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假药案迭出令人惊

济南假药案迭出令人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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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假药案迭出令人惊-法律

济南假药案迭出令人惊

文/姚涧苴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与诊断人们的疾病,能够有目的地调节人体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除了外观,患者一般都无法辨认药品的内在质量,所以许多药品都需要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而不能由患者自行选择决定。同时药品的使用方法、数量、时间等多种因素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它的使用效果,误用药品不仅不能治病,还有可能“致病”,甚至危及患者的生命安全。有关专家还指出,与使用者的生命息息相关的药品,属于一种非常特殊的商品,有着种类复杂性、医用专属性和质量严格性等多重特性,它不像其他商品那样有优等品、合格品等质量等级之分,仅有符合规定与不符合规定之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均不得销售。药物发展的两大目标也分别是有效性和安全性,这是因为药品是用来治病救人的,必须达到一定疗效,而不能只是安慰剂,且所有药品对患者的健康都既有帮助又有损害,药品研发与生产部门理当将其损害性降至最小范围,确保药品的安全、稳定与对症,达到防治疾病、保护健康的目的。

按照我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凡是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以及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都属于假药。患者使用假药,轻者会贻误治疗而致病情恶化,重者会产生耳聋、失明、大脑迟钝、神志不清、偏瘫等多种药源性疾病并致残,甚至可致人于死地,儿童、孕妇和老年人更容易因使用假药而危及生命安全。然而在今年3月刚曝出案值达5.7

亿元的惊人“非法疫苗案”的山东省会济南市,药品造假案件近段时间里仍在不断涌现,疯狂的药品造假现象正屡屡触痛公众的视听神经。当救命的药品也成了造假团伙牟取暴利的工具时,“唯财是图”的商业风气已到了该认真反思的时候!

济南制售假药案件高发

济南电视台于近日报道称,在没有任何资质的情况下,济南市的一名男子周某在该市高档小区内私开整形美容诊所,专门给“爱美”之人注射假冒伪劣药剂,日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已对犯罪嫌疑人周某作出判决,以销售假药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案中透出,近几年一些不法分子往往打着“低价位”或者“韩国进口针剂”的旗号,在国内城市的一些高档小区或写字楼开起了美容“黑窝点”,其销售并为顾客注射的肉毒素、玻尿酸等药物,几乎都是假冒伪劣或非法经营的美容药剂,即大都是假药。如在周某私自开设于历下区中润世纪城小区的那家非法美容诊所中,公安民警于2014年5月初在突击检查时当场查获的注射用肉毒素、玻尿酸等16种美容药剂,经鉴定便全部都是假药,但周某在宣传的时候仍打着“纯进口,价格低、效果好、无毒副作用”这样的噱头,并招聘人员利用微信、QQ广告等招揽顾客,还临时聘请整容医生为顾客注射这些网购而来的假药以牟取暴利。

山东广播电视台也于不久前报道称,山东临沂警方近期也破获了一起特大跨省生产销售假药案,涉案金额上百万元,其中有不少假药都被卖到了市民们身边的一些小药店里,其中据称能治疗风湿类疾病的“筋骨宁胶囊”,以及据称能治疗哮喘类疾病的“喘康舒胶囊”等假药中,均被检测出含有对人体造成损害的成分,且药品标签上的批准文号以及生产厂家、厂址等均属于伪造。其实早在

2014年,临沂警方便经调查发现,这些假药都是犯罪嫌疑人姚某在济南市的一处出租房中制造的,姚某甚至将这批假药销售到了全国各地。不过在民警赶到该假药生产窝点之前,姚某已经闻讯逃走了,警方仅在其窝点中查获了大量的涉案物品,包括散落在院子中的大量半成品及成品假药,以及很多假冒的药品标签和说明书等。公安机关随后便将姚某列为网上追逃对象,但直到今年2月,走投无路的姚某方才向警方投案自首。

今年2月初,济南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侦查支队也公布消息称,济南警方于2015年11月查获了一起制售假药案,家住历下区燕山新居小区的住户臧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任何药品生产销售许可资质的情况下,从2010年起购进了生产胶囊、丸药的设备与原材料,并私自印制药品标签,在其自住房屋内生产灌装多种“黑心药”向省内外销售,累计涉案金额达到了500多万元。济南警方在调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臧某某私自灌装制造并销售的假药,是据称可治疗更年期失眠、抑郁症、强迫症等精神类疾病的“安神胶囊”、“安神丸”、“益脑丸”等。臧某某到案后向警方交代称,“安神胶囊”实际上是以阿普唑仑片、苯妥英钠片、舒必利片等精神类疾病处方西药为原材料,通过简单的研磨、灌装制成的,每袋售价仅为60元,但相关资料显示其中的部分药品可能致人成瘾:“安神丸”与“益脑丸”则系以多味中药材为原料按相应配方制成的,每袋售价分别达到了90元和150元。

今年3月23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还分别对六起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的案件进行了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海、李某顺、何某明等15人两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还分别处以3万元至3000元不等的罚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海、李某顺、何某明等人经预谋后,

入住济南市某宾馆,并购买高度白酒、中草药、老抽酱油、乌鸡白凤丸或者跌打丸等,在宾馆内制造“追风药酒”、“中草药酒”、“断根药”、“八宝丸”、“祖传秘制药丸”等假药。2015年5月,这六起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的15名被告人分别窜至济南市历下区老东门小商品市场、天桥区八里桥早市、市中区七里山、历城区花园路等处,身穿苗族服装,通过发放宣传单、街头贩卖等方式,并采取诱骗、恐吓等手段先后向路人高价销售“断根药”、“八宝丸”、“祖传秘制药丸”等假药,其中所谓可祛病根、永不复发的“断根药”每粒售价便从50元至1000元不等,所得赃款共计6万余元。值得一提的是,这六起生产销售假药案的15名被告人全都来自贵州省的安顺市、毕节市、长顺县等地,大多都只有着小学文化,且他们中年龄最大者有43岁,年龄最小的只有20岁。

其实浏览近期的新闻报道就会发现,类似的生产销售假药案件在山东省会济南市可谓层出不穷,其中还不乏一些影响甚巨的大要案。如济南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于今年3月披露了一起特大非法经营人用疫苗案,便因涉及国内24省市、300多人涉案(包括疾控部门的工作人员)、涉案金额达5.7亿元而引起社会强烈关注,案中透出的惊人内幕为:自2010年以来,庞某卫与其医科学校毕业的女儿孙某,从上线疫苗批发企业人员及其他非法经营者处非法购进25种临近过期的儿童、成人用二类疫苗,未经严格冷链存储运输而销往全国各地,达专家分析称,接种未经2℃一80c存储冷链运输的疫苗或过期疫苗,首要风险便是无效免疫,会导致疫苗接种者无法据此防治流感、乙肝、脊髓灰质炎、破伤风、狂犬病等病毒的侵害。

去年8月,济南警方也破获了一起特大销售人用和兽用假药案,案值达1.5亿元,抓获犯罪团伙成员12人。此案中涉嫌制售假药的企业名叫“济南华

然经贸有限公司”,该公司违规用人用的青霉素、禁毒灵、利巴韦林和头孢类等药物来制作兽药,而且还是仿冒知名品牌兽药,一共生产120多个品种的假药,销往兽用药品的二级批发企业、基层兽医站、大型养殖企业或个体户等。有专家认为,这类人用消炎、抗菌和退烧处方药在畜禽养殖过程中被大量使用后,势必会通过肉禽蛋奶等食品而进入人体,相当于使人长期服用抗生素药物。

爱心医院制售假药牟利

在济南市高发的药品造假售假案件中,公然以身试法的造假售假者也不全是缺乏医疗卫生常识的底层贩夫走卒,而或利欲熏心的企业商贾,甚至连一些医院和医疗工作者也未能“免俗”。济南日报今年4月27日便载文曝光了一起发生在济南市的制售假药案,涉案的居然是一家有政府背景的爱心医院,而且主要涉案者还是该医院的院长和办公室主任,她们为了牟取暴利而长期变换着花样生产销售“三无”假药,不惜将广大患者的生命健康置于险境。

报道显示,早在2014年4月2日,山东省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对济南爱心医院进行查处时,将该案移交给了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市中区分局随即会同济南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位于七里山西路的济南爱心医院进行了突击检查,当场查获了“真人益智宝”、“糖尿病协定方”、“琥珀1号”、“琥珀2号”等部分在售假药,并抓获涉嫌销售假药的犯罪嫌疑人8名。后来经过盘点,这家医院已经售出和被监管部门依法扣押的假药数量分别为:“真人益智宝”共售出338盒、扣押22盒,“安神胶囊”共售出42196粒、扣押1450粒,“琥珀一号”售出1790粒、扣押650粒,“琥珀二号”售出4460粒、扣押1000粒,“糖尿病协定方”(又名“扶胰胶囊”)售出58瓶、扣押30瓶……由此不难看出,济南市公安和食药监部门从这

家医院查获并扣押的假药仅占了极小部分,更多的假药其实都已被院方销售给了四面八方的患者,甚至可能早已经被患者服用一空了。

颇具讽刺意味的是,济南爱心医院是济南市人民政府残疾人联合会建立,并经政府批准的一所大型综合性医院,是“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医疗”定点单位,也是“七里山十分钟生活服务圈”、“市中区食品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查体”定点医院,更是一个在为弱势群体提供人道主义援助方面堪称典范的“助老扶残爱心连锁单位”,担负着周围社区10万人的预防、保健和医疗工作,号称是一所“老百姓真正的专业、平价医院”。但随着该医院的院长及股东李某美、办公室主任李某彬等人相继被警方抓获,这家有着政府背景的公办民营医院自导自演的一起令人震惊的生产销售假药案件也迅速浮出了水面。

在后来的一连串司法程序中,这起爱心医院制售假药案还相继曝出了更为惊人的案情。原来,李某美、李某彬两人为了牟取暴利,从2007年起就私自采购中药原料,雇用他人生产了“糖尿病协定方”、“安神胶囊”、“琥珀1号胶囊”和“琥珀2号胶囊”等三无假药,拿到以李某美为法定代表人的济南爱心医院销售;从2011年起,李某美又从网上采购了未经许可销售的假药“真人益智宝”,在济南爱心医院销售。当济南爱心医院于2012年被公安机关查处后,李某美、李某彬两人仍采用委托他人加工等方式继续生产和销售这些假药,即采取作坊式加工或委托他人加工的方式制作成各类胶囊药品后,指使该院糖尿病科、失眠科等临床科室的相关负责人,为就诊病人开具处方销售这些来路不正的药品,直至2014年4月初案发被查。

为了逃避打击和掩人耳目,李某美和李某彬一直将这些私自制造的“三

无”假药存放在该医院正常药房以外的二楼医保办公室,并交代各相关科室的临床医生在开具这些假药时只能书写特定药方,并由医院专门指定的医助持药方到二楼医保办公室单独找李某彬领取药品。凭借这样的运作方式,李某美、李某彬制售这些假药长达8年时间,院方聘用的医护药技等人员竟然始终没人对此提出过异议。不过患者对该医院长期制售“三无”药品的做法却一直反映强烈,如48岁的济宁市泗水县农民杜中红因患类风湿关节炎等疾病而于2013年4月到济南看病时,被“医托”诓骗到了济南爱心医院,就因服用了该医院开给的3种“三无”药品,两个月后便因肝功能损伤而救治无效死亡,其家属断定杜中红的英年早逝与济南爱心医院使用了一些“不知名的中药制剂”有着很大关系,当地媒体也曾以7000元中药喝出肝损伤?为题进行过报道。另一位姓于的患者也反映说,他在电视上看到济南爱心医院所做的广告称能治疗失眠,便来到该院接受治疗,被接诊医生诊断患有精神抑郁症并开给了无配方、无药效、无产地也无生产批号的“安神胶囊”,他吃了这种药物之后发现记忆力变得很差……

2015年7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就这起同样引起各界关注的济南爱心医院制售假药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美、李某彬身为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但却长期生产、销售假药,依法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为此,身为济南爱心医院直接负责人员的李某美因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9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身为济南爱心医院直接负责人员的李某彬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济南爱心医院则因已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故对该单位依法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此类制售假药案在济南市接连发生,并影响到了全国各地,食药监部门因而提醒广大消费者,一定要从正规单位和企业购买药品,购药时还须认准国

药准字号,并查看药品外包装是否整洁、字体是否工整、相关标识是否与正品相符,若对药品质量存疑可送至食药监部门进行检验,也可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输入国药准字号进行药品信息查询,若发现网站上没有这种药品的相关信息,就应当立即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查。

济南假药案迭出令人惊

济南假药案迭出令人惊-法律 济南假药案迭出令人惊 文/姚涧苴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与诊断人们的疾病,能够有目的地调节人体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除了外观,患者一般都无法辨认药品的内在质量,所以许多药品都需要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而不能由患者自行选择决定。同时药品的使用方法、数量、时间等多种因素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它的使用效果,误用药品不仅不能治病,还有可能“致病”,甚至危及患者的生命安全。有关专家还指出,与使用者的生命息息相关的药品,属于一种非常特殊的商品,有着种类复杂性、医用专属性和质量严格性等多重特性,它不像其他商品那样有优等品、合格品等质量等级之分,仅有符合规定与不符合规定之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均不得销售。药物发展的两大目标也分别是有效性和安全性,这是因为药品是用来治病救人的,必须达到一定疗效,而不能只是安慰剂,且所有药品对患者的健康都既有帮助又有损害,药品研发与生产部门理当将其损害性降至最小范围,确保药品的安全、稳定与对症,达到防治疾病、保护健康的目的。 按照我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凡是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以及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都属于假药。患者使用假药,轻者会贻误治疗而致病情恶化,重者会产生耳聋、失明、大脑迟钝、神志不清、偏瘫等多种药源性疾病并致残,甚至可致人于死地,儿童、孕妇和老年人更容易因使用假药而危及生命安全。然而在今年3月刚曝出案值达5.7

亿元的惊人“非法疫苗案”的山东省会济南市,药品造假案件近段时间里仍在不断涌现,疯狂的药品造假现象正屡屡触痛公众的视听神经。当救命的药品也成了造假团伙牟取暴利的工具时,“唯财是图”的商业风气已到了该认真反思的时候! 济南制售假药案件高发 济南电视台于近日报道称,在没有任何资质的情况下,济南市的一名男子周某在该市高档小区内私开整形美容诊所,专门给“爱美”之人注射假冒伪劣药剂,日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已对犯罪嫌疑人周某作出判决,以销售假药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案中透出,近几年一些不法分子往往打着“低价位”或者“韩国进口针剂”的旗号,在国内城市的一些高档小区或写字楼开起了美容“黑窝点”,其销售并为顾客注射的肉毒素、玻尿酸等药物,几乎都是假冒伪劣或非法经营的美容药剂,即大都是假药。如在周某私自开设于历下区中润世纪城小区的那家非法美容诊所中,公安民警于2014年5月初在突击检查时当场查获的注射用肉毒素、玻尿酸等16种美容药剂,经鉴定便全部都是假药,但周某在宣传的时候仍打着“纯进口,价格低、效果好、无毒副作用”这样的噱头,并招聘人员利用微信、QQ广告等招揽顾客,还临时聘请整容医生为顾客注射这些网购而来的假药以牟取暴利。 山东广播电视台也于不久前报道称,山东临沂警方近期也破获了一起特大跨省生产销售假药案,涉案金额上百万元,其中有不少假药都被卖到了市民们身边的一些小药店里,其中据称能治疗风湿类疾病的“筋骨宁胶囊”,以及据称能治疗哮喘类疾病的“喘康舒胶囊”等假药中,均被检测出含有对人体造成损害的成分,且药品标签上的批准文号以及生产厂家、厂址等均属于伪造。其实早在

【90年代腐败大案回眸(二)】河南周口假药案

河南周口假药案 王志强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罪行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包庇支持王志强的原沈丘县委书记刘伟东等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法人犯罪是近年来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一些企业为了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大肆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为了本地区的财政收入对此也睁只眼闭只眼二另外,在法人犯罪的背后往往隐藏着不易为人们发现的权钱交易等其他犯罪行为。鉴于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把惩治法人犯罪作为今年反腐败斗争的重点之一。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增强查办法人犯罪的意识,要突出打击重点,在依法追究法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同时,注意深挖,从深层次上发现隐藏在法人犯罪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才能更好地体现出严格执法,反腐倡廉的决心。 1993年10月15日,河南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周口市对震惊全国的沈丘假药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涉及此案的13名罪犯依法受到处理。 原周口地区第一兽药厂厂长王志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行贿罪、伪造公文印章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郭新灵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原中共沈丘县委书记刘伟东,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原沈丘县副县长崔东华,犯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原农业部郑州动植物检疫局第二负责人靳广义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一审判决还宣布对周口地区第一兽药厂生产,销售假劣药的非法所得159万元予以没收,并对该厂判处罚金1031500元,对查获该厂的假劣药及商标等予以没收销毁。 从历史书中我们得知,“青天大老爷”包公陈州放粮的故事,即发生在周口的淮阳,袁世凯的故居坐落于离沈丘几十里的项城,这里还是一代哲人老子的诞生地,“中国人祖”伏羲也建都于此。这些,在一般人的记忆中也许已不那么清晰了,而1993年年初暴露出来的特大假药案,却那么强烈地把人们的关注引向了这里。该案的主犯王志强为何如此胆大妄为、丧心病狂地大量制售假药?他和他的同伙是怎样制造假药的?他们到底都制造了些什么? 一、制造假药带来滚滚财源同时也酿成了灾难 周口地区第一兽药厂原是沈丘县农业局下属农场的一个小实体。“创业”之初总共有4个人,4000元资金。然而6年多来,兽药厂规模不断扩大,“效益”不断翻番。尽管该厂帐目已被烧毁,但仅目前查证属实的非法经营额就达230余万元。有关人士称,这只占全部经营额的1/5。从被告人李海龙(副厂长郭新灵的丈夫)、朱玉芝(厂长王志强的妻子)家中搜出的所谓“公款”就有199万之多。 案发时,一座以“二胺”工程为标志的现代化制药厂正在这里建设,据说,一期工程建成后,每年可获利1000万元。 如果仅从王志强们的这些“业绩”考虑,也不难理解周口地区第一兽药厂为何年年戴桂冠,王志强为什么成为显赫一时的风云人物。但遗憾的是,王志强的发迹史,一开始就打上了制假烙印,罪恶一直伴随他6年之久。 法庭以不可辩驳的证据认定:从1986年至1992年8月,兽药厂在厂长王志强的策划、组织下,由副厂长郭新灵参与或指挥。在生产片剂时不加药粉,仅以淀粉、滑石粉制成颗粒,只在压片时根据不同销售对象,或不加药粉,或加微量、少量药粉。为了增加药片的苦昧,他们指使工人在不同的片剂中乱加氯霉素、黄连素、氯奎药粉,然后摊在马路上晾晒,用煤火烘干。针剂生产或不按规定投料,或根本不投料,仅装入蒸馏水便灌封。该厂还或无批准文号非法生产药品,或低价购买其他厂家次品,重新包装后出售。他们以现金交易、不开发

齐二药案例教学参考材料

案例: “齐二”假药案件震惊全国 李宇阳 2006年4月22日和4月24日,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住院的重症肝炎病人中先后出现2例急性肾功能衰竭症状,至4月29日、30日又出现多例相同病症病人,引起该院高度重视,及时组织肝肾疾病专家会诊,分析原因,怀疑可能是患者新近使用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二药)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引起。医院停止使用该药,并上报广东省卫生厅和广东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封存中山三院所有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并抽样送检;紧急通知全省药品经营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停止销售和使用齐二药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 5月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来自广东省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责成黑、粤、陕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该批产品的销售地)查封了该批产品。责成黑龙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停止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的生产并进行产品抽检。要求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提出关联性评价意见。同日,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对齐二药所有亮菌甲素注射液就地封存,对其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要求企业立即通知经销商及医疗机构停止亮菌甲素注射液的销售和使用。 5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员前往广州市中山三院,实地调查并向卫生部通报此事件。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采取了控制措施,封存了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相关药品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 5月5日,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出省稽查局人员赴现场开展全面调查和检查。 5月9日,通过广东省药品检验所的反复检验和验证,初步查明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中,含有该药中不应该含有的二甘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对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采取紧急控制措施的通知》,暂停齐二药亮菌甲素注射液的生产,并在全国范围内暂停销售和使用。 5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三个调查组,分别由司长带队前往广东省了解事件的进展情况,赴江苏省调查二甘醇的来源和销售情况,前往齐齐哈尔市查明事件原因。 5月1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关于停止销售和使用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所有药品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齐二药”生产的所有药品就地查封、扣押。江苏省12日要求紧急封存、停用中国地质矿业总公司泰兴化工总厂的丙二醇。 此案发生后,引起国务院的高度重视,按照国务院的指示,2006年5月20日,由监察部牵头,公安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参加的调查工作组,会同黑龙江和江苏省政府,对齐二药制售假药案件进行了深入调查。经查,江苏省泰兴市不法商人王桂平以中国地质矿业总公司泰兴化工总厂的名义,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注册证等证件,于2005年10月将工业原料二甘醇假冒药用辅料丙二醇,出售给齐二药。齐二药采购员钮忠仁违规购入假冒丙二醇,化验室主任陈桂芬等人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未将检测图谱与“药用标准丙二醇图谱”进行对比鉴别,并在发现检验样品“相对密度值”与标准严重不符的情况下,

2006年十大假药案

2006十大假劣药案 2006年医药产业的最大焦点,莫过于“齐二药”和“欣弗”假劣药案件的发生。但这并不是全部,阜阳特大假药案等同样令人感到震惊、愤怒与无奈。在此,搜药网通过调查、对比、分析,认真筛选出年度十大假药案,一方面是从案件本身的恶劣程度、伤害公众程度考虑,另一方面,也从案件的特殊性、影响面考虑,我们试图通过这样一次梳理,带给药政部门和工商、公安等管理部门一个观点,那就是打击假劣药案任重道远,应多从治理方式、打击面、处罚程度等方面加以权衡,并且决不能暂停。 第一号: xx华源xx弗劣药案 入选理由: 年度涉及时间最长、涉及面最广、后果最严重、涉及索赔数额最大、影响力最大的药品质量事件。 8月3日,卫生部连夜发出紧急通知,停用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欣弗。卫生部通知说,青海、广西、浙江、黑龙江和山东等省、自治区陆续出现部分患者使用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又称欣弗)后,出现胸闷、心悸、心慌、寒战、肾区疼痛、腹痛、腹泻、恶心、呕吐、过敏性休克、肝肾功能损害等临床症状。 8月15日SFDA的调查结果是: xx华源 2006年6月至7月生产的欣弗未按批准的工艺参数灭菌,降低灭菌温度,缩短灭菌时间,增加灭菌柜装载量,影响了灭菌效果。经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对相关样品进行检验,结果表明,无菌检查和热原检查不符合规定。产品被认定为劣药。

据全国各省最新通报,注射该药品的死亡案例为11人,不良反应至少达到99例。 由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没收该企业违法所得,并处2倍罚款;责成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该企业停产整顿,收回该企业的大容量注射剂《药品GMP证书》;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该企业的“欣弗”药品的批准文号,委托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批件;对安徽华源召回的“欣弗”药品,由安徽省药监部门依法监督销毁。 安徽省“欣弗”不良事件调查处理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鉴于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裘祖贻、常务副总经理周仓、副总经理潘卫、企业二车间主任袁海泉、企业质量保证部部长崔同欣对“欣弗”不良事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给予撤销职务处分;企业法人代表孙莹对“欣弗”不良事件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企业生产管理部部长刘劲松、企业二车间副主任贾毅柏、王殿林、工艺员陈萍,对“欣弗”不良事 件负有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 安徽省阜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张国栋负责市局食品药品监管全面工作,对“欣弗”不良事件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阜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尚文学分管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对“欣弗”不良事件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阜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科科长宁宇南,对企业日常监管不到位,对“欣弗”不良事件的发生负有监管不到位的直接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该事件最终导致裘祖贻自杀身亡后,目前仍然未了,索赔工作仍然在缓慢进展之中。 第二号: “齐二药”假药案 入选理由:

最新齐二药假药案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齐二药假药案的教训 1.案件回放 2006年4月19日,广州中山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传染科(以下简称中山三院)按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中心的规定,开始改用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二药)生产的中标药品——“亮菌甲素注射液”。该药属于肝病用药。在胆道感染治疗方面,能促进胆汁分泌,松弛胆管末端括约肌,降低十二指肠的紧张度,从而对胆道系统压力起着极好的调节作用,使胆汁顺利进入十二指肠。促进郁积的胆汁排出至肠道。对于各种类型的胆道疾病,它的总有效率达92.4%。 2006年4月22~30日。中山三院传染科发现重症肝炎病人中先后出现多人急性肾功能衰竭症状(无尿,血肌酐等明显升高)。医院紧急组织肝肾疾病专家会诊,怀疑可能是由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引起,在随后的日子里,共有11人由于使用了齐二药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引起死亡。 同年5月9日通过广东省药检所的反复检验和验证,初步查明齐二药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中含有了该药中不应该含有的二甘醇。 在此次事件中,齐二药共被查出由5个品种、7个规格,16个批次的假药流向了全国8个省份。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据此吊销了齐二药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撤销其获得的129个药品批准文号,收回其GMP认证证书,并对齐二药共处罚没款1920万元。 2.对“齐二药“假药案的查处 2.1.联合调查组调查意见 按照国务院的指示,2006年5月20日,由监察部牵头,公安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参加的调查工作组,会同黑龙江和江苏省政府,对齐二药制售假药 案件进行了深入调查。 经查,江苏省泰兴市不法商人王XX以中国地质矿业总公司泰兴化工总厂的名义,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等证件,于2005年10月将工业原料二甘醇假冒药用辅料 丙二醇,出售给齐二药。齐二药采购员钮XX违规购入假冒丙二醇,化验室主任陈 XX等人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未将检测图谱与“药用标准丙二醇图谱”进行对比鉴 别,并在发现检验样品“相对密度值”与标准严重不符的情况下,将其改为正常值。 签发合格证,致使假冒药用辅料投入生产,制造出假药“亮菌甲素注射液”并投放 市场。广州中山三院和广东龙川县中医院使用此假药后,11名患者出现急性肾功能 衰竭并死亡。 鉴于齐二药原总经理尹XX,法定代表人向XX,副总经理郭XX、朱XX,化验室主任陈XX,采购员钮XX;泰兴市不法商人王XX,泰兴化工总厂法定代表人沙 XX,南京正一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张XX,泰兴市祥瑞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负责 人李XX等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经对上述10人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黑龙江省药监局对齐齐哈尔市药监局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不力、管理存在疏漏,齐齐哈尔市药监局对齐二药药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流于形式,齐齐哈尔 市政府及齐二药原上级主管企业黑龙江集团放松对齐二药的领导和管理、工作严重 失职。江苏省泰兴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法商人王XX违法经营问题严重失察。 鉴于上述单位的有关人员严重违犯了政纪,监察部决定给予6个单位的11位相关 负责人以行政处分。 调查工作组已建议江苏省有关部门对销售假冒药用辅料的企业和出具失实验报告的中介机构依法给予吊销证照等严厉处罚。

假药案件的处理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修改及适用 俗话说:“人吃五谷杂粮,哪有不得病的”。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品质得到了提高,吃的东西也是越来越讲究健康,但是人难免会得病,得病就需要吃药。目前随着医疗文化的普及,街面各类药房林立,一部分老百姓能够自己选择一些常用的非处方药物,药物可以说是基本民生的重要物品,因此药物的安全性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生活的稳定性。 从《刑法》中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这一罪名就可以看出国家对药物安全的重视程度。2011年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正式实施,刑法中的关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认定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这一变化自然会对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产生相应的影响。 1、《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更改及意义 1.1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变化 1997年《刑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金,…。 《刑法修正案(八)》对此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此罪修改前

后存在如下几点变化: 1.1.1定性上的变化。 修改前,要求生产、销售的假药足以危害健康或是已经造成事实上的危害才能够认定犯罪。可以说此罪的起刑点要看假药是否能够危害到人体健康。可以认定为是危险犯,只要其行为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即构成此罪,产生的事实危害结果是加重的情节。《刑法修正案(八)》却将此罪起刑点修改为:生产、销售了假药即处罚刑法,换句话说,此罪变化为行为犯,只要着手实施不论是否产生危害的可能性即构成犯罪,出现事实的危害结果是加重的情节。 1.1.2、证据上的变化。 修改前认定此罪除了需要提供证据鉴定生产、销售的药品为假药外,还要提供证据证明假药是否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修改后,对于认定此罪,只需要证明生产、销售的药品就是假药即可。 1.1.3、处罚上的变化。 修改前后对于附加刑发生了变化,解除了对于罚金的处罚范围的限制,即是,修改后,对于此罪并处罚金没有了范围的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和减少处罚的力度。 1.2修改的意义 药品是涉及民生的重要物品之一,直接影响人民的身体健康。然而近些年一些利于熏心的不法商贩却将贪婪的手伸

假药事件观后感

假药事件观后感 假药事件一直以来都是一个严重而令人不安的问题。当我们听到关于假药的消息时,往往会感到震惊和愤怒,因为它不仅摧毁了人们对医疗行业的信任,也给无辜的生命带来了巨大的威胁。最近,我在新闻上看到了一起严重的假药事件,今天我想分享一下我的观后感。 这起假药事件涉及一家知名药品制造公司。根据报道,该公司生产的一种治疗癌症的药物被发现掺杂了无效成分,且严重超过了规定的剂量。这一发现震惊了社会,人们对于身处这个企业供应链上的患者们感到深深地担忧。 首先,假药事件让我深感担忧的是对患者生命安全的威胁。患者们依靠这些药物来缓解病痛、延长生命,而制造商却用低劣的成分和违规剂量伤害了他们。这对患者们来说是一个致命的打击,使他们身心俱疲,不得不面对更加黑暗的未来。无辜的生命因为这种药物的使用而受到了威胁,这是医药行业绝对不能容忍的。 其次,这起假药事件引发了公众对整个医疗行业的质疑。全社会对医生、药企和监管部门的信任受到了巨大的冲击。毕竟,如果连一个知名的药企都会出现这样的问题,那么其他小型药企和制药公司是否也存在同样的风险呢?公众开始重新审视医疗行业的道德底线和监管制度。这起事件促使我们反思,必须加强对于药品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监管,确保人们能够安全地使用药物。 此外,这起假药事件也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个体在购药时要保持警惕。随着电商的兴起和互联网购药的方便性,不法分子也开始趁机

推销假冒伪劣药品。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我们在购买药品时应该选 择正规的渠道,避免购买低价或来源可疑的药物。同时,我们也要学 会识别真假药品的方法,提高自己的防范意识。 综上所述,这起假药事件让人们深感不安和愤怒。对于患者的生命 安全威胁、医疗行业信任的破裂以及个体购药意识的刺激,都给我们 带来了深刻的启示。作为普通公民,我们应该加强对医药行业的监督 和自我保护意识,为建立一个更加安全可靠的医疗环境贡献一己之力。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借此事件加强监管力度,源头预防和打击假药问题,给予患者真正的保障。假药事件,不仅仅是一个个案,更是我们需要 思考与行动的课题。

非法生产销售假药案例:生产、销售假药或劣药的犯罪案

非法生产销售假药案例:生产、销售假药或 劣药的犯罪案 案例名称:非法生产销售假药案例 案例背景: 本案涉及到一系列生产、销售假药或劣药的犯罪事件。以下将详细描述每一起事件,并附上相关细节和具体时间。 事件一:非法制造销售劣药 时间:2008年5月至2009年3月 背景: 2008年5月至2009年3月期间,X先生在其位于湖南省某村的家中非法制造并销售冒牌药品。X先生在没有任何药品生产资质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的化学知识,在家中搭建起一个小型的地下药品生产工厂,并秘密进行非法生产。

经过调查发现,该工厂使用了过期药品、劣质原料和未经严格检验的化学品来制造假药。生产出来的药品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并且药品带有严重的毒副作用。这些劣药包装精巧,仿冒了知名品牌的外包装,并在市场上大面积销售。 调查人员发现,X先生将这些劣药销售到附近各城市和农村地区,他通过非法渠道将产品逐渐销售给个体药店和一些小型医疗机构。这些医疗机构常常以低价购买这些劣药,并贩卖给不明真相的患者,造成了严重的健康危害。 调查结果: 经过警方的调查,2009年3月,警方突袭了X先生的地下工厂并逮捕了他。调查人员还在现场查获了大批假冒品牌药物、过期药品和劣质原料。 经过对参与者的调查,警方追踪到销售网络的更多参与者,涉案人员包括:医药代表、民间药商和个体药店老板等。他们与X先生勾结,帮助销售这些劣药。 法律程序:

2010年,该案经过了一年多的调查和审理,最终该地法院以非法生产销售劣药罪判处X先生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其他参与者根据其不同的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医药代表和个体药店老板分别被判处3-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点评: 这起非法生产销售假药案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当地人民的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威胁。此案的侦破也主要是依靠警方的辛勤努力和合作才得以成功。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法律应予以严厉打击,以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消费者也应加强对药品真伪的辨别能力,购买药品应到正规的渠道和药店,以防止遭受伤害。

糖尿病药被包装成网红减肥针绍兴侦破全国首例“司美格鲁肽”假药案

糖尿病药被包装成网红减肥针绍兴侦破全国首例“司美 格鲁肽”假药案 漫画/高岳 “不节食、不运动,躺着就能瘦”“什么人都可以用‘司美格鲁肽’,减肥效果立竿见影”“用户可以自己网购,打几针就能瘦下来”…… 去年以来,不断有人在网上故意夸大“司美格鲁肽”的减肥功效,说 只要每周注射一次,就可以快速减重,甚至每月可以减重10公斤,而且 安全无副作用,给消费者造成错误引导。一些不法分子瞄准这个“商机”,没有资质的小厂开始大肆生产含有“司美格鲁肽”的减肥注射剂,制假售 假等医美市场乱象层出不穷。 今年3月,浙江省绍兴诸暨市公安局食药环知森大队侦破全国首例非 法研发、生产、销售治疗2型糖尿病核心成分“司美格鲁肽”案件。初步 查明,此类“三无”假药产品通过各级代理流入到全国20多个省份,销 售金额逾亿元。 非法产品在医美领域泛滥 自今年1月起,诸暨市公安局联合诸暨市市场监管局、诸暨市卫生健 康局,在先后侦办了3起销售含有“司美格鲁肽”成分的“AB轻盈组合”假药案件后,发现该类非法产品在医美领域严重泛滥,社会影响恶劣。 “我们一直在关注网红爆款产品,打击不法分子利用网络销售假冒产 品的嚣张气焰。”诸暨市公安局食药环知森大队大队长赵桢说,警方立即 展开研判侦查,顺着购买线索,在江苏抓获网店的主要经营者徐春、徐等 5人,查获涉案“轻盈素”产品700余份。

经审讯,以汤桥等人为首的团伙位于外省地,以化妆品公司之名生产 和销售含有“司美格鲁肽”成分的“轻盈素”减肥针。 掌握线索后,大队会同枫桥所等3个派出所30余名警力赶赴外省制 假售假窝点展开收网行动,抓获董事长汤桥、技术老总汤军、厂长汤斌、 股东汤4人,查获“轻盈素”产品1.6万余瓶,机器设备20余台,总价 值近百万元。 “汤桥的公司有六七十名员工,有正规资质主要生产面膜,但后来他 们发觉减肥行业获利更高,就开始从事该项违法生产作业。”负责该案的 民警冯昱说。该公司主要是将粉末状的“司美格鲁肽”加入甘露醇溶解, 然后再冻干,以化妆品的名义卖给美容院和代理商。 冯昱告诉《法治日报》记者,该团伙在江苏被查封的网店,“轻盈素”产品销量6000多瓶,已经流入全国20多个省份。目前,相关生产、销售 数据仍在梳理,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层层加价暴涨50倍出售 据了解,“司美格鲁肽注射液”目前为国家医保目录中的乙类药物, 属于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要求的适应证是成人2型糖尿病患者,在我国尚 未获批适用于肥胖症、减肥等的治疗。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呕吐等正常的 副作用外,“司美格鲁肽”还可能导致肝肾损害,甚至诱发甲状腺C细胞 肿瘤。因此,它即使作为降糖药使用,也有严格的适应证与禁忌证,只适 用于极少数特定的患者。 目前,3毫升规格药物在诸暨市人民医院的售价为813元每支。而同 样规格的司美格鲁肽,网络售药平台已超过1500元,近乎翻倍。

山东聊城假药案案例分析

山东聊城假药案案例分析 摘要:药品作为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对维护人类健康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药 品质量问题也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同时我国法律对药品的生产、销售等环节也 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在电影《我不是药神》一经上映,各界人士对“境外药品”是 否是假药的问题就争论不休。近日,山东聊城发生了一起因医生推荐境外抗癌药 品而被食药监局鉴定假药的案件,引起了医疗界的广泛关注。本文旨在通过对聊 城假药案的争论焦点进行分析,探讨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律认定问题,以期对 未来的案件处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聊城假药案;境外仿制药;销售 一、案情及争议点 (一)案情回顾 2018年4月,王合禹进入聊城市肿瘤医院治疗癌症。7月份,王合禹的病 情有所好转,但膀胱癌却愈发严重,王玉青多次找陈医生询问治疗办法。于是陈 医生推荐了一种印度仿制抗癌药“卡博替尼”,建议其可以试试服用。王玉青找不 到购买渠道,陈医生便将购买过此药的患者家属王清伟联系方式给她,让其自己 联系购买。 王清伟曾经从段某处购买过印度仿制的“卡博替尼”治疗父亲的癌症,后父 亲化疗效果好,一直没有用到此代购的药物,在陈宗祥的说清下,也为了病友互助,王清伟13000元把药让给了王玉青,多出的400元后来成了王清伟“卖”假药 的证据。 8月份,王玉青的父亲开始服用“卡博替尼”,后来王玉青找段某购买了第二瓶,由于王合禹病情出现反复,于是停止服用此药,11月,王合禹死亡。王玉青 认为父亲的死亡与陈宗祥推荐的“卡博替尼”有关,要求追究陈宗祥与王清伟的责任。 (二)争议点 聊城假药案一经发生就引发了法律学者的讨论,经过查阅资料,总结出案情 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点。一、代购的印度公司生产的仿制药“卡博替尼” 是否为“假药”。二、陈医生推荐“假药”的行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三、王清伟 转卖药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了销售假药罪? 二、争议点分析 (一)“卡博替尼”是否是“假药”? 对于本案中涉及到的药品“卡博替尼”,在今年1月14日,食药监局出具了《卡博替尼的认定意见书》:依据《药品管理法》认定,本案药品“卡博替尼”按假 药论处。此药并没有在国内上市,因此就成为本次事件中将其鉴定为假药的依据。 但据查阅资料得知,“卡博替尼”是由美国一个公司研发的抗癌药品,已在 美国等国家上市,但此药并未在我国上市。因此卡博替尼在中国准确的身份应该 叫做:“境外药品”。从法律角度讲,“卡博替尼”按假药论处,从医学角度看,“卡博替尼”是治疗多种癌症的良药。境外仿制药品一般来说对人体是无害的,甚至还 具有一定的疗效。但是,仿制药侵害了我国的药品管理的秩序,药品没有质量问 题仅因程序方面的瑕疵而被认定为假药。[1] 部分学者认为,制定刑法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的法益,仿制药如果对法益没

假药案件办理常见的五个问题

假药案件办理常见的五个问题 问题一:假药的认定 《刑法》第141条第2款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刑法》关于假药的这种定义完全采纳了《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表面上看,该定义中既有抽象的概括,又有具体的列举,但事实上,在纷繁复杂的个案面前,却又不得不重新审视。办案中主要有三个常见问题: 一是民间偏方与假药的认定。有的民间偏方经过临床验证确实对一些疾病具有疗效,是群众生活智慧的结晶,理应得到发展和传承。还有一些偏方,不具有治疗效果,甚至还可能对人体造成较大伤害。偏方虽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检验,但对其是否应当认定为“假药”,也不能一概而论,应当结合偏方的外观等物理表现形式、成分和效果、生产、销售的规模、对正常药品经营秩序的影响等慎重判断。比如对一些主要原料为常见中药、不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确有一定疗效的,一般不宜认定为假药。而对一些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没有明显疗效,甚至服用后对人体有害的,应本着清理整治的精神依法认定为假药。 二是未经审批进口药品的认定。对药品进口实行严格管理和限制,其出发点是通过严密注册、检验、临床试验等监管程序,确保本国患者的用药安全。有观点认为,没有经过审批而进口的药物,违反

了行政审批程序,但不能说这些药就是假药。笔者认为,基于药品本身的特殊性和进口药品的高风险性,立足于严格进口药品管理,对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按假药论处符合立法目的和保障药品安全的实际状况。但对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危害不大的,可以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不以犯罪论处。 三是保健食品与假药的界定。《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第3.1条将保健食品定义为:“保健(功能)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的机能,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保健食品的基本特征是不能在很短时间内改善人的体质,但长时间服用可使人延年益寿。《药品管理法》第102条规定: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等。实践中一些不法分子在添加有药物成分的产品上标注虚假食品、保健品批号冒充保健食品进行销售,对这类产品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还是药品,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对这类产品是食品还是假药进行界定时,不能仅进行简单的形式判断,应根据法律对保健食品和药品的定义、产品外包装上的标识内容还有行为人以什么名义进行销售等等进行实质判断。 问题二:假药犯罪中共犯的认定 近年来,生产、销售假药逐渐从实体店走向网络,分工越来越精细、产业链越来越严密,对处于产业链顶端的原料提供者、包装者和下游的销售者都严厉打击,才能有效防控此类犯罪。2014年两高《关

晋江特大假药案始末

晋江特大假药案始末 作者:暂无 来源:《检察风云》 2018年第19期 为谋利益,绞尽脑汁寻觅监管漏洞 说起整个事件的起末,就不得不说到位于福建省晋江县的陈埭镇。在改革开放初期,晋江 县的乡镇企业共有57家,其中有45家都坐落在陈埭镇。也正因如此,陈埭镇也被称之为福建 省乡镇企业的发源地。然而在当地乡镇经济发展的伊始,陈埭镇主要以制鞋业及饮料生产的乡 镇民营企业为主。可由于制鞋行业当时普遍存在着生产工序复杂,技术要求较严、制作销售周 期过长等特点,前期还需承担较高的原料、人工的成本压力。相较之下,饮料行业的入行门槛 较低,且来钱更快。于是在民间资本、民间市场还不算繁荣的当时,为扩大市场规模加大生产 力度,谋求更大利润,一些生产饮料的企业便将目光投向了当时的公费医疗消费领域,针对当 时社会对于食品药品法定区分模糊,普遍存在界定难、鉴定难、处罚难的“三难问题”的特点,企图通过夸大其产品功效、钻法律漏洞、打擦边球等方法,达到挤占公费医疗消费领域的市场 份额,谋取“暴利”的目的。 于是在陈埭镇涵口村党支部书记陈德柿的带领下,当地以投资合股的方式开办了“涵口食 品一厂”,将其旗下一款原本名为“玫瑰茄”的“快餐银耳”改头换面重新包装,在产品外包 装上贴上了药品的标签,再套上伪造卫生行政部门的药品审批文号。摇身一变成为了商家口中 所谓的“清肺冲剂”“感冒药剂”。然而也就是前后几道加工工序的变化,使得原本每箱成本 仅为五、六十元的“速溶饮料”最终转变为了售价二百五十余元的“治病良药”,并发往全国 各地的医疗市场广泛销售贩卖。 为拓市场,上下打点腐蚀政府官员 当然这一“销售手段”想要取得成功,其关键就在于如何躲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并 打入卫生系统医药系统的内部。然而对于这一问题,“涵口食品一厂”的股东们更是有着“特 殊的手段”。 据调查,最开始股东们以馈赠电子表、自动伞等小物件的方式敲开一部分医药单位的大门,但到后来一些单位对这些小东西瞧不上眼了,便渐渐开始以“送年货”“辛苦费”“顾问费” 的等方式腐蚀着相关部门。假药厂也凭借着“托关系”“走人情”的外衣,敲开了公费医疗消 费领域的大门。然而,这一切却仅仅是个开始,面对着制造贩卖假药背后巨大的经济利益,更 多的乡镇企业甚至是乡镇干部都参与了进来。 就在1984年春节前夕,涵口村的领导们给当时公社的领导干部送上了“春节慰问”,每人50元至300元不等,不仅如此,他们还拿出了一万三千余元向陈埭镇领导行贿。而在这,不得 不提的便是为假药厂销售假药提供账号代开发票的企业供销公司。该公司仅仅在当年就为假药 的销售开出了价值三百多万元的发票。过程中,单是“手续费”就盈利六万余元,而这些钱除 去供自己挥霍的部分外,黑心企业还专设资金款项负责向镇领导行贿。除了常见的现金红包外,进口商品、名牌烟酒等“年货”的购置也是毫不手软。 倘若说受贿还能解释为被动行为的话,主动入股制假企业,享受企业年度分红就毫无任何 说辞可言了。令人震惊的是,经后续调查发现,镇政府的“一把手”镇委书记竟亲自带头参与 入股,镇领导无一例外均成为了制假企业的持股股东。而随着相关部门腐败问题愈演愈烈的同时,晋江县的假药厂也如同雨后春笋般遍地开花,鼎盛时期共开设二十八个冒牌药厂,伪造卫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药品安全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药品安全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4.28 •【分类】其他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药品安全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一:牛某某等生产、销售假药案——用针管灌装生理盐水假冒九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销售 案例二:高某等生产、销售假药案——“黑作坊”将中药和西药混合研磨成粉冒充纯中药销售 案例三:北京某肿瘤药品有限公司销售假药案——药品公司通过非法渠道采购并销售假药 案例四:某药业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劣药行为

案例五:某药业有限公司诉山东省济南市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生产劣药行为 案例六:秦某诉甘肃省陇西县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药行为 案例七:某药店诉重庆市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万州区分局行政处罚案——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查处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及销售假药行为 案例八:钟某某、杜某甲、杜某乙与某药房、袁某某生命权纠纷案——销售中药饮片应告知煎服用法及注意事项 案例九:许某与某药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消毒产品标示治疗功能误导消费者购买构成欺诈 案例十:杨某某诉某药房合同纠纷案——销售未注明产品批号的药品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一:牛某某等生产、销售假药案 ——用针管灌装生理盐水假冒九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销售简要案情

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牛某某在得知九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以下简称九价疫苗)畅销之后,遂寻找与正品类似的包装、耗材及相关工艺,准备生产假冒产品。2018年7月至10月,牛某某通过他人先后购买针管、推杆、皮塞、针头等物品共计4万余套,并订制假冒九价疫苗所需的包装盒、说明书、标签等物品共计4.1万余套。其间,牛某某与同案被告人张某某在山东省单县以向针管内灌装生理盐水的方式生产假冒九价疫苗,再通过商标粘贴、托盘塑封等工艺,共生产假冒九价疫苗2.3万支。牛某某、张某某通过多个医美类微信群等渠道,对外销售上述假冒九价疫苗9004支,销售金额达120余万元。经苏州市药品检验检测研究中心检验,抽样送检的假冒九价疫苗内,所含液体成分与生理盐水基本一致。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张某某共同生产、销售假疫苗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牛某某、张某某生产、销售金额达120余万元,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疫苗,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牛某某系主犯,张某某系从犯,对张某某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据此,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牛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典型意义 疫苗是为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免疫接种的预防性的生物制品,属于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疫苗包括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人乳头瘤病毒疫苗属于非免疫规划疫苗,由居民自愿接种,目前市面上有三种,包括二价、四价和九价,其中九价疫苗是可预防人乳头瘤病毒种类最多的疫苗,最佳接

浅析翟一平销售假药案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一、翟一平案基本情况 (1) (一)案情简介 (1) (二)争议焦点 (2) 二、销售假药罪中关于“假药”的认定 (3) (一)销售假药罪所保护的内容 (3) (二)我国关于“假药”的界定 (4) 三、销售假药罪中关于“销售”行为的认定 (5) (一)对于“销售”行为的解释 (5) (二)翟一平的“代购行为”是否属于刑法所规定的“销售行为” (6) 四、对翟一平销售假药案的反思 (7) (一)立法方面 (7) (二)司法方面 (8) 五、结语 (9) 参考文献 (10) Abstrac (11) Key words (11) 后记 (11)

浅析翟一平销售假药案 [摘要]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一项罪名,后来随着社会发展的需求,又通过司法解释、立法解释等形式,对该罪名做出了不同的调整和完善。应该指出的是,《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使得生产、销售假药罪由危险犯转变成为了行为犯,对该罪的认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即不再必需满足“足以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这一条件,当事人只需存在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构成该罪。但是,无论在司法领域还是学术领域中,对该罪的认定和理解方面还存在许多欠缺和需要完善的方面。继2015年“我不是药神”原型“陆勇案”之后,又一销售假药罪的典型案例——“翟一平案”出现在公众视野,这使得对于销售假药罪中“假药”的界定以及该罪名中“销售行为”的认定等问题在学术界引起了热议。 [关键词]翟一平销售假药案;假药;销售行为 一、翟一平案基本情况 (一)案情简介 1972年出生的翟一平于1998年被查出患有乙型肝炎;2014年4月,他被诊断出肝部有恶性肿瘤。在发现自己患有肝癌之后,翟一平便开始研究相关的医学知识,经常在QQ群里与各地肝癌患者交流。2015年12月,他结识了病友老米,那时的老米辗转于北京、上海、广州等各大医院,所有医生都表示毫无办法,所有治疗方法也都没有效果。翟一平注意到国外的两个前沿抗癌药物PD-1利尤单抗注射液和E7080仑伐替尼胶囊,便推荐给老米,希望可以挽救他的生命。但当时我国大陆还没有这两种药,至于临床经验更是无从谈起。“试了可能活,不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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