可以从找煤直接进入普查,不提交找煤报告。

2.资源比较丰富,有可能形成相当规模矿区的普查区,其详查范围与普查区没有大的变动,且接续施工时,可以从普查直接进入详查,不提交普查地质报告。

3.资源条件好,煤层比较稳定,构造不太复杂的裸露地区,可以在大比例尺地质填图的基础上,直接进入普查或详查,提交普查或详查地质报告。

4.不需做矿区总体设计的地区,以及面积不大的孤立井田(地段),可以从普查直接进入精查,提交精查地质报告。若地质条件复杂,虽进行较详细的地质勘探工作也不能提交精查报告时,则提交详查最终(以下简称详终)或普查最终(以下简称普终)地质报告。

5.老矿区的深部、生产矿井之间以及孤立的小煤盆地等不涉及井田划分的地区,可一次勘探完毕。

第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大水井田(矿区),•属于下列情况者,可根据需要,经上级机关批准后,进行专门水文地质勘探。

1.按精查阶段要求的工程量进行水文地质工作,所获得资料不能满足矿井(露天)初步设计需要的井田。

2.各井田之间水力联系密切,单就一个井田难以查明水文地质条件,需要在矿区或几个井田的范围内进行水文地质工作的地区。

第二节工作程度

第条 •找煤应在煤田预测或区域地质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其主要任务是寻找煤炭资源,并对工作地区有无进一步工作价值作出评价。工作程度的要求是:

1.初步查明地层层序和含煤地层时代。了解含煤地层的分布范围;了解煤层层数、厚度和埋藏深度。

2.初步了解工作地区的构造形态。

3.初步了解煤类和煤质。

4.初步了解工作地区自然地理条件、第四纪地质、地貌和水文地质情况。

5.初步了解其它有益矿产情况。

6.计算D级储量。

第条 •普查应在找煤的基础上或在已知有勘探价值的地区进行。主要任务是对工作地区有无开发建设的价值作出评价,为煤炭工业的远景规划和下一阶段的勘探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工作程度要求是:

1.查明地层层序和含煤地层时代,详细划分含煤地层。

2.初步查明勘探区的构造形态,了解区内的构造复杂程度,控制可能影响矿区划分的主要构造。

3.详细了解可采煤层的层数、层位、厚度、结构和煤层的分布范围。

4.了解可采煤层的煤质特征,初步确定煤类。

5.初步了解老窑、小煤矿和生产矿井的分布、采空区范围及水文地质情况。

6.了解岩浆岩的岩性、产状和大致分布范围。

7.了解自然地理条件、第四纪地质、地貌持征,含(隔)水层的层数、岩性、厚度、产状及分布。了解对矿床开采可能有重大影响的含水层的富水性、地下水的补给、排泄条件。了解勘探区供水水文地质条件,指出从供水水源勘探方向。

8.初步了解煤层瓦斯和地温状况。

9.了解其它有益矿产赋存情况。

10.计算C+D级储量,其中C级一般应不少于20-30%。

第条详查应在普查的基础上,根据煤炭工业规划的需要,选择资源条件好、开发比较有利的地区进行。详查的主要任务是为矿区建设开发总体设计提供地质资料,其成果要保证矿区规模、井田划分不致因地质情况而发生重大变化,并要对影响矿区开发的水文地质条件和其它开采技术条件作出评价。工作程度要求是:

1.查明矿区的构造形态,控制可能影响井田划分的构造。评价矿区的构造复杂程度。

2.进一步研究含煤地层。初步查明可采煤层的层数、层位、厚度、结构和可采范围,控制主要可采煤层的露头位置。

3.了解古河流冲刷、古隆起、陷落柱以及煤层燃烧等对煤层的影响范围。

4.初步查明可采煤层的煤质特征及其变化情况,确定煤类,初步划出其分布范围。初步确定风化带界线。了解煤的工艺性能,评价煤的工业利用方向。了解煤矸石的质量。

5.详细了解岩浆岩的岩性、产状和分布范围,了解其对煤层和煤质的影响。

6.初步查明直接充水含水层的岩性、厚度、埋藏条件、含水空间的发育程度及分布情况,水位、水质、富水性、导水性及其变化情况,地下水的补给、排泄条件。详细了解间接充水含水层的岩性、厚度、埋藏条件、富水性、含水空间的发育程度及分布情况。

7.初步查明直接充水含水层与可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的厚度、岩性组合及其物理力学性质,直接充水含水层与间接充水含水层、地表水三者之间的水力联系。详细了解有水文地质意义的断裂带的水文地质特征。

8.调查老窑、小煤矿和生产矿井的分布及开采情况,划出其采空区。了解老窑的积水情况。了解生产矿井和小煤矿的涌水量、水质及其动态变化,分析其充水因素。

9.对矿区内可供利用的供水水源的水量、水质作出初步评价。

10.了解主要可采煤层顶底板的工程地质特征、•煤层的瓦斯成分和含量,详细了解恒温带的深度、温度和地温梯度及其变化。确定有无高温区,并初步划出一、二级高温区的范围。

11.了解其它有益矿产的赋存情况,作出有无工业价值的初步评价。

12.计算B+C+D级储量,其中B+C级储量一般不少于70%,B级储量一般为20—30%,并分布合理。构造复杂或煤层不稳定的地区,可以只计算C+D级储量,其中C级储量一般不少于50%。

第条 •精查一般应在矿区建设开发总体设计的基础上进行。精查的主要任务是为矿井初步设计提供地质资料,其成果要满足选择井筒、水平运输巷、总回风巷的位置和划分初期采区的需要,保证井田境界和矿井设计能力不致因地质情况而发生重大变化,保证不致因煤质资料而影响煤的既定工业用途。精查的工作程度,按拟建矿井设计能力的大小分别要求如下:

一、拟建大、中型矿井的井田

1.查明井田边界断层或褶曲。在掩盖区,井田边界构造线用工程控制应不少于三处;在第一水平(或先期开采地段,下同)范围内,井田边界构造线的平面位置应控制在250米以内,在裸露和半裸露区,地表构造观测点的间距应符合有关规程

的规定,深部要有钻孔控制。

2.查出第一水平内落差等于和大于30米的断层。查明初期采区内落差等于和大于30米(地层倾角平缓、构造简单的地区应查明落差20米)的断层,并对小构造(断层和褶曲)的发育程度作出评述。

3.查明煤层产状,第一水平内煤层底板等高线变化急剧处,应加以检查控制。煤层倾角小于10°时,要控制初期采区内较大的波状起伏。对水平运输巷位置的煤层底板等高线,应根据需要适当加密控制。

4.查明可采煤层的层数、层位、厚度、结构和主要可采煤层的可采范围。对初期采区内确定先期开采的局部可采煤层的可采范围,应适当加密控制。

5.查明主要可采煤层的露头位置。在掩盖区,初期采区范围内隐蔽露头在勘探线上的位置应控制在150米以内,勘探线之间应根据需要适当增加控制点。在裸露和半裸露区,煤层露头观测点的位置和间距应符合有关规程的规定。

6.详细了解并适当控制第一水平范围内古河流冲刷、古隆起、较大的陷落柱以及煤层燃烧对主要可采煤层的影响范围。

7.查明可采煤层的煤质特征及其变化情况,划出可采煤层的煤类界线和风化、氧化带界线,进一步了解可采煤层的工艺性能,对煤的工业用途作出评价。了解煤矸石的质量及其变化情况。

8.初步查明第一水平范围内岩浆岩的岩性、产状、分布情况和对煤层、煤质的影响程度。

9.查明直接充水含水层和间接充水含水层的岩性、厚度、埋藏条件、水位、水质、富水性或导水性。基本查明直接充水含水层含水空间的发育程度和分布情况,以及强径流带的分布范围。

10.查明直接充水含水层与可采煤层之间隔水层的厚度、岩性组合及物理力学性质。查明直接充水含水层、间接充水含水层、地表水三者之间的水力联系,以及地下水补给、排泄条件。基本查明间接充水含水层对直接充水含水层的补给途径、部位与可能的最大补给量等。

11.基本查明对矿井充水有影响的断裂带的水文地质特征。

12.详细调查老窑、小煤矿和生产矿井的分布和开采情况,划出其采空范围。对老窑的采空区应尽可能地控制,并评述其积水情况。详细调查生产矿井和小煤矿的涌水量、水质及其动态变化,分析其充水因素。

13.基本查明直接充水含水层向矿井充水的途径,评价矿井充水因素,预计第一水平的涌水量。对在开采过程中可能发生大量突水的层位和地段,以及矿井开采后可能引起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的变化及后果进行评述。

14.对井田内可供利用的地下水的水量、水质作出评价。

15.详细了解各主要可采煤层的瓦斯成分、含量及分带情况,煤的自燃趋势和煤尘爆炸危险性,详细了解主要可采煤层及其顶板的工程地质特征。根据矿井设计的要求,了解主要井巷的工程地质条件。

16.初步查明恒温带的深度、温度、地温梯度及其变化。有高温区存在时,应查明一、二级高温区的分布范围。

17.详细了解有工业价值的其它有益矿产的品位、厚度及分布范围,并作出评价。

18.计算A+B+C级储量,其中A+B级储量的比例应符合表的要求。

二、只宜建小型井的井田,其工作程度应根据小型井的实际需要,参照本条第一项的要求执行,其A+B级储量的比例符合表的要求。

第条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用250米的基本线距最高只能计算B级储量的井田,提交详终地质报告。其工作程度要求是:

1.查明井田的构造形态和初期采区内的主要构造。井田边界构造应适当加密控制。

2.初步查明主要可采煤层的层数、层位、厚度、结构和可采范围;在第一水平内,对可采边界应适当加密控制。控制主要煤层的露头位置。

3.初步查明可采煤层的煤质特征,确定煤类及其分布。详细了解其它有益矿产的工业价值。

4.水文地质及其它开采技术条件等方面的工作程度,应根据实际需要,参照第条执行。

5.计算B+C+D级储量,其中高级储量的比例应符合表的要求,全井田D级储量的比例一般不大于30%。

第条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用250米的基本线距最高只能计算C级储量的井田,提交普终地质报告。其工作程度要求:

1.初步查明井田的构造形态,控制初期采区内的主要构造,详细了解井田复杂程度。

2.详细了解可采煤层的层数、层位、厚度、结构及可采范围。初期采区范围内煤层的可采边界应适当加以控制。

3.详细了解可采煤层的煤质特征,基本确定煤类及其分布。详细了解其它有益矿产的工业价值。

4.水文地质特征及其它开采技术条件等方面的工作程度,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第条执行。

5.计算C+D级储量,其中C级储量的比例不小于50%。

第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大水井田进行专门水文地质勘探时,其工作程度由地质、设计、生产部门商定。

第条现有生产矿井为扩大井田范围,超出原已批准的地质报告范围的部分属于资源勘探。其工作程度应视扩大区所处的井田部位,根据矿井改扩建设计对扩大范围的使用要求,明确具体的地质任务。在充分研究利用矿井生产地质资料的基础上,合理布置勘探工程。

第三章地质勘探工作

第一节勘探手段的选择和使用

第条资源勘探工作必须从地质目的和经济效果出发,根据地形、地质及物性条件,因地制宜地选择勘探方法,合理运用各种勘探手段。

第条基岩裸露或覆盖层不厚的地区,应充分利用槽探、井探、浅钻以及小窑调查等手段和方法,条件适宜地区并可采用地面电法来配合地质填图。在做好地面地质工作的基础上,采用钻探、测井和其它手段,完成各项地质任务。凡有条件时均应开展航空地质填图,并要积极应用遥感方法配合地质填图。地质填图一般应超前进行。

各阶段地质填图的比例尺,一般要求为:

找煤 1:50000或1:25000

普查 1:25000或1:10000

详查 1:25000、1:10000或1:5000

精查 1:10000或1:5000

地质填图所使用的地形图的比例尺,不得小于上述规定,其精度应符合有关规程的规定。

各种比例尺地质填图的精度和质量,应符合有关规程的规定。

第条物性条件较好的掩盖区,•必须充分发挥地面物探的作用,结合钻探、测井和其它手段,完成各项地质任务。

开展地面物探的地区,均应选择一定数量的自然露头或钻孔作为参数工程点,布置一定数量的定位孔和验证孔,以取得必须的解释参数。地面物探的施工和资料处理,都应采用先进的方法。各种原始记录和成果资料的精度与质量,应符合有关的规定。

地面物探一般应超前于钻探施工。使用地面物探的勘探项目,从编制勘探设计、组织野外施工到编制地质报告,必须统一部署。地质报告必须充分研究利用地面物探成果。

第条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适于坑探的山区,应在大比例尺地质填图的基础上,采用浅部坑探与深部钻探相结合或主要使用坑探的方法,完成各项地质任务。

构造极复杂或煤层极不稳定的地区,可在地面地质工作的基础上,选择较好的地段,进行边采边探。

第条钻探的使用和钻孔布置,必须有明确的地质施工目的和要求。必须严格按勘探设计和有关规程的规定组织施工。钻孔孔径的选择必须满足地质任务,特别是各种样品采集的需要。钻探工程质量应达到有关质量标准的规定。

第条勘探钻孔一般均应测井。根据物性条件和地质任务的需要,先期施工一定数量的基准孔,通过试验,选择有效的参数与方法,确定解释原则。测井原始记录质量和资料解释精度,应符合勘探设计和有关规程、标准的规定。

第条无芯钻进方法只能在具备下列条件的地区使用。

1.物性条件好,通过测井基准孔和其他测井资料的分析研究,已证明测井资料确能满足独立解释煤层的厚度、结构、层位,全孔的岩性柱状剖面以及完成其他地质任务;

2.构造比较简单,煤层比较稳定,煤质变化不大;

3.标志层明显,岩煤层易于对比。

符合上述条件的地区,详查和精查阶段可适当采用无芯钻进;找煤和普查阶段不宜采用无芯钻进。每个勘探项目采用无芯钻进的具体条件和层段,都必须在编审勘探设计时做出明确规定。

地质条件复杂、物性条件差、测井资料不能作独立解释的地区,不得采用无芯钻进,对需要通过岩性鉴定划分含水层的层段和有经济价值的有益矿产层段,不论是否属于含煤地层,均不得采用无芯钻进。

第条实验室的测试、分析、鉴定工作,是完成地质任务和进行科学研究不可缺少的手段。在资源勘探工作中,必须充分运用各种测试手段和实验方法,取得多方面的数据和资料。各种测试、分析、鉴定的工作方法和成果质量,应符合有关规程、标准的规定。

第二节构造和煤层类型及基本线距

第条依据构造形态、断层和褶曲的发育情况以及受岩浆岩的影响程度,井田(勘探区)的构造复杂程度划分为四类。

第一类简单构造:含煤地层沿走向、倾向的产状变化不大,断层稀少,没有或很少受岩浆岩的影响。主要包括:

1.产状接近水平,很少有缓波状起伏。

2.缓倾斜至倾斜的简单单斜、向斜或背斜。

3.为数不多和方向单一的宽缓褶皱。

第二类中等构造:含煤地层沿走向、倾向的产状有一定变化,断层较发育,有时局部受岩浆岩的一定影响。主要包括:

1. 产状平缓,沿走向和倾向均发育宽缓褶皱,或伴有一定数量的断层。

2.简单的单斜、向斜或背斜,伴有较多断层,或局部有小规模的褶曲或倒转。

3.急倾斜或倒转的单斜、向斜或背斜;或为形态简单的褶皱,伴有稀少断层。

第三类复杂构造:含煤地层沿走向、倾向的产状变化很大,断层发育,有时受岩浆岩的严重影响。主要包括:

1.受几组断层严重破坏的断块构造。

2.在单斜、向斜或背斜的基础上,次一级褶曲和断层均很发育。

3.紧密褶皱,伴有一定数量的断层。

第四类极复杂构造:含煤地层的产状变化极大,断层极发育,有时受岩浆岩的严重破坏,主要包括:

1.紧密褶皱、断层密集。

2.形态复杂特殊的褶皱,断层发育。

3.断层发育,受岩浆岩的严重破坏。

第条依煤层厚度、结构及其变化和可采情况,煤层稳定程度划分为四型。

第一型稳定煤层:煤层厚度变化很小,变化规律明显,结构简单至较简单,全区可采或全区基本可采。

第二型较稳定煤层:煤层厚度有一定变化,但规律性较明显,结构简单至复杂,全区可采或大部分可采,可采范围内厚度变化不大。

第三型不稳定煤层:煤层厚度变化较大,无明显规律,结构复杂至极复杂。主要包括:

1.煤层厚度变化很大,具突然增厚、变薄现象,全区可采或大部分可采。

2.煤层呈串珠状、藕节状,一般连续,局部可采,可采边界线不规则。

3.难以进行分层对比,但可进行层组对比的复煤层。

第四型极不稳定煤层:煤层厚度变化极大,呈透镜状、鸡窝状,一般不连续,很难找出规律,可采块段分布零星;或为无法进行分层对比,且层组对比也有困难的复煤层。

第条各种勘探工程的基本线距要求:

1.不同的构造和煤层类型相应的钻探工程基本线距,参见表和表。

2.地面物探基本测线的线距,在同类构造中一般应为钻探工程基本线距的1/2。

3.地质填图的实测地层剖面以及槽探等山地工程的间距,按《地质填图规程》的规定。

4.对极复杂构造、极不稳定煤层者,只适宜边采边探,线距不作具体规定。

* 只适用于第三型中的第一种情况。

第条选择基本线距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认真研究井田(勘探区)地构造复杂程度和煤层稳定程度,按其中勘探难度较大的一个因素。参照表或表,选择井田(勘

探区)的钻探工程基本线距。

2.构造复杂程度的类别划分,原则上以井田(勘探区)为单位。当一个井田(勘探区)内不同地段有显著差异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3.当一个井田(勘探区)内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煤层稳定程度型别时,应按厚度或储量占优势的那一部分煤层的型别,选择基本线距。

4.地面物探能基本满足构造控制要求的井田(勘探区),钻探工程基本线距根据煤层型别选择。

5.在裸露和半裸露地区,钻探工程基本线距的选择应充分考虑地质填图的成果。

6.以线形构造为主的地区,基本线距可根据构造特点,适当放稀。

第三节勘探工程布置和施工原则

第条勘探线剖面法是煤炭资源勘探的主要方法。勘探线的布设一般应垂直于地层走向或主要构造线方向。地层倾角平缓、波状褶皱发育的地区,一般应布置勘探网。

勘探线一般应布置成直线,勘探钻孔原则上均应布置在勘探线上。实测地层剖面(或槽探、井探剖面)、地面物探测线等应尽量与勘探线重合。

第条按勘探线的性质和作用的不同,可以分为主导勘探线和基本勘探线两种。

主导勘探线是揭露和控制基本地质情况,指导勘探工程布置的有效方法。每一勘探区(或工作区)均应根据地区的大小和地质条件,布置少量主导勘探线(包括沿煤层走向布置的主导勘探线)。主导勘探线可以从基本勘探线中选定,也可在布置基本勘探线之前专门布置。

基本勘探线是根据勘探区(或井田)的地质特征,为了对地质情况进行全面揭露和控制而布置的勘探线。通过基本勘探线的控制,应当基本满足本阶段地质任务的要求。

第条按勘探工程的目的和要求的不同,可分为基本工程和加密工程两种。

基本工程:是根据本阶段地质任务的要求,为了揭露和控制全区地质情况的需要所布置的工程。基本工程原则上应布置在勘探线上。

加密工程:在基本工程施工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查明和控制基本工程尚没有解决的某些地质问题,以及结合矿井设计的特定需要所布置的工程。此类工程应根据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合理布置。

第条对主导勘探线和基本勘探线剖面的研究,应根据不同的地形、地质条件,采用不同的手段。

在裸露或半裸露区,勘探线剖面上的地质界线和产状,应用山地工程或地质观测点控制;主导勘探线剖面应实测。深部用钻探配合测井控制。

在物性条件好,可以开展地面物探的掩盖区,勘探线剖面必须采用地面物探(主要是地震)、钻探并配合测井进行综合研究解释。物性条件不好,不宜开展地面物探的掩盖区,则主要通过钻探配合测井,控制勘探线剖面。

第条各种勘探工程的布置,要在分析各种地质因素的基础上,抓住主要矛盾,采取单项分析,综合研究,区别对待,统一布置的方法,做到一项工程,多种用途。

第条勘探线上的工程点,一般应根据构造和煤层的变化情况和勘探线性质,以及地层倾角和不同水平的需要,合理地进行布置。钻孔间距一般小于基本线距。主导勘探线上工程点的布置一般应密于基本勘探线,以及较严密地控制构造和煤层的变化为原则。

第条各种勘探工程的施工顺序,应按照由已知到未知,先地面后地下,先浅后深,由稀而密的原则进行安排。主导勘探线应优先施工。先施工基本工程,后施工加密工程。各种参数孔、基准孔必须优先施工。

第四章煤质和其它有益矿产勘探工作

第一节煤质工作的一般规定

第条煤质工作的任务,是通过对煤的煤岩组成、物理、化学性质、煤中有害元素及其变化规律的研究,确定煤类,研究其工艺性能,评价其工业用途,为煤的开发利用提供资料。同时,为研究煤的沉积环境,煤层对比以及环境保护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条煤质采样的种类、数量和试验项目,应根据不同煤类及其可能的工业用途,煤质主要指标的变化程度,以及各勘探阶段对煤质工作的要求确定。

第条 •煤质采样点及采取的样品都必须有足够的代表性。

采样、制样及试验的方法和精度,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程的规定。不符合要求的采样点、样品及试验结果,不得用于煤质或其它矿产的评价。

第条 •煤质采样点应根据煤层的煤质特征和对煤质研究评价的要求进行布置,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在收集研究区内和邻区的煤质资料,特别是生产矿井和小煤矿的资料,了解区域煤质变化规律的基础上,布置本阶段的采样工作。

2.利用主导勘探线,重点解剖和充分揭露各煤层煤质的变化特征。研究各煤层沿走向和倾向的煤质变化。指导全区采样点的布置。

3.大孔径、群孔和探巷等专门性的采样工程一般在详查和精查阶段进行。

第二节各阶段的煤质工作

第条找煤阶段应对各煤层煤的成因类型、煤类和主要煤质特征作初步了解。

要求所有钻孔中的可采及临界厚度煤层点均应采取煤芯煤样。小煤矿、探井应采取煤层煤样。未过氧化带的探槽和自然露头应采取风化带煤样。

主要试验项目有原、精煤工业分析、全硫、发热量、元素分析,精煤的粘结指数、胶质层、奥亚膨胀度等。褐煤需测腐植酸、苯抽出物、透光率。必要时还可增测其它项目。

第条普查阶段应进一步研究煤的原始物质、煤岩组成和煤的成因类型,全面分析煤(含风氧化煤)的各项物理化学指标,初步确定煤类。

普查阶段所有钻孔中的可采及临界厚度煤层点均应采取煤芯煤样,在小煤矿中应采取煤层煤样。根据需要,还可以利用小煤矿系统采取可采煤层的风氧化带深度测定样、大体重样、简选样及其他用量较多的煤样。

煤样的种类和数量、试验项目及数量分别参照表和。

第条 •详查阶段煤质工作的重点是全面研究勘探区内可采煤层的煤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研究煤的变质因素和煤类分布规律;并对煤的综合利用方向作出评价。

煤样的种类和数量,试验项目及数量可分别参照表和表。

第条精查阶段(含详终、普终)的煤质工作,在查明可采煤层煤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的同时,着重于分析研究煤的可选性和工艺性能,评价煤的各种可能的用途。评价煤矸石、煤灰渣的综合利用方向。

采样点的布置和对可选性、工艺性能的研究重点放在第一水平和初期采区,同时必须考虑在井田内的全面控制。

精查阶段煤样的种类和数量、试验项目和数量分别参照表和表。

第条矿井扩大勘探的煤质工作,应在收集、研究现有矿井资料和以往勘探资料的基础上,适当采取可采煤层的煤芯样,了解扩大区的煤类,煤的物理化学特征及其分布规律。应充分利用生产矿井资料评价煤的可选性、工艺性能和煤的工业用途。确有需要时,也可在矿井内采取少量煤样,进行简易可选性和其它性能试验。

注:1.表中煤样数量指各阶段每一可采煤层的累计数。

2.煤样数量:煤质变化小的取小值,变化大的取大值,变化中等的取中值。

普查阶段煤样的试验项目及数量表

注:表、表、表中的试验数量均指各阶段的累计数下限。

详查阶段煤样的试验项目及数量表

续表

续表

精查阶段煤样的试验项目和数量表

续表

续表

第三节其它有益矿产勘探工作

第条其它有益矿产的勘探,一般应利用各种探煤工程进行,必要时也可布置专门勘探工程,对所发现的各种有益矿产,均应在地质报告中加以评述。对已证实具有较大工业远景的有益矿产,应提交专门性地质资料。

第条找煤和普查阶段,应在详细研究区内和邻区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对区内已知的矿层和可能具有某种工业意义的岩层,进行描述、鉴定和采样分析化验,以初步了解有益矿产的种类及其分布范围、厚度和品位,对具有含矿特征的岩层和可能用作建筑材料的岩层、松散沉积物等,进行详细的分层描述,并采取样品进行分析试验。

选择部分探槽、探井、小煤矿和少量钻孔,对所有煤层(包括夹矸和顶底板)、炭质泥岩进行系统采样,先做光谱分析,然后根据微量元素的含量情况,进行定量分析。还应选择1—2个钻孔,对所有岩层分别采样作光谱分析,发现有价值的元素再作定量分析。

第条在详查阶段,对已发现达到工业品位的矿产,应充分利用自然露头、小煤矿和探煤钻孔,布置一定数业的采样点,进行采样分析,了解其厚度和品位变化,作出有无工业价值的初步评价。

第条在精查阶段,应充分利用自然露头、小煤矿和探煤钻孔(必要时布置少量专门性工程),对具有工业价值的有益矿产,有针对性地进行采样分析、试验。圈定合乎工业品位和可采厚度要求的范围。根据实际达到的工作程度,计算其储量,并对开发利用的可能性和途径作出评价。

第条煤炭资源勘探中发现的各种有益矿产,若需进行专门勘探时,必须报请上级机关批准,并执行有关矿种的勘探规范。

第五章水文地质勘探工作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条水文地质勘探工作是资源勘探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地质勘探工作结合进行。水文地质勘探的任务是查明勘探区水文地质条件,分析矿床充水因素,预计矿井涌水量,为矿井设计提供必要的水文地质资料,并对地下水的防治和综合利用以及矿区可能产生的环境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问题提出建议。

第条水文地质勘探工作既要研究含水层,•又要分析研究隔水层;既要研究自然流场的特点,又要分析开采时自然流场可能变化的特征;抓住主要充水因素,做好水文地质勘探工作。

第条 •水文地质勘探工作应在研究地质和区域水文地质条件的基础上,把含水层的富水性、导水性、补给排泄条件及向矿井充水途径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勘探和研究。对于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大水矿区,工作范围必须扩大为一个完整的水文地质单元。

第条水文地质勘探工作,必须根据煤矿床的水文地质勘探类型,针对应着重研究的问题,结合勘探区地貌、自然地理条件,因地制宜地选择勘探方法,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包括钻孔简易水文地质观测、水文地质测绘、抽水试验、长期观测与采样、水文物探及其它有效手段)。各项工程的质量和精度应符合有关规程的规定。

第二节水文地质勘探类型的划分

第条按直接充水含水层的含水空间特征,把煤矿床划分为三个类。

第一类以孔隙含水层为主的矿床,称孔隙充水矿床。

第二类以裂隙含水层为主的矿床,称裂隙充水矿床。

第三类以岩溶含水层为主的矿床,称岩溶充水矿床。岩溶充水矿床又分为两个亚类:

第一亚类顶板进水为主的岩溶充水矿床。

1.煤层位于地下水位以上或季节变化带内,以大气降水为主要充水水源。

2.直接充水含水层单位涌水量q

第二型水文地质条件中等的矿床,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直接充水含水层单位涌水量≤q≤s·m。

2.直接充水含水层单位涌水量〈q≤s·m,但补给条件不好,与地表水体联系不密切;或直接充水含水层与煤层之间的岩层较稳定,隔水性能较好,水头压力不高,断裂带导水弱。

第三型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床,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直接充水含水层单位涌量q> l/s·m

2.直接充水含水层单位涌水量

第三节各类充水矿床应着重研究的问题

第条 •孔隙充水矿床应着重研究:直接充水含水层的岩性、厚度、富水性及其变化;隔水层的岩性、厚度、隔水性能及其分布;含水层间及含水层与地表水体的水力联系程度;煤层顶、底板岩层的物理力学性质与水理性质,产生流沙溃入、巷道变形等工程地质问题的可能性。

第条裂隙充水矿床应着重研究:直接充水含水层的岩性、厚度、裂隙性质及其发育程度、分布特征、富水性变化状况;风化带发育深度;断裂带的富水性及其勾通各含水层和地表水体的联系的可能性等。当以大气降水为主要充水水源时,还应着重调查老窑分布与塌陷范围,以及大气降水的渗入情况。

第条 •岩溶充水矿床应着重研究:直接充水含水层的岩溶发育规律、富水性及其差异性;地下水补给排泄条件和矿床充水途径;评价疏排地下水后可能出现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问题。

第一亚类顶板进水为主的矿床应着重研究:直接充水含水层的边界条件及补给途径与部位;直接充水含水层与地表水体的关系。当直接充水含水层裸露时,应调查地面岩溶的发育情况,如漏斗、落水洞、竖井、溶洞的分布特征,地下暗河及其与地面岩溶现象的关系、汇水范围以及大气降水的渗入情况。

第二亚类底板进水为主的矿床应着重研究:直接充水含水层的边界条件,岩溶裂隙发育情况与构造的关系;煤层与直接充水含水层之间的岩层的岩性组合、厚度变化、受构造破坏程度;预测可能突水的地段。

第条各类充水矿床被厚层松散沉积物覆盖时,应划出松散岩层中的含水层和隔水层,着重研究其底部含(隔)水层的厚度、富水性(隔水性能)及其分布等;研究松散含水层与地表水体及基岩直接充水含水层的水力联系,并评价其对矿井开采的影响。

第条在多煤层、多含水层的井田(勘探区)应着重研究各含水层之间及其与煤层之间的相互关系,当底部有强含水层存在时,应特别注意直接充水含水层从底部获得补给的可能性、补给途径与部位。

第四节勘探方法与工程布置

第条孔隙充水矿床,应进行地表水体调查及长期观测,了解其与直接充水含水层水力联系。利用钻孔取芯与测井资料,配合地面物探。查明含(隔)水层岩性、厚度及其变化情况。利用水文地质钻孔,结合部分地质勘探钻孔,组成水文地质剖面,进行抽水试验,采取岩、土样作颗粒分析和物理力学试验与水理性质试验,查明直接充水含水层的富水性及其变化情况,查明其中与开采有关岩层的物理力学和水理性质。

第条裂隙充水矿床,应运用水文地质测绘、钻孔简易水文地质观测、水文物探、生产矿井调查等手段,查明裂隙发育程度与分布情况。结合矿井设计的需要,在裂隙密集地段和主要导水断裂带附近,布置抽水试验钻孔。

以大气降水为主要充水水源的裂隙充水矿床,应以生产矿井和老窑调查、长期观测、水文地质测绘为主,配合地面物探和少量钻探工程,划出老窑采空区,圈出因老窑与生产矿井开采而产生的塌陷裂隙范围与渗水地段,了解断层、老窑与地表水体间的水力联系。必要时,建立小流域水均衡长期观测站,对主要生产矿井和老窑的泄水点的水量和水质进行长期观测,并应注意对生产矿井最大或特大涌水量的调查。一般可布置少量抽水试验钻孔。

第条对于岩溶充水矿床,勘探钻孔应进行简易水文地质观测工作,做好岩芯溶蚀现象的描述和岩溶裂隙的统计,配合水文地质测绘、水文物探、水化学、生产矿井调查和岩石化学成分分析,从自然地理、地质构造、岩石成分与地下水运动特征等方面,研究岩溶分布与发育规律。在此基础上,布置抽水试验钻孔或选择遇溶洞裂隙的或漏水的地质勘探钻孔进行抽水试验,并对煤层与直接充水含水层间的岩层进行分层采样,了解其物理力学性质。根据需要,在有条件的地区尽量采用群孔抽水试验;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区,应采用大流量、大降深的孔组(群孔)抽水试验。

顶板进水为主的岩溶充水矿床,应对区内及附近主要地表水体的渗漏量及主要泉水进行长期观测;对补给边界地段应适

圈定汇水面积与渗漏范围。建立小流域水均衡长期观测站。气象资料的收集应包括历年的瞬时暴雨量。

底板进水为主岩溶充水矿床,一般应进行一个完整的水文地质单元的水文地质测绘。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大水矿区,必要时应首先以少量钻孔揭露含水层全部厚度,了解各分层(段)的富水性,建立比较完整的水文地质综合柱状剖面,利用底板延深钻孔,控制煤层底板隔水层的厚度和直接充水层的富水性变化,特别是在井田第一水平(或初期采区)及直接充水含水层的最强富水地段,应有较多的底板延深钻孔。底板延深钻孔揭露下伏直接充水含水层厚度一般不少于50米。

抽水试验钻孔主要应布置在直接充水含水层与煤层间岩层薄弱部位或富水性强的地段。

第条各类充水矿床被厚层松散沉积物覆盖时,应在煤层及直接充水含水层的隐伏地段,配合地面物探,选择若干条地质勘探剖面上的钻孔,对松散层进行取芯。通过岩芯鉴定,结合测井资料,划分含水(隔)水层,查明煤层露头地段的基岩界面形态,查明松散含水层与岩石地层中直接充水含水层的水力联系。抽水试验钻孔一般应布置在煤层隐伏地段和松散含水层与直接充水含水层接触的部位。必要时可布置群孔进行抽水试验。

第条各类充水矿床都应加强长期观测及其资料的分析研究,尤其是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大水井田(矿区),必须建立地下水动态长期观测网,了解地下水自然流场情况。

第条精查阶段抽水试验钻孔,应尽可能结合矿井设计需要,着重布置在矿井的初期采区或第一水平内直接充水含水层富水性强和断裂比较发育的地段或补给边界附近。

第条大流量、大降深的孔组(群孔)抽水试验,要在地下水自然流场已控制的条件下,布置在强富水地段。观测孔的布置应能控制不同的边界条件、来水方向、强径流带及各径流分区,并在区域上适当控制。

第条断裂带的抽水试验钻孔,应根据井田(勘探区)断裂构造的发育情况及其水文地质特征布置,一般应布置在主要井巷穿过主要断层带的部位,井田内可能沟通含水层间或地下水与地表水间联系的主要断裂带附近以及对井田水文地质条件有重要意义的补给边界断裂两侧。

第条各类型充水矿床在各阶段所需基本工程量以满足相应的工作程度要求为原则,一般可参照表和表。具体布置工程量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多煤层、多含水层的井田(勘探区),应逐层分析各主要可采煤层的直接充水含水层对矿井充水的影响,确定主要的直接充水含水层,并按其类型布置工程量。对其它直接充水含水层,可适当布置工程量予以控制。

2.表中所列抽水试验工程量为一般要求。对拟建大、中型井的井田(勘探区),所控制的面积,详查阶段约为50~100平方公里。精查阶段约为10~20平方公里,结合勘探面积的大小,可酌情增减工程量。

3.拟建小型井的井田(勘探区),水文地质条件简单的一般可不布置抽水试验和钻孔长期观测;水文地质条件中等的可参照表中所列同类矿床的简单型;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可参照表中所列同类矿床的工程量酌情减少。

4.井田(勘探区)内或邻近地区有水文地质条件相似的生产矿井资料时,抽水试验工程量可适当减少。

5.表中所列精查阶段揭露煤层底板直接充水含水层的钻孔数量,对大型井为初期采区范围内的要求;对中、小型井则为第一水平范围内的要求。上述范围以外的其它地段。可布置少量钻孔进行控制。

第五节矿井涌水量预算

第条精查阶段必须根据井田水文地质特征,分析边界条件和矿井充水方式,选择有代表性的参数及合理的计算方法,计算第一水平正常涌水量和雨季最大涌水量,预测矿坑涌水量的变化趋势。对含水性弱的小型井,可以预算全井田正常涌水量和雨季的最大涌水量。

第条预算矿井涌水量时,应充分估计到开采后自然流场的变化,某些岩层渗透性能的改变等因素。开采浅部煤层时,要考虑大气降水、地表水及老窑水沿塌陷区的渗入对矿井充水的影响。

第条水文地质条件简单至中等的井田,区内或邻近有水文地质条件相似的生产矿井资料时,一般可用比拟法预算矿井正常涌水量和雨季的最大的涌水量。

第条在必须综合利用矿床地下水的矿区(井田),应对地下水水质进行评价,并估算其可供利用的水量。

第六章其它开采技术条件勘探工作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条开采技术条件是影响矿井设计生产的重要因素。在资源勘探工作中,特别在详查和精查阶段,必须做好开采技术条件的勘探工作。

第条其它开采技术条件的勘探工作,应与地质、水文地质勘探工作结合进行。要充分利用探煤钻孔和水文地质钻孔取得有关资料,并从中选择少量钻孔,作为专门研究其它开采技术条件的勘探钻孔。

第条各阶段都必须从区内或邻近的生产矿井(小煤矿)中,观测收集关于煤层,煤层顶底板、巷道支护、顶板管理,以及瓦斯、煤尘、煤的自燃、地温等有关资料,结合勘探区的地质、水文地质特征,进行分析研究。

第条其它开采技术条件的勘探工作程度,应根据开采技术条件的复杂情况和矿井设计能力、采煤方法、机械化程度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于开采技术条件简单,机械化程度较低小中型井,工作程度可适当降低。

第二节煤层顶底板和主要井巷工程地质工作

第条工程地质工作应根据含煤地层的不同岩性特征和影响围岩稳定性的主要因素,并根据矿井设计的不同要求,确定不同的工作重点。

各阶段的工程地质工作,应综合运用各种有效手段,在认真做好钻孔工程地质观测的同时,充分发挥测井的作用。在此基础上,有目的地进行采样测试,取得必需的定量资料。必要时可进行工程地质测绘。

第条在详查阶段,•应选择2—3条倾向剖面和一条走向剖面上的钻孔,取芯作工程地质观测。主要可采煤层顶底板,应采取一定数量的岩样,做物理力学性质试验。

第条精查阶段应结合矿井设计方案,在第一水平布置不少于2-3条工程地质剖面;在初期采区和主要运输大巷的附近也应布置工程地质钻孔。除对岩、煤芯进行详细的工程地质观测外,对主要煤层顶、底板以及布置运输大巷的层位,应按不同岩性分别采取岩样,做物理力学性质试验。区内或邻近有生产矿井资料可供利用时,可酌情少做采样试验工作。

第三节瓦斯、煤尘和煤的自燃

第条普查阶段应在2条勘探线上选择部分钻孔,分别于不同深度采取各可采煤层的瓦斯煤样,测定各煤层瓦斯成分和含量。初步推测出二氧化碳——氮气带的下限。采样点应较均匀地布置。

第条详查阶段应在不少于3条勘探线上选择部分钻孔,系统采取各可采煤层的瓦斯煤样,测定各煤层的瓦斯成分和含量。初步划出二氧化碳——氮气带的下界,并推测出氮气——沼气带与沼气带的分界,了解各可采煤层瓦斯成分和含量在垂向上的差异。

第条 •精查阶段应着重在第一水平的主要可采煤层中采取瓦斯煤样,全井田在倾向上的控制应不少于3条勘探线。详细了解各主要可采煤层的瓦斯成分、含量及其变化梯度,进一步划分瓦斯带。结合井田的构造、含煤地层岩性、煤层厚度及煤质、水文地质条件、地温及其它等,分析影响瓦斯赋存的地质因素。对其中主要的含瓦斯煤层以及背斜轴部、主要构造带附近、厚煤包等适于瓦斯富集的地段应适当加密采样点。必要时还应采取煤层直接顶、底板样,了解围岩中瓦斯赋存情况。

第条瓦斯煤样采样点的密度,详查阶段平均点/km2;精查阶段平均累计点/km2。面积不足5km2的小井田。精查(含详终、普终)阶段应有1-2条勘探线控制。每一个主要煤层不少于3-5点。

第条煤尘爆炸性的鉴定工作在精查阶段进行。各可采及局部可采煤层应有2-3个样品进行煤尘爆炸性鉴定,测定其火焰长度及最低岩粉用量,作出有无爆炸危险性的明确结论。有生产矿井资料可供利用的煤层,可酌情少做采样试验工作。

第条煤的自燃趋势的试验工作,在精查阶段进行。各可采和局部可采煤层,均应采取3-6个样品,确定煤的自燃倾向等级。结合井田内或毗邻生产矿井或小煤矿的有关资料,对煤的自燃趋势和引起自燃的因素作出评价。

第四节地温

钻孔进行近似稳态测温。

普查阶段未发现地温偏高,条件类似的相邻地区亦未发现有高温的生产矿井,且煤层埋藏深度小于500米时,本阶段一般可不做测温工作。

第条精查阶段的测温工作:

1、前阶段已确定为无高温的地区,一般不再做测温工作。

2、前阶段初步确定属地温正常为背景的高温地区应选择井田深部的少数钻孔,以及部分穿过断层或见岩浆岩的钻孔,进行简易测温,并选择有代表性的钻孔做近似稳态测温,进一步了解地温变化。

3、在以地温异常为背景的高温区,勘探钻孔一般应做简易测温,并选择2-3个钻孔做近似稳态测温,以查明区内不同深度以及各构造部位的地温变化和地温梯度,并圈定高温区的范围。

4、由地下热水引起高温的地区,应结合水文地质勘探工作,初步了解热水的水量、水质、水温及其补给、径流和排泄条件等。

第条测温钻孔一般应选择在向、背斜轴部、•大断裂两侧、含煤地层的基底隆起部位、岩浆岩侵入体边缘和勘探区深部等不同部位,并结合面上的控制和编制地温剖面图、等温线平面图等的需要,合理布置。

第七章露天煤矿勘探工作

第一节露天煤矿勘探的条件和工作程度

第条在详查或相当于详查工作程度的基础上,认为适合露天开采的地区,经上级机关确定后,方能按本章的要求进行勘探。

第条露天煤矿勘探的境界应按照矿区总体设计或矿区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的露天煤矿边界,也可参照表中关于近似的深部境界剥采比的要求,大致地圈定露天勘探的境界。

第条鉴于露天开采的特殊性,在进行露天勘探时,除应按本规范第条的要求进行工作外,其工作程度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复煤层按分层基本对比清楚。

2、严格控制先期开采地段煤层露头的顶、底界面及煤层露头被剥蚀后的形态,露天开采的最下一个煤层的露头底板标高,应控制在5米以内。

3、查明先期开采地段内落差大于20米的断层,控制褶曲产状,其轴部的标高应控制在10米以内。对于作为露天边界的断层,以及露天境界外可能影响露天边坡稳定性的断层,要予以查明。

4、查明各煤层的夹矸层数、厚度、岩性。对不能分层剥离的夹矸和在开采时可能混入煤中的顶、底板岩石,均应了解其灰分、硫分、发热量和比重等。

5、了解剥离岩层中赋存的其它有益矿产。•当具有工业价值时,应提出必要的地质资料。

6、•查明露天开采的最下一个可采煤层顶板以上各含水层及煤层底板以下的直接充水含水层的分布、厚度、水位、富水性、补给条件等水文地质特征,计算露天开采第一水平的正常涌水量和雨季最大涌水量,评价露天疏干的难易程度。

7、初步查明露天边坡各岩层的岩性、厚度、物理力学性质、水理性质,详细了解软弱夹层的层位、厚度、分布及其物理力学特征,评价影响边坡稳定性的主要地质因素,为露天矿坑设计选择边坡角提供工程地质初步依据。初步查明露天剥离物的岩性、厚度、分布、岩性组合、各岩层的物理力学性质,为露天开采工艺选择和设备选型提供地质资料。

8、调查收集影响露天开采的水文、气象资料。

9、先期开采地段的高级储量比例,应比矿井第一水平的要求提高10%。

第二节地质勘探工作

第条根据露天煤矿设计建设的需要,勘探线应平行等距布置。露天开发方案确定的先期开采地段的基本线距,应按相应的构造复杂程度或煤层稳定程度的精查基本线距加密一倍。

第条若露天开采深度之下仍有可采煤层,在露天勘探时,必须按矿井开采的要求,同时进行勘探。

第三节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工作

1、地形有利于自然排水,地下水补给量极少;

2、直接充水含水层q〈1 l/s·m,无难于疏干的强持水岩层。

第二型水文地质条件中等,易于疏干的矿床:

1、直接充水含水层1〈q〈10 l/s·m,含水层持水性小;

2、直接充水含水层10〈q≤20 l/s·m,但补给来源缺乏。

第三型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难于疏干的矿床:

1、直接充水含水层q〉10 l/,附近有较大的地表水体,并与地下水有水力联系;或者补给条件虽然不好,但q〉20 l/s·m;

2、露天直接充水松散含水层厚度大、分布广、持水性强、易产生流沙等工程地质问题,不易疏干。

第条水文地质钻孔应着重布置在主要直接充水含水层的下列地段:

1、露天先期开采地段;

2、露天境界至附近地表水体之间的地段;

3、基岩直接充水含水层与上覆松散含水层的对口地段。

抽水试验工程量的一般要求参见表第条按构成露天边坡岩层的岩性、物理力学性质和结构面的发育程度,露天边坡分为三类:

第一类松散岩石类,主要包括:

一型岩性比较单一、不含水或者虽含水但易于疏干。

二型岩性组合比较复杂,各岩层的渗透性能差别较大,含水层不易疏干,泥岩遇水极易软化变形。

第二类半坚硬岩石类,主要包括:

一型岩性比较单一,构造简单,岩层不含水,或者含水但易于疏干,软弱夹层不甚发育。

二型岩性组合比较复杂,含有多个软弱夹层,各类结构面发育,岩层含水,水压较高。

第三类坚硬岩石类,主要包括:

一型岩层倾角平缓,各类结构面不发育,地下水位深,含水不丰富。软弱夹层(面)较少。

二型岩层倾角较陡,各类结构面发育,含水层含水丰富,水压高,较弱夹层(面)发育。

第条 •松软岩石类边坡应着重研究岩层的岩性及组合状况,物理力学性质,粘土岩的矿物成分及含量,含水岩层的水压,透水性差异明显的岩层的界面位置及特征。

半坚硬岩石类边坡应着重研究软弱夹层的层位、厚度、产状和分布,粘土矿物成分、含量及物理力学性质特征,各类结构面的发育程度及组合关系,含水层的水压等。

*只适用于第三型第二种情况。

坚硬岩层类应着重研究岩层的产状及其变化,各类结构面的产状、组合关系、发育程度,软弱夹层(面)的分布、岩性、产状特征、物理力学性质,含水层的水压等。

当各类边坡有较厚的松散沉积物覆盖时,要着重查明松散沉积物的岩性及其组合,评价是否可能产生流沙现象,查明下伏基岩风化面的形态和风化层岩性、物理力学性质。

第条 •露天边坡勘探工作的重点是初期开采地段中的长久性边邦地段。

第一、第二类边坡地区,可垂直非工作邦走向布置勘探剖面,其中一型地区可布置1-2条剖面,二型地区2-3条剖面,每条剖面上一般可布置2-3个钻孔;垂直于端邦可布置1-2条勘探剖面,每条勘探剖面上2-3个钻孔。

• ••第一类 •松散岩层及软岩类。岩层抗压强度一般均小于60kg/cm2,可以采用连续开采工艺。

第二类中硬岩类。岩层的抗压强度值一般在拟选择的开采工艺及设备能力的临界值附近。主要包括:

一、剥离物强度比较均一,岩层(岩组)对比比较容易,岩层强度在平面上变化较小,或者具有明显的规律性。

二、剥离物强度不均一,岩层(岩组)对比比较困难,岩石强度在平面上变化较大,硬岩含量较高。

第三类硬岩类。岩层的抗压强度值一般均在150kg/cm2•以上,不能采用连续开采工艺。

第条露天剥离物强度勘探应着重研究剥离岩石的强度及其分布状况。对于岩石抗压强度值在拟选开采工艺及设备能力临界值附近的露天,应特别着重于研究硬岩的层位、岩性、厚度、分布及在剥离岩层中的含量比例、节理裂隙发育状况等。

第条露天剥离物强度勘探的重点是先期开采地段,同时对全区作适当控制。勘探线应沿岩石强度变化的主导方向布置,勘探线距视岩石强度均匀程度决定。在先期开采地段内,第一类地区可选择少量地质、水文地质钻孔取芯,进行采样试验,必要时组成工程地质剖面;二类一型地区线距为800-1200米,二类二型地区线距400-800米;三类地区线距2000-3000米。

第条露天边坡勘探和剥离物强度勘探,均应结合地质、水文地质勘探进行,充分利用各种地质、水文地质勘探钻孔,一孔多用。只是在没有地质、水文地质钻孔可供利用时,才布置专门钻孔。露天工程地质勘探应综合使用工程地质测绘、钻孔工程地质观测、岩石物理力学性质试验、物探测井等手段。综合研究各种物性参数和物理力学试验指标之间的相互并系,建立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综合柱状,进行岩石强度和弱层、弱面的分析对比。在地形条件较复杂的地区,应调查滑坡、崩塌物理地质现象,研究自然边坡的稳定性。

第四节煤层的夹矸和剥离物的计算

第条煤层夹矸的计算要求。

1、各可采煤层分别计算含矸率。

2、对煤层中厚度等于或大于1米的夹矸和小于1米的夹矸,应分别计算含矸率。

第条剥离物的计算要求:

1、按确定的露天边界。分别计算第四系、煤层上覆岩层的剥离量。

2、开采多煤层的露天矿,对煤层之间的剥离物,应单独计算剥离量。

3、按计算的剥离量与开采煤层的储量,计算出最大、最小及平均的剥采比。

第八章小煤矿勘探工作

第条在煤炭资源贫缺的地区,•对于确认只宜建年产9万吨以下(不含9万吨)小煤矿的井田,可按本章的要求进行工作。

第条小煤矿的勘探,可在大比例尺地质填图或普查的基础上,按一次勘探完毕的原则进行工作,提交小煤矿勘探报告。

第条小煤矿勘探的工作程度,可参照第条执行。计算C+D级储量,其中C级储量比例一般为30-50%,C•级储量应分布在浅部或首先开采的地段。

第条地质填图是小煤矿勘探的基础工作。在基岩裸露或覆盖层不厚的地区,应配合槽探、井探、浅钻以及老窑和生产矿井调查等,充分地进行地面地质观测和研究。地质填图的比例尺一般为1:5000。在没有对地面地质进行充分而详尽的研究之前,•不得开展钻探或坑探等工作。

第条凡地形和地质条件适宜的地区,均应以坑探作为小煤矿勘探的重要手段。坑探的布置必须考虑尽可能为小煤矿的开发所利用。

第条勘探工程布置应按第三章规定的原则进行。小煤矿勘探的基本线距最密为250米。确有必要时,可以在煤层浅部的先期开采地段或井筒位置附近布置少量加密钻孔,以提高对煤层和构造的控制程度。

第条对于拟建年产3万吨以下的小煤矿的井田,一般只进行地面地质工作,确有必要时也可以布置少量控制钻孔。

第条所有勘探钻孔中的可采煤层均应采取煤芯样,并应从探井或已有的小煤矿中采取煤层煤样。测试项目主要有原、精煤工业分析、全硫、发热量,精煤的粘结指数、胶质层以及视比重等,必要时可以增测其他项目。一般不作筛分浮沉试验,确有必要时,可采取简易可选性试验煤样。

第条小煤矿勘探一般应进行水文地质测绘,•比例尺为1:5000。•必要时可选择有代表性的井泉及已有小煤矿进行长期观测。勘探钻孔应进行简易水文地质观测,并要求不得遗漏涌水及其他水文地质现象的观测。一般不作抽水试验,确有必要时,可对主要的直接充水含水层进行1-2次抽水试验。

第条对其它开采技术条件的研究,应充分利用邻近老窑和已有小煤矿资料,必要时可进行下列工作:

1、对钻孔岩芯进行工程地质观测,确有必要时,还可在先期开采地段的钻孔中采取少量样品进行物理力学性质试验,对煤层顶、底板作出评价。

第九章 资料编录和综合研究

第条 资源勘探过程是对客观地质现象和煤炭资源进行调查研究,并逐步深化认识的过程。地质报告既是各勘探阶段地质工作的总结,又是地质研究的成果。为了保证地质报告的质量,必须重视原始资料编录,做好综合研究工作。 第条 对原始资料编录工作的基本要求是:

1、按勘探设计的要求和有关规程的规定,各种勘探工程的原始记录和数据资料必须齐全、准确,真实可靠。发生矛盾和差错时,应在野外(或单项工程竣工之前)进行检查验证,或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做限原始资料的检查审核工作,建立完整的原始资料档案。

2、对自然露头和各种勘探工程所揭露的地质、水文地质现象,都必须按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详细地进行观测、鉴定和描述。各种观测、测量记录资料,都应及时进行处理、解释和整理,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3、必须遵守标准化的有关规定。原始资料编录的工作程序、格式、内容、表达形式、术语等,均应符合标准化的要求。 第条 认真执行边勘探施工、边分析研究资料、边调整修改设计的工作制度。各种勘探手段所取得的资料均应充分利用。应针对勘探区主要的地质、水文地质问题,开展综合研究,特别要重视对规律性的研究。及时调整和修改勘探设计,正确指导野外施工,为编制和按时提交合乎质量要求的地质报告打好基础。

第条 在资源勘探过程中,•应根据勘探区的地质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课题,开展专题科学研究,以提高地质报告的研究程度和质量。研究成果应另外写出专题报告,其中与地质报告有关的部分,可将其结论性意见写入地质报告中。

第十章 储量计算

第一节 储量类别和级别的划分

第条 根据我国的能源政策和煤炭资源状况,按目前煤矿开采的技术经济条件,将煤炭储量分为两类: 第一类 能利用储量:符合当前煤矿开采经济技术条件的储量。 第二类 暂不能利用储量:由于煤层厚度小、灰份高(或发热量低),或因水文地质条件及其它开采技术条件特别复杂等原因,目前开采有困难,暂时不能利用的储量。

各类储量的计算标准见表和表 可选性差的高灰、高硫的炼焦煤,不能作为炼焦用煤时,应按非炼焦用煤的指标计算储量。

对于达不到能利用储量标准的煤以及天然焦、油页岩、石煤等,若当地有关工业部门认为可以开采利用,经省(自治区、市)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订地方的或矿区的计算标准,计算能利用储量。但在矿产储量表中应将这部分储量单独列出。

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

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 (限国内发行) 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 关于颁发《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的通知 储发[1986]147号 《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试行)》是从一九七七年初由煤炭工业部地质局会同地质矿产部组织力量,在总结我国煤炭资源地质勘探、煤矿设计和生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征取了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制定的。一九八零年起在煤炭工业部系统试行。其后,全国矿产委员会为了统一制定全国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由煤炭专业委员会同煤炭工业部、地质矿产部等单位对规范试行稿进行了修编,经对多种形式征求意见,并召开专门会议审议后,作了补充修改,经全国储委审核,现批准正式颁发施行。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 第一章总则 第条煤炭资源地质勘探(以下简称资源勘探)是煤炭工业建设的基础工作。其基本任务是为煤炭工业的规划布局提供可靠的资源情况,为煤矿的建设提供地质依据,并为地质科学研究积累资料。 第条资源勘探工作应立足当前、考虑长远,在做好重点开发矿区勘探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找煤和扩大现有生产矿区(井)资源的勘探工作。 第条资源勘探工作必须以较少的投资和较短的时间取得最好的地质成果,提交合格的地质报告为中心。一切勘探手段必须为地质目的服务,讲究地质效果和经济效益。从勘探工作地区的实际出发,正确掌握勘探程度,合理选择勘探方法和手段,提高研究程度。 第条资源勘探工作必须运用先进的地质理论,采用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和装备,不断提高地质工作的科学技术水平;逐步研究解决煤炭工业生产建设中采用新技术、新装备对资源勘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第条按以煤为主、综合勘探、综合评价的原则,做好其它有益矿产的勘探评价。根据资源条件和实际需要,做好对煤成气、油页岩、煤矸石、石煤的勘探评价工作。 第条本规范是煤炭资源勘探工作的基本技术准则。凡属于资源勘探的项目,其勘探设计及地质报告的编制和审查,必须以本规范为依据。 第二章勘探程序和工作程度 第一节勘探程序 第条根据地质工作的特点和地质勘探应与煤炭工业基本建设程序相适应的原则,将资源勘探划分为找煤(初步普查)、普查(详细普查)、详查(初步勘探)和精查(详细勘探)四个阶段。资源勘探一般应按这四个阶段循序进行,并提交相应阶段的地质报告。 第条根据资源条件和开发建设的需要,属于下列情况时,勘探程序可以简化。 1.有进一步工作价值的找煤区,在普查工作范围与原工作范围没有大的变动,并且接续施工时,可以从找煤直接进入普查,不提交找煤报告。 2.资源比较丰富,有可能形成相当规模矿区的普查区,其详查范围与普查区没有大的变动,且接续施工时,可以从普查直接进入详查,不提交普查地质报告。 3.资源条件好,煤层比较稳定,构造不太复杂的裸露地区,可以在大比例尺地质填图的基础上,直接进入普查或详查,提交普查或详查地质报告。 4.不需做矿区总体设计的地区,以及面积不大的孤立井田(地段),可以从普查直接进入精查,提交精查地质报告。若地质条件复杂,虽进行较详细的地质勘探工作也不能提交精查报告时,则提交详查最终(以下简称详终)或普查最终(以下简称普终)地质报告。 5.老矿区的深部、生产矿井之间以及孤立的小煤盆地等不涉及井田划分的地区,可一次勘探完毕。 第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大水井田(矿区),•属于下列情况者,可根据需要,经上级机关批准后,进行专门水文地质勘探。 1.按精查阶段要求的工程量进行水文地质工作,所获得资料不能满足矿井(露天)初步设计需要的井田。

2019年煤炭地质勘查规范.doc

煤炭地质勘查规范 目次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煤炭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 4 煤炭地质勘查的基本原则 5 煤炭地质勘查的工作程度 5.1 阶段划分 5.2 预查阶段 5.3 普查阶段 5.4 详查阶段 5.5 勘探阶段 6 煤炭地质勘查的控制程度 7 煤炭资源/储量分类及类型条件 7.1 资源/储量分类依据 7.2 煤炭资源/储量分类及类型条件 8 煤炭资源/储量估算 8.1 煤炭资源量计算指标

8.2各类型资源量计算块段划分的基本要求 8.3 资源/储量估算的一般要求 8.4 有夹矸的煤层采用厚度的确定方法 8.5 露天勘查煤层的夹矸和剥离物的估算 9 煤层气和其他有益矿产勘查工作 10 泥炭地质勘查 10.1 泥炭预查 10.2 泥炭普查 10.3 泥炭详查 10.4 泥炭勘探 10.5 泥炭资源/储量估算 11 资源编录、综合研究和报告编制 附录A(规范性附录)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附录B(资源性附录)勘查工作研究的技术要求 B.1 煤质研究 B.2 勘查区(井田)水文地质条件勘查研究 B.3 工程地质勘查工作 B.4 环境地质工作 附录C(资料性附录)煤层气及其他有益矿产的勘查研究C.1 煤层气的勘查评价 C.2 其他有益矿产的勘查评价

附录D(资料性附录)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类型划分及钻探工程基本线距 D.1 构造复杂程度划分为四种类型 D.3 选择钻探工程基本线距的要求 D.4 泥炭勘查工程控制的程度 附录E(资料性附录)建议的资源/储量比例及资源量估算指标附录F(资料性附录)采样及测试工作量 D.2 煤层稳定程度划分为四种类型 附录G(资料性附录)水文地质勘查类型的划分及勘查工作量G.1 水文地质勘查类型的划分 G.2 水文地质勘查工程量 G.3 露天煤矿的水文地质勘查类型划分 G.4 露天煤矿勘查的抽水试验工程量 附录H(资料性附录)露天边坡、剥离物分类及勘查工程布置H.1 按构成露天边坡岩层的岩性、物理力学性质和结构面的发育程度露天边坡可分为三类 H.2 露天边坡勘查工程布置 H.3 按剥离岩层的岩性和物理力学性质可将剥离物分为三类H.4 露天剥离物勘查工程布置 附录I(资料性附录)小煤矿勘查工作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标准》

1.规范的性质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 以下简称规范)是煤炭资源地质勘查的技术标准,属于带有一定强制性的推荐性标准。 规范中凡涉及到煤矿设计、建设、生产过程安全的条款都是强制性的,如有关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煤层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发火、地温变化等与开采技术条件相应的条款。规范规定的工作量是可能查明上述地质条件的最低工作量。 规范规定的各勘查阶段控制程度及查明程度,是衡量地质勘查报告是否达到该勘查阶段工作程度的基本要求。矿业权人对控制程度及查明程度的要求,不应低于规范规定的该勘查阶段工作程度的要求。 2.关于勘查阶段划分(规范5.2条、5.3条、5.4条、5.5条) 2.1 关于勘查阶段的调整(规范5.1条) 勘查阶段的调整、合并或跨越某个阶段的原则,主要根据资源情况和地质条件。如不涉及井田划分的单个井田以及不需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的地区,可以在普查的基础上不经过详查阶段直接进行勘探。 老矿区深部、生产矿井之间以及孤立的小煤盆地等不涉及井田划分的地区,可一次勘查完毕。 2.2 普查(最终)、详查(最终)(规范5. 3.3条、5. 4.3条) 供煤矿设计建设使用的地质报告一律称为最终报告。普查(最终)、详查(最终)与勘探的主要区别是普查(最终)未出现探明的+控制的资源储量,详查(最终)未出现探明的资源储量。 详查(最终)指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的井田,钻探用375m或250m的基本线距最高只能圈定“控制的”类别资源储量,该报告即为详查(最终)报告。 普查(最终)指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的井田,钻探用375m或250m的基本线距最高只能圈定“推断的”类别资源量,该报告即为普查(最终)报告。 普查(最终)、详查(最终)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煤层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发火、地温变化等开采技术条件的查明程度达到勘探要求,阶段性质与勘探阶段相同。 3.先期开采地段(或第一水平)和初期采区(规范5.5.1条) 勘探阶段的工作重点是先期开采地段(或第一水平)和初期采区,但同时必须注意全井田的工作程度。先期开采地段(或第一水平)和初期采区范围应由具有煤炭矿井(或露天矿)设计资质的单位确定。 4.生产矿井扩大(延深)(规范 5.5.2.3条) 生产矿井在平面或垂深超出原已批准地质报告的范围扩大井田范围时,应根据扩大区所处井田的部位,结合矿井改扩建设计对扩大(延深)范围的要求,明确地质任务,合理布置勘查工程。 扩大(延深)勘查的工作程度应根据矿井的生产、开拓水平与扩大区的相对

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

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编制矿井地质报告的依据、目的和任务 山东丰源煤炭有限公司XX煤矿位于滕州市级索镇,由XX市峄城区投资兴建,XX市煤炭规划设计院设计,矿井设计年生产能力30万吨。矿井于1984年10月6日开始建设,1991年10月转入试生产阶段,1994年12月28日正式投入生产。建井以来的近20年间,积累了大量的矿井开拓开采揭露的地质资料,按原煤炭工业部1984年颁发的《矿井地质规程》(试行)的规定,已充分具备了编制矿井地质报告的条件。据此,山东科技大学与XX煤矿合作编制《XX煤矿生产矿井地质报告》。编制本报告所使用的矿井开拓开采资料截止于1999年5月30日,报告的编制时间为1999年3月15日至1999年10月30日。 编制本报告的内容、要求和方法的主要依据是: 1.《矿井地质规程》(试行)(1984) 2.《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1984) 3.《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试行)(1983) 4.《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1986) 5.《煤矿安全规程》(1992) 6.鲁煤管生便字[1992]第4号文转发的原中煤公司制定的《生产矿井地质报告编制提纲》(1992) 7.《煤炭工业技术政策》(试行)(1987) 8.原能源部煤字[1989]第26号文颁发的《煤矿地质测量图例》。 9.原中煤公司煤生字[1992]第15号文颁发《煤矿地质测量图管理规定[煤矿地质测量图例]实施补充规定》。 10.《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1985)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他有关文件(1996) 编制本报告的资料来源是: (1)《山东省滕县煤田滕北勘探区普查地质报告》山东省煤田地质勘探公司第一勘探队1982年6月 (2)《山东省XX市滕县煤田(北部)XX井田地质资料》山东省煤田地质勘探公司第一勘探队1983年6月 (3)《山东省XX市滕县煤田(北部)XX井田补充地质资料》山东省煤田地质勘探公司第一勘探队1984年12月 (4)《山东省XX市峄城区XX煤矿水文电法勘探报告》中国煤田地质总局水文物测队(未报批)1992年1月 (5)《山东省滕县煤田(北部)武所屯井田精查补充地质报告》山东省煤田地质勘探公司第一勘探队1985年6月 (6)《山东省滕县煤田(北部)武所屯生建煤矿水文地质补充勘探资料》山东省煤田地质勘探公司第一勘探队1990年12月 (7)《山东省滕县煤田(北部)武所屯生建煤矿生产矿井地质报告》武所屯生建煤矿、山东矿业学院1998年10月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实施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7)40号]

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2007〕 40号 关于印发《〈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现将?〖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实施指导意见?印发实施。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实施指导意见 1 规范的性质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以下简称规范)是煤炭资源地质勘查的技术标准,属于带有一定强制性的推荐性标准。 规范中凡涉及到煤矿设计、建设、生产过程安全的条款都是强制性的,如有关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煤层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发火、地温变化等与开采技术条件相应的条款。规范规定的工作量是可能查明上述地质条件的最低工作量。 规范规定的各勘查阶段控制程度及查明程度,是衡量地质勘查报告是否达到该勘查阶段工作程度的基本要求。矿业权人对控制程度及查明程度的要求,不应低于规范规定的该勘查阶段工作程度的要求。 2 关于勘查阶段划分(规范5.2条、5.3条、5.4条、5.5条) 2.1 关于勘查阶段的调整(规范5.1条) 勘查阶段的调整、合并或跨越某个阶段的原则,主要根据资源情况和地质条件。如不涉及井田划分的单个井田以及不需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的地区,可以在普查的基础上不经过详查阶段直接进行勘探。 老矿区深部、生产矿井之间以及孤立的小煤盆地等不涉及井田划分的地区,可一次勘查完毕。 2.2 普查(最终)、详查(最终)(规范5. 3.3条、5. 4.3条) 供煤矿设计建设使用的地质报告一律称为最终报告。普查(最终)、详查(最终)与勘探的主要区别是普查(最终)未出现探明的+控制的资源储量,详查(最终)未出现探明的资源储量。 详查(最终)指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的井田,钻探用375m或250m的基本线距最高只能圈定“控制的”类别资源储量,该报告即为详查(最终)报告。 普查(最终)指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的井田,钻探用375m或250m的基本线距最高只能圈定“推断的”类别资源量,该报告即为普查(最终)报告。 普查(最终)、详查(最终)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煤层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发火、地温变化等开采技术条件的查明程度达到勘探要求,阶段性质与勘探阶段相同。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5.可米煤层、不可米煤层(规范条文中) 可采煤层 可采煤层包括全区可采煤层、大部分可采煤层、局部可采煤层,即包括勘查区内的主要可米煤层和次要可米煤层。可米煤层应估算资源储量。 煤层的可采程度 全区可采煤层:指在勘查评价范围内(一般为一个井田或勘查区),煤层的采用厚度、灰分、硫分、发热量全部或基本全部符合规定的资源量估算指标,可以被开采利用的煤层。 局部可采煤层:指在勘查评价范围内(一般为一个井田或勘查区),大致有三分之一左右分布比较集中的面积,其煤层的采用厚度、灰分、硫分、发热量全部或基本全部符合规定的资源量估算指标,可以被开采利用的煤层。 大部分可采煤层:指在勘查评价范围内(一般为一个井田或勘查区),可采程度介于全区可采煤层和局部可采煤层之间的煤层。 不可采煤层 在勘查评价范围内(一般为一个井田或勘查区),其煤层的采用厚度、或灰分、或硫分、或发热量不符合规定的资源量估算指标,或符合的面积只占很小的比例;或者虽然占有一定的面积,但分布零星,不便或不能被开采利用的煤层。不可采煤层是否计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煤层的可采程度与勘查对象、资源储量估算的关系 在勘查评价范围内(一般为一个井田或勘查区),可采程度与勘查区面积直接相关。煤层的可采程度与其是否作为勘查对象,是否估算资源储量,既有联系,性质乂不完全相同。一般来说,全区可采煤层和大部分可采煤层是勘查的主要对象,但在资源条件比较差的地区,局部可采煤层也可能成为主要勘查对象,甚至不可采煤层的某些区段也可能被开采利用。对煤层的可采程度进行划分是为了便于评价和比较,而该煤层是否作为勘查对象,是否估算资源储量,应根据对该煤层的合理利用 和开采的经济意义,不致造成煤炭资源的浪费或破坏等具体条件确定。 6.勘查区水文地质条件(规范5.4.2条)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1。规范的性质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 以下简称规范)是煤炭资源地质勘查的技术标准,属于带有一定强制性的推荐性标准。 规范中凡涉及到煤矿设计、建设、生产过程安全的条款都是强制性的,如有关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煤层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发火、地温变化等与开采技术条件相应的条款。规范规定的工作量是可能查明上述地质条件的最低工作量。 规范规定的各勘查阶段控制程度及查明程度,是衡量地质勘查报告是否达到该勘查阶段工作程度的基本要求。矿业权人对控制程度及查明程度的要求,不应低于规范规定的该勘查阶段工作程度的要求。 2.关于勘查阶段划分(规范5。2条、5。3条、5.4条、5。5条) 2。1 关于勘查阶段的调整(规范5.1条) 勘查阶段的调整、合并或跨越某个阶段的原则,主要根据资源情况和地质条件。如不涉及井田划分的单个井田以及不需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的地区,可以在普查的基础上不经过详查阶段直接进行勘探。 老矿区深部、生产矿井之间以及孤立的小煤盆地等不涉及井田划分的地区,可一次勘查完毕。 2。2 普查(最终)、详查(最终)(规范5。3.3条、5。4。3条) 供煤矿设计建设使用的地质报告一律称为最终报告。普查(最终)、详查(最终)与勘探的主要区别是普查(最终)未出现探明的+控制的资源储量, 详查(最终)未出现探明的资源储量。 详查(最终)指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的井田,钻探用375m或250m的基本线距最高只能圈定“控制的”类别资源储量,该报告即为详查(最终)报告。 普查(最终)指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的井田,钻探用375m或250m的基本线距最高只能圈定“推断的”类别资源量,该报告即为普查(最终)报告. 普查(最终)、详查(最终)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煤层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发火、地温变化等开采技术条件的查明程度达到勘探要求,阶段性质与勘探阶段相同. 3.先期开采地段(或第一水平)和初期采区(规范5。5.1条) 勘探阶段的工作重点是先期开采地段(或第一水平)和初期采区,但同时必须注意全井田的工作程度.先期开采地段(或第一水平)和初期采区范围应由具有煤炭矿井(或露天矿)设计资质的单位确定。 4。生产矿井扩大(延深)(规范5.5。2。3条) 生产矿井在平面或垂深超出原已批准地质报告的范围扩大井田范围时,应根据扩大区所处井田的部位,结合矿井改扩建设计对扩大(延深)范围的要求,明确地质任务,合理布置勘查工程。 扩大(延深)勘查的工作程度应根据矿井的生产、开拓水平与扩大区的相对

煤炭地质勘查报告编写规范(便查)

煤炭地质勘查报告编写规范 MT/T 1044—2007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炭地质勘查报告的性质、用途、编写基本准则 和编写要求,适用于煤炭地质勘查报告的编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 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 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 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DZ/T 0033 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 DZ/T 0215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3 煤炭地质勘查报告的内容和用途 3.1 煤炭地质勘查报告的内容 煤炭地质勘查报告是综合说明煤炭地质勘查项目的目的、任务、勘查方法、勘查类型、勘查工程布置、勘查工程质量,阐述勘查区 地层、构造、煤层、煤质特征和开采技术条件,描述煤炭资源储量 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论述其控制程度和可靠程度,评价其经 济意义等内容的文字说明和图表资料,是地质勘查项目勘查成果和 研究成果的总结。 3. 2 煤炭地质勘查报告的用途 3. 2. 1 勘探报告可作为矿井设计和建设的地质依据,详查报告 可作为矿区总体规划的地质依据,普查报告可作为煤炭工业远景规 划的地质依据,预查报告可为地质勘查规划提供地质依据。在资源条件好的地区,普查报告也可作为矿区总体规划的地质依据。 3.2.2 煤炭地质勘查报告也可作为以矿产勘查开发项目公开发行股票、其他方式融资,以及矿业权转让时有关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 依据。

3.2.3 煤炭地质勘查报告也是政府部门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和有关单位科研、教学的重要技术资料。 4 煤炭地质勘查报告编写基本准则 4. 1 煤炭地质勘查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勘探 4 个阶段,每 一勘查阶段工作结束后,应编写相应的地质勘查报告。合并或跨越 勘查阶段的勘查项目,应在该项目结束时以全部地质勘查资料编写 报告。项目因故中途撤销、停止地质勘查工作的,应在已取得资料 的基础上编写地质勘查总结。 4. 2 煤炭地质勘查报告必须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地质勘查 工作所取得的各项资料和成果。地质勘查工作必须符合《煤、泥炭 地质勘查规范》及其他有关规范、规程对各勘查阶段的要求,做到 勘查手段选择科学,勘查工程运用合理,勘查程度满足地质任务要求,勘查工程质量可靠。勘查工作中要坚持“边勘查施工、边整理资料、边修改勘查设计”的技术工作原则,确保地质勘查工作的有效性。在勘探阶段还要加强与勘查投资人、煤矿设计单位的联系,确保地质勘查工作满足矿井设计的要求。在地质勘查中必须取全、取准第一手资料,对各项资料和成果必须进行综合分析研究。 4. 3 煤炭地质勘查及其报告编制应与煤炭资源开发规划、矿山 建设、煤矿安全生产紧密结合,特别是勘探阶段及其勘探报告编制,应满足《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对可能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开采 技术条件所规定的勘探程度和研究程度。 4. 4 煤炭地质勘查工作与项目可行性评价应紧密结合,勘查地 质报告中应包括地质勘查和可行性评价工作。可行性评价程度为概 略研究的,由勘查单位直接编入报告;可行性评价程度为预可行性 研究或可行性研究的,应在勘查报告中引述该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 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结论。 4. 5 煤炭地质勘查报告的内容要有针对性、实用性和科学性, 做到数据资料准确无误,研究分析简明扼要,结论依据明确可靠。 资源储量估算采用计算机技术者,所采用的软件应该是成熟的并经 过有关部门认定的。

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说明

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说明 全国矿产储呈委员会 (一九八七年) 1.执行《规范》的原则要求(第1.6条) 本规范是煤炭资源地质勘探工作的基本技术准则。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地质情况复杂多样,因此,运用本规范指导勘探工作时,一泄要从实际出发,特别是在勘探方法和勘探手段的选择、基本线距的确左、并种工程量的布置等方而,一左要根据工作地区的具体情况作具体的研究,切忌机械套用规范中的某些规定。 在编制勘探设计时,应根据规范的原则规泄,结合勘探区的实际情况,对本阶段的地质任务和工作程度作出具体规定,作为考核地质成果的具体标准。 2.关于阶段划分(第2. 1.1条) 全国储委会同国家计委和国家经委,于1987年3月31 日发222

出储发(1987) 27号文件,颁发《矿产勘查工作阶段划分的暂行规泄》,将阶段划分统一为普査、详查、勘探三个阶段。为了协调关系,根据《暂行规左》第十条,经煤炭工业部与全国储委商定,煤炭资源勘探阶段原则上按《暂行规左》执行,划分为普査、详查、勘探三个阶段,其中普查阶段进一步划分为找煤和普查两个亚段(苴对应关系如表)。各阶段的目的.任务 义比较广泛•切勿与《暂行规宦》中作为阶段名称的“勘探”相混。 3.简化勘探程序、一次勘探完毕(第2.1.2条) 实行简化勘探程序或一次勘探完毕的项目,都可以最后一次提交地质报告。但对勘探工程虽:仍应分批安排、分批施工,即在认真整理研究前段勘探成果的基础上,编制或修改后一段的勘探设计,并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4.详查最终和普查最终(第2.1.2条) 找煤、普查、详查、和精査,既是勘探阶段的名称,又代 223

表着相应的勘探研究程度,由于我国煤出地质情况差别很大,煤炭工业部在1959年规左,对于供矿井设讣建设使用的地质报告,一律称为最终报告,并同时说明英勘探程度。因而除了精査之外,可供设讣建设使用而仅有B%;级(B+C级)储量的称详查最终(简称详终),仅有G+C:级(C+D级)储量的称普査最终(简称普终).并一直沿用至今。详终、普终与精査的区别,主要是未出现A级或A+B级储量,其勘探工程密度和勘探研究程度,尤英是水文地质条件和其它开采技术条件的研究程度,大大髙于一般的详査和普查。详终和普终的阶段性质均与精査阶段相同。 5•第一水平(第2. 2.4条) 精查勘探的重点工作范囤为矿井的第一水平,同时也必须注意全井1+1的适当工作程度。某些倾角平缓不以水平划分的井田,则以相当于第一水平的先期开采地段作为精查的重点工作范用,规范条文中对第一水平的要求,均同样适用于先期开采地段。 6•对构造线和煤层露头的控制(第2. 2. 4条) 规范要求将构造线和煤层露头线控制在某一个范囤之内,这个范帀是指构逍线或煤层需头线在勘探线上可能摆动的总的允许范用,在一左意义上也可理解为工程控制间距。 对构造和煤层露头的控制,规范并不限左使用何种勘探手段,应根据勘探区的具体条件采用经济有效的手段。 7•对构造查明程度的要求(第2.2.4条) 224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在煤矿开发中,地质工作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为保障煤矿地质环境安全,规范煤矿地质工作,保障煤矿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了一系列《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煤矿地质工作规定”是解决煤矿地质问题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的总称。下面将详细介绍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一、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的目的 1、保证煤炭和煤矿的合理利用。 2、规范地质勘探工作,使之满足煤矿开发和生产需要。 3、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保证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的内容 1、地质调查工作规定 地质调查是煤矿地质工作的重要环节,地质调查工作规定是确保煤矿地质环境安全的保障措施。 (1)地质工作计划和方案制定规定。 (2)地质勘探和开采中的环境监察规定。 (3)充分利用现代化工具和技术,提高煤矿地质环境品质的改善规定。

2、安全评价和预测规定 地质工作要对采掘区及周边地质环境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预测潜在危险和不良环境威胁,制定出针对性的预防措施。这些措施应在较早时间内实施,降低地质状况带来的不良影响。 (1)煤炭采掘中安全问题的评估规定。 (2)对采掘、煤气、灾害和污染等方面的预测和评估规定。 (3)对工作场址环境和条件进行科学了解和预估,明确 与安全监测要求相协调的系统规定。 3、可持续发展和保护规定 地质工作是保障煤矿发展和煤炭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保证。煤炭开发自不利用地质环境、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 (1)维护煤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良好的煤炭的保存和 保护策略的规定。 (2)防止采掘过程中存在的环境破坏并对煤矿环境进行 有效保护的原则规定。 (3)煤矿环境的呈现和保护的制度规定。 三、《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的实施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的实施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1、加强地质资料记录,保护地质资料;

煤矿床水文地质勘查工程质量标准

煤矿床水文地质勘查工程质量标准 煤炭是我国最主要的能源之一,煤矿床水文地质勘查工程是煤矿勘查领域中非常重要的环节。该项工程的质量直接影响到煤炭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因此,我们需要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煤矿床水文地质勘查工程质量标准。 一、煤矿床的形成机制 理解煤矿床的形成机制是进行水文地质勘查的前提。在地质学中,煤矿是指由植物残体经过化石化成为煤炭沉积层,通常形成在湖泊、河流、海岸等地区。其中,煤层被薄带状砂岩层或页岩所夹,并呈南北长条状分布。煤层被称为储煤层,而砂岩层或页岩被称为盖层。 二、水文地质勘查的意义 1. 确定煤床的水文地质条件 对于煤矿地下开采来说,煤层内水的问题是一个极其关键的问题。从勘探的角度来讲,必须通过水文地质勘查来确定煤床的水文地质条件(如含水层的分布范围、规模、水头等),以此来准确估算储煤层的实际厚度。 2. 分析煤床的矿物组成 水文地质勘查还可以收集到煤层的物理、化学特征及矿物组成信息,从而推断出地层和水文地质的变化和特点。并可以

通过岩层、地表地貌和地质构造等来分析煤层的发生过程,达到探明煤储层分布的目的。 三、煤矿床水文地质勘查工程质量标准 1. 勘查范围 煤矿床水文地质勘查必须有明确的范围和界限,以确保勘查区域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同时,勘查的范围应涉及到煤矿开采和环境改变范围内的全部含水层。 2. 勘查数据质量 在水文地质勘查过程中,保证数据的质量是十分重要的。勘查人员应严格遵守现场取样、检测和数据记录的标准规范,并注重数据的精确度和实用性。 3. 勘查报告质量 水文地质勘查工作完成后,必须建立详细的勘查报告。勘查报告应涵盖勘查内容、数据来源和分析方法等内容,并提供具体而全面的逻辑分析和判断结论。 4. 勘查工程安全 在水文地质勘查过程中,应注重勘探工程的安全性。勘探工程必须符合现有的安全规范,建立安全生产档案,确保勘探工程的人员、设备和设施安全。 5. 专业人员素质

煤炭地质勘查规范

煤炭地质勘查规范 目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煤炭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 4 煤炭地质勘查的基本原则 5 煤炭地质勘查的工作程度 5.1 阶段划分 5.2 预查阶段 5.3 普查阶段 5.4 详查阶段 5.5 勘探阶段 6 煤炭地质勘查的控制程度 7 煤炭资源/储量分类及类型条件 7.1 资源/储量分类依据 7.2 煤炭资源/储量分类及类型条件 8 煤炭资源/储量估算 8.1 煤炭资源量计算指标 8.2各类型资源量计算块段划分的基本要求8.3 资源/储量估算的一般要求 8.4 有夹矸的煤层采用厚度的确定方法

8.5 露天勘查煤层的夹矸和剥离物的估算 9 煤层气和其他有益矿产勘查工作 10 泥炭地质勘查 10.1 泥炭预查 10.2 泥炭普查 10.3 泥炭详查 10.4 泥炭勘探 10.5 泥炭资源/储量估算 11 资源编录、综合研究和报告编制 附录A(规范性附录)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附录B(资源性附录)勘查工作研究的技术要求 B.1 煤质研究 B.2 勘查区(井田)水文地质条件勘查研究 B.3 工程地质勘查工作 B.4 环境地质工作 附录C(资料性附录)煤层气及其他有益矿产的勘查研究 C.1 煤层气的勘查评价 C.2 其他有益矿产的勘查评价 附录D(资料性附录)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类型划分及钻探工程基本线距 D.1 构造复杂程度划分为四种类型 D.3 选择钻探工程基本线距的要求

D.4 泥炭勘查工程控制的程度 附录E(资料性附录)建议的资源/储量比例及资源量估算指标附录F(资料性附录)采样及测试工作量 D.2 煤层稳定程度划分为四种类型 附录G(资料性附录)水文地质勘查类型的划分及勘查工作量G.1 水文地质勘查类型的划分 G.2 水文地质勘查工程量 G.3 露天煤矿的水文地质勘查类型划分 G.4 露天煤矿勘查的抽水试验工程量 附录H(资料性附录)露天边坡、剥离物分类及勘查工程布置H.1 按构成露天边坡岩层的岩性、物理力学性质和结构面的发育程度露天边坡可分为三类 H.2 露天边坡勘查工程布置 H.3 按剥离岩层的岩性和物理力学性质可将剥离物分为三类H.4 露天剥离物勘查工程布置 附录I(资料性附录)小煤矿勘查工作 附录J(资料性附录)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内容 J.1 概略研究 J.2 预可行性研究 J.3 可行性研究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前言 《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1986年12月由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颁布,《泥炭地质普查勘探规定》(试行)1983年9月由地质矿产部和煤炭工业部颁布,两个文件的实行(试行)对于规范煤、泥炭地质勘查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为使煤和泥炭资源勘查符合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并与GB/T17766~1999《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相一致,有必要对《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和《泥炭地质普查勘探规定》(试行)进行修订。 本标准在总结煤、泥炭资源地质勘查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经过反复征求意见,讨论和修改后方形成。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原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颁发的《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和原地质矿产部、煤炭工业部颁布的《泥炭地质普查勘探规定》(试行)自行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I、附录J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地质矿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煤田地质总局。 本标准起草人:倪斌、张子光、林大扬、高洪烈、时作舟、钱大都、田绍东、宋全祥。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泥炭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阶段划分、工作程度要求、勘查方法原则;煤、泥炭资源/储量分类条件和估算原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煤、泥炭地质勘查各阶段的设计编制、勘查施工、地质研究、地质报告编制和审批,煤、泥炭资源/储量估算、评估,也可作为矿业权转让、勘查开发融资等的评价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3908—2002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 GB 50215—94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GB50197—94露天煤矿工程设计规范 GB/T12719—91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 3煤炭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 煤炭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是为煤炭建设远景规划、矿区总体发展规划、矿井(露天)初步设计提供地质资料。 4煤炭地质勘查的基本原则 4.1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必须从勘查区的实际情况和煤矿生产建设实际需要出发,正确、合理地选择采用勘查技术手段,注重技术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投入和较短的工期,取得最佳的地质成果。 4.2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必须以现代地质理论为指导,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和勘查方法提高勘查成果精度,适应煤矿建设技术发展的需要。 4.3 煤炭地质勘查必须坚持“以煤为主、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原则,做到充分

固体矿产勘查工作规范

固体矿产勘查工作规范 固体矿产勘查工作规范 固体矿产勘查是指对固体矿产资源进行调查、测量、采样、化验及相关技术测试,并综合分析和评价矿体性质、矿产储量和矿产质量的工作。为了确保固体矿产勘查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以下是固体矿产勘查工作的规范: 一、组织机构 1.成立专门的固体矿产勘查小组,明确各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制定固体矿产勘查工作计划,包括人员安排、工作时间、物资准备等。 二、人员素质 1.勘查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勘查工作流程,并持有相应的证书和资格。 2.勘查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严谨认真,保证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三、工作流程 1.选择勘查区域,进行前期调查和文献资料收集,了解地质地貌、矿产类型、矿产分布等情况。

2.进行地质勘查,包括地质测量和勘探。勘查范围应根据矿产 类型和勘查目的进行确定。 3.进行采样和化验,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方法进行,确保样品 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包括统计分析和地质建模,为后续矿 产储量估计和资源评价提供依据。 5.编制勘查报告,报告内容应详实准确,包括地质背景、矿产 资源评价和矿产储量估算等。 6.对勘查结果进行审核和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四、安全环保 1.在勘查现场,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人员的人身安全。 2.进行矿产勘查时,应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并采取相应的 保护措施。 3.废弃物的处理应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确保环境的友好和可 持续。 五、质量控制

1.矿产勘查的数据采集和处理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数 据的可靠性和一致性。 2.定期进行仪器设备校正和检验,保证勘查设备的精确度和可 靠性。 3.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数据质量控制、样品质量控 制和工作流程控制等。 六、保密工作 1.勘查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勘查资料和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 泄露给外部人员。 2.勘查报告的编制和存储应妥善保管,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完整。 3.勘查人员应签署保密协议,并加强对保密工作的培训和管理。 以上是固体矿产勘查工作的一些规范,通过遵守这些规范,可以提高勘查效率和结果的准确性,保证固体矿产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实施指导意见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实施指导意见 1.规范的性质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以下简称规范)是煤炭资源地质勘查的技术标准,属于带有一定强制性的推荐性标准。 规范中凡涉及到煤矿设计、建设、生产过程安全的条款都是强制性的,如有关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煤层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发火、地温变化等与开采技术条件相应的条款。规范规定的工作量是可能查明上述地质条件的最低工作量。 规范规定的各勘查阶段控制程度及查明程度,是衡量地质勘查报告是否达到该勘查阶段工作程度的基本要求。矿业权人对控制程度及查明程度的要求,不应低于规范规定的该勘查阶段工作程度的要求。 2.关于勘查阶段划分(规范5. 2条、5. 3条、5. 4条、5. 5 条)2.1关于勘查阶段的调整(规范5.1条) 勘查阶段的调整、合并或跨越某个阶段的原则,主要根据资源情况和地质条件。如不涉及井田划分的单个井田以及不需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的地区,可以在普查的基础上不经过详查阶段直接进行勘探。 老矿区深部、生产矿井之间以及孤立的小煤盆地等不涉及井硬岩石以抗压强度、真(相对)密度(真比重)、视(相对)密度(视比重)、含水率为主,必要时作软化系数。对有可能采用轮斗开采的露天,应根据需要作抗压强度与切割强度的对比试验;必要时还应进行岩石的冻结强度试验。 煤层顶底板工程地质评价:坚硬岩类以真(相对)密度(真比重)、

视(相对)密度(视比重)、抗压强度为主,必要时配合抗拉强度、抗剪强度、弹性模量、泊松比。半坚硬岩类以抗压强度、塑性、膨胀性为主。对于松散砂土(岩)类应分析颗粒成分、透水性,必要时作持水性。粘土(岩)类应作膨胀性、塑性、抗剪强度等。高温区的主要煤层顶底板必要时应作密度、比热、热导率等。 底板延深孔的延深段一般作抗压强度、真(相对)密度(真比重)、视(相对)密度(视比重),必要时作抗拉强度,石灰岩可增作矿物成分和化学成分。 14.瓦斯地质工作(规范附录B4. 3条) 《煤矿安全规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同)规定, “新矿井设计文件中,应有各煤层的瓦斯含量资料。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划分为: 低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7min o高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 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7min o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一次煤(岩)与瓦斯突出,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即为突出煤层”。 “新建矿井的煤层突出危险性根据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基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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