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德弗兰克法案(Dodd-Frank)介绍第一眼看法案多德-弗兰克法案被(最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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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德弗兰克法案(Dodd-Frank)介绍第一眼看法案多德-弗兰克法案被(最新整理)

多德弗兰克法案(Dodd-Frank)介绍

第一眼看法案

多德-弗兰克法案被认为是“大萧条“以来最全面、最严厉的金融改革法案,将成为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1933年银行法案》)比肩的又一块金融监管基石,并为全

球金融监管改革树立新的标尺。核心内容就是在金融系统当中保护消费者。根据多德弗兰

克法案(Dodd-Frank Act)中编号为742(2)的条款规定,规定2011年7月15日起禁止美国

公民进行所有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柜台交易(OTC)。

出台背景

当地时间2010年6月25日凌晨5点39分,华盛顿国会山上突然爆发出一阵鼓掌欢呼,美国国会参众两院联席委员会议员们通宵工作,从周四早上9点30分一直到周五凌晨,就大萧条以来规模最大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最终文本达成一致。

数月以来,金融改革是市场上最大的不确定性之一,该法案将提供最清楚的后危机时

代金融监管图景。之前参众两院分别通过了不同的法案文本,此法案最终被命名为多德弗兰

克法案。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主席弗兰克认为,这项法案比“几乎所有人”预计的都要

严格。参议院银行委员会主席多德称法案是“巨大的成就”。

美国总统奥巴马当天起飞前往多伦多参加G20峰会前发表简短演讲,称已“准备好通

过最为严格的金融改革”。这项法案随后将至参众两院全体议员投票,并于2010年7月4

日之前总统签字成为法律。

华尔街连续几个月疯狂游说该法案,但最终法案将依然对他们产生重大影响,首当其

冲的是“沃克尔规则”。这项以前美联储主席保罗·沃克尔名字命名的规则,将对那些存

款受联邦担保的银行,限制进行自营交易的能力。多德说,这些限制的目的就是减少银行

的高风险活动,以后受联邦担保的资金将不能从事高风险活动。

为此,高盛等银行将分离其自营交易部门。高盛在2008年9月如果没有转型为银行

控股公司,他们将不受该规则限制。高盛CEO布兰科芬曾表示,自营交易占公司收入约10%,以2009年452亿美元收入为基准,这意味着高盛将有数十亿美元受到影响。其他大型银行

自营交易收入大多介于5%-10%之间。

为了获得更多支持,沃克尔规则也打了一些折扣,允许银行进行部分对冲基金和私募

基金投资。但银行在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的投资不能超过一只基金总资本的3%,另类投资

总规模也不能超过银行有形股权的3%。

另一项严重冲击华尔街的规则由参议院农业委员会主席林肯提出,要求分离银行利润

丰厚的衍生品业务。银行将分离一些非传统的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金属、能源、大宗商

品等。

该规则遭到纽约州参议员们强烈反对,但这项对华尔街的严厉规则帮助林肯本月初在阿肯萨斯赢得了参议院初选。许多议员2010年11月都将面临中期选举,林肯初选获胜让他们在否决该规则上显得犹豫。

两院代表还同意,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授权,要求股票经纪人在给出投资建议时保护客户的利益。在现行法律下,财务顾问要求代表客户的最佳利益,而经纪人的标准则宽松得多。经纪人未来将可能与财务顾问承担相同的授信责任。国会要求SEC在6个月内完成相关研究。

国会预算办公室预计,这项法案未来十年将总共花费200亿美元左右。联席委员会同意,这项费用将由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最大的金融机构付费最多。国会共和党成员将这项费用称为银行税。

不过这项法案没有涉及房利美和房地美(两房)所在的住房金融市场,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主席拜尔表示,该法案通过后,美国政府的首要议程将是改革“两房”。

2010年7月15日,在美国首都华盛顿国会山,参议员黛比·施塔贝诺在最终版本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投票后举行新闻发布会。美国国会参议院当天通过最终版本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为该法案最终成为法律清除了最后障碍。

三大核心内容

一、扩大监管机构权力,破解金融机构“大而不能倒”的困局,允许分拆陷入困境的所谓“大到不能倒”(Too big to fall)的金融机构和禁止使用纳税人资金救市;可限制金融高管的薪酬。

二、设立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赋予其超越监管机构的权力,全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采纳所谓的“沃克尔规则”,即限制大金融机构的投机性交易,尤其是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以防范金融风险。

冷眼看法案

隋平.奥巴马新政:美国DODD-FRANK法案评析.法律出版社,2011年。

作者简介:哈佛大学法与心理学博士后,香港城市大学金融法学博士(J.S.D.),现任教于湘潭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湘大资本运作法律实务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内容简介:奥巴马政府主导的《Dodd-Frank》是自20世纪30年“罗斯福新政”之后最全面、最严厉的金融改革法案,并将为全球金融监管改革树立新的标尺。但该法案并没有形成一套处理导致这次金融危机的影子银行系统的明确、一致的方案,也没有以一种系统的方式将其纳入监管之下。法案所体现的政治妥协导致了一个相当笨拙的金融监管法律结构,使金融中介机构与金融体系将政治上不可接受的成本强加给社会,为下一次金融危机的爆发埋下了“火种”。

美国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法律制度介绍-中债资信

美国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法律制度介绍 次贷危机及欧债危机以来,全球范围内引发了对信用评级机构所扮演角色的热烈讨论,国际监管机构和各国针对评级机构的监管改革展开大范围的探索并陆续付诸实践。从2009年4月,G20伦敦峰会明确提出将信用评级机构纳入金融监管范畴、确保评级机构满足规范的国际执业准则后,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等国际组织在此框架下共同合作,推动国际信用评级行为标准的修改完善并积极协调各国监管标准的统一。各国和地区按照G20路线图设定的改革方向、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积极加快信用评级行业立法改革的步伐和节奏,相继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完善信用评级机构法律制度体系。其中,作为现代评级行业诞生地、同时也是次贷危机爆发始源地的美国所采取的监管改革较具代表性,故本文重点对美国的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法律制度框架的演变及现状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对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监管制度构建有所启示。 一、美国信用评级机构法律制度框架演变历程 (一)21世纪前美国评级机构几乎游走于联邦监管外 美国信用评级行业在20世纪初成立初期并未得到监管部门特别关注。至30年代经济大萧条后评级机构声望渐起,监管机构才开始予以重视。1930年货币监理署于监管规则中首次引用信用评级来限定投资范围,以发挥其对投资者的参考作用。1975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下称”SEC”)首次在其制定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下的证券公司净资本规则中使用了“NRSRO”一词,并通过向特定评级机构发送无异议函(no-action letters)、确认该评级机构发布的评级结果为国内大部分重要使用者承认为可靠的,从而授予该评级机构以全国统计信用评级机构(NRSROs)的资质。首批获得NRSRO资质的评级机构经过发展成为了现在的三家国际性评级机构穆迪、标普、惠誉。 此后,联邦和州立法开始广泛地引用“NRSRO”,以借助外部评级结果来监管银行等金融机构,如《1933年证券法》、1935年《银行法》、《联邦储备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以及SEC制定的规则。但是,相应的监管制度却几乎空白,甚至有SEC制定了规则 Rule436(g)将评级机构明确排除在《1933年证券法》规定的专家责任之外。加之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使得美国的评级机构在2001年之前处于弱监管状态。 (二)安然事件后逐步强化监管 2001年安然公司破产事件敲响了警钟,人们恍然发现扮演着重要角色的评级

多德-弗兰克法案要点

绕监管系统性风险和消费者金融保护两大核心,多德-弗兰克法案又着重推进了七个方面的改革措施。 ——消费者金融保护。创立消费者金融保护署,以保证美国消费者在选择使用住房按揭、信用卡和其他金融产品时,得到清晰、准确的信息,同时杜绝隐藏费用、掠夺性条款和欺骗性的做法。该机构设立在美联储系统内,但保持独立的监管权力,署长由总统直接任命。由于消费者金融涉及面很广,该机构可以监管各类银行和非银行机构,包括所有资产规模在100亿美元以上的信贷机构和各类金融中介,而且可以独立制定监管条例并监督实施。 ——建立新的监管协调机制。为改变多头监管下的“监管重叠”和“监管空白”痼疾,成立新的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 该委员会由财政部牵头,其成员包括10家监管机构在内的16名成员,主要职责在于识别和防范系统性风险。在此框架下,现有的货币监理署和储蓄机构监理署合并,以监管全国性的银行机构;由美联储负责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和一些地方银行;同时保持联邦储蓄保险公司的监管职能。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对有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该法案提出更高的资本充足率、杠杆限制、流动性和风险管理要求,但具体标准将由即将成立的委员会确定。引人注目的是,该机构将获

得“先发制人”的监管授权,即在三分之二多数投票通过后,可批准美联储对大型的金融机构强制分拆重组,或资产剥离,以防范可能的系统性风险。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结束金融机构“大而不倒”的现象。在事前预防方面,该法案建立新的系统风险监管框架,将所有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银行和非银行机构纳入美联储的监管之下。在事后处置方面,为防止类似雷曼和AIG的危机重演,该法案给予联邦储蓄保险公司破产清算授权,在超大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时,对其采取安全有序的破产清算程序;同时,明确相关成本由金融业界而不是由纳税人来承担。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 此法案当然不能令所有人满意,其中最具争议的部分,在于对金融机构规模和业务范围的直接限制,即著名的“沃尔克法则”,被认为有过度监管之嫌。其内容包括:限制银行和金融控股公司的自营交易;限止银行拥有或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和对冲基金,其投资总额不得超过银行一级核心资本的3%;为了避免利益冲突,禁止银行做空或做多其销售给客户的金融产品。这一建议的核心,在于降低金融机构杠杆率,限制其风险敞口,使其难以成为雷曼和AIG这样的“巨无霸”,从而在根本上避免“太大而不能倒”局面的发生。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第3章-8-《巴塞尔协议2.5》、《巴塞尔协议Ⅲ》和《多德-弗兰克法案》

第13 章 《巴塞尔协议2.5》、《巴塞尔协议Ⅲ》和《多德-弗兰克法案》

《巴塞尔协议2.5》 ?《巴塞尔协议Ⅱ》的最终实施时间大体上和2008~2009年金融危机的开始时间相同,这种巧合对《巴塞尔协议Ⅱ》的名声来讲是一个不幸 ?在金融危机中,市场参与者认识到巴塞尔协议框架下的市场风险资本金计算方法要进行调整,《巴塞尔协议2.5》是对这些调 整的汇总,实施期限是2011年12月31日。这些调整包括: ?压力风险价值度 ?新增风险资本金 ?对信用相关产品设立的综合风险检验测度

压力风险价值度 ?1996年对《巴塞尔协议Ⅰ》的修正案,首先引进了针对市场风险的资本金,其计算是基于10天展望期99%置信区间的风险价值,大部分银行采取基于历史模拟的计算方法 ?历史模拟法的假设是,市场变量在某个交易日接下来一天的变化可以从该变量过去1~4年的历史数据抽样得出 ?2003~2006年间市场变化的波动率较低,因此,利用这一区间的数据所得出的市场风险价值度也比较低。而在危机过后的一段区间之后,风险价值度又会回到较低的水平 ?从而促使巴塞尔委员会引入了“压力风险价值度”的概念

压力风险价值度(续) ?压力风险价值度是基于市场在受压条件下的250天,而不是仅由过去1~4年的历史数据而求得 ?采用历史模拟法计算压力风险价值度时,市场变量在下一个交易日中的百分比变化量是从市场受压条件下的250个交易日的日变量中抽样得到

资本金要求 ? 《巴塞尔协议2.5》要求银行计算两个VaR 值。其中之一是一般的VaR (即基于过去1~4年的市场变量),另一个就是压力风险价值度。计算出两个VaR 之后,银行要对其进行汇总,计算资本金总量的公式为: Max(VaR t-1,m c ×VaR avg ) + max(sVaR t-1,m s ×sVaR avg ) ? 式中,VaR t-1和sVaR t-1分别为前一天的VaR 和压力VaR (基于10天展望期和99%置信区间)。VaR avg 和sVaR avg 分别为过去60天的平均VaR 和压力VaR (基于10天展望期和99%置信区间)。参数m c 和m s 由银行监管部门决定,其下限为3

美国大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与启示

美国大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与启示 作者:编辑裴中同发布于:2011-12-23 11:10:21 文字:【大】【中】【小】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二五”时期做强做优中央企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总体目标,进一步推动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为打造世界一流企业提供坚实法律支撑和保障,国资委政策法规局组织部分中央企业副总、总法律顾问、法律部门负责人,赴美国开展了大型跨国企业法律管控模式培训,重点结合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对标世界一流企业,深入考察了解了美国大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情况。 一、美国大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发展总体情况 总法律顾问制度是美国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美国大型跨国公司保障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据全球法律顾问协会统计,目前,在美国500强企业中,共有480家企业设立了总法律顾问,定位于高级副总裁,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从美国企业营业收入和雇员人数两个指标看,规模越大的企业,越倾向于设立总法律顾问。美国企业普遍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既与美国国家的法治传统与文化密切相关,更是企业市场化竞争和国际化经营的内在需要。企业总法律顾问建设在美国大企业受到重视,主要有以下一些原因:第一,美国政府对市场的法律监管日趋严格,对企业合规经营的要求越来越高。特别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美国政府意识到,仅仅依靠企业自律,只会使美国经济和股东的利益受到更大损害,因此进一步加强了对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法律监管和主动调查,并不断完善相关法案。例如,美国政府通过出台《2010年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又称《多德-弗兰克法案》),强化金融市场监管,并在法案中特别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旦查实,不仅将对企业处以高额罚金,而且最高可将罚金的30%作为对举报人的奖励,这对企业造成了巨大震慑,使企业不得不更加重视自身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据美国高通公司总法律顾问介绍,在美国大企业,只要总法律顾问认为某项公司决策或经营行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层将毫不犹豫地调整或停止这项决策和行为,因为在美国,公司违规经营的成本将大大高于经营所能带来的收益,而且公司一旦因违法而丧失诚信,将很难继续在市场上立足。因此,美国大企业普遍选择在高管层面设立总法律顾问,从而强化企业合规管理,防范经营决策的法律风险。 第二,美国大企业在规范成熟的公司治理结构下,需要通过总法律顾问制度更好地维护股东权益,更好地监督并实现权力制衡。保障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是维护股东权益的基本途径。总法律顾问制度作为确保企业行走在合法合规道路上的制度保障,已经成为美国大企业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在美国公司规范的治理结构中,董事会、股东会和经理层分权制衡,但股东作为出资人,由于其并不直接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因而难以持续地保障公司各项重大决策均合法合规,也难以确保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因此,公司股东往往选择在经理层设立总法律顾问,确保公司依法经营管理,避免内部人控制。例如,美国通用(GE)、IBM、高通等公司的总法律顾问既是经理层的法律顾问,同时也是董事会的法律顾问,负责对决策层和执行层提供法律意见。除此以外,美国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往往还负责公司内部调查。如波音公司、高盛集团等总法律顾问介绍,一旦有人举报公司员工违法违规,须由法律部门开展有关内部调查。一些企业的法律部门还同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以上这些做法,表明总法律顾问在美国企业公司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第三,美国大企业的全球化经营战略,不仅需要由总法律顾问来统领全球法律事务,而且需要由具有权威的企业高管构建严密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在全球范围内整合资源、人才、技术、产品,是美国大企业经营发展的重要特点。在国际投资和跨国经营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大量的法律事务,涉及复杂的国际规则,面临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用工、环境保护以及反垄

美国_多德_弗兰克法案_解读_兼论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借鉴与启示

*本文得到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我国保险业核心竞争力评价与提升研究”(08CJY066)、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货币供应机制与未来通货膨胀风险研究”(09&ZD036)和第46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中国保险业竞争力综合评价的理沦与实证研究”的资助。 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解读 ——兼论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借鉴与启示* 宋丽智胡宏兵 内容提要为了解决国际金融危机所暴露出的金融问题,美国出台了包括《多德—弗兰克法案》在内的一系列金融改革法案。适应金融国际化和防范金融风险的需要,我国的金融体制也在进行改革。本文致力于分析解读《多德—弗兰克法案》,特别是深入探讨该法案对美国及国际金融业的影响,并分析其对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借鉴与启示。 关键词《多德—弗兰克法案》金融监管借鉴全球金融危机及其所带来的惨痛教训使美国重新拉开了金融监管制度变革的大幕。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正式签署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开启了美国金融监管的新时代。这份金融改革法案全称《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简称《多德—弗兰克法案》,它是在众议院与参议院分别通过的法案版本基础上整合而成的,分别于2010年6月30日和7月15日获众议院和参议院通过,最后由美国总统签署,被认为是20世纪30年代以来美国改革力度最大、影响最深远的金融监管改革。该法案旨在通 过改善金融体系问责制和透明度,以促进美国金融稳定、解决“大而不倒”问题、保护纳税人利益、保护消费者利益。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达国家,其金融立法的重大变化必将对全球金融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值得认真研究。 一、《多德—弗兰克法案》出台的背景透视 (一)美国金融监管法规演变与现行监管体系美国国会在20世纪曾先后通过了四个有重大影 响的法案。 第一个是1933年通过的《银行法》(即《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严格区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金融分业经营的制度框架形成。该法的核心有两条:一是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 ),要求吸收存款的商业银行和储蓄机构参与存款保险;二是对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实行分业经营,禁止吸收存款的机构单独或联合发行、承销、出售股票、政府债券、企业债券或其他证券。在1929—1934年大危机期间,美国25000家银行中有11000家倒闭,占总数的40%。《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实施对稳定金融,恢复经济产生了重要作用。此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一直是美国金融发展的法律基础。 第二个是1956年通过的《银行控股公司法》,该法对《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有所发展。其主要内容,一是银行控股公司的设立必须得到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的批准;二是禁止银行控股公司跨州购并银行;三是对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实行分业经营。 第三个是1977年通过的《社区再投资法》(Community Reinvestment Act ,简称CRA )。其基本点是联邦金融监管当局在促进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的同时,评价金融机构满足许可证签发地社区信贷需求的情况,包括CRA 检查和评级两个方面内容。 第四个是1999年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自20世纪70年代以后,美国金融界就不断有人提出要废止《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和《银行控股公司法》等法律中有关禁止银行、证券和保险混业经营的条款。这一思想最终在1999年11月颁布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 案》中得到了体现。该法的颁布,使美国金融业走向了混业经营的新时代。但是在监管上,尽管提出所谓功能

(完整word版)《多德-弗兰克法案》:重建美国金融监管

《多德-弗兰克法案》:重建美国金融监管 来源:《观察与思考》杂志 2010年08月03日10:11 《多德-弗兰克法案》: 重建美国金融监管 ■顾列铭 7月15日,美国参议院正式通过了大萧条时期以来规模最大、严厉程度也最高的银行业改革法案----厚达2300页的《多德-弗兰克法案》。根据此法案,美国将对金融市场进行全面监管,从大金融机构运作、并购、抵押货款发放,信用评级以及各种衍生工具的交易等,都列入监管之列。 美国金融改革立法就此完成。但金融监管新规能否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避免金融危机重演,恐怕仍需时间检验。 最严厉的法案 《多德-弗兰克法案》的出台,是政府权力一次最大规模的放大。这部法案标志着美国金融服务业将发生彻底改变。对于摩根大通、高盛集团、美国银行这类大型金融机构来说,几乎所有业务(从信用卡到衍生品交易,再到投资对冲基金的能力)都将面临剧变。这些公司将迎来新的杠杆和资本要求,而新设立的大批监管机构也将限制甚至取缔它们的风险行为。 根据这部法案,政府将成立一个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负责监测和处理威胁国家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该委员会有权认定哪些金融机构可能对市场产生系统性冲击,从而在资本金和流动性方面对这些机构提出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法案还授予政府新的权力,可以接管并关闭陷入困境的大型金融机构。新的破产清算机制由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负责,责令大型金融机构提前做出自己的风险拨备,以防止金融机构倒闭再度拖累纳税人救助。由此,美联储的权力将得到极大扩充,未来不仅将监管银行,还将监管像美国国际集团(AIG)这样的大型金融机构。 从内容上看,该法案主要强调四个方面,即注重宏观审慎监管、严格金融监管标准、扩大监管覆盖范围以及强调跨机构协调监管。法案着重强调了把所有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纳入到宏观审慎的监管框架之下。对有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法案提出了更高的资本充足率、杠杆限制和风险集中度要求。法案还对银行自营交易及高风险的衍生品交易进行了更为严格的限制。法案还将之前缺乏监管的场外衍生品市场、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等纳入监管视野。 按照该法案,现有各金融监管部门官员将组成新的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负责监测和处理威胁国家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实现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与协调监管。 谁是最初的受益者 奥巴马认为,金融监管改革是对消费者财务最强大的保护,美国人民将再也不用为华尔街的错误来承担责任。 《多德-弗兰克法案》覆盖的交易范围十分广泛,从法案最早的实施阶段来看,大金融机构、消费者、汽车交易商成了最初的一批受益者。 一是大而不倒的银行。美国六大金融机构-摩根大通、花旗集团、美国银行、富国银行、摩根斯坦利和高盛,现在规模比金融危机之前还大。因为市场知道政府不会让他们倒闭,在改革方案通过之前这段时间,债权人以更低的利率借贷给这些机构,这是以纳税人补贴的形式来进行的支持。 二是消费者。根据金融改革法案,奥巴马政府将创建一个消费者金融保护部门,并设立一个独立的部门负责人,以此来巩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职能。这将提供给美国人提供更为安全的金融交易,特别是在抵押贷款方面。该机构将确保按揭和信用卡的书面协议更为明确和易于理解,这将避免过去产生的弊端,如变相的升高利率,都会被记入非法的交易行列。去年,信用卡公司和银行收取了预计480亿借记卡的交易费用。根据金融改革法案,美联储将决定银行可以收取借记卡交易的手续费金额。此项法则赢得不少民心,

内部控制与萨班斯(SOX)法案

https://www.360docs.net/doc/627001203.html,/ 课程特色 内部控制体系被称为企业的“免疫系统”,而萨班斯法案则无疑成为了这个“免疫系统”的一针“强心剂”,本课程将展示萨班斯法案的出台背景、法案目标和法案要求,重点讲解法案中302、404、409、906主要条款的合规要求以及条款背后牵扯着的公司整体内控流程和财务体系的重整,并结合多年的实战经验,将公司整体战略、经营环节、财务报告和评估串联起来,从而指导企业更有效的依照萨班斯法案进行内控分析、设计、建立与评价,最终形成企业风险从战略到营运的立体防控格局。 2002年,针对安然、世通等财务欺诈事件,美国国会出台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美国公司加强企业财务报告责任、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评价等重要方面做出了硬性的规定,该法案也对已经在美国上市的公司和拟在美国上市的公司做出了同样的要求。内控已经被越来越成为企业加强风险管理提高竞争优势的有效工具,萨班斯(SOX)法案则是工具中的利器。 课程收益 了解萨班斯法案背景和内容 明确萨班斯法案的规章以及实施要点 了解302、404、409、906条款最新合规要求,并重点掌握404条款在工作中的具体应用 掌握首年、次年和之后的SOX合规方法论与项目管理 通过案例了解中国企业普遍存在的内控不足和其解决之道 了解内控理论框架、内控记录与测试 内部控制理论源于美国国会颁布的“萨班斯法案”,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应该源于理论但又要高于理论,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此课程秉承全面性系统培训特征,提供最全、最新的理论与工具,还原理论的原始面貌,让您真正把握内控的真谛,找到适合您的利器。

课程大纲 第1天萨班斯法案介绍 萨班斯法案的由来和主要条款介绍 萨班斯法案的由来 萨班斯法案的目标 萨班斯法案概览 萨班斯法案的要求 未遵循萨班斯法案可能导致的后果 萨班斯法案主要条款 S302、S404、S409、S906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实质性漏洞 萨班斯法案404条款合规要求的最新修改 遵循SOX404条款对公司的益处 SOX404条款的合规期限 核证官员对404条款要保持两项关注 整体目标不变:透明度和平衡 PCAOB审计准则的变化 PCAOB审计准则第五号 《多德-弗兰克法案》的影响 首年SOX合规的方法论与项目管理——“兼顾效果与效率”SOX合规项目建立的六个阶段 阶段一:建立基础 阶段二:评估现状/识别关键流程及流程责任人 阶段三:记录关键流程与控制的设计并进行评价 阶段四:进行控制测试并评价其执行有效性 阶段五:对缺陷的整改进行再测试并进行文档更新 阶段六:报告 内部控制报告的要素 阶段二:财务报告的要求、公司层面的控制、相关流程 阶段三:流程风险、控制的设计、控制的执行 阶段四、五:控制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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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德弗兰克法案(Dodd-Frank)介绍 第一眼看法案 多德-弗兰克法案被认为是“大萧条“以来最全面、最严厉的金融改革法案,将成为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1933年银行法案》)比肩的又一块金融监管基石,并为全球金融监管改革树立新的标尺。核心内容就是在金融系统当中保护消费者。根据多德弗兰克法案(Dodd-Frank Act)中编号为742(2)的条款规定,规定2011年7月15日起禁止美国公民进行所有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柜台交易(OTC)。 出台背景 当地时间2010年6月25日凌晨5点39分,华盛顿国会山上突然爆发出一阵鼓掌欢呼,美国国会参众两院联席委员会议员们通宵工作,从周四早上9点30分一直到周五凌晨,就大萧条以来规模最大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最终文本达成一致。 数月以来,金融改革是市场上最大的不确定性之一,该法案将提供最清楚的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图景。之前参众两院分别通过了不同的法案文本,此法案最终被命名为多德弗兰克法案。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主席弗兰克认为,这项法案比“几乎所有人”预计的都要严格。参议院银行委员会主席多德称法案是“巨大的成就”。 美国总统奥巴马当天起飞前往多伦多参加G20峰会前发表简短演讲,称已“准备好通过最为严格的金融改革”。这项法案随后将至参众两院全体议员投票,并于2010年7月4日之前总统签字成为法律。 华尔街连续几个月疯狂游说该法案,但最终法案将依然对他们产生重大影响,首当其冲的是“沃克尔规则”。这项以前美联储主席保罗·沃克尔名字命名的规则,将对那些存款受联邦担保的银行,限制进行自营交易的能力。多德说,这些限制的目的就是减少银行的高风险活动,以后受联邦担保的资金将不能从事高风险活动。 为此,高盛等银行将分离其自营交易部门。高盛在2008年9月如果没有转型为银行控股公司,他们将不受该规则限制。高盛CEO布兰科芬曾表示,自营交易占公司收入约10%,以2009年452亿美元收入为基准,这意味着高盛将有数十亿美元受到影响。其他大型银行自营交易收入大多介于5%-10%之间。 为了获得更多支持,沃克尔规则也打了一些折扣,允许银行进行部分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投资。但银行在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的投资不能超过一只基金总资本的3%,另类投资总规模也不能超过银行有形股权的3%。 另一项严重冲击华尔街的规则由参议院农业委员会主席林肯提出,要求分离银行利润丰厚的衍生品业务。银行将分离一些非传统的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金属、能源、大宗商品等。

美国金融法案

多德弗兰克法案 百科名片 多德-弗兰克法案被认为是“大萧条“以来最全面、最严厉的金融改革法案,将成为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1933年银行法案》)比肩的又一块金融监管基石,并为全球金融监管改革树立新的标尺。核心内容就是在金融系统当中保护消费者。根据多德弗兰克法案(Dodd-Frank Act)中编号为742(2)的条款规定,规定2011年7月15日起禁止美国公民进行所有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柜台交易(OTC) 背景 当地时间2010年6月25日凌晨5点39分,华盛顿国会山上突然爆发出一阵鼓掌欢呼,美国国会参众两院联席委员会议员们通宵工作,从周四早上9点30分一直到周五凌晨,就大萧条以来规模最大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最终文本达成一致。 数月以来,金融改革是市场上最大的不确定性之一,该法案将提供最清楚的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图景。之前参众两院分别通过了不同的法案文本,此法案最终被命名为多德弗兰克法案。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主席弗兰克认为,这项法案比“几乎所有人”预计的都要严格。参议院银行委员会主席多德称法案是“巨大的成就”。 美国总统奥巴马当天起飞前往多伦多参加G20峰会前发表简短演讲,称已“准备好通过最为严格的金融改革”。这项法案随后将至参众两院全体议员投票,并于2010年7月4日之前总统签字成为法律。 华尔街近几个月疯狂游说该法案,但最终法案将依然对他们产生重大影响,首当其冲的是“沃克尔规则”。这项以前美联储主席保罗·沃克尔名字命名的规则,将对那些存款受联邦担保的银行,限制进行自营交易的能力。多德说,这些限制的目的就是减少银行的高风险活动,以后受联邦担保的资金将不能从事高风险活动。 为此,高盛等银行将分离其自营交易部门。高盛在2008年9月如果没有转型为银行控股公司,他们将不受该规则限制。高盛CEO布兰科芬上月曾表示,自营交易占公司收入约10%,以2009年452亿美元收入为基准,这意味着高盛将有数十亿美元受到影响。其他大型银行自营交易收入大多介于5%-10%之间。 为了获得更多支持,沃克尔规则也打了一些折扣,允许银行进行部分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投资。但银行在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的投资不能超过一只基金总资本的3%,另类投资总规模也不能超过银行有形股权的3%。 另一项严重冲击华尔街的规则由参议院农业委员会主席林肯提出,要求分离银行利润丰厚的衍生品业务。银行将分离一些非传统的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金属、能源、大宗商品等。

美国“多德一弗兰克法案”10大问题浅析

美国《多德一弗兰克法案》10大问题浅析 项春生李戬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际部北京10001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法律部北京100010) 一、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概述 2010年7月21日,随着美国总统奥巴马签字,一部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法律,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即《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个人消费者保护法案》,简称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正式生效。这部法案预计将在未来相当长时间内对美国乃至全球金融业产生深刻的影响。 《多德-弗兰克法案》的制定缘起于2007年爆发的次贷危机。在危机爆发之初,基于金融监管部门的拙劣表现和金融监管体系的种种缺陷,美国有人提议制定一部法律来解决金融监管不力的问题。2008年3月31日,美国财政部长鲍尔森推出《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方案白皮书》,提出了短期、中期和长期金融监管改革方案。2008年秋季,随着次贷危机演变成金融危机且严重恶化,为应对危机,美国联邦政府制定了《经济稳定紧急法案(EESA)》,推出了一系列措施如设立问题资产救助(TARP)基金等。2009年6月17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发布《金融监管改革:新的基础》,提出了一系列旨在加强金融监管的改革措施,包括成立跨部门的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以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强化对对冲基金、金融衍生品和支付清算系统等的监管以填补金融监管空白和盲区,加强对具有系统重要性影响的金融机构的监管,建立系统性风险特殊处置程序,成立独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机构以完善投资者保护体系等。此后,又提出了一系列相关的立法建议,以促进计划的实施。美国参众两院对奥巴马政府的提案及建议进行了审阅,同时也提出了各自对于金融服务监管改革的立法建议。2009年12月11日,美国众议院提出并通过了《2009年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即《弗兰克法案》)。2010年5月20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2010年重塑美国金融稳定法》(即《多德法案》),作为《弗兰克法案》的替代法案。由于《弗兰克法案》和《多德法案》仔在不少差异,为协调立法分歧,两院任命了一个联席委员会。经过激烈讨论,联席委员会修改并形成了两院统一版本的《多德-弗兰克法案》。2010年6月30日,《多德-弗兰克法案》获众议院通过;2010年7月15日,获参议院通过。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在法案上签字,《多德-弗兰克法案》正式生效并成为法律。 《多德-弗兰克法案》是美国上世纪30年代经济大危机以来“涉及范围最广”、“最具影响力”的法案。尽管法案没有包罗万象,但篇幅仍然相当长,达2323页。法案共分16篇,涉及内容包括设立金融稳定框架、建立金融机构破产清算机制、强化银行监管、建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强化衍生品监管、完善对评级机构及高管薪酬等的监管、对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及其他基金顾问等登记注册、强化保险监督与监管改革、加强联邦储备体系改革等。 《多德-弗兰克法案》预计对美国乃至全球的金融服务业,包括银行与银行控股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服务供应商,都将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同时,很有可能引发全球金融监管的重大改革,改变国内外金融市场参与者的行为方式。尽管《多德-弗兰克法案》中很多规定的实施还需要时间,法案对美国及全球金融市场参与者的影响短期内不会完全显现,但《多德-弗兰克法案》的历史

多德弗兰克法案三大核心内容

多德弗兰克法案三大核心内容 2010年7月15日,在美国首都华盛顿国会山,参议员黛比·施塔贝诺(中)在最终版本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投票后举行新闻发布会。美国国会参议院当天通过最终版本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为该法案最终成为法律清除了最后障碍。 新法案的三大核心内容 一、扩大监管机构权力,破解金融机构“大而不能倒”的困局,允许分拆陷入困境的所谓“大到不能倒”(Too big to fail)的金融机构和禁止使用纳税人资金救市;可限制金融高管的薪酬。 二、设立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赋予其超越目前监管机构的权力,全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采纳所谓的“沃克尔规则”,即限制大金融机构的投机性交易,尤其是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以防范金融风险。 主要内容 第一,成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负责监测和处理威胁国家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该委员会共有10名成员,由财政部长牵头。委员会有权认定哪些金融机构可能对市场产生系统性冲击,从而在资本金和流动性方面对这些机构提出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第二,在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下设立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对提供信用卡、抵押贷款和其他贷款等消费者金融产品及服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第三,将之前缺乏监管的场外衍生品市场纳入监管视野。大部分衍生品须在交易所内通过第三方清算进行交易。第四,限制银行自营交易及高风险的衍生品交易。在自营交易方面,允许银行投资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但资金规模不得高于自身一级资本的3%。在衍生品交易方面,要求金融机构将农产品掉期、能源掉期、多数金属掉期等风险最大的衍生品交易业务拆分到附属公司,但自身可保留利率掉期、外汇掉期以及金银掉期等业务。第五,设立新的破产清算机制,由联邦储蓄保险公司负责,责令大型金融机构提前做出自己的风险拨备,以防止金融机构倒闭再度拖累纳税人救助。第六,美联储被赋予更大的监管职责,但其自身也将受到更严格的监督。美国国会下属政府问责局将对美联储向银行发放的紧急贷款、低息贷款以及为执行利率政策进行的公开市场交易等行为进行审计和监督。第七,美联储将对企业高管薪酬进行监督,确保高管薪酬制度不会导致对风险的过度追求。美联储将提供纲领性指导而非制定具体规则,一旦发现薪酬制度导致企业过度追求高风险业务,美联储有权加以干预和阻止。 取消贵金属柜台交易 美国外汇交易网发出重要通告,称2011年7月15日之后,美国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了贵金属柜台交易(OTC)的合法性,这意味着此后场外交易黄金,白银都是违法的。这条禁令是

米什金《货币金融学》第12章

重点知识 1.什么是金融危机? 金融脆弱性加剧时,金融市场无法有效地将资金从储蓄者融通给具有生产性投资机会的居民和企业,进而导致经济活动的收缩。当金融市场的信息流动出现极为严重的震荡时,金融脆弱性就会显著加剧,金融市场停止运转,金融危机爆发,经济活动崩塌。 2.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的内涵。 微观审慎监管是指将每个金融机构看作独立的,评估其经营活动的风险以及是否遵守了信息披露要求;并且微观审慎监管负责检查特定金融机构是否满足了资本比率要求。但是微观审慎监管并不能防止金融危机的发生。 宏观审慎监管不是着眼于单个金融机构的安全性和稳健性,而是评估整个金融体系的水平,寻求减少系统性资产抛售和去杠杆化的方法,以避免金融危机。此外,由于许多资本非常充足的机构在出现流动性短缺时,会发现获取短期资金的通道被截断,因此宏观审慎监管不仅强调资本的整体充足性,而且关注金融体系的流动性是否充裕。 3.如何应对“太大而不能倒”?请从金融监管的角度进行简要说明。 ①分拆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大型金融机构 一方面可以减少重大金融机构对于整个经济体的冲击,同时,分拆大型金融机构使得这些大型重要金融机构无法从协同效应中提高风险管理的效果和降低金融服务成本。因此,分拆重大金融机构会降低而非提升金融体系的效率。 ②提高资本金要求 由于“太大而不能倒”机构有过度冒险的动机,因此限制其风险的一个方法就是提高资本充足比例要求。 ③交给《多德—弗兰克法案》 对系统性重要机构进行严格监管,实施沃尔克法则。 4.未来金融监管可能出现哪些问题?请简要说明。 未来金融监管需要面对的四个领域: ①金融服务业的薪酬 金融服务业的高收费和高管层丰厚的薪酬促使这些机构所创造的证券风险远远高于其宣称的水平。 ②政府发起企业(GSEs) 《多德-弗兰克法案》没有提及房地美和房利美等由政府发起、私人所有企业的问题,危机期间两家公司都陷入了财务危机,政府不得不投入大量的资金以支持他们,为了避免类似的问题再现,政府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政策: a.将这些企业完全私有化,切断政府与它们之间的联系。 b.将其完全国有化,改变其私人所有的性质。 c.保留这些企业的私人股权,但强化监管,限制其承担的风险,提高资本 金要求。 d.保留这些企业的私人股权,但是强迫其大规模收缩,一旦破产,也不会 给纳税人带来重大损失以及对金融体系造成震荡。

干货 美国2016年第13期:美国证监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规定

干货美国2016年第13期:美国证监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 的监管规定 牛邦Ker 是一帮金融老鸟为金融从业人员(银行、保险、信托、券商、基金、P2P、小贷、担保、典当)提供工作养料的微信平台。点击上方蓝字即可关注 【综述】全球金融危机之后,美国在全面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以下简称“多德弗兰克法案”),于2010年7月21日由奥巴马总统签署生效。该法案触及了从ATM机到华尔街的每一个金融角落,对美国的金融体系进行了系统性的改革。多德弗兰克法案第四章,又被称为《2010年私募基金投资顾问登记法案》,修改了《1940年投资顾问法》关于私募基金投资顾问(相当于我国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豁免登记的条款,要求所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进行登记。管理私募基金规模在1亿美元以下的在所在州的监管机构登记(如果所在州没有监管机构,在美国证监会登记),管理私募基金规模在1亿美元以上的在美国证监会登记。需要注意的是,任何按照《1940年投资顾问法》登记的基金管理人,无论公募还是私募,都需要适用相同的法律标准,遵循美国证监会同样的监管要求。公募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区别,主要体现在两者所管理的基金上。法案第四章并未对《1940年投资公司法》

进行修改,因此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公募基金(投资公司)需要到美国证监会注册,但是私募基金豁免注册。为了掌握豁免注册的私募基金的数据,多德弗兰克法案要求美国证监会建立PF(private fund)报表体系,按季度收集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私募基金信息。对于只管理VC基金,或者只管理家族基金,或者管理规模在1.5亿美元以下的小型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面向外国投资募集资金的基金管理人,美国证监会也要求必须登记,但是豁免相关报告要求。考虑到多德弗兰克法案生效后,大量私募基金管理人将到美国证监会进行登记。为了使私募基金管理人熟悉情况,2010年11月23日,美国证监会面向准备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发布通告,系统梳理了在美国证监会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的监管要求。从美国证监会的通告内容可以看出,在美国证监会登记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面临严格的监管。一旦不符合条件,将面临严重的法律责任,甚至被撤销登记,禁止从业。2015年,美国证监会对黑石(PE)作出处理,罚款1000万美元。2016年,美国证监会对原SAC(对冲基金)负责人科恩作出处理,禁止从业2年。健全的监管规则、严密的事中检查体系、严格地执法追责是美国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 部分。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哪里的投资者保护制度更加完善,监管更加到位,投资者就会选择哪个市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继续推动全行业学习借鉴各国的监管

金融消费投诉处理机制的比较及启示

金融消费投诉处理机制的 国际比较及启示 随着金融业的快速发展,金融消费日益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领域,随之而来的是各类金融消费纠纷也呈逐步增多趋势。为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等金融发达国家和地区都构建了多元化的金融消费投诉处理机制,为我们提供了有益借鉴。 完善我国金融消费投诉处理机制的政策建议 (一)构建完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结合我国立法程序和现实状况,近期来看,可先在金融领域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针对性地增加金融消费者保护条款和措施,在存款、贷款、银行卡、支付清算、个人金融信息等方面达到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目的,解决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迫切需求与出台专门立法周期较长之间的矛盾。长远来看,需要针对金融业的特殊情况,制定一部或几部专门法律,明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界定金融消费者的范围和基本权利,从根本上解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法律层级低、无法规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等矛盾。 (二)构筑多元化的金融消费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一是建立金融服务督察机制。可借鉴英国经验设立金融服务督察机构,接受“一

行三会”的指导和监督。在处理投诉的过程中,金融服务督察机构注重调解,鼓励当事人尽量通过和解方式了结投诉案件。金融机构必须接受并执行金融服务督察机构的有效裁定,消费者如不接受则可提交法院进一步审理。在整个投诉过程中,金融消费者无论胜诉与否都无须交纳任何费用。二是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投诉处理机制。修订《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内部投诉处理制度。金融监管部门将金融机构内部投诉机制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并发布监管指引,对金融机构内部纠纷处理程序要点做出规定。金融行业协会在有关规定中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内部投诉处理机制,通过行业自律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三是加强监管部门间的金融消费纠纷协调机制建设。建立各监管部门的金融投诉联席制度,各机构间及时沟通、取长补短,逐步形成相对统一的投诉处理机制。待时机成熟后,统一这些分立的机构,成立单一的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构。四是充分发挥仲裁在金融消费争议解决中的独特作用。各地可效仿上海、广州、成都等地设立专门的金融仲裁机构,制定金融仲裁规则,提升金融纠纷解决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三)建立新型的金融消费者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借鉴美国的小额诉讼制度和集体诉讼制度,对金融消费者诉讼实行特殊的制度设计。着眼于消费者的弱势诉讼地位,建立区别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的消费者诉讼制度,包括赋予消费者组织的起诉资格、赋予消费者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确立消费者诉讼对同类产品的普遍约束力、为消费者诉讼设计特殊的程序与证据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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