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二宪法》与现代中国的宪政演进

《八二宪法》与现代中国的宪政演进
《八二宪法》与现代中国的宪政演进

一 回歸與演化:《八二憲法》的共和意蘊

田飛龍(以下簡稱「田」):高老師,2011年我們曾一起以對話形式,分別討論過「政治憲法學」和「辛亥革命」的問題,在學界和社會公共領域產生了一定的反響和回應1。本場對話的主題是「《八二憲法》與現代中國憲政的演進」,這與去年的對話主題是相互關聯的,都涉及到現代中國的憲政立國問題。2012年是一個值得紀念的周期性年份,即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周年和《八二憲法》(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訂三十周年。從1912到1982年這七十年間,中國立憲史進入了革命政黨競爭與憲制結構定型的關鍵期。我們知道,您在國內「政治憲法學」興起的過程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力圖對這一學術潮流中的國家主義(或黨國主義)傾向進行自由主義的制約和重構。您提出「憲制發生學」,而且還從西方早期現代的立國思想與歷史之中辨識出了憲制發生學的三條線索,即「戰爭—革命—憲法」、「財富—財產權—憲法」和「心靈—宗教—憲法」,更在去年關於《清帝遜位詔書》的專題性研究中試圖發現「中國憲制發生學」的演化機理和內在結構2。在我看來,憲制發生學是一種演化論的視角,具有英美經驗主義的傾向。您如何從這種發生學或演化論的角度看待《八二憲法》?有許多人認為《八二憲法》是對《五四憲法》(1954年《憲法》)的一種回歸3,您怎麼看?

高全喜(以下簡稱「高」):在我看來,憲政是現代民族政治成熟的真正標誌,中華民族也不例外。但是,這樣一種成熟過程不是一次制憲權的動用就可以完成的。從演化論的視角來看,這是一個前後連續並時有反覆的歷史過程。現代中國的立憲史顯然也超脫不了上述的憲政演化邏輯。比如《八二憲法》,許多人都認為是對《五四憲法》的一種回歸。但我認為,這種「回歸論」有簡單化的傾向,既沒有洞察到《八二憲法》在精神原則上還可進一步追溯到1949年《共同綱領》《八二憲法》

與現代中國憲政的演進

憲政是現代民族政治成熟的真正標誌,中華民族也不例外。這樣一種成熟過程不是一次制憲權的動用就可以完成的。從演化論的視角來看,這是一個前後連續並時有反覆的歷史過程。現代中國的立憲史顯然也超脫不了上述的憲政演化邏輯。

二十一世紀雙月刊 2012年6月號 總第一三一期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或1912年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更無法有效解釋改革時代的四個憲法修正案(1988、1993、1999、2004)中所呈現的「新憲法精神」。在我看來,四個修正案所「回歸」的並非《五四憲法》,而是更遠距離的1912年《臨時約法》和更寬歷史脈絡中的共和主脈。如果沒有精神原則上更遠程的回歸,《八二憲法》就很難開放出充分的政治空間來容納新的憲政元素。田:確實,我們今天需要將《八二憲法》放在更遠程的回歸譜系上,超脫局限於特定時代的認知,這樣一種「大回歸論」才能夠與現代中國憲政的演化論更加契合。否則,如果僅僅是回歸到《五四憲法》,則現代中國憲政與法統的歷史就存在絕然的斷裂。高:其實這~主要是對新中國憲政過程的觀察,其共和憲政的演化還需要在理論解釋上實現從「小回歸論」到「大回歸論」的調整。如果沿?中華民國的憲政與法統演進的路徑去看就清晰多了。儘管我在關於《清帝遜位詔書》的專題性研究中批評了孫中山的革命激進主義,但對於他的憲政階段論還是積極評價的。所謂的「軍政—訓政—憲政」不正是一種現代中國憲政的演化論嗎?這是政治家與立法者的深邃眼光,包含?歷史洞察與實踐理性,而不是職業法學家受限於專業口徑的眼光。我們今天還屢有憲政學者提出諸如「革命—改革—憲政」之類的階段論,主張中國在告別革命之後需要進一步從「改革憲法」走向「憲政憲法」,或者從「訓政初期」加緊走向「訓政中期」4,這在某種意義上不還是在孫中山奠定的憲政理論框架內進行理論重述與實踐運用嗎?更關鍵的是,演化邏輯適應了改革內在的經驗主義邏輯。田:在演化論視角之下,現代中國法統的連續性就很好解釋了。在我看來,演

化史觀是一種保守史觀和改良史觀,這也是您在關於《清帝遜位詔書》的專題性研究中?力強調的。憲政理論,無論是自由主義版本的,還是共和主義版本的,如果沒有一種「保守改良主義」的歷史觀作為觀念性基礎,就可能導致忽左忽右的歷史震蕩,這是我們不願意看到的。

高:把我的憲政演化論與保守改良主義歷史觀進行勾連,是有意義的。對於《八二憲法》,我認為既有的研究主要是在三個層面上展開,有所貢獻但也存在顯著的不足:第一,憲法史層面,這一層面的研究局限於新中國憲法史,缺乏對《八二憲法》所根植的現代中國立憲史整體脈絡的理論梳理,也就無法對《八二憲法》進行「大歷史」的定位,更不可能涉及歷史觀的積極反思;第二,憲法解釋層面,這一層面的研究主要是對具體憲法條文與制度的研究,這種研究很重要,也是憲法學的基本功,但目前階段基本沒有用武之地,因為中國還處於憲政轉型期,沒有設立憲法法院,憲法的核心問題是政治結構的成熟而非具體條文的司法適用;第三,比較憲法層面,這一層面的研究可以廓清我們對世界憲今天還屢有憲政學者

提出諸如「革命—改

革—憲政」之類的階

段論,主張中國在告

別革命之後需要進一

步從「改革憲法」走向

「憲政憲法」,或者從

「訓政初期」加緊走向

「訓政中期」

,這在某

種意義上不還是在孫

中山奠定的憲政理論

框架內進行理論重述

與實踐運用嗎?

政格局與態勢的認知,但存在偏離中國自身憲制結構、將比較憲法學結論錯置為憲法普遍原理的缺陷。因此,我認為《八二憲法》在理論研究上除了上述層面之外,還應該開闢出「政治憲法學」的維度,對現代中國憲政的發生機理、歷史過程與演進規律進行研究,訴諸歷史和思想的雙重解釋系統。

田:您對憲制發生學的思想史重構和對《清帝遜位詔書》的專題研究,具有典範性。說起現代中國憲政的演化,我忽然想起了「政協」。我覺得現代中國憲政發展錯失過兩次絕佳的歷史機會:一是孫中山和袁世凱共同締造中華民國那一次,二是抗戰後的「舊政協」那一次。

高:很對。孫袁分裂標誌?民國憲政的破產,表明了政治精英無法尋找到進行政治妥協與權力安頓的適當憲制框架。1946年那一次差一點就成了,「政協」作為一種具有憲制包容性的制度機制,曾經一度成為中國憲政轉型的關鍵:一方面超脫了1931年《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中關於民國憲政的「地方自治論」,另一方面創造性地將包括國共兩黨在內的中國主要政治力量納入其中,並產生了作為新憲法基礎的政協決議案。1946年的「舊政協」並非後來的新中國憲法中的作為參政議政機構的協商性團體,而是作為民國憲政轉型之制度性中樞的獨特機制,具有準制憲會議的性質。雖然1946年「舊政協」的憲政努力最終被「槍杆子~出政權」的力量邏輯所打破,不過,「舊政協」的歷史經驗仍然值得重視。我覺得1946至1949年的中國歷史包含?兩個層面的G事:一是以「力」為中心的革命與戰爭史G事;二是以「理」為中心的政治協商與憲政演化的G事。中國大陸的正統史觀將「舊政協」處理成鬥爭歷史的一部分,而非憲政歷史的一部分,這是有問題的。

二 憲法序言與歷史>事

田:「理」與「力」,這是中國歷史進步的觀念力量與物質力量,其實二者之間有?很緊密的邏輯聯繫。說到歷史G事,其實《八二憲法》是高度重視歷史G事的,這主要體現在它的序言中。不少憲法學者認為憲法序言僅具有政治宣示意義,沒有規範效力,這是法學規範主義擴展到憲法解釋上產生的一種學理性偏見。憲法不是普通的部門法,而是政治法,因此不能以普通的法學規範主義視角予以簡單化處理,更不能以是否可以被法院適用作為認知憲法條款效力的唯一口徑。我們守護的不是孤立的「理想條款」,而是作為民族整體政治生命的「憲法」。

《八二憲法》序言長達1,800多字,對中國文明和近現代史採取了革命史觀的G事模式,並在其中插入了具有規範效力的「四項基本原則」,構成中國憲法文本中獨特的合法性論證模式和「政治憲法結構」(下詳)。既有的法學研究由於存

1946至1949年的中國歷史包含ˉ兩個層面的3事:一是以「力」為中心的革命與戰爭史3事;二是以「理」為中心的政治協商與憲政演化的3事。中國大陸的正統史觀將「舊政協」處理成鬥爭歷史的一部分,而非憲政歷史的一部分,這是有問題的。

在上述方法論和理論視角的局限,輕易地將《八二憲法》中非常關鍵的序言予以「

非文本化」,這其實也不符合文本主義的本意。更進一步,對《八二憲法》文本的不同裁剪方案可能恰恰反映了解釋者自身來自比較憲法而非中國憲法上的「理想憲法」圖景。回到序言本身,這也不是中國憲法的獨創,而是來自社會主義憲法傳統。為何社會主義憲法文本會呈現這樣的狀況呢?憲法主要是作為「經」存在,為何還要將「史」編織進來呢?高:從政治憲法學的角度來看,序言肯定是有效力的,而且甚至有?優先於其他普通條款的效力,否則,憲法修正案為何會同時涉及對憲法序言的修改呢?顯然,制憲者是將憲法序言作為憲法文本的有機組成部分來對待的,對其規範效力也是深信不疑的。不過,這~的「效力」,不是日常政治意義上的司法效力,而是轉型時期的政治憲法的政治效力,其修辭與實質尚處在變動之中,是

不變中的變革,對此解釋需要的是一種政治智慧,而不僅僅是司法智慧。

說到社會主義憲法為何這樣寫,我覺得存在一個權力事實與文本結構的張力問題。在社會主義取得國家性勝利之前,資本主義的憲法以美國憲法和法國憲法為典範,其成文憲法結構已經成熟,主要包括政體條款和權利條款,即使有序言,也只是簡短重申建國目的,不涉及對歷史的G 述。資本主義憲法是啟蒙時代憲法科學的制度結晶,結構清晰,邏輯嚴密,自成一體。而社會主義本身是在批判資本主義的基礎上取得其科學性與歷史性地位的,社會主義革命在歷史實踐中產生了超越資本主義法權的權力組織形式(先進政黨)和社會目標(生產社會化和共同富裕),但世界歷史在整體上又處於資本主義的權力支配和文化控制之下,所以社會主義憲法就必須一方面借用資本主義法權的憲法形式,另一方面又需要將新的權力組織形式與社會目標安插進憲法文本之中;由於後者不便於在政體條款中予以直接的制度性落實,只能另闢新章,歸入憲法序言與總綱之中。從政治憲法學的角度

來看,憲法序言肯定

是有效力的,甚至有

ˉ優先於其他普通條

款的效力,否則,憲

法修正案為何同時涉

及對憲法序言的修改

呢?顯然,制憲者是

將憲法序言作為憲法

文本的有機組成部分來對待的,對其規範

效力也深信不疑。高全喜教授

田:這番解釋很到位。現在許多憲法學者是按照資本主義憲法的經典結構來「裁剪」中國憲法文本的,於是序言乃至於總綱就會成為「另類」,然而,這些「另類」恰恰構成了社會主義憲法的「政治本體」。而且,在馬克思主義的教義系統中,國家本身並非一種常在,而是一種適應歷史進化目的的過渡性安排,是生產管理的便利工具,而不是守護民族與個人的憲法性存在。因此,對於過渡期間國家權力與個人權利到底如何進行妥當的制度化安排,馬克思主義無意於也沒有進行十分成熟的理論思考,它的重心和終點不在國家,因此國家理論只是其政治經濟學理論與歷史理論的附庸。我們今天遇到的問題是,中國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更關鍵的是,還將長期處於資本主義主導的世界歷史秩序之中,因此憲政問題便現實化為《八二憲法》的內在使命,而並非僅僅是一種短暫的過渡性安排。

高:這也是《八二憲法》不同於《五四憲法》、《七五憲法》(1975年《憲法》)和《七八憲法》(1978年《憲法》)的關鍵所在,因為這些憲法處於不同的歷史情境和政治決斷之下。《五四憲法》建立在聽取斯大林的制憲教誨、模仿蘇聯1936年憲法並適應國內社會主義改造需求的政治前提之上;《七五憲法》和《七八憲法》帶有濃重的文革激進主義色彩。《八二憲法》則是以1978年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的政治決議為前提的,這一決議使得中國進入了一個長期化的、面向常態的經濟與國家法制建設階段。因此,就必須發展出一種適應長期化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國家理論與憲法理論,這樣才可能為改革事業提供有效的理論支撐和制度保障。這是一個非常獨特的歷史發展階段,其長期性足以構成一種需要進行相對獨立的理論建構的歷史過程。我以前經常使用「非常政治」/「日常政治」的政治學分類範疇,但我忽然發現改革政治很難被歸類,即它既不是非常政治,也不是日常政治,我覺得它是一種相對獨立的轉型政治,有點類似阿克曼(Bruce A. Ackerman)講的「憲法政治」。

三 改革的憲政內涵與政治判斷

田:您提到了阿克曼,他確實是將美國憲政轉型放在某種特定的「憲法政治」類型中予以處理的5,這種政治類型在性質上屬於一種文本內的轉型政治,借助了文本所提供的根本法原則以及文本框架下的常規政治機構的非常規化效能。我們是用「改革」來概觀中國近三十年的一切具有結構性意義的進步的。可是我一直很納悶,中國的「改革」到底是甚麼?我發現當代中國有一個很奇特的政治話語現象,即重大問題的政策性討論最終是以是否符合「改革」為判准的,而不是以是否符合「憲法」為判准的,似乎誰掌握了「改革」的話語權,誰就是政治上的正確代表。這樣的「改革」已經不是一個描述性概念,而成為一個具有憲法內涵

當代中國有一個很奇特的政治話語現象,即重大問題的政策性討論最終是以是否符合「改革」為判准的,而不是以是否符合「憲法」為判准的,似乎誰掌握了「改革」的話語權,誰就是政治上的正確代表。這樣的「改革」已經成為一個具有憲法內涵的規範性概念了。

的規範性概念了,但是我們又沒有正面賦予這一概念以明確的內涵。或許「改革」本身就是一種在我們時代具有至上性的權力話語,某種意義上具有了「根本法之根本法」的地位,但其具體是甚麼,不得而知。有些做法是「改革」,有些不是,這種判斷成為了實質上的違憲審查判斷,然而其理由和根據並不清楚。我記得青年憲法學者翟小波曾在《論我國憲法的實施制度》一書中將「改革」作為中國憲法的根本法對待6,這是很重要的理論洞見,但也未能較為成熟地解釋其規範性的內涵。這種不確定性會造成諸多困惑,比如「不折騰」和「折騰」哪一種代表了改革精神,這並不容易做出明確判斷。施米特(Carl Schmitt )提出了一個政治概念叫「延遲決斷」7,我覺得「改革」在某種意義上通過其舉措的明確性體現為一種決斷,同時又通過其核心內涵的模糊性體現出一種「延遲決斷」。高:對「改革」內涵的判斷要借助對《八二憲法》結構性走向的判斷來進行。陳端洪教授對《八二憲法》採取的是「總體肯定,具體批判」的態度,尤其是對其中的政治性原則予以嚴肅的捍y8。我覺得這種立場對改革以來的憲法發展的制度價值觀察不足或估計太低。《八二憲法》的真正生命或其演化趨勢主要體現在四個修正案之中。1988年修正案解決了土地市場化的問題。儘管現實中存在?政府經營城市、城鄉土地級差地租分配不公、徵地拆遷血案纍纍的問題,但這恰恰不是土地市場化的責任,而是市場化不充分和法治保障不足的體現。1993年修正案解決了市場經濟的問題,保障了市場自由,從而為1990年代以來中國經濟和國民財富的巨量化增長奠定了憲法基礎。1999年修正案主要解決了法治國家

的問題,這是對長期化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如何建構一種常態國家的憲法回應。2004年修正案主要解決了人權入憲和私有財產保護的問題。

我覺得這些修正案體現了改革的積極成果和時代的進步,是對《八二憲法》內蘊的共和精神和自由價值的深度挖掘與伸展,也進一步印證了《八二憲法》所回歸的不再是《五四憲法》,而是百年共和憲政主脈。顯然,土地市場化、市場經濟、法治、人權、私有財產保護,這些憲法新原則確實構成了《八二憲法》對改革成果的直接肯定。然而,就像你提到的「延遲決斷」概念所指涉的那樣,作為整體的《八二憲法》包含了《八二憲法》本文(original constitution )和四個修正案,新舊原則共存,法治新原則受制於政治舊體制,人權新原則受制於主權舊觀念,私有財產和土地市場自由受制於「神聖」的公有制。這種「納新」不「吐故」、新舊憲法原則混雜、「延遲決斷」的《八二憲法》體系自然容易遭到各方勢力的不滿與指責,左派覺得太右且愈來愈右,右派覺得太左且對左的回潮保持?高度的戒備狀態。我們在憲法~塞入了太多美好的理想和各方的價值訴求,承諾了太多的權利,但缺乏充足的制度性支付能力。中國近幾年的公民權利運動中就出現了「

權利擠兌」現象。

田:是的,看看多少徵地拆遷血案中無助的受害者手舉憲法和法律文本維權,但其周圍卻是麻木的旁觀者和冷酷的、包括法院幹警在內的聯合執法隊。蒼白作為整體的《八二憲

法》包含了憲法本文

和四個修正案,法治

新原則受制於政治舊

體制,人權新原則受

制於主權舊觀念,私

有財產和土地市場自

由受制於「神聖」的公

有制。這種新舊憲法

原則混雜、「延遲決

斷」的《八二憲法》體

系自然容易遭到各方

勢力的不滿與指責。

的臉、蒼白的手和迷茫的眼神成為他們手中的憲法與法律文本之蒼白性的最好見證。依法維權遭遇以力維穩,群體性事件與不斷強化的警察維穩體制形成惡性互動,不斷衝擊?中國的基本社會秩序。

高:你這~說得很形象。我每天上網幾乎都會看到你描述的那種場景,很多地方都有,山城重慶有,作為改革符號的廣東也有。論憲法中的公民權利清單,《八二憲法》不比任何一國憲法差,可為何現實中政府權力肆無忌憚地侵犯公民權利,卻很少承擔責任呢?這顯然不是法治。

四 立法審查還是司法審查?

田:對於這種頻繁的政府侵權的非法治現象,不少法學家將原因歸結於司法不獨立或缺乏違憲審查機制,所以隨?伴隨改革的老一代法學家逐漸故去或退居幕後,新生代法學家對於司法改革和違憲審查的研究與鼓吹熱情空前高

漲。這種學術代際更替的現象帶來了中國法學學術尤其是憲法學術的繁榮,甚至一度出現了借助2001年的「齊玉苓案」而展開的「憲法司法化」運動9。這一運動在我看來是中國法學界對美國「馬伯里訴麥迪遜案」(Marbury v. Madison, 1803)的一種制度模仿,但卻忽視了傳統背景和體制基礎,終於遭到失敗。這~不是以成敗論英雄,而是為了使失敗更有價值,必須進行認真的反思。那一場模仿異邦的故事構成了中國立憲史上的一次「普通法革命」,但其結局也大體宣告了中國憲政轉型模仿西方「司法憲政主義」道路之可能性的終結。我們都很熟悉的「政治憲政主義」便產生於針對這一時代憲法現象的積極而理性的反思之中。

高:是的,這一段憲政故事離今天很近,也是這幾年催生政治憲法學與政治憲政主義討論的基本問題背景。這~涉及到對《八二憲法》確定的實施制度的正確評估與反思。從憲法解釋的角度來看,《八二憲法》確立了立法解釋/審查的模式,即法律與法規的違憲審查權操之於立法機構之手。這種立法審查模式經由2000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以及後續的法規備案審查室、2006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機制而獲得了實在化。但是,我對這種立法審查程序之實效性確實不敢恭維。

田:您說得很對,這種立法審查程序實際上並沒有真正地「程序化」,因為它缺乏構成一個獨立法律程序的必要因素,比如透明性、明確的審查期限與決定形式、可爭辯性、說理性等。程序正當性的嚴重欠缺使其不能成為一種法律程序,也就不可能發揮出這種程序所承諾的正義效能,而漸成一種「畫餅」,最後可能淪為「笑柄」。

在中國憲制中,「行政主導」一直是一種權力現實,滋生了嚴重的腐敗和政府侵權現象,而且造成了今天相對於人大和法院的主導性態勢。所以,如何控制行政權,促進中國憲政結構回歸民主屬性,就構成了《八二憲法》有效實施的一個重要方面。

高:我們在推理中假定全國人大具有充足的政治權威,這一點還是有疑問的。在中國憲制中,「行政主導」一直是一種權力現實,行政權在推動改革開放中確實顯示了巨大的行政效能,做出了不可否認的貢獻,但也滋生了嚴重的腐敗和政府侵權現象,而且造成了今天相對於人大和法院的主導性態勢。所以,如何控制行政權,促進中國憲政結構回歸民主屬性,就構成了《八二憲法》有效實施的一個重要方面。田:其實,在促進《八二憲法》的實施方面,法院也並非毫無作為,尤其是在制約行政權方面還是有一些值得關注的制度性表現的,例如中國各級地方法院紛紛發布「行政審判白皮書」。高:三十年法治史的具體成就還是很明顯的。不過,法治需要和政治(民主)相平衡。我在〈政治憲政主義與司法憲政主義——基於中國政治社會的一種立憲主義思考〉那篇論文中就提出過要用政治憲政主義之手摘取司法憲政主義之果bk 。五 代表制問題與政治憲法結構田:那篇文章我記憶猶新。您起初是為了回應陳端洪教授對《八二憲法》的「五大根本法」的解釋bl ,後來開始相對獨立地提出自己關於政治憲法學的理論見解。您在那篇論文中建立了政治憲政主義與司法憲政主義之間的「手段—目的」關

係,將二者之間的對峙性空間競爭關係轉化為連續性時間演化關係,從而對陳教授論文中的國家主義傾向進行了有力的自由主義回應。

高:我跟陳端洪之間對《八二憲法》的整體評價存在?重要分歧,他更看重《八二憲法》中的政治原則,我更看重《八二憲法》的四個修正案中的自由元素。當然,我所謂「政治憲政主義」中的「政治」主要是一種成熟的代議制,這是現代政體的基本制度要素,中國憲政之成熟也不可或缺。

田:實際上,關於憲法實施模式,我不大同意只從結果性審查的角度來認識,而認為還可以有過程化的認識。在剛剛完成的博士學位論文〈政治憲政主義——中國憲政轉型的另一種進路〉中,我就不是將中國憲政轉型之困境或約束條件歸結為缺乏司法獨立或違憲審查模式,而是歸結為中國憲法文本中的「政治憲法結構」。何謂「政治憲法結構」?我將之界定為人民主權(憲法之「道」)在《八二憲法》上的三個「肉身」:基於真理的黨的領導代表制+基於程序的人民代表大會制+非代表制的參與民主制。我們剛剛談到的「政治憲法結構」制約乃至於阻撓公民權利實現的現象,主要原因在於這一結構本身沒有充分地理性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所以政治憲政主義應側重從制度層面推動這一結構的憲制性轉化,使之人大系統長期承受

「橡皮圖章」的詬病可

能並非自身意願所

致,而是機構能力不

足的表現,比如代表

中行政官員比例過

高、代表人數太多、

會期太短,等等。如

果能夠在上述機構能

力方面予以逐步的針

對性制度改革,那麼

「加

強人大制度」或許

可以落到實處。

具有民主屬性和制度理性。而在中國最近幾年的憲政發展中,政治、行政乃至於社會領域的政治憲政主義制度演化特別值得認真觀察與分析,比如權力公開領域、行政民主領域和社會自治領域。

高:對《八二憲法》作人民主權的解釋在憲政原理上沒有問題,但是最關鍵的還是你所謂的「政治憲法結構」中兩種代表制的關係及其制度性演化的問題。我記得幾年前陳端洪提出過「雙重代表制」的問題bm,他用這個概念來描述中國的主權結構,但似乎也沒有做出很成熟的解釋理論出來。這個「雙重代表制」顯然不是一種穩定的代表制結構,也不是我所謂的「成熟的代議制」。

田:我們現在似乎是在政治上要求同時加強這兩種代表制,比如一方面要求「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另一方面要求「加強人大制度」,不過在具體的制度操作層面,對黨的領導代表制的強化力度可能更大。我覺得人大系統有些委屈,其長

期承受「橡皮圖章」的詬病可能並非自身意願所致,而是機構能力不足的表現,比如審議過程中代表團之間不能串聯、代表非專職化、代表中行政官員比例過高、代表人數太多、會期太短,等等。我想,如果能夠在上述機構能力方面予以逐步的針對性制度改革,那麼「加強人大制度」或許可以落到實處。

高:所以,圍繞人大制度展開的選舉法的修改、人大議事規則的完善、人大會議的辯論性和公開性的增強、代表專職化、立法審查程序之「程序化」,以及包括你所說的「行政審判白皮書」制度創新中的人大專題質詢會等制度機制的完善,都是政治憲政主義的制度性表現,都應該認真研究,妥善實行。至於黨的領導代表制,我覺得也存在民主與法治的作用空間,黨務公開、黨代表選舉與黨內治理結構的民主化改造,在中國特定的憲政體制下具有顯著的憲政意義。每一個黨員如能模範地以現代公民標準在黨內合法、合規地開展公共政治生活,則《八二憲法》之成熟演化亦十分值得期待。

田:是的,黨員的先進性應落實在其公民性上,使其成為憲政轉型的模範力量。重要的不是將黨看作一種異己的力量,而是將之作為中國公民在符合一定條件(如黨員標準)的基礎上能夠進入的一個政治體系,是中國人民政治成熟過程中的一種政治組織方式,而且這個體系的治理規則也在因應時代需求和國家治理原則的變化而發生重要的制度性變遷。

六 憲政轉型的宏觀層面及其制度演化

高:不過,我覺得就《八二憲法》的整體結構而言,其演化歷程要區分宏觀層面和微觀層面,既不能因為宏觀層面的進展緩慢而否定中國憲政的實際進步,也

我們絕對不能忽視對《八二憲法》之宏觀結構演化的嚴肅經驗觀察和理論思考。否則有可能出現底層改革轟轟烈烈,效果大彰,而《八二憲法》的宏觀結構裹足不前,甚至出現結構性逆轉,造成憲政之社會基礎與經驗模式向上擴展的巨大障礙,引起更加激烈的社會與政治衝突。

不能因為微觀層面的局部制度成效而對憲政轉型抱持特別樂觀的態度,我們需要一種審慎的樂觀,同時絕對不能忽視對《八二憲法》之宏觀結構演化的嚴肅經驗觀察和理論思考。否則,有可能出現底層改革轟轟烈烈,效果大彰,而《八二憲法》的宏觀結構裹足不前,甚至出現結構性逆轉,造成憲政之社會基礎與經驗模式向上擴展的巨大障礙,引起更加激烈的社會與政治衝突。這~存在一種憲政演化論上的核心圖式:公民權利運動和統治集團的能力增長需求共同支持政治法律領域的局部性改革,產生出新的政治價值與憲法制度,這些新元素又倒逼舊體制進一步釋放出政治空間,呈現出一種新舊緩慢更替的制度演化趨勢。田:所以,在憲政轉型的矛盾多發期,體制的制度化供給能力很重要,如果不能成功地將新的、日益規模化和結構化增長的政治社會衝突納入新的制度軌道,而一味透支舊體制的管制模式與力量存量,就可能逐漸逼近統治能力的極限值,誘發社會失控和政治危機。統治是有技藝的,專制之所以不能構成一種技藝,是因為其制度性的溝通成本與道德風險過高,不僅官民之間無法建立常態化的信任,甚至官僚集團內部也會產生信任危機,從而不斷放大政治危機的風險系數,使得一兩起偶然性的政治社會事件就可能導致系統性崩盤。而憲政之所以可以構成一種被廣泛選擇的統治技藝,就是因為它從理性的前提出發,將政治建構為有限的功能性領域,而賦予社會自我運行、自我秩序生成和風險管理的權利與能力,在國家與社會之間通過法律紐帶進行連接。對舊制度進行理性化的憲政改良是可以應對和化解基本的政治社會危機的,否則舊制度的盡頭就是大革命的源頭。高:你在這~提到了現代憲政的核心原則,即有限政府。我們對有限政府常常

有?誤解,以為那就是無能弱小的政府,實際上這是政府能力的一種集約化使用機制,即將有限的統治資源運用於最為核心的國家職能領域,有所為有所不為,才能獲得最大的統治效用。

田:這是對憲政作理性主義而不是道德主義的解釋,很有意思。《八二憲法》現在還處於制度性演化的關鍵時期,上述基本的憲政原理應當成為統治者和社會公眾的常識。我忽然覺得中國憲政轉型有點像曾經的國企改革。國企改革的基本背景是普遍腐敗和普遍無效率,如果不改革,市場經濟沒有空間,國家統治的物質基礎也會不斷地被國企拖垮,所以後來按照「抓大放小」的模式進行改革。政治領域也一樣,長期的權力集中與壟斷造成了普遍腐敗和統治能力上的普遍無效率,導致維穩經費不斷飆升,秩序再生產能力不斷弱化,長此以往將危及國家的公共財政和統治的基本物質基礎。所以政治領域也應當「抓大放小」,國家只控制核心的政府職能,釋放出更多的社會自治空間。社會自治而不是社會管制應該成為當下社會建設的核心指導思想。如果社會不自治,民

主憲政的社會基礎實

際上是無處生長的。

我們現在大講特講的

社會管理創新」有點

像維穩體制的升級

版,並沒有確立社會

自治作為社會建設的

第一原則,這不能不

說是改革思想上的一

大缺憾。

高:是的,如果社會不自治,民主憲政的社會基礎實際上是無處生長的。我們現在大講特講的「社會管理創新」有點像維穩體制的升級版,並沒有確立社會自治作為社會建設的第一原則,這不能不說是改革思想上的一大缺憾。這~談論的都是《八二憲法》制度性演化的具體表現,有些還就是最近幾年發生的改革事件。我還是關心《八二憲法》的宏觀結構,剛才談過了,社會基礎的成長很重要,但宏觀結構也不能輕視,也很關鍵,甚至影響到憲政的社會基礎能否獲得有效保障的問題。

田:《八二憲法》的宏觀結構,我將之歸納為「政治憲法結構」,即雙重代表制和非代表制的參與民主制,其中雙重代表制是關鍵。面對如此複雜的結構性課題,中央似乎也一直在尋找更加合理的思路,有些政策性的分類範疇反映了中

央在這些宏觀結構問題上較為嚴肅的理論思考,比如民主領域的「黨內民主」/「人民民主」,憲政領域的「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相結合」,行政領域的「公眾參與、專家論證、政府決策」,司法領域的「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乃至於當下社會建設領域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合作式治理模式。

高:這些只是方針或口號,不足以在思想的高度和實踐的維度反映並推進「正在發生」的社會自身的某些進步,甚至可能由於政策設計或操作不當而抵消或抑制了社會自身的理性與智慧。我們發現所有這些分類性範疇的設計都具有同樣的邏輯思維:一是黨的領導優先,且具有絕對性;二是政府權力全面覆蓋;三是合唱團的模式,只有功能性分工,沒有主體性建設;四是缺乏政治社會建設中的系統分化理性,政治邏輯貫穿一切的國家公權力領域和社會領域。這樣的頂層設計邏輯顯然難以產生真正科學的理論和真正合理的改革方案。如果真正上升到憲法思想層面,則首先需要接受政治社會設計原理中的「系統分化」原則,使黨制政治有限化,否則只能是「合唱團」的假唱,在結構上永遠走不出「全能主義」的困局。

田:總的來說,三十年改革至今成就斐然,不僅僅是經濟層面,政治與社會層面也出現了諸多的新氣象,但也積累了許多結構性矛盾與問題,這些問題已經不能僅僅依靠「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式的應急性政策來解決,也不能依靠維穩體制的任何升級企圖來解決,而應該回到《八二憲法》的政治結構優化與公民權利充實的正軌上來。此種情境下的理性選擇就應該是借力使力,見招拆招,以強大的文明包容力和制度化能力締造中國的「舊邦新命」。

高:是的。我常常想,哪~還存在單純的中國國內政治或憲政問題?因為中國本身已經具有世界歷史性質,已經被序列化為世界秩序的結構性因素,而且存在?無法迴避的政治與文化競爭,因此任何一個在形式法理上屬於內政範疇的問題都可能具有中西文明競爭性共存的意義,比如香港問題、台灣問題等,甚哪é還存在單純的中國國內政治或憲政問題?因為中國本身已經具有世界歷史性質,已經被序列化為世界秩序的結構性因素,而且存在ˉ無法迴避的政治與文化競爭,因此任何一個在形式法理上屬於內政範疇的問題都可能具有中西文明競爭性共存的意義。

至中國的非洲開發援助也遭遇了西方殖民歷史所預設的文明情境的排斥與挑戰,刺激中國在海外戰略運籌上必須在資本邏輯之外嚴肅思量文明的邏輯。因此,中國的大國崛起需要內修國政,外輸文明,二者並非楚河漢界,而是榮辱與共、邏輯相關的。在此意義上,我覺得《八二憲法》的開放精神非常值得肯定,尤其是四個修正案既是對改革成果的憲法性認可,也是對中國不斷參與世界歷史秩序的基礎性條件的漸次儲備。因此,我對待《八二憲法》的態度是比較審慎的樂觀,在整體評價上還是傾向於大體肯定的。首先,《八二憲法》是新中國以來最為穩定的一部憲法,是三十年改革開放的根本制度基礎,沒有這一憲法提供的基本政治前提和開放的改革空間,中國三十年的成就和其今日的世界性地位是無法想像的。其次,《八二憲法》

具有改革憲法的屬性,不保守,有創新,尤其是四個修正案體現了中國憲政演化的共和主脈和整體走向,這種修正案中的新憲法精神及其實體原則正是改革的本質,需要加以堅強捍y,確保《八二憲法》的演化節奏合理,方向正確,成效可觀。再次,從「大回歸論」的角度來看《八二憲法》,即使當初的制憲者未明確意識到,但《八二憲法》誕生之後的獨立生命經驗表明,其所回歸的絕不僅僅是《五四憲法》,而是現代中國百年共和憲政主脈。所以,通過三十年的充分的制度實踐和價值創造,《八二憲法》及其內蘊的改革精神已經初步將現代憲政的基本價值納入其中,為長期化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國家理論與憲政體制的結構性成熟定型提供了一定的制度基礎,甚至為包括大陸、港、澳、台在內的完整中國的政治統一和憲制成熟提供了較為堅實的實踐基礎。當然,我們也要看到,這個轉型之際的改革憲法並沒有底定完成,甚至也還面臨重大的危機。

田:是的,歷史學家唐德剛先生曾提出中國現代轉型的「歷史三峽論」,目前離其終期還有三十年bn 。在新的改革三十年~,中國的政治社會結構還將在《八二憲法》及其修正案的制度性框架中發展與演變,肯定還會有新的修正案來延續和展開四個修正案中包含的憲政與自由的因素。如果從百年歷史的視野來看,《八二憲法》及其系列修正案或許會成為中華民族政治成熟與憲制定型的一部關鍵的憲法,這樣一部憲法在中國近現代的立憲史上自有其歷史地位。在樂觀期待中國憲制成熟的同時,我們當然需要清醒地意識到《八二憲法》之宏觀結構——「政治憲法結構」在民主與法治軌道上進行理性演化時遭遇的各種艱難、波折甚至逆反。歷處這一偉大時代的中國學者必須肩負起歷史性的智識責任,具有立法者的心胸和眼光,具有充分的「責任倫理」,為中國現代轉型的最後也是最為關鍵的三十年(可能更長或更短)提供真正成熟的理性守護與支撐。我想近幾年所謂「政治憲法學」的興起,所謂「政治憲政主義」的討論,包括今天這樣一場以「《八二憲法》與現代中國憲政的演進」為主題的學術對話,其核心旨趣亦在於此。

高:這是時代精神的要求,我們還有大量的理論性工作要做,包括我們需要真正搞清楚西方早期現代在思想與制度上是如何「立國」與「新民」的,優良的現代我們需要清醒地意識

到《八二憲法》之宏觀

結構——「政治憲法結

構」在民主與法治軌道

上進行理性演化時遭

遇的各種艱難、波折

甚至逆反。中國學者

必須具有立法者的心

胸和眼光,以及充分

的「責任倫理」,為中

國現代轉型的最後也

是最為關鍵的三十年

提供真正成熟的理性

守護與支撐。

政體到底需要哪些核心組件,甚至我們還要處理好現代政體與文明傳統的關係問題,因為一個具有如此深厚之文明根基和世界性影響的大國不可能在整體上從外部獲取文化合法性,而必須嚴肅思量自身現代性存在的文明論基礎問題。當然,這可能是另外一場學術對話的主題了。

高全喜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高等研究院院長,法學教授。

田飛龍 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生,北京大學公眾參與研究與支持中心研究員。

中国法制史之宪政制度历史

中国法制史之宪政制度历史 1908年8月27日,清廷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将其视为最后的救命稻草。之后不到三月,光绪、慈禧相继辞世;不到三年,宣统帝被迫退位。最后的救命稻草压垮了虚弱的骆驼。一百年来,对晚清宪政改革的认识从完全否定到部分肯定,但不约而同地仍然认为,这是一场失败的改革。 《大纲》尽管欺世骗民,欲借宪政外壳维护专制王权,以图延续王朝脉息,二十三条中维护君上大权的就有十四条,不过仍然规定了“议院”、“言论”、“自由”、“财产”等对当时中国民众较为新鲜的概念。这不仅仅是一纸空文,而是中国的宪政启蒙由理论到制度迈出的重要一步。十年之前,被慈禧亲手镇压下的维新派之主张,又被慈禧重新拾起,并且比维新派更为进步。 1911年,眼看革命烽火无法扑灭的清政府,再次试图以宪政挽回败势,公布了第二个宪法性文件《十九信条》,废除了《大纲》中的荒唐条款,代之更有宪政精神的条文,但正如张謇所言:“大局土崩,事机瞬变。因不充分之立宪,致不得已之罪己,亦不能取信。”这一切来得太晚,已不能取信于民。它所能起的作用,反而是激起更大的民愤。

考察晚清宪政改革,不能简单视为虚假的愚民之法。从兴办学堂,废除科举,改革六部及官制到各省筹立谘议局,清政府为预备立宪做了切实的工作。尽管清政府实行的是自上而下的改革,但借鉴西方各国经验,先推行地方自治,各地相继颁发自治章程,选举产生议事会和董事会,到1909年各省谘议局陆续成立。清政府采取的分权方式是中央向地方下放权力,谘议局事实上成为地方议会,各省谘议局集中了行政、财税、司法等权力,甚至各省可自设关卡收税。自从太平天国运动起,地方权力便不断扩大,逐渐走上台面并制度化。依清政府的的政治体制设计,谘议局只是地方立法机构,监督地方政府,但谘议局的过于强势,动辄集体辞职,使得三权剥离过慢,权力之间缺乏制衡,甚至出现各省谘议局“大串联”,直接叫板中央政府。被立宪派视为天经地义的“先开民智再开国会”,却在“夺权”的动机下彻底变样。宪政成了地方分割中央权力的工具,各省谘议局极大推动了地方的分离主义。铁路等必须依靠中央统筹的重大项目,在地方分离主义倾向下开始各自为政,甚而以邻为壑。当初四川保路会成立后的第一项任务就是在川鄂边境设卡,严防湖北人修铁路进川。这可并非是怕破坏风水、祖坟,而是已认识到修铁路赚钱,因而各省纷纷成立地方铁路公司,集资修铁路。 在乱世,中国人的国民性问题暴露地最为彻底。清政府为推行宪政改革下放中央权力,各省官绅便流露出权力贪欲纷纷夺权。这固然是由于中国缺乏宪政文化的土壤,在国民的宪政意识中并没有对法治

中国近代宪政运动研究(正文)

目录 1引言 (1) 2中国近代宪政的历史进程 (2) 2.1君主立宪方案的一次实践——戊戌变法 (2) 2.2晚清的预备立宪与宪法性文件 (3) 2.3民主共和的宪政目标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4) 2.4北洋政府的制宪运动与《中华民国宪法》 (5) 2.5南京国民政府的制宪活动与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 (5) 3中国近代宪政失败之原因分析 (7) 3.1东西方文化的差异成为近代中国移植西方宪政的自然障碍 (7) 3.1.1近代中国的经济基础尚不具备形成推动发展宪政的经济动力。 (8) 3.1.2近代中国的社会结构尚不具备形成推动宪政发展的政治动力。 (8) 3.1.3近代中国的文化内涵不具备形成宪政运动的思想基础。 (9) 3.2“富强为体,宪政为用”导致对宪政本身价值的忽视 (11) 3.3专制阶级在政治上蓄意利用使宪政难以真正实施 (13) 3.4民众对宪政信仰的不足使宪政失去其内在动力 (15) 4中国近代宪政失败之启示 (17) 4.1树立宪政建设的正确价值导向 (17) 4.2推动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公民的政治参与 (17) 4.3实现宪政文明与中国实际国情的有机结合 (18) 5结语 (19) 致谢 (20) 参考文献 (21)

1引言 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西方政治文化传统的产物,它的正式确立得益于西方社会经过长期的演变,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民主政治和法律体系获得了较大发展,特别是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制宪运动在西方各国的广泛开展。近代宪法首先发源于英国,其由许多分散的、不同年代的宪法性文件、判例和惯例所构成,之后美国与法国的宪法相继颁布实施,几部宪法的颁布实施对西方宪政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特别是美国宪法作为近代第一部成文宪法,明确树立了四个重要原则:人民主权和有限政府原则;权力分立和制衡原则;联邦与州的分权原则;文职人员控制军队原则,这四个原则构成了美国宪政的基本框架,其宪政模式大大推动了西方宪政思想发展并完善。总结西方各国宪法制度,虽然由于各国国情不同,造成宪政发展轨迹各有不同,但都共同存在较为鲜明的特色:首先是主权在民的原则得到确立,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源泉,民主政治成为宪法正常实施运行的前提。其次,宪法确认和保障人权,宪法的核心价值在于它为人权提供基本保障,因而又被看成是“人权的保障书”。再次,国家权力受宪法约束,特别是国家对私人合法权利的干预被严格禁止,其最终目的仍是为了人权的顺利实现。最后,西方宪法多被定位为根本法,拥有至高的权威和法律效力。 与西方不同,近代之前的中国运行的是君主专制的政治体制,推行的是君权至上的政治观念,法律强调的是道德和法律上的义务而非权利。在这样的环境下,西方宪法所提倡的民主、自由和人权的观念很难从自身生成,然而鸦片战争之后,闭关自守的国门被西方列强的炮火叩开,强烈的民族危机感唤醒了人们学习西方的热情,先进的中国人一方面吸收学习西方的科学技术,另一方面也开始用全新的视角审视西方的政治文化法律。就在这个过程中,中国前所未有的宪政思想开始萌芽,随之而来的宪政运动及宪法问题也登上了历史舞台。然而,正是因为这一特殊的历史背景,注定了西方政治法律文化在移植到我国时,势必会对中国传统的政治体制和法律体系形成冲击,东西法律文化的碰撞与冲突在所难免。如何认识东西方传统历史的差异,使宪政能植根于我国并发展壮大,就摆在了我们面前。

第八讲 近代中国的改良思潮(完整版)

第八讲近代中国的改良思潮 一、改良概说 (一)改良的原因与特点简述 1.原因:政治上层建筑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变化,否则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进步。 2.特点:在根本政治制度总体不变的情况下,进行制度或体制改革。 (二)影响改良结果的主观、客观因素 1.主观因素:第一,改良者本人的政治智慧。第二,改良者的前期准备与计划是否充分。第三,改良的时机选择、路径选择、突破口选择以及对对改良的滚动式修正。第四,与体制内保守派与实权派关系的处理。 2.客观因素:主要包括经济条件、社会条件、思想和文化环境等方面。 (三)中国历史上的改良简述 二、近代中国改良综述 (一)背景的独特性:外来因素的综合作用。穷(除了改良,别无选择,被逼无奈。内外交困的窘境)则变。 (二)思想与理论基础的独特性:西方的社会与历史进化论的影响,也即社会达尔文主义的影响。 (三)明显的阶段性:第一阶段,改良的萌芽时期。魏源、龚自珍为代表,提出向西方学习的口号。第二阶段,改良主张由观念层面向实践层面推进的启动期,即洋务运动时期。第三阶段,改良运动在观念层面的全盛时期,改良思想的宣传与普及;第四阶段,改良运动的践行期,即清末新政。 ( 四 ) 改良的不断深化与拓展性:即改良由经济到政治再到文化的拓展。 (五)改良领导者的独特性:改良者并不拥有正常的改良实践所需的政治集权,改良者调动的各种资源也就相对有限。 三、近代中国改良发生的背景 (一)思想背景:1.从整个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思想来看,清末社会仍然处于一种思想与观念十分封闭的环境中。“清代风气闭塞,几达不可思议之程度”(萧公权语)2.清末考据学的衰落与经文经学的兴起。

《八二宪法》与现代中国的宪政演进

一 回歸與演化:《八二憲法》的共和意蘊 田飛龍(以下簡稱「田」):高老師,2011年我們曾一起以對話形式,分別討論過「政治憲法學」和「辛亥革命」的問題,在學界和社會公共領域產生了一定的反響和回應1。本場對話的主題是「《八二憲法》與現代中國憲政的演進」,這與去年的對話主題是相互關聯的,都涉及到現代中國的憲政立國問題。2012年是一個值得紀念的周期性年份,即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周年和《八二憲法》(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訂三十周年。從1912到1982年這七十年間,中國立憲史進入了革命政黨競爭與憲制結構定型的關鍵期。我們知道,您在國內「政治憲法學」興起的過程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力圖對這一學術潮流中的國家主義(或黨國主義)傾向進行自由主義的制約和重構。您提出「憲制發生學」,而且還從西方早期現代的立國思想與歷史之中辨識出了憲制發生學的三條線索,即「戰爭—革命—憲法」、「財富—財產權—憲法」和「心靈—宗教—憲法」,更在去年關於《清帝遜位詔書》的專題性研究中試圖發現「中國憲制發生學」的演化機理和內在結構2。在我看來,憲制發生學是一種演化論的視角,具有英美經驗主義的傾向。您如何從這種發生學或演化論的角度看待《八二憲法》?有許多人認為《八二憲法》是對《五四憲法》(1954年《憲法》)的一種回歸3,您怎麼看? 高全喜(以下簡稱「高」):在我看來,憲政是現代民族政治成熟的真正標誌,中華民族也不例外。但是,這樣一種成熟過程不是一次制憲權的動用就可以完成的。從演化論的視角來看,這是一個前後連續並時有反覆的歷史過程。現代中國的立憲史顯然也超脫不了上述的憲政演化邏輯。比如《八二憲法》,許多人都認為是對《五四憲法》的一種回歸。但我認為,這種「回歸論」有簡單化的傾向,既沒有洞察到《八二憲法》在精神原則上還可進一步追溯到1949年《共同綱領》《八二憲法》 與現代中國憲政的演進 憲政是現代民族政治成熟的真正標誌,中華民族也不例外。這樣一種成熟過程不是一次制憲權的動用就可以完成的。從演化論的視角來看,這是一個前後連續並時有反覆的歷史過程。現代中國的立憲史顯然也超脫不了上述的憲政演化邏輯。 二十一世紀雙月刊 2012年6月號 總第一三一期

宪政制度在近代中国为什么难以确立

【内容提要】宪政制度是西方经济、政治和文化自然演化的结果。从救亡图强的目的出发,近代中国在学习宪政的过程中,未能深入分析宪政的涵义及其产生和存在的历史背景,而是将宪政作为救国图强的必经之路,进而甚至将宪政制度本身作为追求的目的,而忽视了近代中国缺少宪政制度存在的必要条件,因而注定了这场轰轰烈烈的革命以失败而告终。【关键词】宪政/近代中国/制度【正文】19世纪下半叶以来,宪政在中国从思想传播到付诸行动,可以看成是一场制度和文化的移植过程。这场移植,以知识分子的思想启蒙为开端,经过了制度改良(戊戌变法)和制度变革(辛亥革命),最终既没有带来启蒙者和改良者以及革命者所共同企盼的宪政制度,也没有使近代中国走上富强之路。虽然保留了一些宪政的形式,虽然宪政思想开始在中华大地上渗透,但从这场运动的初衷来讲,宪政制度的移植基本是以失败而告终,或者说,最终被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制度所融化。这种失败,是由宪政自身的特点和近代中国的国情所决定的,而思想家和政治家们所采用的移植方法,也更加剧了这种失败的可能性。一、宪政救国论宪政制度被介绍到中国来,是在19世纪下半期,在帝国主义用枪炮叩开中国大门的时候。先觉之士首先是看到自己物质文明的落后,于是有洋务运动的“师夷之长技”。继而很快就发现,腐朽的政治制度已成为“师夷长技”的绊脚石,于是不约而同地聚焦于西方的政治制度。林则徐组织制《四洲志》,魏源著《海国图志》,介绍英、美、法、俄等国的政治制度,王韬则在〈漫游随录〉中盛赞英国的君主立宪制,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也历数立宪制度和议会的种种好处,太平天国的洪仁容闳亦直接主张用西方的民主政治来改造中国。其中,王韬主张建立君民共主政治制度,得到了许多官僚知识分子的赞赏和支持。与此同时,清朝政府派出的郭嵩焘、曾纪泽、薛福成等驻外使节也纷纷介绍他们所亲见的西方民主制度之优越,主张向西方学习,改良自己的制度。从表面上看,这首先是一场外来文化的传播运动,是不仅渴望学习西方先进的物质文明,而且同时渴望引进西方先进的制度文明;而往深层分析,则不难看出这学习的渴望背后,是一种深深的民族忧患意识。最早接触西方宪政文化的这批人,不仅看到了自己的船炮不如人,而且“人无弃才不如夷,地无遗利不如夷,君民不隔不如夷,名实必符不如夷”。(注:冯桂芬语,见《戊戌变法》第一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30页。)这种忧患意识促成了向西方学习的强烈渴望,但是学什么?既然单纯地学技术、建工厂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落后的问题,反而要受自身制度的制肘,那么制度显然是决定物质文明发达程度的根本原因。于是就从制度学起,而且,要么不学,要么就学最好的,要向发达的英美看齐。特别是英国和日本的君主立宪制,颇合中国人的口味,既能行宪政,又顾全了皇上的面子,何乐而不为?(注:王韬盛赞英国君主立宪制,认为最适合中国:“惟君民共治,上下相通,民隐得以上达,君惠得以下逮”。《见@①园文录外编·重民说下》,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4页。)[!--empirenews.page--]可见,“学宪”的出发点有两个:一是求富强,这是最根本的;二是认定富强源于宪政制度,这也是很关键的。某种意义上,是求富强的迫切性造成了以宪政制度为富强之本这种“误读”,而“误读”的结果就是试图将宪政这朵西方文明之树上开出的鲜花生硬地嫁接到近代中国的封建土壤之上。学宪是名,救国才是实。为救国而学宪,就顾不上去钻研宪政自身的特点及其经济、政治、文化背景,而只看到它的工具性价值,“拿来”再说。那么,“拿来”以后,究竟派上了什么用场呢?二、宪政的实践:从戊戌变法到辛亥革命1898年的戊戌变法,可以看作是近代中国宪政运动的第一个高潮。宪政的传播不仅仅停留在思想和文化的层次上,而且通过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一批有识之士的努力,在光绪皇帝的支持下,开始付诸实践。用今天的眼光来衡量,戊戌变法所取得的实际成果是极其有限的。首先,改良派不仅不想触动封建制度的深层内核,甚至连变法的大旗也不敢明目张胆地举出,而是小心翼翼地披上一层“托古”的外衣,挖空心思将一切新法都说成“古已有之”,反映出这场改良运动既缺乏社会基础,又缺乏权利和制度基础,更像是一场由先觉者所发动的悲壮的宪政启蒙运动,走的是一条乞求皇帝恩赐宪政的道路。其次,从变法的内容看,主要集中在兴办教育和实业

综合探究探索中国近代政体变化的艰难历程

第四单元第17课综合探究:探索中国近代 政体变化的艰难历程 第四单元内忧外患与中华民族的奋起 第17课综合探究:探索中国近代政体变化的艰难历程 一、学习目标与任务 学习目标描述 基本知识 林则徐、魏源为代表的抵抗派的思想主张;王韬、薛福成、马建忠、郑观应等人的政治思想主张;康有为、梁启超为首的维新派的思想核心;《钦定宪法大纲》颁行的历史背景及其基本内容;“皇族内阁”的形成;《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中华民国约法》的规定;“宋教仁遇刺案”。 过程与方法 ①阅读史料,归纳近代早期探索改革中国政治的代表性意见,并分析其产生的时代背景。 ②阅读史料,归纳维新派思想主张的核心,分析其进步性,并比较维新派前后两种不同的主张,探讨在当时改革采取激进方式或渐进方式可能带来的不同影响。 ③提炼概括《钦定宪法大纲》的内容,透过表象揭示其实质。 ④比较《钦定宪法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中

华民国约法》的主要规定,认识民国时期的宪政与清政府宪政的不同。 ⑤学会以长远的眼光观察历史,正确运用史料,从清末民初的宪政实践中发现历史的进步。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①通过学习了近代中国的民主宪政之路,让学生认识到:有宪法比无宪法是进步,但有宪法,却未必有宪政。从君主制到君民共主制,再到民主制,是中国政体变化发展的必经的几个阶段,以此增强学生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 ②让学生从宋教仁为宪政流血的感人事迹中感受到仁人志士们可歌可泣的牺牲精神,认识到中国民主宪政道路之艰难与曲折,培养学生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社会进步积极进取,不惜牺牲的人生态度。 学习内容与学习任务说明 《综合探究:探索中国近代政体变化的艰难历程》,教学内容分成“四万万人齐下泪,天涯何处是神州”、“清政府怎样走宪政之路”、“民国政府如何理解宪政”、和“为宪政流血”四个部分,分别探讨清末民初时期的维新变化、预备立宪和民国时期三个阶段中国宪政的演变历程。 教学重、难点分析 教学重点:民国时期的宪政

浅析我国宪政运动的历史症结(一)

浅析我国宪政运动的历史症结(一) 现代化是从经济、政治、文化到民族习惯、文化心理的综合性社会变革。与西方国家的现代化之路不同,自清末改制以来,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从一开始就与民族国家的建立纠结在一起,因此中国不可能如西方那样在民族国家建立之后逻辑地展开宪政运动,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中国现代化历史进程的独特景象与道路。以“分权让利”为根本特征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成为中国当代宪政建设的引擎,以宪政为标志的政治现代化成为中国人继经济建设以后所面对的又一时代课题1。然而,“中国自有宪法已将近百年,然中国之宪政建设尚待完成。盖宪政之与宪法,犹如法治之与法制,其盛衰兴废,不独受制于法律之制度,更取决于政制之安排、社会之结构、公民之素质与民众之信仰。故修宪法虽易,行宪政实难。”2德国著名哲学家康德在《永久和平》一文中指出的“人类最后解决的”命题是:“人类最大的实际问题,就是解决自然强加给他们的如何建立一个文明社会并根据法律和谐一致地执行公正的原则。”3人类社会已有的所有学说与制度安排,其目的都在于为了人类社会的文明存续,宪政的立场首先就是人的立场,关注人的幸福与生存状况是理论创新与制度安排的逻辑起点。本文拟站在这一立场上以历史的视角审视中国近代宪政运动,找出影响中国宪政运动的历史症结,以期对当下正在进行的宪政建设有所启迪。因为“历史是至关重要的,它的重要性不仅在于我们可以向过去取经,而且因为现在和未来是通过一个社会制度的连续性与过去连接起来的。”4 一、精英意识与“没有出场的角色”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思想运动与社会运动结合在一起才能产生新的时代。宪政运动作为一场深刻的社会历史运动,仅靠求生本能是不够的,而必须从关照作为个人的生存状况出发,实现社会精神(文化)的再生,从而使宪政运动获得普遍的文化认同与支撑,形成一种持久的、延续不断的自下而上的群众自觉运动。近代宪政理论是以欧洲话语来表述的。在西方本土,宪政的确立是建立在以“法律之下的自由(freedomunderlaw)”5为指导性原则的传统西方文化基础上的一种自然生长的过程,是其自由传统的一种必然逻辑结果。戴雪指出:“……英吉利宪章不纯是一项政制,可以比较世间所有庸俗政制,却是神秘而不可强以言语形容的政治功业,甚至自我们在少年时即熟闻一语,即谓:英宪‘决不能以人力强为,只由自然生长。’而且他的生成并不是根据抽象理论而得到的结果,这种结果实产生于英吉利人们所有一种政治天性,依之,他们的远祖远宗,当尚在野蛮时代,得以建筑坚固而又远大的制度。”艾沃.詹宁斯爵士在总结英国宪政经验时也认为,“成文宪法以政府理论或原则为基础;但理论是根据经验提出来的,那些自许‘自由之邦’的国家在很大程度上是依据英国的经验建立起来的。英国的宪政史表明它是一种为满足不断变化的文明的需要而对机构加以发展和修正的持续实验的过程。”7著名的现代自由主义大师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从“自生自发秩序(spontaneousorder)”这一核心概念出发,认为:“在各种人际关系中,一系列具有明确目的的制度的生成,是极其复杂但却条理井然的,然而这既不是设计的结果,也不是发明的结果,而是产生于诸多并未明确意识到其所做所为会有如此结果的人的各自行动。”8 注重考察西方宪政运动的文化根基及自然进化并不等于承认现代社会的发展是纯粹自主变迁的,而在于注重从文化基础上构建宪政良性运动的平台,找出宪政运动的主体性力量。然而,中国近代以来的宪政运动始终停留在“精英意识”的状态上,远远没有形成全民族的文化上的整体自觉与诉求,突出表现为民族整体宪法意识、宪法信仰的淡薄与匮乏。龚自珍、魏源、徐继畲等思想家和封建士大夫虽然看到了大清王朝“盛世”背后的严重危机,提出了变法改制主张,但无论思想本身还是社会影响的历史局限性却是显而易见的。与洋务派存在着密切联系的早期改良派虽然在内忧外患、民族危机加重的情况下清醒地看到了西方民主政治制度对国家富强、进步的直接影响,提出了“君民共生”的君主立宪主张,但时代的局限性同样不可避免,只不过“…代表了那个时代的一批进步的中国知识分子对民权思想和民主宪政思

中国近代宪政

中国近代“宪政”思想的产生与发展 所谓宪政,一般言,就是有限政府。它指向一套确立与维持对政治行为和政府活动的有效控制的技术,旨在防止政府侵害个体的基本自由。宪政关涉两种关系:第一,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关系,即权力与权利的关系;第二,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即权力之间的横向或纵向的关系。立宪主义意味着在政府和公民的关系中对政府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在权利与权力之间谋求微妙平衡。宪政这种以大多数人所接受的方式组织政治决策程序的一套自觉规则,因社会而异。它代替了那种受制于卡里斯马型领袖(理想型)的人治的概念。宪法是非个人的宪政统治。在这种情况下,宪法比较平等地分散了决策权力并承认了法律的可预见性。此外,一个国家的宪法实践可能与宪法理论有着很大的不同。当宪法的内容被普遍接受时,宪法理论便成了宪法实践。 中国政治传统中支撑宪政民主的思想因子甚少,如何借鉴来自异域的宪政制度,这是近现代中国所要面临的时代课题,《在近代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半封建社会的过程中,还交替存在一个不断上升、不断学习西方制度的过程。一般来说,国家权力合法性的前提在于国家理性,后者“表明了我们正置身于西方理性主义伟大传统的语境之中,其中,任何事情都有其特殊的理性或内在的理性,这种理性必须通过心灵来把握或理解。” 国家立宪理性也就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对于国家的观念认识,而是一种从国家构成的本质或国家得以产生的正当性角度来理解的理性认识。所以,作者在全书中高屋建瓴分析了近代中国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问题。在作者看来,发生于近代中国的深刻社会变迁,使传统皇权统治的正当性受到质疑和挑战,从而引发其合法性危机。从晚清、民国至当代中国,任何政治力量要掌握国家权力都离不开宪法,宪法与宪政问题由此成为各派力量斗争的焦点,于是国人心中形成一种特有的“宪政情结”。 近代中国有宪法无宪政,各派政治势力以宪法为幌子来论证其掌控国家权力的合法性。现代国家的正当性、合法性基础,起源于欧洲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从自然权利出发,从形式上看,只有民主政府才是惟一合法的政府,民主成为权力形式合法性的主要源泉。从实质意义上看,国家权力是有限的,政府只有切实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才具有正当性和实质合法性。 从宏观叙事角度言,近代中国宪政的移植带有因时造法、应急立宪的特点。在宪政的中国语境之下,富有新意地将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宪政思潮与运动一分为三:一是中国共产党追求的新民主主义宪政;二是国民党的三民主义宪政;三是中间党派追求的自由主义宪政。 近代中国立宪主义者有两个明显特点:一是社会责任感驱使他们不能不关心国家命运,维护国家的主权独立是其活动的焦点;二是珍视个人自由与寻求国家政治生活法治化、民主化相结合。 这是宪政思想的产生,明显看出,这宪政思想经历了许多年,从开始抄袭西方,到后来我们中国行成自己的宪政思想。这是对我们中国的管理提供了非常多的管理经验。接着,下面是宪政思想的发展。 一、近代以来宪政思想发展阶段的划分 一般认为,中国宪政理论与实践的历史起点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

中日近代宪政之路的异同及原因

浅析中日近代宪政之路的异同及原因 【摘要】本文分析了近代中日两国法制化大致相同的历史背景和实施宪政结果不同的原因,探讨了日本宪政之路对中国宪政建设的启示之处。要加强思想领域的对外开放;正确认识宪政的实质;大力夯实市场经济基础。以早日实现宪政与法治,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奠定坚实基础。 【关键词】近代;宪政;中日比较;异同;原因 一、近代中日两国的法制化具有大致相同的历史背景 1、中日两国近代以前同属中华法系 中华法系是以中国古代法为中心,影响及于东亚各国法律制度的法律体系。受中国传统法律影响并共同组成中华法系的东亚国家主要是日本、朝鲜和越南。中日两国在近代以前均属于中华法系的主要成员,两国的法律体系基本一致。 日本由于大规模地输入唐代中国的法律文化,以唐律为范本,引进并制定了律、令、格、式成文法。日本的多数历史学家,把当时这种以律令法为基轴所形成的国家统治体制,称之为“律令制”。在公元11世纪幕府政治以前,特别是大化改新后的头两个世纪,后世谓之“律令时代”,其特点是仿效唐代中国,国家掌握土地和人民,在此基础上建立以天皇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官僚体制。律令时代是日本政治统一、法制完备、经济文化走向繁荣的新时代。这一时代的开创在制度上得力于对唐代法律文化的输入。

2、都因列强入侵、主权遭到破坏而走上法制近代化之路 日本与中国大致在1840年以前均保持着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不同形式的封建制度,但是随后均遭受了来自西方列强的入侵,近代化的序幕也由此被拉开。中国自1840年鸦片战争失败之后,被迫同西方列强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割地赔款,丧失关税主权。两次鸦片战争,英、美、俄、法等资本主义列强逼迫清朝政府签订了不平等条约26个,欧美各国纷纷攫取领事裁判权,对清政府的统治也造成了危害。列强的治外法权成为各阶层民众一致要求废除的目标。 日本所面临的情况与清末状况大致相似。日本从1853年被美国舰队敲开大门,到1868年明治政府成立后的l5年中,英、美、俄、法等列强迫使日本签订的不平等条约达25个,通过这些不平等条约,西方列强在日本取得了片面最惠国待遇,享有治外法权,日本的关税不能自主,列强还享有在日本设立租界的特权等等,日本面临着沦为半殖民地的危机。明治政府上台后,迅速把修改不平等条约、收回治外法权列入重要议程。为了实现这个目的,日本各项法规的改革和建设便紧锣密鼓地拉开了序幕。可见,废除不平等条约、收回治外法权也是促使日本进行法制改革的直接动因。 二、实施宪政结果不同的原因分析 1、中日统治者追求宪政的目的截然不同 1900的义和团运动以及继之的八国联军入侵,在内外交困的情况

反宪政几篇文章

人民日报海外版:宪政本质上是一种舆论战武器 马钟成 从上世纪90年代后半期开始,随着自由主义正式浮出水面,宪政理念也开始在中国大行其道。在持续多年的宪政争论中,大体上展示了马克思主义与自由主义思潮的对立。 马克思主义学者反对在中国推行宪政,他们认为,宪政以私有制的市场经济为基础,旨在使保障资产阶级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社会主义中国要拒绝宪政。自由主义学者的立场则相反,他们认定社会主义制度只能导致“极权”、“专制”,而唯有实行“宪政”,才有民主和自由;为了实行自由、民主的宪政,只能颠覆中国的社会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制度。 两种理论尖锐对立,但在这一点上却取得了难得的共识:宪政只属于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无法兼容。 上述两种主要的观点之外,有少数学者提出了“社会主义宪政”的主张。绝大多数主张“社会主义宪政”的学者,其实认同的还是自由主义思潮,只不过要通过和平演变的方式最终达到“资本主义宪政”的目的。另外还有少数主张“社会主义宪政”的学者,他们认为,我们的宪政是社会主义宪政,是在共产党领导下人民当家做主的宪政,与西方资本主义的那一套毫不相干。 可见,单单主张“宪政”的学者中,就呈现出右、中、左三种不同的倾向。所有这些宪政论述,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理论“陷阱”:由于“资本主义宪政”一时难以被全党全民接受,于是各类“社会主义宪政”理论纷纷出现。 这种复杂而精妙的理论“陷阱”,不仅仅出现在“宪政”问题上。例如,苏联解体后,新自由主义休克疗法的大戏在俄罗斯隆重登台,但是在瓦解苏联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的戈尔巴乔夫、雅科夫列夫、叶利钦等人,却是一开始以民主社会主义者的面目在苏共内部活动的。假如当年戈尔巴乔夫们直接以新自由主义者的面目出现,他们很难获得那样大的权力。 这一切恐怕不仅仅是自发形成的。站在美国实施信息舆论心理战的角度看,为了渗透并颠覆社会主义国家,仅仅依靠那些极右翼的文人或“脱党分子”等共产主义叛徒,宣传赤裸裸的资本主义,恐怕会适得其反。于是,“社会主义宪政”、“民主社会主义”等形形色色的渗透路径就被开发出来了。 早在冷战初期,美国情报机构就逐渐认识到,“民主的社会主义是抵御极权主义的最有效的堡垒”,这类人比那些共产党叛徒们更有用。美国政府智囊如亚瑟·施莱辛格、艾赛亚·柏林、乔治·凯南等人都持类似观点。重用此类人物的战略成为了“中央情报局反共政治行动的理论基础”。按照此类战略,“社会主义宪政”不正是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最有效的武器吗?

关于近代中国国家富强道路探索

关于近代中国国家富强道路探索 发布时间:2011-05-25 编辑: 手机版 论文关键词:宪政;民权;国家富强 论文摘要:近代中国在危机中震荡,救亡图存、寻求国家富强的道路成为时代先驱者的追求。梁启超几乎毕生都在追求中国立宪的目标,其宪政思想在探索中发展变化,其中有关“民权”、“有限政府”、“法治”等思想闪烁着智慧的光芒,构成了近代中国宪政之路中绚烂的一章。? ?? 梁启超是在忧患中探索近代中国富强道路的时代先驱之一,也是活跃在当时政治和思想舞台上的一位重要人物。面对中国专制独裁贫穷落后、积重难医的现实,为国家富强而向西方寻求真理、为社会大众的自由和权利而奔走呼号,综合中西、上下求索,努力寻找中国切实的宪政方案。? 一、梁启超宪政思想的理论来源? 梁启超宪政思想的理论渊源主要是近代以来西方的政治思想、学说。同时,由于梁启超所经历的传统教化,在其宪政思想中亦有儒家思想的沉淀,如他所说:“末学肤受如鄙人者,偶有论述,不过演师友之口说,拾西哲余唾,寄他人之舌于我笔端而已”〔1〕。这段自白,虽为谦虚之词,但可以看出他的思想渊源。梁启超的宪政思想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四个部分:进化论、民权论、分权思想和法治思想。? 第一,梁启超以进化论作为思想武器,论证了改革政治、实施新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他认为进化论具有划时代的伟大意义,“自达尔文出,然后值得丢、人类迈指一切事物,皆循进化之公理,日赴于文明……虽谓达尔文之前为一天地,达尔文后为一天地也。”〔2〕? 梁启超将进化论的“生存竞争”规律直接用于现实观察人类社会。以进化论为思想武器,反对认为“祖宗之法不可变”的顽固派,论证变法的合理性:“大地既通,万国蒸蒸,日趋于上,大势所迫,非不阏制,变亦变,不变亦变。变而变者,变之权操诸己,可以保国,可以保种,可以保权;不变而变者,变之权操

中国近代宪政历程概述

郑观应作为中国近代明确提出实行君主立宪要求的第一人,他认为,西洋政体,“盖五大洲,有君主之国,有民主之国,有君民共主之国。君主者权偏于上,民主者权偏于下,君民共主者权得其平……其立法之善,思虑之密,无逾于此。”(《盛世危言·议院》)提倡实行君主立宪政体。早期改良派的理想政体模式就是“君民共主”.。 “议院者,公议政事之院也,集众思,用人行政,一秉至公,法诚良诚美矣”;有了议院,则“昏暴之君无所施其虐,跋扈之臣无所擅其权,大小官司无所卸其责,草野小民无所积其怨,故断不至数代而亡,一朝而灭也”。 早期改良派的学者在向西方学习、寻求医治中国的方案的过程中,接触到西方的民主宪政思想,并且认识到西方民主政治制度对国家的富强、进步的直接影响,因而主张学习西方,实行君主立宪和议会制度,在近代中国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宪政主张,代表了当时一批知识分子对民权思想和民主宪政思想的朦胧追求,对中国近代宪政运动起到了先导作用。 中国近代宪政历程概述 一般认为,宪政作为现代社会一种合理的制度,是近代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回首百年中国宪政理论与实践的历史发展,这一进程与国人变法图强、试图回应现代化的主观努力息息相关,也是中国在寻求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立宪主义思潮的客观反映。 一、中国近代以来宪政思想发展阶段的划分 一般认为,中国宪政理论与实践的历史起点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学者们根据不同的标准对该过程进行了分类,主要有以下一些观点: 以政权性质为标准,有学者认为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宪法学和成立以后的宪法学。有学者依据这一标准,分为清末立宪、北洋政府立宪和国民党政府时期的宪法,孙中山资产阶级宪法和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以社会性质为标准,有学者认为可分为两个阶段:从清朝末年到民国时期的宪法学、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宪法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学。 以文化特性为标准,有学者认为可分为四个阶段:“输入期”(1902~1911)、形成期(1911~1930)、成长期(1930~1949)和现代中国宪法学时期(1949~)。这种分类方法主要依据外来文化的移植以及外来文化与中国本土文化的融合程度。依据单纯移植和移植理论与本土结合程度,还有学者将这一过程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清末移植立宪时期,该时期主要受日本影响较深;二是寻求移植理论与本土文化结合时期,该时期又可分为两个阶段,即“五权宪法”时期和社会主义民主宪法时期。 以历史阶段作为划分方法,有学者认为,可将中国宪法的发展历程划分为两个阶段:一是近代宪法时期,包括清末君主立宪和民主立宪时期;二是现代宪法时期,包括新民主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时期。也有学者认为,新中国成立之前的宪政历史可以分为晚清皇朝的宪法问题、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北洋军阀统治时期的宪法、广州和武汉国民政府的宪法性文件、国民党政府的宪法和新民主主义宪政运动。 以立宪政体为标准,有学者将这一过程分为三个阶段:清末君主立宪时期、民国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 有学者将宪政思想与不同时期的宪政建设分割开来,将中国近代宪政运动分为孙中山宪政思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宪政、中国苏维埃政权宪政、新民主主义宪政。

宪政中国初论

一、问题意识与研究计划一个世纪以前,梁启超先生曾饱含深情地在他的《少年中国说》中指出:“故今日之责任,不在他人,而全在我少年。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胜于欧洲则国胜于欧洲,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美哉我少年中国,与天不老;壮哉我少年中国,与国无疆!”哲人已逝,但他的话语却跨越了时空。“宪政中国”在语汇上便是对“少年中国”的借鉴。不仅如此,我们还试图套用他的话提出,今日中国之前途与命运,主要不在于别的,而在于宪政建设;宪政建设欣欣向荣则中国欣欣向荣,宪政建设生生不息则中国生生不息,宪政建设推进顺利则中国发展顺利,宪政建设成效显著则中国发展成效显著。在中国加入了WTO之后,在各种各样的依法治国方案层出不穷之时,在宪法意识缺乏仍然是中国理论界(当然包括法学界)最普遍、最严重的“集体缺钙症”[1]之情况下,强调“宪政中国”而不是“法治中国”,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然而,问题的复杂性在于,能否套用梁启超先生的论断浓墨重彩“宪政中国”?而且,为什么恰恰是“宪政中国”,而不是别的“××中国”?在我们看来,套用是完全可以的,理由至少有以下四个:第一,从纯学术探究的角度来说,“宪政中国”比“法治中国”、“民主中国”、“民主宪政中国”等更具优越性;第二,从中国的演进历史来看,“宪政中国”是当代中国国家发展[2]的内在逻辑;第三,“宪政中国”是中国实现现代化的客观要求;第四,放眼世界,“宪政中国”是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并为全人类作出更大贡献的必由之路。对这四个理由,我们将分别撰文论述,本文即是对第一个理由的发挥。至于“宪政中国”究竟是怎样的中国,在既有条件下如何建设“宪政中国”等等,在我们的研究中,那是在把“宪政中国”的必要性、紧迫性与可能性阐述清楚之后的事情。二、“宪政中国”的导出历史发展到20世纪后期,经过十年内乱折磨的中国再次擦亮了自己的眼睛。以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时期,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揭开了新的序幕,中国的国家发展也因此获得了新的色调。对此,我们只要简单梳理有关线索即可了然于心。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强调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该公报还特别提出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981年6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六中全会在《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又进一步指出:“必须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完善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并使之成为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使社会主义法制成为维护人民权利,保障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制裁犯罪行为,打击阶级敌人破坏活动的强大武器。决不能让类似文化大革命的混乱局面在任何范围内重演。”[!--empirenews.page--] 1982年9月,中国共产党十二大通过的新党章进一步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十二大报告还为此强调:“新党章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规定,是一项极其重重要原则。从中央到基层,一切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党是人民的一部分。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一经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全党必须严格遵守。”十二大报告还明确指出:“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庄严宣布:“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上述重要决定和规定,深刻表

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感想跟体会

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感想和体会 ---宗派主义与中国宪政史 在本学期的中国法制史中,老师讲了中国法制在历史上的产生及发展过程,论述了中国历史上各个时期的法治及法制思想和它们对中国法律发展进程的特殊影响。在分析“中国法律现代化进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时,老师讲到了中国宗派主义对中国宪政的影响,总的来说,宗派主义对中国宪政弊大于利,“宪政意义上的权利制衡演变成派系之间的斗争”,“个人之间的恩怨凌驾于政党的利益与目标之上,政党之间的斗争又凌驾于国家的利益与目标之上”,“中国宪政运动中的派系斗争不仅使得宪政的发展偏离了正常的轨道,而且久而久之也动摇了人们心中的宪政信念以及对宪政追求的决心”。对于这个问题,我想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但从字面上来看,这些说法毋庸臵疑是正确的,从历史与法制发展的大致走向来讲,宗派主义确实不利于宪政在中国的发展,久而久之,势必成为阻碍中国宪政发展及中国法律现代化进程的一个绊脚石。但是如果从另外的角度来考虑,宗派主义在中国历史上应该也产生过一些积极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法制在中国的产生与发展。哲学家们曾说过,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我们应该辩证地来看待每一个问题,存在即合理,如果一个事物在其整个过程中没有对好的事物起到过一丝一毫的推进作用,那我想它也没有存在的必要。 宪政的实质就是规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它要求对政治权利加以限制,防止政治权利被某一部分人滥用来侵犯人权和自由。宪政是民主与法治的结合,是以宪法为中心的民主政治。宪政也被称为“立宪政体”和“立宪主义”,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如以上所述,关于宪政这个概念的说法多种多样,但是其中的关键是“宪法”、“民主”、“规制政府权力”、“保障人民权利”。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宪政的本质就是人民可以通过制定宪法以及宪法的实施来保障自己的权利,而不是机械地听从于政府及其制定的法律的安排。 众所周知,人类社会大体经历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每一次社会形态的更替都会引起社会体系各个方面剧烈的变更,其中政权体系的变更应该是最为引人注目的,因为新生的阶级只有利用政权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政权变更势必会引起法律的改变,在中国法制历史上的公布成文法运动既是其中一例。在封建社会后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新生的资产阶级诞生了,但是封建社会中的君主制度和家长制度严重压抑了新生思想

中国近代法制史

中国近代法制观念变迁 摘要:本文叙述了中国自晚清以来发生的法治观念变迁,以及晚清以来中国的各个政权颁布的法制特点。 关键词:近代法制观念 1840年鸦片战争时期,林则徐提倡“睁眼看世界”,中国人初步认识到了解和学习西方国家科学技术和人文知识的必要性。此后西方传教士到中国传教、洋人兴办学校、出版翻译书籍,进行了以强权为后盾的一系列文化渗透活动,使得西方资产阶级法律文化进入中国。到了第二次鸦片战争战败之后,一批早期的改良主义者逐渐认识到,西方列强之所以强大,除了科学技术上的领先,还有制度上的领先。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之上的以礼治文化为底蕴、以专制主义体制为支撑的传统中华法系,面临着解体的深重危机。以民主、宪政、法治为特点的西方法律文化的输入,使得以儒学伦理为核心的传统法制观念开始更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传统法制的变革已经是呼之欲出。 在这一时期,守旧派不顾时代潮流,拒绝任何改革,洋务派提出中体西用,在保持孔孟圣道与纲常名教的前提下,在练兵、工艺等方面主张“采西法,以应世变”,从对外交涉的需要出发,提出学习“公法学”和制定“交涉刑律”。这种法观念打破了祖宗之法不可改变的束缚,是十九世纪中叶以后中国社会的新思潮。这是国人由盲目排外到中体西用的观念的转变。 儒学三纲自汉以来一直是国家立法的指导原则,但十九世纪六十年代,早期改良派开始批评三纲,最为激烈的是谭嗣同,他提出“冲决君主之网罗”、“冲决伦常之网罗”的号召,否定君权神授的观念,批判宗法父权与夫权,力主变法图强。这是国人从维护三纲到批评三纲的观念转变。 戊戌变法时期康有为等人提出设立议院、开国会、制定宪法、建立新法制的立宪蓝图,并进行了百日维新,最终以失败告终,但对于君主立宪制和共和制做了广泛宣传。到了二十世纪,资产阶级民主派创建民国的纲领处于主要地位。国人的观念由专制神圣到君主立宪、共和。 严复、梁启超、孙中山都是资产阶级法治的支持者,反对“有治人无治法”的传统观念,认为“法治主义,为今日救时唯一之主义”。法治的观念日渐深入人心。国人的法观念由以人治国到以法治国。 中国自古以来,司法权与行政权都掌握在同一批人手中,从而助长了行政专横。随着西方分权学说的输入,开明的思想家主张实行三权分立,特别是司法独立。清末司法改革,就是在司法独立的新观念的指导下进行的。这是国人由司法与行政不分到司法独立的观念的改变。 以刑为主、重刑轻民事中国古代法律传统之一。但在新的形势下,康有为、梁启超提出以刑为主的法律要向着诸法并重的方面改革。这是国人由以刑为主到诸法并重的法律观念的改变。 在种种新的法观念的指导下,清政府进行了清末修律。清末修律是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开端,也是传统法制向近代转型的重要标志,清政府的目的在于抵制不可遏制的革命运动的历史潮流,敷衍和拉拢要求改革政体的资产阶级立宪派,并进一步取得帝国主义的支持,以巩固清朝的封建专制主义政权。虽然清政府进行了法制改革,将君主权力的使用写入宪法,但仍旧不能挽回颓势,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人民推翻了清王朝的统治,1912年元旦,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我国法制进入了新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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