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发生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务院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除外。

进口货物,按照本法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三条一般计税方法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应纳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按照应税交易销售额(以下称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四条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计税价格不包括增值税额。

第二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五条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且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为增值税的纳

增值税起征点为季销售额三十万元。

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本法规定的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选择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六条本法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本法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应税交易

第八条应税交易,是指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

销售货物、不动产、金融商品,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金融商品的所有权。

销售服务,是指有偿提供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九条本法第一条所称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

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或者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

(三)销售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四)销售金融商品的,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或者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

第十条进口货物,是指货物的起运地在境外,目的地在境内。

第十一条下列情形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赠送货物,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赠送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下列项目视为非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行政单位收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因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四)存款利息收入;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三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九:

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金融商品,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六。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第十四条增值税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第五章应纳税额

第十五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国务院规定可以差额计算销售额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视同发生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销售额。

第十七条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十八条纳税人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核定其销售额。

第十九条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销售额乘以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二十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的与应税交易相关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一条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差额部分可以结转

下期继续抵扣;或者予以退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进项税额应当凭合法有效凭证抵扣。

第二十二条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对应的进项税额,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贷款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第二十三条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当期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征收率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计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关税计税价格中不包括服务贸易相关的对价。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方法一经选择,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发生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

应税交易,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或者征收率的,从主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第二十八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本法第七条规定扣缴税款的,应按照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计算公式:

应扣缴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章税收优惠

第二十九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八)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

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九)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服务;

(十)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十一)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十二)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十三)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十四)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第三十条除本法规定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纳税人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减税、免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减税、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减税、免税。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适用减税、免税规定的,可以选择放弃减税、免税,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同时适用两个以上减税、免税项目的,可以分不同减税、免税项目选择放弃。

放弃的减税、免税项目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再减税、免税。

第七章纳税时间和纳税地点

第三十三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视同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视同发生应税交易完成的当天。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进入关境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三十四条增值税纳税地点,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自然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

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当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五)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第三十五条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半年为计税期间的规定不适用于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纳税人。自然人不能按照固定计税期间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

第八章征收管理

第三十六条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委托海关代征。

海关应当将受托代征增值税的信息和货物出口报关的

信息共享给税务机关。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物品增值税的计征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七条纳税人应当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及相关纳税资料。

纳税人出口货物、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扣缴义务人应当如实报送代扣代缴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符合规定条件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可以选择作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如实开具发票。

第四十条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发票。未按照规定使用发票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纳税人应当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四十二条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发票使用、纳税申报、税收减免等进行税务检查。

第四十三条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存增值税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四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配合税务机关的增值税管理活动。税务机关和银行、海关、外汇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增值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法公布前出台的税收政策确需延续的,按照国务院规定最长可以延至本法施行后的五年止。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依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四十七条本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发生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务院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除外。 进口货物,按照本法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三条一般计税方法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应纳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按照应税交易销售额(以下称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四条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计税价格不包括增值税额。 第二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五条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且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起征点为季销售额三十万元。 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本法规定的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选择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六条本法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本法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应税交易 第八条应税交易,是指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 销售货物、不动产、金融商品,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金融商品的所有权。 销售服务,是指有偿提供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九条本法第一条所称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或者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

增值税法

第二章增值税法-1 增值税概述 一、关于增值税的基本理论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或劳务服务各环节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增值额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应税产品或提供应税劳务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 商品的最终销售额=生产经营各环节的增值额之和 (二)增值税的特点 ●保持税收中性 ●普遍征收 ●道道征收,即实行“多环节课征原则” ●税负具有前转嫁性 ●实行税款抵扣制度 ●实行比例税率 ●实行价外税制度 (三)增值税的类型 ①生产型增值税,又称毛所得型增值税或GNP增值税,是指对购进固定资产价值不允许作任何扣除,其折旧作为增值额的一部分据以课税。从全社会来看,其税基与国民生产总值GNP 一致,因而称为生产型增值税或GNP增值税。由于固定资产没有扣除,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复征税,因而又被称为是一种不彻底的或不完全的增值税类型。我国在2009年1月1日前实行的就是这类增值税。 增值额=销售收入-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等物质资料价值 ②收入型增值税,又叫净所得增值税,是指对购进固定资产价款,只允许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的折旧部分。从全社会看,其税基相当于国民收NI,因此称为收入型增值税。此类增值税税基与前面讨论的理论上的增值额概念相一致,是严格意义上的增值税。 增值额=销售收入-外购物质资料价值-固定资产的折旧 ③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对当期购进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固定资产,允许从当期增值额中一次扣除。从全社会来看,其税基仅限于消费资料价值,而固定资产价值则不在课税之列,所以此类增值税称为消费型增值税。西欧各国大都实行此类增值税。我国自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增值税的税法法规与政策解读

增值税的税法法规与政策解读增值税是一种以货物和劳务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间接税。在中国,增值税是主要的税收方式之一,对于国家的税收收入和宏观经济调控起着重要作用。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增值税,我们需要了解相关的税法法规和政策。本文将围绕增值税的税法法规与政策进行解读。 一、增值税的法律依据 中国的增值税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法》等。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是增值税的基本法规,规定了增值税的征税对象、税率、计税方法以及纳税义务等方面的内容,对于全国范围内的增值税征收都具有普遍适用性,是增值税征收的核心法规。 二、增值税的税率和征税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税率分为一般税率和简易税率。一般税率适用于绝大多数的货物销售和劳务的应税行为,税率为13%。简易税率适用于少数行业或者特定情况下的应税行为,税率主要为3%或者5%。对于不同的行业和应税行为,具体的税率适用还需要根据相关的文件进行规定和调整。 在征税方法方面,一般纳税人采用进项税减除法进行征税,即从应纳税额中减除已缴纳的增值税,最终交纳的税款为实际销售额的增值

部分乘以税率。简易纳税人则一般采用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作为纳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税款。 三、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和支持特定行业的发展,国家对增值税征收实施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例如,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对于创业投资公司,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免征增值税;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活动,可以享受进口增值税抵扣等优惠政策。 此外,还有一些特定行业或者地区的增值税减免政策,旨在支持当地经济发展。例如,对于农业生产者和农村合作社销售农产品,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对于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的企业,也可以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四、增值税的发票管理 增值税发票是征税的重要依据和证明,国家对增值税发票进行了严格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时,必须向购货人提供增值税发票。同时,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开具、领用并填写增值税发票,合法保存并向税务机关纳税。 为了提高发票管理的效率和减少税务纠纷,国家推行了电子发票的使用。电子发票是以电子形式生成、存储和交换的发票,具有与纸质发票同等法律效力。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方式开具和领用发票,并及时记录和申报相关的信息。

第二章 增值税法

第二章增值税法 增值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增值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yìwù)关系的法律规范。现行的增值税法是基本规范,是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颂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shīxíng)。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zhēngsh ōu)的一种流转税。按我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xiūlǐ)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dānwèi)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1917年美国学者亚当斯就已经提出具有现代增值税雏形的想法了。1927年,德国学者西蒙士正式提出了增值税的名称。但增值税得以确立并征收是在法国1954年最早实现的。 增值额是指企业或者其他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提供劳务,在购入的商品或者取得劳务的价值基础上新增加的价值额。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理解。 1、从理论上讲,增值额是指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额。从内容上讲大体相当于净产值或国民收入。 2、就一个生产单位而言,增值额是这个单位商品销售收入额或经营收入额扣除非增值项目(相当于物化劳动,如外购的原材料、燃料、动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价值后的余额。这个余额,大体相当于该单位活劳动创造的价值。 3、就一个商品的生产经营全过程来讲,不论其生产经营经过几个环节,其最后的销售总值,应等于该商品从生产到流通的各个环节的增值额之和,即商品最后销售价格=各环节增值额之和 4、从国民收入分配角度看,增值额V+M在我国相当于净产值,包括工资、利润、利息、租金和其他属于增值性的收入。 增值税的特点: 1、保持税收中性。根据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流转额中的非增值因素在计税时被扣除。因此,对同一商品而言,无论流转环节的多与少,只要增值额相同,税负就相等。 2、普遍征收。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看,对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劳务提供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在商品增值的各个生产流通环节向纳税人普遍征收。 3、税收负担由商品最终消费者承担。 4、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在计算企业主应纳税款时,要扣除商品在以前生产环节已负担的税款,已避免重复征税。 5、实行比例税率。以贯彻征收简便易行的原则 6、实行价外税制度。在计税时,作为计税依据的销售额中不包含增值税税额,这样有利于形成均衡的生产价格,并有利于税负转嫁的实现。这是增值税与传统的以全部流转额为计税依据的流转税或商品课税的一个重要区别。 增值税的类型:在实践中,各国实行的增值税都是以法定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法定增值额和理论增值额往往不相一致,其主要区别在于对购入固定资产的处理上。所以根据对购入固定资产已纳税款处理的不同可将增值税分为:生产型、收入性、消费性增值税 1、生产型增值税以纳税人的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减去用于生产、经营的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等物质资料价值后的余额作为法定的增值额,但对购入的固定资产及其折旧均不予于扣除。由于这个法定增值额等于工资、租金、利息、利润和折旧之和,其内容从整个社会来说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所以称这生产型增值税。 2、收入型增值税除允许扣除外购物质资料的价值以外,对于购置用于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允许将已提折旧的价值额予以扣除。即对于购入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磨损程度相应地给予扣除。这个法定增值额,就整个社会来说,相当于国民收入,所以。。 3、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将购置物质资料的价值和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款,在购置当期全部一次扣除。虽然固定资产在原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商品于出售时都已征税,但当购置者作为固定资产购进使用时,其已纳税金在购置当期已经全部扣除。因此,就整个社会来说,这部分商品实际上没有征税,所以说这种类型增值税的课税对象不包括生产资料部分,仅限于当期生产销售的所有消费品,故称。。 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这至少将产生3个方面的积极效应: 1、从经济的角度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鼓励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有利于提高我国产品的竞争力。 2、从财政的角度看,它虽然在短期内将导致税基的减少,对财政收入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公平内外资企业和国内外产品的税收负担,有利于税制的优化;从长远看,由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将刺激投资,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对经济的增长将起到重要的拉动作用,财政收入总量也会随之逐渐增长。 3、从管理的角度看,它将使非抵扣项目大为减少,征收和缴纳将变得相对简便易行,从而有助于减少偷逃税行为的发生,有利于降低税收管理成本,提高征收管理的效率。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作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所以应纳增值税额等于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这只是增值税计算的基本方法。从理论上讲,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可分为直接和间接计税法。

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和免税政策

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和免税政策增值税是指按照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或者进口应税劳务和服务的额,经减去已计入本税的增值税额,确定应纳税额的税种。作为一种重要的税收制度,增值税对于一个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从应税行为和免税政策两个方面对增值税进行介绍和探讨。 一、增值税的应税行为 增值税的应税行为指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在一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交易进行征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应税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销售货物:指的是在境内不动产的销售行为,包括对自然人的销售行为和对其他纳税人的销售行为。 2. 提供劳务和服务:指的是境内的个人和企事业单位提供的有偿劳务和服务的行为。 3. 进口货物:指的是从国外进口的货物,根据法律规定对其征税。 这些应税行为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分为一般应税行为和特殊应税行为。一般应税行为是指增值税法征税范围内的交易,而特殊应税行为是指增值税法特别规定的应税行为,例如金融、保险等特定行业。 二、增值税的免税政策

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增值税法对一些特殊行业或者特定 商品实行免税政策,即不征收增值税。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免税政策: 1. 农业生产免税:为支持农业发展,法律规定农业生产中的农作物、农副产品销售免征增值税。 2. 农民合作社免税:农民合作社以农民个人或单位的资金和劳动力 为基础,通过合作形式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免 征增值税。 3. 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根据法律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小规模纳税 人可以选择免征增值税。 4. 非营利组织免税:根据法律规定,非营利组织提供的一些公益性 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除了以上列举的免税政策,增值税法还规定了其他各种行业和商品 的免税政策,以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以上是关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和免税政策的简要介绍。增值税作为 一种重要的税收制度,不仅能够为国家提供财政收入,还能够促进经 济的发展。了解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和免税政策对于个人和企业合法遵 纪守法,以及合理规划经济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政府也应该 根据实际情况,在免税政策的制定和调整中持续优化,以进一步推动 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增值税征收与计算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六条

增值税征收与计算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 税法第六条 增值税是一种广泛被用于税收征收的方式,它适用于商品和劳务的销售、进口以及与之相关的处理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由中央和地方两级税务机关共同征收和管理。具体征收与计算原则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六条中详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六条的规定,增值税征收与计算原则包括税额计算、税款扣除以及税款征收等方面,下面将对其进行详细解析。 一、税额计算: 根据增值税法第六条的规定,增值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法应纳税的金额。纳税人根据销售和购买商品、劳务及其他应税项目的额度计算增值税税额。 1.销售商品 纳税人销售商品时,应根据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税额。销售额是指商品销售价格和其他类似费用之和,适用税率根据不同商品的分类和政策规定而定。 2.销售劳务

对于销售劳务,纳税人应根据收入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税额。收入额是指销售劳务所得的全部金额,适用税率根据劳务性质和政策规定而定。 3.其他应税项目 除了销售商品和劳务外,还有其他应税项目需要计算增值税税额,如资源利用、无形资产的转让等。对于这些项目,纳税人应根据具体的应税项目和相应的税率计算增值税税额。 二、税款扣除: 根据增值税法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可以扣除与其销售有关的购买商品、劳务及其他应税项目的增值税,以减少应纳税额。税款扣除按照增值税税额计算。 1.购买商品 纳税人购买商品时,可以扣除购买商品所支付的增值税。扣除的税额应与销售商品时的应纳税额相一致。 2.购买劳务 纳税人购买劳务时,可以扣除购买劳务所支付的增值税。扣除的税额应与销售劳务时的应纳税额相一致。 3.其他应税项目 对于其他应税项目,纳税人购买与之相关的劳务或者经营费用时,可以扣除相应的增值税税额。

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 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7月1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拟将出让、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集体房地产)纳入征税范围。同时,拟将目前对集体房地产征收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取消。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土地增值税立法是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步骤,也是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完善土地增值税制度,增强权威性和执法刚性,发挥土地增值税筹集财政收入、调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作用,有利于健全我国的房地产税收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在此基础上,《征求意见稿》将出让、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集体房地产)纳入征税范围。同时,拟将目前对集体房地产征收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取消。 诸葛找房数据研究中心研究员姜国君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新增内容较受关注的部分是将集体房地产交易纳入征税范畴。相关条款的拟订,将集体土地入市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果进一步向立法推进,同时也与正在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形成衔接和呼应。 姜国君表示,目前,集体土地已在一些地区展开了入市建设租赁住房、共有产权房等试点工作,以后集体土地入市范围是否有进一步扩大的可能性也值得论证。可以说,相关立法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既能助推盘活集体房地产市场,也给集体经济领域的进一步开放带来了立法导向。 《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的规定,明确土地增值税仍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并以转移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上述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征求意见稿》在延续《条例》优惠规定的基础上,对个别政策做了适当调整。一是吸收了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关于建造增值率低于20%的保障性住房免税的规定。二是增加授权国务院可规定减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其他情形。主要考虑是国务院需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相机决定一些阶段性、过渡性优惠政策,如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房地产市场调控相关的土地增值税政策等。三是将建造增值率低于20%的普通住宅免税的规定,调整为授权省级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决定减征或是免征,以体现因地制宜、因城施策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导向,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四是增加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较不发达、地价水平较低地区集体房地产减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主要原因是出让集

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小企业的形式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是拟制的人格,按照公司从成立、经营到解散或破产的顺序,和中、小企业密切相关的主要的法律、法规有: 一、公司成立之初: 1、《公司法》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行为的基本法律,公司的设立、股东资格、公司章程、股东责任、股东权利、公司高管、公司解散、清算等事项,都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来进行,是中、小企业贯穿始终的一部法律。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是公司设立、年检、注销必须遵循的法规。 二、公司成立运营期间 1、《合同法》 公司成立的目的是为了盈利,而盈利就离不开交易。《合同法》是规范市场交易的法律,是民事主体进行经济活动所遵循的主要法律.合同涵盖的内容广泛,不仅商品交易需要订立合同,涉及到公司的股权交易、知识产权交易、物权变动等事项也均需有合同保障,均受《合同法》的调整。 2、《物权法》 公司经营所得,涉及到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以及交易有些动产,是需要登记才能取得物权的,这部分物权的取得是要受《物权法》调整的。 同时,《土管法》、《房地产管理法》也是涉及土地、房产物权方面应当遵循的规范。 另外,物权具有担保功能,在涉及物权担保时,《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是必须遵守的。 3、金融类法律 公司成立之后,运营期间,要支付结算、要贷款融资,这个时候,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有《贷款通则》、《票据法》、《证券法》等。 公司为了分散风险以及交通工具类因国家强制规定,而必须或选择的保险,就又涉及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4、知识产权类的法律 公司要有自己的商誉、同时还会给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注册商标、有自己的商业秘密和专利技术。这些涉及到《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 5、《婚姻法》、《继承法》 公司在运转的过程中,可能出现股东因为婚姻、继承事项的出现,而出现股东或股份的变动,这方面上述两部法律均有调整。 6、税收类的法律 公司作为最重要的纳税义务人,在缴纳税款的时候要遵循《增值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的规范和约束。 7、劳动类法律

增值税的税务法律法规和案例解析

增值税的税务法律法规和案例解析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税收体制不断改革,其中增值税作为重要的税种之一受到广泛关注。增值税涉及的税务法律法规和案例解析对企业和个人纳税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本文将对增值税的税务法律法规和案例进行解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增值税相关规定。 二、税务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是我国税务法律法规中关于增值税最基本的法规之一。该法规详细规定了增值税的范围、计税办法、税率及缴纳义务等。其中,对于不同行业和企业类型的税务政策进行了细分和规定,使得增值税的征收更加细化和科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具体实施规定。该条例包括了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税务登记、税目认定、税率核定、发票管理等一系列具体细则,有助于纳税人理解和遵守增值税征收规定,确保纳税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是对增值税发票的具体管理要 求进行规范的法规。该办法包括了发票种类的规定、开票规则、填开 要求、作废和换票等管理细则,对于企业进行发票管理提供了准确而 明确的指导,有助于企业遵守相关税务规定,保持良好的纳税信用。 三、案例解析 1. 案例一:跨境电商进口增值税征收政策 在跨境电商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税务部门推出了跨境电商进口 增值税征收政策,旨在规范跨境电商进口商品的税收管理。根据该政策,跨境电商进口商品的征税主体、纳税方式和税率等有了明确规定。此案例旨在帮助跨境电商了解相关税收政策,合理申报和缴纳增值税。 2. 案例二: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例分析 在税务管理中,虚开增值税发票被认定为严重违法行为。以某公司 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为例,该公司利用虚假购销等手段,大量虚开增值 税发票骗取税款。税务部门依法查处该公司,并对该公司及相关责任 人作出严厉处罚。此案例提示纳税人要遵守相关税务法规,不得从事 违法违规纳税行为。 四、结论 本文通过对增值税的税务法律法规和案例的解析,帮助读者更好地 了解增值税相关规定,提高纳税意识和合规意识。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和个人纳税人应严格遵守相关税收规定,合理申报和缴纳税款, 确保纳税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同时,税务部门也应加强对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稿)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1.05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税收的基本制度由法律规定。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突破国家统一税收制度规定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或者退付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或者少退、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建立、健全涉税信息提供机制。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

增值税的税收合规法规和税务合规指南

增值税的税收合规法规和税务合规指南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税收管理的日益规范化,税务合规对于企业经营和发展至关重要。在中国,增值税是重要的税种之一,对于企业的税收合规来说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增值税的税收合规法规和税务合规指南两个方面进行探讨,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法规,以确保合规经营。 一、税收合规法规 1. 基本法律法规 在中国,增值税的基本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及各类配套规章制度。其中,《增值税法》对于增值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税率、税款计算和纳税申报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企业应根据《增值税法》的规定来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2. 税收发票管理 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和发票管理是税收合规的关键环节。企业在向客户提供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时,必须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纳税申报。涉及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电子发票等多种类型的发票,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并正确使用相应类型的发票。 3. 税务检查和审计

税务部门有权对企业的税务合规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在接受税务 部门检查时,企业应主动提供相关纳税记录和凭证,并积极配合税务 部门的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同时,企业还需建立健全内部税务 合规管理制度,确保税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便在税务检查过 程中能够提供有效的证据。 二、税务合规指南 1. 纳税登记和申报 企业在开始经营前,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税务登记,获得纳税人识别号。登记后,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纳税申报,包括月度、季度和年度申报。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确保及时、准确地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信息。 2. 票据管理和发票开具 企业应合理利用税务发票管理系统,确保发票的真实、准确、合法。在发票开具过程中,企业应根据所开具发票的类型和额度,合理选择 发票填开方式和税率。同时,企业应确保发票的质量和数量,建立相 关的存档和管理制度。 3. 税务风险管理 在纳税申报和发票管理过程中,企业应及时关注税务政策和法规的 变化,了解相关政策调整对企业的影响,并主动应对可能的风险。企 业还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内部流程的合规性,对于涉及税

《增值税法草案》的变化及趋势

《增值税法草案》的变化及趋势 以下文章来源于致同 一、背景 增值税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约占全国税收收入的40%,基本覆盖所有市场主体的纳税人。2022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本次草案总体上是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 二、历史沿革 回顾增值税在中国税制中的沿革进程,现行有效条例第一版本的出台是在1993年12月13日,由国务院发布。同年12月25日,财政部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条例及实施细则自出台后均经历过多轮修订。目前我们遵循的现行版本条例修订年份是2017年,而细则的修订则是更早的2011年。除此之外,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也是现行增值税依循的重要法规之一。同时,大家也可以注意到,增值税立法这一概念也不是2022年草案第一次提出的,201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式将立法搬上议程,并第一次将修订内容呈现在广大纳税人面前。 三、本次草案纲要 纵览本次提请审议的草案,共6章36条,对增值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作出规定。对于现行政策有平移也有革新,如增值税应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等基本维持现行政策,以稳定纳税人对于税收法规的遵循度。同时,对于草案提出的更新内容,我们也就普适性的变化做了如下梳理,供大家思考。由于目前草案并未就全部征管事项作出细节性规定,对于草案中未展开或明细的部分也建议企业持续关注后续实际立法及实施细则中的进一步解读。

增值税法十条文档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 增值税法十条文档 Ten documents of VAT law 编订:JinTai College

增值税法十条文档 前言: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 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 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本文档根据细则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 改及打印。 增值税的改革涉及到财政体制改革。现在增值税为中央 地方共享税,目前按中央75%、地方25%的比例分配。一旦增 值税通过立法程序进行改革,势必影响到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分成比例。下文是关于最新增值税的细则全文,仅供参考!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 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 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房地产,是指下列行为: (一)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二)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或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作价出资、入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移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法第八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纳税人转移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法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纳税人转移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非货币收入。 第六条计算增值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移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七条本法规定的收入、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具体标准由国务院确定。 第八条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第九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核定成交价格、扣除金额: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收基础法律法规

税收基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9.《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1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自2017年7月1日起修改 1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三)项第4点自2018年01月01日起废止,第一条第二十四项规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增值税免税政策自2018年01月01日起停止执行。 16.《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4)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2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2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2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6.《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27.《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 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 3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 3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35.《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36.《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37.《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38.《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39.《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增值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增值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3.09.01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增值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https://www.360docs.net/doc/db19207704.html,)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https://www.360docs.net/doc/db19207704.html,)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增值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税率

第三章应纳税额 第四章税收优惠 第五章征收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二条增值税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增值税法

增值税法 导论商品税概述 (一)概念 征税对象:商品(劳务) 计税依据:商品的流转额(流转税) 商品的流转额=商品流通中的价值额=销售额或消费额 流转总额销售、消费等 流转的增值额 (二)特征 1、征税对象:商品 这一特征使商品税区别于所得税和财产税。 2、计税依据:流转额,即商品流通、转让的价值额。 流转总额(如销售额、营业额) 流转的增值额 (生产、交换、分配、消费)销售或消费的行为或事实为前提,均以商品 的一定数量的销售额或消费额为计税依据。 ——在外部,各税种之间的区分是以征税对象为主要依据的; 在商品税内部,各税种之间的区分是以计税依据为主要依据的。 3、间接税 4、商品税的征收具有累退效应 根据对不同收入征税的比例,税收被分为“累进的”和“累退的”:如果随着收入的增加征税的比例加大,则税收是累进的;随着收入增加而递减则为累退商品税的征收不考虑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不论纳税能力强弱,均统一运用相同的税率。 第一节增值税概述 一、概念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计税依据:增值额 对“增值额”的理解—— 1、从理论上讲,增值额是指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额 商品价值C+V+M——C:消耗的生产资料转移价值;V:工资(劳动者为自己创造的价值);M:剩余价值或盈利(劳动者为社会创造的价值)增值额相当于V+M的部分,即劳动者新创造的价值,内容上大体相当于净产值或国民收入。 2、就一个生产单位而言,增值额是这个单位商品销售收入额或经营收入额, 扣除非增值项目(相当于物化劳动,如外购的原材料、燃料、动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价值后的余额。这个余额,大体相当于该单位活劳动创造的价值。 二、特点 1、中性税种(不重复征税,流转额中的非增值因素在计税时被扣除。) 商品从生产到最后销售,经过几个流转环节,如原材料生产环节、产成品生产环节、批发环节、零售环节等等。对同一个商品的生产经营全过程来讲,不论其生产经营经过几个环节,计税总值是最后的销售总值,而最后的销售总值等于该商品从生产到流通的各个环节的增值额之和。 换言之,对同一个商品,无论流转环节的多与少,只要增值额相同,税负就相等。 【案例】白云饼干厂和黑土饼干厂是位于同一区域的食品生产企业,但双方的营销理念不同,白云没有自己的销售网络,所有产品通过一个连锁集团进行销售;而黑土有自己的销售网络,生产之后自己独立进行销售。白云将一批价值15万元(不含税)的商品销售给长期合作的连锁集团,并开具了2.5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该集团对外销售,获得的收入为20万元。而黑土直接对外销售,获得的收入也为20万元。两批货物最终承担的税负是一样的,都是20 17%=3.4万元。只不过白云中间多一个环节,税负由白云和连锁集团共同承担,黑土全部由自己承担。 2、普遍征收,具有普遍性,对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劳务提供的所有单位和 个人,在商品增值的各个生产流通环节,向纳税人普遍征收。多环节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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