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1.08.26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

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有关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辖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一致的,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为住所地;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地点确定。

二、纳税人在跨地区经营地预缴增值税的,其对应缴纳城建税的所在地为预缴增值税所在地。

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

单位和个人,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四、除以上情形外,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五、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1年8月26日关于《关于明确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建税法》),按照《城建税法》授权事项,河南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结合我省实际,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印发了《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豫财税〔2021〕1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通知》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的法律依据

《通知》起草的法律依据是《城建税法》第四条有关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通知》在具体内容上参照了《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财税字〔1985〕1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通知》第一条。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法人和自然人的有关规定,明确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一致的,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为住所地;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地点确定。

(二)《通知》第二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规定,对于预缴增值税的,明确其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为预缴增值税所在地。

(三)《通知》第三条。按照《城建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因此,明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对于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财税字〔1985〕143号)规定,明确其所在地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四)《通知》第四条。考虑到政策的前瞻性,明确了除以上情形外,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五)《通知》第五条。明确自2021年9月1日起,与《城建税法》同步实施。

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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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 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23]53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调整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对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含)以上的单套房屋,预征率为6%。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对同一清算项目的同类房地产平均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含)至30000元/平方米的,核定征收率为12%。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对同一清算项目的同类房地产平均价格在30000元/平方米(含)以上的,核定征收率为15%。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 1.擅自销毁账簿或账目混乱,造成收入、扣除项目无法精确计算的。 2.拒不供应纳税资料或不按税务机关要求供应纳税资料的。 3.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值理由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清算,经税务机关责令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三、政策连接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以下的单套房屋,预征率仍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23]28号)的规定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对同一清算项目的同类房地产平均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以下的,核定征收率仍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0号)的规定执行。 四、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0号)第一条(三)的内容同时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23年8月16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局公告2023年第3号)的解读 一、为什么要调整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核定征收率? 答:《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23]28号)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

税法-第5章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2008年注册会计师《税法》教材 第五章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与缴纳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规范,是l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并于同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它属于特定目的税,是国家为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而采取的一项税收措施。由此可以看出,城建税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点: (一)具有附加税性质。它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附加于“三税”税额,本身并没有特定的、独立的征税对象。 (二)具有特定目的。城建税税款专门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 城建税为开发建设新兴城市,扩展,改造旧城市,发展城市公用事业,以及维护公共设施等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使城市的维护建设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体现了对受益者课税,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一节纳税义务人 城建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负有缴纳“三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但目前,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三税”不征收城建税。 第二节税率 城建税的税率,是指纳税人应缴纳的城建税税额与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之间的比率。城建税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设置了三档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即: (一)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二)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l%。 城建税的适用税率,应当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但是,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建税: 第一种情况: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建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第二种情况: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建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第三节计税依据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经济制裁,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城建税以“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同时征收,如果要免征或者减征“三税”,也就要同时免征或者减征城建税。 自1997年1月1日起,供货企业向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销售出口产品时,以增值

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doc

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局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中行新上网抵债资产斗三国与众将一拚高下 无线精彩无线雅典走入香港梦想之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局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本办法所称上 地、房屋权用转移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即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 目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即土地使用者以山售、回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 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三)房屋(包括在建房屋)买卖、问与、交换。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房屋购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 为。 第四条土地、房屋权月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上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 房屋门与,征收契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用作价投资、人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同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用; (四)以预购方式成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第五条契税税率为4%。 第六级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为用地单位或个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 (二)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三)土地使用权问与、房屋内与,由征收机关参用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 场价格核定; (四)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由多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成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本办法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用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支付的 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七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第八条契税应纳税额,根据契税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 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X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用以外汇结算的,按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契税征收机关批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宜接用于办公、教 学(包括学生公寓)、医疗、科研及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二)城镇职工根据房改政策规定,第一次购买的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三)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纳税人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周的,其土地、房屋面积不超过被征用、占用土地、房屋面积1.3倍的,免征契税; (四)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本办法所称不可抗力,是 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进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五)纳税人承受荒山、荒坡、荒丘、荒滩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 产的,免征实税;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脱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第十条实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用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效力的契税、协议、合约、单据、确 认书等凭证的当天。

财税[2016]74号明确异地预缴增值税相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

财税[2016]74号明确异地预缴增值税相关城建税和 教育费附加政策 来源:税屋作者:税屋人气:518 发布时间:2016-08-10 依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政策调整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就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执行问题发出通知——财税[2016]7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具体政策如下: 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何广涛解读—— 适用范围: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销售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按照规定应预缴增值税的,适用本办法。 特定情形: 北京市纳税人跨区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按照北京市国税局2016年第7号公告,不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附加税费也不需要预缴。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选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附加税费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缴。 异地预缴要点: 时间与增值税预缴的时间相同,计税依据为预缴增值税税额,税率(征收率)为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税率(征收率),目前我国城建税税率为市区7%、县城和镇5%、其他地区1%,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预缴附加税费的税务机关为地方

税法纳税地点大全

1.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3)固定业户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4)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5)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6)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2.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一律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事先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5)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省国家税务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对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如需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对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而不在同一县(市)的,如需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需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 3.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土地、不动产所在地;单位和个人出租物品、设备等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出租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4)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5)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未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6)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7)各航空公司所属公司,无论是否单独计算盈亏,均应作为纳税人向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8)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劳务,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9)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①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发生地②纳税人从事跨省工程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③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④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该工程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⑤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跨省工程的,其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被扣缴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⑥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月就其本地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就其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同时,自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否则,应就其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⑦上述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是指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范围内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上述异地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是指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范围以外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10)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电信单位机构所在地。(1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提供的设计(包括在开展设计时进行的勘探、测量等业务)、工程监理、调试和咨询等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通过网络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培训、信息和远程调试、检测等服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4.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地点(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建税的纳税地点在代扣代收地。(2)跨省开采的油田,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一个省内的,其生产的原油,在油井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其应纳税款由核算单位按照各油井的产量和规定税率,计算汇拨各油井缴纳。所以,各油井应纳的城建税,应由核算单

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1.08.26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 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有关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辖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一致的,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为住所地;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地点确定。 二、纳税人在跨地区经营地预缴增值税的,其对应缴纳城建税的所在地为预缴增值税所在地。 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

单位和个人,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四、除以上情形外,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五、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1年8月26日关于《关于明确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建税法》),按照《城建税法》授权事项,河南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结合我省实际,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印发了《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豫财税〔2021〕1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通知》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的法律依据 《通知》起草的法律依据是《城建税法》第四条有关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通知》在具体内容上参照了《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财税字〔1985〕1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二部分主要内容讲解 一、契税的概念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房产、土地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条例所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细则第5条,我认为对其概念的把握与土地增值税中的规定相同) 三、条例所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四、条例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为交易条件,取得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五、条例所称的土地使用权“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六、条例所称的土地使用权“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七、所称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土地、房屋权属包括下列方式: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 3、以下列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偿债务; (3)以获奖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八、契税的纳税义务人 依据条例第1条和细则第4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 每天前进一小步成就我们一大步 1

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其中的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所称的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九、契税的税率 依据条例规定税率为3%——5%。 我省在1999年制定的《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第5条中规定税率为4%,在实际工作中规定了不同的优惠税率: 1、商业用房、住宅、土地契税税率为4%; 2、2008年11月1日以后至2010年9月30日首次购买普通住宅的契税税率减半征收(即为2%)。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契税税率为1%。 3、2010年10月1日以后个人购买普通住宅,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实行减半征收,契税税率为2%。 4、2010年10月1日以后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宅,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契税税率为1%。 5、1997年10月1日以前,契税税率为6%。 以上规定散见于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2008年10月22日财税〔2008〕1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2010年3月9日财税〔2010〕13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住房的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2010年10月8日豫财税政〔2010〕59号)中,在此总结出,以供同志们工作时参考使用。 十、契税的计税依据 契税计税依据根据房产土地权属转移方式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六种。(这些规定散见于条例、实施细则和各时期的文件中,现总结如下,以供各位同 每天前进一小步成就我们一大步 2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6.10.10 •【字号】豫国税发[2006]276号 •【施行日期】2006.10.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 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6〕276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我省国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局制定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二OO六年十月十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加强税收征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措施的总称,是税务机关法定的职责和义务。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纳税遵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纳税服务以纳税人为关注焦点,以纳税人合法合理的需求为导向,通过向纳税人提供优质、文明、高效的服务,达到科学管理,方便纳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目的。 第五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部门负责纳税服务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税务机关直接面向纳税人的部门具体办理纳税服务的有关事宜。 税务机关直接面向纳税人的部门是指办税服务厅,负责税源管理、税务检查、税收法律救济等事项的部门和机构。 第二章纳税服务内容 第一节公开办税 第六条税务机关要坚持公开办税制度。公开办税内容包括: (一)公开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1.纳税人的权利 (1)依法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纳税一体化试点及推行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纳税一体化试点及推行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9.04.27 •【字号】豫国税发[2009]118号 •【施行日期】2009.04.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纳税一体化试点及推行工作方案》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9〕118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保证网上申报纳税一体化的顺利试点和推行,省局制定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纳税一体化试点及推行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纳税一体化试点及推行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2009年全省国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提升纳税服务质量和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降低税收征纳成本,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省局在郑州市金水区和惠济区、郑东新区分别试点网上抄报税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成功的基础上,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扩大试点并逐步推行,全面构建网上申报纳税一体化。为保证网上申报纳税一体化的顺利试点和推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推行目标、内容和范围 (一)推行目标。通过在全省各省辖市试点推行网上抄报税、财税库银横向联

网电子缴税系统,实现企业纳税人无论在任何一家银行开户,均可做到足不出户在网上办理各项申报纳税事宜,实现网上申报纳税一体化,并力争2010年底前在全省所有县(市、区)推行到位。 (二)推行内容。在成功推行企业纳税人网上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发票、运费发票网上认证基础上,推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项发票网上抄报税系统,同时实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网上“一窗式”自动比对和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网上稽核比对。 (三)推行范围。包括全省实行网上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只缴纳所得税纳税人。但“一窗式” 自动比对不能通过的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出口退税企业,暂不推行网上抄报税和网上扣税。 二、工作原则 (一)积极稳妥,先试点后推行。通过试点积累经验,再逐步扩大到其他市区和县(市)。 (二)正面引导,企业自愿。加强网上申报纳税的宣传,充分尊重纳税人的自行意愿,不断提高纳税人网上办税的积极性。 三、组织机构 (一)成立机构 为确保网上申报纳税一体化顺利推行,省局决定成立网上申报纳税一体化试点推行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魏正武 成员:征管处、计统处、流转税处、所得税处、国际税处、进出口税处、信息中心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征管处。 (二)明确职责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契税计税依据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契税计税依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2.05.18 •【字号】豫财税政[2012]24号 •【施行日期】2012.05.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 等契税计税依据的通知 (豫财税政〔2012〕24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郑州新区地方税务局: 为统一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等契税计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4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662号)精神,现将契税计税依据的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采取协议出让土地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应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土地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可依次按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综合评定并

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基准地价计税。 二、采取竞价方式出让土地的计税依据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三、土地使用权出售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成交价格,合同成交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四、先以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契税计税依据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的出让费用。 五、土地使用权交换的契税计税依据为交换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差额,交换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六、土地使用权的赠与、投资、入股、抵债的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七、改变土地用途契税的计税依据为因改变土地用途应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和补缴的政府其他费用。 八、各级人民政府在办理土地出让过程中,各种理由减免的土地出让金应照章征收契税。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区不同,适用不同档次的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具体如下: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事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1号)规定,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所在地在海上,其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1%的税率。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自营油(气)田,其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1%的税率。 撤县建市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以外其他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仍为5%。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

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 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般规定按纳税人所在地的适用税率执行。但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纳税人缴纳二税所在钷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维护建设税: 1.由受托方代收、代扣“二税”的单位和个人;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 中国铁路总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为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 的通知》(财税〔2019〕1号)附件1《分支机构名单(一)》中所列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预征1%增值税所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由中国铁路总公司按季向北京市税务局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 理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0.04.19 •【文号】国税函[2010]156号 •【施行日期】2010.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本篇法规的第七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自2023年2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 的通知 (国税函[2010]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

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五、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六、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公布日期】2021.08.19 •【字号】浙财税政〔2021〕11号 •【施行日期】2021.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确定城市维 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通知 浙财税政〔2021〕1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对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确定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一般以纳税人登记证照上记载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确定。 二、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以其所在地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三、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

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四、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及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或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五、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1年8月19日

本地预缴增值税是否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

本地预缴增值税是否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 本地预缴增值税是否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始终是很多会计小伙伴关注的问题,本文比网校就和大家介绍与本地预缴增值税有关的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本地预缴增值税是否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对于异地预缴增值税是,仍是需要交所得税的. 附加税是跟着主税,也就是增值税一起走的,增值税在预缴地交 ,那么附加税也应当在预缴地交. 财税[2021]7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训练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 一、纳税人跨地区供应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训练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训练费附加. 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训练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训练费附加. 异地预缴增值税如何做账务处理? 我的观点是,对于异地外经预交预交增值税,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核算 具体的账务处理参考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扩展资料 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建筑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二级分支机构分摊预缴税款: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依据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省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各分支机构依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分摊时三个因素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 全部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全部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以上就是关于本地预缴增值税是否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具体介绍,更多与本地预缴增值税有关的内容,请连续关注比网校,期望本文对你有所挂念。

2022税务师 税法(一)精讲 第四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本章题型题量】 本章是税法(Ⅰ)中的非重点章节,考试题型主要是: 单选题、多选题2-4 题 综合题有时涉及1 小题,预计本章分数6 分左右。 【本章内容框架】 本章共三节 第一节城市维护建设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2021 年9 月1 日起施行 第二节教育费附加 第三节地方教育附加 【本章教材变化】 1.行政区划变更的税率确定时间 2.城市维护建设税几项减免规定 3.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 4.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内容 5.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免规定 【本章内容讲解】 第一节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概述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特点: 1.税款专款专用 2.属于附加税 3.根据城镇规模设计税率 4.征收范围较广 【2019·单选题】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点,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税款专款专用 B.征收范围较窄 C.根据城镇规模设计税率 D.属于一种附加税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范围较广。 二、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1.纳税人: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提示1】对进口货物,缴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建税。 【提示2】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不征收城建税。 【提示3】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2.征税范围: 包括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两二税”的其他地区。 三、税率(记)——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共分三档: 档次纳税人所在地税率 1 市区7% 2 县城、镇5% 3 不在市、县城、镇1% 【说明1】纳税人所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说明2】市区、县城、镇按照行政区划确定,行政区划变更的,自变更完成当月起适用新行政区划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纳税人在变更完成当月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按新税率申报缴纳。 【其他具体规定】 1.由受托方代收、代扣“两税”的:按纳税人缴纳“两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建税。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按纳税人缴纳“两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建税。 3.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按预缴地城建税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021·单选题(改)】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行政区划变更的,自变更完成当月起适用新行政区划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B.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C.委托某企业加工应税消费品,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征税 D.纳税人跨地区出租不动产,按机构所在地适用税率征税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D,按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按照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就地计税。 四、税收优惠 (一)基本规定 1.减免“两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2.出口产品退还“两税” ,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提示】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3.“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随“两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二)普惠性政策 1. 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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