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疫苗管理法的案例

违反疫苗管理法的案例

背景:小红是一家医院的一名注册护士,负责疫苗接种工作。由于个人利益驱使,小红参与了一起违反疫苗管理法的案例。

案情描述:2020年,医院开始实施新冠疫苗接种计划。小红作为接种团队的一员,负责冲洗和准备疫苗注射器等工作。小红发现医院在接种疫苗过程中存在一些漏洞,于是萌生了非法牟利的念头。

小红暗地里将少量疫苗私自取走,并与一名非医务人员共谋。他们没有正式记录这些疫苗的注射情况,而是私自销售给一些人群,以获取金钱利益。他们故意混淆疫苗的来源和批次,给接种者带来了潜在的健康风险。

小红还利用医院内部的信息,向非法销售疫苗的团伙提供了接种者的个人信息,帮助他们进行非法经营。这引发了社会的担忧和不安,威胁了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后续调查:经过调查,医院管理部门发现了小红的违规行为,立即采取了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并报案到相关执法机构。警方对小红和牵涉其中的非医务人员展开调查。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四章疫苗监管》等相关法律法规,小红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疫苗管理法,并且给公众的健康与生命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一旦定罪,小红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包括有期徒刑、罚金等。医院作为管理机构也可能面临相应的处罚。

结论:小红以个人利益为动机,通过违反疫苗管理法、非法销售疫苗等行为,严重危害了公众的健康和社会秩序。此案例提醒我们,疫苗工作涉及公共利益,每个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都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疫苗的安全和有效性,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

山东非法疫苗案例分析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c419082605.html, 山东非法疫苗案例分析 作者:赵尉梅 来源:《文存阅刊》2017年第06期 摘要:山东非法疫苗案2015年曝光,次年3月引发热议,在网络舆情一再升温的情况下,政府不断回应并引导舆情,同时完成内部整合。但同时也存在着回应迟缓、信息公开不足的问题,针对此种情况如何改进值得探讨。 关键词:舆情;应急;沟通 一、事件回顾 山东非法疫苗案2010年发生,2015年曝光,2016年引起舆论的强烈反响。根据目前社会事件所引起的舆论反映的一般过程,即:事件曝光—自媒体广泛传播—舆论反响—官方媒体跟进—舆论继续讨论—事情解决,下面就这一事件的发生经过进行简单梳理: (一)事件发生 2014年底,济南警方开始就这一事件进行侦查。2015年4月28日,山东济南警方突击检查了庞某租用的仓库,当场抓获庞某的女儿孙某,查获用于预防脊髓灰质炎、腮腺炎等的二类疫苗、生物制品共25种,价值近70万元。其违法经营的疫苗流向全国24省市,4月29日,公安部将该案列为督办案件[1]。 (二)事件曝光 2016年2月2日,央广网发布报道:《济南查获大宗失效人用二类疫苗案,涉国内24省市有疾控人员参与》。3月18日,山东疫苗事件“震动”微信朋友圈以及微博等社交媒体平台,澎湃新闻当日的报道“数亿元疫苗未冷藏流入18省份:或影响人命,山东广发协查函”引发广泛关注。 (三)政府回应 3月15日,济南市食药监局稽查支队队长郝永刚向澎湃新闻表示,已向全国20个地级市发出协查函,核实疫苗流向和使用单位。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表示,食 药监总局已责成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公安和卫生计生部门,立即查清疫苗等相关产品的来源和流向。22日,最高检挂牌督办。23日,李克强对案件作出批示;28日,国务院批准组织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部门联合调查组,开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截至4月25日,已查实45家涉案药品经营企业存在编造药品销售记录、向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疫苗等生物制品、出租出借证照、挂靠走票等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有关地方食品药品监管局正在对这些企业依法予以查处[2]。

论山东疫苗事件

论山东疫苗事件 摘要:食品药品问题最近几年屡次出现在新闻媒体中,无一不令人触目惊心,近来,又曝光出山东疫苗事件,立刻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在这震惊全国案件的背后,我国疫苗行业的潜规则和监管漏洞暴露了出来,同时相关立法也有瑕疵,这警醒我们必须在食品和药品安全上严加治理,以杜绝该类问题再次出现。 关键词:山东疫苗案;生产、销售劣药罪;非法经营罪 一、事请经过 2016年三月份,山东警方破获的一起非法经营疫苗案的消息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自2010年以来,山东省庞某卫与女儿孙某非法购进25种人用二类疫苗,调查中共梳理出向庞某等提供疫苗及生物制品的上线线索107条,从庞某等处购进疫苗及生物制品的下线线索193条,涉及全国24省市,涉案金额高达5. 7亿元。庞某卫所贩卖疫苗虽是正规疫苗厂家生产,但其未按规定进行冷链存储和运输,流通过程中存在过期、变质的风险。 二、造成的影响 此次涉案的疫苗包括疫苗12种、免疫球蛋白2种、治疗性生物制品1种。12种疫苗无第一类疫苗,全部为第二类疫苗属于二类疫苗。根据我国的规定,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庞某所销售的这种未经2℃一8℃存储冷链运输的疫苗疫苗,首要风险是无效免疫,例如狂犬病这类致命性传染病,本可通过接种疫苗免疫来避免死亡,但接种问题疫苗导致免疫无效,接种者可能会感染发病死亡。虽然疫苗本身不会产生危险性,但过期或无效疫苗显然不能带来预期的效果,这所造成的结果是致命的,其次,接种者花了钱,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免疫效果。可见过期疫苗、失效疫苗带来的危害是显而易见,对于接种者容易造成对传染疾病疏于防范,进而加重病情,财产损失的同时,对人身健康也会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 三、触犯的法律 关于第二类疫苗的流通,我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十五,十六条规定:疫苗生产企业应当直接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第二类疫苗,或者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接受委托配送第二类疫苗的企业不得委托配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应当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保证疫苗质量。疫苗储存、运输的全过程应当始终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不得脱离冷链,并定时监测、记录温度。对于冷链运输时间长、需要配送至偏远地区的疫苗,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提出加

药事法规案例

关于药品行政垄断行为 【案情简介】:某制药公司因经营需要,决定到A地开拓市场,并委派了企业经营负责人.可当该公司负责人在A地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时,却被告知要先办理准销证和准入证,否则一律按劣药论处.该企业负责人在办理准销证和准入证过程中,却遭到百般刁难.尽管该企业产品通过了GMP质量认证,但该地仍以种种借口拖延办证时间,并要收受巨额办证费用. 该负责人在进一步调查后得知事情真相:原来该地已经有一家制药企生产同类产品,该地为保护本地产品,一直严禁外地产品进入.该公司觉得这是典型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遂向其上级药监部门进行举报.上级药监部门对此极为重视,经过深入调查,决定取消准入证和准销证,允许该公司产品进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了处罚. 【焦点问题】该制药公司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本案是典型的行政垄断性为. 根据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69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要求实施药品检验,审批等手段限制或排斥非本地区药品生产企业依照本法规定生产的药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以保护药品质量为名,设置"准入证","准销证"等手段,对本地区以外的药品进入本地区市场设置障碍,这种做法既阻碍了全国统一开放竞争的市场秩序,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A地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先办理准销证和准入证的行为,也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第15条的规定(排除法律的适用时间问题):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处理结论】: 《药品管理法》第98条规定,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的行政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0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由一起疫苗超温事件案例引发相关法律方面的思考

由一起疫苗超温事件案例引发相关法律 方面的思考 【摘要】疫苗是预防疾病最经济最有效的手段,我国的疫苗对疾病的防控取 得令世界瞩目的成就,从最初的“4苗6病”扩展到“14苗15病”,我们用了 全球最低价的疫苗起到了全球最好的预防效果。疫苗作为一种特殊的生物制品, 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关系公共卫生安全和国家安全。所以对于疫苗的监管非 常重要,疫苗由研发到生产到运输到配送到接种单位保存的各个环节都要保证安 全和有效,近年来的几次疫苗相关事件促成了关于疫苗的规范、条例等立法或修 法出台,新《条例》的修订实施,第二类疫苗的流通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第二 类疫苗流通使用中出现诸多问题,对二类疫苗的管理提出更加细致、严格的要求,《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2017版)在指导各级使用和冷链管理中都起到了 重要作用,大连市甘井子区卫生防治站作为基层预防接种单位在实践中遇到的一 些案例,尤其是多起疫苗超温事件处理中遇到的困惑,引发了对于规范存在不足 的一些思考和建议,在此基础上梳理、分析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在当前背景下,尤其是在2018年的长生疫苗事件,驱动了《疫苗管理法》立法,期待即将出台 的《疫苗管理法》更加完善,使得预防接种工作者能有法可依,更好地依法执业 依法管理。 关键词:疫苗,疫苗事件,立法,管理安全 疫苗----人类在医学领域的伟大发明,疫苗是预防疾病最经济最有效的手段,我国的疫苗对疾病的防控取得,令世界瞩目的成就,从最初的“4苗6病”扩展 到“14苗15病”,如新生儿乙肝病毒携带率已下降到1%以下;自2002年,我 国进入维持“无脊灰野病毒状态”等。毫不夸张地说我们用了全球最低价的疫苗 起到了全球最好的预防效果。但是,近几年来“疫苗事件”不断:2013年康泰乙 肝疫苗,2016山东济南非法疫苗,2018年长春长生疫苗……给优质的国产疫苗 蒙上阴影,更引发人们对国产疫苗的信任危机,而每一次事件都把基层一线预防

【刑法案例分析】长春长生事件刑事责任认定

【刑法案例分析】长春长生事件刑事责任认定 2018年7月24日,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高某芳等15名涉案人员因涉嫌刑事犯罪,被长春新区公安分局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至此,处于舆论风口浪尖的长春长生“疫苗事件”正式进入刑事程序,可以说,此次事件已不仅仅是突破国民容忍的道德底线,毫无疑问,这一事件已经涉嫌严重的刑事犯罪。从目前事件的进展来看,此次事件可能涉嫌以下罪名: 一、生产、销售劣药罪 在2018年7月18日,长春长生公司因为生产的“百白破”联合疫苗不合格,被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258.4万元的罚款,在这一行政处罚中,“百白破”疫苗因“效价测定”项不合格被认定为是“劣药”。刑法中的“劣药”不同于“假药”,其认定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考虑到“假药”的危害要远远大于“劣药,故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刑事处罚相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罪而言要轻。如果此次“百白破”疫苗事件认定此罪,除了主客观都要符合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构成要件以外,还需要符合该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实害后果,并证明“危害后果”和“注射疫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困难的是,这一事件中的实害后果短时间内可能无法显现,造成取证困难,故定此罪具有一定难度,刑事实践中,涉及疫苗类的犯罪,定此罪的也较少。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 长春长生狂犬病疫苗的生产存在记录造假,如果最终检测发现这批疫苗为假疫苗,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那么可以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此档刑罚不要求“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只要证明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和主观故意即可;但是,如果想要判处三年以上的刑罚,甚至是判处此罪中最严厉的死刑,则必须要证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后果,如此,同样存在前述证明困难的问题。当然,不排除可以根据该条中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来提升认定该罪的刑罚档次。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对于以上两个罪名,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如果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量刑相对较重,且可以减小证明难

以典型案例分析来说明学习《药事管理与法规》的重要性

以典型案例分析来说明学习《药事管理与法规》的重要性 以典型案例分析来说明学习《药事管理与法规》的重要性 ____年4月 以典型案例分析来说明学习《药事管理与法规》的重要性 摘要:如今制药行业飞速发展,药品事故却频繁发生,体现了部分人不重视药事法规的现象。我们则更应当认真学习药事管理与法规课程,通过典型案例分析来体会其重要性。本文就从“欣弗事件”入手,着重分析该事件所违反的药品生产法规,以及对于此事件的对策和感悟。关键词:药事管理;法规;GMP;欣弗事件 1. 药事管理学课程及其特点 药事管理的定义是:为了保证公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方便、及时,宏观上国家依照宪法通过立法,政府依法通过施行相关法律、制定并施行相关法规、规章、以及在微观上组织药事依法通过施行相关的管理措施,对药事活动施行必要的管理,其中也包括职业道德范畴的自律性管理。药事管理不论对公众、对药事组织都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药事管理是保障公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方便、及时和生命健康必要的和有效的手段。另一方面,为药事组织提供了法律依据、法定标准和程序。药事管理学是药学科学与社会科学相互交叉、渗透形成的以药学、法学、管理学、社会学、经济学为主要基础的药学类边缘学科,是运用社会科学的原理和方法研究现代药学事业各部分活动及其管理的基本规律和一般方法的科学。药品是特殊商品,它关系到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和身体健康的大事。质量好的药品,可以治病救人;劣质的药品,轻则延误病情,重则致人于死地,所以对药品的质量要求,非同小可,必须达到GMP要求。我认为本门课程的主要教学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药品规范知识,使我们具备一定的GMP 认证方面的知识,对产品的申报,注册以及监督各个方面都有一定的了解,具备相应的能力,在以后的工作实习中,得以充分运用。 2. 典型案例及分析 2.1典型案例

药事管理与法规案例分析汇总

1、无证照经营药品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03年4月,某工商部门在日常执法时发现,辖区内袁某(个人)涉嫌无营业执照经营药品,该工商部门对袁某的药品进行了扣押。由于工商部门对扣押的药品质量不能鉴定,便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药监部门在鉴定药品质量的时候,发现袁某经营药品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进一步调查,袁某无证批发经营药品已长达5年之久。鉴于此种情况,药监部门向工商部门提出,此案应属于药监部门的查处范围。 案例分析: 该案件涉及到谁是案件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无证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在查处无照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时,《药品管理法》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适用效力不同,《药品管理法》是人大制定的法律,效力高于以国务院令颁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处理结论: 袁某无证照批发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应由药监部门以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如果袁某的经营数额达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达1万元以上,就构成了非法经营罪,应承担刑事责任,药监部门应及时把案件移交给公安部门处理。 5、假冒名牌药品处罚案 案情简介: 某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某医疗机构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使用的达克宁乳膏(标示为西安杨森制药公司001120778)的包装印字、色泽与正品不一致,即对该乳膏进行了抽样检验,并将样品寄至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质量部进行确认。经检验,结果符合规定。但西安杨森制药公司质量部确认该乳膏为假冒产品。 案例分析: 该案件涉及到关于使用假冒品牌药品的处罚适用条款 目前,有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使用假冒品牌药品行为的处罚的违反条款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对假药、劣药的处罚通知,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但是,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项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由于,《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该药品。而假冒品牌的药品显然没有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是冒用正品药品的批准文号。 处理结论: 对假冒品牌药品处罚适用的是它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

药事管理总案例

1、违法药品(yàopǐn)广告案 1 2、“蒙茸(ménɡ rónɡ)胶囊”案 2 3、医疗器械案 3 4、擅自(shànzì)配制制剂案 5 5、“泰元胶囊(jiāo nánɡ)”销售案 6 6、“人α-干扰素”生产(shēngchǎn)销售案 8 7、药品销售案 10 8、药品销售案 12 9、虚假医疗广告致人损害案 13 10、擅自删改药品说明书致人损害案 15 11、行政垄断案 18 12、兽药店经营人用药品案 20 13、假冒品牌药品案 21 14、兽用医械出售给人体使用案 22 15、购进药品无记录案 23 16、流动售药案 24 17、药品无照经营案 25 18、违反药品说明书案 26 19、违反药品说明书案 27 20、非法包装案 28 21、药品经营地址变更案 29 22、药品捆绑赠品销售案 30

23、从一则案例看《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的适用 32 24、非法售药案例 37 25、将过期药品赠送他人使用案例 40 26、药品不良反应案例 42 27、贿赂医生案 44 28、网上伟哥假药案 45 29、变造广告审查文件案 47 30、中山特大制造冒牌药品商标案 48 31、新药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 49 32、虚假药品广告案 51 33、齐齐哈尔恒瑞药业生产假药案 52 34、“齐二药”假药事件 56 35、违法销售二类精神药品“安定注射液” 58 36、广东曝光非法行医 59 37、西医自制中药制剂 61 38、外来医生自制假药害苦患者 62 39、经营假药案 63 40、食品套用药品名称案 64 41“玉盘消渴片”假药案 41 42、假冒“达菲”案 66 43、使用头孢曲松钠制剂死亡案 67 44、广东佰易人免疫球蛋白事件 68

关于疫苗安全问题的案例

关于疫苗安全问题的案例 疫苗安全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焦点之一,对疫苗的安全性有着质疑 是很正常的事情。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世界各地发生了一些与疫苗安 全相关的案例,这些案例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仅是破坏了公众对疫 苗的信任,也对疫苗接种的效果和推动全球卫生事业产生了一定的阻碍。本文将介绍几个与疫苗安全相关的案例,以期对公众对疫苗安全 问题有更全面的了解。 1.风疹疫苗与自闭症之谜: 自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一些人开始质疑风疹疫苗与自闭症之 间的关联。这种说法源于一项1998年发表在《柳叶刀》期刊上的研究,声称风疹疫苗可能会导致自闭症。然而,该研究的数据不可靠,研究 者的行为也存在伦理问题,相关领域的研究再次验证了风疹疫苗是安 全的,与自闭症之间没有任何关联。然而,这个错误的观点已经在一 些人中间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导致了一些家长拒绝为自己的孩子接种 风疹疫苗,从而使得风疹病例重新在一些地方发生暴发。 2.流感疫苗与石化剂:

2010年,一位名叫朱蕊的护士声称,她发现了由于流感疫苗中含 有石化剂导致健康问题的证据。这一声称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并引发 了公众的恐慌。虽然后来被证明这一声称与事实不符,流感疫苗中的 石化剂是用来防止疫苗变质和细菌污染的普遍采用的安全添加剂,但 这个错误的观点已经给公众对流感疫苗的接种产生了不利影响,许多 人拒绝接种流感疫苗,导致了流感病例的增加和预防措施的失败。 3.中国乙肝疫苗事件: 2018年,中国爆发了一起与乙肝疫苗安全相关的丑闻。据报道, 一家药企生产的乙肝疫苗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数十万剂次的疫苗无效。这一事件引发了公众对中国的疫苗安全监管体系的质疑,也对中国的 疫苗接种计划产生了重大的打击。中国政府随后采取了紧急措施,调 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疫苗安全进行了全面整改和监管改革。这一 事件凸显了疫苗监管的重要性,也加强了公众对疫苗安全的关注。 4.菲律宾麻疹疫苗事件: 2017年,菲律宾爆发了一系列与麻疹疫苗安全相关的事件。据报道,一家药企生产的麻疹疫苗被怀疑导致数百名儿童出现严重的不良 反应,包括死亡。该药企被控制采用了不合格的麻疹疫苗,且未按照

疫苗典型案件分析总结汇报

疫苗典型案件分析总结汇报 疫苗典型案件分析总结汇报 一、引言 疫苗是防治传染病的重要手段,对保障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近年来疫苗领域发生了一些典型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次汇报将对几起典型的疫苗案件进行分析和总结,为今后进一步加强疫苗监管和管理提供借鉴和指导。 二、案例分析 1.长春长生疫苗案件 该案件于2018年曝光,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百 白破疫苗质量造假。该公司使用劣质原料或冒充批签发无效原料,制造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疫苗。此案件暴露出疫苗生产环节存在的质量管理漏洞,需要加强对疫苗生产企业的监管和检查。 2.湖南韶山疫苗案件 该案件于2016年曝光,一家私人疫苗经销商在韶山市销售假 冒疫苗。该经销商将过期疫苗重新贴上新标签销售,严重危害公众健康。该案件揭示了疫苗流通环节的监管不到位,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疫苗流通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3.浙江温州疫苗案件 该案件于2013年曝光,一家香港公司通过假冒医药公司身份 购买卫生局招标疫苗,并非法销售给浙江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该案件暴露出疫苗采购环节存在的风险和不当行为,需要进一

步完善疫苗采购环节的管理机制。 三、案件原因分析 1.监管体系薄弱 上述案件中,可以看出监管体系薄弱是导致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监管部门在疫苗生产、流通和采购环节的监管不到位,容易给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因此,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完善监管法规和制度,提高监管水平十分重要。 2.责任追究不力 在部分典型案件中,相关责任人没有得到严肃的追责。这导致了监管的失职和不作为。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违法行为进行严惩,是提高疫苗监管效果的重要手段。 3.信息不透明 在一些案件中,相关信息的披露和公开不够透明,企业不敢或不愿意及时报告问题。加强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确保相关信息的及时披露和公开,有助于提高监管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解决措施建议 1.加强监管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疫苗生产、流通和采购等环节的监管制度和规范,增加监管力量和经费投入,提高监管水平和效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2.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涉案

预防接种案例

预防接种案例 【篇一:预防接种案例】 33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审结因接种疫苗而引发的一名儿 童诉丰台区兴隆中医医院、丰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疾病 预防控制中心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依法维持原判兴隆中 医院赔偿徐某各项损失33 万余元。 1999 月10日,时年仅2 岁的徐某在父母带领下到丰台区兴隆中医 院的社区服务站接种流行性腮腺炎疫苗。次日,徐某出现低烧情况。 8 月23 日,徐某发高烧并逐渐出现双下肢活动功能障碍,经多家医 院诊断为“急性播散性脑脊髓炎,平衡功能障碍”。2001 月,丰台区 预防接种异常反映诊断小组鉴定,认为徐患急性散播性脑脊髓炎, 但不完全排除多发性硬化症等少见病,且与徐的病史和体征考虑病 毒感染因素最大,没有足够依据说明是由疫苗接种后引起。徐某的 父母多次与医院交涉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兴隆中医院及药品购 进单位丰台区疾控制中心、市疾控中心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0 余万元。原审法院经委托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结论为,徐某接种疫苗后肢体障碍等神经系统功能障碍的出现与接种流行性 腮腺炎疫苗有关,徐的残疾等级为4 级。兴隆中医院、丰台区疾控 中心及市疾控中心不同意此鉴定结论,认为此鉴定没有科学依据, 且疫苗本身没有质量问题,医院在接种过程中亦不存在过错,不同 意承担任何责任。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兴隆中医院在接种疫苗过程中,违反《执业 医师法》中规定的“告知义务”,其过错行为给患者造成损失,应承 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丰台区疾控中心与市疾控中心不是直接实施注 射行为的单位,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判决兴隆中医院赔偿 徐某各项损失共计 33 万余元。宣判后,徐某及兴隆中医院均不服,向市第二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鉴定意见中指出徐接种疫苗后出现的功能 障碍与接种疫苗有关,只说明医疗行为产生了后果,但医院接种时 未履行告知义务违反法定程序,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法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一支疫苗让圆圆受尽了病痛的折磨 2005-10-13)10 岁的圆圆接种风 疹疫苗后,被一种名为紫癜的病痛折磨。为圆圆接种疫苗的是当地 一所乡卫生院防疫员许某,虽然许某及卫生院的负责人已被当地卫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草案)》的说明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草案)》 的说明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18.12.23 •【分类】行政法规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参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4 条) 正文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草案)》的说明 ——2018年12月2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焦红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草案)》作说明。 疫苗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关系公共卫生安全和国家安全,是国家战略性、公益性产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用药安全,要求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强疫苗监管。吉林长春长生公司问

题疫苗案件发生后,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立即调查事实真相,一查到底,严肃问责,依法从严处理,要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重典治乱,去疴除弊,加快完善疫苗药品监管长效机制,坚决守住公共安全底线,坚决维护最广大人民身体健康。李克强总理要求对不法分子坚决依法严惩,对监管失职渎职坚决严厉问责,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最严格的药品监管体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为了规范疫苗研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保障和促进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于2018年11月报送国务院。收到送审稿后,司法部立即征求了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部分协会和企业的意见,赴疫苗生产企业进行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疫苗生产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地方监管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会同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对送审稿作了研究、协调、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说明如下: 一、总体思路 《草案》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贯彻“四个最严”要求,对疫苗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制度,坚决守住质量安全底线,坚决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二是落实疫苗管理体制改革举措,将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转化为法律制度。三是总结药品管理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实施经验,汲取问题疫苗案件教训,举一反三,堵塞漏洞,系统规定疫苗研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管理制度,强化全过程、全链条监管。四是处理好与药品管理法的关系,针对疫苗特点规定具体管理制度,不简单重复药品管理的一般性规定。 二、《草案》主要内容

救命的假药案例分析

救命的假药案例分析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假药劣药作出重新界定。假药包括: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药品,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变质的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劣药包括:成份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被污染的药品,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压缩了原来规定视为假药劣药的范围。因为法律对假药、劣药界定的变化,部分正在遭受刑事法律追诉的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人员,例如销售未经批准进口药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获得不起诉或者检察院撤回起诉处理。本期北大法宝推送5例生产、销售假药案例裁判规则、适用法律、案例索引等,以供参考。 一、假药的认定 1.将食品宣传为具有药用疗效的产品进行销售的行为定性【关键词】食品宣传;药用疗效;销售假药罪【裁判规则】行为人所售食品虽外观上未明示为药品,但销售中一方面通过电视广告宣传该食品可以治疗人体相应疾病,另一方面通过热线电话宣传该食品具有药用疗效进行推销,该行为符合“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表述特征,构成销售假药罪。【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案例索引】江苏淮安中院裁定张某、王某等销售假药案;(2018)苏08刑终46号【来源】《人民法院报》2018年4月19日第6版:案例精选【法宝引证码】CLI.C.11034153 2.没有任何审批手续,亦没有质检报告和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应认定为假药【关键词】进口药品;未经批准;非法利益;销售假药【裁判规则】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刑法所称假药,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药品进口,须经相关部门组织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才可批准进口。依据法律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应按假药论处。据此,无任何审批手续,也没有质检报告和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应以假药论,行为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此类药品,情节恶劣的,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第三十九条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疗单位临床急需或者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案例索引】王辉等生产、销售假药案;(2011)陕刑二终字第45号【规则日期】2011.07.12【法宝引证码】CLI.C.391352 3.运输途中被污染的药品按假药论处,禁止销售【关键词】药品污染;视为假药;公共安全;禁止销售【裁判规则】药品的销售和使用,事关公众的人身健康,受到污染的药品如果流入市场,会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损害,故对于受到污染的药品,应视为假药禁止销售。在运输过程中,货物为药品且被污染

长春长生的生化危机管理案例分析题

长春长生的生化危机管理案例分析题浅析长生生物"疫苗门"舆情分析 | 数据分析 CP 年7月15日,药监局披露,查获一批生产记录造假的狂犬疫苗,长生生物有限的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存在记录等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行为。停止狂犬疫苗的生产,对相关违法行为立案。一波未一波又起,随及长生生物又因“吸附无细胞百白破疫苗”(简称“百白破”)在检验中“价效测定” 不合,遭到省药监局行政处罚。 7月19日,长生生物公告称,收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长生生产、劣药,罚没款总计344.29万元。 7月21日,一篇《疫苗之》的揭露多位疫苗业如俊芳(长生生物)、杜伟民(康泰生物)以及韩刚君(前苏延申生物)的发家史、疫苗史,全民刷屏,彻底爆发。,、光明日报、新京报、澎湃、南方都市报等权针对进行报道,质问相关疫苗流向;、网易、新浪、搜狐、凤凰、今日等也针对进行传播;而微、微博、等社交也针对进行传播。 7月22日晚,就疫苗做出批示。 7月23日,对长生生物疫苗案件作出重要:强调要一查到底严肃,始终把群众的身体放在首位,坚决守住安全底

线。、等相关门对长生生物进行侦查,省委表态依法严查疫苗。 1.传播渠道 按照地域分析,前10名的省份中,省、苏省第二;前7 名的地区中华东、华南第二;前10名的城市中、第二。 2.疫苗流向 3 .十年磨一剑、疫苗""从年薪6万到身家 4.私欲 5.词频统计 6.我的谁 根据和,建立专门工作机制,并派出组进驻长生生物有 限进行立案。7月29日,依据《中华刑事诉讼法》第79 条,新区分局以涉嫌生产、劣药罪,对长生生物有限俊芳等18名 嫌疑人向检察提请批准。名下34个银行账户全遭,28亿投 资项目暂停。 疫苗的生产和接种不是一件小事,疫苗质量安全是不可触碰的“”,千万不能当儿戏。像的那样,坚决,坚决依法严惩,对监管失职行为坚决严厉。对于疫苗处理,有关门不能把涉 事企业停止狂犬疫苗生产作为处罚的“终点”,必须彻底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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