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缴增值税时间与地点以及不预缴的后果

预缴增值税时间与地点以及不预缴的后

一、预缴的时点分析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4、16、17、18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转让异地不动产、异地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异地提供建筑服务、以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等四种情形,需要按照规定的方法在经营地预缴增值税,同时根据财税[2016]74号文的规定,纳税人应以预缴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经营地的税率和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附加税费.

预缴税款的计算、预缴税款表的填报相关规定比较明确,多数纳税人可以准确掌握,政策规定比较模糊的是预缴的时点,也就是,具体应该在什么时候预缴,相关规定不一:

税总2016年第18号公告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此外的三种情形,相关文件只是笼统的规定,纳税人转让异地不动产、异地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或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根据以上规定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申报期内收到多笔

预收款的,可以在次月申报期内合并一次预缴税款;其他企业应在纳税义务发生后逐笔预缴税款.

二、房地产企业预缴地点的分析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房地产企业预缴增值税的地点,除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二第一条第(十)款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外,18号公告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的地点均明确为「主管国税机关」. 这个光秃秃的「主管国税机关」前面没有任何前缀,到底是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还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

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模式上看,大体上有两种,一是项目公司模式,也就是在项目所在地成立独立的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开发;二是项目部模式,即房地产开发公司成立相应的项目部,负责具体的项目开发业务,但相关手续及涉税事务均由总公司承担.

项目公司模式下,项目公司机构所在地与房地产项目地在同一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不存在歧义,应为项目公司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项目部模式下,房地产开发公司机构所在地与房地产项目有可能不在同一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就存在歧义了.

就在笔者百思不得其解之际,看到了江西省国税局2016年8月18日的营改增问题解答(九),按照总局有关会议精神,「主管国税机关」为房地产项目的主管国税机关.

那好吧,希望各地都照此口径执行.

三、另一种税负

「营改增」全面推开百日来,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可以说全面贯彻落实了总理的承诺,确保所有行业的税负只减不增已初步并将进一步体现!对此要深刻认识,充分肯定!

笔者认为税负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不仅仅是应纳税额与收入的比例,由于税制设置不当,大量引入税款预缴环节,导致纳税人其他方面的负担上升,算不算税负上升?

四种预缴情形,不动产出租和转让属于纳税人较少发生的业务,偶尔为之,尚可接受;房开企业一月或一季度预缴一次,亦可接受;建筑业企业,异地项目收款一次,预缴一次,不仅要跑国税,还要跑地税!你们受得了吗?

于是,出现了两种极端.

一种是,我不去异地预缴,就在机构所在地缴,反正我也没少交税,你能把我怎么样?

同志哥,哪儿交不是交,为什么不预缴呢?

我公司规模不大人手少,项目早都完工就剩尾款,一个项目几十万,甲方一次付款几万,我就得派人跑一趟,差旅费好几千,受不了.

另一种是,我想提前一次把税全部在当地预缴,可以吗?

理由:同样是人少项目多,怕跑腿,差旅费高昂,想减少预缴的次数,降低预缴成本.

问题是,这种「促使」纳税人提前交税的税制,是政策制定者的初衷吗?

四、未按规定预缴的的法律责任

税总关于预缴税款的系列公告,无一例外的都规定,纳税人应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或者未按照规定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纳税人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六十四条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税款预缴、交通拥堵与税妈的烦恼

为了顺利推开营改增,税妈和财姨这段时间可没少操心,既要保证老爷子「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重要指示,又得考虑各地封疆大吏的地方利益,还得顾忌纳税人的反映和情绪.

毕竟,设置异地税款预缴环节,尽管能保证各地财政收入基本稳定,但从运行的这两个月来看,显然这个事儿是有损于纳税人利益的,可这事儿能怪税妈吗?

税妈和财姨共同撰写的36号文,关于预缴一共规定了四种情形,异地租房、异地售房、异地施工和房地产企业以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最后一种奇葩规定暂且不表.单说三种异地预缴.

这三种异地预缴情形,都与不动产有关,而不动产的最大特点是不可移动性,此山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从此路过,留下买路财.自古而然,税妈深谙此中道理.

随后税妈又连发三个公告(14号、16号、17号)分别对转让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以及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如何预缴做了具体而详实的规定.

在出租不动产和异地施工的预缴问题上,税妈各「多说」了一句话:

「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在同一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但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我为什么说税妈「多说」了一句话呢?因为她说了等于不说,有一句俗语把这种情况描述为嘴上抹石灰—白说.

我天朝上国,疆域宽广,地大物博,共有直辖市四枚,曰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计划单列市五枚,曰深圳、青岛、大连、厦

门、宁波.姑且称之为税妈的九朵金花.

九朵金花都是大城市,都有相当于省级国税机关的管辖权限,税妈在两个公告里面,有意无意的暗示:预缴税款很麻烦,你们哥几个就别折腾了,干脆统一规定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税款吧!

4月22日,帝都北京2016年第7号公告,首先响应老妈号召,规定本市纳税人跨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不分区预缴. 3日后(这三天发生了什么?),北京发布8号公告,规定建筑服务要分区预缴.

4月25日,西部山城辣妹子重庆2016年第7号公告,分区预缴. 4月30日,天津2016年第6号公告,分区预缴.

4月30日,上海2016年第3号公告,分区预缴.

深圳、厦门、大连、青岛、宁波五小妹或以公告形式,或以热点解答形式,相继规定,分区预缴!

于是,九大城市内本已车水马龙,实行预缴后顿时热闹了起来. 国税所前的停车场,横七竖八停泊着工地里出来的小轿车,车里装的是交税用的现金,把车身压得很低.停车场边上是仅容两三个人并排走的街道.国税所就在街道的那一边.朝晨的太阳光从破了的明瓦天棚斜射下来,光柱子落在柜台外面晃动者的几顶安全帽上.

那些戴安全帽的大清早摇船出来,到了门口,气也不透一口,便来到取号机前面占卜他们的命运.

「上午号已取完,请下午再来」,所里的税官面带歉色地回答他们.

「什么!」安全帽朋友几乎不相信自己的耳朵.美满的希望突然一沉,一会儿大家都呆了.

「你们不是8点半开门吗?」

「六点半就有人排队了!」

「请问,附加税……?」

「本所只收增值税,附加请去地税交缴纳!」

一批人咕噜着离开了国税所,另一批人又从车场跨上来.七月的天气,正是炎热的季节,税妈隔着窗户望了望太阳,拨通了财姨的电话.

异地预缴附加税费政策及解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政策调整情况,现就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

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本通知自2016 年5月1 日起执行.

文件解读——

适用范围: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销售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按照规定应预缴增值税的,适用本办法.

特定情形:

北京市纳税人跨区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按照北京市国税局2016年第7号公告,不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附加税费也不需要预缴.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选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附加税费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缴.

异地预缴要点:

时间与增值税预缴的时间相同,计税依据为预缴增值税税额,税率(征收率)为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税率(征收率),目前我国城建税税率为市区7%、县城和镇5%、其他地区1%,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预缴附加税费的税务机关为地方税务局. 申报缴纳要点:

纳税申报时,计税依据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税率(征收率)为机构所在地税率(征收率).如本期存在留抵,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时,附加税费也不需要计算缴纳.

房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缴与清算方法

房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缴与清算方法房产开发企业在购买土地后,土地的价格通常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值。当房产开发企业售出土地时,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预 缴和清算方法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税收政策制定的,下面将详细介 绍土地增值税的预缴和清算方法。 一、土地增值税预缴方法 1.确定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时间点:土地增值税的预缴时间点是在房地 产开发企业与土地使用权出让方签订土地面积补偿协议(或土地出让合同)后,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6个月内预缴土地增值税。 2.确定预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预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 预缴土地增值税=(土地出让价款-购地成本)×30% a.土地出让价款: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价格。 b.购地成本:包括购置土地权益的费用,如土地购置款、土地出让金、权益交易手续费等。 3.确定预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预缴土地增值税计算的步骤如下: a.计算土地增值额:土地增值额=土地出让价款-购地成本 b.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预缴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额×30% c.预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算结果一般是四舍五入到元整,即取整数部分。 4.缴纳预缴土地增值税:

预缴土地增值税款需要在约定的时间内缴纳给税务机关。一般,房地 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过户手续时,需要提交预缴土地增值税 的支付凭证。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法 1.确定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 土地增值税=(土地出让价款-购地成本)×30% 2.确定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与预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基本相同,只是 清算土地增值税的时间点不同。清算土地增值税的时间点是在房地产开发 企业将土地转让给购房者时,按照土地转让价格和购地成本进行计算清算 土地增值税。 3.清算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步骤: 清算土地增值税计算的步骤如下: a.计算土地增值额:土地增值额=土地出让价款-购地成本 b.计算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额×30% c.土地增值税的计算结果一般是四舍五入到元整,即取整数部分。 4.缴纳土地增值税: 清算土地增值税款需要在约定的时间内缴纳给税务机关。一般,房地 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土地转让手续时,需要提交清算土地增值税的支付凭证。 以上就是房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缴与清算的方法。需要注意的是,各地区税收政策可能有所不同,具体的预缴和清算方法需要根据当地税务

预缴增值税时间与地点以及不预缴的后果

预缴增值税时间与地点以及不预缴的后 果 一、预缴的时点分析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4、16、17、18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转让异地不动产、异地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异地提供建筑服务、以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等四种情形,需要按照规定的方法在经营地预缴增值税,同时根据财税[2016]74号文的规定,纳税人应以预缴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经营地的税率和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附加税费. 预缴税款的计算、预缴税款表的填报相关规定比较明确,多数纳税人可以准确掌握,政策规定比较模糊的是预缴的时点,也就是,具体应该在什么时候预缴,相关规定不一: 税总2016年第18号公告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此外的三种情形,相关文件只是笼统的规定,纳税人转让异地不动产、异地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或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根据以上规定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申报期内收到多笔

预收款的,可以在次月申报期内合并一次预缴税款;其他企业应在纳税义务发生后逐笔预缴税款. 二、房地产企业预缴地点的分析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房地产企业预缴增值税的地点,除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二第一条第(十)款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外,18号公告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的地点均明确为「主管国税机关」. 这个光秃秃的「主管国税机关」前面没有任何前缀,到底是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还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 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模式上看,大体上有两种,一是项目公司模式,也就是在项目所在地成立独立的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开发;二是项目部模式,即房地产开发公司成立相应的项目部,负责具体的项目开发业务,但相关手续及涉税事务均由总公司承担. 项目公司模式下,项目公司机构所在地与房地产项目地在同一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不存在歧义,应为项目公司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项目部模式下,房地产开发公司机构所在地与房地产项目有可能不在同一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就存在歧义了.

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义务时间

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计征 增值税节点详解 一、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案例:宁巴建筑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2017年5月25日,甲公司通知宁巴建筑公司将于近期付款111万元,要求宁巴建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宁巴建筑公司当日开具发票111万元。6月16日,宁巴建筑公司收到工程款111万元。则宁巴建筑公司于2 017年5月25日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应计征增值税。 二、在提供建筑服务之前收到款项的,预收的工程款应该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 预缴增值税和增值税纳税义务是两回事。预缴增值税只是相当于预先交了一笔税钱,可以使当期少交一笔税金,而纳税义务产生时需要计算销项税额,增加了当期的应纳税额。 案例:宁巴建筑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2016年5月18日,乙公司向宁巴建筑公司预付工程款103万元。则宁巴建筑公司于2016年5月应预缴增值税,但并没有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之后收到款项的,即收到工程进度款时,为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案例:宁巴建筑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已开工,2016年6月24日,丙公司批复5月工程进度款1030万元,依据合同约定80%的付款比例,6月30日支付A企业工程款824万元,A企业于7月1日向丙公司开具发票824万元。则A企业于2016年6月3 0日发生纳税义务,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以1030万元计征增值税。 四、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之后,甲乙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工程结算是指在工程施工阶段,根据合同约定、工程进度、工程变更与索赔等情况,通过编制工程结算书对已完施工价格进行计算的过程,计算出来的价格称为工程结算价。按照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文件规定: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可见,通过工程结算是实现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对量、对价的确认一个重要方法。因此,在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只有那些被建设单位或总包方“确认”的工程量和工程价款,才属于发生了“应税行为”,满足了“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的纳税义务确认条件。 案例:宁巴建筑公司与丁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面合同约定,工程款按月度计量,每月计量单签发之后的10日内按照80%的比例支付工程款。2016年7月15日签发的6月计量单显示,宁巴建筑公司6月份完成工程量2060万元,8月10日丁公司向A企业支付进度款1648万元,同日宁巴建筑公司向丁公司开具发票。则宁巴建筑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发生纳税义务,应计征增值税。

房地产预缴建安预缴增值税的区别

房地产预缴建安预缴增值税的区别 房地产预缴建安预缴增值税的区别 在房地产行业中,预缴建筑安装工程增值税和预缴增值税是两种不同的税款缴纳方式。下面将介绍这两种方式的区别。 预缴建安预缴增值税 预缴建筑安装工程增值税是指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阶段,根据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施工工程款项的预计金额,向税务部门提前缴纳增值税的一种方式。具体区别如下: 对象:预缴建安预缴增值税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工程等相关行业的纳税人,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建筑公司等。 缴纳时间:预缴建安预缴增值税的时间一般在施工合同签订后的一个月内进行缴纳。 缴纳金额:预缴建安预缴增值税的金额是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工程款项的预计金额计算的,一般为工程款的百分之三至五。 用途:预缴建安预缴增值税主要用于承包商在施工阶段预缴纳税,预缴税款后可以冲抵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 预缴增值税

预缴增值税是指纳税人在每个纳税年度结束后,在报税前根据 上年度销售额的预计或实际金额提前向税务部门缴纳的增值税款项。以下是预缴增值税的主要区别: 对象:预缴增值税适用于所有纳税人,包括房地产企业、个体 工商户等。 缴纳时间:预缴增值税一般在每年的1月15日或每季度的15 日前进行缴纳。 缴纳金额:预缴增值税的金额是根据纳税人上年度销售额的预 计或实际金额计算的,并根据税率进行计算。 用途:预缴增值税主要用于年度结束后结算纳税人的税款,可 以抵扣已预缴的税款,如有结余则申请退税,如有不足则补交。 ,预缴建安预缴增值税和预缴增值税都是在纳税人所属行业中 提前缴纳税款的一种方式,但对象、缴纳时间、缴纳金额和用途等 方面有所不同。根据不同的情况,纳税人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的缴纳 方式,并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缴纳。

增值税的预缴政策及操作流程

增值税的预缴政策及操作流程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收政策也在不断创新与完善。增值税 作为一种重要的税收形式,在企业生产经营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增值税的预缴政策于近年来得到了广 泛的推广和应用。本文将从增值税的预缴政策、操作流程以及相关实 施细则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增值税的预缴政策 增值税的预缴政策旨在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通过提前预缴税款,确保税收按时足额归集,减少税收的逃漏和拖欠问题。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的规定,将预缴税款的比例设定为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五,即 企业在下期纳税申报时要预付上期销售额的百分之三十五的增值税。 二、预缴操作流程 1. 登录税务局官网 纳税人需要登录所在地税务局的官方网站,选择“税务服务大厅”进 行登录。 2. 选择预缴功能 在大厅的界面中,纳税人需要选择“预付增值税”功能,如有需要, 还需下载并安装相应的预缴软件。 3. 填写预缴信息

在预缴功能界面中,纳税人需要填写相关的企业信息,如纳税人识 别号、纳税人名称、申报期次等。根据税务局预设的计算公式,系统 将自动计算出所需预缴的税款金额。 4. 选择支付方式 预缴税款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支付。纳税人需 要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然后按照系统指引进行操作。 5. 缴费完成 当纳税人成功完成预缴操作后,系统将自动生成缴费凭证并显示在 页面上。同时,纳税人还可以选择下载并打印相关凭证,作为纳税申 报的证明材料之一。 三、相关细则 1. 预缴税款抵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纳税人可以将预缴税款抵减当期的应纳 税额。抵减税款的金额上限是当期的应纳税额,超过部分不能继续抵减。 2. 预缴税款退还 如果企业在预缴税款后,发现当期的应纳税额少于预缴税款的金额,可以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退款申请需要在纳税申报期截止前进行, 逾期将无法申请。 3. 预缴税款的利息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时间调整及衔接问题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时间调整及衔接问题的公告 正文: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时间调整及衔接问题的公告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问题的通知》(琼府函〔2011〕87号),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方式恢复按房地产开发项目销(预)售收入为计税依据,按月预征土地增值税。现将有关政策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公告》(2011年第2号)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 您应在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销(预)售收入时,自月份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我们(税务机关)报送预缴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二、自2012年1月1日起,我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您所取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销(预)售收入,应在次月15日前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三、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琼府[2008]74号)原第十二条的规定,实行暂缓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应在2012年6月30日前,补申报缴纳入库。您拟定补缴计划报送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若您在2012年6月30日后,就2011年12月31日前所取得的销(预)售收入,补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将从2012年7月1日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加收滞纳金。 五、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函〔2008〕410号)第一条、第三条同时废止。

增值税预缴政策

增值税预缴政策 一、背景介绍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增值税作为一种重要的税收形式,对于 国家财政收入的贡献日益增加。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控增值税的征收,稳定税收收入,我国实施了增值税预缴政策。 二、增值税预缴政策概述 增值税预缴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时,在向购买方 收取货款或服务费用的同时,预先缴纳相应的增值税款项给税务机关。这样做的目的是将征税时机前移,提前完成纳税义务,有利于稳定税 收收入和促进经济发展。 三、增值税预缴政策的具体操作 1. 纳税人确认纳税义务:在货物销售或提供服务时,纳税人应根据 税法规定,确认自己的纳税义务,并在交易发生时计算出应交纳的增 值税额。 2. 缴纳增值税款项:纳税人应当在货款或服务费用收取时,根据预 缴税率计算预缴税额,并及时向税务机关缴纳。 3. 申报和结算:预缴税款缴纳后,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完成增值税申报和结算工作,以确保预缴税款的合规性和及时性。 4. 增值税抵扣:预缴的增值税款项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在后续的增 值税申报中进行抵扣,从而减少纳税人的税负。

四、增值税预缴政策的优势与问题 1. 优势: (1)提前完成纳税义务,有利于稳定税收收入; (2)缩短纳税周期,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3)减少纳税人的税负,促进经济发展。 2. 问题: (1)增加纳税人预算负担,对资金流动造成一定影响; (2)税务机关需加强对预缴税款的监控和管理,避免出现滥用和失误。 五、增值税预缴政策的应用范围和适用对象 增值税预缴政策适用于所有纳税人,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无论是否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都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增值税预缴。 六、增值税预缴政策的发展趋势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税收征管的不断完善,预计未来增值税预缴政策可能会进一步优化和调整。例如,可能会出台更加灵活的预缴税率制度,以适应各行各业的特点和需求。 七、总结

增值税的预缴与结算

增值税的预缴与结算 增值税是一种重要的税收,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征收过程中,增值税的预缴与结算是不可忽视的环节。本文将对增 值税的预缴与结算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析。 一、增值税的预缴 增值税的预缴是指根据国家规定,纳税人在销售商品、提供应税服 务的同时,按照一定比例和时限,提前向税务机关缴纳应纳税额的一 种行为。 增值税的预缴是基于税收法律对企业进行规定的,并且一般以纳税 人实际发生的销售额为基础。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纳税人应当依 法按照预缴比例提前缴纳税款。预缴的税款可以用于抵扣销售额中的 应纳税款,即在结算增值税的时候进行差额缴纳,或者退回相应的预 缴税款。 二、增值税的结算 增值税的结算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收法律的规定,在一定的时限内将 销售额中应纳税额上缴给国家财政部门的一种财务行为。 在增值税的结算过程中,纳税人需要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相关的 税种、销售记录和报表。税务机关会根据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核对并计 算出应纳税额。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根据核算结果缴纳相应的税款。

在增值税的结算中,纳税人还可以根据国家政策的规定,通过纳税 申报和抵扣等方式来减少应纳税额。这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资金利用率,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三、增值税的预缴与结算的重要性 增值税的预缴与结算是税收征收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预缴使得税收征收更加及时高效。预缴的税款可以缩短纳税 人的缴税周期,促使税收及时到账,提高国家财政收入。 其次,预缴可以有效避免欠税现象的发生。纳税人通过提前缴纳税款,避免了到期时出现大额欠税的风险,有助于维护税收的连续性和 稳定性。 再次,结算确保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正确的结算操作,纳税 人可以享受到合法的减免政策和抵扣权益,降低企业的税负,增强竞 争力。 最后,预缴与结算也是纳税人对税收合规的重要表现。纳税人按照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税款,有助于维护税收秩序,树立良好的纳税信用。 综上所述,增值税的预缴与结算是税收征收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通 过预缴,税收可以更加及时高效地征收,同时有效避免欠税现象的发生。结算过程中的合法减免和抵扣政策有助于降低企业的税负,增强 竞争力。预缴与结算也体现了纳税人对税收合规的重视,有助于维护

烟草公司增值税预缴政策

烟草公司增值税预缴政策 1. 简介 增值税是一种按照商品和服务的增值额来征税的税收制度。烟草公司作为一种特殊行业,其增值税预缴政策也有一些特殊之处。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介绍烟草公司增值税预缴政策的相关内容。 2. 烟草公司增值税预缴政策的背景 烟草公司是烟草行业的主要经营主体,其经营活动涉及到烟叶种植、烟草制品生产和销售等环节。为了规范烟草行业的税收管理,国家对烟草公司的增值税预缴政策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3. 烟草公司增值税预缴政策的适用范围 烟草公司增值税预缴政策适用于从事烟草生产、加工、销售等相关活动的烟草公司。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烟草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和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并按照一定的时间节点进行预缴。 4. 烟草公司增值税预缴政策的计税方法 烟草公司的增值税计税方法主要有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两种。一般计税方法适用于规模较大、经营范围较广的烟草公司,其计税依据为销售额减去进项税额。简易计税方法适用于规模较小、经营范围较窄的烟草公司,其计税依据为销售额的一定比例。 5. 烟草公司增值税预缴政策的税率 烟草公司的增值税税率根据不同的烟草制品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烟叶的增值税税率为13%,烟草制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在具体征税过程中,烟草公司需要按 照规定的税率计算增值税。 6. 烟草公司增值税预缴政策的预缴时间节点 烟草公司应当按月进行增值税的预缴。预缴时间节点为每月的15日前,烟草公司 需要根据上一个纳税期的销售额和税率计算出应预缴的增值税金额,并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给税务部门。 7. 烟草公司增值税预缴政策的纳税申报 烟草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增值税的纳税申报。纳税申报主要包括填写纳税申报表、提供相关的财务会计凭证和报表等。烟草公司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税务部门申报增值税。

增值税预缴政策

增值税预缴政策 增值税是一种重要的税收,政府为了有效控制和完善税收体系,并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支持,将采取一些政策和办法来管理和控制增值税。增值税预缴是指企业在收入产生之前,按照规定形式和程序,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先缴纳增值税的行为。增值税预缴政策是以财政促进经济发展的基本方式,它的设计主要是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税收,减少税收负担,提高税收收入,推动经济健康发展,以及控制和缓解系统性的增值税缴纳压力。 一、预缴规定 (一)预缴金额的确定 预缴金额由当月应缴纳的税费金额与上月已缴纳税费金额之间 的差值决定。 (二)预缴期限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在按月缴纳增值税时,应于当月25日前将税费预缴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三)预缴税费的调整 企业在按月缴纳增值税后,发现自行计算的税费与实际应缴纳的税费不符的,可以申请调整税费,重新核定缴纳的税费。企业可以申请调减或调增税费,如果申请调减税费,应以实际应缴纳的税费为基准,申请调减的税费金额不得大于实际应缴纳的税费金额,如果申请调增税费,应按实际情况进行申报。 二、预缴收益

(一)降低税收负担 通过预缴增值税,企业可以减少对税收的负担,有助于改善企业的税收筹措能力,加快企业的发展步伐,改善企业的产品销售环境。 (二)促进经济发展 预缴增值税政策可以增强企业的资金流动性,使企业可以更好地利用资金,加快经济发展。此外,预缴增值税政策还可以促进就业,提高经济效益和收入,有助于改善社会经济结构,丰富社会产品质量,提升社会消费水平。 三、预缴税费报表 预缴增值税政策的实施,企业应按规定,在预缴的同时,还应提供预缴税费报表,这是办理税务手续的必备材料。预缴税费报表应包含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期间、金额等内容,是证明企业已经缴纳增值税的重要证据,也是申领发票的依据。 综上所述,增值税预缴政策对企业负担税收费用、促进经济发展以及提高经济效益有着重要作用。为推动经济健康发展,各地政府应予以充分支持,支持企业实施增值税预缴政策,帮助企业降低税收负担,提升经济效益。

烟草公司增值税预缴政策

烟草公司增值税预缴政策 一、背景介绍 烟草公司作为一种特殊行业,其税收政策也有一些独特之处。增值税是一种重要的税种,对于烟草公司来说,增值税预缴政策尤为重要。本文将深入探讨烟草公司增值税预缴政策的背景、要求和影响等方面。 二、烟草公司增值税预缴政策的要求 2.1 预缴政策的目的 增值税预缴政策的目的是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到账,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减少企业逃避税款的行为。对于烟草公司而言,预缴政策可以促使企业提前缴纳税款,减少对流动资金的占用。 2.2 预缴政策的适用范围 烟草公司增值税预缴政策适用于所有纳税人,包括生产、销售和进出口等环节。不同环节的纳税人根据其纳税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预缴。 2.3 预缴政策的计算方法 烟草公司增值税的预缴计算方法一般采用按照销售额的百分比进行计算。具体计算方法根据地区和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由税务部门发布相关规定。 三、烟草公司增值税预缴政策的影响 3.1 对企业的影响 烟草公司增值税预缴政策对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有一定的影响。首先,预缴政策要求企业提前缴纳税款,对企业的流动资金造成一定的压力。其次,预缴政策能够促使企业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最后,预缴政策可以减少企业逃避税款的行为,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3.2 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烟草公司增值税预缴政策对税收征管也有一定的影响。首先,预缴政策可以提前收取税款,增加税收入库的速度和规模。其次,预缴政策可以减少企业逃避税款的行为,提高税收征管的效果。最后,预缴政策可以促使企业提前申报纳税,提高税务部门的工作效率。

四、烟草公司增值税预缴政策的建议 4.1 加强宣传和培训 税务部门应加强对烟草公司增值税预缴政策的宣传和培训,使企业了解政策要求和操作流程,提高遵纳度和纳税意识。 4.2 简化操作流程 税务部门应简化烟草公司增值税预缴政策的操作流程,减少企业的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提高纳税便利度。 4.3 加强监督和惩罚 税务部门应加强对烟草公司增值税预缴政策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惩罚,维护税收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五、总结 烟草公司增值税预缴政策是一项重要的税收政策,对企业和税收征管都有一定的影响。企业应主动了解政策要求,加强财务管理,提前缴纳税款。税务部门应加强宣传和培训,简化操作流程,加强监督和惩罚,确保预缴政策的有效实施。只有企业和税务部门共同努力,才能实现税收征管的良好效果。

几种预收款销售纳税义务确认时间

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和服务是企业的一种常见经营方式,但对于不同类型和不同行业的单位,相关的财务处理和税收规定却有着一定的差异。 例1:A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采用预售方式销售房产。 增值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第十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企业预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纳税义务发生时或月末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同时,A房地产企业在收取预收款时,应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选择发票代码为602的“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项目向缴款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 土地增值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1995]6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

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例2:B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收到业主支付的预付款。 增值税处理: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1)一般纳税人的建筑施工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情况下的账务处理: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要清楚这几点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要清楚这几点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要清楚这几点是大家始终很关注的问题,很多小伙伴在工作中时常会遇到。在本文,比网校将针对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的相关内容为大家做一个具体的介绍,一起来看看吧。 企业取得建筑服务收入需要预缴增值税,这是大家都很清楚的事情。但是对建筑服务收入预缴增值税的预缴时间、预缴后怎样计算应缴增值税等具体问题,不少人存疑,本文就建筑服务收入预缴增值税遇到的具体问题一一详解。 一、跨县(市)建筑服务和未跨县(市)建筑服务都需要预缴增值税 1.跨县(市)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1〕36号)附件2规定: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供应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依据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供应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依据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依据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供应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依据3%的征收率计

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依据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留意: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时,同时应按实际预缴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预缴城建税、地训练费和地方训练费附加。 2.未跨县(市)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58号)第三条规定:依据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二、建筑服务预缴增税款的预缴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供应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供应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依据财税〔2021〕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1〕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办税指南-增值税预缴申报

增值税预缴申报 一、事项名称 增值税预缴申报 二、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纳税人 ➢办结方式:即办 ➢全省通办:是 ➢网上办理:是 ➢适用层级:县(市、区)级 ➢最多跑一次:是 三、办理条件 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地(市、州)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等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的,需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

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四、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第36号)全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全文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全文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全文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全文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全文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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