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档案年龄最新规定

干部档案年龄最新规定

近期,中国的干部年龄限制再次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据了解,最新的规定是,干部任职的年龄上限调整为60岁,下

限则保持为35岁。这一新规定的出台,旨在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升干部队伍质量,进一步推动干部队伍的激励机制和培养机制的改革。

干部是党和人民事业的中流砥柱,他们的能力、水平和素质直接关系着党和国家事业的成败。然而,在干部队伍中,一些老龄干部留任过多,导致了不少问题的出现。一方面,一些老干部身体健康状况下降,工作能力不如从前,影响了工作效率和质量;另一方面,年轻有为的干部往往因为老干部留任过多而无法得到更好的成长空间和提升机会,导致干部队伍结构不合理,年轻干部发展不充分。

因此,调整干部任职年龄限制是必要的。首先,将年龄上限调整为60岁,可以合理安置那些经验丰富但工作能力下降的老

干部。这样,他们可以在一定时期内继续发挥自己的经验和智慧,给予新一代干部指导和支持,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同时,为老干部退休提供了更好的安全保障和福利待遇,使他们能够养老有保障,体面过晚年。

其次,将年龄下限保持为35岁,有助于保持干部队伍的年轻

化和活力。年轻干部具有朝气蓬勃、积极向上的特点,他们更加适应新时代的工作要求,能够充分发挥创新和创造的能力,推动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通过保持年轻干部的入职机会和成长空间,可以更好地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和干劲,担起更多的

责任和使命。

此外,该规定的出台也是对干部选拔和培养机制的改革的一次创新尝试。国家对干部的培养和选拔越来越重视年龄和年轻干部的重要性,并且逐步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评定标准和选拔机制。这样做,不仅能够保证年轻干部人选的素质和能力,也能够为干部队伍的后续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和基础。

总而言之,干部年龄限制的最新规定是针对现实问题的一次重要改革。通过调整干部任职的年龄上限和下限,能够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升干部队伍质量,促进干部队伍的激励机制和培养机制的改革。这对于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和长远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利于培养更多优秀年轻干部,推动党的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干部档案年龄最新规定

干部档案年龄最新规定 近期,中国的干部年龄限制再次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据了解,最新的规定是,干部任职的年龄上限调整为60岁,下 限则保持为35岁。这一新规定的出台,旨在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升干部队伍质量,进一步推动干部队伍的激励机制和培养机制的改革。 干部是党和人民事业的中流砥柱,他们的能力、水平和素质直接关系着党和国家事业的成败。然而,在干部队伍中,一些老龄干部留任过多,导致了不少问题的出现。一方面,一些老干部身体健康状况下降,工作能力不如从前,影响了工作效率和质量;另一方面,年轻有为的干部往往因为老干部留任过多而无法得到更好的成长空间和提升机会,导致干部队伍结构不合理,年轻干部发展不充分。 因此,调整干部任职年龄限制是必要的。首先,将年龄上限调整为60岁,可以合理安置那些经验丰富但工作能力下降的老 干部。这样,他们可以在一定时期内继续发挥自己的经验和智慧,给予新一代干部指导和支持,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同时,为老干部退休提供了更好的安全保障和福利待遇,使他们能够养老有保障,体面过晚年。 其次,将年龄下限保持为35岁,有助于保持干部队伍的年轻 化和活力。年轻干部具有朝气蓬勃、积极向上的特点,他们更加适应新时代的工作要求,能够充分发挥创新和创造的能力,推动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通过保持年轻干部的入职机会和成长空间,可以更好地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和干劲,担起更多的

责任和使命。 此外,该规定的出台也是对干部选拔和培养机制的改革的一次创新尝试。国家对干部的培养和选拔越来越重视年龄和年轻干部的重要性,并且逐步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评定标准和选拔机制。这样做,不仅能够保证年轻干部人选的素质和能力,也能够为干部队伍的后续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和基础。 总而言之,干部年龄限制的最新规定是针对现实问题的一次重要改革。通过调整干部任职的年龄上限和下限,能够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升干部队伍质量,促进干部队伍的激励机制和培养机制的改革。这对于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和长远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利于培养更多优秀年轻干部,推动党的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JIEK MA on December 15th, 2012.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干部人事档案,更好地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依据……等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人事档案是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系统内干部人事档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人事处负责机关以及其余所属事业单位班子成员的人事档案集中统一管理,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 第六条所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负责本单位除领导班子成员以外人员的人事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其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人事处的检查指导。 第七条人事处和各所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须配备1至2名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 第八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职责: (一)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二)收集、整理干部职务、工资的变动材料。 (三)办理干部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

(四)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的情况。 (五)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六)定期向档案馆(室)移交死亡干部的人事档案。 (七)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第九条干部人事档案分为正本和副本,副本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干部人事档案正本由历史地、全面地反映干部情况的材料构成,内容及其分类: 第一类履历材料; 第二类自传材料; 第三类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第四类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考绩、审批材料); 第五类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和依据材料,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 第六类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七类奖励材料(包括科学技术和业务奖励、英雄模范先进事迹); 第八类处分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 第九类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第十类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 第十条干部人事档案副本是干部人事档案正本主要材料的复制件。干部人事档案副本的具体内容,由正本中以下主要材料的复制件(或重复件)构成: 第一类的近期履历材料; 第三类的主要鉴定、干部考核材料; 第四类的学历、学位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材料;

三龄两历一身份认定标准和原则

“三龄两历一身份”中的“三龄”是指干部的年龄,工龄、党龄,“两历”是指干部的学历、经历(工作和任职经历),“身份”是指是否是干部身份。 (一)出生日期的审核认定: 1、更改出生日期的情况。干部的年龄(出生日期)的更改,凡未经组织确认的视为擅自更改,更改后的出生日期不予承认。2、出生日期前后记载不一致的情况。根据组通字[2006]41 号文件规定,原则上以干部材料中本人最先填写(表格或出生日期部分明确要求本人填写或有本人签名)的出生日期为审核依据进行审核确认(注:一般常见的最早形成材料是中学生学籍表、入团志愿书、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登记表等),或以调查后新收集的早于现有档案材料、并可归档的本人所填写材料中的出生日期或原始户口底账、登记卡片、出生证等为依据,按程序报批后确认(建国前出生的,以当地解放后的原始户口底账等记载的出14生日期为依据)。3、出生日期存在农历、公历的情况。中组部颁发《干部履历表》以来,明确要求出生日期一律按公历填写,因此干部出生日期不再进行农历与公历换算。过去已经换算的,干部档案中最早材料中有古历或农历记载的,予以承认;档案中最早材料或其他原始材料无古历或农历记载,后期材料中又填写古历或农历的不予承认。4、对干部因上学、入团、入党、入伍、招工等不够法定,而将干部人事档案早期材料记载的年龄填大,后根据形成时间更早的户籍档案材料已改回的,按照公平公正原则,须根据干部上学、入团、入党、入伍、招工时填大的年龄进行认定,不得重复得利。对干部因入伍、招工等超过年龄,而将干部人事档案早期材料记载的年龄填小的,组织人事部门须派专人到公安、教育等部门调查核实,全面取证,严格按照组织认定程序做出认定。凡确认改小年龄的,一律恢复其实际年龄,防止继续得利。5、出生日期有涂改的情况。最早原始材料中的出生日

2023年干部档案管理规定

2023年干部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干部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党员干部思想政治教育和选拔任用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干部档案是对干部个人履历、工作表现、考核评价等情况进行记录和保存的档案。 第三条干部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档案的真实、完整和保密。 第四条干部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行电子档案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共享。 第五条干部档案管理工作应当纳入党委、纪委、组织部门的日常工作和领导责任范围。 第六条干部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体系,配备专业人员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七条干部档案管理工作应当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紧密结合,加强监督和约束。 第二章干部档案的建立和归档 第八条干部的个人履历档案是干部档案的基本组成部分,应当记录干部的个人基本信息、学历、工作经历、党派关系等情况。

第九条干部档案的归档分为电子归档和实物归档两种方式,电子归档应当是优先选择的方式。 第十条干部档案的建立和归档应当及时进行,确保干部的每一次重要履历变动都能及时记录和归档。 第十一条干部档案的建立和归档应当按照一人一档的原则进行,确保档案的独立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干部档案的归档应当按照年度进行,每年都应当对干部档案进行一次归档,确保档案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干部档案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三条干部档案管理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十四条干部档案管理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确保档案数据的安全和备份。 第十五条干部档案管理应当加强保密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存储、使用和传递,保护干部个人隐私和机密信息。 第十六条干部档案管理应当保证档案的查阅权和复制权,对于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当提供便捷的档案查询和复制服务。 第十七条干部档案管理应当注意档案的整理和修复工作,对于已经损毁或者残缺的档案应当及时进行修复和修缮。 第十八条干部档案管理应当设置定期审查和更新的机制,对于干部的任职、考核、评价等情况进行记录和更新。 第四章干部档案的利用和保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干部人事档案的具体管理和干部档案工作的领导与指导,仍以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为主,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干部档案工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干部工作服务,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根据党的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干部档案是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干部档案工作,是党和国家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它是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选贤举能,知人善任,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 第四条干部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由干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在干部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干部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章体制、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干部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县以上(含县)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中统一管理;县以下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实行由县委组织部集中管理,或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等单位相对集中管理。不具备保管条件或档案很少的单位,其干部档案由上一级单位管理。干部档案被纳入综合档案室

人事档案审核方法【精选文档】

人事档案审核方法 干部的基本信息,是干部历史的记录,是考察了解干部和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因此,做好干部档案审核工作非常重要。 干部档案审核的一般方法是:先依据最新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和《干部履历表》,作为现在工作中使用的干部相关信息,再到涉及该信息的材料中反查核对,比照最新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和《干部履历表》的信息是否与材料的记载一致,不一致要做好记录并作核实处理,差缺的材料要进行补充。 一般应重点审核干部的“三龄两历一身份”和家庭情况等信息。“三龄"即干部的出生日期、入党时间和参加工作时间,“两历”即干部的学历学位和工作经历,“一身份”即干部身份。具体审核方法如下: 一、出生日期 (一)认定依据 出生日期的认定以档案中最早形成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最早形成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有涂改的,要查找相关材料(原始户籍材料和亲属材料)予以印证。 (二)审核要点 重点审核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出生日期记载是否与档案中最早形成材料记载的时间一致. 出生日期记载前后是否一致的界定:

1。若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出生日期记载与档案中最早形成材料的记载时间一致,且大部分主要材料均一致,则该档案的出生日期不存在问题; 2。若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出生日期记载与档案中最早形成材料记载的日期不一致,且无相应的认定材料或有认定材 料但没有更早于档案中最早形成材料记载出生日期的相关材料(档案材料或原始户籍材料)作依据,该档案中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等材料的出生日期存在问题,须进行相应记录及整改。 (三)审核程序 1。比对信息 首先详细审核档案材料记载的下述三个材料的出生日期,并判断最早形成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和其他主要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是否一致。 (1)最早形成材料记载出生日期; 注:根据档案目录中材料形成时间,常见的最早形成材料是中学毕业生登记表、入学(入伍、招工)政审表、《入团志愿书》、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登记表和体检表等。 (2)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中记载的出生日期; (3)《公务员登记表》、最新《干部履历表》和《军人身份证号登记表》填写的身份证号中记载的出生日期。 2.涉嫌造假 出生日期涉嫌涂改造假主要指涉嫌涂改最早形成材料的出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办法(标准版)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办法 人事档案是“人的管理”的基本信息的主要依据,它既存储了组织人力资源 信息,又是管理的核心“人”的历史和现状的一个真实反映,它真实地记述了 档案人的个人经历、德才表现及发展过程,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就是为大家 提供的:最新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委会系统的人事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好人事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干部、职工档案管理规定,结合管 委会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档案、保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确保人事档案的完整和安全。第二章人事档案管 理范围 第三条劳动人事处负责统一管理管委会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在编干部 职工的人事档案以及所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人事经理、财务经理)的档案;所属企业其他干部职工的人事档

案由各企业人事部门管理。严禁私自保存档案。 第四条干部职工辞职、退职、被辞退、被除名等,其档案原则上转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第五条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的档案,由劳动人事处处长指定专人保管。 第六条干部职工出国不归、失踪、死亡后,其档案由劳动人事处封存。第三章人事档案收集、鉴别和归档 第七条人事档案要注意收集有关干部职工在工作学习中形成的反映其德、能、勤、绩的材料,并及时归档,不断充实档案内容。收集归档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 干部职工调配(复转军人安置)、任免、考察、考核等工作中形成的各类人员登记表(如干部履历表、履历书、职工登记表等)、任免呈报表(包括上报的考察材料等)、鉴定、干部考核登记表、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材料、退(离)休审批表和军队复转军人审批表;

入团年龄涂改

入团年龄涂改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入团年龄涂改 篇一:最新干部出生的认定 最新干部、工人的出生年月 进行认定的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 对干部的出生日期进行认定,是为了维护干部工作的严肃性,同时也是为了在日常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中统一标准,科学管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 干部的出生日期本是客观存在的自然情况,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本来无须认定,但由于各种不同原因,很多地方出现了干部档案“年龄越填越小,学历越填越高”,针对这一现象,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20XX年专门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XX〕41号),明确规定:今后,凡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均不再办理。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组织上要求认定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也就是说:干部年龄的认定,以档案中的原始记载为依据,不能以现身份证和 户口簿上的年龄为依据。若原始档案前后记载不一致的,以“文革”前的“填表”、最早的“填表”、早期的多数“填表”为依据。凡是档案中有两个以上的出生年月或档案中有涂改痕迹的,要慎重审核。档案中出生年月没有阴历记录的,一律按阳历认定;档案中出生年月有涂改痕迹的,按涂改前的出生年月认定;凡因参加工作、入伍、入团、入党等原因将年龄改大,现又提出改小的,不得再进行更改。 对职工出生年月的认定规定,“职工出生年月的认定,实行居民(公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原则上以本人档案中《招工(干)登记表》、《军人入伍登记表》、《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表》等最先记载的时间为准”。社会保险机构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时,针对身份证的出生日期

干部档案管理制度

干部档案管理制度 标题:干部档案管理制度 引言: 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和中坚人物,对干部的选拔、培养、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干部档案管理制度是确保干部队伍的良好素质和队伍建设的重要环节。本文将对干部档案管理制度进行全面论述,以期提高干部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一、干部档案的基本内容 干部档案是对干部个人重要信息的全面记录与管理,其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个人基本资料: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家庭情况等基本信息。 2. 学习和工作经历:记录干部的学历、院校、专业以及工作经历,并可添加学习成绩和工作业绩等方面的评价。 3. 考核和奖惩记录:记录干部在组织中的考核和奖惩情况,包括定期考核、选拔任用、表彰奖励以及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4. 案卷和材料:对干部涉及的重要文件、资料进行归档保存,包括干部提出的申请、汇报、报告、发言稿等。 5. 培训和进修情况:记录干部参加各类培训、进修的内容、时间和成果,以及对个人发展的启示和影响。 二、干部档案的管理流程

干部档案管理流程应按照“建、管、用、存”四个环节进行,并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程序,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档案建立:干部档案的建立是一个全面系统化工程,应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流程进行,确保信息的完整、准确和及时。同时,要加强对干部档案建设工作的监督和考核,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2. 档案管理:干部档案的管理包括档案的归档、整理、保管和查询等工作。档案应按照一定的分类和编目制度进行归档,确保档案的有序和规范。同时,要加强对档案的保管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3. 档案利用:干部档案的利用是为了发挥档案的作用和价值,提高干部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档案应根据需要进行查询、借阅和复制等操作,使其成为干部选拔、培养和评价的重要依据。 4. 档案存储:干部档案的存储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采取物理和电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保存。物理存储要注意环境、温湿度和防火等因素,电子存储要加强数据备份和安全保护,确保档案的长期存储和传承。 三、干部档案管理的原则和要求 干部档案管理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要求,以提高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三龄一历”的认定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三龄一历”的认定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三龄一历”的认定 刘亚 人事档案是组织部门、人事部门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人事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人员社会经历及其德、能、勤、绩等方面数据和信息的~以个人为单位集中起来的~具有一定保存价值和有机联系的原始历史记录[1]。人事档案是一种专门档案~其类型主要有干部档案、工人档案、学生档案、军人档案等四种。此处仅介绍干部档案管理相关问题。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二条指出:干部档案是干部个人经历和社会实践的记录~是干部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情况的反映~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一个重要依据。 [2]。干部档案正本包括履历表、自传、鉴定、考核材料、政治历史问题的审查材料及甄别复查材料、参加中国共产党或共青团的材料、奖惩、任免、退职退休等全面反映一个干部的历史和现实情况的十大类材料。 所谓“三龄一历”即:年龄,出生日期,、党龄,入党时间,、工龄,参加工作时间,和学历学位~是干部档案的重要内容。2005 年12 月~国家召开了第四次干部档 案工作会议~将“三龄一历”纳入干部档案验收重点。2006 年~中组部按照《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检查验收办法》全方位核查干部档案~“三龄一历”相关内容在百分制评分中占到28分~其中学历学位有关内容占8 分~年龄占6 分~党龄占8 分~工龄占4 分[3]。2010 年3 月河北省开展了关于干部人事档案专项核查工作~重点核查“三龄一历”。可见~“三龄一历”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中占据重要地位。 一、难以认定的原因分析

实际工作中~“三龄一历”难以认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可归结为个人 原因和外部原因: 本人原因又有主观故意和外部之分:首先~为自身利益有意歪曲事实~在干部 年轻化的大趋势和私益的驱动下~“年龄报低~党龄、工龄报长~学历报高”,其次~个人在填写时不够认真~带着随意性[4]~造成人事档案中有多项记载~例如在填写年龄时~有时填农历~有时填公历,在填写党龄时~由于时间较长~忘记了具体的日期~大概估一个。外部原因有工作人员的疏忽失误,时间较长、保存失当、字迹不清,请他人代填造成信息不准确等。 二、三龄一历的确认办法 以上诸多原因存在~给三龄一历的审核确认工作~带来了不小的挑战~必须认真查实~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以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严肃性和真实性。 1.年龄,出生日期,的认定。现阶段的在职干部~多于1949年后生人~具有较 规范的干部档案和户籍登记~很少存在年龄记载混乱的问题。《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处、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 号,规定~ 从2006年10月起~不再办理审批更改干部的出生日期问题,对于个别档案记 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的最早记载为依据,此外~公、农历混填的~如未注明~按公历对待。 2.党龄,入党时间,的认定。认定入党时间以干部档案中《入党志愿书》上批准的时间为准。各届党章针对1945 年4 月23 日- 1956 年9 月14 日、1956 年9 月15 日- 1969 年3 月31 日、1969 年4 月1 日- 1977 年8 月11 日、1977 年8 月12 日- 1982 年9 月5 日、1982 年9 月6 日至今共5个不同阶段~明确规定了中共党员的入党时间和预备期。

2021年干部人事档案有关规定

When your heart is tired, take a rest.同学互助一起进步(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干部人事档案有关规定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1、保管干部人事档案,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 2、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3、办理干部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转递和统计。 4、登记干部职务、工资的变动情况。 5、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的情况。 6、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7、调查研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情况,制定规章制度,搞好干部人事档案的业务建设和业务指导。 8、推广、应用干部人事档案现代化管理技术。 9、定期向档案馆(室)移交死亡干部的人事档案。 10、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原则

1、干部人事档案主要是供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任免、调动、政治审查、组织处理、入党、出国、福利待遇、治丧等工作时使用,其他一般不予查阅。干部亲属入党、入团、升学、参军等政审,应由干部本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出据证明材料,调查人不得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编写党史、军史、革命斗争史、地方志和撰写人物传记等,一般不得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可直接向干部本人采访。如该干部已经死亡或因年迈丧失记忆,有病不能口述、书写,可查阅其履历和自传的有关部分。凡因了解干部的入党、入伍时间和与他人案件有密切关系,而该干部已经死亡或因病不能口述和书写,无法直接提供情况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须查阅其人事档案取得证明材料的,要从严掌握,经批准后,只能查阅有关材料。 2、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人事档案。 3、非党领导干部和非组织人事部门不予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因工作需要了解干部的情况时,需经党委(党组)负责人同意后由档案管理部门提供有关情况。 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手续 1、查阅单位必须填写《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按照查阅干部人事档案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凭借调查介绍信和行政介绍信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三龄两历一身份认定标准和原则

三龄两历一身份认定标准和原则 “三龄两历一身份”中的“三龄”是指干部的年龄,工龄、党龄,“两历”是指干部的学历、经历(工作和任职经历),“身份”是指是否是干部身份。 (一)出生日期的审核认定: 1、更改出生日期的情况。干部的年龄(出生日期)的更改,凡未经组织确认的视为擅自更改,更改后的出生日期不予承认。2、出生日期前后记载不一致的情况。根据组通字[2006]41 号文件规定,原则上以干部材料中本人最先填写(表格或出生日期部分明确要求本人填写或有本人签名)的出生日期为审核依据进行审核确认(注:一般常见的最早形成材料是中学生学籍表、入团志愿书、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登记表等),或以调查后新收集的早于现有档案材料、并可归档的本人所填写材料中的出生日期或原始户口底账、登记卡片、出生证等为依据,按程序报批后确认(建国前出生的,以当地解放后的原始户口底账等记载的出14生日期为依据)。3、出生日期存在农历、公历的情况。中组部颁发《干部履历表》以来,明确要求出生日期一律按公历填写,因此干部出生日期不再进行农历与公历换算。过去已经换算的,干部档案中最早材料中有古历或农历记载的,予以承认;档案中最早材料或其他原始材料无古历或农历记载,后期材料中又填写古历或农历的不予承认。4、对干部因上学、入团、入党、入伍、招工等不够法定,而将干部人事档案早期材料记载的年龄填大,后根据形成时间更早的户籍档案材料已改回的,按照公平公正原则,须根据干部上学、入团、入党、入伍、招工时填大的年龄进行认定,不得重复得利。对干部因入伍、招工等超过年龄,而将干部人事档案早期材料记载的年龄填小的,组织人事部门须派专人到公安、教育等部门调查核实,全面取证,严格按照组织认定程序做出认定。凡确认改小年龄的,一律恢复其实际年龄,防止继续得利。5、出生日期有涂改的情况。最早原始材料中的出生日 期有涂改的,涂改内容无效。凡能确认出涂改前出生日期的,可按涂改前的出生日期确认;涂改严重的可根据记载推算上学、参加工作、

三龄两历一身份认定标准和原则

“三龄两历一身份”的政策解析及操作指南 年龄1判断干部出生时间的政策依据? 2006年10月后,判断干部出生时间,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为政策依据。 2006年10月以前,判断干部出生时间,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为政策依据。 2记载干部出生时间的最早形成材料一般都有哪些? 主要包括:第二类:自传 第四类:毕业生登记表 第五类:政审材料 第六类:入团志愿书、申请书 第九类: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登记表 第十类:体检表 3执行干部出生时间管理政策需要把握的原则和标准? 在出生时间问题上,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2006年下发的组通字41号文件,在审核时要对干部的出生时间进行认真核对。确保无误。凡已经组织认定而干部本人又要求更改出生时间的,均不再办理。 总体要求是“原则上不改,造假的纠正”。 4干部的出生时间前后记载不一致的,如何认定? 凡干部身份证认同干部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退(离)休手续时,应会同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按查实的出生日期作为计算年龄和户口登记的依据。查证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对无法查实的应以干部档案会户口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确定干部出生时间不以身份证为依据,而是以户籍档案或本人档案的最早记载为依据。 5如何判断出生时间是否涉嫌造假? 出生时间涉嫌造假两种情况:涉嫌涂改最早形成材料的出生日期 涉嫌伪造虚假的记载出生日期的最早形成材料 判断方法: 1)根据记载推算上学、参加工作、参军入伍、入团入党年龄等是否合理进行判断。 2)根据记载家庭成员年龄推算其年龄是否合理,即对在档案材料记载的相关信息进行互相对比印证。 对真实性存疑的,可视情况将涂改的档案材料送公安机关物证鉴定部门进行鉴定。调取干部早期入学、入团、参加工作的材料与干部出生证明等材料以及干部近亲属档案,进一步调查核实。 6如何判断出生时间认定是否符合政策? 2006年10月前认定的,档案中第5类中须有以下认定材料: 个人申请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三龄一历”的认定

“ “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 三龄一历”的认定 刘亚 人事档案是组织部门、人事部门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人事 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人员社会经历及其德、能、勤、绩 等方面数据和信息的,以个人为单位集中起来的,具有一定保存 价值和有机联系的原始历史记录[1]。人事档案是一种专门档案, 其类型主要有干部档案、工人档案、学生档案、军人档案等四种。 此处仅介绍干部档案管理相关问题。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二条指出:干部档案是干部个人经历 和社会实践的记录,是干部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情况的反 映,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一个重要 依据。 [2]。干部档案正本包括履历表、自传、鉴定、考核材料、政 治历史问题的审查材料及甄别复查材料、参加中国共产党或共青 团的材料、奖惩、任免、退职退休等全面反映一个干部的历史和 现实情况的十大类材料。 所谓“三龄一历”即:年龄(出生日期)、党龄(入党时间)、工龄(参 加工作时间)和学历学位,是干部档案的重要内容。2005 年 12 月,国家召开了第四次干部档案工作会议,将“三龄一历”纳入干 部档案验收重点。2006 年,中组部按照《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 检查验收办法》全方位核查干部档案,三龄一历”相关内容在百分 制评分中占到 28 分,其中学历学位有关内容占 8 分,年龄占 6

“ “ 分,党龄占 8 分,工龄占 4 分[3]。2010 年 3 月河北省开展了关 于干部人事档案专项核查工作,重点核查“三龄一历”。可见,三 龄一历”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中占据重要地位。 一、难以认定的原因分析 实际工作中, “三龄一历”难以认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 要可归结为个人原因和外部原因: 本人原因又有主观故意和外部之分:首先,为自身利益有意 歪曲事实,在干部年轻化的大趋势和私益的驱动下,年龄报低, 党龄、工龄报长,学历报高”;其次,个人在填写时不够认真,带着 随意性[4],造成人事档案中有多项记载,例如在填写年龄时,有 时填农历,有时 填公历;在填写党龄时,由于时间较长,忘记了 具体的日期,大概估一个。外部原因有工作人员的疏忽失误;时 间较长、保存失当、字迹不清;请他人代填造成信息不准确等。 二、三龄一历的确认办法 以上诸多原因存在,给三龄一历的审核确认工作,带来了不 小的挑战,必须认真查实,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以 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严肃性和真实性。 1.年龄(出生日期)的认定。现阶段的在职干部,多于 1949 年 后生人,具有较规范的干部档案和户籍登记,很少存在年龄记载 混乱的问题。《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处、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 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 号)规定,从 2006 年 10 月起,不再办理审批更改干部的出生日期问题;对于个别档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 (1980年4月1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自1980年4月16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干部档案工作,是党的干部工作的一部分。它是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选贤举能,知人善任,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必须不断加强档案的建设工作,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条干部档案是干部个人经历和社会实践的记录,是干部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情况的反映,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一个重要依据。它是党组织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党的干部政策,根据培养、选拔和正确使用干部的需要,将干部的有关材料集中整理而成的, 第三条对干部档案应根据干部管理范围,按照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档案工作人员。 第四条干部档案是党的机密。在管理工作中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卫、保密制度,严密保密,保证干部档案的绝对安全。 第五条干部档案工作的任务: (一)保管干部档案;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档案材料; (三)办理干部档案的查阅、借用和转递;

(四)登记干部职务的变动情况; (五)通过档案熟悉干部,为干部工作提供情况; (六)调查研究档案工作情况,逐步实现干部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七)搞好干部档案的备战工作; (八)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章档案内容及正、副本的划分 第六条各级党组织管理的干部,都应由组织、人事部门建立能够历史地全面地反映一个干部情况的档案。根据工作和备战的需要,中央管理的干部,每人都应建立正本和副本。省、市、自治区以下各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和中央各部委管理的干部,是否需要分建正本和副本,由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各部委自定。 第七条干部档案正本,由全面地反映一个干部的历史和现实情况的材料所构成,包括下列内容: (一)履历表; (二)自转; (三)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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