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山东疫苗事件

论山东疫苗事件

摘要:食品药品问题最近几年屡次出现在新闻媒体中,无一不令人触目惊心,近来,又曝光出山东疫苗事件,立刻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在这震惊全国案件的背后,我国疫苗行业的潜规则和监管漏洞暴露了出来,同时相关立法也有瑕疵,这警醒我们必须在食品和药品安全上严加治理,以杜绝该类问题再次出现。

关键词:山东疫苗案;生产、销售劣药罪;非法经营罪

一、事请经过

2016年三月份,山东警方破获的一起非法经营疫苗案的消息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自2010年以来,山东省庞某卫与女儿孙某非法购进25种人用二类疫苗,调查中共梳理出向庞某等提供疫苗及生物制品的上线线索107条,从庞某等处购进疫苗及生物制品的下线线索193条,涉及全国24省市,涉案金额高达5. 7亿元。庞某卫所贩卖疫苗虽是正规疫苗厂家生产,但其未按规定进行冷链存储和运输,流通过程中存在过期、变质的风险。

二、造成的影响

此次涉案的疫苗包括疫苗12种、免疫球蛋白2种、治疗性生物制品1种。12种疫苗无第一类疫苗,全部为第二类疫苗属于二类疫苗。根据我国的规定,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庞某所销售的这种未经2℃一8℃存储冷链运输的疫苗疫苗,首要风险是无效免疫,例如狂犬病这类致命性传染病,本可通过接种疫苗免疫来避免死亡,但接种问题疫苗导致免疫无效,接种者可能会感染发病死亡。虽然疫苗本身不会产生危险性,但过期或无效疫苗显然不能带来预期的效果,这所造成的结果是致命的,其次,接种者花了钱,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免疫效果。可见过期疫苗、失效疫苗带来的危害是显而易见,对于接种者容易造成对传染疾病疏于防范,进而加重病情,财产损失的同时,对人身健康也会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

三、触犯的法律

关于第二类疫苗的流通,我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十五,十六条规定:疫苗生产企业应当直接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第二类疫苗,或者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接受委托配送第二类疫苗的企业不得委托配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应当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保证疫苗质量。疫苗储存、运输的全过程应当始终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不得脱离冷链,并定时监测、记录温度。对于冷链运输时间长、需要配送至偏远地区的疫苗,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提出加

贴温度控制标签的要求。条例所说的是有资质的疫苗批发企业,像庞式母女这样的个人显然是没有资格运输疫苗的,这样的个人运输很明显无法保证运输过程疫苗始终处于规定的温度范围内。庞式母女身为药剂师,知法犯法,严重挑战了法律的权威,下面我将简要阐述庞式母女的罪责。

1.案中庞某、孙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疫苗的行为严重违反《药

品管理法》规定。

2.“生产、销售劣药罪”、

案中庞式母女所销售的疫苗已然符合《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六)项之规定“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属于劣药。庞某系医生,后又开设防疫站,其女亦系医科院校毕业,此二人显然均具有疫苗的基本常识,对疫苗需要冷藏这一基本常识应当明知,对未加冷藏系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的药品规范应当明知,对不加冷藏可能导致疫苗变质、失效,也应当明知,即只要假药的认定成立,则嫌疑人主观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成立,符合销售假药罪的主观要件。

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4.“非法经营罪”。

庞某二人无《药品经营许可证》而从事疫苗批发经营符合《刑法》第225条第一项中“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情形。

四、量刑的问题

但在具体量刑时,又有些问题,按照本案情形,庞某二人所贩卖疫苗虽然是正规疫苗生产厂家生产的,但其未按规定进行冷链存储和运输,部分属于临期疫苗,流通过程中存在过期、变质的风险。按《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超过有效期的,为劣药。但要构成销售劣药罪,客观方面还需要发生损害结果,即至少达到“对人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放达到起刑点。根据2009年最高检《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劣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严重功能障碍等情形,才能认定为造成了该项罪名的损害结果。也就是说,尽管本案中庞某二人符合销售劣药罪的行为模式,目前的案情看来却尚未有明确的损害后果,难以适用销售劣药这一罪名。除此之外,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企业管理部分第14条的规定,开办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均须经企业所在地不同层级的地方政府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庞某二人无《药品经营许可证》而从事疫苗批发经营,属于《刑法》第225条第一项中“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情形,但非法经营罪的量刑相

对销售劣药罪要轻很多,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没收违法所得、罚金替代自由刑,与庞某大规模非法经营疫苗的行为造成的严重社会影响不相符合。

五、暴露出来的问题及建议

1.我国的疫苗运输监管中存在漏洞。

疫苗销售人员需要找渠道将快要到期的疫苗销售出去,这就给了庞氏母女机会,购买到这些临近过期的二类疫苗,再加价销售给其他疫苗贩子或接种单位,获取利润,这几乎已成为了疫苗行业的潜规则,这必须严加禁止。我国必须在生产疫苗厂商和接种中心这两处加强监管,做到从生产厂商处不非法流出疫苗,接种中心不接受以非法途径在市场上流通的疫苗。

2.偏远地区及经济不发达地区的疫苗接种问题

这种通过个人途径流通的疫苗大部分都会流通到乡村医生之类的偏远地方诊所,我们应集中力量整治偏远地区的小诊所,增加偏远地区的疫苗接种点,向普通群众宣传及普及疫苗接种的注意事项,确保每个人都能接种上质量合格的疫苗。

3.运输管理体系还不健全。

疫苗对温度有着严格特殊的要求,国家在疾控系统内建立了完善的疫苗储运冷链系统,从生产到接种的过程中疫苗始终需要处于冷藏设施设备规定的温度下。但目前基层大部分单位的冷藏设备以冰排速冻箱为主,温度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明显不能满足疫苗储存条件的要求;且二类疫苗存在其他渠道购进的情况,其储运条件无法保障,长时间未合理存储运输的疫苗的有效性可能就会受到影响。我国应加强运输体系的检查,确保有资质的企业运输体系达标,坚决取缔不合格的运输线。

4. 立法等级较低

疫苗作为一种特殊药品,名义上实行最严格的监管,但是在现实中并非如此。2015年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虽将疫苗定性为药品,但是却没有专门的条款针对疫苗的监督管理,只在第100条将疫苗定性为药品,并在第102条规定“国家对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流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是我国疫苗安全监管领域的专门法规,但属于行政法规,在疫苗质量监管力度上明显不够,且比较单一。我国应加强立法强度,对疫苗类这种专业性非常强的领域,不仅要充分调研我国目前疫苗安全工作的现状,而且在提请有关部门审核前,还要请法律专家和相关专业专家进行论证,并充分征集疫苗生产经营企业及广大民众的意见,再根据反馈结果及时进行法案的修订。

5.处罚程度低

我们应加强疫苗这块的处罚力度,以此警戒想铤而走险的人

6.群众基础知识不普及

山东疫苗案在网上曝光后,引起了人们的恐慌,网上疯传毒疫苗会致人死亡,让大家不要去接种疫苗。这反应人们没有关于疫苗的基本知识,对我们普通群众来说,不要轻信网上的流言,不要对疫苗恐慌,从而不去接种疫苗,也不要随意传播网上的谣言,杞人忧天,我们应对国家充满信心,并且积极举报这些食品药品的非法行为,共同努力构建美好的社会。

参考文献:

[1]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S]. 2005-03-24.

[2]吕进明.我国疫苗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05,25(3):54.

[3]肖敏, 李英英. 浅议山东疫苗事件中存在的监管问题及建议[J]. 中国药房, 2016(16).

2022假药案例沈玉法

2022假药案例沈玉法 4.1万余套。其间,牛某某与同案被告人张某某在山东省 单县以向针管内灌装生理盐水的方式生产假冒九价疫苗,再通过商标粘贴、托盘塑封等工艺,共生产假冒九价疫苗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张某某共同生产、销售假疫苗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牛某某、张某某生产、销售金额达120余万元,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疫苗,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牛某某系主犯,张某某系从犯,对张某某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据此,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牛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典型意义疫苗是为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免疫接种的预防性的生物制品,属于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疫苗包括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人瘤病毒疫苗属于非免疫规划疫苗,由居民自愿接种,目前市面上有三种,包括二价、四价和九价,其中九价疫苗是可预防人瘤病毒种类最多的疫苗,最佳接种年龄为16至26岁。本案中,二被告人以针管灌装生理盐水的方式生产、销售假冒九价人瘤病毒疫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情形,应认定为假药。此类犯罪不仅使消费者支付高价 却无法得到相应的免疫效果,部分消费者还因此错过了最佳接

种年龄和时机,社会危害严重,应依法严惩。对广大消费者而言,要到正规医疗机构接种疫苗,以确保疫苗接种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案例二:高某等生产、销售假药案——“黑作坊”将中药和西药混合研磨成粉冒充纯中药销售简要案情2018年至2020年 9月,被告人高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广东省普宁市南亨里其住所内,用中药材首乌、甘草、大茴和西药溴已新、土霉素片、复方甘草片、磷酸氢钙咀嚼片、醋酸泼尼松、马来酸氯苯那敏等按照一定比例混合研磨成粉,并雇佣被告人李某将药粉分包、包装为成品。高某使用“特效咳喘灵”的假药名,编造该药粉为“祖 传秘方”“纯中药成份”,主治咳嗽、肺结核、哮喘、支气管炎,并以每包25元至4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86万 余元。李某还从高某处低价购买上述假药并加价销售给被告人黄某等人。经江苏省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药品为假药。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高某生产、销售金额达186 万元,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据此,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七十二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十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公众对中药的任,打着“祖传秘方”“纯中药成份”的幌子,私自配制中药,有的还在

从疫苗事件看中国公共卫生管理问题研究报告

从疫苗事件看中国公共卫生管理问题研究报告 自山东非法经营疫苗案件曝光以来,疫苗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进而引发了对中国公共卫生管理事业问题的思考。对此进行研究,以便更好的了解疫苗事件与中国公共卫生管理问题的关联。 一、疫苗事件现状 1.自身状况 山东省食药监局发布《关于庞某等非法经营疫苗案有关线索的通告》,公布了向涉案庞某等提供疫苗及生物制品的上线线索107条,以及从庞某等处购进疫苗及生物制品的下线线索193条,共300名买卖疫苗人员,非法疫苗流向全国24个省区市。 经食药监管部门核查得知该疫苗并未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运输、保存,脱离了2℃-8℃的恒温冷链,已难以保证品质和使用效果,注射后甚至可能产生副作用。 2.对社会的影响 山东疫苗安全事件让一些家长选择不再带孩子接种疫苗。大家的恐慌不仅停留在心里层面,还进一步影响了行为。 居住在一线城市和省会城市的家长们受这次事件的影响较小,他们更敢给孩子打疫苗、更倾向于谨慎地选择疫苗、更有机会带孩子去

国外打疫苗,居住环境的优越和经济上的满足给他们提供了较大的选择空间。农村的家长们没有这样的条件,而且此次事件中的问题疫苗主要流入了农村和乡镇,因此相对于大城市的家长,他们表示不再带孩子打疫苗的比例更大。 大家对这次疫苗安全事件的恐慌更多的来自于“后怕”和对未来的担忧,前者让大家对自己曾经注射的疫苗是否安全产生了怀疑,后者让大家对疫苗的流向、事件的追责更加重视。 二、从疫苗事件中反映出的问题 1.中国公共卫生管理监管力度缺失 相关部门存在监管漏洞,监管不到位。毒疫苗能够流向全国二十多个省,在整个疫苗的生产、流通、接种环节存在多个监管漏洞。犯罪分子挂靠有资质的单位就能借此躲避监管进行疫苗生产、运输等活动;疫苗批发企业对从业者疏于审核,有前科人员仍予以重用;制药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员工谋取私利,对外非法出售疫苗;疫苗储存、运输流通没有任何冷藏措施仍能进行;地方疾病监控部门、接种单位不经过正常渠道购买疫苗;疫苗进入卫生系统主管的疾病监控体系后,食品监管部门几乎无从监督。 2.中国公共卫生相关法律建设不完善 市场经济下,许多人为了追逐利益,违背市场规则,缺乏诚信,罔顾法律,钻法律的空子进行非法交易。执法人员监督和执法不严,对此类犯罪行为不够重视,对犯罪分子惩戒力度不够。 3.中国公共卫生医药体制不健全

山东非法疫苗案例分析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4f19216587.html, 山东非法疫苗案例分析 作者:赵尉梅 来源:《文存阅刊》2017年第06期 摘要:山东非法疫苗案2015年曝光,次年3月引发热议,在网络舆情一再升温的情况下,政府不断回应并引导舆情,同时完成内部整合。但同时也存在着回应迟缓、信息公开不足的问题,针对此种情况如何改进值得探讨。 关键词:舆情;应急;沟通 一、事件回顾 山东非法疫苗案2010年发生,2015年曝光,2016年引起舆论的强烈反响。根据目前社会事件所引起的舆论反映的一般过程,即:事件曝光—自媒体广泛传播—舆论反响—官方媒体跟进—舆论继续讨论—事情解决,下面就这一事件的发生经过进行简单梳理: (一)事件发生 2014年底,济南警方开始就这一事件进行侦查。2015年4月28日,山东济南警方突击检查了庞某租用的仓库,当场抓获庞某的女儿孙某,查获用于预防脊髓灰质炎、腮腺炎等的二类疫苗、生物制品共25种,价值近70万元。其违法经营的疫苗流向全国24省市,4月29日,公安部将该案列为督办案件[1]。 (二)事件曝光 2016年2月2日,央广网发布报道:《济南查获大宗失效人用二类疫苗案,涉国内24省市有疾控人员参与》。3月18日,山东疫苗事件“震动”微信朋友圈以及微博等社交媒体平台,澎湃新闻当日的报道“数亿元疫苗未冷藏流入18省份:或影响人命,山东广发协查函”引发广泛关注。 (三)政府回应 3月15日,济南市食药监局稽查支队队长郝永刚向澎湃新闻表示,已向全国20个地级市发出协查函,核实疫苗流向和使用单位。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表示,食 药监总局已责成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公安和卫生计生部门,立即查清疫苗等相关产品的来源和流向。22日,最高检挂牌督办。23日,李克强对案件作出批示;28日,国务院批准组织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部门联合调查组,开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截至4月25日,已查实45家涉案药品经营企业存在编造药品销售记录、向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疫苗等生物制品、出租出借证照、挂靠走票等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有关地方食品药品监管局正在对这些企业依法予以查处[2]。

山东问题疫苗事件

山东问题疫苗事件 ?热点概述 2016年3月,山东警方破获案值5.7亿元非法疫苗案。母女涉嫌非法购入2.6亿元非法疫苗,卖出金额3.1亿元,买卖涉案资金总额共计5.7亿元,非法获利5000多万。疫苗含25种儿童、成人用二类疫苗。此次涉及疫苗买卖线索的共有山东、安徽、北京、福建、甘肃、广东,广西、贵州、河北、河南、黑龙江、湖北、吉林等24个省份近80个县市。根据已查明情况,会议决定,依法依纪对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卫生计生委和山东等17个省(区、市)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有关方面先行对357名公职人员等予以撤职、降级等处分。 ?相关评论 @光明日报评论:“长时间大量的疫苗流入非法渠道,监管部门没有及时发现,说明我们的监管工作还存在一些漏洞。”李国庆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监管工作,目前我国有1.2万家药品批发企业、5000家药品生产企业、40多万家药品零售企业,监管对象数量多,基层人员缺乏,全国有药品检查资质的人员不足500人,监管检查存在死角盲区。 @人民日报评论:建议以此次事件为政策窗口,秉持“最小折腾,最稳路径,最大改善”的原则,从制度层面明确“食药警察”队伍。一方面,新队伍不新增行政编制,可通过现有食药稽查人员转换身份或公安民警转任岗位来实现。另一方面政策可先在国家和省级层面试点,待时机成熟后再向市县和基层延伸。尤为重要的是,改革最终目的是突破单一行政监管的传统模式,综合运用刑事司法等手段治理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真正落实用“四个最严”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模拟题 2016年3月,山东警方破获案值5.7亿元非法疫苗案。母女涉嫌非法购入2.6亿元非法疫苗,卖出金额3.1亿元,买卖涉案资金总额共计5.7亿元,非法获利5000多万。请谈谈你对此事的看法。 ?参考要点 此次事件的发生,引起了社会的极大恐慌,很多家长深深担忧自己的孩子是否打上了问题疫苗。疫苗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尤其是少年儿童生命健康,是不可触碰的“红线”。此事不仅关乎孩子们未来的健康,还关乎社会的和谐稳定,所以必须要高度重视,并采取一切措施防患未然。 此案暴露了监管工作中存在的漏洞。一方面,监管本身难度大。一些违法企业虚构购销流向,上下游涉及的企业数量多,有的还涉及跨区域配合问题,都增加了监管的难度。例如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庞某一人的上、下线就有300余人之多。而另一方面,具有资质的基层监管人员数量很少。。加之近几年机构改革,好多人员轮岗等等也对基层监管带来一定的影响。 首先,应该对苗接种人群的风险进行,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其次,政府应切实控制、掌握此次疫苗事件的实际损害,完成相应的追责和依法惩处,推动健全监管体系,对危害群众生命健康的违法违规行为绝不姑息。是要让公众相信整个处理过程的真实性,恢复人们对国内疫苗可靠性的信心,

论山东疫苗事件

论山东疫苗事件 摘要:食品药品问题最近几年屡次出现在新闻媒体中,无一不令人触目惊心,近来,又曝光出山东疫苗事件,立刻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在这震惊全国案件的背后,我国疫苗行业的潜规则和监管漏洞暴露了出来,同时相关立法也有瑕疵,这警醒我们必须在食品和药品安全上严加治理,以杜绝该类问题再次出现。 关键词:山东疫苗案;生产、销售劣药罪;非法经营罪 一、事请经过 2016年三月份,山东警方破获的一起非法经营疫苗案的消息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自2010年以来,山东省庞某卫与女儿孙某非法购进25种人用二类疫苗,调查中共梳理出向庞某等提供疫苗及生物制品的上线线索107条,从庞某等处购进疫苗及生物制品的下线线索193条,涉及全国24省市,涉案金额高达5. 7亿元。庞某卫所贩卖疫苗虽是正规疫苗厂家生产,但其未按规定进行冷链存储和运输,流通过程中存在过期、变质的风险。 二、造成的影响 此次涉案的疫苗包括疫苗12种、免疫球蛋白2种、治疗性生物制品1种。12种疫苗无第一类疫苗,全部为第二类疫苗属于二类疫苗。根据我国的规定,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庞某所销售的这种未经2℃一8℃存储冷链运输的疫苗疫苗,首要风险是无效免疫,例如狂犬病这类致命性传染病,本可通过接种疫苗免疫来避免死亡,但接种问题疫苗导致免疫无效,接种者可能会感染发病死亡。虽然疫苗本身不会产生危险性,但过期或无效疫苗显然不能带来预期的效果,这所造成的结果是致命的,其次,接种者花了钱,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免疫效果。可见过期疫苗、失效疫苗带来的危害是显而易见,对于接种者容易造成对传染疾病疏于防范,进而加重病情,财产损失的同时,对人身健康也会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 三、触犯的法律 关于第二类疫苗的流通,我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十五,十六条规定:疫苗生产企业应当直接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第二类疫苗,或者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接受委托配送第二类疫苗的企业不得委托配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应当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保证疫苗质量。疫苗储存、运输的全过程应当始终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不得脱离冷链,并定时监测、记录温度。对于冷链运输时间长、需要配送至偏远地区的疫苗,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提出加

山东疫苗事件始末

山东疫苗事件始末到底是怎样? 兴艺堂2016-04-21 10:45:20疫苗问题工作阅读(2845)评论(1) 声明:本文由入驻搜狐公众平台的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 举报更多好文,请关注微信公众号:xingyitang99 这两天微博上都在热议的山东疫苗造假事件的始末到底是怎样的,贾乃亮,李小璐,李湘等明星也同时在转发着“疫苗之殇”的这样文章,就很多新妈妈来说,就会对宝宝接种疫苗担心了,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这篇文章。 山东疫苗事件始末 2016年3月18日—— 山东济南某母女涉嫌非法经营二类疫苗被查出,涉案金额达5.7亿元,流入了全国18个省市 2016年3月19日—— 被发现从此购进的疫苗涉及的24省市分别是:安徽,北京,福建,甘肃,广东,广西,贵州,河北,河南,黑龙江,湖北,吉林,江苏,江西,重庆,浙江,四川,陕西,山西,山东,湖南,辽宁,内蒙古,新疆。 2016年3月20日—— 山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经对警方提供的,关于庞某非法经营疫苗案查封疫苗品种的清单进行核实,发现实有疫苗12种、免疫球蛋白2种、治疗性生物制品1种。具体名单如下:12种疫苗无第一类疫苗,全部为第二类疫苗: 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 脊髓灰质炎灭火疫苗 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 乙型流脑减毒活疫苗

腮腺炎减毒活疫苗 冻干乙型脑炎灭活疫苗(vero细胞) 重组乙型肝炎疫苗(CHO细胞、汉逊酵母) A群C群脑膜炎球菌结合疫苗 ACYW135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 水痘减活疫苗 口服轮状病毒活疫苗 甲型肝炎灭活疫苗(人二倍体细胞) 2种免疫球蛋白: 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 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 1种治疗性生物制品: 细菌溶解物 ————————————————————————

疫苗事件随笔

疫苗事件随笔 疫苗事件随笔【第一篇】:疫苗事件引爆舆论背后的反思 在过去一个星期,相信很多人都被“疫苗”刷屏了。 3月18日,澎湃新闻发布题为“上亿元疫苗未冷藏流入18省份:‘这是杀人',山东发协查函”的报道。随后,山东疫苗案引发舆论持续关注。 3月22日,随着财新记者在2021年采写的一篇名为《疫苗之殇》的文章,借助新媒体的优势在朋友圈、微博疯狂转发,引爆公众恐慌情绪。 紧接着,当天中午12点,知名网络写手和菜头通过个人公众号发表文章《每个文盲都喜欢用“殇”字》,文章直指《疫苗之殇》过于夸大其词,认为媒体完全是在混淆概念,操控公众认知和情绪。于是,公众关于打过期疫苗是否致命、监管部门是否疏于监管等展开了一场“厮杀”。 直到当天晚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针对疫苗事件作出批示,“此次疫苗安全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暴露出监管方面存在诸多漏洞。食药监总局、卫生计生委、公安部要切实加强协同配合,彻查‘问题疫苗'的流向和使用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相关失职渎职行为严肃问责,绝不姑息。” 疫苗事件随笔【第二篇】:疫苗风波 这两天,“疫苗”在朋友圈的刷屏,来了两波。 先是一篇《疫苗之殇》,让3年前的报道重回视野,20个孩子“因疫苗致害”的照片,触目惊心;再是《每一个文盲都喜欢用“殇”字》和《“疫苗之殇”是胡说八道》,针锋相对,指出前文中的一些纰漏。 前者所描述的情况确实是事实,照片也是真的,只是那是“假疫苗”或者“毒疫苗”导致。这次的“疫苗”风波,在生产过程中是没有问题,质量有保证,只是涉及在运输过程中没有冷藏,药性有可能失效。这篇文章有过度夸大其危害之嫌。 后者试图用科学来解释这个事情,对于缓解民众恐慌可能有一定效果,但对于民众来说,“失效疫苗”事实确实存在,我们要的不是科学,我们更想要的是一个合理的交待。 疫苗这个事,目前还没有结果,只是回头想想,这样的事,我们遇到的还少吗?这次曝光的问题疫苗估计只是冰山一小角,不过多集中在不发达地区,例如乡

疫苗之殇

疫苗之殇:一针便足以毁掉一个健康孩子的一生 《我不是药神》的余温还未散尽,狂犬疫苗造假的消息便再次将社交网络炸了个底朝天。 7月1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称,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长春长生”)在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过程中存在记录造假等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MP)行为。而长春长生相关的《药品GMP证书》已被监管部门收回。 一个浅显易懂的道理,如若一个人在河边走湿了鞋,你会认为他只是第一次恰好湿了鞋,还是他已在河边试探了很多次,并在多次后不幸中招? 在信息如此发达的时代,难以想象国内狂犬疫苗生产第二大企业,疫苗生产记录也敢造假。要知道,狂犬病病发的致死率是100%!在此等攸关性命的事情上谋取暴利,我们难以想象,在这企业肮脏的背后,究竟还有多少真相尚未浮出水面?细思极恐,还有其他那么多没调查到的小企业呢?涉及到没有曝出来的疫苗种类呢?注射过假疫苗的孩子会面临什么样的副作用?是否会危及到生命? 这几天,许多家长们开始回家翻看自家孩子的疫苗本。他们发现孩子们接种的不少疫苗,生产厂家就是长生生物,而且不止一个种类,全品类都有,包括百白破、甲肝、水痘等疫苗种类。家长们的抗议声传满了各大社交网络,他们心急如焚抛出一个又一个

问题。每一个问题都是对“人血馒头”的呐喊,通篇而下,字字诛心。 在这个气温直飙40度的夏天,人们的额头是淌汗的,心却是冰凉的。 7月18日,长春长生又公告公众:食药监局对其下达的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中提及其批次为201605014-01的百白破疫苗检验结果不合格。此后相继曝出多个长生生物造假事件,我们足以想象,长春长生隐瞒的勾当或许远远不止于此。 长春长生称,此次处罚将会对公司2018年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影响,并表示对于此次事件的发生,感到十分的自责和愧疚,在此向广大接种人群和投资者表示深深的歉意。目前,公司生产车间已经停产。 据了解,中国证券报曾认为“长春长生”董事长高俊芳自买长生生物或存违规,存有贱卖国有资产的嫌疑。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其中对管理层收购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经营管理者筹集收购国有产权的资金,要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 他们粗制滥造、以次充好、甚至妄图逃避国家的监管,疫苗的各项数值均是远低于国家安全标准,完全没办法保证药效,甚至还

山东疫苗案件始末

山东疫苗事件 一、山东疫苗事件的始末 2016 年3 月11 日,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支队二大队副大队长翟金亮告诉澎湃新闻,2010 年以来,庞某卫与其医科学校毕业的女儿孙某,从上线疫苗批发企业人员及其他非法经营者处非法购进25 种儿童、成人用二类疫苗,未经严格冷链存储运输销往全国18 个省市,涉案金额达5.7 亿元。 山东疫苗事件始末 2015年4月,山东济南警方破获案值5.7亿元非法疫苗案,疫苗含25种儿童、成人用二类疫苗。随后济南警方向全国20个地级市发出协查函,核实疫苗流向和使用单位。2016年2月2日,济南警方向媒体通报此案,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16年3月18日—— 山东济南某母女涉嫌非法经营二类疫苗被查出,涉案金额达5.7亿元,流入了全国18个省市 2016年3月19日—— 被发现从此购进的疫苗涉及的24省市分别是:安徽,北京,福建,甘肃,广东,广西,贵州,河北,河南,黑龙江,湖北,吉林,江苏,江西,重庆,浙江,四川,陕西,山西,山东,湖南,辽宁,内蒙古,新疆。 2016年3月20日——

山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经对警方提供的,关于庞某非法经营疫苗案查封疫苗品种的清单进行核实,发现实有疫苗12种、免疫球蛋白2种、治疗性生物制品1种。公布具体出事的疫苗名单。 2016年3月21日—— 山东食药监局发布最新公告《山东采取有力措施严查非法经营疫苗案件》,食药监总局、公安部、卫计委三部门联合发文要求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公安和卫生计生部门要立即成立联合工作组,查清疫苗去向。9家药品批发企业涉嫌虚构销售渠道被通报。 2016年3月22日—— 央视新闻【李克强对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作出重要批示】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对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作出重要批示。批示指出:此次疫苗安全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暴露出监管方面存在诸多漏洞。食药监总局、卫生计生委、公安部要切实加强协同配合,彻查“问题疫苗”的流向和使用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相关失职渎职行为严肃问责,绝不姑息。 2016年3月23日—— 国家食药监局今日公布涉案药企新增4家,目前确定13家企业可能是造成涉案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主要责任单位。 截至3月23日,安徽省由食药监局、公安厅、卫计委组成的联合专案组已经锁定涉嫌“山东非法疫苗案”的10名相关嫌疑人,10人的身份均已查清,其中有4 名上线、6名下线。目前,3名上线和1名下线已被控制,其余嫌疑人均已被锁定行踪。其中,2人及两家医药企业被立案,其余涉案人员和企业正在积极追查中。截至3月23日,安徽省尚未查出有山东非法疫苗流入。

对山东疫苗案的思考

对山东疫苗案的思考 摘要:山东疫苗案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反映出了医疗产业中疫苗在各个环节中存在的问题,暴露出了市场监管的缺陷,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虽然法律法规对医疗产品有严格的规定,但是问题疫苗非法交易依然屡禁不绝,疫苗安全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在及时查清案件事实的同时,更要追溯查堵生产、流通、购销、使用等环节的监管漏洞,从多角度进行监督,确保疫苗的安全使用,带给社会一个安全的医疗环境。 关键词:山东疫苗案;医疗安全;市场监管 一、山东疫苗案概述 近些年来,国内持续发生了一些婴幼儿注射疫苗后死亡的案例,而山东疫苗案被媒体曝光后,由于涉及疫苗之多、金额之大、影响范围之广,举国震惊,一时间“疫苗”二字成为各大媒体关注的焦点。案件发生后,政府部门成立相关的联合调查组,启动各种应对方案,包括严查问题疫苗流向,召回尚未使用的问题疫苗等,并教育公众如何判断是否接种过问题疫苗和应对措施,但这些依然反映出了市场监管的缺陷,值得反思。 二、从山东疫苗案引出的问题 通过对山东疫苗案的分析,疫苗管理的制度存在漏洞,这是导致问题疫苗出现的重要原因。首先,制度中权利和责任严重不相符合,按照规定因接种二类疫苗异常反应产生的补偿费用,由疫苗生产企业承担,意味着疫苗批发企业有利益无责任,而疫苗的质量保证以冷链运输为前提,但疫苗批发企业并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对冷链运输这一必要条件并不重视,就给不法分子钻了空子。其次,监控机制严重失调,地方药监局的行政级别往往比主管疾控中心的地方卫计部门低半级,这种“管不了”的尴尬也体现在疫苗的使用管理上,卫计委系统往往有各种内部标准,目前所有的一类疫苗全都由疾控中心监管,二类中的大部分也由疾控中心监管,当绝大多数的疫苗进入卫计系统主管的疾控体系之后,省市的药监局就难以再深入监督。再次,权力转移引起诸多混乱,在经过数次改革后,二类疫苗形成了自由竞争、市场供应的流通模式,这也带来了不少弊端,疾控“控制流通差率”的做法使得疫苗加價成为疾控收入来源的重要方式,部分疾控机构可能会采购那些成本低的问题疫苗,而各省往往对二类疫苗实行“上级采购,下级调拨,终端使用”的制度,形成了权力的转移。最后,逐利商家的助推,倒卖药品的商家消息灵通,能够获得一些药厂的代理权以及疫苗采购需求信息,然后他们就会与有资质的药品公司进行合作或者疫苗批发企业的销售员直接贩卖疫苗,导致许多必要的程序无法执行。 三、从山东疫苗案得出的启示 疫苗安全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我们期待能以山东疫苗案为契机,痛定思痛,

山东疫苗事件涉及莆田来看看最新调查结果

山东疫苗事件涉及莆田来看看最新调查结果 莆仙网综合 2015年,山东省济南市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全国最大疫苗案件,之后证实该疫苗案件涉及金额高达5.7亿元,疫苗未经严格冷链存储运输销往24个省市。疫苗含25种儿童、成人用二类疫苗。根据相关规定,任何个人和单位只要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疫苗经营许可,不得从事疫苗经营销售经营活动。 ▼警方抓捕庞某卫现场 本月19号晚上,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了警方破获涉案的300线索,涉及福建、广东、北京等24个省、直辖市、自治区。300条线索包括向庞某等提供疫苗及生物制品的上线线索107条,从庞某等处购进疫苗及生物制品的下线线索193条,均涉及福建省。 在公告中,福建省涉及上线的有“莆田沈宇航”,有关消息证实沈宇航是圣泰(莆田)药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消息一出莆田医疗系又被推上舆论浪头。有网友指出,涉及上线的“莆田沈宇航”此前在莆田市卫生局工作,网上还有关于他2013年的辞职批复,但具体情况未得到证实!目前莆田警方已介入调查关于沈宇航的身份! 该疫苗案件曝光后,许多市民都惊慌,莆田现有的疫苗是否有问题疫苗?家里的小孩子去接种会不会不安全!昨天莆田东南网发布相关新闻称,莆田食药监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已前往通报中上线人员沈某所在的企业进行检查,暂未发现问题疫苗流入莆田。而此前沈某所在的圣泰药业曾5次向山东庞某销售两种生物制品,但目前,暂未发现圣泰药业与庞某有疫苗经营往来记录。莆田疾控中心工作人员称,中心所采购的疫苗均来源正规渠道,市民朋友不必过分恐慌。

目前,疫苗案也引起了莆田警方的高度重视,莆田警方现已介入调查此事。 有网友提醒:所有正规的疫苗都有一个身份证,就是那个电子监管码,是唯一的,接种前可以拿出来看一下,如果那个电子监管码是完整的,这个疫苗基本没啥问题,如果是有问题的话那个码是人为涂改过的,一眼就能看出来。小编提醒大家还是选择正规渠道的疫苗进行接种。

疫苗事件的心得体会和感想假疫苗事件的心得体会

疫苗事件的心得体会和感想假疫苗事件的心得 体会 大概是昨天晚上吧,我打开新浪微博,发现大家都不约而同地讨论着一事情——山东问题疫苗,由此引发了我的一些思考。问题疫苗的背后,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和个人原因。就社会原因而言,大概有4点:一是整个社会的浮躁心理与金钱至上的利益观,其实就这一点还可以延伸为改革带来的一些思想价值观的改变,不可否认的是,改革开放为我们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生活水平节节攀升,但随之而来的是对金钱的极大渴望,对金钱的诱惑导致了那些不法分子做出危害身体健康的事情来。从毒奶粉、毒大米,到三鹿奶粉,再到今天的疫苗事,哪一桩的背后不是赤裸裸的金钱交易。二是医疗制度信息的漏洞,目前我国民众对医疗卫生类相关领域的了解少之甚少,对各种疫苗的认知程度都处于一个低端的水平,医疗信息的不对称,导致了民众十分相信医生、护士的话语,有时候一句话就能让病患及其家属担心后怕很多天。三是医疗法律的空白极待弥补,屡屡出现一些问题事的背后,无不是相关法律建设的落后,或者可以说不适应时代的潮流,惩罚力度过低,甚至仅仅以罚代管,这样的草草了事必然会让更多的违法者趋之若鹜。四是监管部门的不作为,或者说多头管理导致无人管理。虽然目前相关食品药品已经合并成一个部

门,但部门内部的岗位划分以及监管的范围还是处于一个比较模糊的界限,这样就容易导致人岗不分或者交叉管理,可能会互相推诿,疫苗事中,监管部门在事发之前有过真真实实的监管码,过期的失效的疫苗真的彻底监管过没,都值得深思。其实个人原因主要还是社会原因的第一个部分,趋利的人性使然,以及对传统道德的漠视。问题疫苗的出现,已经失效,却仍为一些医疗机构继续使用,隐藏于后的金钱交易让人不禁叹然。虽然说爱财没错,可是爱财到违法的地步还是令人发指。另外就是部分医疗人员待遇过低,这里的待遇并不是与其他行业相比,而是培养一个医疗人员的时间与精力过大,然而医疗人员的工资与其付出不成比例,对从业医疗行业的人员而言,不能不说是一种伤害。由此不能不说到计划经济的一些好处,那时候按指令分配,很少会有伪劣产品的出现,最起码能保证人身安全与健康。这里不是要宣扬回去那种时代,而是在当下的市场经济中,建立与市场相对称的制度与信任模式,依然需要社会各界的出谋划策。最后,我想说,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是民族的明天,儿童的健康,不光关系到自身家庭,更关系到祖国未来的建设,让问题疫苗早些离开我们的身边,让孩子能在美好的蓝天下奔跑,每个人都应该付诸实践,关心儿童的健康,还要持续关注,不能发几句牢骚就了事,只有高压式的持续关注才能让那些违法分子不敢嚣张,还儿童一片蓝空。

疫苗事件对传染病免疫预防的影响因素及应对策略

疫苗事件对传染病免疫预防的影响因素及应对策略 陕西省商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陕西商洛 726000 传染病迄今仍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疾病,传染病危害是全球性亟待解决重 要公共卫生问题。目前传染病预防控制主要针对传染源、传播途径、易感人群三个基本环节 采取综合性措施,保护易感人群的措施包括特异性和非特异性两个方面,但起关键作用的还 是通过预防接种提高人群的主动或被动特异性免疫力[1]。随着科学的进步,疫苗的免疫接种 得到了广泛应用,对有些疾病而言,疫苗接种是预防和控制最有效的手段[2]。近期,受到世 界卫生组织关注的山东疫苗事件轰动全国各地,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对我国仍至全 球传染病免疫预防带来巨大影响。如何应对疫苗事件对传染病免疫预防的影响,是一个亟待 解决的公共卫生问题。本文结合我国实际,试就疫苗事件对传染病免疫预防的影响因素及应 对策略进行探讨,可望能为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提供参考。 1 科学认识疫苗接种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疫苗问世前,传染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都很高,天花等一些烈性传染病可以改变一个民族、 一个国家,甚至整个人类历史的走向。天花曾是严重危害人类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烈性传染病,自1796年英国医生琴纳-爱德华发明了牛痘疫苗预防天花以后,天花发病逐年大幅度下降, 通过免疫接种天花疫苗,人类成功地消灭了烈性传染病天花。通过接种脊髓灰质炎疫苗,全 球消灭脊髓灰质炎工作进入最后阶段,我国已经实现无脊灰状态[2]。疫苗对于全球死亡率和 发病率的下降发挥了巨大作用,每年通过疫苗预防的死亡数高达300万例,75万名儿童因疫 苗而免于残疾,自1988年以来,全球脊髓灰质炎报告发病例数下降99%,全球累积约有500 万人免于瘫痪,脊髓灰质炎病例数由1988年约35万例下降到2015年的51例,从未消除过 脊灰野病毒流行的国家从125个减少到2个[3]。 我国自1978年开始建立和实施计划免疫,将麻疹疫苗、百白破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卡 介苗四种疫苗纳入计划免疫,2002年将乙肝疫苗纳入计划免疫,2008年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从5种增加到14种,预防传染病从7个增加到15种。疫苗的发现是人类发展史上具有 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全球消灭天花是牛痘疫苗带来的伟大成就;实现无脊灰状态,脊髓灰质 炎疫苗功不可没。我国计划免疫的全面实施,使计划免疫疫苗针对传染病发病大幅度下降, 麻疹发病数由1959年的1000万例下降到2014年的52628例,白喉由上世纪80年代的2/10 万下降到2014年的零病例,百日咳由上世纪80年代的200万例下降到2014年的3408例。 随着科学技术进步和医学科学发展,疫苗研发事业得到快速发展,多种疫苗广泛应用于传染 病免疫预防,为传染病预防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接种疫苗是全球公认的最成功和最经济 有效的公共卫生干预措施之一。 2 大力普及疫苗知识,引导群众正确对待疫苗事件,消除影响社会公众疫苗接种信心的不良 心理因素 2.1 不能将非法疫苗案与疫苗质量相混淆山东非法疫苗案件暴露出来的不是疫苗本身质量问题,而是非法经营和监管不力的问题。央视新闻和网络媒体对本次非法疫苗案报道后,山东 非法经营多种二类疫苗案轰动全国、甚至世界,并受到世界卫生组织的关注,在社会上产生 强烈反响。由于广大群众对疫苗相关知识和疫苗案件了解不够全面,加之,个别新闻工作者 错误的将疫苗接种发生的个案不良反应和疫苗事件相混淆,误导公众对疫苗安全性和免疫预 防效果产生怀疑,影响社会公众对接种疫苗的信心,给传染病免疫预防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严重影响疫苗接种率和传染病免疫预防效果,势必造成疫苗针对传染病暴发流行,造成新的 更为严重的社会医学问题和公共卫生问题。疫苗中含有有效成分抗原,需要在2-8℃(个别 疫苗在-20℃)下保存和运输,以维持抗原的有效性,一旦保存温度偏高,疫苗就会失效,接 种这种失效疫苗后就起不到有效的预防作用。疫苗有效接种包括合格的疫苗、有效的冷链运 输保存、正确的接种程序、接种部位和方法、无接种禁忌症等综合因素,山东非法疫苗案的 主要问题是未冷链储运,疫苗在流通过程中存在过期、变质风险,疫苗本身无质量问题。疫 苗无冷链储运不代表失效,事实上,也可以短时间在25℃或37℃环境下保存,从客观讲疫

疫苗接种损害的法律责任

疫苗接种损害的法律责任 山东5.7亿疫苗事件爆出当天,我对庞氏母女可能涉嫌的刑事责任进行了分析;昨天,根据我曾当过医学院免疫学教师的背景,对接种问题疫苗的可能医学后果进行了分析;今天,该轮到对问题疫苗产生的法律赔偿责任进行分析了,这是我的老本行。 所谓疫苗的法律赔偿责任,是指接种疫苗后,发生了人身损害,谁来赔,怎么赔?这是一切问题的核心,如果有了完善的法律追责体系,那么每个受害的公民都可以自由拿起法律武器,疫苗问题制造者将无处逃遁。公民可自由追责,且能追到责任者,是疫苗监管最有力的保障,其效力百倍、千倍、万倍于政府监管。然而现实很残忍…… •预防接种损害法律责任的分类和内容 1、法律责任 因疫苗的预防接种损害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赔偿责任,系指疫苗产品不合格或疫苗生产者、经营者、接种者存在过失而引起的人身损害,实行谁有过失,谁赔偿的原则,但对于疫苗产品不合格而引起的赔偿责任,可由经营者、接种者先行赔偿,然后向不合格疫苗之生产者进行追偿;另一类是指补偿责任,系指生产者、经营者、接种者、受害人等各方均无过失,而由疫苗的自身理化生物特性而引起的人身损害,此类损害法律称之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对预防接种引起的异常反应,区分一类疫苗即国家计划内疫苗和二类疫苗即公民自愿自费接种疫苗,前者由国家财政负担补偿,后者由疫苗生产企业负担补偿。 2、赔偿原则

对于赔偿责任,国家实行全面补偿原则,即受害人在法律上有多少损失,侵害人就承担多大赔偿责任,赔偿依据包括《侵权责任法》和相关的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等;对于补偿责任,国家实行限制补偿原则,包括最高额限制和赔偿项目限制,具体的补偿标准和项目,由《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授权各省级政府自行制定。 3、各省市赔偿标准 综观全国各省级政府截至目前制定的补偿办法,除了均无精神损害抚慰金外,其余标准和项目亦相差甚大。以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引起的死亡为例:北京市规定,死亡补偿费按发生异常反应的上一年度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20年为基准,与《侵权责任法》相同。而上海市则规定,受种者不满6周岁的,死亡补偿金按人均可支配收入6倍计算;四川省规定,3周岁以下,死亡补偿金为5年。关于最高额限制,各地也是五花八门,如上海市规定,造成一级残疾的,补偿最高额不超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而湖南省则规定,造成一级残疾的,补偿最高额不超过25万元。 从上面的标准可以看出,同样是预防接种引起的死亡补偿,同样是6周岁以下的儿童,北京市按今年的人均收入标准,死亡补偿金可达100万元左右,则上海市在30万元;又同样是预防接种引起的一级伤残,按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上海市的补偿最高可达130万元左右,但湖南省只有25万元,且湖南省的标准与人均收入的年增长无关,是固定的。 不明白,对一类疫苗的补偿,各地都是国家财政负担;对二类疫苗,各地都是疫苗生产企业负担,而疫苗生产企业并不区分地域而分布,国务院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为何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办法授权给各省级政府自行制定呢?导致实践中出现的补

中国新媒体语境下风险议题的建构与转向-以山东问题疫苗事件为例

中国新媒体语境下风险议题的建构与转向以山东问题疫苗事件为例

一引言 2016年3月,山东非法疫苗案被披露后震动全国,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媒体中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纷争迭起的舆论海啸。这场“海啸”不仅震荡了媒体圈,暴露出部分媒体机构在面临风险信息时、处理失当、散布失实信息的硬伤,也显露出媒体在竞争中为博受众注意力而故意渲染情绪,形成非理性舆论流的软肋。 疫苗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自身存在小概率风险隐患,而小概率事件的发生也一度形成媒体对其报道的阶段性高潮。在近十年的媒体记忆中,疫苗安全议题一直出现在公众生活中。在2005年安徽泗县的“夺命疫苗”事件、2010年王克勤对山西疫苗乱象的调查报道、2010年9月的“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2013年底的“质疑乙肝疫苗致死风波”以及此次卷入舆论风暴的2013年郭现忠的深度报道《疫苗之殇》等相关案件中,媒体彰显了其提供信息、舆论监督的社会责任。然而由于风险议题建构的单一化、情绪化,风险归因的简单化、模糊化,这些报道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公众的恐慌和对疫苗的信任危机。 回顾这次风险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涉案嫌疑人自2010年以来非法经营二类疫苗,于2015年4月28日案发。济南警方向全国20个地级市发出协查函,并于2016年2月2日向社会通报了案情。2016年3月18日,澎湃新闻首发《数亿元疫苗未冷藏流入18省份:或影响人命,山东广发协查函》,该报道被多家境内外媒体广泛转载,此事迅速成为全国热点。从官方应对和处理的角度来看:2016年3月19日,涉案的24个省份和部分买卖线索被公布;3月20日,山东公布查封疫苗名单;3月21日,各地成立专案组;3月22日,案情继续发展,世界卫生组织发言指出此次涉案疫苗为失效疫苗,几乎没有毒性反应;3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对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做出批示要求彻查问题疫苗,对相关失职渎职行为严肃问责,绝不姑息;3月24日,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联合通报案情进展情况;3月28日,国务院成立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工作督察组;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举行,对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进一步追责,严惩涉案人员。 而舆论场的风暴,从3月18日开始酝酿,随着3月20日《山东公布300条非法疫苗案线索,涉及24省份》的报道发出,舆论场一片喧嚣,微博上开始建立网友讨论区展开深度评

互联网舆情中的情绪化认知-山东问题疫苗事件舆情风波

互联网舆情中的“情绪化认知”山东“问题疫苗”事件舆情风波

2016年3月18日,澎湃新闻发布题为《上亿元疫苗未冷藏流入18省份专家:这是在杀人》的报道。[1]随后,山东疫苗案引发舆论持续关注。本研究将以对“问题疫苗”事件舆情风波的反思为基础,对互联网舆情中网民的“情绪化认知”现象进行专题研究。研究重点主要分为三部分:一是对“问题疫苗”事件及其引发舆情的基本情况进行描述,二是对网民的“情绪化认知”现象进行理论分析,三是对如何更好地应对“情绪化认知”、提高政府的公共治理能力进行探讨。 一“问题疫苗”事件及舆情基本情况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3月,山东济南警方在一次打击食品药品犯罪专项行动中,破获一起案值5.7亿元的疫苗非法经营案,犯罪嫌疑人庞红卫及其女儿孙琪被抓获,疫苗未经严格冷链存储运输销往24个省份。疫苗含25种儿童、成人用二类疫苗。 2010年以来,庞红卫与其医科学校毕业的女儿孙某,从上线疫苗批发企业人员及其他非法经营者处非法购进25种儿童、成人用二类疫苗,未经严格冷链存储运输销往全国24个省份。令人吃惊的是,庞红卫已因非法经营疫苗被判刑,此时尚在缓刑期。更让人惊心的是,她此次涉嫌的疫苗非法经营案案值更大,高达5.7亿元;范围更广,涉及全国24个省份;数量更多,25种人用疫苗,总计超过200万支。 此次涉及疫苗买卖线索的共有安徽、北京、福建、甘肃、广东、广西、贵州、河北、河南、黑龙江、湖北、吉林、江苏、江西、重庆、浙江、四川、陕西、山西、山东、湖南、辽宁、内蒙古、新疆24个省份近80个县市。 这是一起发生于2015年4月28日的案件,济南警方当时向全国20个地级市发出协查函,并于2016年2月2日向社会通报了案情。此案案发后,即被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食药监总局)列为督办案件,并入选2015年度公安部打击食品药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2016年3月18日案发当天,国家食药监总局新闻发言人表示对此事件“高度关注”,已经责成有关部门“立即查清疫苗等相关产品的来源和流向,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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