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元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郑某元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文章属性

•【案由】污染环境罪(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规则

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倾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数额较大,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情节严重。

正文

郑某元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1年3月期间,郑某元及其子郑某平擅自在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白沙村海江大道开辟三个地块用于收纳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大肆招揽他人前来倾倒生活垃圾和工程渣土等建筑垃圾。后庄某东、黄某源、郭某平等人亦先后参与。涉案人员共收取垃圾倾倒费用近百万元。经测算,案涉倾倒垃圾区域地块面积达56003.5㎡,垃圾总填方达152234.2?。经鉴定,案涉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经混合倾倒、填埋,其中铜、铅、镉、砷、锌、钴、钼、硒、镍、铍、钒、铊、锰、铬等重金属和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等监测因子含量超过基线水平,对土壤和地表水环境造成污染,后期清理垃圾废物费用达999万余元。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郑某元、庄某东、黄某源、郭某平提起公诉;并对该四人及福建某建设工程公司等被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

请郑某元等被告根据各自责任承担生态环境恢复费用及清理措施费用共计999万余元、鉴定费27万元。

【裁判结果】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元、庄某东、黄某源、郭某平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倾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达一百万元以上,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情节严重。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至六年不等,并处四万元至三十万元不等的罚金,追缴各自违法所得。鉴于案涉区域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判决郑某元等十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生态环境修复费用992万余元、鉴定费用27万元,合计1019万余元,并就其污染环境行为以书面形式在省级以上报刊进行登报道歉。宣判后,庄某东等部分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针对案件反映出的市容环境卫生执法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等工作中存在的短板问题,向当地市、区两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四件,督促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清运案涉固体废物,并完善工作机制。

法院评论

【典型意义】

福建省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是中国亚热带河口滩涂湿地的典型代表,被列入亚洲重要湿地和中国优先保护生态系统、中国重要湿地、中国重点鸟区,主要保护对象是滩涂湿地、红树林及其自然生态系统,中华白海豚、中华鲟等多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本案垃圾倾倒区域,紧邻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案涉人员长期大量违规倾倒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不仅造成土壤

和水污染,也直接威胁到泉州湾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特别是其中洛阳江原生红树林、桃花山海滨水禽两大生态核心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破坏周边湿地自然生态景观和海丝文化景观。人民法院在查明案情、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依法从严判处被告人自由刑及财产刑;同时准确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认定相关涉案人员依法连带承担环境修复等费用,有力彰显了人民法院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推动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的司法担当与价值导向。人民法院积极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则是人民法院能动司法、与行政机关协同推进环境治理的有益实践。

郑某元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郑某元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文章属性 •【案由】污染环境罪(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规则 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倾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数额较大,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情节严重。 正文 郑某元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1年3月期间,郑某元及其子郑某平擅自在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白沙村海江大道开辟三个地块用于收纳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大肆招揽他人前来倾倒生活垃圾和工程渣土等建筑垃圾。后庄某东、黄某源、郭某平等人亦先后参与。涉案人员共收取垃圾倾倒费用近百万元。经测算,案涉倾倒垃圾区域地块面积达56003.5㎡,垃圾总填方达152234.2?。经鉴定,案涉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经混合倾倒、填埋,其中铜、铅、镉、砷、锌、钴、钼、硒、镍、铍、钒、铊、锰、铬等重金属和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等监测因子含量超过基线水平,对土壤和地表水环境造成污染,后期清理垃圾废物费用达999万余元。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郑某元、庄某东、黄某源、郭某平提起公诉;并对该四人及福建某建设工程公司等被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

请郑某元等被告根据各自责任承担生态环境恢复费用及清理措施费用共计999万余元、鉴定费27万元。 【裁判结果】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元、庄某东、黄某源、郭某平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倾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达一百万元以上,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情节严重。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至六年不等,并处四万元至三十万元不等的罚金,追缴各自违法所得。鉴于案涉区域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判决郑某元等十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生态环境修复费用992万余元、鉴定费用27万元,合计1019万余元,并就其污染环境行为以书面形式在省级以上报刊进行登报道歉。宣判后,庄某东等部分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针对案件反映出的市容环境卫生执法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等工作中存在的短板问题,向当地市、区两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四件,督促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清运案涉固体废物,并完善工作机制。 法院评论 【典型意义】 福建省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是中国亚热带河口滩涂湿地的典型代表,被列入亚洲重要湿地和中国优先保护生态系统、中国重要湿地、中国重点鸟区,主要保护对象是滩涂湿地、红树林及其自然生态系统,中华白海豚、中华鲟等多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本案垃圾倾倒区域,紧邻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案涉人员长期大量违规倾倒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不仅造成土壤

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据规则与衔接机制研究

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据规则与衔接机制研究 作者:俞蕾黄潇筱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20年第08期 摘要: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具有其自身的价值属性和功能定位,因此探索确立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及庭审模式在内的规则体系具有现实意义。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亟待理顺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关系,并建立衔接机制,同时针对司法实践中生态环境修复标准与认罪认罚从宽标准、修复生态和治理环境费用的追偿与使用管理等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证据标准衔接机制 从2016年9月26日起,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开始对上海市破坏生态环境资源领域刑事一审案件實行集中管辖。与刑事管辖相对应,上海铁路检察院于2018年7月成立第五检察部,专门负责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包括本市涉及生态环境领域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文围绕上海铁检院近年来办理的生态环境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展实证研究,探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价值定位、证据规范、制度衔接等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价值定位 2018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意味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的诉讼形式通过司法解释予以确定。 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就适用范围、诉讼请求等存在共通之处,但仍然具有其独立的价值属性和功能定位。“从诉讼价值来看,将民事诉讼附带在刑事诉讼中一并解决是为了控制并降低诉讼成本,促使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以便提高整个社会的诉讼效益。从诉讼性质来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民事公益诉讼是依托于刑事诉讼而进行,”[1]能够及时解决被告人刑民责任,有效维护公共利益,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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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02号:武汉卓航江海贸易有限公司、向某某等12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文章属性 •【案由】污染环境罪(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案号】(2020)苏01刑终575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2020.12.23 裁判规则 1.船舶偷排含油污水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船舶航行轨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污染物处置去向,结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专家意见等证据对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及其造成的损害作出认定。 2.认定船舶偷排的含油污水是否属于有毒物质时,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取样的,可以依据来源相同、性质稳定的舱底残留污水进行污染物性质鉴定。 正文 指导性案例202号:武汉卓航江海贸易有限公司、向某某等12人污染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2年12月30日发布)关键词: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船舶偷排含油污水/损害认定/污染物性质鉴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第33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59条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武汉卓航江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航公司)通过租赁船舶从事国内水上货物定线运输业务,其经营的国裕1号船的航线为从江苏省南京市经安徽省芜湖市至浙江省台州市以及宁波市北仑港返回南京市。 依照法律法规,被告单位卓航公司制定《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管理须知》,该须知规定国裕1号船舱底含油污水可通过油水分离器处理达标后排放,也可由具备接收资质的第三方接收。被告单位卓航公司机务部常年不采购、不更换油水分离器滤芯,船舶油水分离器无法正常工作,分管机务部的副总经理等人指示工作人员用纯净水替代油水分离器出水口水样送检,纵容船舶逃避监管实施偷排;其亦未将含油污水交给有资质第三方处理,含油污水长期无合法处置去向。 2017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先后担任国裕1号船船长的被告人向某某、担任轮机长的被告人殷江林、胡国政伙同同案其他被告人违反法律规定,先后五次偷排船舶含油污水。后又购买污水接收证明自行填写后附于油类记录簿应付检查。2019年3月,经举报,国裕1号船将含油污水偷排入长江的行为及作案工具被查获。 归案后,被告人向某某等各被告人供述了国裕1号船轮机长等为公司利益多次指使轮机部管轮、机工等人逃避监管,拒不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防污措施,于2017年8月至2019年3月五次将舱底含油污水不经油水分离器处理偷排至长江及近海自然水域的事实。各被告人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并有证人证言佐证,亦与涉案船舶常年定线运行,含油污水积累速度和偷排频率相对稳定的情形相符,足以认定案件相关事实。 因排入外界的含油污水因客观原因已无法取样,鉴于案涉船舶常年定线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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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发布黑龙江省2023年十大生态环境典型案例2023年,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共办理行政处罚案件524件,罚款9190万元。共办理配套办法措施案件89件,其中按日计罚案件2件、罚款802万元,查封扣押案件31件,限产停产案件11件,移送拘留案件23件,环境污染犯罪案件22件。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具有典型意义的10件典型案例,涉及利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非法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偷排超标有毒污染物、伪造监测数据、违法占用湿地等方面。 案例一、哈尔滨某防水公司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案情简介 哈尔滨某防水公司在日常生产防水材料过程中,用水喷淋原理过滤生产中产生的废气,经过滤后的油水混合物属危险废物(石油烧类物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姜某既未按规定安装油水混合物净化处理设施,也未将油水混合物交由专业危废处置机构处理,放任其公司厂长随意倾倒危险废物。2018年至2019年间,倾倒油水混合物重约20余吨。经鉴定,土壤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30万元。2023年以来,姜某串通哈尔滨市香坊区相关部门人员将该公司产出的油水混合物倾倒在排雨水井内,倾倒的污染物通过该井流入马家沟河,造成河水严重污染。经鉴定,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60万元。现马家沟污染区域已修复完毕,清除污染费用及环境应急检测费用合计36.24万元。 查处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部分被告人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共利益,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姜某等六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三个月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5万元至5千元不等罚金;判处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赔偿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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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泽昌钛业违规修建案涉渣库、违规堆存硫酸亚铁废渣、未妥善处置酸性渗滤液,导致其外泄河道,造成案涉渣库下游水生态环境污染,损害了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环境侵权责任。 鉴于污染源在向下游扩散的同时,还破坏了地区水生态系统的原有平衡。按照环境损害全面修复的原则,泽昌钛业仍应为此承担替代修复责任,综合考虑污染物的性质、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为避免污染物扩散、降低污染物浓度本应支出的费用以及泽昌钛业屡受行政处罚等因素,酌情确定替代修复费用为10万元。 除支付替代修复费用之外,泽昌钛业还应妥善处置引发环境污染的源头,即违规修建的案涉渣库。如怠于履行检测义务,法院将委托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代其履行,为此支出的费用同样属于监管、监测费用,由泽昌钛业予以支付。 对于绿发会诉请泽昌钛业承担案涉渣库污染区域从被污染开始到修复完成期间的生态功能损失费,除重要参考《补充司法鉴定意见书》外,在综合考虑案件环境污染情节、违法程度、泽昌钛业生产经营情况、污染发生后的整改行为、污染环境的范围和程度以及泽昌钛业还需支付的替代修复费用等因素基础上,酌情确定泽昌钛业应赔偿的服务功能损失为20万元。 责令泽昌钛业通过本地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 对绿发会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酌情支持5万元。 本案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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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发布8个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6.05 •【分类】其他 正文 上海高院发布8个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一 各方协作形成合力促使企业主动承担环境污染赔偿费用(关键词:环境污染,和解,赔偿) 基本案情 某企业因室外油漆施工造成大气污染,被厂区周边群众举报投诉。某公益组织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某企业赔偿替代性修复费用。经鉴定,某企业违法超标排放VOCs(挥发性有机物)造成环境污染,相关的替代性修复费用应为1,500多万元。 裁判结果 ▲ 法院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就所涉赔付方案开展充分论证。

法院多次组织诉讼双方和解磋商,并积极协调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促使被告尽快完成环保整改。经法院多次协调化解,各方达成《替代性修复费用使用协议》,约定被告向区生态环境局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缴入国库;在后续3年内,由区财政部门安排等额的生态环境修复支出,用于该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和区申报的低碳示范创建项目。原告以其诉讼请求全部实现为由申请撤诉,法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本案系上海市首例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 VOCs即“挥发性有机物”。VOCs参与大气环境中臭氧和二次气溶胶的形成,会助长区域性大气臭氧污染、PM2.5污染。VOCs往往具有令人不适的特殊气味,并具有毒性、刺激性,特别是苯、甲苯及甲醛等对人体健康会造成较大伤害。 ▲ 法院充分发挥与行政执法联动协作效能,促使某企业进行环保整改,新建涂装车间,将外场调漆作业移至室内。 本案审理中,法院充分发挥司法与行政执法联动协作效能,整合各方力量与资源,形成合力,圆满解决涉案环境污染的整改及公益赔偿问题。一方面,法院积极督促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强化行政监管职责,加大监管力度,促使某企业尽早进行环保整改,满足环境保护要求。另一方面,法院主动出击,不仅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和解磋商,还跨前一步,多次协调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财政部门,将当事人和解方案意向与后续的替代修复、资金管理结合起来统筹考量。经过多轮的沟通协调,对调解方案进行反复调整修改后,最终原告、被告、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达成《替代性修复费用使用协议》,由企业缴纳赔偿资金,用于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和区申报的低碳示范创建项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6.06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6.06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一、张某山等32人非法采矿暨马某玉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至7月,张某山、章某晨等人提供“三无”采砂船,与事前联系的购砂船主章某伟、凌某华、鲍某文等人,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长江安徽铜陵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河段上下断面(长江禁采区),通过采运一体的方式共同非法采运江砂46765吨,价值2893129元。马某玉明知江砂系盗采,仍收购1700吨并予以出售。经评估,张某山等人非法采砂行为造成的长江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为5157476.86元,其中,河床结构损害4910329.2元、鱼类资源损害96146.02元、底栖生物损害14884.62元、生物多样性服务价值损害101557.02元、后续监测费用34560元。 【裁判结果】

东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山等三十二名被告人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在长江禁采期、禁采区从事非法采砂活动,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马某玉明知江砂系盗采仍予以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同时,判决张某山等十四名被告人对其非法采砂行为造成的长江生态环境损害5157476.86元,按照各自参与犯罪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实施后仍顶风作案的一起严重破坏长江生态资源案件,由公安部指定江苏公安侦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2022年3月1日,在《长江保护法》实施一周年之际,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宣判,是人民法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体现,有力打击和震慑了长江非法采砂犯罪活动,彰显了人民法院积极维护长江流域自然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坚定信心和决心。对于执行到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江苏法院将移交安徽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对损害发生地长江生态环境的修复。本案的审理、执行遵循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理念,充分体现了《长江保护法》打破条条块块分割,实现全流域系统保护、一体保护的要求。 二、澄某公司、欧阳某、李某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澄某公司为减少公司运营成本,自2015年下半年起至2019年案发,擅自在其位于南京市江北新区厂区内设置不符合贮存要求的露天堆场,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CY1202粗品、苯醚粗品CY1201、DMF水溶液、氯化钠溶液、硫酸钾溶液、苯醚硝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诉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ZHENGQIAOGENG(郑某某)等12人污染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诉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ZHENGQIAOGENG(郑某某)等12人污染环境刑事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文章属性 •【案由】污染环境罪(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规则 案涉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处置有毒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行为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 正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诉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ZHENGQIAOGENG(郑某某)等12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科公司)于2003年5月成立,经营范围为向南京化学工业园排污企业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系危险废物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被告人ZHENGQIAOGENG(郑某某),系胜科公司总经理。2014年10月至2017年4月期间,胜科公司多次采用修建暗管、篡改监测数据、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却接收其他单位化工染料类危险废物等方式,向长江违法排放高浓度废水共计284583.04立方,污泥约4362.53吨,危险废物54.06吨。经鉴定,胜科公司的前

述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合计约4.70亿元。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月提起公诉,指控被告单位胜科公司、被告人ZHENGQIAOGENG(郑某某)等12人犯污染环境罪。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于2018年9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胜科公司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胜科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处置有毒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ZHENGQIAOGENG(郑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胜科公司罚金5000万元;判处被告人ZHENGQIAOGENG(郑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200万元至5万元不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调解,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与胜科公司、第三人胜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科投资公司,系胜科公司控股股东)签署调解协议,确认胜科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现金部分2.37亿元;胜科投资公司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完成替代性修复项目资金投入不少于 2.33亿元。 法院评论 【典型意义】 本案系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亦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原环境保护部联合督办案件。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严惩重罚污染环境犯罪,不仅对被告单位,而且对直接责任人员、分管负责人员以及篡改监测数据的共同犯罪人员,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高度重视对环境公共利益的有效保护,及时引导检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诉原前江工业园固废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诉原前江工业园固废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文章属性 •【案由】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规则 长江沿岸固废违法堆放导致沿岸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检察机关依法启动公益诉讼程序,追究污染者环境侵权责任,保护了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正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诉原前江工业园固废污染刑事附带民 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长江流域固废生态损害赔偿共同侵权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29日,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前江工业园环境污染事件被新华社曝光,中央有关领导作出批示,最高检、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均挂牌督办。4月2日,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对该污染事件立案侦查,同年7月移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查明:2016年以来,位于池州市贵池区原前江工业园区内的安徽某物流园公司,在未采取地面硬化、防渗漏、防流失等措施的情况下,为多家

公司提供水泥原料堆放场地(该水泥原料来自于上海、江苏、池州三家公司的工业固废)。后经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鉴定,该批水泥原料总量达2.4万吨,属含有毒有害的可利用固体废物,因未采取“三防”措施已严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造成包括应急处置费用、污染处理技术服务费等公私财产损失共计 1614.0941万元,生态环境恢复费用约1613.923万元。安徽某物流园公司等5家被告单位、刘某某等6名被告人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 调查和诉讼 案件侦查阶段,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查阅证据材料,并指导公安机关重点围绕企业在处置固体废物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尽到审慎注意义务等方面调查取证。 经查,刘某某等6名自然人将有毒有害水泥原料堆放在位于长江边的安徽某物流园公司场地,对长江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涉案的6家单位和3名自然人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制作《起诉书》《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于2018年9月诉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检察机关指控5家被告单位、6名被告人构成污染环境罪,同时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请求法院判令6家单位、3名被告自然人就非法堆置固废造成环境污染所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用、污染处理技术服务费、生态环境恢复费用等共计3228万余元,分别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安徽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20万至100万不等的罚金,判处被告自然人1年3个月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部分被告不服,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调解,在满足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请求后,该院遂对刑事部分作出部分改判,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维持原判。

陕西高院发布5起破坏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陕西高院发布5起破坏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9.06.04 •【分类】新闻发布会 正文 陕西高院发布5起破坏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2019年6月4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 非法猎捕、杀害朱鹮获刑 依法严惩犯罪维护生态安全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1日,被告人郝小斌怂恿冯育羊打鸟,二人不听村民劝阻,用弹弓将一只白鸟击落至地面,后冯育羊再次用弹弓击打后用衣服包裹白鸟,将其抱上车辆。后冯育羊发现白鸟带有脚环,且有编码,惧怕被查,将白鸟扔弃到耀州区路边河道内。该白鸟随后经耀州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工作人员救治无效死亡。经鉴

定,该死亡白鸟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朱鹮,死亡原因是人为击伤,颈部与前胸外伤严重,左翼断裂,失血过多。 裁判结果 耀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冯育羊、郝小斌故意用弹弓击打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朱鹮,使朱鹮受伤后,不予积极救助反而将其弃放在路边,最终致该朱鹮死亡,二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一、被告人冯育羊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郝小斌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二、被告人冯育羊作案工具弹弓一把予以没收。二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经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刑罚是环境治理的重要方式,面对日趋严峻的环境资源问题,运用刑罚手段惩治和防范环境资源案件,加大环境资源刑事司法保护力度,是维护生态环境的重要环节。朱鹮是数量稀少的珍禽,是世界上已知现存数量最少的鸟类之一,是我国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具有较高的生态生物学价值、社会价值和人文价值。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分别判处二被告十年、八年有期徒刑,体现了从严惩治环境资源犯罪的基本价值取向,突出了环境法益的独立地位,充分发挥了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具有深刻警示教育意义。

重庆市巨某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郑某强等5人污染环境刑事公诉案

重庆市巨某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郑某强等5人污 染环境刑事公诉案 文章属性 •【案由】污染环境罪(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2021.08.04 裁判规则 污染环境罪司法实务中,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联动履职,主动发出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参与环境治理、行业整治,有效提高公益诉讼介入“提前量”。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专业性强,法律适用问题多,检察机关组建环境资源犯罪检察专业团队,充分发挥智囊作用,有效提高整体办案质效。 正文 重庆市巨某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郑某强等污染环境罪民事公益诉 讼案 【关键词】 污染环境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联动履职专业团队办案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1日,被告人郑某强发起成立重庆市大足区巨某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巨某公司),郑某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者,公司经营范围为收购、销售、综合处理废旧轮胎等。2020年3月,郑某强违规将公司裂解废旧轮胎过程中清罐产生的33.692吨废燃料油,以600元/吨的价格交由不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被告人瞿某某、周某某、丁某某、李某某处置。为降低处置成

本,瞿某某等4人将废燃料油运至重庆市长寿区,将其中17.262吨废燃料油倾倒在小石溪支路雨水井内,排入长江上游左岸一级支流古佛河;将16.43吨废燃料油倾倒在化南二路雨水井内,排入长江某二级支流。后生态环境部门以阻断水流的方式,连续对该二级支流进行了7日的应急处置和治理,共清理黑色油状污染物38.77吨,转运处置污染河水2493立方米。经鉴定,涉案的废燃料油系含苯、甲苯等有害物质的废矿物油,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编号HW08类危险废物。经评估,本案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数额为111万余元。 【检察履职情况】 2020年4月16日,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鉴于该案属于跨行政区划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件,为依法准确办理案件,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渝北区院)依据该市办理环境资源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由于瞿某某等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给长江支流水体造成严重污染,检察机关经依法调查,于6月5日向主管部门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开展涉长江危险废物专项执法行动,对沿江企业进行整治。6月17日,长寿区公安局将案件移送渝北区院审查起诉。鉴于案情重大复杂,渝北区院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重庆市院)就案件办理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指导。重庆市院组织该市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刑检专业团队,对渝北区院提请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难以认定、本案危害后果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情形等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一是郑某强虽然否认明知交由他人处置的清罐产物系危险废物,但其作为巨某公司实际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明知巨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载明清罐产物属于危险废物,应作为危险废物处理,却没有尽到查验瞿某某等人经营许可证的注意义务,仍将危险废物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交由瞿某某等人处理。因此,郑某强应当以污

盐城中院发布2021年度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盐城中院发布2021年度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 型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6.04 •【分类】其他 正文 2021年度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01 “3·07”长江特大非法采砂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至7月,张某山、章某晨、李某等人出资,洪某、王某等人提供“三无”采砂船,与购砂船主章某伟、凌某华、鲍某文等人,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至长江安徽铜陵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河段(长江禁采区),通过采运一体方式共同非法采运江砂46765吨,价值289.31万余元,造成长江生态环境损害515.7万余元。马某玉明知江砂系盗采,仍收购1700吨并予以出售。张某山曾因犯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判处罚金二万元,鲍某文在涉嫌非法采矿罪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实施该案犯罪。

法院认定,张某山等三十三名被告人构成非法采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中十四个被告人对造成的长江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该案系一起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挂牌督办的严重破坏长江生态资源的案件。在《长江保护法》实施一周年之际当庭宣判,这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的具体体现,彰显了以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决心和毅力。该案系全省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两名再次实施非法采砂犯罪的被告人承担惩罚性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展现了江苏法院环境资源“9+1”跨区域审判机制改革和专业化审判特色。江苏法院将按照《长三角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的约定,对执行到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移交安徽法院,由安徽法院组织实施对长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体现《长江保护法》打破条块分割,实现全流域系统保护、一体保护的要求。该案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充分肯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简报专门予以刊载,并经《新华日报》、江苏电视台等多家媒体报道,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02 姚某等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

山东法院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

山东法院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 作情况及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1.11.23 •【分类】新闻发布会 正文 山东法院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 及典型案例 11月23日上午,山东高院召开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意见新闻发布会,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崔勇通报了全省法院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研究室主任刘念虎发布了10起典型案例。 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锚定“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目标定位,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全省法院共审理涉黄河案件580件,其中刑事案件234件,民事案件322件,行政案件15件,公益诉讼案件9件。 一、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 一是建立执法司法协作机制。与山东黄河河务局联合制定《关于建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机制的意见》,细化预防和化解涉黄河纠纷案件的

具体措施。沿黄三级法院与黄河河务部门定期开展工作会商,预防和化解涉黄河矛盾纠纷120余个。二是建立案件巡回审判机制。沿黄9市法院设立20处黄河巡回审判庭,审理27件涉黄河案件,实现黄河流域巡回审判全覆盖、司法保护黄河零距离,有效发挥巡回审判就地解决争议的功能,成为教育沿黄群众保护黄河的生动课堂。济南法院黄河巡回审判庭审理的损害黄河水文设施一案,经人民日报客户端、央视新闻联动报道,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全网阅读量7600万人(次)。三是建立司法修复机制。完善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补偿有机衔接的环境修复责任体系,判决被告承担修复责任案件362件,统筹运用刑事、民事、行政法律责任,促进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探索多元化生态修复方式,联合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黄河河务部门建立16处司法修复基地,积极适用植树造林、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形式开展生态环境修复。 二、服务保障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 一是保障黄河长治久安。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确保黄河沿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审结黄河流域非法采砂案件119件,涉及被告人数238人,其中167名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起到了很好的威慑、教育、引导作用。二是传承弘扬黄河文化。注重与黄河河务、文化旅游等部门的交流协作,加强对戴村坝、贝壳堤岛、古村落等黄河流域历史文化遗迹和自然遗迹的保护。对涉及自然遗迹保护区内承包合同依法认定无效,防止不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行为导致自然遗迹受到损害,起到了很好的引导作用。三是服务保障滩区迁建。积极运用审前和解机制,化解32件搬迁纠纷,9146户居民搬出滩区,陆续搬入新居,改善了滩区居民生活。2020年初,某公司因债务纠纷,账户上的黄河滩区迁建安置房专项改造资金被冻结,项目陷入停工。菏泽法院从大局出发,柔性司法、温情执行,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最

十大环保典型案例(DOC)

最高法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支持环境资源保护 2015-12-29 10:25:00 来源:央广网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央广网12月29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10点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王旭光介绍,今年1月至11月,全国各级法院受理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50331件,其中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2595件。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施行以来,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等1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法院共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5件。 最高法今天发布的十起典型案例中,有三起是环保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包括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市某某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某某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诉讼

案;还包括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某某晶华集团振华某某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某某市环境公益协会诉储卫清、某某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某某等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其余七起是公民诉环境污染企业环境侵权案,涉与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和粉尘污染。 典型案例包括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判断、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确实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理和审理等问题,还包括在普通环境侵权诉讼中界定环境侵权案件X围、适用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如此、把握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合理准确界定数人侵权的责任分担以与专业技术问题的判断方法等问题,通过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正确认定侵权责任,运用科学手段固定证据,与时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解决了实践中环境侵权案件的审判误区。 典型案例显示,2008年7月29日,谢知锦等四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扩大采矿X围,采取从山顶往下剥山皮、将采矿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在矿山塘口下方兴建工棚的方式,严重毁坏了28.33亩林地植被。2014年7月28日,谢知锦等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处刑罚。2015年1月1日,市某某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某某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承当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的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34 万元;如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如此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 万余元;共同偿付原告为诉讼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与其他合理费用。 某某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谢知锦等四人为采矿占用林地,不仅严重破坏了28.33亩林地的原有植被,还造成了林地植被受损至恢复原状期间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依法应共同承当恢复林地植被、赔偿生态功能损失的侵权责任。遂判令谢知锦等四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个月内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如此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27万元,用于原地或异地生态修复;共同支付原告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为

河南法院第九批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河南法院第九批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6.02 •【分类】其他 正文 河南法院第九批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一 程某、乔某龙等3人污染环境、非法经营案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吴某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铝灰回收,将约6000吨废铝灰交无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被告人程某处置。经安阳相州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吴某滨共支付程某处置费798726元,违法所得60000元。同一时期,程某从山东、江苏等地接收废铝灰32000余吨,其中21315吨交无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被告人乔某龙、黄某君(另案处理)、李某兵(另案处理)等人倾倒在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许家沟乡、水冶镇、伦掌镇等地,违法所得368020元。其中乔某龙倾倒约2660吨,违法所得32305元。经鉴定,上述倾倒点的倾倒物均属于危险废物。 裁判结果

安阳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程某从他人处接收废铝灰再转交无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他人非法处置、倾倒,21315吨废铝灰被直接倾倒,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吴某滨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非法经营数额798726元,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乔某龙从他人处接收废铝灰并直接倾倒2660吨,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决:被告人程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0元,违法所得368020元予以追缴;被告人吴某滨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违法所得60000元予以追缴;被告人乔某龙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违法所得32305元予以追缴。二审予以维持,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最高检、公安部、生态环境部挂牌督办案件。程某等20多人相互配合,形成跨河南、山东、安徽等6个省份,涉及17家企业的非法经营、处置和倾倒废铝灰产业链条。上游加工企业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铝灰卖给中间商,再经程某中转后,最终交由乔某龙等人非法倾倒,整个过程环节众多,涉及范围广,多处倾倒点大量危险废物堆积,氟化物严重超标,当地土壤、水源遭到严重污染,环境修复所需费用高达1.5亿多元。对于该系列案件,人民法院坚持全环节、全链条、全流程刑事打击,对经营、中转、倾倒等各个环节涉及的20多人依法判处刑罚。通过本案以及相关系列案件的审理,斩断非法处置废铝灰的利益链条,彻底铲除此类犯罪的滋生空间,有力打击了倾倒危险废物的犯罪行为,对于污染环境违法犯罪形成了极大的震慑,彰显了司法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零容忍,是人民法院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服务保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具体体现。

江苏法院涉长江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涉长江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1.03.01 •【分类】新闻发布会 正文 江苏法院涉长江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一、被告人夏秀琴、王浩兵等9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夏秀琴、夏玉林、顾苏宁在未取得国家长江刀鱼专项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潘付林、吴昌兵等人在长江南通段附近水域使用网目尺寸小于国家规定的定置三重刺网捕捞长江刀鱼并出售,价值186328元。其中部分刀鱼出售给被告人王浩兵,价值156860元。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夏秀琴等8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王浩兵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如皋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夏秀琴等8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长江刀鱼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浩兵明知长江刀鱼系他人非法捕捞所得而予以收

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情节严重。鉴于夏秀琴等8人均系主犯、自愿认罪认罚、退赃,具有坦白情节;王浩兵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赃情节,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被告人夏秀琴、夏玉林、顾苏宁不服,提出上诉。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长江十年禁捕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保护长江母亲河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长江刀鱼,作为“长江三鲜”之一,具有极高的营养价值和经济价值,在长江中下游分布甚广。本案夏秀琴等8名被告人为追求非法利益,形成固定团伙,驾驶渔船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大量捕捞刀鱼,严重破坏长江中下游生物资源和生态系统。被告人王浩兵作为饭店经营者,长期收购刀鱼,对非法捕捞的行为起到促进和推动作用。本案的判决不仅有助于依法严惩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且实现全链条打击,从而更能震慑餐饮从业者,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意识,树立生态文明理念,严格执行“舌尖上的禁令”,维护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被告人赵建宾等6人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赵建宾、韩振兴、范忠等人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共同组织王兴、周步升、朱闯等人在长江太仓段、上海段附近水域非法采砂并出售。其中,赵建宾、韩振兴参与非法采砂价值100709238.2

2021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2021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6.05 •【分类】其他 正文 2021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一、被告人周某荣等二十八人污染环境案 二、被告人黎某建、黎某志、张某波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三、被告单位太原某环卫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 四、被告人陈某平等十四人污染环境案 五、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检察院诉徐某文、方某平人文遗迹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六、浙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七、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山东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八、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诉贵州某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九、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江苏某发电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十、海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海晏县某养殖示范牧场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 十一、陈某海诉北京市平谷区某局长城保护行政处罚案 十二、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诉重庆市九龙坡区某局不履行保护古树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十三、梧州某环保实业有限公司诉梧州市某局行政处罚案 十四、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检察院诉剑河县某局不履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缴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十五、北京市朝阳区绿家园环境科学研究中心与江西某能源公司、丰城某焦化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执行案 一、被告人周某荣等二十八人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周某荣等28名被告人明知废旧有机玻璃回收再加工产生的精馏残渣系《危险废物名录》所列危险废物,需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2017年至2020年间,各被告人在无处置资质情况下,为牟取不法利益,分别无证生产、倒买倒卖、终端销售上述精馏残渣,形成横跨浙苏皖三省的非法处置利益链条。涉案精馏残渣1800余吨、金额超1000万元。其中被告人周某荣非法处置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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