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煤炭地质勘查规范.doc

煤炭地质勘查规范

目次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煤炭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

4 煤炭地质勘查的基本原则

5 煤炭地质勘查的工作程度

5.1 阶段划分

5.2 预查阶段

5.3 普查阶段

5.4 详查阶段

5.5 勘探阶段

6 煤炭地质勘查的控制程度

7 煤炭资源/储量分类及类型条件

7.1 资源/储量分类依据

7.2 煤炭资源/储量分类及类型条件

8 煤炭资源/储量估算

8.1 煤炭资源量计算指标

8.2各类型资源量计算块段划分的基本要求

8.3 资源/储量估算的一般要求

8.4 有夹矸的煤层采用厚度的确定方法

8.5 露天勘查煤层的夹矸和剥离物的估算

9 煤层气和其他有益矿产勘查工作

10 泥炭地质勘查

10.1 泥炭预查

10.2 泥炭普查

10.3 泥炭详查

10.4 泥炭勘探

10.5 泥炭资源/储量估算

11 资源编录、综合研究和报告编制

附录A(规范性附录)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附录B(资源性附录)勘查工作研究的技术要求

B.1 煤质研究

B.2 勘查区(井田)水文地质条件勘查研究

B.3 工程地质勘查工作

B.4 环境地质工作

附录C(资料性附录)煤层气及其他有益矿产的勘查研究C.1 煤层气的勘查评价

C.2 其他有益矿产的勘查评价

附录D(资料性附录)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类型划分及钻探工程基本线距

D.1 构造复杂程度划分为四种类型

D.3 选择钻探工程基本线距的要求

D.4 泥炭勘查工程控制的程度

附录E(资料性附录)建议的资源/储量比例及资源量估算指标附录F(资料性附录)采样及测试工作量

D.2 煤层稳定程度划分为四种类型

附录G(资料性附录)水文地质勘查类型的划分及勘查工作量G.1 水文地质勘查类型的划分

G.2 水文地质勘查工程量

G.3 露天煤矿的水文地质勘查类型划分

G.4 露天煤矿勘查的抽水试验工程量

附录H(资料性附录)露天边坡、剥离物分类及勘查工程布置H.1 按构成露天边坡岩层的岩性、物理力学性质和结构面的发育程度露天边坡可分为三类

H.2 露天边坡勘查工程布置

H.3 按剥离岩层的岩性和物理力学性质可将剥离物分为三类H.4 露天剥离物勘查工程布置

附录I(资料性附录)小煤矿勘查工作

附录J(资料性附录)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内容

J.1 概略研究

J.2 预可行性研究

J.3 可行性研究

DZ/T 0215-2002

前言

《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1986年12月由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颁布,《泥炭地质普查勘探规定》(试行)1983年9月由地质矿产部和煤炭工业部颁布,两个文件的实行(试行)对于规范煤、泥炭地质勘查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为使煤和泥炭资源勘查符合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并与GB/T 17766~1999《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相一致,有必要对《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和《泥炭地质普查勘探规定》(试行)进行修订。

本标准在总结煤、泥炭资源地质勘查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经过反复征求意见,讨论和修改后方形成。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原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颁发的《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和原地质矿产部、煤炭工业部颁布的《泥炭地质普查勘探规定》(试行)自行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I、附录J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地质矿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煤田地质总局。

本标准起草人:倪斌、张子光、林大扬、高洪烈、时作舟、钱大都、田绍东、宋全祥。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DZ/T 0215—2002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泥炭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阶段划分、工作程度要求、勘查方法原则;煤、泥炭资源/储量分类条件和估算原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煤、泥炭地质勘查各阶段的设计编制、勘查施工、地质研究、地质报告编制和审批,煤、泥炭资源/储量估算、评估,也可作为矿业权转让、勘查开发融资等的评价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3908—2002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

GB 50215—94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GB 50197—94 露天煤矿工程设计规范

GB/T 12719—91 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

3 煤炭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

煤炭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是为煤炭建设远景规划、矿区总体发展规划、矿井(露天)初步设计提供地质资料。

4 煤炭地质勘查的基本原则

4.1 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必须从勘查区的实际情况和煤矿生产建设实际需要出发,正确、合理地选择采用勘查技术手段,注重技术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投入和较短的工期,取得最佳的地质成果。

4.2 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必须以现代地质理论为指导,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和勘查方法,提高勘查成果精度,适应煤矿建设技术发展的需要。

4.3 煤炭地质勘查必须坚持“以煤为主、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原则,做到充分利用、合理保护矿产资源,做好与煤共伴生的其他矿产的勘查评价工作,尤其要做好煤层气和地下水(热水)资源的勘查研究工作。

5 煤炭地质勘查的工作程度

5.1 阶段划分

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划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四个阶段。根据工作区的具体情况和探矿权人(勘查投资者,如国家、煤矿企业、业主、建设单位、地质勘查单位等,以下同)的要求,勘查阶段可以调整。即可按四个阶段顺序工作,也可合并或跨越某个阶段。详查、勘探阶段地质勘查工作各项要求由探矿权人参照本标准确定。

5.2 预查阶段

5.2.1 预查应在煤田预测或区域地质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其任务是寻找煤炭资源。预查的结果,要对所发现的煤炭资源是否有进一步地质工作价值做出评价。预查发现有进一步工作价值的煤炭资源时,一般应继续进行普查;预查未发现有进一步工作价值的煤炭资源,或未发现煤炭资源,都要对工作地区的地质条件进行总结。

5.2.2 预查工作程度要求:

a)初步确定工作地区地层层序,确定含煤地层时代;

b)大致了解工作地区构造形态;

c)大致了解含煤地层分布的范围、煤层层数、煤层

的一般厚度和埋藏深度;大致了解煤类和煤质的一

般特征;

d)大致了解其他有益矿产情况;

e)估算煤炭预测的资源量。

5.3 普查阶段

5.3.1 普查是在预查的基础上,或已知有煤炭赋存的地区进行。普查的任务是对工作区煤炭资源的经济意义和开发建设可能性做出评价,为煤矿建设远景规划提供依据。

5.3.2 普查工作程度一般要求:

a)确定勘查区的地层层序,详细划分含煤地层,研

究其沉积环境特征和聚煤特征;

b)初步查明勘查区构造形态,初步评价勘查区构造

复杂程度;

c)初步查明可采煤层层位、厚度和主要可采煤层的

分布范围,大致确定可采煤层煤类和煤质特征,初

步评价勘查区可采煤层的稳定程度;

d)调查勘查区自然地理条件、第四纪地质和地貌特

征;大致了解勘查区水文地质条件,调查环境地质

现状;

e)大致了解勘查区开发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煤的

开采技术条件;

f)大致了解其他有益矿产赋存情况;

g)估算各可采煤层推断的和预测的资源量,推断的

资源量占总资源量的比例参照附录E确定,另有要

求的按要求确定。

5.3.3 在煤炭资源条件较差、地质条件较复杂只能提交普查(最终)报告的井田,其普查(最终)工作程度的一般要求是:

a)基本查明井田的构造形态和初期采区内的主要构

造,详细了解井田构造复杂程度;

b)初步查明可采煤层的层数、层位、厚度、结构及

可采范围,适当加密控制初期采区范围内煤层的可

采边界;

c)初步查明可采煤层的煤质特征,基本确定煤类及

其分布,详细了解其他有益矿产的工业价值;

d)水文地质条件及其他开采技术条件等方面的勘查

工作程度,参照5.5.2.1条并按实际情况调整后确

定;

e)估算可采煤层的推断的和预测的资源量,其中推

断的资源量的比例参照附录E确定。

5.4 详查阶段

5.4.1 详查的任务是为矿区总体发展规划提供地质依据。凡需要划分井田和编制矿区总体发展规划的地区,应进行详查;凡不涉及井田划分的地区、面积不大的单个井田,以及不需编制矿区总体发展规划的地区,均可在普查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勘探,不出现详查阶段。

5.4.2 详查工作程度一般要求:

a)基本查明勘查区构造形态,控制勘查区的边界和

勘查区内可能影响井田划分的构造,评价勘查区的

构造复杂程度;

b)基本查明可采煤层层位、层数、厚度和可采范围,

基本确定可采煤层的连续性,控制主要可采煤层露

头位置,了解对破坏煤层连续性和影响煤层厚度的

岩浆侵入、古河流冲刷、古隆起等,并大致查明其

范围,评价可采煤层的稳定程度和可采性;

c)基本查明可采煤层煤质特征和工艺性能,确定可

采煤层煤类,评价煤的工业利用方向,初步查明主

要可采煤层风化带界线,评价可采煤层煤质变化程

度;

d)基本查明勘查区水文地质条件,基本查明主要可

采煤层顶底板工程地质特征、煤层瓦斯、地温等开

采技术条件,对可能影响矿区开发建设的水文地质

条件和其他开采技术条件做出评价,初步评价勘查

区环境地质条件;

e)对勘查区内可能有利用前景的地下水资源做出初

步评价;

f)初步查明其他有益矿产赋存情况,做出有无工业

价值的初步评价;

g)估算各可采煤层的控制的、推断的、预测的资源

/储量,其中控制的资源/储量分布应符合矿区总

体发展规划的要求,占总资源量的比例参照附录E

确定,另有要求的按要求确定。

5.4.3 在煤炭资源条件较差、地质条件较复杂只能提交详查(最终)报告的井田,其详查(最终)工作程度的一般要求是:

a)查明井田的构造形态和初期采区内的主要构造,

对井田边界构造应作适当控制;

b)基本查明主要可采煤层的层数、层位、厚度、结

构和可采范围,在先期开采地段范围内,适当加密

控制可采煤层的可采边界,控制主要可采煤层的露

头位置;

c)基本查明可采煤层的煤质特征,确定煤类及其分

布。详细了解其他有益矿产的工业价值;

d)水文地质条件及其他开采技术条件等方面的勘查

工作程度,参照5.5.2.1条并按实际情况调整后确

定;

e)估算可采煤层的控制的、推断的和预测的资源/

储量,其中控制的资源/储量比例参照附录E对小

型井的要求确定。

5.5 勘探阶段

5.5.1 勘探的任务

勘探的任务是为矿井建设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提供地质资料。勘探一般以井田为单位进行。勘探的重点地段是矿井的先期开采地段1)(或第一水平,下同)和初期采区2)。勘探成果要满足确定井筒、水平运输巷、总回风巷的位置,划分初期采区,确定开采工艺的需要;要保证井田境界和矿井设计能力不因地质情况而发生重大变化,保证不致因煤质资料影响煤的洗选加工和既定的工业用途。

5.5.2 勘探的工作程度

5.5.2.1 对于拟建中型和中型以上机械化程度较高的矿井的井田,勘探工作程度的一般要求是:

a)控制井田边界构造,其中与矿井的先期开采地段

有关的边界构造线的平面位置,应控制在150m以

内;

b)详细查明先期开采地段内落差等于和大于30m的

断层,详细查明初期采区内落差等于和大于20m(地

层倾角平缓、构造简单、地震地质条件好的地区为

15m~10m)的断层;对小构造的发育程度、分布范

围及对开采的影响做出评述;

c)控制先期开采地段范围内主要可采煤层的底板等高线,煤层倾角小于10°时,应控制初期采区内等高距为10m~20m的煤层底板等高线;

d)详细查明可采煤层层位及厚度变化,确定可采煤层的连续性,控制先期开采地段内各可采煤层的可采范围(包括煤层因受岩浆侵入、古河流冲刷、古隆起、陷落柱等的影响使煤层厚度和可采性发生的变化),对厚度变化较大的主要可采煤层,应控制煤层等厚线;

e)严密控制与先期开采地段或初期采区有关的主要可采煤层露头位置,在掩盖区,隐藏煤层露头线在勘查线(测线)上的平面位置应控制在75 m以内,控制先期开采地段范围内主要可采煤层的风氧化带界线;

f)详细查明可采煤层的煤类、煤质特征及其在先期开采地段范围内的变化,着重研究与煤的开采、洗选、加工、运输、销售以及环境保护等有关的煤质特征和工艺性能,并做出相应的评价;

g)详细查明井田水文地质条件,评价矿井充水因素,预算先期开采地段涌水量,预测开采过程中发生突水的可能性及地段,评述开采后水文地质、工程地

质和环境地质条件的可能变化,评价矿井水的利用

可能性及途径;

1)先期开采地段(第一水平):地层倾角平缓,不以煤层埋深水平划分,而采用分区开拓方式的矿井,满足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相应服务年限的开采分区范围,为先期开采地段,它相当于按煤层埋深布置开采水平时,一般以一个生产水平来保证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该水平服务年限,其最浅的水平,即第一水平。

2)初期采区:达到矿井生产能力最先开采(或最先同时开采)的采区,为初期采区,亦称首采区。

h)详细研究先期开采地段和初期采区范围内主要可

采煤层顶底板的工程地质特征、煤层瓦斯、煤的自

燃趋势、煤尘爆炸危险性及地温变化等开采技术条

件,并做出相应的评价;

i)详细调查老窑、小煤矿和生产矿井的分布和开采

情况,划出其采空范围,对老窑的采空区应尽可能

地控制,并评述其积水情况,详细调查生产矿井和

小煤矿的涌水量、水质及其动态变化,分析其充水

因素;

j)基本查明其他有益矿产赋存情况;

k)估算各可采煤层的探明的、控制的、推断的资源

/储量,在先期开采地段范围内探明的和控制的比

例的一般要求可参照附录正确定,在初期采区范围

内主要可采煤层一般应全部为探明的。

5.5.2.2 对于拟建小型矿井的井田,勘探的工作程度可根据矿井建设的实际需要,参照5.5.2.1条并加以简化和调整。资源/储量的比例要求参照附录E中对小型井的要求确定。

5.5.2.3 现有生产矿井为了扩大井田范围,超出原已批准的地质报告范围的部分,其工作程度应视扩大区所处的井田部位,依据矿井改扩建设计对扩大(延深)范围的要求,由探矿权人与地质单位商定。

5.5.2.4 对于拟建中型以上机械化程度较高的露天矿,其勘查工作程度一般除应参照5.5.2.1条的要求外,根据露天开采的特点,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6 煤炭地质勘查的控制程度

6.1 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必须根据地形、地质及物性条件,合理选择和使用地质填图、物探、钻探、采样测试等勘查手段。预查、普查阶段的勘查工程控制程度,原则上应按本章的规定执行。详查和勘探的勘查工程控制程度,参照本章的各条规定研究确定。

6.2 凡裸露和半裸露地区,均应在槽井探及必要的其他地面物探方法的配合下进行地质填图。地质填图的比例尺一般为:

a)预查阶段(1∶50 000)~(1∶25 000);

b)普查阶段(1∶50 000)~(1∶25 000),也可

采用1∶10 000;

c)详查阶段(1∶25 000)~(1∶10 000),也可

采用1∶5 000;

d)勘探阶段1∶5 000,也可采用1∶10 000。

槽井探和地面物探的布置,按有关规程的规定执行。

6.3 凡地形、地质和物性条件适宜的地区,应以地面物探(主要是地震,也包括其他有效的地面物探方法)结合钻探为主要手段,配合地质填图、测井、采样测试及其他手段,进行各阶段的地质工作。地震主测线的间距:预查阶段一般为2 km~4 km;普查阶段一般为l km~2 km;详查阶段一般为0.5 km~1 km;勘探阶段一般为250m~500m,其中初期采区范围内为125m~250m或实施三维地震勘查。预查阶段钻孔应根据地震勘查成果验证与定位的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布置。其他阶段钻探工程控制程度可参照附录D确定。

6.4 凡不适于使用地震勘查的地区及裸露和半裸露地区,应在槽探、井探、浅钻、地面物探和地质填图的基础上开展钻探工作。预查阶段根据需要适当布置钻孔。其他阶段钻探工程控制程度可参照附录D确定。

6.5 所有钻孔都必须进行测井工作。

6.6 预查、普查阶段钻孔中达到附录E规定厚度的煤层应全部采取煤心煤样;各种煤样的采取及其测试项目,参考附录F研究确定。详查和勘探阶段钻孔中各种煤样的采取及煤样的测试项目,以及其他各种煤样的采取及其测试项目,参考附录F研究确定。

6.7 露天勘查的工程控制程度,根据露天开发建设的需要,一般应在露天初期采区范围内采用平行等距剖面进行加密,其剖面间距可为同类型井田勘探阶段先期开采地段基本线距的1/2。

6.8 各勘查阶段以及露天勘查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工作,均参考附录G研究确定。

6.9 各勘查阶段勘查工作研究的技术要求参照附录B确定。

6.10 各种地质勘查工程质量按相应勘查工程质量标准要求执行。

7 煤炭资源/储量分类及类型条件

7.1 资源/储量分类依据

7.1.1 可行性评价程度

可行性评价程度分为概略研究、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三种,见附录J。

7.1.2 经济意义

7.1.2.1 经济的

其数量和质量是依据符合市场价格的生产指标计算的,在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开采,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等其他条件允许,即每年开采煤炭的平均价值能满足投资回报的要求。或在政府补贴或其他扶持条件下,开发是可能的。通常把未来矿山企业的年平均内部收益率大于煤炭行业基准内部收益率10%、净现值大于零的煤炭资源划为经济的。

7.1.2.2 边际经济的

在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当时,其开采是不经济的,但接近于盈亏边界,只有在将来由于技术、经济、环境等条件的改善或政府给予其他扶持的条件下才可变成经济的。通常把未来矿山企业的年平均内部收益率大于零而低于煤炭行业基准内部收益率10% 、净现值等于零或接近于零的煤炭资源划为边际经济的。

7.1.2.3 次边际经济的

在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当时,开采是不经济的或技术上不可行的,需大幅度提高矿产品价格或技术进步使成本降低后,方能变为经济的。通常把未来矿山的年平均内部收益率和净现值均小于零的煤炭资源划为次边际经济的。

7.1.2.4 内蕴经济的

仅通过概略研究做了相应的投资机会评价,未做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由于不确定因素多,无法区分其是经济的、边际经济的、还是次边际经济的。

7.1.3 地质可靠程度

7.2 煤炭资源/储量分类及类型条件

7.2.1 探明的煤炭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

探明的煤炭资源/储量在地质可靠程度方面必须符合下列条件:a)煤层的厚度、结构已经查明,煤层对比可靠,可

采煤层的连续性已经确定,煤类、煤质特征及煤的

工艺性能已经查明,岩浆岩对煤层、煤质的影响已

经查明;

b)煤层底板等高线已严密控制,落差等于和大于30m

的断层已经详细查明(在地震地质条件好的地区,

落差等于和大于20 m的断层已经详细查明);

c)项勘查工程(物探、钻探、采样及其他等)已达

到勘探阶段的控制要求。

7.2.2 探明的煤炭资源/储量分类

7.2.2.1 可采储量(111):探明的经济基础储量的可采部分。勘查工作程度已达到勘探阶段的工作程度要求,并进行了可行性研究,证实其在计算当时开采是经济的、计算的可采储量及可行性评价结果可信度高。

7.2.2.2 探明的(可研)经济基础储量(111b):同(111)的差别在于本类型是用未扣除设计、采矿损失的数量表述。

7.2.2.3 预可采储量(121):同(111)的差别在于本类型只进行了预可行性研究,估算的可采储量可信度高,可行性评价结果的可信度一般。

7.2.2.4 探明的(预可研)经济基础储量(12lb):同(121)的差别在于本类型是用未扣除设计、采矿损失的数量表述。

7.2.2.5 探明的(可研)边际经济基础储量(2M11):勘查工作程度已达到勘探阶段的工作程度要求。可行性研究表明,在确定当时开采是不经济的,但接近盈亏边界,只有当技术、经济等条件改善后才可变成经济的。估算的基础储量和可行性评价结果的可信度高。

7.2.2.6 探明的(预可研)边际经济基础储量(2M21):同(2M11)的差别在于本类型只进行了预可行性研究,估算的基础储量可信度高,可行性评价结果的可信度一般。

7.2.2.7 探明的(可研)次边际经济资源量(2S11):勘查工作程度已达到勘探阶段的工作程度要求。可行性研究表明,在确定当时开采是不经济的,必须大幅度提高矿产品价格或大幅度降低成本后,才能变成经济的。估算的资源量和可行性评价结果的可信度高。

7.2.2.8 探明的(预可研)次边际经济资源量(2S21):同(2S11)的差别在于本类型只进行了预可行性研究,资源量估算可信度高,可行性评价结果的可信度一般。

7.2.2.9 探明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1):勘查工作程度已达到勘探阶段的工作程度要求。但未做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仅作了概略研究,经济意义介于经济的至次边际经济的范围内,估算的资源量可信度高,可行性评价可信度低。

7.2.3 控制的煤炭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

控制的煤炭资源/储量在地质可靠程度方面必须符合下列条件:a)煤层的厚度、结构已基本查明,煤层对比可靠,

可采煤层的连续性已基本确定,煤类、煤质特征及

煤的工艺性能已基本查明,岩浆岩对煤层、煤质的

影响已基本查明;

b)煤层底板等高线已基本控制,落差等于和大于50m

的断层已经基本查明;

防突细则(2019年版)

防突细则(2019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细则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配备安全装备,实施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效果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八条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突出矿井,应当根据本矿井条件,制定防治突出和冲击地压复合型煤岩动力灾害的综合技术措

2019年煤炭地质勘查规范.doc

煤炭地质勘查规范 目次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煤炭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 4 煤炭地质勘查的基本原则 5 煤炭地质勘查的工作程度 5.1 阶段划分 5.2 预查阶段 5.3 普查阶段 5.4 详查阶段 5.5 勘探阶段 6 煤炭地质勘查的控制程度 7 煤炭资源/储量分类及类型条件 7.1 资源/储量分类依据 7.2 煤炭资源/储量分类及类型条件 8 煤炭资源/储量估算 8.1 煤炭资源量计算指标

8.2各类型资源量计算块段划分的基本要求 8.3 资源/储量估算的一般要求 8.4 有夹矸的煤层采用厚度的确定方法 8.5 露天勘查煤层的夹矸和剥离物的估算 9 煤层气和其他有益矿产勘查工作 10 泥炭地质勘查 10.1 泥炭预查 10.2 泥炭普查 10.3 泥炭详查 10.4 泥炭勘探 10.5 泥炭资源/储量估算 11 资源编录、综合研究和报告编制 附录A(规范性附录)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附录B(资源性附录)勘查工作研究的技术要求 B.1 煤质研究 B.2 勘查区(井田)水文地质条件勘查研究 B.3 工程地质勘查工作 B.4 环境地质工作 附录C(资料性附录)煤层气及其他有益矿产的勘查研究C.1 煤层气的勘查评价 C.2 其他有益矿产的勘查评价

附录D(资料性附录)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类型划分及钻探工程基本线距 D.1 构造复杂程度划分为四种类型 D.3 选择钻探工程基本线距的要求 D.4 泥炭勘查工程控制的程度 附录E(资料性附录)建议的资源/储量比例及资源量估算指标附录F(资料性附录)采样及测试工作量 D.2 煤层稳定程度划分为四种类型 附录G(资料性附录)水文地质勘查类型的划分及勘查工作量G.1 水文地质勘查类型的划分 G.2 水文地质勘查工程量 G.3 露天煤矿的水文地质勘查类型划分 G.4 露天煤矿勘查的抽水试验工程量 附录H(资料性附录)露天边坡、剥离物分类及勘查工程布置H.1 按构成露天边坡岩层的岩性、物理力学性质和结构面的发育程度露天边坡可分为三类 H.2 露天边坡勘查工程布置 H.3 按剥离岩层的岩性和物理力学性质可将剥离物分为三类H.4 露天剥离物勘查工程布置 附录I(资料性附录)小煤矿勘查工作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编辑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㈠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㈡区域防突措施; ㈢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㈣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㈠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㈡工作面防突措施; ㈢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㈣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细则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配备安全装备,实施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效果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八条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突出矿井,应当根据本矿井条件,制定防治突出和冲击地压复合型煤岩动力灾害的综合技术施,强化保护层开采、煤层瓦斯抽采及其他卸压措施。 第九条鼓励煤矿企业、煤矿和科研单位开展防突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试验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第十条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工作应当由具备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承担。 除停产停建矿井和新建矿井外,矿井内根据本细则第十三条按突出煤层管理的,应当在确定按突出煤层管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否则,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煤矿企业应当将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鉴定或者认定结果、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的情况,及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一条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瓦斯动力现象特征基本符合煤与瓦斯突出特征或者抛出煤的吨煤瓦

规范合集190724

工民建类: 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 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 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广东省标准)DBJ/T 15-31-2016) 3、《岩溶地区建筑地基基础技术标准》(GB/T 51238-2018) 4、《岩溶地区建筑地基基础技术规范》(广东省标准)(DBJ/T 15-136-2018) 5、《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技术标准》(JGJ/T406-2017) 5、《钻孔灌注桩施工规程》(上海市标准)(DG/TJ08-202-2007) 5、《长螺旋钻孔压灌桩技术标准》(JGJ/T419-2018)(2019年6月1日) 5、《静压预制混凝土桩基础技术规程》(广东省标准)(DBJ/T 15-94-2013) 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 4、《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5、《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2012) 5、《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广东省标准)(DBJ/T 15-38-2019)(2019年5月1日) 6、《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16) 7、《建筑地基检测技术规范》(JGJ 340-2015) 7、《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广东省标准)(DBJ/T 15-60-2019)(2019年9月1日) 8、《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2014) 9、《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2009) 10、《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 10、《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程》(广东省标准)(DBJ/T15-20-2016) 11、《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 12、《岩土锚杆与喷射混凝土支护工程技术规范》(GB 50086-2015) 13、《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2015年版) 14、《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12) 15、《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2007) 16、《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JGJ/T87-2012) 17、《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23-1999) 1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 19、《建筑与市政工程地下水控制技术规范》(JGJ 111-2016)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清单

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标准清单 一、基本建设矿井行业标准(2部) 1.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 2.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18) 二、“一通三防”专业(128部) 3.煤矿综采采区设计规范(GB50536-2009) 4.煤自燃倾向性色谱吸氧鉴定法(GB/T20104-2006) 5.矿山救护规程(AQ1008-2007) 6.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AQ1018-2006) 7.煤层自然发火标志气体色谱分析及指标优选方法(AQ/T1019-2006) 8.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 9.煤矿采掘工作面高压喷雾降尘技术规范(AQ1021-2006) 10.煤矿用袋式除尘器(AQ1022-2006 ) 1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AQ1024-2006) 12.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1025-2006) 13.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 14.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 15.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 1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

17.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AQ1044-2007) 18.煤尘爆炸性鉴定规范(AQ1045-2007) 19.煤矿井下煤层瓦斯压力的直接测定方法(AQ/T1047-2007) 20.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 21.保护层开采技术规范(AQ/T1050-2008) 22.煤矿低浓度瓦斯管道输送安全保障系统设计规范(AQ1076-2009) 23.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2008) 24.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19) 25.煤矿甲烷检测用载体催化元件(AQ6202-2006) 26.煤矿用低浓度载体催化式甲烷传感器(AQ6203-2006) 27.瓦斯抽放用热导式高浓度甲烷传感器(AQ6204-2006) 28.煤矿用电化学式一氧化碳传感器(AQ6205-2006) 29.煤矿用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AQ6206-2006) 30.便携式载体催化甲烷检测报警仪(AQ6207-2007) 31.数字式甲烷检测报警矿灯(AQ6209-2007) 32.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 33.煤矿用非色散红外甲烷传感器(AQ/T6211-2008) 34.煤矿用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AQ/T1114-2014) 35.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T1051-2007)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灾害严重煤矿安全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咸政办发〔2019〕78号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灾害严重煤矿安全监管实施意见》 的通知 正文: ----------------------------------------------------------------------------------------------------------------------------------------------------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灾害严重煤矿安全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9〕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市灾害严重煤矿安全监管实施意见》,已经2019年11月29日市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0日 咸阳市灾害严重煤矿安全监管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切实加强灾害严重煤矿安全监管,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结合我市彬长矿区煤矿冲击地压、瓦斯、水灾、火灾、地温等灾害俱全,相互叠加耦合,治理难度大,安全风险高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严格煤矿安全准入

(一)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生产能力核定。严把煤矿建设关口,最大限度减少新增冲击地压矿井等灾害严重矿井。要严格执行采深限制规定,不再核准第一水平采深超过1000米的新建矿井。经评估、鉴定或评价煤层具有冲击危险性的新建矿井,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建成后生产规模不得超过800万吨/年。现有冲击地压、高瓦斯、水害等叠加的灾害严重生产矿井,不再扩大生产能力;2020年底前,重新核定灾害严重矿井的生产能力,核减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的生产能力。? (二)严格煤矿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准入。健全完善煤矿生产技术与装备、井下合理生产布局以及能力核定等方面的政策和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煤矿使用的设备必须按规定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煤矿的开拓延伸、生产水平和采区设计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按规定审批。 (三)严格煤矿企业和管理人员准入。严格开办煤矿审批、建设项目核准、安全核准和资源配置的程序和规定。不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的企业申请开采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易自燃、水文地质情况和条件复杂、极复杂等煤炭资源的,不予通过安全核准。从事煤炭生产建设的企业必须有煤矿相关专业和实践经历的管理团队。冲击地压、高瓦斯、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或极复杂的矿井必须分别配备防冲、通防、防治水工作的专职副总工程师,严重冲击地压矿井必须配备防冲副矿长,严禁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防冲的副矿长在其他煤矿兼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鼓励专业化的安全管理团队以托管、入股等方式管理小煤矿,提高小煤矿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建立煤炭安全生产信用报告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承诺和安全生产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信用评价机制,落实煤矿向县级政府承诺超层越界开采自行关闭和煤矿实际控制人、法人代表、矿长安全同责制度。 二、加强矿井通风瓦斯防治 (四)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完善,各用风地点风量、风速符合规定。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不稳定、无风微风作业、使用风帘、风帐等不可靠通风设施的矿井,一律停产停工整改。新建高瓦斯矿井、煤层容易自燃矿井及有热害的矿井应当采用分区式通风或者对角式通风,初期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的只能布置一个采区生产,投产验收后要按规定启动通风系统改造,否则一律停产停工整改。 (五)矿井反风系统及设施必须完善可靠,每年按规定开展反风演练。矿井、采区、工作面反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矿井,一律停产整改。 (六)高瓦斯、瓦斯涌出量较大的低瓦斯矿井必须先抽后采,抽采达标。采、掘工作面风排瓦斯量分别超过5立方米/分钟、3立方米/分钟的矿井,一律停产停工整改。 (七)加强瓦斯超前治理。全面取缔“高位瓦斯抽放巷”瓦斯抽采工艺,积极推广应用地面钻井、井下千米钻机等先进瓦斯抽采技术工艺有效预抽煤层瓦斯,到2020年底前未取缔“高位瓦斯抽放巷”的矿井,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矿产资源开发“保生态治污染”行动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矿产资源开发“保生态治污染”行动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6.09.28 •【字号】陕环发〔2016〕42号 •【施行日期】2016.09.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矿产资源开发“保生态治污染”行动 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陕环发〔2016〕4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韩城市人民政府,神木县、府谷县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印发的《陕西省矿产资源开发保发展、治粗放,保安全、治隐患,保生态、治污染行动计划(2016-2020)》(陕政发〔2016〕5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陕西省矿产资源开发“保生态治污染”行动方案(2016-2020年)》,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

彻执行。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9月28日 陕西省矿产资源开发“保生态治污染”行动方案(2016-2020 年) 为切实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协调发展,全面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按照《陕西省矿产资源开发保发展治粗放保安全治隐患保生态治污染行动计划(2016-2020)》(陕政发〔2016〕5号)部署要求,结合我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省级督察、市县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依法实施矿山环境综合整治,严厉打击滥采乱挖乱建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促进矿山企业绿色发展,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有效解决矿山生态环境污染问题。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保生态,治污染”专项行动,到2020年底,矿山企业全面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生态环境全面改善,粉尘、废水等污染得到有效治理;尾矿和废渣得到有效处置,利用率达60%以上,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率达到80%;全省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沙化土地封禁区、水源保护区、居民集中生活区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内矿山企业逐步依法退出;对不符合环保审批,造成严重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存在严重环境安全隐患且不具备整改条件的或治理不到位,达不到环境整治要求的矿山企业,一律依法予以关闭;秦岭北麓、渭北“旱腰带”

煤田地质勘查中问题及改进方法

煤田地质勘查中问题及改进方法 摘要: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战略等重大思想的情况下,我国能源体系依然立足于煤炭资源,这严重制约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的正常发展,尽管我国的能源结构仍在不断优化,但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至关重要作用的还有煤矿地质调查和科学研究。煤田地勘是煤炭资源开发的中心环节,其结果好坏直接影响煤炭资源质量。同时,煤炭也是国家工业能源领域的重头戏,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开展煤田地勘研究意义重大。 关键字:煤田;地质勘查;问题;改进方法 1煤田地质勘探问题 1.1地质“三边”工作弱化 通过实地考察发现,大多数煤矿资源都处于比较复杂的地理环境中,给煤田的开采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这就需要开采单位在进行煤矿开采施工之前,不断地以实际的情况为依据,对施工技术和施工方案展开不断的审查并加以改进,不能完全遵循原有的施工方案。“三边”工作流程为各单位所关注,但在煤矿生产实践中,有关部门对“三边”工作流程的认识却不够深入。要认真研究勘查过程中的有关地质资料,不断改进和完善施工中使用的勘查技术和勘查方案,确保勘查成果科学有效,使“三边”工作发挥最大效益。“三边”工作的薄弱,不但造成了地质调查成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的缺失,而且还会使调查工作的具体环节产生问题,从而给以后的采掘工作造成不利的影响。 1.2有关技术员的文化程度不高 从当前的形势来看,在我国社会的诸多产业中,煤炭的勘探难度相对较大。由于许多工作人员缺乏工作经验,煤田地质勘探工作强度大,许多专业技术人员不习惯到工地上班,通常在服务条件好、福利待遇高的事业单位工作。煤炭公司工人多为大学刚毕业的年轻人,但相当一部分是社会新人,素质不高,导致施工

煤矿水文地质勘探现状及新的勘探技术探讨

煤矿水文地质勘探现状及新的勘探技术 探讨 摘要: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煤矿企业发展不断加快,在煤矿地质勘查中, 经常会遇到地下水位上升、地下水位不规则变化等情况,对煤矿实际开采安全带 来诸多不利影响,要高度重视煤矿水文地质勘查工作,结合实际采用有效勘查方法,全面细致地把握煤矿水文地质情况,并为后续采矿安全作业奠定良好的基础。 关键词:煤矿;水文地质勘探;措施 引言 随着煤炭采掘的不断深入,开采难度越来越大。在地下工作面采掘作业中, 煤矿水害时有发生,成为威胁煤矿生产的安全隐患之一。鉴于煤矿生产环境的复 杂性,必须高度重视煤矿地质防治水工作。 1全新煤矿水文地质勘探技术 1.1流量测井技术 我国在开展煤矿地质勘察作业时,引入了流量测井技术,获取矿区水文地质 信息。流量测井技术要求操作人员做好开孔作业,全方位开展水流测量工作,保 证勘察作业的有效性。通常情况下,钻孔施工会形成竖向水流,因此在应用流量 测井技术时,应当划分隔水区、含水区。全面研究分析岩石数据,确保勘察、测 量工作的有效性。流量测井技术能够发挥出自身稳定性、便利性的优势,全面提 升勘察水平,使其不受到传统工作模式限制。通过现代测井技术,获取水文地质 数据信息。 1.2水文地质测绘技术

煤矿水文地质勘查中,对测绘技术进行运用,需要按照一定比例尺要求对测 绘范围内的水文地质现象进行观察测量和描述记录,实际工作中要将注意力放在 地形地貌、含水层分布和地下水情况上面,通过对所获得的地层厚度分布、地表 水位置、富水性情况等数据信息进行分析,形成地质测绘图件,进而有效分析地 下水的形成与运动规律,指导后续煤矿开采工作。 1.3水文地质钻探技术 简单来说就是运用钻机设备从地表向地下钻进成孔获得地下水文地质资料的 过程,实际工作中可以采取以探为主、探采结合的打井办法,对含水层的构造、 层次、岩性、水量、水质等水文参数进行深入探查与分析,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 有力的信息支持。 1.4地质物探技术 煤矿水文地质勘查中,对物探技术进行运用,就是根据各种岩石间的密度、 磁性、电性等区别,采用先进探测仪器了解煤矿水文地质具体情况的过程,实际 工作中可以从含水量、磁性等方面入手,采用电阻率、电磁波、声波等多种方法 进行判别,以更为准确的查明水文地质情况。 2煤矿水文地质勘探现状 2.1水文地质资料缺乏 开展煤矿地质防治水工作首先要全面掌握矿井地质条件,了解周边矿井充水源、水害分布、积水量等环境信息。从近几年的水害事故来看,矿区防范工作有 所疏漏,水文地质资料不够完善,没有从整体上掌握工作面的水文地质信息,主 要表现为以下几点:(1)前期水文地质调研工作规范性较差,未结合工作面的 地质特征制定防治水方案;(2)绘制的充水性图完善度不高,部分图纸对矿区 水文地质信息记录不够全面,防治水措施编制过程中缺乏关键数据信息;(3) 水文地质资料缺乏标记特殊地貌的位置、范围、积排水量、水情变化等关键信息,导致后续开采作业必须通过打眼钻孔的方式寻找安全方位,影响采掘进度。 2.2勘探专业人员稀缺

2018-2019-煤炭地质勘探收费标准-word范文模板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煤炭地质勘探收费标准 篇一:地质勘探收费标准 地质勘探收费标准如下: 1,工程勘察收费=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 2,工程勘 察收费基准价=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工程勘察技术工作收费。 3,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实物工作量×附加调整系数 4 工程勘察技术工作收费=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技术工作收费比例。 工程勘察收费是指勘察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订 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 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收取的费用。 篇二:地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地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5.1 技术工作 水文地质勘察技术工作费 规范》; 2.利用已有勘察资料提出勘察报告的只收取技术工作费,技术工作费的计费 基数为所利用勘察资料的实物工作收费额。 5.2 水文地质测绘 水文地质测绘实物工作收 5.3 模拟计算、遥感判释 模拟计算实物工作收费基价表表5.3-1 5.4 水文地质钻探

水文地质钻探实物工作收费基价按所钻探地层分层计算,计算公式如下:水文地质钻探实物工作收费基价=130(元/米)×自然进尺(米)×岩土类别系数×孔深系数×孔径系数 水文地质钻探复杂程度表表5.4-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水文地质钻探岩土类别系数表表 水文地质钻探孔深孔径系数表表 5.5 现场测试与取样 现场测试与取样实物工作收费 5.6 洗井、固井与旧井处理 洗井与固井实物工作收费基 旧井处理实物工作收费基 篇三:《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第三章工程地质勘察 索引 第一节工程地质测绘第二节钻探第三节现场测试第四节技术工作费第五节复杂场地勘察 第一节工程地质测绘 搜集与研究区域地质资料,实地测绘勘察场地及附近地层的岩性、地质构造、第四纪地质、地貌、自然地质现象、不良地质现象等,测量地质点的位置、高程;绘制工程地质图、素描图、地质剖面图;对典型地质现象拍相,采取标本等。 一、工作内容 二、复杂程度分类 表24

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规范GB50465-2019若干问题说明word精品文档12页

《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规范》(GB50465-2019) 若干问题说明 矿区总体规划是一项系统工程。它是一定时期国家政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和生产技术的集成,应用于矿区总体规划。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是矿区内煤炭勘查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依据。矿区总体规划规范对矿区规划起着指导的作用。 鉴于总体规划规范的重要性,是煤炭工业第一个作为国家标准的矿区总体规划规范,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勘察设计委员会决定直接主持编制,由设计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并且组织了煤矿设计系统各方面有丰富经验的专家进行规范的起草和审查,其中有8个全国设计大师参加。每个阶段除了多方征求意见、大会审查以外,并且多次各专业小会研讨,对一些关键问题,请国家发改委和国土资源部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进行审查指导。规范编制于2019年4月成立编制组,到2019年12月完成报批搞上报国家建设部。 几十年来,在煤矿设计规范中对矿区总体设计都有明确的规定,原《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设计规范》是1994年由原煤炭工业部颁布实施的(MT5006-94)。这次新制订总体规范(GB50465-2019)分以下几个问题说明: 一、制订新的“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规范”的原因 原总体规范于1994年发布实施,十几年来,一些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概括起来有几个方面的变化。 1、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煤炭工业高速发展,因此,有关的政策根据形势发展有所调整。和总体规划直接有关的文件从2019年到2019年“煤炭产业政策”出台,就有六个。必须根据国家的政策制订总体规范。 2、作为规划基础的资源勘查有了新的国家标准与国际接轨。(三维形式——地质、经济、可研)。

2019年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doc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 一、井工煤矿 1. 安全设施设计必备条件 1)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2)已取得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项目核准(审批)的批复文件;3)已取得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划定井田范围批复文件或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4)已取得经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评审备案的相应级别的井田勘查报告;5)安全预评价报告。 2. 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设专用回风井。 3. 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当井田一翼走向较长时,设计应规定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4.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或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必须砌碹或锚喷。 5. 矿井必须设置有供给压缩空气设施的避灾硐室或压风自救系统,空气压缩机必须设置在地面。 6. 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

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编制开采设计,经专家论证或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评价后,将其(附专家论证报告或评价报告)报请集团公司或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报煤矿安全机构备案。 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1)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m的; 2)采放比大于1:3的; 3)采区和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 4)煤层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 5)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丁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 6)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 8. 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高瓦斯矿井、煤层易自燃的矿井及有热害的矿井,应采取分区式或对角式通风。 9. 进、出风井井口标高差在150m以上或进、出风井井口标高相同但井深在400m以上时,应计算矿井自然风压。 10. 矿井设计的负(正)压,不应超过2940Pa;在矿井设计的后期可适当加大,但不应超过3920Pa。 11. 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一条专用回风巷;

2019方山金晖凯川煤业公司兼并重组整合矿井地质报告.doc

第一章概况 第一节目的任务 一、目的任务 经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晋煤重组办发[2009]10号《关于吕梁市方山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的批复》批准,由山西金晖煤焦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为主体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山西凯川煤业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为山西方山金晖凯川煤业有限公司。2009年11月26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为该矿换发了C1400002009111220045101号《采矿许可证》,批准开采2-5号煤层,井田面积3.621km2,生产规模为90万t/a。 兼并重组后,将副立井井筒扩大后,矿井仍利用原生产系统,联合开采3、5号煤层。 为满足矿井提升生产能力设计建设需要,山西方山金晖凯川煤业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编制《山西方山金晖凯川煤业有限公司兼并重组整合矿井地质报告》。主要任务: 1.详细查明井田地层、构造,评价井田的构造复杂程度; 2.详细查明可采煤层层位和厚度、结构及可采性等; 3.详细查明可采煤层的煤类、煤质特征及其变化情况,并评价煤的工业利用方向; 4.详细查明井田水文地质条件,评价矿井充水因素,预算矿井涌水量,预测开采过程发生突水的可能性及地段,评述开采

后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条件的可能变化,评价矿井水的利用可能性及途径。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5. 详细研究可采煤层顶底板的工程地质特征、煤层瓦斯、煤的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性及地温变化等开采技术条件,并做出相应的评价; 6. 查明井田采(古)空区积水、积气及火区情况; 7. 估算井田内可采煤层资源/储量估算。 我公司接受委托后,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广泛搜集以往地质资料和矿井地质资料,实地调查,补充钻探,对资料综合分析研究,依据《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等标准,按照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晋煤规发[2010]177号文件《山西省兼并重组整合矿井地质报告编制提纲》要求,编制了本报告。 二、报告编制依据 报告编制的依据主要有: 1. 晋煤重组办发[2009]10号《关于吕梁市方山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的批复》; 2. 2009年11月26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换发的C1400002009111220045101号《采矿许可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 4. 《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9.9.21); 5.《中国煤炭分类》(GB5751-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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