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

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
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

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

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0号)要求,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促进各项建设依法依规用地,不断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现就我省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重要意义

土地利用动态巡查,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以下称“监测监管系统”),以供地政策的落实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履行为重点,通过信息公示、预警提醒、开竣工申报、现场核查、跟踪管理、竣工验收、闲置土地查处、建立诚信档案等手段,实现对辖区内建设用地批后开发利用的全程监管。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是土地管理制度的一项新举措,是加强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重要抓手和平台。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实践,研究出台了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相关制度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个别地方思想认识不到位、机制不健全、责任不明确、工作不得力的现象较为明显,违规违约用地未得到有效遏制。希

望各地要提高认识,转变重审批轻管理、重供应轻监管的观念,把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作为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升国土资源管理水平、促进已供土地有效利用的重要内容和基本保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进机制创新,着力强化技术支撑,全面促进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二、建立健全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各地要准确把握动态巡查的基本内容,在总结已开展工作和已有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建设项目跟踪、交地确认、信息现场公示、价款缴纳提醒、开竣工预警提醒、开竣工申报、现场核查、闲置土地查处、建立诚信档案等九项制度。积极研究、协调建立履约保证金、竣工核验制度,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的内容和手段。

(一)建设项目跟踪。出让合同签订或划拨决定书下发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监测监管系统中提取《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卡》,对已供土地的公开信息、出让价款缴纳、开竣工、定期巡查等情况作详细记录,建立巡查管理档案,作为市、县、所三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的基础。

(二)交地确认。在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交地时间前,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监测监管系统中提取《交地确认书》,送达土地使用权人,进行现场交地并签订《交地确认书》。除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外,出让合同未约定或划拨决定书未规定交地时间

的,必须履行交地确认手续。交地后2个工作日内,相关人员要及时将交地信息录入监测监管系统。

(三)信息现场公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卡》的相关内容,提示土地使用权人在项目所在地醒目位置,按照统一样式和标准设置《建设项目用地信息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土地开发利用标准和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相关信息。

(四)价款缴纳提醒。对于合同约定缴款时间前30日尚未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项目,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监测监管系统的预警提醒,在系统中提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缴纳提示书》,提醒受让人及时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相关人员要及时将价款支付情况及相关凭证录入监测监管系统。

(五)开竣工预警提醒。对于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开竣工时间前30日尚未开竣工的项目,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监测监管系统的预警提醒,在系统中提取《开工提醒书》或《竣工提醒书》,并送达土地使用权人,提醒其按期开工或竣工,同时提示其违约风险及违约处理等事宜。对于依法批准延期的,应及时在监测监管系统中更新信息,并按照新的开、竣工时间进行监测监管。

(六)开竣工申报。签订出让合同、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时,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应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建设项目动工申报书》和《建设项目竣工申报书》,并提供相应的建设用地施工许可证、

现场照片、竣工验收证明等材料。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将相关信息在10个工作日内上传监测监管系统。

(七)现场核查。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约定开竣工时间、实际开工、竣工验收等时点以及开发建设过程中,按照核查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核查,获取同一角度、不同时期全景照片,并在《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卡》上做好记录。核查记录要在获取后10个工作日内上传监测监管系统。

(八)闲置土地查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要求,认真履行各项程序。对涉嫌构成闲置的建设用地及时开展调查、认定和处置,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监测监管系统,同时填报相应的法律文书和案卷表;对于确认的闲置土地及处置结果应在门户网站和中国土地市场网等媒体向社会

公开相关信息,并抄送同级金融监管等部门。

(九)建立诚信档案。根据监测监管系统中的土地使用权人违规违约记录,分级建立用地诚信档案。对于未按要求提交开竣工申报书、未按合同约定开竣工、不及时缴纳土地价款的,列入市、县级诚信档案;对于经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列入省级诚信档案。各地在建立用地诚信档案的过程中,根据管理需要,可在内容和环节上适当延伸,从成交确认、开发建设条件复核、合同履行等方面做好诚信记录,建立符合本地特色的诚信系统。

(十)履约保证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签订出让合同时,可签订协议,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出让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数额)缴纳保证金,作为土地使用权人履行出让合同按期开工、竣工的保证。项目按期开工经现场核查后返还50%履约保证金及利息;项目按期竣工并验收合格后,返还剩余50%履约保证金及利息。非因政府原因,未按期开工、竣工或竣工核验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作为出让合同违约金缴入财政。

(十一)竣工核验。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协调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建设项目用地竣工核查验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核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地使用权人及建设项目履行用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各类条件及承诺情况进行核验,出具建设项目用地核验意见书。没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核验意见,或者核验不合格的,不予通过竣工验收。核验合格后,相关人员于10个工作日内将核验结果上传监测监管系统。

三、规范进行土地利用动态巡查

(一)巡查内容。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合同管理,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应履行的事项,必须在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动态巡查应及时发现以下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违约行为:

1、未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位置和面积使用土地的;

2、未按要求设立用地信息公示牌的;

3、不及时缴纳土地价款的;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 为了全面落实《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结合我县的实际,实施土地巡查制度如下: 一、巡查范围 各乡、镇土管所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划定区域,结合当地情况,对所辖区域划分不同等级的巡查范围,实行动态巡查。 1、一级巡查区域: ①基本农田保护区;②县城规划区、工业园区红线内;③建制镇、城乡结合部;④重点建筑石料采矿区,一般性矿产开采点。 2、二级巡查区域: ①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耕地;②县道、乡村道两侧50米范围内;③小集镇周边以及项目建设用地。 3、三级巡查区域:①一级区域、二级区域以外的土地;②一级区域、二级区域以外的采矿区。 4、一级区域为重点巡查区域,每周巡查一次,二级区域每两周巡查一次,三级区域每月巡查一次,注重抓 一、二级区域,兼顾三级区域;全面掌握辖区建设用地和矿区开采动态,实施全程监控。 二、职责分工 1、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由县局执法大队、乡镇国土所监察员和村信息员承担,县局执法大队主要对一级巡查区域的土地利用情况实施巡查,并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乡镇国土所监察员和村信息员的巡查活动;监督检查和考核村信息员的巡查情况和效果。 2、各乡镇国土所监察员对所辖范围内的二级巡查区域的土地利用情况实施巡查,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随机、及时予以处理,并向执法大队报处理结果,问题较大的,应及时上报执法大队立案查处。 3、各村信息员负责对三级巡查区域进行巡查,重点巡查乡村道路两侧和村庄周围等,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报乡镇国土所予以处理,同时,密切配合执法大队和乡镇国土所对一、二级巡查区域的巡查活动。 三、巡查人员职责 1、全体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专职和兼职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总结本区域国土资源违法特点,违法发案区域和分布,对一级巡查区域随时巡查和定期巡查。 2、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县执法大队及分管领导负总责,执法监察人员实行定人、定位、定责任,包查、包处理、包监督、包结案。乡镇一级要以村、组为单位,将本行政区分成若干责任片,责任人为组长。

实时国土资源违法动态监察系统设计方案

实时国土资源违法动态监察系统设计方案 文章通过分析对土地违法占用查处工作中的传统方式、工作效率等方面展开讨论,进行了现代化实时动态土地资源违法监察系统的需求分析及动态巡察系统建立的设计方案讨论。 标签:国土资源;违法占用;实时动态监察 1 引言 国土资源是支撑各行各业存在和发展的根基,土地问题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一个带有全局性、战略性、根本性的问题。当前,国土资源违法问题已经成为国土资源管理的一个焦点,为了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将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国家及各级地方政府都分别制定了国土资源巡查制度。 关于国土资源管理、利用,尤其是对违法占用等的监察工作,自始自终都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重要工作,因而值得对此进行分析和探讨。 2 传统的土地资源违法监察工作分析 2.1 传统土地执法工作流程 针对与土地执法工作主要围绕土地违法案件“发现、制止、查处、报告”四个方面开展,是传统土地巡查工作的主要流程图1: 土地执法部门通过制定工作规则制度,分配巡查任务,确定巡查区域和路线,由负责人对所属区域内的各种土地使用情况进行巡查。当发现土地违法行为,巡查人员需现场责令当事人停工,听候处理:对于情节轻微,无需进行立案处理的,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复耕复垦,并建立跟踪机制,全程监督其改正行为;对于违法情节严重的,需进行立案处理,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土地执法部门还要建立土地巡查的台帐管理制度,对巡查路线,巡查人员,巡查情况等建立巡查日志备案,并在此基础上向上级机关上报土地执法工作情况报表(如每天零报告,每周、每月汇总报告,重大、典型案件专题报告)。 2.2 传统土地执法存在问题 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各个环节仍然存在:发现难、定性难、制止难、处理难、执行难。综合分析当前的土地巡查情况,主要存在制度和工作方式两个方面上的问题: 从制度上看,很多地方土地巡查制度建设并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土地管理部门与其他职能机构之间没有建立起强有力的土地管理和制止

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方案

---------------------------------------------------------------范文最新推荐------------------------------------------------------ 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方案 为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及时发现、有效制止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规范我县土地管理秩序,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国土资源综合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和《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十项制度》的要求,特制定2016年度全县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严格落实市局“2112”执法巡查工作机制,全面掌握全县违法用地情况,保持土地执法高压态势,从严查处违法违规用地问题,有效提高违法用地制止率和整改到位率,促进执法监察工作人员切实履行执法监管责职,坚决遏制违法用地势头,进一步规范全县土地管理秩序。 二、工作任务 (一)县局动态巡查工作任务。县局监督、指导全县土地执法巡查工作,制定全县巡查工作实施计划,对重点巡查区域进行重点抽查, 1 / 6

对各分局巡查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每半年对各分局土地执法巡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1次考核,每月对各镇进行动态巡查不少于2次。 (二)分局动态巡查工作任务。各分局负责对本辖区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执法监察工作人员巡查每周不少于2次,对辖区内的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全面巡查,对重点巡查区域进行重点巡查;对正在实施的非农建设用地实行全程巡查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案件,对拒不改正、不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和已形成违法事实的,以及巡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及时向县局和当地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报告。要按月制定巡查工作计划,每月28日前制定下月巡查工作计划,报县局备案。月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巡查责任区域、巡查责任人员、巡查路线、巡查时段、巡查频率等,要实行划片包干、责任到人。对违法行为的发现、制止,到立案、调查、处罚、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等工作要明确专人负责。 三、巡查发现问题的处置措施 对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发现的问题,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的要求,要依法采取责令停工、制止、查处等

建设用地法律法规汇编

建设用地法律法规汇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 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4、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5、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6、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8、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最新2016.11) 9、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0、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最新2016.11) 1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2、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1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16、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17、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18、划拨用地目录 19、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 20、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21、重磅!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公布 22、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011年修正) 23、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 2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 25、财政部、国家人防委员会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 26、财政部、国家人防委员会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 27、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2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出让土地改变用途有关问题的复函 2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关问题的复函 30、最高法院:政府收回国有土地时未引用法律条款,无效!(指导案例)

国土资源部关于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 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监察土地管理机构 【发文字号】国土资发[1999]415号 【失效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1999.11.18 【实施日期】1999.11.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 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9〕4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巡回检查是土地执法监察的有效形式,动态巡查责任制是对巡查制度的完善和发展,重在规范巡查职责,明确主体,严格考核,落实责任,以切实发挥巡查的作用。为了搞好这项工作,经研究,现将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地)、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基层土地管理所应普遍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市(地)、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含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

乡镇土地管理所,下同)要普遍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实施动态巡查的主体是市(地)、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机构和所属执法监察专业队伍,日常巡查任务主要由执法监察专业队伍承担。在执行特殊巡查任务或组织统一巡查行动时,市(地)、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业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基层土地管理所可以加挂执法监察队的牌子,以执法监察队的名义执行巡查任务,其工作人员原则上都应承担巡查任务。 二、划分巡查区域等级,明确各级巡查范围和职责。要把辖区内的土地划分不同等级的巡查区。尤其要把城乡结合部、公路干线两侧、村庄周围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等作为一级巡查区实行重点巡查。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划分巡查范围和职责。基层土地管理所主要是对所辖各行政村和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5单元建设用地使用权 考点1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1.创设取得(一级市场) (1)除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以及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外,其他对集体土地的建设利用,都必须先征归国有,然后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创设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包括有偿出让和无偿划拨。 (3)用于商业开发的建设用地,不得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4)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2.移转取得(二级市场)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的条件 ①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②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③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的条件 ①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②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不得转让的房地产 ①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法定转让条件的; ②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③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④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⑤权属有争议的; ⑥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3.登记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转让、互换、出资、赠与,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建设用地

县级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动态巡查方案

X X 县二○一一年国土资源动态巡查 实施方案 为及时发现、有效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确保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圆满完成双向目标任务,为我县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发现、有效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坚决打击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活动,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维护国土资源利益,为我县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二、巡查时间、次数 按照省、州动态巡查要求,局机关(法规监察股、执法监察大队)每月巡查(抽查)不得少于二次,乡(镇)国土资源所每周巡查不得少于二次,局机关动态巡查具体安排详见《动态巡查计划》。 三、方法 定期与不定期巡查相结合,对违法行为多发区和在违法行为 1

相对集中时间进行重点巡查,增加巡查次数,加大巡查力度。 四、巡查路线、区域 局机关动态巡查路线详见《动态巡查计划》,巡查区域:重点是一级巡查区域,即基本农田保护区,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线,城乡结合部,库区周围。乡(镇)国土资源所巡查计划结合本乡镇实际制定并报县局,巡查区域:重点是二级巡查区域,即基本农田之外的其他耕地,县道、乡村公路沿线,村寨周围,并协助县局对一级巡查区域进行巡查。 五、目标任务 及时发现、有效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六、要求 1、各乡(镇)国土资源所结合本乡镇实际制定本乡镇《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实施方案》、《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实施意见》《国土资源动态巡查计划》报县局; 2、落实人员、车辆、经费,保证动态巡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3、尽职尽责,及时发现、有效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将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4、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调查取证,写出调查报告、提 2

浅谈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和期限

浅谈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和期限导读:本文是关于浅谈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和期限,希望能帮助到您! 浅谈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和期限 苏佰林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如果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角度来考察,就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种不动产物权,则不动产物权的一般取得原因(如继承),自然也适用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此只叙述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几项特殊原因。根据承载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法律属性,可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分为两大类: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1.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它的产生方式包括: (1)划拨方式。土地划拨,是土地使用人只需按照一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不必向土地所有人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我国物权法规定,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3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可

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包括: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上述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2)出让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者通过这种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即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有三种形式:协议、招标和拍卖。协议是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作为出让方),与土地使用人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协商一致后,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招标和拍卖,应当先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发出招标、拍卖公告,通过招标、拍卖程序,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拍卖、招标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采取拍卖、招标、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①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巡查制度

巡查制度 导读:规章制度巡查制度 【篇一:动态巡查制度】 为了强化国土资源的管理,规范用地行为,全面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将其处理在萌芽状态。根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甘肃省土地监督检查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实施国土资源动态管理,特制定本巡查制度: 第一条国土资源动态巡查的责任单位是华池县国土资源局、华池县国土资源局执法队为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向国土资源局负责。 第二条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要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三条国土资源动态巡查的范围和对象为华池县境内使用国有、集体土地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国土资源动态巡查的内容包括:

1、检查辖区内的土地利用现状情况。 2、监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3、检查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建设,预防乱占滥土地、闲置、荒芜土地的违法行为。 4、检查国家建设用地,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农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情况。 5、检查采矿许可证、及时制止无证开采、非法开采等违法行为。 6、检查耕地开垦费、闲置费、复垦费、土地有偿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收缴情况。 7、土地开发、复垦的完成情况。 第五条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实行领导负责制。分管领导及县执法队负总责,每次巡查必须有领导带队。 第六条巡查依据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6、《土地监察暂行规定》 第七条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划定区域,结合实际情况,划分不同等级的巡查范围,实行动态巡查。 1、一级巡查区域:①基本农田保护区;②省道及县乡公路沿线;③县城、乡镇所在地、城乡结合部;④油田生产重点区域。 2、二级巡查区域:①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耕地;②乡村道路沿线;③村庄集居地。 第八条一级区域为重点巡查区域,由国土资源所每周巡查一次,

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之动态巡查子系统用户操作手册

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动态巡查子系统用户操作手册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 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 2014年2月

目录 1.前言 (1) 2.操作过程概述 (2) 3.动态巡查具体操作 (3) 3.1.巡查人员 (3) 3.1.1.新用户注册 (3) 3.1.2.巡查权限分配 (6) 3.2.巡查任务 (7) 3.2.1.巡查组管理 (7) 3.2.2.未分配巡查项目 (13) 3.3.动态巡查 (15) 3.3.1.动态巡查概况 (15) 3.3.2.查看巡查记录 (24) 3.3.3.添加巡查记录操作步骤 (38)

1. 前言 为进一步完善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切实加强建设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的动态监管,不断提高建设用地的监管水平,在土地利用动态巡查试点的基础上,本着先易后难、分步推进的原则,特开发此功能。 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着眼于合同的全面履行,涉及已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的数据获取、采集、上传和服务的各个环节,其业务流程如下: 图表1-1业务流程图

宗地跟踪管理卡开工提醒建设项目用地信息 公示牌 开工确认跟踪核查开工预警 土 地 市 场动 态 监测与监管系统土地利用动态巡查模块开工申报材料、开工证 明材料 开工提醒通知书  核查结果记录单、相 关图片信息 满一年未开工 判定闲置 是是 出让合 同、划拨 决定书 竣工提醒 竣工确认 竣工申报、竣工证明材 料 竣工提醒通知书 巡查工作结束 是 竣工预警 否  开工面积不足1/ 3;投资额不足20 %;中止开发建设满 一年 是 否 否 公开闲置土地信息 制订处置方案、依 法处置 处置结果建立诚信档案 2. 操作过程概述 动态巡查建议以组的形式在系统中操作,如果没有分组也可以直接以市县级用户进行登录操作。如果以组的方式进行工作,必须要对建立的组分配项目。 动态巡查数据管理以结构方式展现各个阶段的数据,所以巡查工作可以通过巡查导航图各阶段的数据链接到相应的项目列表中进行巡查。在填写巡查信息时,要注意前后逻辑一致性,比较影响过程的交地、开工、竣工、闲置信息一旦填错,要修改就比较麻烦。尽

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分

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分国有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属于全民所有土地的权利。 城市的土地,法律规定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均属于国家所有;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这就说明我国土地要么是属于国家的,要么是集体所有的。那么如何实现对国家土地的有效利用呢?这就涉及到民法上的所有权的问题了。土地是属于国家或者集体的,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没有土地所有权。那我们的住房、办公楼所用的土地是怎么回事呢?其实,我们的住房、办公楼所用的土地我们是没有土地所有权的,我们有的仅仅是土地使用权。是由国务院代表国家通过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等方式来实现土地所有权的行使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建造并经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地上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是用益物权,是我国国土资源部对我国土地划分的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及未利用地中的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这正是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划拨而产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是国家所有的土地,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使用权

人在国有的土地上设立的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土地没有所有权,但是他对他所享有的使用权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享有所有权,即是土地所有权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房地产结构。 同时,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取得是法定取得、原始取得,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继受取得,是通过出让和划拨的方式取得的。 由此可见,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们应当要区分清楚,以免引起房地产权益的争议。

基于遥感技术的土地利用动态监测

基于遥感技术的土地利用动态监测 刘 义,于克蛟,于凤荣 (黑龙江省农垦科学院科技情报研究所,哈尔滨150036) 摘要:遥感技术是以航空摄影技术为基础,在20世纪60年代初兴起的一门新兴技术。分析了利用遥感技术进行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的优势,简述了利用遥感技术进行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的技术路线以及数据与特点,并阐述了利用遥感技术进行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的主要方法。 关键词:遥感技术;土地利用;动态监测 1 引言 遥感(Remote Sensing,简称RS)技术在我国农业领域的应用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根据当时全国农业资源区划工作的要求,在国家原计委、财政部和联合国粮农组织、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的支持下,我国农业领域的RS技术应用工作经历了“六五”期间的技术与设备引进和人才培养,“七五”、 “八五”期间的技术攻关、实验研究,到“九五”期间的实用化、运行服务系统的基本建立,已经成为初具规模,能够承担农业资源调查及动态监测、农业灾害监测等多种任务的农业RS应用主力军之一。多年来,RS技术在农业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完成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1993~1996年,全国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组织相关技术单位,利用美国最新陆地卫星影像连续4年开展了全国耕地变化RS监测工作;“十五”期间农业RS应用领域重点建设主要是农作物RS监测系统、国家农业资源监测系统、数字农业和精确农业示范系统,通过这些系统可以为建立农产品预警系统、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农业资源区域优势分析和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提供基础性和支持性信息。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内容主要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水面、交通、城市用地等各类生产建设用地面积的变化和各种自然灾害对土地利用所造成的破坏和影响。 2 应用卫星RS技术进行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的优势 a.卫星的轨道一般在距离地面150~3000km 广阔的空间领域,能在太空俯视地面很大的范围,并将大范围的地面物的形态和特征囊括在一张很小的RS影像上。通过影像可以覆盖400多km长、40多km宽的广袤区域。在影像上可以找到这个地区的详收稿日期:2007208210细地物,方便快捷地观察地物的变化情况。 b.利用卫星RS技术克服了因地形复杂和气候条件极度恶化给人类实地调查监测造成的困难。 c.卫星RS技术采用的是信息自动采集汇总分析系统,大大提高了监测的精度。那是因为其中有大量的数据处理工作在计算机中进行,减少了很多的调查环节,消除了大量的因测量工具和各种人为技术等因素造成的误差。 d.计算机应用技术、解译分析、影像融合和影像增强处理技术的发展利用,使人们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和较少投入的情况下,得到大量丰富、珍贵的信息资料,配合完成各种动态监测任务。 e.利用卫星RS技术进行土地利用监测既节约了时间,又提高了效率。 3 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的技术路线 土地利用动态RS监测利用最新时相的卫星RS资料和3S技术对土地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分类。RS技术在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的应用通过与地理信息系统的有机集成,将推向一个向多时相和多数据源的最佳融合技术、计算机辅助的定量自动制图、分析和计量探索等方面的技术突破。土地利用动态RS监测是以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图为本底,利用地理信息系统的空间数据处理和RS影像处理分析等技术,从RS影像上利用处理分析软件提取变化信息。其工作流程是,以RS技术获得的多光谱多时相的RS数据为依据,借助地理信息系统的相关软件(如MA P GIS、SU PERMA P、ENV I、ER2 DAS等)进行影像纠正、配准、镶嵌、多源数据融合、变化信息的取得,与以前的土地变更调查资料进行对比分析,再通过全球定位系统引导外业实地调查,进行样方验证和数据核查,最后完成土地利用的动态监测工作。 4 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的数据和特点

国土巡查制度及办法

土地巡查制度及办法 为加大土地执法巡查力度,遏止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结合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土地巡查制度管理办法》的精神,制定****土地巡查制度及办法。 一、总的要求:加大土地执法巡查力度,将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控制在始发状态。 (一)、乡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科协同乡统计科和各基层经济组织、村委会及国有土地用地单位,汇总全乡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资源台帐,全面系统的掌握我乡区域内土地总有量,及各类土地占有量情况,并严格执行挂销帐制度,做到占多少、销多少、补多少;做到乡、村及用地单位底数清、帐目明,从而保持土地利用率。 (二)、土地巡查员,严格执行巡查制度,发现土地违法现象随时发现随时制止,把违法违规用地消灭在始发状态。 (三)、建立巡查台帐,按《关于实行违法违规用地零报告制度》的通知和巡查要求及时报表,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四)、如出现巡查失职和被**土地局巡查发现,而本乡巡查未查的现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五)、按巡查方案和办法严格履行巡查制度,除科室和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外,必须严格定点定时巡查。 二、巡查办法及时间安排 根据我乡实际情况,并参照土地动态巡查的办法规定。将我乡**个行政村,统一造册,分片分时定点定位巡查,并采取巡查员与行政村负责人

巡查记录相结合的巡查制度,每月底前将巡查记录和台帐,报主管领导和乡长审批后,报**国土分局,并严格执行“零申报制度”。 三、具体巡查方法和分片情况如下: 第一片行政村:**庄、**台、**庄、 主要公路:**路。 第二片行政村:***村、***村、***村。 主要公路:**路。 第三片行政村:***村、***村、***村。 主要公路:**路。 第四片行政村:***村、***村、***村。 主要公路:**路。 时间安排:一周两片,两周全乡巡查一遍。 每月第一周的周二、周三、第一片;周四、周五、第二片。 每月第二周的周二、周三、第三片;周四、周五、第四片。 四、要求: (一)、乡土地巡查员下乡巡查时,除按规定巡查外,要求与所在片的相关单位的指定人员一同巡查,发现问题,按巡查制度做现场处理,并要求单位指定人员在巡查记录上签字。 (二)、除按规定时间巡查外,巡查员必须对区域内的重点用地单位和一级区域进行巡查,并保证在各行政村或村民举报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处理制止违法行为。 (三)、要求巡查员,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一般案件三

关于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其对策探讨

关于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其对 策探讨 摘要:土地资源是社会发展的基础要素。在资源日益短缺的情况下,需要加强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以及巡查工作。文章主要针对目前东莞市麻涌镇国土资源执法 监察动态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展开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问题与对策 东莞市近40年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快速的工业化和城市化。但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土地资源欠账。为了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优化国土 资源配置、合理开发以及可持续利用,就需要加强执法监察方面的工作,确保我 市国土资源管理的科学性。 一、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性 一直以来,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作为关系国家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的 基本管理工作,其发展的根本意义在于为社会公众提供维持基本生计的物质基础。土地利用状况与规划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发展内容,现阶段,随着社会城 市化的进程,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土地动态巡查成为迫切的任务。近些年来我 市国土资源系统主要是采用“风暴式”巡查方式,在检查期间虽然能够遏制违法乱 纪的现象,但是到“风暴”过后,违法乱纪的现象依旧不断涌现,增加了执法监察 的难度。如何提高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效果,主要从源头上遏制违法用地行 为的出现,建立长效动态巡查机制,严厉打击各种违法显现,从而增强国土资源 法律法规的约束力,推动我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法规不健全 就目前的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来说,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①可操作 性低:例如《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对于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理措施为限期拆除或没 收占地的建筑物及相关设备,同时可以给予经济处罚手段。但是其未能明确非法 占用土地建筑物的拆除以及没收的方法、途径以及具体的执行者,因此管理部门 主要是采用经济处罚手段取代法制处理手段,以收取罚款来结案。这在一定程度 上给人产生一种违法占用土地只要缴纳罚款就能解决的错误观念。②法律法规不配套:在立法时,通常都是委托某一个部门进行律法起草,这导致了该部门起草 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主观因素,缺乏全面的思考。因此,不同的法律法规之间 的协调性较低,甚至出现相互冲突的现象。 2.调查阻力大 近些年来我市对于国土资源管理的监督力度不断加强,依法处置了一些重案、要案,但是随着我市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加上群众法治观念的淡薄以及经济利 益的驱动,这使得部分违法案件在查处的过程中遭受到了较大的阻力,且许多违 规项目存在政府主导的现象,主要是为了为了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加上行政机关 管理不严,对于一些不配合调查以及不停止违法行为的违法者没有采取强制处理 措施,导致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无法取证,在处置方面也没有强硬的手段,且强制执行中涉及到了纪检、公安、城管、城市规划等多个部门,甚至会出现多 个部门不统一的情况,将调查时间无限延长,导致资源损失增加。 三、提高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质量的对策 1.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完善国土资源相应的法律法规是减少各种违法现象的重要措施,也是推动社

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已经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三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第五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年度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前款规定的出让方案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 第七条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

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 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0号)要求,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促进各项建设依法依规用地,不断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现就我省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重要意义 土地利用动态巡查,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以下称“监测监管系统”),以供地政策的落实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履行为重点,通过信息公示、预警提醒、开竣工申报、现场核查、跟踪管理、竣工验收、闲置土地查处、建立诚信档案等手段,实现对辖区内建设用地批后开发利用的全程监管。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是土地管理制度的一项新举措,是加强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重要抓手和平台。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实践,研究出台了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相关制度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个别地方思想认识不到位、机制不健全、责任不明确、工作不得力的现象较为明显,违规违约用地未得到有效遏制。希

望各地要提高认识,转变重审批轻管理、重供应轻监管的观念,把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作为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升国土资源管理水平、促进已供土地有效利用的重要内容和基本保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进机制创新,着力强化技术支撑,全面促进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二、建立健全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各地要准确把握动态巡查的基本内容,在总结已开展工作和已有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建设项目跟踪、交地确认、信息现场公示、价款缴纳提醒、开竣工预警提醒、开竣工申报、现场核查、闲置土地查处、建立诚信档案等九项制度。积极研究、协调建立履约保证金、竣工核验制度,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的内容和手段。 (一)建设项目跟踪。出让合同签订或划拨决定书下发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监测监管系统中提取《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卡》,对已供土地的公开信息、出让价款缴纳、开竣工、定期巡查等情况作详细记录,建立巡查管理档案,作为市、县、所三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的基础。 (二)交地确认。在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交地时间前,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监测监管系统中提取《交地确认书》,送达土地使用权人,进行现场交地并签订《交地确认书》。除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外,出让合同未约定或划拨决定书未规定交地时间

国土资源动态巡查情况通报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国土资源动态巡查情况通报 篇一:动态巡查自查报告 商南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国土资源动态巡查、信访督查和 案卷质量评查工作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商南县国土资源局加强土地、矿产资源行政执法力度,积极开展国土资源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和行政执法案卷质量评查活动,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强化系统内部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了我县国土资源执法水平的提高。 具体做法是: 一、加大宣传力度,创造良好环境。 抓好国土资源动态巡查的落实,是遏制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有效途径和工作措施。我们在动态巡查的过程中,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和方法,不断加大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资源忧患意识,增强依法利用国土资源的责任心和自觉性,促进依法行政。一是参加了以“创建平安商南,构建和谐社会”为主题的各项治理宣传

活动。以监察股队为主组成一支精干的宣传队伍。通过悬挂宣传挂图、办展览、散发宣传材料等形式,深入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是以开展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工作为契机,对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通过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了解人口多、耕地少、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弱的基本国情,树立正确的资源观念,依法用地的观念,增强依法办矿,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自觉性。三是抓小、抓早、抓苗头,有效地预防和制止了矛盾纠纷的发生。四是利用“4〃22”世界地球日、“6〃25”全国土地日和“12〃4”法制宣传日等有利时机,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方式分层次、全方位进行宣传。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保护国土资源的意识,使用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逐年减少。 二、完善制度,加强巡查,初见成效。 为了有效杜绝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生,我局完善和健全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按照“预防为主,事前防范和事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全面落实国土资源动态巡查责任制度。明确了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的工作责任,切实促进土地管理和矿业秩序的好转。一是细化目标管理责任书中的综合执法项目。县局与各股室队所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将动态巡查纳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进一步明确了责任。制

国土资源部将下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

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优质服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除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外,还要设立基本农田整备区,加大区内土地整治的资金投入,引导建设用地等其他地类逐步退出,将零星分散的基本农田集中布局,形成连片的、高标准粮棉油生产基地 对需要流转的农用地,要尽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并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做好登记发证衔接;对需要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要重点开展集体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登记,特别要开展集体经营性用地的认定和确权,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提供条件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万村整治”示范工程建设,以村为单位,按照“农民自愿、权属清晰、改善民生、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总要求,开展土地整治活动,实行“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全域整治”。部重点抓好1000个国家级示范点,各省(区、市)开展9000个省级整治示范工程建设 各地在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转让等流转活动中,要按照“初次分配基于产权、二次分配政府参与”的原则,出台和试行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收益分配办法。部将研究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有关税费征缴和分配办法,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流转等活动中的土地权益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省级下达的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宅基地指标,保障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 凡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并易于复垦的畜禽舍、温室大棚和附属绿化隔离等用地,以及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均可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由市、县政府审批,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

为切实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的贯彻落实,日前出台的《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要为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城乡统筹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同时坚持严格规范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农业和农村各类用地手续。 《意见》要求,切实保护耕地,为农业稳定发展奠定物质基础。一要严格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和审计,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各地要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下称《纲要》)确立的耕地保护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落实,作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协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尽快建立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二要稳定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实行永久保护。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好基本农田布局,对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实行永久保护。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除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外,还要设立基本农田整备区,加大区内土地整治的资金投入,引导建设用地等其他地类逐步退出,将零星分散的基本农田集中布局,形成连片的、高标准粮棉油生产基地。 三要积极探索建立基本农田经济补偿机制,调动各方保地养地种粮的积极性。国土资源部将及时总结各地经验,配合财政部门尽快开展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试点,研究和建立约束和激励并行的基本农田保护新机制。 《意见》强调,加快土地确权登记,全面建设与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制度要求相适应的土地产权制度。一是明晰农村土地产权,依法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要根据法律规定,加快明确农民集体土地的主体。以此为前提,推进集体土地的登记发证。二是按照急需优先原则,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需要流转的农用地,要尽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并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做好登记发证衔接,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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