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假药案例沈玉法

2022假药案例沈玉法

4.1万余套。其间,牛某某与同案被告人张某某在山东省

单县以向针管内灌装生理盐水的方式生产假冒九价疫苗,再通过商标粘贴、托盘塑封等工艺,共生产假冒九价疫苗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张某某共同生产、销售假疫苗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牛某某、张某某生产、销售金额达120余万元,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疫苗,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牛某某系主犯,张某某系从犯,对张某某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据此,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牛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典型意义疫苗是为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免疫接种的预防性的生物制品,属于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疫苗包括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人瘤病毒疫苗属于非免疫规划疫苗,由居民自愿接种,目前市面上有三种,包括二价、四价和九价,其中九价疫苗是可预防人瘤病毒种类最多的疫苗,最佳接种年龄为16至26岁。本案中,二被告人以针管灌装生理盐水的方式生产、销售假冒九价人瘤病毒疫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情形,应认定为假药。此类犯罪不仅使消费者支付高价

却无法得到相应的免疫效果,部分消费者还因此错过了最佳接

种年龄和时机,社会危害严重,应依法严惩。对广大消费者而言,要到正规医疗机构接种疫苗,以确保疫苗接种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案例二:高某等生产、销售假药案——“黑作坊”将中药和西药混合研磨成粉冒充纯中药销售简要案情2018年至2020年

9月,被告人高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广东省普宁市南亨里其住所内,用中药材首乌、甘草、大茴和西药溴已新、土霉素片、复方甘草片、磷酸氢钙咀嚼片、醋酸泼尼松、马来酸氯苯那敏等按照一定比例混合研磨成粉,并雇佣被告人李某将药粉分包、包装为成品。高某使用“特效咳喘灵”的假药名,编造该药粉为“祖

传秘方”“纯中药成份”,主治咳嗽、肺结核、哮喘、支气管炎,并以每包25元至4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86万

余元。李某还从高某处低价购买上述假药并加价销售给被告人黄某等人。经江苏省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药品为假药。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高某生产、销售金额达186

万元,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据此,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七十二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十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公众对中药的任,打着“祖传秘方”“纯中药成份”的幌子,私自配制中药,有的还在

中药中混入西药成份,冒充纯中药对外销售,不仅影响疾病的治疗效果,还给用药安全和人体健康带来重大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

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为假药。本案中,被告人高某在中药中

掺入了多种西药并冒充纯中药销售,属于“以他种药品冒充此

种药品”的情形,经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假药,故

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本案也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迷“祖传秘方”等虚假宣传,应当通过正规渠道采购药品,保障用药安全。

案例三:北京某肿瘤药品有限公司销售假药案——药品公司通过非法渠道采购并销售假药简要案情2018年8月,被告

单位北京某肿瘤药品有限公司通过非正规渠道低价采购药品“日达仙(注射用胸腺法新)”。被告人卢某、赵某、张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吴某、汪某作为公司负责销售的直接责任人员,在明知上述药品没有合法手续,系从非法渠道采购且采购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情况下,仍然以该单位的名义于2018年9月7日、11日在北京市东城区分两次向被

害人吴某某销售上述“日达仙(注射用胸腺法新)”共8盒,销

售金额共计9600元。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涉案“日达仙(注射用胸腺法新)”按进口药品注册标准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属于与国家药品标准不符。经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药品为假药。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北京某肿瘤药品有限公司销售假药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卢某、赵某、张某作为该公司销售假药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吴某、

汪某作为该公司销售假药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亦均构成销售假药罪。因涉案药品属于注射剂药品,应当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卢某、赵某有自首情节,且各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单位北京某肿瘤药品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对卢某等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有经营资质的正规药品企业销售假药的典型案件。为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生产、经营实行严格的许可制度,并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在购进药品时,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销售。实践中,部分药品经营者向没有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个人、单位购进药品,不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使上游生产、销售假药的不法分子有机可乘。被告人卢某等为降低成本,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低价通过非法渠道采购没有合法手续的药品,经检验为假药,具有销售假药罪的主观故意。本案涉案药品日达仙(注射用胸腺法新)属于注射剂药品,销售此类假药,严重侵害了公众的用药安全和生命健康,应依法惩处。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生效判决已认定某药业有限公司存在生产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且在中山食药监局查处该公司生产销售劣药过程中,该公司存在拒绝、逃避检查等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广东省食药监局作出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于法有据。国家食药监总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亦无程序违法之处。一审

法院于2016年11月判决驳回某药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于2017年3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某药业有限公司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某药业有限公司未尽质量检验法定义务,生产的5个品种共7个批次的胶囊剂药品,经检测铬含量超过国家标准,属于劣药;且在广东食药监局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拒不提供销售客户汇总表、未及时完整提供销售药品的账册和清单、召回已销售药品与实际销售情况不一致等拒绝、逃避监督检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予以从重处罚的情形。广东省食药监局依法作出吊证处罚,国家食药监总局经复议予以维持,程序合法。于2018年7月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药品安全涉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必须实施严格监管,防范杜绝假药、劣药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损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可以在严格把握行政处罚从重情节的基础上,吊销企业的药品生产行政许可,切断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假药、劣药生产销售链条。人民法院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维护药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执法行为,依法予以支持。通过行政机关的积极监管和司法机关的依法审查,共同构筑起惩处危害药品安全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有效屏障。本案中,某药业有限公司不但存在生产、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而且在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存在拒不配合执法检查的行为,造成已流向市场的劣药无法全部召回,可能给使用该批药品的病人身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广东省食药监局认定某药业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之情形,在没

收该公司生产的劣药、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罚款的同时,另处吊销其药品生产行政许可的行政处罚,合法合理。本案本着坚持合法性审查、尊重行政机关行政裁量的原则,依法驳回某药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落实中央“四个最严”要求,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严厉查处危害药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裁判理念。

案例五:某药业有限公司诉山东省济南市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生产劣药行为简要案情2011年8月,山东省济南市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济南市药监局)根据举报对某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对其库存的盐酸苯海索片进行部分查封和抽检。经查,自2010年1月至2011年8月,某药业公司未按照批准的生产工艺生产原料药盐酸苯海索,而是通过无药品生产或经营资质的其他公司购进盐酸苯海索粗品,经精制后制成原料药盐酸苯海索,共计1360公斤。2010年1月至2011年6月,该公司对外销售上述原料药盐酸苯海索1010公斤,销售金额为370万元。某药业公司对外购进盐酸苯海索粗品再精制为原料药成品,其行为改变了生产工艺。济南市药监局经立案调查后,于2015年5月作出(济)食药监药罚〔2015〕号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生产的盐酸苯海索

29.17公斤和违法所得370万元,处违法生产、销售劣药货值金额(

.6元)一倍的罚款

.6元(罚没款合计

.6元),并责令某药业公司改正该违法行为。某药业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山东省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山东省食药监局)于2015年8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上述处罚决定。某药业公司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药业公司未按照批准的生产工艺生产原料药盐酸苯海索,而是通过无药品生产或经营资质的其他公司购进盐酸苯海索粗品,经精制后制成原料药盐酸苯海索。原料药属于药品的范畴,某药业公司对外购进盐酸苯海索粗品再精制为原料药成品,改变了其生产工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应按劣药论处。济南市药监局依据该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山东省食药监局作出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审法院于2016年2月判决驳回某药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于2016年9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某药业公司不服

一、二审判决,申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裁定驳回某药业公司的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从严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劣药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除中药饮片的炮制外,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

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本案中,某药业公司

对其生产的盐酸苯海索原料药进行药品再注册并已经通过审批,应严格按照其申报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通过某药业公司所提交的《协议》《合作协议》等材料,可以证实该公司通过向其他企业购买原料药粗品,再自行精制为原料药成品的行为,并未向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批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药监部门对医药企业违反药品生产流程的处罚行为,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的具体体现,为行政机关依法查处不良药品企业生产假药劣药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提供了有力司法支持。

案例六:秦某诉甘肃省陇西县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简要案情2015年4月,甘肃省陇西县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以下简称陇西县食药监局)接到群众关于有不法药商在中药材中掺假的举报息,指派执法人员前往陇西县中天物流园进行检查,发现现场有大量大青叶、蒲公英等,进行询问后将涉案物品予以扣押。经定西市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样品名称“蒲公英”的检验结果为:性状、鉴别项不符合规定。2015年7月,陇西县价格认证中心接受陇西县食药监局委托,对涉案财物作出价格鉴定结论书。2016年2月,陇西县人民检察院认

为秦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其行为系犯罪未遂,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秦某相对不起诉,建议陇西县食药监局对涉案物品进行没收并对秦某给予行政处罚。2017年1月,陇西县食药监局对秦某作出(陇)食药监药罚〔2017〕

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生产的药品“蒲公

英”377件,共计公斤,并处以违法经营药品货值金额(元)

二倍计人民币元的罚款。秦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秦某的违法事实已被陇西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所认定,陇西县食药监局根据公诉机关查明的事实及采的证据材料,认定秦某的行为构成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方式生产、销售假药,陇西县食药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且适用法律正确。秦某在陇西中天中药材专业市场收购蒲公英,用大青叶进行混合并打包的行为被及时查处,该批混合中药材已经在药品市场的流通环节,秦某称其购进中药材混合后当饲料使用的主张没有证据证实,不予采。一审法院于

2017年10月判决驳回秦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于2018年4

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秦某不服,申请再审。2019年7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秦某的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此案属行刑衔接的案件。药品安全事关国计民生,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等,蒲公英和大青叶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录的具有药用价值的中药材,属于药品的范畴。将大青叶掺入蒲公英中冒充蒲公英,使掺杂有大量大青叶的蒲公英的药用价值可能发生改变,经检验机构检验,其性状、鉴别项均不符合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之情形,依法应按假药论处。案涉中药材数量大,共计2万多公斤,如果销售后进入市场将可能对

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产生广泛不良影响,执法部门的查处具有正当性、及时性和必要性。在当前国家积极推进中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中医药走向全世界的背景下,对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中药材领域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以维护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监督促进中药材行业健康发展。

案例七:某药店诉重庆市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万州区分局行政处罚案——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查处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及销售假药行为简要案情2015年10月,某药店(甲方)与林某(乙方)签订《药店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甲方将药店承包给乙方管理,并将甲方所有的药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等资质证书提供给乙方使用。后林某将药店交由其母亲蔡某负责经营。2017年10月,重庆市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万州区分局(以下简称重庆食药监局万州分局)对该药店进行现场检查时,查获假药“喘速清TM灵芝枇杷胶囊”12盒。同年12月,重庆食药监局万州分局

作出(万州)药罚〔2017〕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

某药店违法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药店经营权,为蔡某销售假药提供了场所和资质证明,应当从重处罚,决定罚款2万元,吊销某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某药店对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药店将药品经营许可证出租给林某经营,违反了《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药品经营许可证》是企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法定凭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和出借”之规定。因药店承包人林某的母亲蔡某在负责经营药店期间销售假药“喘速清TM灵芝枇杷胶囊”被查处,重庆食药监局万州分局认

定某药店违法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具有情节严重之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一

条规定,作出罚款并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于2018年8月判决驳回某药店的诉讼

请求。二审法院于2018年12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本案系人民法院支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从严查处违法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及销售假药的典型案例。我国法律对药品经营活动实行严格的许可管理制度,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禁止从事药品经营活动。违法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让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的自然人或组织获得药品经营资格,为销售假药劣药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严重扰乱药品市场经营秩序,应当依法从严查处。本案中,某药店与他人签订《药店承包经营合同》,将药店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书提供给他人使用,定期收取承包费,实际上系通过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方式获利,也为药店实际经营人销售假药提供了场所和资质证明,危及公众用药安全。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某药店给予从重处罚,彰显了人民法院支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经营行为给予最严格监管的决心。只有坚决查处危害药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贯彻落实从严查处原则,才能最大限度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同时保障有序的药品市场经营秩序和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

案例八:钟某某、杜某甲、杜某乙与某药房、袁某某生命权纠纷案——销售中药饮片应告知煎服用法及注意事项简要案情2017年7月6日,杜某某到某药房购买香加皮150克,并

于当晚将150克香加皮煎水服用,出现胸闷、恶心、呕吐,被家人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检验机构对涉案的香加皮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质量合格产品。某司法鉴定研究所出具《尸检鉴定意见书》,证明杜某某符合过量服用香加皮导致中毒致死,为死亡的主要原因;其自身所患冠心病的潜在疾病对死亡起辅助促进作用。杜某某的妻子钟某某,儿子杜某甲、杜某乙以某药房在无执业医师、营业员无上岗证的情况下出售香加皮给杜某某而未告知煎服方法及注意事项导致其中毒死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某药房及其股东袁某某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十九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

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方法、用量和注意事项……”。鉴定报

告指出杜某某主要因为过量服用香加皮中毒致死,某药房是香加皮销售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6)》第一百六十七条第(四)项规定“销售药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四)销

售中药饮片做到计量准确,并告知煎服用法及注意事项;提供中药饮片代煎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某药房在销售

香加皮时负有告知杜某某煎服香加皮的方法及注意事项的义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某药房尽到了告知义务,某药房负有告知义务而未作为,具有过错,构成侵权;本案的损害结果是杜某某的死亡,某药房的过错行为与杜某某的死亡具有因果联系,某药房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因杜某某的死亡是药房没有尽到说

明告知义务与其自身过错、自身疾病共同导致的,所以药房和杜某某应各承担50%的责任。遂判决:

一、某药房赔偿钟某某、杜某甲、杜某乙治疗费

1249.5元、丧葬费元、死亡赔偿金元、鉴定费元、其他费用8176元的50%计

.75元;

二、某药房赔偿钟某某、杜某甲、杜某乙精神抚慰金元;

三、某药房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上述款项赔偿义务;

四、驳回钟某某、杜某甲、杜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中药饮片不像西药有明确的说明书,中药饮片的功效、毒性、用量等并不被普通群众所熟知,一旦错误用药极易胁生命健康安全,引发类似本案的悲剧。销售中药饮片应做到计量精准并告知煎服用法及注意事项。本案判决未尽到告知义务的药房对购买人因过量服用香加皮而导致的死亡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销售中药饮片的经营者起到警示作用,警示其充分重视购药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在销售中药饮片时应充分尽到告知义务,告知中药饮片的煎服方法及注意事项。

案例九:许某与某药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消毒产品标示治疗功能误导消费者购买构成欺诈简要案情许某于2016年6

月在某药房先后购买了10盒“步洲”皮康乐制剂,共支付了

180元。《“步洲”皮康乐制剂说明书》载明“作用”为抑制、杀

灭皮肤真菌、霉菌;“批准文号”为鲁卫消证字(2013)第

0029号。“步洲系列产品简介”中“皮康乐”的适用范围:由真菌引起的皮肤感染,如脚气、手癣、头癣、体癣、股癣、白癣、脓癣、黄癣、花斑癣(汗斑)、红癣、念珠菌病及一切真菌性皮肤瘙痒;产品优势:古语“行医不治癣,治癣就丢脸”。步洲牌皮康乐,清除真菌性癣病,效果领先。许某认为该药房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向其销售的行为违法,遂诉至法院要求该药房返还购物款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赔偿其损失。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涉案产品的批准文号为×卫消证字(20××)第00××号,系消杀用品(消毒产品),

但该产品的说明书、产品简介中均标示其具有治疗真菌性癣病的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的规定,该药房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进

行销售,致使许某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构成欺诈。许某要求该药房返还购物款并按价款的三倍赔偿其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遂判决该药房返还许某购物款180元并赔偿损失540元。

案例十:杨某某诉某药房合同纠纷案——销售未注明产品批号的药品应承担赔偿责任简要案情某药房是经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为个人经营。其经营范围为:处方药与

非处方药、抗生素、中成药、化学制剂、保健品、预包装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9年6月10日,杨某某到某药房购买“伟哥”,在营

业员介绍下购买了“虫草生精胶囊”2大盒,每盒单价500元;“黄金伟哥”1大盒,单价500元;“肾宝片”1大盒,单价500元。合计价款2000元。杨某某现金支付价款后营业员未出具

小票,在杨某某的要求下营业员手写了一份购物清单(某药房交款单)并加盖了“某药房现金收讫章”。后杨某某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查询所购“虫草生精胶囊”息未果,即以所购产品为有毒有害假药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商品外包装标注了商品功效,其内置说明书明确载明其主要成分、适用人群、用法用量等内容,上述记载均满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关于药品的定义要件,因此,法院认定本案

所涉商品“虫草生精胶囊”“黄金伟哥”“肾宝片”为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

八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

假药、劣药。”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二)被污染的药品;(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本案双方

均认可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查询“虫草生精胶

囊”“黄金伟哥”“肾宝片”息的查询结果,某药房出售给杨某某

的“虫草生精胶囊”“黄金伟哥”“肾宝片”存在未注明药品产品批

号的情况,应当认定为劣药。杨某某请求判令某药房退还货款2000元,并以该货款价格的十倍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符合

法律规定。判决某药房赔偿杨某某货款2000元,并支付赔偿

金元。

典型意义食品药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一向采取严格管控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生产假药、劣

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新

修订药品管理法对药品安全实施更为严格的管理,对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行为,加大对受害人购买假药的损失赔偿的金额,对净化药品市场、提高广大群众食品药品安全意识、促进公民知法守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22假药案例沈玉法

2022假药案例沈玉法 4.1万余套。其间,牛某某与同案被告人张某某在山东省 单县以向针管内灌装生理盐水的方式生产假冒九价疫苗,再通过商标粘贴、托盘塑封等工艺,共生产假冒九价疫苗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张某某共同生产、销售假疫苗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牛某某、张某某生产、销售金额达120余万元,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疫苗,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牛某某系主犯,张某某系从犯,对张某某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据此,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牛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典型意义疫苗是为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免疫接种的预防性的生物制品,属于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疫苗包括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人瘤病毒疫苗属于非免疫规划疫苗,由居民自愿接种,目前市面上有三种,包括二价、四价和九价,其中九价疫苗是可预防人瘤病毒种类最多的疫苗,最佳接种年龄为16至26岁。本案中,二被告人以针管灌装生理盐水的方式生产、销售假冒九价人瘤病毒疫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情形,应认定为假药。此类犯罪不仅使消费者支付高价 却无法得到相应的免疫效果,部分消费者还因此错过了最佳接

种年龄和时机,社会危害严重,应依法严惩。对广大消费者而言,要到正规医疗机构接种疫苗,以确保疫苗接种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案例二:高某等生产、销售假药案——“黑作坊”将中药和西药混合研磨成粉冒充纯中药销售简要案情2018年至2020年 9月,被告人高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广东省普宁市南亨里其住所内,用中药材首乌、甘草、大茴和西药溴已新、土霉素片、复方甘草片、磷酸氢钙咀嚼片、醋酸泼尼松、马来酸氯苯那敏等按照一定比例混合研磨成粉,并雇佣被告人李某将药粉分包、包装为成品。高某使用“特效咳喘灵”的假药名,编造该药粉为“祖 传秘方”“纯中药成份”,主治咳嗽、肺结核、哮喘、支气管炎,并以每包25元至4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86万 余元。李某还从高某处低价购买上述假药并加价销售给被告人黄某等人。经江苏省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药品为假药。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高某生产、销售金额达186 万元,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据此,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七十二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十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公众对中药的任,打着“祖传秘方”“纯中药成份”的幌子,私自配制中药,有的还在

中药饮片案例材料某中医诊所购进使用假药某某和某某案

案例材料: 某中医诊所购进使用假药某某和某某案2020年1月,某某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中医诊所使用的中药饮片某某、某某质量状况可疑,经调查发现上述产品为假药。该案的案值虽小,但发现过程给我们对当前假药犯罪的特点有了新的认识,为我们对当前打击和预防假药犯罪提供了很多有益的思考。 2020年1月6日下午,某某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中医诊所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诊所中药饮片斗厨内存放的部分中药饮片杂质含量较多,质量状况可疑。执法人员要求该诊所提供中药饮片外包装合格证明标签、购进票据、供货单位资质证照、业务员委托书及中药饮片检验报告,该诊所人员提供的外包装合格证明标签未标注产地、规格、批号,现场无法提供检验报告,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药品采取扣押的行政措施。1月12日,我局对业务员孙某进行询问调查,孙某自称曾是湖北某药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现已离职,上述中药饮片为其个人购买、自行加贴合格证并以湖北某药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销售,经协查,湖北某药材科技有限公司确认,上述中药饮片不是该公司生产,系假冒产品。 经某某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按《中国药典》2015版一部检验性状、检查、杂质项目,孙某销售的无检验

证明的某某、某某中药饮片杂质含量超过标准规定。该案中,诊所提供了供货企业资质证照、配送清单、业务员法人委托书,如果不是中药饮片合格标签漏了马脚,执法人员很难通过日常监管发现。后经调查,上述材料系孙某伪造,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目前,国家明令禁止中药材专业市场经营中药饮片,由于当前中药饮片包装简单,仿冒成本低,存在个人从中药材专业市场购买切片后,自行印制包装进行分装并以生产企业的名义销售的现象。为了使从非法渠道购入的中药饮片“合法化”,往往通过购买合法生产企业的资质、票据、包装及标签或者干脆是自行伪造证照票据,扰乱了中药饮片市场秩序。 个人分装中药饮片,在质量控制方面很难得到保证。而且中药饮片的特殊性,决定了监管者在识别其生产商和生产批号时对包装的高度依赖,中药饮片一旦离开了其原包装,就很难判定其生产商和生产批号。面对业务员私自包装的中药饮片,执法人员在发现上存在难度。无形中助长了无证生产、无证经营现象的蔓延,增加了规范中药材专业市场经营秩序的难度。

最新齐二药假药案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齐二药假药案的教训 1.案件回放 2006年4月19日,广州中山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传染科(以下简称中山三院)按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中心的规定,开始改用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二药)生产的中标药品——“亮菌甲素注射液”。该药属于肝病用药。在胆道感染治疗方面,能促进胆汁分泌,松弛胆管末端括约肌,降低十二指肠的紧张度,从而对胆道系统压力起着极好的调节作用,使胆汁顺利进入十二指肠。促进郁积的胆汁排出至肠道。对于各种类型的胆道疾病,它的总有效率达92.4%。 2006年4月22~30日。中山三院传染科发现重症肝炎病人中先后出现多人急性肾功能衰竭症状(无尿,血肌酐等明显升高)。医院紧急组织肝肾疾病专家会诊,怀疑可能是由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引起,在随后的日子里,共有11人由于使用了齐二药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引起死亡。 同年5月9日通过广东省药检所的反复检验和验证,初步查明齐二药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中含有了该药中不应该含有的二甘醇。 在此次事件中,齐二药共被查出由5个品种、7个规格,16个批次的假药流向了全国8个省份。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据此吊销了齐二药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撤销其获得的129个药品批准文号,收回其GMP认证证书,并对齐二药共处罚没款1920万元。 2.对“齐二药“假药案的查处 2.1.联合调查组调查意见 按照国务院的指示,2006年5月20日,由监察部牵头,公安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参加的调查工作组,会同黑龙江和江苏省政府,对齐二药制售假药 案件进行了深入调查。 经查,江苏省泰兴市不法商人王XX以中国地质矿业总公司泰兴化工总厂的名义,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等证件,于2005年10月将工业原料二甘醇假冒药用辅料 丙二醇,出售给齐二药。齐二药采购员钮XX违规购入假冒丙二醇,化验室主任陈 XX等人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未将检测图谱与“药用标准丙二醇图谱”进行对比鉴 别,并在发现检验样品“相对密度值”与标准严重不符的情况下,将其改为正常值。 签发合格证,致使假冒药用辅料投入生产,制造出假药“亮菌甲素注射液”并投放 市场。广州中山三院和广东龙川县中医院使用此假药后,11名患者出现急性肾功能 衰竭并死亡。 鉴于齐二药原总经理尹XX,法定代表人向XX,副总经理郭XX、朱XX,化验室主任陈XX,采购员钮XX;泰兴市不法商人王XX,泰兴化工总厂法定代表人沙 XX,南京正一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张XX,泰兴市祥瑞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负责 人李XX等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经对上述10人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黑龙江省药监局对齐齐哈尔市药监局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不力、管理存在疏漏,齐齐哈尔市药监局对齐二药药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流于形式,齐齐哈尔 市政府及齐二药原上级主管企业黑龙江集团放松对齐二药的领导和管理、工作严重 失职。江苏省泰兴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法商人王XX违法经营问题严重失察。 鉴于上述单位的有关人员严重违犯了政纪,监察部决定给予6个单位的11位相关 负责人以行政处分。 调查工作组已建议江苏省有关部门对销售假冒药用辅料的企业和出具失实验报告的中介机构依法给予吊销证照等严厉处罚。

非法生产销售假药案例:生产、销售假药或劣药的犯罪案

非法生产销售假药案例:生产、销售假药或 劣药的犯罪案 案例名称:非法生产销售假药案例 案例背景: 本案涉及到一系列生产、销售假药或劣药的犯罪事件。以下将详细描述每一起事件,并附上相关细节和具体时间。 事件一:非法制造销售劣药 时间:2008年5月至2009年3月 背景: 2008年5月至2009年3月期间,X先生在其位于湖南省某村的家中非法制造并销售冒牌药品。X先生在没有任何药品生产资质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的化学知识,在家中搭建起一个小型的地下药品生产工厂,并秘密进行非法生产。

经过调查发现,该工厂使用了过期药品、劣质原料和未经严格检验的化学品来制造假药。生产出来的药品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并且药品带有严重的毒副作用。这些劣药包装精巧,仿冒了知名品牌的外包装,并在市场上大面积销售。 调查人员发现,X先生将这些劣药销售到附近各城市和农村地区,他通过非法渠道将产品逐渐销售给个体药店和一些小型医疗机构。这些医疗机构常常以低价购买这些劣药,并贩卖给不明真相的患者,造成了严重的健康危害。 调查结果: 经过警方的调查,2009年3月,警方突袭了X先生的地下工厂并逮捕了他。调查人员还在现场查获了大批假冒品牌药物、过期药品和劣质原料。 经过对参与者的调查,警方追踪到销售网络的更多参与者,涉案人员包括:医药代表、民间药商和个体药店老板等。他们与X先生勾结,帮助销售这些劣药。 法律程序:

2010年,该案经过了一年多的调查和审理,最终该地法院以非法生产销售劣药罪判处X先生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其他参与者根据其不同的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医药代表和个体药店老板分别被判处3-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点评: 这起非法生产销售假药案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当地人民的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威胁。此案的侦破也主要是依靠警方的辛勤努力和合作才得以成功。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法律应予以严厉打击,以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消费者也应加强对药品真伪的辨别能力,购买药品应到正规的渠道和药店,以防止遭受伤害。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药品安全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药品安全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4.28 •【分类】其他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药品安全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一:牛某某等生产、销售假药案——用针管灌装生理盐水假冒九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销售 案例二:高某等生产、销售假药案——“黑作坊”将中药和西药混合研磨成粉冒充纯中药销售 案例三:北京某肿瘤药品有限公司销售假药案——药品公司通过非法渠道采购并销售假药 案例四:某药业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劣药行为

案例五:某药业有限公司诉山东省济南市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生产劣药行为 案例六:秦某诉甘肃省陇西县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药行为 案例七:某药店诉重庆市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万州区分局行政处罚案——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查处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及销售假药行为 案例八:钟某某、杜某甲、杜某乙与某药房、袁某某生命权纠纷案——销售中药饮片应告知煎服用法及注意事项 案例九:许某与某药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消毒产品标示治疗功能误导消费者购买构成欺诈 案例十:杨某某诉某药房合同纠纷案——销售未注明产品批号的药品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一:牛某某等生产、销售假药案 ——用针管灌装生理盐水假冒九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销售简要案情

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牛某某在得知九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以下简称九价疫苗)畅销之后,遂寻找与正品类似的包装、耗材及相关工艺,准备生产假冒产品。2018年7月至10月,牛某某通过他人先后购买针管、推杆、皮塞、针头等物品共计4万余套,并订制假冒九价疫苗所需的包装盒、说明书、标签等物品共计4.1万余套。其间,牛某某与同案被告人张某某在山东省单县以向针管内灌装生理盐水的方式生产假冒九价疫苗,再通过商标粘贴、托盘塑封等工艺,共生产假冒九价疫苗2.3万支。牛某某、张某某通过多个医美类微信群等渠道,对外销售上述假冒九价疫苗9004支,销售金额达120余万元。经苏州市药品检验检测研究中心检验,抽样送检的假冒九价疫苗内,所含液体成分与生理盐水基本一致。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张某某共同生产、销售假疫苗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牛某某、张某某生产、销售金额达120余万元,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疫苗,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牛某某系主犯,张某某系从犯,对张某某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据此,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牛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典型意义 疫苗是为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免疫接种的预防性的生物制品,属于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疫苗包括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人乳头瘤病毒疫苗属于非免疫规划疫苗,由居民自愿接种,目前市面上有三种,包括二价、四价和九价,其中九价疫苗是可预防人乳头瘤病毒种类最多的疫苗,最佳接

假药类案件分析总结汇报

假药类案件分析总结汇报 假药类案件分析总结 一、引言 假药类案件是指生产、销售、使用或传播伪劣、仿冒药品的犯罪行为。由于假药存在一定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对公众的健康和安全造成直接威胁。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逐步完善了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了对假药犯罪的打击力度。本次总结将对假药类案件进行深入分析,以提供相关部门对滋生假药的深层次认识和应对措施。 二、假药类案件现状 1. 数量增加:近年来,我国假药类案件数量不断增加,从小作坊生产的假药到跨国犯罪团伙贩卖的仿冒药品,涉及范围广泛。 2. 形式多样:假药类案件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打假药标、生产假冒名牌药品、销售过期药品等,假药犯罪手段不断翻新,难以监管和打击。 3. 危害严重: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较大,包括不良反应、药效不佳、中毒甚至死亡等后果。 三、假药类案件的原因 1. 利益诱惑:以追求高额利润为目的,生产、销售假药的制造者和贩卖者会不择手段地获取财利。 2. 法律监管不到位:我国假药监管制度相对薄弱,药品市场监管存在不规范和漏洞,监管力度不够,难以有效遏制假药犯罪现象。 3. 缺乏知识和意识:一些公众对于假药警惕性低,缺乏正确的

辨别假药的专业知识和意识,容易上当受骗。 四、假药类案件的危害 1. 危害公众健康安全:使用假药可能会导致严重的不良反应和后果,甚至危及生命安全。 2. 损害药品市场形象:假药的滋生和流通损害了药品市场的公信力,破坏了合法经营者的利益。 3. 社会不安定因素:假药犯罪链条长,背后往往存在着更加复杂的违法活动和犯罪组织,对社会治安形成潜在威胁。 五、假药类案件的打击与防范措施 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假药类犯罪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对假药犯罪的打击力度和司法处罚力度。 2.加强监管力度:提高药品市场监管的科技化水平,采用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加强对假药的监测和管控。 3.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于假药的辨别能力,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4.加大打击力度:建立假药类案件打击的跨部门合作机制,加强警方与药监部门的协作,打击假药犯罪活动。 5.警示典型案例:对于侦破的典型假药案件进行公开报道,警示和震慑相关违法犯罪人员。 六、结语 假药类案件对公众的健康和社会的稳定造成了严重威胁,加强对假药犯罪的打击和防控势在必行。只有通过加强立法、加强监管、加强宣传和加大打击力度等多方面综合措施,才能有效地减少假药犯罪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安全。

假药案例及分析

假药案例及分析 假药,指的是冒充药品的假冒伪劣产品,其包括仿冒药品、假冒药品、劣质药品等。假药的存在严重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因此,假药案例的分析对于防范假药的生产和销售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假药案例频发,给人们的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其中,一些假药案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例如,某品牌抗生素被曝光为假药,导致多名患者服用后出现严重不良反应;某地区一家医院使用了假冒药品,导致多名患者治疗效果不佳。这些案例的发生,不仅损害了患者的利益,也严重影响了医疗行业的信誉。 造成假药案例频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一些不法商家为了牟取暴利,采用低成本原料冒充名贵药材,制造假药。其次,监管不力也是假药案例频发的原因之一。一些地方监管部门对于药品市场的监管不到位,导致了假药的生产和销售。此外,一些患者对于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缺乏正确的认识,容易上当受骗,购买到假药。 针对假药案例,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加强监管和防范。首先,加大对药品市场的监管力度,对于生产和销售假药的不法商家,依法严惩。其次,加强对药品的质量检测,提高药品的溯源能力,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此外,加强对患者的用药教育,提高患者对药品的辨别能力,避免购买到假药。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需要提高警惕,避免购买到假药。首先,购买药品时,要选择正规的药店或医院,避免购买到来路不明的药品。其次,购买药品时,要注意查看药品的包装、说明书等,确保药品的真实性。同时,也要提高自身的用药安全意识,不随意购买和服用药品。 总之,假药案例的频发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我们需要共同努力,加强监管和防范,保障人民的用药安全和健康。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努力,才能有效遏制假药的生产和销售,维护人民的用药权益。

假药劣药案例分析总结汇报

假药劣药案例分析总结汇报 假药劣药案例分析总结 引言: 在当前快速发展的医药行业中,假药和劣药的问题日益突出。假药指的是冒充正规药品的假冒药品,而劣药则是指质量低劣、不符合标准的药品。这两种药品对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本文将从实际案例出发,对假药和劣药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假药案例分析与问题总结: 1. 案例一:2016年,某企业生产的一种抗生素被查出掺入了 工业用氯化钠,该抗生素在用药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严重的不良反应,致使很多患者的病情加重甚至危及生命。 问题总结:该企业为了降低成本,采取了掺假行为,严重违反了药品生产和销售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患者的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 2. 案例二:某网店销售的一种保健品宣传具有治疗某种疾病的功效,但实际成分与宣传不符,无效果甚至对某些人产生了负面影响。 问题总结:该网店虚假宣传,误导了消费者,同时贩卖的保健品成分与宣传不符,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了损害。 二、劣药案例分析与问题总结: 1. 案例一:某厂家生产的一种质量低劣的止痛药,有大量使用者反映使用后病痛未缓解,且出现了不良反应。

问题总结:该止痛药生产过程中未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成分可能不纯、掺杂有害物质,引发不良反应。 2. 案例二:某药店销售的一种药物标签上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明显被篡改,严重超期的药物被非法销售。 问题总结:该药店销售药品时存在不合法行为,篡改了药品的相关信息,销售超期药物,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 三、解决方案: 1. 强化监管:政府应加强对药品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管力度,加大对假药和劣药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 2. 宣传教育: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教育,增强对假药和劣药的鉴别能力,引导消费者选择正规渠道购买药品。 3. 建立信用体系:建立医药领域的信用体系,对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公开曝光,增加违法者的社会压力,提高企业和个人的诚信意识。 4. 加强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分享信息,加大在国际间打击假药和劣药的力度。 结语: 假药和劣药问题给人们的生命和健康带来了巨大危害,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共同努力。政府应加强监管,引导和扶持企业合规经营;企业应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质

假药劣药案例收集及分析讨论

假药劣药案例收集及分析讨论 通过对案件的性质、结构以及诸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定性、定量分析,从而提出假劣药发生的原因及其特点,提出加强基层药品监督管理的建议。 案例:回收老批号药品作原料生产药品案 2004年,某制药有限公司将从市场上回收的本公司所产的四个不同批次的“板兰根颗粒”(共74件)拆装混合后,再加入板兰根浸膏等进行加工,并生产出颗粒40余桶。 现场检查中还查获相关的生产计划单、原料检验报告单数份。这些资料显示,这四个批次用作生产原料的成药颗粒,其原始生产日期在时间跨度上达一年以上。经进一步核查证实,该公司今年以来先后从市场回收了本厂生产的“板兰根颗粒”10个批次,共185件,标值约10万元。其中,已下达生产计划、被拆装混合作原料待用的“板兰根颗粒”有8个批次,均被拆装混合后,加入板兰根浸膏,重新制和7十二力时TL号药品。至案发时,已生产板兰根颗粒〈批号20040601-1)53件,并有板兰根颗粒中间品224公斤,正在加工生产。尚有199.55公斤库存老批号产品待加工、生产。 【争议与评析】 制药公司的上述行为是否违法、应如何定性? 制药公司及其代理人辩称,国家对中成药的生产原料并未实行严格的批准文号管理制度,对原料在投产前以何种状态存在并未作出强制性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也并未明文禁止用成药作原料生产药品,并称这和业界常见的上批“尾料”作为“头子”的做法一样,公司使用量大的老批号成品作为“头子”虽有不妥,但并不违法。

药监部门却认为:制药公司的行为应属违法,《药品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而公司用于生产开板兰根颗粒的原料,并非药典上所规定的相关中药材,而是作为成方制剂的板兰根颗粒,且系四个不同批次的混合物,有效期、生产批号各不相同,这种原料显然不符合要求。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更改药品有效期或生产批号的以劣药论处。本案中,公司反复辩称,他们这是将老批号的药品作为“头子”生产下一批药品一样的做法。但这并不影响其生产劣药违法责任的成立。因为生产中所谓的“头子”应试上一批号剩余的极其少量的中间产品。而该公司使用的不仅不是上一批次中间产品,而且数量占了决大多数,实质是更改药品有效期和生产批号的行为。

生产假药案例分析

生产假药案例分析 生产假药案例分析 【事件概述】 此案涉及一次涉及生产和销售假药的刑事犯罪行为。以下将详细描述案件的具体时间和事件细节。 【事件细节】 2010年3月15日,李某以“强效祛病药”的名义,在无资质的地下工厂开始非法生产假药。他购买了一批未经注册的药物原料和仿制包装,并在工厂内安装了一条生产线。 2010年5月2日,李某开始暗地里推广他的假药产品。为了提高销售额,李某将生产的药品运送到不同地区,并以极低的价格销售给一些诊所和药店。 2010年7月10日,一位名叫王某的患者因使用了李某生产的假药而出现严重不良反应。王某的家属发现问题后迅速报警,并携带王某的药品样本前往当地药品监督机构。

2010年7月15日,药品监督机构接受了王某家属的举报,并立即展开调查工作。该机构派遣专业团队前往李某的工厂,并收集了大量的证据。 2010年8月1日,警方在药品监督机构的协助下,将李某抓获。并在李某的工厂内查获了大量假药制造设备、原料和已经包装好待销售的产品。同时,警方还扣押了李某的银行账户,以及他在此次犯罪中赚取的非法收入。 2012年3月20日,经过对案件的充分审理,法院判决李某犯有生产和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同时,法院追缴了李某通过犯罪活动获取的非法财产。 【律师点评】 这一案例涉及生产和销售假药的刑事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非常严重。以下是律师对该案的点评: 首先,法律明确规定生产和销售假药罪是一项严重犯罪行为,会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产生重大威胁。李某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他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其次,药品监督机构在此案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他们及时接受了王某家属的举报,并迅速展开调查工作,为案件的顺利破案提供了有力的支持。药品监督机构在监管过程中发挥监督、惩罚和教育的作用,维护了公共利益和人民的健康权益。 最后,司法机关对该案的处理得当。他们在充分收集证据后,依法对李某进行起诉,并依法对其进行审判和判决。判处李某8年有期徒刑,并追缴其非法财产,体现了法治的公正和严肃。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对生产和销售假药的打击是一项长期且艰巨的工作。我们必须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宣传,提高人民对假药的认识和防范意识。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净化药品市场,保障人民健康。

2022年药厂安全事故案例

2022年药厂安全事故案例 案例一牛谋煤等生产、镌假药案 ——用针管灌装生理盐水假冒九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销售 简要案情 20xx年。上半年,被告人牛某某在得知九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以下简称九价疫苗)畅销之后,遂寻找与正品类似的包装、耗材及相关工艺,准备生产假冒产品。20xx年7月至10月,牛某某通过他人先后购买针管、推杆、皮塞、针头等物品共计4万余套,并订制假冒九价疫苗所需的包装盒、说明书、标签等物品共计4.1万余套。其间,牛某某与同案被告人张某某在山东省单县以向针管内灌装生理盐水的方 式生产假冒九价疫苗,再通过商标粘贴、托盘塑封等I艺,共生产假冒九价疫苗2.3万支。牛某某、张某某通过多个医美类微信群等渠道,对外销售上述假冒九价疫苗9004支,销售金额达120余万元。经苏州市药品检验检测研究中心检验,抽样送检的假冒九价疫苗内,所含液体成分与生理盐水基本一致。 案例二高謀等生产、销售假药案 ——“黑作坊"将中药和西药混合研磨成粉冒充纯中药销售 简要案情 20xx年至20xx年9月,被告人高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广东省普宁市南亨里

其住所内,用中药材首乌、甘草、大茴和西药溴已新、土霉素片、复方甘草片、磷酸氢钙咀嚼片、醋酸泼尼松、马来酸氯苯那敏等按照一定比例混合研磨成粉,并雇佣被告人李某将药粉分包、包装为成品。高某使用”特效咳喘灵”的假药名,编造该药粉为”祖传秘方””纯中药成份”,主治咳嗽、肺结核、哮喘、支气管炎,并以每包25元至4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86万余元。李某还从高某处低价购买上述假药并加价销售给被告人黄某等人。经江苏省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药品为假药。

最高检发布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加大力度打击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假药劣药

最高检发布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加大力度打击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假药劣药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2022.12.13 •【分类】其他 正文 最高检发布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加大力度打击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假药劣药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深入推进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12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这批典型案例紧盯药品生产、销售、使用、宣传、寄递等各环节的安全问题,集中呈现检察机关办理各类型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的做法和成效,为办理此类案件提供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 最高检本次发布的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包括贵州省织金县检察院督促整治过期药品行政公益诉讼案等8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7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件。8件典型案例涉及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等多个环节,包含药品生产质量、非法经营、虚假宣传等多类问题,监督违法类型多样化。浙江省海盐县检察院通过检察建议有效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整治养生保健领域虚假宣传、销售假劣药乱象;云南省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督促市场监管部门对广播电台违法发布虚假广告及处方药广告进行查处……检察机关综合运用检察建议、公开听证、提起诉讼、整改效果“回头看”、专题报告等多种方式推动药品安全监管机关依法全面履职,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目前,检察机关办理的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80%左右的案件针对违法情节恶劣、主观过错严重的违法行为人提出了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2019年至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10862件,其中提起民事公益诉讼624件。在办理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有504件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诉请惩罚性赔偿金额共计5.8亿元。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江苏省新沂市检察院针对违法行为人明知为假药仍通过诊所、药店对外销售的情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6名被告以其销售额三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赔偿社会公共利益损失总计34万余元。6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惩罚性赔偿数额均无异议,并在开庭后主动先期支付赔款共计13万余元。随后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持续加大办案力度,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一体化办案体制优势,督促指导各地检察机关针对药品生产、流通各环节,特别是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假药劣药以及违规销售激素、麻醉、精神药品等突出问题加大办案力度,持续推进药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2022年10月自考管理类管理学原理真题

2022年10月自考管理类管理学原理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题1分,共15分。 1.某汽车公司消费车间工作小组的主管人员是 A.基层管理者 B.中层管理者 D.综合管理者 C.高层管理者 2.科学管理理论认为必须通过工时和动作研究制定出工人的“合理的日工作量〞,这是以下哪个原理的内容? A.标准化原理 B.职能管理原理 C.工作定额原理 D.例外原理 3.“成为最优秀的商用计算机和商用计算机效劳器的供应商〞,该表述表达的企业 A.企业精神 B.企业使命 C.企业道德 D.企业制度 4.管理道德标准必然随着管理的变化和开展而不断改变自己的内容和形式,这表达了管理道德的 A.普遍性 B.特殊性 C.变动性 D.社会教化性 5.提出决策“满意标准〞的学者是 A.泰勒 B.韦伯 C.西蒙 D.马斯洛 6.在以下方案的表现形式中,哪一种是针对反复出现的业务而制定的? A.目的 B.程序 C.规划 D.预算 天华公司方案在明年一年内实现销售收入170万元,利润率到达3.5%,这种方案类型属于 A.短期方案 B.中期方案 C.长期方案 D.战略方案 8.宏达机械公司是一家以机床制造和销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目前,公司设有设计部、工艺部、消费部、销售部、财务部、人事部等部门。该公司部门划分采取的是 A.职能部门

B.产品部门 C.区域部门 D.工艺部门 9.矩阵制组织构造的主要缺点是,爷实很天射静,气去的岛气独怎我健旗口举 A.不利于互相协调 B.多头指导导致下属无所适从 C.不利于培养人才 D.不利于新工程开发 10.根据岗位要求选拔具备相应知识与才能的人员,这表达了人员装备中的哪个原那么? A.因事择人 B.因才适用 C.动态平衡 D.因人择事 11.以下不属于组织变革过程的是 A.解冻 B.变革 C.再冻结 D.融化 12.指导方式应针对指导者、被指导者及其环境的不同而有所变化,这是以下哪种理论的根本观点? A.指导特质理论 B.人性假设理论 C.指导方式理论 D.指导权变理论 13.小李和小张任职于公司同一部门,工作业绩一样。去年小李得到5千元的年终奖金,他非常快乐。无意间小李得知小张的年终奖却是8千元。那间小李由之前的快乐转为疑惑和不满,进而影响工作态度。这种现象可以用以下哪种理论解释? A.期望理论 B.公平理论 C.归因理论 D.强化理论 14.假设一个信息在高层管理者那里的正确性是100%,经过五级传递,到了信息接收者手里可能只剩下20%的正确性。这种信息沟通中的障碍来源于 A.信息过量 B.组织文化 C.社会环境 D.组织构造 15.控制的范围、程度和频度应该恰到好处,防止控制过多或控制缺乏,这反映了控制的哪项原那么? A.及时原那么 B.适度原那么 C.重点原那么 D.弹性原那么

假药问题案例分析

假药问题案例分析 近年来,假药问题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广泛关注。假药的存在严重 威胁人民的生命和健康,并对医疗行业的信誉造成严重伤害。本文将 通过分析一个假药问题的案例,探讨该问题的成因、影响以及解决办法。 案例描述: 在某国某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假药问题。一家药店涉嫌销售假冒 伪劣药品,导致多名患者服用后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并造成几人死亡。该药店以低廉的价格销售这些假药,吸引了不少患者购买,但其药品 质量却无法得到保证。 案例分析: 1. 问题成因 首先,监管不力是导致假药问题严重的主要原因之一。政府监管部 门在药品生产流程中未有效履行监管责任,给了制售假药商机可乘之机。其次,医疗市场的利益驱动也是导致假药问题蔓延的重要因素。 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获得高额利润,故意制造并销售假冒伪劣药品,无 视患者的生命和健康。 2. 影响分析 假药问题对患者、医疗行业以及社会造成的影响是巨大的。首先, 患者可能会因为使用假药而出现严重不良反应,甚至死亡,导致他们

及其家庭的巨大痛苦。其次,假药问题严重损害了医疗行业的信誉, 使人们对医药产品产生怀疑和不信任感。最后,社会公众的健康和安 全受到威胁,假药问题的存在进一步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 3. 解决办法 为了解决假药问题,各方应采取以下措施: 3.1 加强监管力度。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大对药品生产、销售环节的 监管力度,加强对药店和药品生产企业的日常检查,确保药品的质量 安全。 3.2 完善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应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明确假 药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大对假药制售行为的打击力度。 3.3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媒体等渠道,加强对公众的健康知识宣传,提高他们辨别假药的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3.4 加强国际合作。全球假药问题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应对,各国应 加强情报共享、技术交流,商讨对策,共同打击假药问题。 结论: 假药问题是一个涉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社会问题,需要政府、医疗机构、企业和公众共同努力来解决。通过加强监管、完善法律法规、加 强宣传教育和加强国际合作等措施,我们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假药问 题的发生,保护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销售假药罪案例

销售假药罪案例 近年来,我国打击销售假药的力度不断加大,对于涉及销售假药的犯罪行为也 给予了严惩。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销售假药的罪案例,以此警示广大民众,远离假药,珍爱生命。 2018年,某省某市警方接到举报,称某药店涉嫌销售假药。警方立即展开调查,通过侦查发现,该药店销售的一些药品并非正规渠道进货,而是从一些小作坊购进的假冒药品。这些假冒药品包装粗糙,标签不清晰,甚至有些药品的成分并非药物,而是一些未知的化学物质。 经过进一步调查,警方发现这家药店的老板与一些黑心商贩勾结,通过低价购 进假冒药品,再以正规药品的价格销售给顾客,牟取暴利。这些假冒药品销售给消费者后,不仅无法治疗疾病,甚至可能对人体造成严重伤害。 在警方的严密侦查下,最终将这家药店的老板和相关涉案人员抓获归案。经法 院审理,这些涉案人员因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巨额罚款。这起案件不仅揭露了假药销售的黑暗内幕,也给予了社会一个警示,销售假药不仅是违法行为,更是对他人生命的威胁,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销售假药的危害是多么严重。假药不仅无法治疗 疾病,还可能对人体造成严重的伤害,甚至危及生命。因此,我们在购买药品时一定要选择正规的药店和渠道,不要贪图小便宜而购买来源不明的药品。同时,对于发现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我们也要积极举报,让这些不法分子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打击销售假药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仍 有一些不法分子顽固不化,仍然在进行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因此,我们每个人都要增强防范意识,远离假药,珍爱生命,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用药环境。

通过这个销售假药罪案例,我们深刻认识到了销售假药的严重危害,也更加坚定了打击假药犯罪的决心。希望广大民众能够引以为戒,远离假药,自觉抵制假药犯罪,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卫生环境。

茯苓山药片假药事件案例分析

茯苓山药片假药事件案例分析 药店涉嫌卖假药 辽宁省铁岭市的张女士患糖尿病多年,一个偶然的机会,她在附近的药店里听说了一种专治糖尿病的特效药——茯苓山药片。这种特效药不仅具有服用量小、见效快的特点,更适合消费者长期使用。张女士当时就买了五盒,之后一直坚持吃了一年多。张女士觉得这个特效药一点也不见效,吃完之后也觉得这个药有问题,后来发现药盒上的批准文号有问题。经过有关部门的调查取证以及检测发现,这个药品使用的是已经被废止的食品批准文号,而且茯苓山药片虽然名为中药,但实际上它添加了含有格列本尿盐酸米格列铜、盐酸二甲双胍和盐酸苯乙双胍四种西药的降糖成分,因此被辽宁省铁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性为假药。另据专家介绍,茯苓山药片的服用剂量表述得很模糊,如果服用过多很容易对人体生命造成危害。 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本罪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还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行为人的行为主要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且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在本罪中行为人往往是出于营利的目的。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选择性罪名,包括生产和销售两种行为,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同时实施。如果行为人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仍视为一个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生产、销售假药罪在法条中明确规定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即说明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危险犯。而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则属结果加重犯,对其处以较重的刑罚。本罪在主观上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是假药,且认识到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而对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不要求以牟利为目的。 本案中,药店销售的茯苓山药片使用的是已经被废止的食品批准文号,名为糖尿病特效药,实为假药,该药店在明知是假药且明知该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下,无视患者的生命安全、无视国家法律,继续销售该药品,虽未造成损害,但已经达到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的既遂。 相关法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以上就是“药店涉嫌卖假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相关内容,具体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及时的帮助。

企业伦理论文 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假药案的案例分析

课程:企业伦理 类型:案例分析 题目: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假药案的案例分析 班级:10级工商管理3班 姓名:XXX 学号:1007020339 授课老师:XXX 教授

时间:2012年12月15日

目录 摘要 (3) Abstract (3) 1齐二药假药案案例 (4) 1.1 假冒的“亮菌甲素” (4) 2齐二药企业责任伦理缺失的原因分析 (5) 2.1 齐二药企业责任伦理缺失的内因分析 (5) 2.2 齐二药企业责任伦理缺失的外因分析 (6) 3齐二假药案的影响及解决方案法 (7) 3.1 影响 (7) 3.2 解决方法 (7) 结束语 (8) 参考文献 (9)

摘要 2006年5月的一起假药事件在全国范围内激起了千层大波,这便是有名的“齐二假药案”事件。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流入市场,导致多名患者肾功能衰竭,甚至严重致多人死亡。具有强毒性的二甘醇竟然毫无阻碍的变身成为药物进入了市场,造成严重的医疗事故。这是企业伦理的问题,却不仅仅是企业的问题,更是国家的问题,人民大众的问题,需要大家齐心协力共同解决。 关键词:齐二假药案亮菌甲素注射液企业伦理 Abstract In May 2006, The Armillarisin A Injection, a kind of medicine made by Qiqihaer second pharmaceutical co., LTD, had toxic ingredients, which had caused many people ill with kidney failure, and even died. And from purchasing materials to selling the medicine in market, it should pass product inspection many times, but no one discovered the Armillarisin A Injection was unqualified, and put it into the market. It’s about Enterprise Ethics, but not only related to enterprises, but also the nation and the people. K ey words: Fake Medicines of Qiqihaer second pharmaceutical co., LTD,Armillarisin A Injection,Enterprise Ethics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摘要)(2022)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摘要)(2022)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2022.03.08 •【分类】工作报告 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摘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8日上午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摘要如下: 2021年工作回顾 2021年是党和国家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检察制度创立90周年之际,党中央制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赋予更重政治责任。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决议,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经受革命性锻造,更加自觉融入国家治理,依法能动履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各类案件363.7万件,同比上升

20.9%。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司法解释19件,制发指导性案例8批37件、典型案例76批563件。 一、服务大局,以检察履职助推高质量发展 在统筹发展和安全中依法能动履职,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服务“十四五”良好开局。 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全年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868445人,提起公诉1748962人,同比分别上升12.7%和11.2%。打好维护国家政治安全主动仗,坚决防范和依法惩治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等犯罪。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社会治安秩序持续向好,与2020年相比,起诉涉黑涉恶犯罪下降70.5%,杀人、抢劫、绑架犯罪下降6.6%,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犯罪下降20.9%,毒品犯罪下降18%。配合公安机关持续开展“打拐”“团圆”行动,严惩拐卖人口犯罪,深挖历史积案。2000年至2021年,检察机关起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从14458人降至1135人,年均下降11.4%;起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由155人增至328人。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追诉拐卖人口犯罪将继续从严;同时与有关部门形成合力、综合整治,对收买、不解救、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坚决依法追诉、从严惩治。推进常态化依法战疫,深化运用疫情初期发布的10批55件涉疫典型案例,接续发布伪造疫苗接种证明犯罪等5批24件典型案例,维护良好防疫秩序,起诉涉疫犯罪4078人,同比下降63.7%。起诉危险作业、重大责任事故等危害安全生产犯罪4135人,同比上升26.4%;办理该领域公益诉讼1.4万件。北京、河北检察机关围绕安全冬奥开展专项监督,法治助力精彩冰雪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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