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的区域间分配办法及其改进(全文)

我国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的区域间分配办法及其改

进(全文)

[摘要]1994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增值税地方分享比例出现了不断下降的趋势。与其他开征增值税、并实行增值税中央与地方分享的OECD国家相比,目前我国地方政府的增值税分享比例并不高。但是,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按来源地在各地区间分配的操作办法仍然难以平抑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不利于促进区域间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也不利于改进政府的执政理念。在仍将增值税地方政府分享部分明确为地方收入的基础上,成改革按来源地在各地区间分配的办法,建立一种综合考虑各相关因素的更为合理的分配策略。[关键词]增值税;消费税;区域间分配;地方投资冲动

[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670(2009)03-0012-06

自2009年起,我国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范围内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原来的生产型增值税已经转为消费型增值税。但此次改革尚未涉及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制度,以及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的区域间分配办法。目前,对于如何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增值税收入,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其一,我国中央财政集中增值税过多,而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再分配给地方的做法实际上增加了资金流转环节,容易形成“跑部钱进”与资金浪费,因此应适当提高地方政府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分享增值税的比例。其二,目前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从而导致了较大的地区间公共服务水平差距,中央财政通过集中收入、实施转移支付的办法,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这一差距,因此仍需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与此相关的更为重要的一个议题是,增值税分享的政策安排与地方政府的投资规模高度相关,如果提高中西部地区等地方政府的增值税分享比例,容易刺激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如何合理地划分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增值税收入,并有效调控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是本文探讨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消费税的比例不断下降

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现实操作模式是将消费税作为中央税,营业税等作为地方税,增值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由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增值税由中央得大头的政策安排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与干预企业的利益冲动,在制约地方盲目发展烟、酒等高税产品的同时,较大程度地调动了地方政府发展高效农业与第三产业的积极性。地方政府也从过去主要关注经济发展速度与规模,在一定程度上转向了注重经济效益。

(一)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消费税的比例

2007年,全国增值税收入为15470.23亿元,消费税收入为2206.83亿元,其中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25%部分3867.62亿元,中央对地方增值税消费税两税返还3218亿元,地方实际分享增值税消费税的比例为40.1%,比1994年的85.1%下降了45个百分点(见表1)。(二)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消费税的增量与增值税消费税增量的比值

2007年全国增值税消费税收入比上年增加3006.56亿元,其中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25%部分与两税返还增加了861.44亿元,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消费税增量与增值税消费税增量的比值为28.6%,这一比值比1995年的41%下降了12.4个百分点(见表2)。

(三)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比例的国际比较

从其他开征增值税国家的实际情况来看,大部分国家将增值税全部作为中央财政收入。根据OECD的统计,其30个成员国中除美国外其他国家均有增值税收入。其中,丹麦、芬兰、法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韩国、卢森堡、墨西哥、荷兰、新西兰、挪威、波兰、

斯洛伐克、瑞典、瑞士、英国等18个国家的增值税全部作为中央政府收入,澳大利亚的增值税全部作为地方政府收入,其他国家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的比例从葡萄牙的4.7%至比利时的53.5%不等。(见图1)

我国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消费税收入的比例为40.1%(2007年),与OECD将增值税作为中央与地方政府共享税的国家相比,处于中间水平。

二、我国地方政府对增值税消费税的依赖程度不断降低

(一)地方政府增值税分享部分占地方财政本级收入的比重

2007年,我国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25%部分占地方财政本级收入的16.4%,比1994年的25.1%下降了8.7个百分点。如果考虑2002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2004年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改革缩小了地方财政本级收人口径,实际上地方政府增值税分享部分占地方财政本级收入的比重下降幅度会更大(见表3)。

(二)地方政府增值税分享部分及两税返还相当于地方财政本级支出的比重

2007年,我国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消费税(含地方分享增值税25%部分及两税返还)相当于地方财政本级支出的比重为18.6%,比1994年的58.9%下降了40.3个百分点(见表4)。(三)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部分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的国际比较

从OECD成员国中开征增值税,并由地方分享部分或全部的国家来看,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占地方财政收入(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的比例从加拿大的3.6%到捷克的30.5%不等(见图2)。

由于我国地方财政本级收入未包括预算外收入、社会保障缴费收入、土地出让金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等,与国际计算口径不同,所以地方政府增值税分享部分数额占地方财政本级收入的比重不能与上述国家数据直接比较。

2006年,我国地方财政本级收入为18303.58亿元,加上预算外收入5940.77亿元、社会保险基金收人8626.00亿元、政府性基金收入5546.31亿元、土地出让收入7676.89亿元,扣除政府性基金收入中重复计算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1719.68亿元、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1647.67亿元以及财政补助社会保险基金971亿元,与国际口径可比的我国地方财政本级收入为41755.2亿元。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3196.38亿元占地方财政本级收入的7.7%,与其他国家相比处于较低水平。

三、我国增值税消费税地方政府分享部分的

区域间分配办法及其结果剖析

尽管如前所述,我国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消费税的比例并不高,且不断下降,地方政府对增值税消费税的依赖程度也不断降低,但是,对于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带来投资冲动问题,政府和社会各界一直十分敏感。究其原因,本文认为是我国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的区域间分配办法不尽合理。

(一)分配办法的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等的规

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与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关于纳税地点的规定是:(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十三条等的规定,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与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

人。关于纳税地点的规定是:(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按照上述规定及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按75:25比例分享增值税、中央对地方1:0.3两税返还的办法,我国增值税消费税地方政府分享部分主要按纳税人所在地在各地区间进行分配,而纳税人主要是货物的生产者、加工修理修配服务的提供者与消费品的生产者。由此可见,我国增值税消费税地方政府分享部分,实际上主要按生产者所在地在各地区间分配。这种分配办法有其历史渊源:我国税收主要由国有企业的利润转化而来,迄今为止,仍存在企业创造利税的共识,而消费者贡献税收的理念没有深入人心。与此同时,在生产环节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从税收管理上看更加便于现实操作。

(二)分配结果的剖析

从分配结果的视角分析,1994年至2007年,我国东部地区分享增值税消费税占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消费税的比重从50.7%提高到56.0%,提高了5.3个百分点;而中部地区的分享比重从27.1%下降到25.1%,下降了2个百分点,西部地区的分享比重从22.2%下降到18.9%,下降了3.3个百分点。表面来看,上述分配结果基本符合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但深入分析,可以发现其中存在一些明显不合理的因素:

1我国增值税消费税地区间分配按生产者所在地分配的现行办法与由消费者负担的流转税特质不一致,最终导致受益者属地与负担者属地之间的错位。该分配方法产生了两方面的利益驱动后果:其一,刺激地方政府投资冲动。如果地方政府不搞投资、生产,就没有主体税源。设想一个农业大县,其居民通过购买家电等日用品而负担了相应的增值税,但由于增值税的制度设计,该部分税负流转到生产厂家的注册属地,不构成消费者所属当地政府的税收来源。这势必诱发其继续铺摊子、上项目,培植财源。其二,导致地方政府“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更多地倾向于为纳税多的企业服务,而淡化了为所有居民或者说所有负担增值税、消费税的消费者服务的理念,势必带来一些寻租行为甚至代际效应,不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推进。

2中西部地区的劳动力参与了东部地区增值税的创造,但享受不到相应的公共服务。我国每年有1.3亿多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其中主要是中西部农村劳动力去东部地区务工,而外出务工人员创造的税收留在了东部,成为了东部改善公共服务的重要财源。由此产生的问题是,中西部地区由于能创造税收的人口已大量流出,地方政府能够提供的公共服务水平有限。但外出务工人员及其赡养人口应享有的公共服务仍由其户籍所在地提供,由于吸收外来劳动力的东部地区不为这些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提供公共服务,因此导致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差距越来越大的现实后果。

四、借鉴国际经验,改革增值税消费税地方政府

分享部分的区域间分配办法

从国际视角考察,相当一部分国家将增值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或地方独享税。考察这些国家增值税地方政府分享部分的区域间分配办法,对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设计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增值税地方政府分享部分区域间分配办法的国际经验

1澳大利亚的增值税全部作为地方税收。但是,根据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签订的协议(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 on th e Reform of Commonwealth―State Financial Relations,IGA),增值税收入作为联邦政府向地方政府进行转移支付的资金来源,按相关的转移支付办法在各地区间进行分配。税收征管继续由联邦税务局负责,地方政府负担相应的征管成本。2德国将州政府分享增值税75%的部分按各州人口数分配给各州,其余的25%分配给财政收入能力低于全国水平92%的州,使各州政府的财政收入能力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的92%。

3日本将所得税、法人税、酒税的32%,消费税的24%,烟税的25%确定为地方交付税。地方交付税总额中的94%作为普通交付税,分配给收入能力不足的地方政府,分配依据是标准支出大于标准收入差额;其余6%作为特别交付税,考虑地方政府的特殊需要分配给相关地方政府。

(二)改进我国增值税地方政府分享部分区域间分配办法的政策建议

针对我国增值税消费税地方分享部分区域间分配办法的上述问题,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平抑现行分配办法对地方投资冲动的刺激效应,可考虑以下两种政策安排:

其一,将增值税消费税全部作为中央税税收收入。这样做,可以彻底解决地方分享部分增值税消费税带来的问题,也是国际上大多数开征增值税国家选择的现实做法。

其二,仍将增值税消费税地方分享部分明确为地方收入,同时,建立一种综合考虑各地区消费者对增值税、消费税的贡献以及支出需求等各种因素的分配办法。我国已经在三峡等电力企业增值税跨区分配中采用了将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按淹没面积、动迁人口等关键因素来确定综合分配因子,据此在各地区间分配的做法。而且也已针对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实施了地区间分配办法。

比较而言,上述第二种考虑对地方利益的影响较小,是当前可以考虑的现实政策改进方向。参考文献:

[1]王红茹,中央与地方如何重新分税[J],中国经济周刊,2008,(24)

[2]张弘力等,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调整完善情况及进一步改革的思路[A,]廖晓军,财税改革纵论(2004),财税改革论文及调研报告文集[c],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661―673

[3]国家统计局,2008年中国统计年鉴[z],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8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2006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5]财政部预算司,2006年地方财政统计资料[z],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6]国土资源部2006年中国国土资源公报

[7]财政部预算司,2006年地方财政统计资料[z],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8]国家统计局,2007年中国财政年鉴[z],北京:中国财政出版社,2008

[9]Intergovemmental Agreeme on the Reform of Commonwealth―State Financial Relations(IGA)

[10]“政府间财政均衡制度研究”课题组,各国财政均衡制度的主要做法及经验教训[刀,经济研究参考,2006,(10)

[11]王朝才,日本中央和地方财政分配关系及其借鉴意义[J],经济研究参考,2005,(81)

分税制

分税制 分税制是指在国家各级政府之间明确划分事权及支出范围的基础上,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结合税种的特性,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和税收收入,并辅之以补助制的预算管理体制模式。 国税与地税,是指国家税务系统和地方税务系统,一般是指税务机关,而不是针对税种而言的。 我国现行税种共有24个,按照财政分税制的要求,将24个税种按照实际情况划分为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方税三种。其中,中央税归中央所有,地方税归地方所有,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分配后分别归中央与地方所有。 为适应分税制的要求,全国税务机关分为国家税务局(简称国税)和地方税务局(简称地税),负责征收不同的税种。国税主要负责征收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税主要负责征收地方税,他们之间的征收管理分工一般划分如下: 1。国税局系统: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臵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证券交易税(开征之前为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中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2。地税局系统: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对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征收的部分),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及其地方附加,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降低征收成本,避免工作交叉,简化征收手续,方便纳税人,在某些情况下,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以相互委托对方代收某些税收。另外,对于特殊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会对某些税种的征收系统,做出特别的安排和调整。 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是我国财税体制的重大改革,也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运行七年来的实践证明,分税制在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建立规范的财政运行机制、保证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增强中央财政调控能力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同时,必须看到,为减少出台的阻力,这次推出的分税制改革,采取了一种比较温和的渐进方式,这就决定了这次分税制改革的不彻底性和过渡性。因此,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深入分析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进一步完善分税制,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面临的重大任务。 一、我国分税制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分税制的现状 根据1994年分税制改革方案,我国现行分税制的原则和主要内容是: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科学核定地方收支数额,逐步实行比较规范的中央财政对地

我国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的区域间分配办法及其改进(全文)

我国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的区域间分配办法及其改 进(全文) [摘要]1994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增值税地方分享比例出现了不断下降的趋势。与其他开征增值税、并实行增值税中央与地方分享的OECD国家相比,目前我国地方政府的增值税分享比例并不高。但是,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按来源地在各地区间分配的操作办法仍然难以平抑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不利于促进区域间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也不利于改进政府的执政理念。在仍将增值税地方政府分享部分明确为地方收入的基础上,成改革按来源地在各地区间分配的办法,建立一种综合考虑各相关因素的更为合理的分配策略。[关键词]增值税;消费税;区域间分配;地方投资冲动 [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670(2009)03-0012-06 自2009年起,我国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范围内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原来的生产型增值税已经转为消费型增值税。但此次改革尚未涉及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制度,以及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的区域间分配办法。目前,对于如何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增值税收入,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其一,我国中央财政集中增值税过多,而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再分配给地方的做法实际上增加了资金流转环节,容易形成“跑部钱进”与资金浪费,因此应适当提高地方政府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分享增值税的比例。其二,目前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从而导致了较大的地区间公共服务水平差距,中央财政通过集中收入、实施转移支付的办法,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这一差距,因此仍需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与此相关的更为重要的一个议题是,增值税分享的政策安排与地方政府的投资规模高度相关,如果提高中西部地区等地方政府的增值税分享比例,容易刺激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如何合理地划分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增值税收入,并有效调控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是本文探讨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消费税的比例不断下降 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现实操作模式是将消费税作为中央税,营业税等作为地方税,增值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由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增值税由中央得大头的政策安排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与干预企业的利益冲动,在制约地方盲目发展烟、酒等高税产品的同时,较大程度地调动了地方政府发展高效农业与第三产业的积极性。地方政府也从过去主要关注经济发展速度与规模,在一定程度上转向了注重经济效益。 (一)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消费税的比例 2007年,全国增值税收入为15470.23亿元,消费税收入为2206.83亿元,其中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25%部分3867.62亿元,中央对地方增值税消费税两税返还3218亿元,地方实际分享增值税消费税的比例为40.1%,比1994年的85.1%下降了45个百分点(见表1)。(二)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消费税的增量与增值税消费税增量的比值 2007年全国增值税消费税收入比上年增加3006.56亿元,其中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25%部分与两税返还增加了861.44亿元,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消费税增量与增值税消费税增量的比值为28.6%,这一比值比1995年的41%下降了12.4个百分点(见表2)。 (三)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比例的国际比较 从其他开征增值税国家的实际情况来看,大部分国家将增值税全部作为中央财政收入。根据OECD的统计,其30个成员国中除美国外其他国家均有增值税收入。其中,丹麦、芬兰、法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韩国、卢森堡、墨西哥、荷兰、新西兰、挪威、波兰、

增值税的地方税收分配和使用

增值税的地方税收分配和使用增值税作为我国一种重要的间接税,对于地方税收分配和使用具有重要影响。正确合理的地方税收分配和使用能够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实现社会公平与稳定。本文将从增值税的基本情况、地方税收分配、地方税收使用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增值税的基本情况 增值税是一种按照商品和劳务的增值额征税的税种,采用的是逐级抵扣的方式。我国增值税实行营业税改征而来,从1994年开始全面推行,至今已经成为我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税率分为一般税率和特定税率两种,一般税率为17%,适用于大部分商品和劳务;特定税率适用于一些特定商品和劳务,如食品、农产品等。 二、地方税收分配 根据我国税制改革的原则,增值税是中央与地方共享的税收。按照现行的增值税收入划分办法,增值税按照75%:25%的比例划分给中央和地方。中央政府将所得的税收用于国家的整体建设,而地方政府则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用于地方的发展。 三、地方税收使用 地方政府征收的增值税作为地方财政的重要来源,需要合理利用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地方税收的使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基础设施建设 地方政府可以将一部分增值税收入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比如,投资兴建公路、桥梁、机场、港口等基础设施,提高地方交通、物流等方面的发展水平,促进经济的繁荣。 2.公共服务提升 地方政府还可以将增值税收入用于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比如,加大对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投入,改善人民的生活条件,提高人民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3.科技创新支持 地方政府可以将一部分增值税用于科技创新的支持。通过设立科技创新基金,支持科技企业的研发和创新活动,推动地方经济实现从传统产业向高新技术产业的转型升级。 4.社会保障保障 地方税收还可以用于社会保障的保障工作。比如,提高退休金、医保、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标准,改善弱势群体的生活状况,增强社会的稳定性。 5.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 地方政府还可以将一部分增值税收入用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比如,加大对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的投入,改善环境质量,提升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跨区域合作中的财税利益共享:国内典型政策举措梳理

跨区域合作中的财税利益共享:国内典型政策举措梳理 实现创新要素的高效无障碍流动是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关键所在。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抓紧建立健全跨区域合作的利益共享机制、特别是财税利益分配机制,使得区域合作的当前及长远红利远大于人为设置壁垒可能带来的短期效益,从而切实解决好推进区域合作、加快一体化发展的内在动力问题。为此,我们研究梳理了跨区域合作中的财税利益共享机制的一些典型做法,为进一步推进长三角合作共赢发展提供启发与借鉴。 关于企业跨区域迁建后的 税收分成比例确定的政策举措 这一类主要是关于因环境制约、技术更新等多种原因,企业重新选址并迁建到其他地区后税收收入的分配问题。从政策设计出发点看,主要是必须分别考虑企业迁出地既得财税利益和就业机会的减少,而迁入地又有着要素投入和配套服务成本的增加等客观因素,两相权衡后赋予相应权重,较为合理地分配企业迁建投产后产生的税收及附加收入。

京津冀区域针对京津冀之间的企业迁建,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财预[2015]92号),纳入地区间分享范围的税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的三税地方分成部分。具体举措包括迁出企业完成工商和税务登记变更并达产后,三年内缴纳的“三税”,由迁入地区和迁出地区按50%:50%的比例分享。企业迁移前三年缴纳的“三税”总和为上限,达到分享上限后,迁出地区不再分享。若三年仍未达到分享上限,分享期限再延长两年,此后迁出地区不再分享,由中央财政一次性给予迁出地区适当补助。 江苏省南京市针对全市范围内跨区落地的招商项目、现有孵化器内孵化毕业并跨区转化的企业、以及按照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要求需跨区域迁移的项目,在《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主导产业优化升级的意见》(宁委发[2017]33号)中规定前3年税收形成的区级财力由迁出区与迁入区7:3分成,后3年税收形成的区级财力由迁出区与迁入区3:7分成,以利益杠杆促进产业有序转移和衔接。 浙江省绍兴市在全市范围内鼓励和引导优质项目跨区域流转和企业无障碍迁移,税收分配按照项目竣工投产后的营业收入和增加值等考核指标数据以及当年实际入库的税收地方实际留成部分,在《绍兴市项目流转和企业迁移利益共享暂行办法》(绍政办发[2014]130号)中前

对我国区域税收分配失衡的问题分析及政策建议

对我国区域税收分配失衡的问题分析及政策建议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及其矛盾逐渐凸现,并成为我国社会主义转型时期的尖锐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区域税收分配失衡已成为造成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一个重要原因。本文主要分析造成我国区域税收分配失衡的原因及危害,并对此提出一些政策建议。 【关键词】区域税收分配;分税制;财政转移支付 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侧重点是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税收分配,而并没有涉及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分配问题,由于我国税制设计的局限性,以及企业利用总部经济效应进行税收转移,区域税收分配失衡的问题越来越明显,直接影响了地区间经济的发展。据此,探索区域税收分配失衡的成因,以及建立规范的区域税收分配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区域税收分配失衡的成因 (一)税收收入归属与税收来源的不一致性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企业为使自身资源配置最优化和利润最大化,本着降低成本,发展自身的目的,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机构地址和机构设置方式。于是,个人独资、合伙、合作经营、合资经营、公司、集团公司等方式应运而生。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绝大部分税种纳税地在总机构所在地。公司所有相关税收上交给总机构所在地方政府,而具体生产经营、销售或实际劳务发生地方政府却得不到税收。由于税收来源于公司各个机构所在地,而税收却只归属于总机构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表现为税收收入归属和税收来源的不一致性,其他各个地方政府均为该公司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发生了财政支出,却不能分享与之相对应的税收收入,造成税收在地区间分配的不合理。 (二)税收收入归属与税负归属的不一致性 在我国,税收收入归属与税负归属的不一致性主要表现在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制度的不合理上,其制度设计存在问题。如我国增值税主要征税环节分属于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或提供劳务等各环节,其最根本特征是对生产环节创造价值和销售环节实现价值进行征税,表现为各环节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对企业本环节增值额征税。而增值税为间接税,而且是价外税,其税负实际由消费者缴纳和最终负担。实际负担所有税收的是消费者,而征税的是增值税各个环节,由于消费者所享受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由其所在地政府提供,自然其税收收入应包括消费者实际负担的全部税收,而现实税制设计下消费者所在地政府只能分享销售给当地消费者这一增值环节所产生的增值税,造成税收收入归属与税负归属的不一致性。 (三)税收收入归属与税收征管的一致性

浅谈我国1994年的分税制

浅谈我国1994年的分税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在不断地演变,1980—1993 年间采用了三种财政 承包的财政体制。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在规范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 的方面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这一改革显著提高了中央政府利用税收和支 出政策进行宏观调控的能力。但它也存在着不足和有待完善的方面。 一、起源和背景 20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初,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基本主线 是“搞活、放权”。以 财政包干为核心的财政管理体制集中反映了这段时期中央与地方之间 的分配关系。这种包干的财政体制调动了地方各级政府发展经济的经济性,增加了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的透明度,扩大了地方财政自主权和地方社会 经济发展的自主权。我国经济的空前发展和沿海地区的迅速崛起无不受惠 于这种体制。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财政包干体制的弊端 日益显现,不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其表现是: 1、地方政府控制了有效税率和税基。一是地方政府利用合法的和不 合法的税收减免来 调节其实际税收努力。从名义上讲,几乎所有税种的税基和税率均由 中央决定。但在承包制下,地方政府只要完成了承包合同中规定的上缴指标,其各种减免税的行为基本上不受任何约束。二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渠 道多元化,并有自主权。由于预算外收入既不需与中央分享,又不受中央 控制,于是地方政府通过各种收费和基金增加预算外收入。从1978年至1991年,地方预算外收入与地方预算内收入的比例由0.66:1上升到了

0.84:1。1993年一些地区的企业要向各级地方政府缴纳上百种的税费,实际税收负担达90%以上。 2、加剧了地方保护主义。由于按企业隶属关系来划分收入,而企业利润仍是财政收入 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政府为保护所属企业多收入多上缴,必然对外封锁市场,排斥外地产品流入,阻碍本地原材料外流,妨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建立,造成人为的体制性“诸侯经济”。 3、国家财力趋于分散,中央财政收入比重下降。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及制度安 排不规范,地方组织预算内收入的积极性不高,甚至“藏富于民”。这使财政收入增幅远低于经济发展水平,且中央财政不能从每年增长的收入得到相应的增长收入。1980年到1993年,国家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25.7%下降到12.6%,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由24.5%下降到22%。 4、中央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能力被削弱。在中央政府掌握的财力逐步向地方分散化的 同时,中央财政支出的责任没有以相应的速度减少,致使中央使用财政支出政策的自由度愈来愈小,基本上起不到稳定经济的作用。此外,随着中央财力的相对下降,中央对大多数落后地区的实际转移支付呈下降趋势,中央政府利用财政政策来平衡各地区收入的能力明显下降。 二、分税制的做法 为克服财政承包制存在的弊端,提高“两个比重”(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中

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1993年12月15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为了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发挥国家财政的职能作用,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国务院决定,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改革现行地方财政包干体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一、分税制改革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现行财政包干体制,在过去的经济发展中起过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不断扩大,其弊端日益明显,主要表现在:税收调节功能弱化,影响统一市场的形成和产业结构优化;国家财力偏于分散,制约财政收入合理增长,特别是中央财政收入比重不断下降,弱化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财政分配体制类型过多,不够规范。从总体上看,现行财政体制已经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必须尽快改革。 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并借鉴国外的成功做法,要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必须进行分税制改革。分税制改革的原则和主要内容是: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科学核定地方收支数额,逐步实行比较规范的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和健全分级预算制度,硬化各级预算约束。 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一)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调动两个积级性,促进国家财政收入合理增长。既要考虑地方利益,调动地方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又要逐步提高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适当增加中央财力,增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为此,中央要从今后财政收入的增量中适当多得一些,以保证中央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增值税收入地区间转移的模型构建

增值税收入地区间转移的模型构建 一、引言 我国自199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增值税,我国增值税主要征税环节分属于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或提供劳务等各环节,其最根本特征是对各环节的增值进行征税,表现为各环节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对企业本环节增值额征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①的规定及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按75∶25比例分享增值税、中央对地方1∶两税返还的办法,我国增值税地方政府分享部分主要是按纳税人注册所在地在各地区间进行分配,而纳税人主要是货物的生产者、加工修理修配服务的提供者与消费品的生产者。由此可见,我国增值税地方政府分享部分,实际上主要是按生产者所在地在各地区间分配。这里我们称之为“生产地原则”。这种分配办法有其历史渊源:我国税收主要由国有企业的利润转化而来,迄今为止仍存在企业创造利税的观念,消费者实际贡献税收的理念仍没有深入人心。与此同时,在生产环节征收增值税,从税收征管上也便于现实操作。但是这样的分配准则实际上潜在地扭曲了政府与市场参与者的行为,是导致收入分配不理想的基础。 二、增值税收入地区间分配原则的探讨 “消费地原则”和“生产地原则”原是国内商品税收管辖权

国际协调的两种原则。生产地原则(Origin Principle),即只要商品在本国生产,无论在何处消费,本国都对其课征商品税;目的地原则(Destination Principle),又称为消费地原则,即只要商品在本国消费,不管在何处生产,本国都对其课征商品税。在国际增值税中,消费地原则就是通过对出口商品实行零税率以及对进口商品征税实现的。 增值税为间接税,是价外税,其税负实际是由消费者缴纳和负担的,②也就是说最终消费地的居民通过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形式承担了增值税税负,因此从受益原则来说,其税收收入应归于消费者所在地政府。由于国内贸易的发展,生产地和最终消费地往往是偏离的,而现实税制设计下,最终消费者所在地政府只能分享到销售给当地消费者这一最后环节增值带来的增值税,而不是消费者所负担的全部增值税,这就造成了税收收入归属与税负归属的不一致。而这之前的生产流通环节的增值额很可能远大于最后这一环节的增值额,所以实际上消费者所在地政府只得到了很少的一部分税收,而绝大部分税收由生产地政府享有,当然该地方政府相应也会获得当地生产而销售到外地的最后销售环节之前环节增值部分的税收。这种地区增值税税负收益负担不一致所带来的扭曲还可能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影响: 第一,在目前增值税的收入分享体制下,地方政府扩大财源的一个途径是提高增值税25%的分享部分,而由前述分

我国税收管理体制

我国税收管理体制 一、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 税收管理体制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或制度体系。税权的划分有纵向划分和横向划分的区别。纵向划分是指税权在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之间的划分;横向划分是指税权在同级立法、司法、行政等国家机构之间的划分。 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是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税收管理权限,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法律法规的解释权、税种的开征或停征权、税目和税率的调整权、税收的加征和减免权等。如果按大类划分,可以简单地将税收管理权限划分为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执法权两类。 二、税收立法权的划分 (一)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种类 税收立法权是制定、修改、解释或废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权力。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什么机关有税收立法权;二是各级机关的税收立法权是如何划分的。税收立法权的明确有利于保证国家税法的统一制定和贯彻执行,充分、准确地发挥各级有权机关管理税收的职能作用,防止各种越权自定章法、随意减免税收现象的发生。 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可按以下不同的方式进行: 第一,可以按照税种类型的不同来划分,如按流转税类、所得税类、地方税类来划分。有关特定税收领域的税收立法权通常全部给予特定一级的政府。 第二,可以根据任何税种的基本要素来划分。任何税种的结构都由几个要素构成:纳税人、征税对象、税基、税率、税目、纳税环节等。理论上,可以将税种的某一要素如税基和税率的立法权,授予某级政府。但在实践中,这种做法并不多见。 第三,可以根据税收执法的级次来划分。立法权可以给予某级政府,行政上的执行权给予另一级,这是一种传统的划分方法,能适用于任何类型的立法权。根据这种模式,有关纳税主体、税基和税率的基本法规的立法权放在中央政府,更具体的税收实施规定的立法权给予较低级政府。因此,需要指定某级政府制定不同级次的法律。我国的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就是属于此种类型。 (二)我国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现状 第一,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以及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以保证中央政令统一,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企业平等竞争。其中,中央税是指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具体包括消费税、关税、车辆购置税等。中央和地方共享税是指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具体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证券交易印花税。地方税具体包括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等。 第二,依法赋予地方适当的地方税收立法权。我国地域辽阔,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平衡,经济资源包括税源都存在着较大差异,这种状况给全国统一制定税收法律带来一定的难度。因此,随着分税制改革的进行,有前提地、适当地给地方下放一些税收立法权,使地方可以实事求是地根据自己特有的税源开征新的税种,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这样,既有利于地方因地制宜地发挥当地的经济优势,同时便于同国际税收惯例对接。 具体地说,我国税收立法权划分的层次是这样的: 1.全国性税种的立法权,即包括全部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和在全国范围内征收的地方税税法的制定、公布和税种的开征、停征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 2.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全国性税种可先由国务院以“条例”或“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施行。经一段时期后,再行修订并通过立法程序。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正式立法。 3.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有制定税法实施细则、增减税目和调整税率的权力。 4.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国务院有税法的解释权;经国务院授权,国家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税收条例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收条例实施细则的权力。 5.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违背国家统一税法,不影响中央的财政收入,不妨碍我国统一市场的前提下开征全国性税种以外的地方税种的税收立法权。税法的公布,税种的开征、停征,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统一规定,所立税法在公布实施前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谈我国现行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措施

谈我国现行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措施 本文从寻求导致基层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弱的原因出发,通过对我国现行地方税体系进行分析后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中央与地方某些共享税种的分享比例变动频繁;省以下政府间税收划分规则不规范及主体税种结构趋同;地方税体系税种结构不合理。对此本文提出以下改革措施:科学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关系;优化地方税主体税种;在合理划分事权的前提下,合理划分财力,特别是省以下各级政府间财力划分。 关键词:地方税体系分税制主体税种 当前我国地方税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一)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分享比例变动频繁 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对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收入分配作了明确规定。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有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印花税,属于地方税的有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房地产、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 但在之后的实施过程中,为保证中央财政收入,国家对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收入分配又先后作了一些调整,主要变化有:将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从2002年1月1日起,以2001年为基期年,收入的增量部分(以2001年为基数)50%归中央,50%归地方,2003年又改为增量部分中央得60%,地方得40%。对地方金融保险企业征收的营业税在1997年税率由5%上调到8%后,上调的3个百分点的收入归中央。证券交易印花税,在1997年作了调整,将中央与地方各得50%改为中央得80%,地方得20%;同年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千分之三调到千分之五,其中调高税率所增加的收入全部归中央,这样分享比例实际为中央88%,地方12%;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分享比例分三年最终调整为中央分享97%,地方分享3%。即2000年中央91%,地方9%;2001年中央94%,地方6%;2002年中央97%,地方3%。从2004年起,将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改为中央与地方分担,以2003年的出口退税数作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地方分担25%,中央分担75%;2005年又改为中央分担92.5%,地方分担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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