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2家银行同业存单余额及到期情况分析(截止2018年1月10日)

252家银行同业存单余额及到期情况分析(截止2018年1月10日)
252家银行同业存单余额及到期情况分析(截止2018年1月10日)

252 家银行同业存单余额及到期情况分析(截止2018 年1

月10 日)

正文】同业存单在2017 年受到的关注度明显提升,

不仅因为其在量的方面对弥补商业银行资金来源和丰富同业链条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还在于其发行利率水平对整个金融市场具有较强的指示效应。此外,一系列的政策文件也不断将其推上风口浪尖,如约束货币基金对同业存单的投资、限定1 年期以上的同业存单发行、同业存单纳入同业负债的

1/3 考核、18 年同业存单备案额度窗口指导等等。因此,有必要在把握同业存单整体脉落的前提下,进一步明晰各银行同业存单的实际现状。首先来看一下同业存单的发行利率情况,各期限同业存单发行利率自2017 年9 月中旬重启上扬走势、重现期限倒挂,并在2017 年底达到新高后,

18 年伊始便开始直线下降,下降幅度和2017 年6 月那一波比较像。

1 个月、3 个月和6 个月同业存单发行利率分别从2017 年

12 月28 日的5.6555% 、5.5488% 和5.3718% 的历史新高分别降至2018 年1月上旬的3.4558% 、4.7273% 和4.6800% ,仅在10 天内,下降幅度便分别高达220 个BP 、82.15 个

BP 和69.18 个BP ,可见同业存单在2018 年开局面临的复杂情形。

笔者尝试对252 家银行的同业存单存量及占比情况进行了汇

总统计。截止 2018 年 1 月 10 日,252 家银行的同业存单余 额为 78201.90 亿元,相较于 2017 年底的 77229.70 亿元,

增长了 972.20 亿元。一、各类型银行汇总统计分析: 以来增长了 972.20 亿元,股份行、国有大行等贡献幅度较 大。通过对比各类型银行 2018 年 1 月 10 日与 2017 年底的 同业存单余额来看, 252 家银行同业存单余额环比变动

972.70 亿元,增长 1.26% ,增长幅度主要有股份行、 国有行、 农商行等推动。 股份制银行 10 天内余额增加了 536.70 亿元,

4 家国有银行余额增加了 187.40 亿元, 城商行增加了 59.40

亿元。其中,各类别银行中,只有民营银行的同业存单余额 出现了下降。二、具体银行同业存单余额排名分析(一)同 业存单余额前 100 排名(截止 2018 年 1 月 10 日)报告按 同业存单余额的高低对 252 家银行进行排名, 选择前 100 名。

同业存单余额的大小通常与其规模成正比,与存款占比呈反 比,如果规模较高或扩张较快,则意味着资金需求较大,同 业存单的重要性便会提升。而如果存款占比较高,则意味着 资金的很大一部分靠存款即可,同业存单的必要性便会降低。 具体来看,股份行同业存单余额普遍较高,其次为城商行。

业银行与浦发银行分别以 5013.90 亿元和 5004.10 亿元 的同业存单余额位居 252 家银行的前两位, 也是同业存单余

额超过 5000 亿元的唯一两家银行,远高于其它银

行。 18 年 1.兴

2.同 5000

业存单余额在1000 亿元以上的银行共有21 家,其中

亿元以上有 2 家(兴业银行与浦发银行) , 3000-5000 亿元

区间内有 2 家(民生银行与平安银行) , 2000-3000 亿元区

江苏银行)。 1000-2000 亿元区间内有 12 家(招商银行、上 海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南京银行、杭州银行、宁波 银行、盛京银行、重庆农商行、渤海银行、广发银行、天津 银行)。3. 农商行中以重庆农商行、 广州农商行最高, 同业存 单余额处于前 50 大银行中的农商行仅有重庆农商行、广州 农商、成都农商行和北京农商行 4 家。 4.城商行中同业存单

余额从高到低依次为北京银行( 2675 亿元)、江苏银行 859.60 亿元)、重庆银行( 796.70 亿元)。 5.将 4 家

国有

大行与 3 家民营银行单独拿出来进行分析。 其中,交通银行、 和 115.3 亿元,国有大行中以交通银行和建设银行最高,但 交通银行的资产规模处于国有大行中的最低位,因此交通银 行对同业存单的依赖程度要大于其它国有大行。对于民营银 行而言,微众银行以 171.7 亿元的同业存单余额位居高位,

海华瑞银行和温州民商银行分别为 29 亿元和 8 亿元,远

间内有 5 家(光大银行、北京银行、华夏银行、 中信银行与 2158.20 海银行( 1708.80 亿元)、南京银行 1477.20 杭州银行( 1382.70 亿元)、宁波银行 1157.70 盛京银行( 1106.70 亿元)、天津银行 1028.10 锦州银行( 862.40 亿元)、徽商银行 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与中国银行分别为 720.5 、 668.8 、

139

低于微众银行。对于民营银行而言,由于其没办法跨区域设

立分支机构,受到的约束更明显,存款占比均比较低,多数业负债(不包括同业存单)占比前50 排名(截止2016 年底)考虑到一系列政策的影响,传统同业负债占比如果较高,则意味着该银行的规模扩张主要受靠同业资金推动,受政策及市场影响较大,而再加上同业存单,意味着广义同业负债占比面临较大压力。由于大部分非上市银行只披露年报,半年报、季报均不披露,因此为了便于对比分析,该部分数据均为截止2016 年底。从同业负债在总负债中的权重来看,微众银行达到惊人的78.04% ,而上市银行中占比较高的银行依次为兴业银行(30.03% )、浙商银行

(27.76% )、锦州银行(26.41% )、浦发银行

(24.47% )、广发银行(23.75% )、民生银行

(23.59% )、光大银行(22.03% )、江苏银行

只能通过自有资金、同业负债等来进行规模扩张。二)同21.04% )、天津银行(19.39% )、中信银行

(17.69% )、北京银行(17.55% )和青岛银行

(17.29% )。如果考虑到同业存单的话,这些占比排名较为靠前的银行尤其需要注意,受同业业务监管的影响较大。

、同业存单加权剩余期限(天数)排名同业存单剩余期限的长短意味着到期资金的压力,如果剩余期限较短,则意味着后续资金到期压力较大,需要进一步弥补资金来源,特别是对于同业存单余额较大的银行,这种压力将尤其突出。这

1

部分数据的截止期限为 2018 年 1 月 10 日。通过对各银行同 业存单的加权剩余期限进行排名分析,可以看出各银行同业 存单的到期压力。同业存单之前主要分为固定利率存款和浮 动利率存单两类,其中,固定利率存单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年,为 1 个月、 3 个月、 6 个月、 9 个月和 1 年,参考同期 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

,包括 1 年、 2 年和 3 年。(一)加权剩余期限前 名(截止 2018 年 1 月 10 日)1. 微众银行同业存单加权剩余 期限高达 526.36 天,远高于其它银行,到期压力最小。温 州民商银行的加权剩余期限也高达 307 天左右, 到期压力也 相对不大。显然,微众银行之前发行较多的浮动利率存单。

2. 规模比较大的城商行中, 杭州银行、 苏州银行、 江苏银行、 锦州银行、大连银行和吉林银行的加权剩余期限分别为

247.88 天、 205.27 天、 192.89 天、 185.28 天、 154.49 天 和 153.58 天,到期压力相对较小。 间同业拆借利率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期限原则上在 1 年以

50 大排

最新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银行存款 1 管理制度 2 3 第一章总则 4 5 第一条、为规范单位的银行存款业务,防范因银行存款管理不规范给单位带6 来资金损失,确保单位资金的安全与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7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涉及银行存款业务的相关事项。 8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银行存款是指单位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全部货9 币资金。 10 第二章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11 第四条、单位银行账户开户工作统一由财务室负责,日常管理由财务负责人12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13 第五条、单位银行账户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立,并用于办理结算业务和现14 金收付,具体可设基本存款账户、专用账户。各账户功能如下所示 15 1、基本账户:办理单位日常转账结算与现金收付的账户,如日常经营活动的16 资金支付,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等。 17 2、专用账户:办理指定业务的资金结算收付,不可办理现金支付。 18 第六条、银行账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财务室应定期19 检查银行账户开设及使用情况检查中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三章银行存款业务办理管理 20 21 第七条、财务人员、业务人员应严格审查收到的支票或银行汇票等票据的合

22 法性,以免收进假票或无效票。 23 第八条、单位各科室的业务或日常费用付款,应填写付款申请,由相关领导24 审批后,交由出纳办理,申请单中至少要列明用途、金额和收款单位及开户信25 息。经办人领取银行票据后,须在票据存根上签字确认。 26 第九条、出纳人员在办理结算业务时应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或结算工具,并27 在办理业务后取得结算凭证,如银行回单联等。 28 第十条、出纳员根据银行账户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和审核无误的收、付凭证29 后,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一条、出纳人员不慎将结算凭证丢失后,应及时上报财务总监以方便采 30 31 取挂失止损等补救措施。 32 第十二条、当月发生经济业务的存款账户,出纳员应于次月初及时取得各银33 行存款账户对账单,并逐笔与已登记的银行存款日记账发生额进行核对,发现34 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加以纠正;发现未达收支事项,要及时取得相关收付凭35 证并登记入账。月末不能取得凭证的未达事项与金额,由出纳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使调节后的余额相一致。 36 37 第十三条、每月月终,出纳员应分别结出各银行存款账户的当月发生额、累38 计发生额和余额,编制好各银行账户收支报表,出纳签名后连同记账凭证、对账单和调节表一并交财务经理复核; 39 40 第十四条、单位与银行对账时发现错误的处理办法: 41 1、记账错误的处理办法:查明原因进行处理、改正。 2、收付款结算凭证在单位与银行之间传递需要时间造成记账时间上的先后, 42 43 即一方记账而另一方未记账。处理办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表进行调节。

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同业存款、准备金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XXX,以下简称本行,同业往来账户资金和准备金存款账户资金管理~规范会计处理程序~强化内部制约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会计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用于本行营业部~所辖分支机构不得开立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账户是指本行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机构、省内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开立的人民币活期或定,约,期存款账户及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账户。 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资金是指本行或其他行在同业存款账户中的款项。 本办法所称准备金存款是指本行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比率而准备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第四条同业存款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 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二章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 第五条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要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开立、管理。

第六条存款银行开立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为开户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上营业机构。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也不得为异地,跨县市,存款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七条申请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时~除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账户制度规定出具有关开户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经营范围批准文件,非一级法人开户的~还应出具一级法人,或者一级分行,授权书原件。 第八条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应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以及存款银行开户意愿真实性进行审查~对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用途超越经营范围的~应当拒绝办理。 ,一,首次开户实行面签制度~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亲见存款银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在开户申请书和银行账户管理协议上签名确认。 ,二,开户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原件留存复印件~并经双人复 核。 ,三,审查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并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实予以核实。 ,四,按照规定将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户信息在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备案。 第九条本行在其他银行开立同业存款账户~原则上在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农村商业银行,开立。开立同业银行存款账户必须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才予以开立。 第十条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不得损害本行利益~要有市场意识和收益意识~选择收益性高、流动性好的开户行~保证资金收益最大化。

2016年银行同业存单简析(经典版)

(此文档为word格式,可任意修改编辑!) 2016年8月

目录 一、2014年同业存单新元年 4 二、同业存单市场运行概况6 三、同业存单改善银行负债结构,为利率市场化铺路8

2013 年至今,利率市场化进程明显加速——贷款利率放开浮动区间、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浮至13 倍、互联网金融的崛起彻底改变居民和企业储蓄和理财的习惯……同时,不断收窄的息差加大了商业银行负债管理的难度,而同业存单作在此过程中对商业银行的负债管理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回顾同业存单市场的运行情况,并分析其对银行负债管理的影响。 同业存单的发展历程:2013 年12 月8 日,央行发布《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业存单业务得以落地;2014 年5 月16 日,一行三会和外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27 号文),提出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及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业务试点。2014 年下半年,同业存单发行明显提速,百家银行同业存单发行额度超过万亿,而2015 年前两个月,已有72 家银行披露2015 年同业存单发行计划,计划发行总额达到2854 万亿元。 同业存单发行具备以下主要特征:1)发行主体主要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商行,两者发行规模占比超过85%;2)发行期限主要以3 个月和6 个月为主,与市场上理财产品主流期限接近;3)发行利率走势基本与Shibor 走势相同,而绝对水平低于同期限同业拆借利率。 同业存单的优势:1)同业存单的发行更具备主动性,商业银行可以及时根据自身需要发行不同期限和不同规模的存单,对

银行存款管理的规定

银行存款管理的规定 一、开立银行账户的规定 广场按照规定在有关银行开立银行存款账户,广场银行账户应作为保密项目对待,广场内部工作人员需要银行账户,需经财务部经理批准。 二、银行支票的用途、领取、核销、保管及对账 1、银行支票是付款单位通知银行从其账户中支付款项的凭证。支票分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不能支取现金。 2、转账支票金额起点为100元,自签发之日算起,有效期限为十天,到期日遇假期顺延。 3、支票借款业务,必须填写“借款单”,由部门经理签字后,报总经理批准,财务部按规定办理借款手续。对先付款后获取发票的业务,支票借用者应填写“购物广场支票申领单”,经借用者部门经理签字,总经理批示,财务部经理签字后方可签发,签发支票时必须登记支票登记簿,签发的支票必须写明日期、收款人、用途和限额(知道确切金额时要在大小写金额内填写大小写金额),财务部留存支票申领单,支票领用人必须在支票存根及支票登记簿上签字。 4、外出采购人员要严格执行用款额度,做到专款专用,未经财务部同意挪作他用,财务部有权拒绝报销,如超额度用款造成银行空头罚款由支票领用人负责赔偿。

5、支票支出后,经办人员必须马上到综合部行政部办理验收入库签收等内部手续,填写“购物广场支票支出凭单”,经部门经理签字后,转财务部经理签字,报分管副总、总经理批示后,经财务部审核员审核并签章后到财务部出纳处办理报账手续,以上手续须五日内办理完毕,逾期不办或手续不全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严禁签发空白支票、远期支票,不准出租、转借支票或将支票抵押给对方,更不允许将大量支票交财务部以外人员保管。月末出纳员要对所发出支票进行一次清理,已付款者催其清账,暂时未用者予以收回。 7、空白支票和支票印章必须分人负责保管。每日下班时将支票与印章分别存放到保险柜内。作废支票必须加盖“作废”章,注明作废原因,作废支票订入月末最后一本凭证的后面进行保管,不得丢失或缺号。 8、对发生的银行存款经济业务,出纳根据记账凭证序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会计将企业银行账与银行企业账进行核对,次月5日前做出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由财务经理审核签字,与会计报表一同装订保管。 9、对银行存款未达账项,出纳、会计及时查询清理,清理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必要时由总经理催促有关人员解决未达账项。 10、支票、汇票、信电汇款项收款程序。收入的银行存款

银行同业网银存放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ⅩⅩ银行同业网银存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同业网银存放业务管理职责和操作规范,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文)、《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发【2014】140号文)、《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178号文)、《中国ⅩⅩ银行同业存放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同业网银存放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是指同业客户在我行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并签约网银,通过网银渠道将同业活期存款账户中的资金转为定期同业存放,或办理提前支取的同业存放业务,交易资金为人民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总行金融同业部为本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推动全行同业网银存放业务;负责制定同业网银存放管理办法;负责同业网银客户类型的认定;负责制定同业网银存放利率及提前支取利率。 第四条总行公司网络金融与现金管理部负责本业务的电子银行平台管理。 第五条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本业务的账户开销户管理、账务处理等运营管理工作。

第六条总行科技开发部负责业务相关系统的开发、调试、改造、升级、运行及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经营机构负责业务推广、市场营销、客户维护工作;负责同业网银存放业务的上报审批工作,并对上报业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业务管理 第八条同业客户办理本业务须在我行营业网点柜面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并进行网银签约,签约流程与对公网银签约流程相同。 第九条本业务系统交易开放时间为工作日9:00—18:00.在正常工作日交易均为实时。 第十条同业客户可通过ⅩⅩ银行网上银行管理系统进行大额支付转账,大额支付开放时间与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开放时间相同。 第十一条本业务中活期存款转定期存款及提前支取等会计处理比照我行同业存款业务会计核算规则。 第四章业务流程 第十二条客户开户。同业客户在柜面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并办理签约。 第十三条客户维护。办理本业务的客户在网银签约成功后,客户所属经营机构需在办理当日向总行金融同业部提

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

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 行交易规程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附件: 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 (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的发行与交易,确保同业存单业务有序开展,根据《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本规程所称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以下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同业存单的发行与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同业存单的发行应充分进行信息披露。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同业存单提供发行、交易和信息服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监管。 同业存单应通过同业拆借中心“同业存单发行系统”(以下简称发行系统)以电子化方式发行,发行系统提供公开发行和定向发行两种发行方式。 第二章发行人与投资人 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的存款类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发行时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向人民银行备案后的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计划(见附件1); (2)发行人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 (3)同业拆借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发行人应于每年首期同业存单发行前,向同业拆借中心登记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应与发行人向人民银行备案的年度发行计划保持一致。 发行人每期同业存单的计划发行量不得超过发行人当年可用额度,当年可用额度=当年备案额度-已发行未到期的同业存单总额-已公告未发行的同业存单总额。 发行人应已与同业拆借中心联网,并配备熟悉同业存单发行流程和发行系统的专业人员。 投资同业存单的机构(以下简称投资人)应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类产品、境外金融机构及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商行、农商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外国银行分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公司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商业银行的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保险产品、信托产品,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

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金融机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统一授信标准,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境内外银行业和境内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 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外资法人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其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境外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外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多边金融合作组织、投资银行等。 境内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贷款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结算公司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银行同业业务管

理办法》中规定的业务范围。 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金融机构向我行提出申请或我行主动对其核定一定授信额度,用于我行对其进行直接或间接同业业务信用发放。 本办法所称的“授信额度”,是指我行在对单一金融机构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且愿意承担的同业业务风险总量。 第四条同业业务授信,实行“统一授信、分类审批、集中管理”的原则。 统一授信,是指我行总行对金融机构客户统一给予授信额度。 分类审批,是指根据不同的客户类型以及不同的授信业务品种,用分类评价体系进行授信审批,实行差异化的授信政策。 集中管理,是指总行同业业务部作为我行金融机构客户关系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各级机构资源共同进行市场营销、客户服务和关系维护、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价、授信前调查以及授信后管理,并监控全行金融机构客户授信额度使用情况。 第五条我行按照以下要求对同业业务进行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一)只对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总部评审可授信额度。 (二)经核定并获得批准的授信额度为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下简称“综合授信额度”)。其项下各类交易额度总额不得高于综合授信额度。 —2—

公司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 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的银行存款业务,防范因银行存款管理不规范给企业带来资金损失,确保企业资金的安全与有效使用,根据国家《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银行存款是指企业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 第四条企业发生的经济往来 , 除《有限公司现金管理制度》中使用现金的规定外,都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第五条单位财务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存款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银行账户管理 第六条企业银行账户开户工作统一由财务部负责,日常管理由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七条企业开设账户的审批程序:企业账户分为基本户、一般户、专用户与临时户,开设与注销的审批流程为:资金管理专员申请T 财务部主任审核T财务负责人审核T总经理审批。 第八条企业银行账户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立,并用于办理结

算业务、资金信贷和现金收付,具体可设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各账户功能如下所示: 1、基本存款账户:办理企业日常转账结算与现金支付的账户,如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支付,奖金等现金的支取等。 2、一般存款账户:办理企业的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此账户只可办理现金缴存,不可办理现金支付。 3、临时存款账户:办理临时机构或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在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范围内可办理现金支取。 4、专用存款账户:办理企业的缴税业务或农民工预储保证金等资金收付,做到专款专用。 第九条开设企业银行账户时要根据上述审批程序进行,需有各级管理人员的审批意见,不得私自以企业名义开设账户。 第十条开立银行账户,开户银行要尽量选择四大国有银行或对公司融资有帮助的银行。 第十一条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财务部应定期检查银行账户开设及使用情况,对不再需要使用的账户,及时清理销户。检查中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企业银行账户的开户、存储资金的分配、销户要立足于和银行发展长期的合作关系,不得随便因个人关系转移,企业原则上不办理各类保函业务。 第三章银行存款业务管理

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行为~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效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相关制度及《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资金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存放同业业务是指省联社及辖内成员行社资金富余时~根据资产配置的需要或因办理支付结算等业务需要~在符合相关规定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协议存入相应款项的业务。 第三条协议存放同业业务应遵循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开展存放同业业务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接受存款行原则上是具有办理存放同业业务资格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二,必须与接受存款行签订正式的存放同业协议。 ,三,成员行社办理存放同业业务~除符合以上要求外~接受存款行必须同时具有其上级行同意办理资金存放业务的批准文件~且存放同业协议利率原则上应明显高于系统内约期存款的实际利率。 第五条利用全国金融机构间债券市场以回购等方式融入外部资金的~根据资金融入成本~可开展有效益且安全的协议存放同业业务。 第六条严禁以存放同业的形式购买理财产品等。 第七条辖内成员行社开展存放同业业务~实行事前报 2 备咨询制度。 第八条成员行社事前报备咨询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报 备申请表。

,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存放同业款项协议书。 ,三,接受存款行的上级行对存放同业业务利率、期限 及金额的授权书。 ,四,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 第九条辖内各成员行社应制定相应的授权授信制度~ 防范资金风险。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 务操作流程 2、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报备 咨询业务操作流程 3、金融机构定期同业存放协议 4、金融机构活期同业存放协议 5、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 务报备申请表 6、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存放同业业务审批表 7、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报 备咨询回复书 3 附件1: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操作流程风险提示:认真评估接受存款行资信情况;严格执行授权审批制度。确保存放期限与本单位资金加权期限相匹配。

同业存单常见问题解答(20160715新版)

同业存单常见问题解答 目录 关于发行人 (2) 一、成为同业存单发行人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2) 二、每年首期同业存单发行前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2) 三、如何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3) 四、如何向交易中心登记年度发行备案额度? (3) 五、如何通过中国货币网披露年度发行计划? (4) 六、发行及认购首期同业存单前,机构需做哪些系统准备工作? (4) 七、发行及认购首期同业存单前,机构如何为货币及债务工具发行系统用户赋权限? (5) 八、在报价发行情况下,发行人进行发行设置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0) 九、发行人如何调增同业存单年度发行额度? (11) 十、发行人信用等级改变,如何披露? (12) 十一、发行人当天到期兑付的同业存单额度,当天可以使用吗? (12) 十二、报价发行情况下,如果投资人未能缴款或只能部分缴款,发行人如何做缴款确认? (12) 十三、同业存单发行的收费是如何计算的? (13) 关于投资人 (14) 十四、哪些机构能参与同业存单市场的投资申购? (14) 十五、境外机构申请开通同业存单投资权限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15) 十六、首次投资同业存单前应做哪些准备工作? (17) 十七、机构申请开通同业存单投资权限后,为何仍无法申购同业存单? (18) 十八、申请机构在同业存单投资权限T+1日生效当天,为何【申购】栏中无可申购同业存单? (20) 十九、同业存单是否可以在银行间市场交易流通? (21) 二十、如果同业存单到期日为周六,兑付日是周一,那么计息计到哪一天? (21) 二十一、同业存单发行要素中参考收益率如何计算的? (21) 二十二、投资人在申购后能否进行修改或者撤销操作? (21)

银行对公客户授信业务操作流程

银行对公客户授信业务操作流程 1目的 本文件规定了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对公客户授信操作流程,旨在加强对公客户信用风险的控制和管理内部监督控制,增强防范、抵御风险能力,提高本行经营管理水平,确保业务健康发展。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本行对公客户的授信工作。 3定义、缩写与分类 3.1定义 1)对公客户:是指办理或有意向办理贷款、承兑汇票、贴现、保函等授信业务的非自然人客户,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等。 2)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业法人: 一是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是共同被第三方企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是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是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3)授信:是指本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的信用向第三方作出保证的行为。本行客户的授信包括表内外授信,表内授信包括贷款、贴现、透支、贸易融资、拆借和回购等;表外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保函等。 3.2缩写与分类 1)内部授信:是指确定的授信额度后,内部掌握,供客户申请信贷业务时参考、控制,对外保密。 2)公开授信:是指在内部控制线或额度内告诉客户部分授信额度。

3)综合授信:是指本行对单一客户确定的内部控制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如打包放款、进出口押汇)、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内授信,以及贷款承诺、保证(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外授信形式的本、外币统一综合授信。 4)集团授信:是指本行对集团客户确定的内部控制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5)单一客户授信:是指本行对单一客户确定的内部控制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4职责与权限

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银行存款的管理办法 一、为保证银行结算业务的正常进行,公司必须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相关的银行结算纪律,按规定不得对外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不得对外租借银行账户。 二、建立健全银行存款日记账,依照账簿内容,序时逐项登记已发生的银行存款收支业务,并结出存款余额;期末将银行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逐笔进行核对。对于未达账项,要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调节后的公司银行日记账余额与银行余额应一致,以保证公司的银行日记账登记正确。 三、健全银行存款内部控制系统。 购回的银行转账支票、现金支票、电汇凭证等重要的空白凭证,要设专门的登记簿进行登记; 支票、电汇凭证使用时要在登记簿上登记领用日期、支票号码、业务内容、付款金额、收款人、领用经办人等信息; 支票、电汇凭证填制完毕,须经业务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在支票存根联上签署意见后,方可加盖预留银行的印鉴章,向外签发;预留银行的印鉴章至少应在两枚以上,且印鉴章必须由两人以上的专人分别保管;原则上公司不得对外签发空白支票、电汇凭证,对于收款人、支付金额暂未确定的,可签发填列了签发日期和最高限额的空白支票,并要求经办人限期报账或缴销; 支付业务结束后应及时报账。报销银行支付凭证,必须要附有业务合同、收款单位出具的发票、货物清单、货物入库单等原始单据,并且各类单据所载金额应相互核对一致且与银行支票、电汇凭证记录的支付金额一致。 每月末应对当月发生的银行存款收支业务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确保公司记录的银行存款收支记录与银行的记录一致。 四、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对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等均要设立外埠存款台账,对其收入、支出情况进行及时的登记、清理;

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行为,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效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相关制度及《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资金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存放同业业务是指省联社及辖内成员行社资金富余时,根据资产配置的需要或因办理支付结算等业务需要,在符合相关规定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协议存入相应款项的业务。 第三条协议存放同业业务应遵循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开展存放同业业务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接受存款行原则上是具有办理存放同业业务资格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二)必须与接受存款行签订正式的存放同业协议。 (三)成员行社办理存放同业业务,除符合以上要求外,接受存款行必须同时具有其上级行同意办理资金存放业务的批准文件,且存放同业协议利率原则上应明显高于系统内约期存款的实际利率。 第五条利用全国金融机构间债券市场以回购等方式融入外部资金的,根据资金融入成本,可开展有效益且安全的协议存放同业业务。 第六条严禁以存放同业的形式购买理财产品等。 第七条辖内成员行社开展存放同业业务,实行事前报

备咨询制度。 第八条成员行社事前报备咨询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一)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报备申请表。 (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存放同业款项协议书。 (三)接受存款行的上级行对存放同业业务利率、期限及金额的授权书。 (四)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 第九条辖内各成员行社应制定相应的授权授信制度,防范资金风险。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 务操作流程 2、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报备 咨询业务操作流程 3、金融机构定期同业存放协议 4、金融机构活期同业存放协议 5、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 务报备申请表 6、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存放同业业务审批表 7、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报 备咨询回复书

同业存单常见问题解答新版完整版

同业存单常见问题解答 新版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同业存单常见问题解答 目录 关于发行人 一、成为同业存单发行人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2、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具体名单可至中国货币网查询)。 3、已制定本机构同业存单管理办法。 二、每年首期同业存单发行前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1、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2、人民银行备案通过后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提交材料、登记当年发行备案额度。 3、交易中心审核材料后,发行人还需在每年发行首期同业存单前通过中国货币网披露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计划,披露满3个工作日后可发行当年首期同业存单。 具体要求与所需材料请前往中国货币网下的【市场公告】查询当年同业存单发行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 三、如何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1、全国性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总行进行备案,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向所属省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备案。 2、备案需提交“关于报备XXXX年度同业存单发行计划的报告”,并以附件形式提供(1)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计划。(每年发行首单前、年度发行计划发生重大或实质性变化的,发行计划均需备案)(2)同业存单内部管理办法。

四、如何向交易中心登记年度发行备案额度 发行人首次发行时,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向人民银行备案后的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计划(需加盖发行人机构公章)。 2、发行人基本情况表(需加盖发行人机构公章,以前年度已经发行过同业存单的机构,若基本情况无变化则无需提交)。 3、发行现场登记申请表(若需要现场监测投标过程的机构,需要提交此表)。 五、如何通过中国货币网披露年度发行计划 发行人应于每年首期同业存单发行前3个工作日,通过中国货币网披露该年度的发行计划。发行人将加盖公章的并通过人民银行备案的年度发行计划制作成PDF文件,上传至指定邮箱 六、发行及认购首期同业存单前,机构需做哪些系统准备工作 1、做好货币及债务工具发行系统电脑的配置工作,具体如下:(1)货币及债务工具发行系统须通过本币交易系统快捷登录方式进入。 (2)首次使用货币及债务工具发行系统,需按照《货币及债务工具发行系统会员端操作手册》进行电脑配置。

银行存款管理规定范文

银行存款管理规定范文 一、目的、范围与原则 第一条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范公司银行结算行为,根据《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以及有关财会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浙江青莲食品有限公司及其分子公司银行存款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的银行存款管理按照账款分开的原则,由专职出纳人员负责。 二、银行账户 第四条公司银行账户统一由总部财务中心资金部归口管理,由各公司财务部出纳员负责日常管理。 第五条公司银行账户分为收入专户和支出专户两类,原则上每间公司只能开立两个账户,收支各一个账户;收入专为一般结算账户,统一设置在各地中国工商银行分支机构;支出专户为基本结算账户,根据各公司办理结算业务的便利性确定。 第六条公司如需增开收入或支出等一般结算账户的,应报总部财务中心审批后方能开立。 第七条银行账户开户 1、需要开设银行账户的公司,必须先就开户的意向与总部财务中心资金部经理进行沟通。 2、在作出可以申请的答复后,按要求向资金部经理报送“银行账户变更申请单”。 银行账户变更申请单

3.总部在收到申请后二天内,就批准开户与否作出答复。 4.接到同意后,申请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开户后应将总部批准的“银行账户开户申请表”与其他银行开户资料一并归档管理。 5.没有批准的开户申请,或在未批准前,公司严禁自行开设银行账户。 第八条印鉴使用 1.经批准后开设的账户,公司必须在正式使用时,将印鉴复印件、银行开户申请表复印件、印鉴管理人签名原件一并以EMS方式传达到资金部经理,以便统一归档管理。 2.印鉴管理人签名原件,必须按每个印章的具体管理人分开进行,在原件上加盖印章原印、管理人亲笔原始签名、开始使用管理日期。 第九条网上银行 1、各公司开户网上银行业务应报经总部财务中心同意后方能办理。 2、网上银行至少应设置3个控制节点——录入、审核、批准;分子公司:录入权限由出纳使用,审核权限由财务部经理使用,批准权限由总部财务中心资金部经理使用。 3、网上银行的使用人员持有各自的唯一的用户证书和密码,避免一人同时持有或使用多个用户证书与密码的情况。使用人员收到用户证书与密码后,确认用户证书有效及密码密封完好,并妥善保管;使用人员不得将证书与密码交给其他未经正当授权的人员使用。 4、网上银行使用人员定期(至少每三个月)更换密码,防止泄密。一旦发现或怀疑用户证书被盗用、遗失、损坏或密码不当泄露等情况,使用人员及时通知开户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并上报管理层。 第十条银行账户停用 1、经总部财务中心批准同意停用的账户,,在规定的时间起,公司严禁未

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同业存款、准备金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XXX(以下简称本行)同业往来账户资金和准备金存款账户资金管理,规范会计处理程序,强化内部制约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会计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用于本行营业部,所辖分支机构不得开立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账户是指本行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机构、省内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开立的人民币活期或定(约)期存款账户及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账户。 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资金是指本行或其他行在同业存款账户中的款项。 本办法所称准备金存款是指本行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比率而准备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第四条同业存款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二章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 第五条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要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开立、管理。

第六条存款银行开立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为开户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上营业机构。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也不得为异地(跨县市)存款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七条申请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时,除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账户制度规定出具有关开户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经营范围批准文件;非一级法人开户的,还应出具一级法人(或者一级分行)授权书原件。 第八条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应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以及存款银行开户意愿真实性进行审查,对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用途超越经营范围的,应当拒绝办理。 (一)首次开户实行面签制度,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亲见存款银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在开户申请书和银行账户管理协议上签名确认。 (二)开户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原件留存复印件,并经双人复核。 (三)审查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并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实予以核实。 (四)按照规定将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户信息在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备案。 第九条本行在其他银行开立同业存款账户,原则上在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农村商业银行)开立。开立同业银行存款账户必须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才予以开立。 第十条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不得损害本行利益,要有市场意识和收益意识,选择收益性高、流动性好的开户行,保证资金收益最大化。 第十一条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由财务会计提出初步意见,报本行领导审批后开立。

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35项主要财务科目详解!

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35项主要财务科目详解 (一)资产端:贷款、证券投资、与同业资产三足鼎立 1.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顾名思义,该科目主要由现金和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两部分构成。现金主要为该银行在报告时点的库存现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主要包括三项,法定存款准备金、超额准备金存款以及财政性存款等。此处的财政存款为一个会计科目,由于一部分财政存款会存放在商业银行中,商业银行不能随意使用,需要定期缴存中央银行,因此在资产端会将这部分财政性存款录入到该科目中,与其他资产进行区别。正如上面的分析,从银行是否可以使用该科目下资金进行其他资产投资的标准进行划分,也可以将该科目划分为非限制性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和超额准备金存款)以及限制性资产(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财政性存款)两大类。 超储率是衡量银行间市场流动性的一个重要指标,其与资金利率的走势非常相关。观察16家上市银行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占总资产的比重可以发现,其历史趋势表现为05年之后出现急升,从9%上行至15%左右,随后稳步上升至11年前后,达到17%-18%的水平,之后便步入一个震荡下行走势,目前稳定在15%-16%的水平;同时,超储率也从3%-5%左右的平台下降至如今1%-3%左右的平台上,这也是造成近年来资金利率中枢上行的原因之一。此外,在大多数情况下,该科目资产规模可以衡量银行可以使用的资金规模,因此在大部分时间内其占总资产比重与超储率具有一定正相关性,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调整的阶段,由于法定存款准备金的规模会发生一定变化,会导致该科目占总资产比重随之发生变化,同时对超储率产生相反的影响。比如,11年升准阶段,法定存款准备金增加但超储率下降;12年降准阶段,法定存款准备金下降但超储率上升。 2.发放贷款及垫款。该科目主要包括本行按规定因办理承兑汇票、开出保函、开出信用证以及其他业务而发生的各项垫款、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本行办理商业票据的贴现、转贴现等业务所融出的资金等资产。可分为企业贷款、个人贷款和票据贴现三大类,公司贷款主要包括一般贷款、融资租赁、贸易融资等,个人贷款主要包括信用卡及透支、小微企业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贷款等。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7]48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 现将《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存款的管理,规范金融机构的单位存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人民币单位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参加人民币存款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存款是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的人民币存款,包括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存款。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金融机构单位存款业务的管理、监督和稽核工作,协调存款单位与金融机构的争议。 第五条除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单位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此项业务。 第六条经批准的金融机构吸收单位存款应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范围,同时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机构。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任何个人不得将私款以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任何单位不得将个人或其他单位的款项以本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 第二章单位定期存款及计息 第九条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三个档次。起存金额1万元,多存不限。 第十条金融机构对单位定期存款实行帐户管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款除外)。存款时单位须提交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等,并预留印鉴。印鉴应包括单位财务专用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章(或主要负责人印章)和财会人员章。由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给存款单位开出“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以下简称“证实书”),证实书仅对存款单位开户证实,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第十一条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帐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帐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帐户中提取现金。支取定期存款时,须出具证实书并提供预留印鉴,存款所在金融机构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支取手续,同时收回证实书。 第十二条单位定期存款在存期内按存款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第十三条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如不低于起存金额由金融机构按原存期开具新的证实书,按原存款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不足起存金额则予以清户。 第十四条单位定期存款到期不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办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业务按照《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单位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及计息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对单位活期存款实行帐户管理。金融机构和开立活期存款帐户的单位必须遵守《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单位活期存款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开办单位通知存款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遵守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通知存款章程。通知存款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同期同档次通知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开办协定存款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遵守经人民银行核准的协定存款章程。协定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 第四章单位存款的变更、挂失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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