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规定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分析

关于在规定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分析
关于在规定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分析

关于在规定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分析

我国法律对外汇的交易规定了具体的交易场所和方式。如违反则会触犯相关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汇类犯罪进行了司法解释。本文拟对在规定外汇交易场所之外交易外汇的行为进行分析。该行为的具体规定主要有两条:

(1)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定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采取双罚制的原则,即除对单位处以罚金外,还要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处罚。

一、个人在规定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

个人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规定。

我国目前还不能实行人民币与外币的完全自由兑换,只是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这是由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外汇将在一定时期处于短缺的情况所决定的。因此,外汇市场还不能够做到完全放开,外汇交易必须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有限制地进行。为了有效地预防、遏制金融风险和危机,国家对外汇实行必要的控制和管理,公民个人使用外汇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到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

外汇交易技术面分析

外汇交易技术面分析 技术分析研究以往价格和交易量数据, 进而预测未来的价格走向. 此类型分析侧重于图表与公式的构成, 以捕获主要和次要的趋势, 并通过估测市场周期长短, 识别买入 / 卖出机会. 根据您选择的时间跨度, 您可以使用日内(每5 分钟, 每15分钟, 每小时)技术分析, 也可使用每周或每月技术分析. 和技术面分析和基本面分析的不同点是技术面忽略基本面的因素并且只应用在市场价格变化的基础上. 基本面往往只能提供长期外汇价格变动的预测, 外汇技术面分析已成为交易和分析短期价格变动的基础, 也应用于设定盈利和损失位置. 外汇技术面分析往往有许多外汇技术面绘图特徽和数据区间所组成. 每个特徽可以注解和捕获市场的变动. 道琼斯理论 这一技术分析中最古老的理论认为, 价格能够全面反映所有现存信息, 可供参与者(交易商, 分析家, 组合资产管理者, 外汇市场策略家及投资者)掌握的知识已在标价行为中被折算. 由不可预知事件引起的货币波动, 比如神的旨意, 都将被包含在整体趋势中. 技术分析旨在研究价格行为, 从而做出关于未来走向的结论. 主要围绕股票市场平均线发展而来的道琼斯理论认为, 价格可演释为包括三种幅度类型的波状--主导, 辅助和次要. 相关时间周期从小于3周至大于1 年不等. 此理论还可说明反驰模式. 反驰模式是趋势减缓移动速度所经历的正常阶段, 这样的反驰模式等级是33%, 50%和66%. 斐波纳契反驰现象 这是一种广为使用, 基于自然和人为现象所产生的数字比率的反驰现象组. 此现象被用于判断价格与其潜在趋势间的反弹或回溯幅度大小. 最重要的反驰现象等级是38. 2%, 50%和61. 8%. 埃利奥特氏波 埃利奥特派学者以固定波状模式将价格走向分类. 这些模式能够表示未来的指标与逆转. 与趋势同向移动的波被称为推动波, 而与趋势反向移动的波被称为修正波. 埃利奥特氏波理论分别将推动波和修正波分为 5 种和3种主要走向. 这8种走向组成一个完整的波周期. 时间跨度可从15分钟至数十年不等.

【中国大案实录】直击全国最大非法买卖外汇案

直击全国最大非法买卖外汇案 5月20日,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历时两年、涉及韩国和国内威海、青岛、烟台、沈阳等近十个地市的“11?14”非法买卖外汇案做出一审判决。 至此,从2001年11月威海市公安局调查取证,到2002年5月28日最后一个犯罪嫌疑人林道明被依法逮捕,这起涉案金额达23539139美元、涉案嫌疑人达50余人的非法跨境外汇买卖案,终告尘埃落定。该案的审判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这个案子是迄今为止全国最大的一起非法外汇买卖案。” A 庞大的倒汇网络 2001年11月14日,中国银行威海市环翠区支行。 上午时分,一名年近四十的男子骑着摩托车带着一个二十几岁的女孩风风火火赶来。这名男子就是赵盛宣。女孩名叫林倩,怀里抱着一个鼓鼓的皮包。 皮包里装的,是整整22万美元现钞。 这次,林倩是要按照父亲林道明的交代,将22万美元现钞全部汇往青岛。同时,林还将从赵盛宣手里接来购买美元要付的人民币。 按照事先谈妥的价格,林倩以8.19元人民币兑换1美元的价格和赵成交。而在前一天晚上,林倩的父亲林道明已经和青岛方面谈拢,以8.24元人民币兑1美元的价格全部抛出。如此,从拿到美元到两个小时后抛出,转手间1.1万元人民币的利润即告得手。 但发财心切的赵、林二人不知,威海市公安干警早已在此恭候多时。由此,一张蛛丝密结的犯罪网络被层层揭开。 赵盛宣,在经营土特产店的时候,经常接触韩国人。这些客人有时会提出以美元支付。赵欣然同意,然后自己再将美元在黑市兑换成人民币。赵发现,这是一条更为便捷的发财路。 2000年7月,赵和远在韩国的赵珍商量更“大”的规划,姐弟俩一拍即合。从2001年上半年开始,赵珍专门负责在韩国买进美元,并组织韩国的带工进出威海。 与此同时,赵盛宣在威海乃至周边地区也逐渐发展起庞大的买汇网络。2001年年初,赵认识了倒汇已久的林道明和林倩父女。认识林的同时,赵又间接联系上了另一个“倒民”———日东商行的老板唐毅东。 在有了稳定的卖汇渠道之后,2001年6月开始,赵氏姐弟的胃口和胆量也越来越大,开始大规模倒卖美元。为了增加在威海私下买卖外汇的网点,2001年6月,赵珍委托弟弟赵盛宣注册了威海珊东工艺品店。该店的实际经营者,是赵珍做“带工”时认识的一名叫延永钦的男子。延是韩国人,之前以帮别人带美元为业。从此,延永钦结束了自己的“带工”生活,在威海专门配合赵氏姐弟做外汇买卖。 至此,一张倒汇网络基本织成。每次赵珍托带工带进的美元,基本上都由林、唐、延等三人转手卖给别人。而从最开始的一次四五万美元到后来的一次几十万美元,赵氏姐弟的倒卖数额也越来越大,范围亦延及威海、青岛、烟台、沈阳、延吉等近十个地市。 B 银行的“疏漏” “11?14”案发后,鉴于其他几十个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尚不确凿,威海市公安局决定对赵、林二人予以取保候审,并联合山东省公安厅及沈阳等地公安局部署了完善的监控网络。 不久,赵、林二人即重操旧业,其非法倒汇网络也越来越明朗。每次船期的前一天,赵珍都会分别给赵盛宣、林道明、唐毅东、延永钦和郑海玉等几个人通电话,获知他们每家所需的美元数额,并告诉他们取汇的地点。然后,赵珍将国内汇到其仁川账户上的韩币取出,

信贷共学之15个外管局处罚案例教你如何做好外汇业务合规!

15个外管局处罚案例教你如何做好外汇业务合规!2016-09-22 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银行外汇业务违规案例的通报 汇综发〔2016〕103号 2015年以来,受国内外多种因素影响,外汇收支形势发生较大变化,外汇局针对防风险、促平衡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家银行高度重视、积极配合,为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2015年开展的多次流出项下专项检查情况看,部分银行仍存在一些违规问题,这些问题反映出: 一是银行未能全面准确了解和把握外汇管理政策,一些银行忽视了创新与合规的关系,为创新业务而不顾外汇管理法规的监管要求,逾越了合法合规的底线,没有承担起维护经济金融稳定的责任。 二是内控管理不到位。一些银行未能根据外汇局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及时制定、更新内控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一些银行虽然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内控制度,但在执行环节出了问题,业务操作规程把关不严,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三是考核机制不切实际。部分银行一味追求业绩和利润,重经营绩效考核,轻合规风险管理,导致一些银行员工为了完成相应的考核指标而背离外汇管理政策,甚至协助配合、引导企业违规操作,最终走上违法违规的道路。

四是未能严格落实“展业三原则”的各项要求。部分银行在外汇业务办理过程中,没有对合同真实性、条款合理性、贸易规律性、要素一致性等方面进行尽职审查,没有把真实性审核职责落到实处。 五是缺乏教育监督。有些银行对于员工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教育不重视,对员工的思想动态、异常行为不关注,在违法行为发生后,没有对风险隐患进行排查,也没有具体的整改措施,只对相关责任人“一开了之”。导致相关案件屡禁不止,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各家银行应结合此次通报的案例(见附件),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强化内部管控,增强合法合规经营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严格履行真实性审核责任,切实防范跨境资金异常和违规流出风险。 附件: 银行外汇业务违规案例 案例1: 2014年8月,外汇局上海市分局联合上海市公安机关破获的XX公司虚假转口贸易案,被公安部列入2014年全国十大经济要案之一。 该公司注册资本仅100万元人民币,在两年多的时间内,凭要素不全、存在明显瑕疵的伪造凭证,办理了超过4亿美元的转口贸易。A银行管辖支行,B银行管辖支行等7家银行在为这样明显可疑的客户办理业务当中,未能履行真实性审核。最终该公司被发现伪造提单125份,对外付汇91笔,案值2.18亿美元,法定代表人王某以逃汇罪入狱。据查,A银行管辖支行1名客户经理在获悉有关部门调查该公司后,打电话向王某通风报信;在王某感到情况不妙准备金盆洗手时,B银行管辖支行员工为招揽业务,置法规于不顾,竟然提出可以帮王某代刻公章、由其代办全套虚假转口贸易业务的主意。 案例2: 2014年12月,浙江省外汇局联合浙江省公安机关破获的涉案金额高达4100亿元人民币的“9.16”特大地下钱庄案中,共发现5家银行的13名员工参与经营。

非法外汇买卖的规定

非法买卖外汇的法律规定 非法外汇交易是指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进行外汇交易即为非法外汇交易;包括: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或者倒买倒卖外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条款内容含义和适用原则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条例》第四十五条所述“数额较大”,是指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金额为等值1000美元及其以上,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金额为等值5万美元及其以上。 3、《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 (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

外汇风险防范 案例

实验三:外汇风险防范 一、实验内容 分析以下案例,写出分析思路与结论。 案例1 (1)利用人民币远期结售汇业务规避汇率风险 某年9月20日,广东一企业出口一批货物,预计3个月后即12月20日,收入2 000万美元。若银行9月20日开报的3个月远期美元对人民币双边价为8.3649~8.4068,该企业同银行签订了人民币远期结售汇合同。试分析该企业避免外汇汇率风险的结果。而如果12月20日市场汇率变为8.2649~8.3068,若不做远期结售汇,该企业的损益情况又会是怎样? (2)利用期权交易规避汇率风险 一美国制造商购买日本某企业商品,货款为24亿日元,双方约定3个月后以日元支付。如果签订进出口合同时的期权价格为200 000$,协议价格为$1=JP ¥240;同时,3个月的远期汇率为$1=JP¥240。则该美国企业有两种选择:一是用外汇期权交易规避汇率风险;二是用远期外汇交易规避汇率风险。 假设3个月后市场汇率将出现下列三种情况,试分析该美国企业分别采用这两种交易方式在三种情况下的损益情况,并比较这两种交易方式的特点。 日元升值,3个月后现汇汇率为$1=JP¥220; 日元稳定不变,3个月后现汇汇率仍为$1=JP¥240; 日元贬值,3个月后现汇汇率为$1=JP¥260。 案例2 2009年下半年,人民币升值的压力逐渐增大,不少企业已做了相应的准备。但即便如此,汇率依然成为出口企业为之困扰的难题之一。 最近,一服装公司的经理比较头痛:公司准备向美国出口一批服装。双方将在2010年1月1日签订合同,约定以美元支付总额为500万美元的货款,结算日期为2010年7月1日。目前,汇率为1美元兑人民币6.85元。 由于美元一直贬值,公司结汇后的人民币收入可能会明显减少,如何回避美元贬值所导致的外汇风险呢?如果选用避险工具后,美元却升值了,又如何处理呢? 银行介绍,目前的汇率风险回避工具包括远期、掉期、期权、掉期期权以及它们的组合。具体的使用,要看企业使用外汇的实际状况。 结合该服装公司的情况,银行设计了二种方案。 1.用远期外汇交易锁定汇率,即在7月1日以实现约定的价格(1美元兑人民币6.80元)结汇。这样就回避了汇率变动可能带来的风险,到时候该企业可以用6.80的汇率换回3400万人民币。 2.企业买入一笔看跌美元期权。期权的标的是美元兑人民币,执行价为6.85,期限是6个月,名义本金为500万美元。按照目前报价,看跌期权的期权费是3

外汇市场中欧元美元的汇率分析

外汇市场中欧元/美元的汇率分析 上周外汇市场回顾:欧元/美元大幅收跌,收取一中阴线,外汇汇价于前期高位再度受阻回落,一波三折的经济数据,美国再度暗示退出QE打算,多家央行联手降息,G7会议上日本再度成功过关,风险事件层出不穷,引发汇率大幅波动。5月6日至5月10日,当周欧元/美元汇率:开盘1.3119,周内最高1.3194,最低1.2935,收盘于1.2992,周内下跌127点,上下波幅达259点。 周一欧洲央行行长德拉基重申考虑采取更多行动,对负利率政策持开放立场,这是他在降息之后第二次提到关于负利率的问题,周四的时候,欧央行魏德曼也在讲话中表示,“必须注意实际利率为负利率的风险”。种种迹象表明,如果经济基本面迟迟得不到改善,欧元区负利率时代将为期不远。而本周各主要欧元区国家将公布大量重磅数据,其中包括德国,欧洲第一季度GDP数据,CPI数据,德国经济景气指数等等,经济数据的公布将进一步指引汇率本周的走向;另一方面,美国就业数据持续改善,抵消了增长放缓担忧,提升美国经济前景预期,反观全球经济,增长依然萎靡不振,主要央行再度加码宽松政策,欧央行,澳储行,韩国央行等接连降息,再加上“货币战争”硝烟渐浓,纽储行直接干预汇市,瑞典央行放弃不干预政策进行口头威胁,这些因素都可能激励投资者抛售非美买进美元,中短期内美元或有望继续走强,非美则面临进一步下行的风险;上周美指大幅走强,与此前公布的强劲非农数据以及上周的初请失业金人数有直接关系,而事实上,美元的全线走强的直接原因是由于美元/日元强势突破100所带动的,而强劲经济数据则为后期的走强提供直接支撑,总体上来说,目前的美强欧弱的局面已经奠定;美国国债日内遭遇抛售,10年期国债收益率周五大幅上涨8基点至1.89%,近期强劲的就业数据再度引发投资者对美联储提前撤出QE的猜测,在债券市场过去数年的牛市中,美联储三轮量化宽松可谓功不可没,此外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PIMCO (全球最大债券型基金) 掌门人格罗斯对债券牛市已经结束的评论更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刺激投资者进一步卖出长期国债。 经济数据方面,上周公布的意大利3月工业生产年率∶-5.2%前值∶-3.8%预估值∶-3.9%;意大利3月工业生产月率∶-0.8%前值∶-0.8%预估值∶-0.2%;德国3月贸易帐(未季调)∶188亿欧元前值∶168亿欧元预估值∶175亿欧元;西班牙拍卖11.62亿欧元2026年到期国债,最大收益率4.354%,前值5.569%;西班牙拍卖15.49亿欧元2018年到期国债,最大收益率2.807%,前值3.286%;西班牙拍卖18.63亿欧元2016年到期国债,最大收益率2.268%,前值2.810%;德国3月工业生产年率∶-2.5%前值∶-1.8%预估值∶-3.8%。 欧元技术分析,欧元/美元继上周冲高回落之后,外汇汇价本周持续走低,目前有跌穿均线密集区域进一步下行的迹象,中短期内或将面临较大下行压力;MACD 指标双线死叉持续走低,绿色能量柱徘徊于零轴附近;OSC指标双线徘徊于零轴附近运行,双线指标死叉走平;布林带开始走平,汇价由中轨走低至下轨运行。

试论《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试论《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面对日益猖獗的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等外汇犯罪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得不再次祭起特别刑法这一“法宝”,于1998年12月29日通过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1997年刑法典的修订过程中,许多学者鉴于特别刑法频繁出现,刑法典被架空、被虚置的现象,纷纷提出构建一部系统、完善的刑法典的强烈期盼。事实上,创建一部统一的刑法典也始终为立法机关所孜孜追求。1997年刑法典颁行后,学者们都为这部统一刑法典的面世而欢呼雀跃。然而,仅仅一年之后,这部刑法典的统一性便再次受到单行刑法的冲击。记得有学者曾为1979年刑法典实施的第二年立法机关便开始以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形式对其进行修改补充,而大发感慨:“一部刑法,在它实施第二年就开始被修改、补充,这诚然是这部刑法的不幸,但又何尝不是社会之不幸呢?”①令人难以设想的是,1997的刑法典竟然又遭遇了同样的不幸! 当然,从另一角度说,刑法典的统一性是相对的,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社会转型的进一步加快,犯罪形态肯定会有新的变化。为此,刑法典颁行以后,不能说刑事立法就此完结,可以一劳永逸。在可以预见的时间内,刑法典又会滞后。在这种情况下,又需要创制新的刑法规范,对刑法典加以修改补充,这也是刑事立法发展规律使然。从这层意义上讲,《决定》的出台亦可谓有其必然性了。 下面本文即对《决定》的有关问题逐一予以阐述,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决定》出台的立法背景 我国1979年刑法典并未涉及外汇犯罪,但鉴于其后实践中严重破坏外汇管理制度的逃汇、套汇案件频发之境况,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9条便增设了逃汇、套汇罪。在刑法典的修订过程中,随着外汇储备的增加,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1994年初,我国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时,对中资经常项目下外汇收入尚实行强制结汇制度;1997年始则允许年进口总额和注册资本达到一定规模,财务状况良好的中资开设外汇帐户,实行限额结汇制度。这说明政府是逐渐放宽对外汇的管制的。在这种背景下,又考虑到在外汇准许自由兑换的国家套汇交易被视为一种正当的外汇交易方式,而人民币可自由兑换正是我国外汇体制改革的目标,基此立法者似乎便认为套汇行为社会危害性已然降低,从而在1997年的刑法典中只规定了

外汇违规案例参考

外汇违规案例 近年来,伴随着国内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五个转变”的推进,外管局通过简政放权,逐步清理外汇法规,近几年已陆续废止了700多个外汇文件,进而逐步从规则性监管向原则性监管转变。然而,简政放权加“展业三原则”的要求,表面上看虽然便利了银企双方的业务办理,节省了企业的“脚底成本”,但实际上却是对银行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从法规层面来看,越来越多外汇业务的办理,银行可在满足“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的基础上自行决定单据要求,一方面是单据上的简化,另一方面是对客户及业务的把控,如何在单据与展业之间找到一个平衡,始终是银行外汇业务合规的难点。以下将通过梳理外管局公布的外汇违规案例,分析其违规点所在,并引以为戒,避免类似违规事件再度发生。 一、转口贸易违规案例 转口贸易一般是指企业作为贸易中间商,与两个境外交易商分别签订进、出口合同,完成货物买卖、赚取买卖差价的行为。转口贸易通常又可分为提单转卖、境内仓单专卖和境外仓单专卖等多种形式。因为在整个转口贸易的环节中,资金流通过境内的贸易中间商进行流转,形成了资金的“一收一付”,但货物流却未通过境内流转,从而造成外管局无法像传统的货物贸易那样,通过匹配货物流(海关报关数据)与资金流(外管局国际收支申报系统)来对境内的进出口企业进行“总量核查”。对银行来说,对于转口贸易的真实性审核难点在于无法从报关数据上判断其贸易背景真实性,因此需要鉴别企业提交的货权凭证是否真实有效,在整个转口贸易过程中是否切实实现了货权转移。 现实中也确实存在通过“离岸转手买卖”等渠道,构造虚假贸易、套取境内外的利差,或者涉嫌利用贸易渠道向境外转移资金的情况发生。因此监管部门对于转口贸易的态度也始终是“严防虚假贸易”,经常将转口贸易与分拆购付汇、地下钱庄等非法外汇交易行为相提并论。人行与外管局每年都会就“转口贸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大量的专项核查和检查。今年以来,为了防止资本外逃,监管部门对于转口贸易的容忍度也越来越低。2016年4月,外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规范货物贸易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管理,再次明确“银行为企业办理离岸转手买卖收支业务时,应逐笔审核合同、发票、真实有效的运输单据、提单仓单等货权凭证,

外汇市场分析法三大流派

外汇市场分析法:三大流派 现在市场上形形色色的各种分析方法总结起来可以归类为三大流派:数量分析、基本面分析和技术分析(这三大流派的排名不分先后)。 关于这三大流派孰优孰劣的争论已经持续了近百年,三方各持一词,百年争论下来也没有争出个结果来。 学数量分析的一直嘲笑基本面分析和技术分析太过主观,在奥克兰大学教数量分析的教授在课堂上就公然宣称基本面分析和技术分析为垃圾,而一些金融市场中的精英却宣称:“金融投资是一门艺术,而不是一门科学。”彼得。林奇就认为,妳在金融市场上需要的全部数学知识是妳上小学四年级就学会了的。 当然,基本面分析和技术分析这两个流派也并非铁板一块,这两个流派就经常互相指责对方本末倒置。其实,存在于这个世界上任何事物都有它存在的价值和道理。 这三大流派分庭抗礼近百年,也有它各自不可忽视的价值。在这篇文章里,笔者就来点评一下这三大流派: 第一,数量分析。 数量分析就是通过各种数学模型来分析预测一个金融商品在未来会达到什么价位。更准确的说,数量分析的宗旨是分析出冒多大的风险要得到多大的回报才算是合理,通过数学模型来让风险和收益成正比。由此可见,数量分析所追求的目标是保本保值,而不是获得多大的收益。因此,数量分析被许多跨国集团和国际基金广泛使用。大家在这里要注意的是这些跨国集团和国际基金使用数量分析不是为了追求收益,而是为了保值。举个例子,如果新西兰的一家国际贸易公司卖产品给一家美国公司,三个月后将有10万美元到这家新西兰公司的帐上。按照当前的汇率10万美元可以换到15万纽币,但是在这三个月之内,纽币可能会升值,这样一来三个月后10万美元将无法换到同等数目的纽币。为了避免这个风险,这家新西兰公司将通过买卖期权、期货等金融商品来缩定汇率,使得不管未来三个月内汇率怎么波动都能够换到15万纽币。至于,是否纽币会出现贬值,能否在三个月后换到更多的纽币,这一点根本不在考虑范围之内。 第二,基本面分析。 任何价格的波动都有其内在的原因,基本面分析就是希望能够通过掌握内在的原因来估算出当前某一金融商品的价值,这个商品当前的价格是否合理,并且预测未来的价格走向。可以说基本面分析就是一种“由里及外”、宏观的分析方法。这种分析方法是各国政府的“御用”分析方法,各国政府就是通过基本面分析来进行经济宏观调整的。不过这种分析方法不适用于散户投资者。一方面是因为各种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工作量太大,另一方面,散户投资者也没办法保证他所收集资料的正确性和真实性。不仅如此,而且基本面分析是一个宏观的分析,分析出的结果动辙就是n年之后怎么怎么样。例如,妳通过基本面分析出来纽币已经被高沽,按照理论是应该可以沽空的,但是大家别忘记,基本面分析没有告诉妳纽币会被高沽到什么程度,什么时候会跌。更何况高沽之后还能再被高沽,汇价涨了之后还能再涨,并且还会维持相当一段时间。妳是否有足够的资金来抗住汇价的波动,条件是否允许妳等待这么长的一

非法经营罪经典案例:非法经营外汇3.7亿,本网首席律师刘平凡律师出具辩护词

非法经营外汇3.7亿,本网首席律师刘平凡律师出具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接受陈某亲属的委托,指派刘平凡律师、程先华律师依法参与陈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的刑事诉讼活动。根据律师多次会见及阅卷了解的案情情况及审查证据链情况,并查询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今天的庭审调查质证,对于陈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我们没有异议。但客观地分析陈某在本案当中的地位和作用,我们认为:陈某具有从犯情节、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情节、偶犯、初犯情节等众多应予从轻处罚的情节,同时考虑主犯黄某在逃导致本案部分证据不足的情节等,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各情节并对陈某予以从轻处罚! 一、本案的主犯是黄某和林某,陈某在本案当中处于从犯的地位和起着辅助的作用。 (一)地位上:林某是外汇的买家,黄某是外汇的卖家,黄某、林某在共同犯罪当中处于主导性地位,陈某从属两主犯,处于次要性地位。 1、本案外汇的买家是上海林某,其不但向上海葛某购买外汇,而且向香港黄某购买外汇。律师认为:林某的非法需求,才是本案犯罪发生的根源。对此,林某的自我供述和陈某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这一点。 林某讯问笔录供述:“经我仔细考虑,因急需国外投资或者支付货款时,我会向黄某购买过美元现汇和日元现汇…我向葛某购买美元现汇,遇到葛某的外汇资金不够时,我会向黄某购买外汇…”(诉讼证据卷二,P29)。陈某的供述也证实是林某向黄某购买外汇。对此,律师认为:正是买方林某的非法外汇需求,才导致黄某和陈某非法经营行为的持续进行,买方对于本案的发生需要承担主要的责任。 2、外汇的卖家是香港黄某,黄某是决定外汇买卖能否成功的关键人物和关键一环。对此,林某的供述和陈某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这一点。

1998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14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公布施行) 为了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外汇管理秩序,对刑法作如下补充修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二)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三)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 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

准件等凭证和单据,并用于骗购外汇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明知用于骗购外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的,以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国家机关的其他公文、证件、印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将刑法第一百九十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个人客户违规结汇业务的案例

个人客户违规结汇业务的案例 一、案例展现 网点柜员办理一笔个人外汇买卖结汇交易,金额为5万美元。调阅相关凭证影像发现:该笔业务附件只有结汇通知书,通知书显示年度累计结汇金额已达10万美元,结汇资金属性为“旅游”,本次结汇金额5万美元。网点核查答复:客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登记申请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在外管系统以非居民购买境内资产(商品房下)结汇备案。该笔业务被评定为风险事件。 二、案例分析 (一)监管风险。依据《个人外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境内外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原则,个人结、售汇年度总额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最新政策为准;年度总额内的结、售汇业务,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直接办理;超过年度总额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境外个人办理的旅游购物贸易方式的结汇,需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本案中,客户单笔已超5万美元且本年度已结汇超10万美元,超额结汇未见超额结汇所需的资料证明,存在外汇监管风险。 (二)操作风险。该笔业务所附结汇通知书注明结汇属性为“旅游”,实际为购买商品房。柜员受理业务时,一是未能与客户沟通,了解客户结汇的真实意图;二是不了解外汇业务相关管理办法或制度,未留存客户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导致风险事件的发生。 三、案例启示 (一)加强业务培训。网点应加强外汇业务培训,使柜员熟练掌握外汇业务流程及相关规章制度,减少因对制度规定不了解而引发的风险事件。 (二)加强履职管理。网点现场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对重要事项、重要业务、重要风险点事中风险防控,有效控制风险隐患。

我国外汇市场发展历程与现状分析

我国外汇市场发展历程与现状分析1 宋颖杰潘晓逸胡焱斌 摘要:外汇市场是一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外汇市场是一个以银行间市场为核心的外汇交易体系,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其经历了外汇调剂市场阶段、银行间市场初级阶段、银行间市场发展阶段三个阶段,目前正处于人民币国际化背景下的发展新阶段。经过数十年建设,我国外汇市场已取得明显进步,但由于监管较严的历史原因,仍面临着包括市场化程度有待提高、交易机制不灵活、市场主体类型单一、对外开放程度偏低等在内的多种问题。为适应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抓住人民币国际化的历史机遇,现须厘清发展思路,抓住发展重点和核心目标,在把握金融稳定的前提下,结合宏观政策布局,对外汇市场进行针对性发展。 关键词:外汇市场银行间市场发展历程现状 一、引言 外汇市场是外汇交易、兑换等外汇业务开展的场所。作为一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外汇市场的作用包括为国际经济往来提供支付和清算、为外汇头寸提供套期保值,同时投资者也可在市场上进行以套利、投机等为目的的交易。此外,外汇市场也是央行进行汇率调控、执行汇率政策的主要场所。 目前,我国外汇市场上的交易主体包括央行、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其对应的交易目的分别是央行外汇干预、银行外汇结算、企业结售汇、个人用汇及外汇投资。其中,外汇投资交易所占的比重非常小,这些交易往往通过银行创设的相关外汇产品及外汇经纪公司实现,而绝大部分为银行外汇结算和企业结售汇。由此可知,我国外汇市场的定位,是为建立于实体经济真实需求基础上的外汇交易提供交易场所。 不考虑央行外汇干预,我国外汇市场可分层为零售市场和银行间市场。零售市场是指银行与企业之间的结售汇市场;银行间市场是指基于结售汇业务的、在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间展开交易的市场,银行的外汇头寸需适时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以满足监管当局的要求。具体结构如图1所示。 相比零售市场,银行间市场更为重要,其扮演着我国外汇市场的核心角色。银行间市场是连接国内与国际金融市场的纽带,在调节外汇供求关系、形成市场汇率方面起着重要作用。1994年,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成立,作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属事业单位,其承担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具体组织者和运行者的责任。其牵头构建了一个较为完整的会员制外汇交易市场体系,对参与者实行强制性的集中交易模式,即银行间的外汇交易必须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进行,不允许进行场外交易。 1宋颖杰(14210680204),金融硕士(在职)上海班; 潘晓逸(14210680203),金融硕士(在职)上海班; 胡焱斌(14210680205),金融硕士(在职)昆山班。

公安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醒:远离非法的网络炒汇活动

北京等地近来出现了一些以外汇、投资信息咨询为名,诱骗国内投资者从事互联网境外炒汇活动的公司,网络炒汇活动呈扩大之势。为此,公安部、国家外汇管理局特地提醒社会公众,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外汇交易,远离非法的网络炒汇活动。 记者2006年2月27日从公安部了解到,现在有些公司通过外汇咨询、讲座和朋友介绍等方式招揽客户,向客户提供通过互联网连接境外合作公司开展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的平台,并代办保证金收付。其具体交易过程是:客户初次申请开设交易账户时,将一定数额的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存入网络炒汇公司工作人员指定的个人储蓄账户。网络炒汇公司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与客户签订书面合约,然后向客户提供网上炒汇账号和密码。客户凭此在互联网上买卖外汇,并向该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手续费。据一些投资者反映,参与这种网上炒汇活动,不仅没有得到利益,反而遭受了严重损失。 根据有关文件,凡未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且未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金融机构、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他机构擅自开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属于违法行为;客户(单位和个人)委托未经批准登记的机构进行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无论以外币或人民币作保证金也属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的双方不受法律保护。此外,199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上述公司为客户提供网上炒汇交易平台,由工作人员代收保证金,诱使客户进行外汇按金交易,并收取手续费的非法经营行为,公安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9.16地下钱庄专案告破抓捕303人 涉案4100亿

9.16地下钱庄专案告破抓捕303人涉案4100亿 9.16地下钱庄专案告破:抓捕303人涉案4100亿 【曝光】涉案4100亿!地下钱庄竟变贪腐赃款“洗白”工具 300多警员参战,全国多地同步抓捕, 涉案金额4100亿元汇兑型地下钱庄庞大网络曝光 编导:刘雅馨侯珍玛景延 导读: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伴随着国内外经贸、人员往来以及跨境资金流动的活跃,我国部分地区的地下钱庄又开始暗流涌动。据公安部发布的最新数据,从2015年的4月到11月,全国已经破获地下钱庄转移赃款的案件170多起,涉案的金额是数千亿元。从破获的案件来看,地下钱庄涉案金额是越来越大,交易手段则更加隐蔽,已经成为许多犯罪活动转移赃款的重要通道。 300多警员参战,全国多地同步抓捕,打击地下钱庄行动声势浩大、收效显著。 2014年12月15号,浙江省展开了一场抓捕行动,这次抓捕行动可谓是声势浩大,调用了金华市公安局以及义乌、兰溪、婺城等下属地区的大批警员,共计340多名警员参战,

警员分成不同抓捕组,分别按时到达目标地点,统一等待抓捕的命令。 上午十点刚过,指挥员当即下达了抓捕命令。就在抓获犯罪嫌疑人赵某的同时,在浙江、广东、广西、新疆等7个省份的抓捕组也同步展开了行动。在现场,警方封存了30 多台电脑,查扣了100多张用于转账的信用卡,100多枚公司印章,以及大量用于转账的银行U盾。 警方在犯罪嫌疑人的办公场所查扣了100多枚公司印章、大量用于转账的银行U盾。 涉案金额4100亿元、交易对手14000余,全国范围内涉案金额最大的汇兑型地下钱庄网络曝光。 2014年12月15号,“9.16”专案成功告破,共打掉地下钱庄犯罪团伙8个,抓获犯罪嫌疑人303人,捣毁犯罪窝点26个,涉案金额高达4100亿元。 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张辉:9.16案件,是目前全国范围内涉案人数最多,涉案金额最大的汇兑型地下钱庄案件。 4100亿元涉案金额的背后,是一张组织严密的网。 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局副局长严肖军:应该说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公司化运作非法买卖外汇的团伙,他手下有20余名员工,

银行外汇业务违规案例学习

银行外汇业务违规案例学习近期,我们部门共同学习了汇综发【2017】33号文,对于其中的银行外汇业务违规案例进行了讨论和总结。 文件中涉及的违规案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银行办理售汇业务时,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存在问题,与事实不符或存在伪造情况。如2015年8月10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在企业提交伪造的到期还款通知书,申请材料存在瑕疵,售汇资金划转去向与申请用途不符的情况下,为异地企业办理大额售汇业务。 第二、货物贸易项下,企业办理汇出汇款时提供的资料存在问题、或者缺少资料。如,2015年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营业务为淮安某公司办理预付货款业务,存在发票与合同中的交易对手不一致、实际预付金额与约定预付金额不一致,以及未满足预付货款约定条件等问题。又如2016年1月至6月,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上海分行在上海某公司进口合同涉及境外交易对手共13家,但合同绝大部分境外交易对手签字为同一人签署;合同关于协议有效期的约定中英文不一致;实际预付款超过合同总价;进口合同均为同一版本且总价一致。 第三、服务贸易项下对外付汇,企业未提供“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如2015年8月至9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背景东四支行未按规定审核“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为背景两家公司办理股息红利付款和借款利息付款。

第四、分拆情况。2015年8月1日至9月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分行及辖内支行为境内居民违规办理个人个人分拆购付汇业务,共41笔,均为5万美元或近5万美元,且汇往境外同一人。又如天津银行滨海分行为某企业服务贸易项下涉外收入业务46笔且金额类似。 第五、办理出口押汇业务时,企业提供虚假单证。2015年2月至4月。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在企业提供虚假单证情况下,办理了出口押汇业务10笔,金额合计4800万美元。 第六、为B类企业超额办理外汇支付业务。2015年9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在未查询企业货物贸易分类情况下,为B类企业超额办理外汇支付业务。 以上这些外汇业务违规案例,都是我们国际业务柜面经常能遇到的业务。出现这些违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第一、银行业务员不熟悉外管文件要求。以上这些案例主要违反了以下外管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二、银行业务员未履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职责。对于企业提供

外汇市场优势和特点分析

外汇市场优势和特点分析 外汇市场的优势与特点 一、外汇市场的优势 简而言之:汇市相比股市,有如下优势: 1、时间优势:股市按固定时间段操作,每天就只有那么几个小时。而汇市是全球联动,24小时操作。大大地方便了各类人群。 2、双向优势:股市只能单向操作,买涨不能买跌,即涨盈跌亏。而汇市可双向操作,买涨买跌皆可盈利。 3、盈利空间巨大的优势:股市每天充其量涨跌10%就给你涨停板或跌停板了。而汇市每天的涨跌量高达几百点甚至几千点,而且没有限制。 4、以小博大的杠杆优势:股市上只能是有多少钱买多少股,而汇市上则实行保证金加杠杆放大的操作模式,客户可以用少量的资金进行大手笔操作。即将客户的小资金按一定的杠杆比例放大,最大可以按1:400的比例放大,放大部分的资金由银行垫出。这样就为客户节省了大量资金,做到了以小博大。据统计,美国有三分一的亿万富翁都是从事外汇投资成功的。比如:索罗斯,巴非特等人就是炒汇成功最精典的传奇人物,在世界首富排名榜上,名列前茅。

5、风险可掌控的优势: 股市是T+1操作模式,即你今天买的股票,无论涨跌,你当天都不能平仓出售,干着急。而外汇是T+0模式,你随时买,也可以随时卖。如果你发现下单的方向反了,可以立即平仓或反向,去抓住盈利的方向。这样就可以把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几美金或几十美金的损失而已。 6、模拟盘的优势:股市上不管你懂不懂炒股,一开始客户就必须投入资金才能炒作,风险很大;而汇市则不同,客户不必投入资金就可以开始炒作。这是因为汇市为客户提供了模拟盘操作,让客户学习与实习。注意:模拟盘与真实盘完全同步,数据完全一样。唯一不同的是模拟盘使用的是模拟美金而已。待客户彻底掌握了操作技巧并能够盈利后,才投入资金进行真实盘操作。 7、中国投资者的优势:外汇交易对中国投资者最有利,外汇交易的黄金时间是下午3点到6点(欧洲的上午时段),晚上8点到12点(欧洲的下午时段和美洲的上午时段)。这期间是欧洲和美洲市场的白天,也是市场交易最活跃、汇率变动最大的时候,这个时间段中国人都赶上了,对中国投资者,尤其是上班族的人均有充裕的时间投入到外汇交易中来。 8、其它优势: A、操作简便:只需一台电脑,在家里就可以轻松愉快地操作。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

附件2: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总则 第一章基本含义第一条【制定目的】为防范银行外汇业务合规风险,推动银行同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外汇管理规定,统一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标准,完善真实性审核,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在《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公约》框架下制定《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第二条【总体框架】《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包括总则和各项外汇业务展业规范。总则是银行在办理外汇业务中需自律遵守的一般要求。各项外汇业务展业规范是银行在办理各项具体外汇业务中需自律遵守的特别要求。第三条【展业原则内涵及外延】展业原则是指银行为客户办理外汇业务时,需遵循的“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审查”原则,包括采取有效措施调查客户背景、尽职审查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慎办理外汇业务。第四条【“了解客户”含义】“了解客户”是指银行在与客户建立外汇业务关系或为其办理外汇业务时,使用可靠的、独立来源的文件、数据或信息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与核实,对客户背景开展尽职调查,按照风险等级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了解业务”含义】“了解业务”是指银行从客户或者第三方取得相关业务的交易性质、目的等信息,必要时获取

主要交易对手方、交易环节以及资金来源及去向等方面的信息,以判断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第六条【“尽职审查”含义】“尽职审查”是指银行在与客户建立初始业务关系时及在业务关系存续中,采取措施对客户办理的所有交易进行审查并形成整体判断,以确保交易的真实性与合规性。第七条【展业基本要求】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应坚持围绕真实性、合规性、审慎性的层层递进逻辑开展尽职审查,切实贯彻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要求。银行不得因业务经营指标压力降低尽职审查标准,也不得因自身在外汇业务中风险敞口较低而未尽真实性审核责任。第八条【展业实施环节】银行履行展业原则,应贯穿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环节。包括事前客户背景调查,事中业务审核,事后持续监控、信息资料留存及报告等。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第九条【一般要求】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应充分了解客户身份及其背景,确保客户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并作为业务合规性、真实性审核的重要依据。银行应结合自身客户风险评级、风险控制等制度,建立可用于各类外汇业务的客户信息档案并及时更新。第十条【客户身份识别】银行应严格按照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及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审查申请办理业务的 客户身份是否真实,必要时也可对客户的交易对手、交易实际受益人、相关关联方的身份进行识别。第十一条【客户背景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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