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国际避税9种主要方法及典型案例解析

当前国际避税9种主要方法及典

型案例解析

第一节当前国际避税主要方法

一、利用个人居住地的变化避税

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同时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地域税收管辖权。其通常的做法是对居民纳税的全球范围所得征税,被称为“无限纳税义务”。而对非居民仅就其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税,这被称为“有限纳税义务”。因此,以各种方法避免使自己成为某一国居民,便成为逃避纳税义务的关键所在。

每个国家确定居民身份的标准都不一样,主要是居住和时间的标准。居住的标准是,只要一个人在一个国家有永久住所,那么这个人就是那个国家的居民。时间标准是,只要一个人在一个国家停留了一定的时间(比如半年或者一年),那么这个人也被视为该国居民。这些不同的居民身份标准的确定往往存在一些漏洞,使得一些跨国纳税人在国家之间漂泊,以确保自己不会成为任何一个国家的居民。他们采取的方法有两种,即避免成为居民和避免成为高税收国家的居民。

1.避免成为居民

跨国纳税人为避免纳税,可设法使其不成为任何一个国家的居民。他们采取不购置住宅、出境、流动性居留或压缩居住时间等方法来避免成为任何一国的居民,逃避税收。有的甚至长期住在轮船上,四处飘泊,成为“无国籍人”。

2.避免成为高税国居民

高税国通常是指征收较高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的国家,但最主要的还是指较高的所得税国。居住在高税国的居民可以移居到一个合适的低税国,通过迁移住所的方法来减轻纳税义务。这种出于避税目的的迁移常被看做“纯粹”的居民。一般包括两类:第一类是已离退休的纳税人,这些人从原来高税国居住地搬到低税国居住地以便减少退休金税和财产、遗产税的支付;第二类是在某一国居住,而在另一国工作的纳税人。他们以此来逃避高税负的压迫。

一般来说,以迁移居住地的方式躲避所得税,不会涉及过多的法律问题,只要纳税居民具有一定准迁手续即可,但要支付现已查定的税款,按一定的资本所得缴纳所得税。

为了打击避税,各国政府对以避税为目的的虚假移民进行了各种限制。所谓假移民,是指纳税人为了获得某种税收利益而进行的短期移民(一般在一年以内)。许多国家明文规定,凡放弃户籍移居国外,但在一年内未在国外设立户籍而返回本国的个人,在此期间产生的全部收入,均应按本国税法纳税。这一规定大大降低了跨境避税的可能性。

二、利用公司居住地的变化避税

利用公司居住地的变化与个人居住地的变化来避税,二者有明显的不同。公司很少采用向低税国实行迁移的方法。这是因为许多资产(厂房、地皮、机器设备等)带走不便,或无法带走;在当地变卖而产生资产利得,又需缴纳大量税款,这实在是一项破财之举。

那么,公司如何避免成为高税收国家的法人居民呢?

国际上对法人居民的判定标准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按机构登记所在地;另一类是按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按前一类判定标准,企业只要采取变更登记地的临时措施,便可比较容易地达到避税的目的。后一类实际管理机构判别标准有多种,例如总机构标准,即在一个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内设有总机构的公司,就是该国的居民;管理中心标准,即在一个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内设有实际控制或实际管理中心的公司,就是该国的居民;主要经济活动标准,只要某公司的主要经济行动在一个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境内,则该公司就成为该国的居民。

在利用公司居住地变化进行避税的过程中,人们还可借助“信箱”公司或中间操作等方式。“信箱”公司是指那些仅具有法定的组织形式完成居住所在国法定登记手续的公司,这些公司名义上所应从事的各项工商活动,均由在其它国家的公司或分支机构实行。这些公司或分支机构多是设在有投资税收优惠的国家中的法人组织和实体,这些公司和实体享受各种税收优惠。

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利用“常设机构”的概念作为对非居住者公司征税的依据。“常设机构”一般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但近几年,由于不需要设置常设机构的经营活动越来越多,再加上技术水平的提高和产品生产周期的缩短,相当一部分企业可以在政府规定的免税期内实行其经营活动,并获得相当可观的收入。

[案例一]

韩国一些海外建筑承包公司在中东、拉美一些国家规定非居民公司在半年(183天)以内获得的收入可以免税,韩国海外建筑承包公司常常设法在半年(183天)以内完成其建筑工程,免缴这些国家的收入所得税。

[案例二]

日本早在80年代初就兴建了许多海上流动工厂车间,这些工厂车间全部设置在船上,可以流动作业。这些流动工厂曾先后到亚洲、非洲、南美洲等地进行流动作业。“海上工厂”每到一国,就地收购原材料,就地加工,就地出售,整个生产周期仅为一、两个月。加工、出售完毕,开船就走,不须缴纳一分钱的税款。1981年,日本的一家公司到我国收购花生,该国公司派出它的一个海上车间在我港口停留27天,把收购的花生加工成花生米,把花生皮压碎后又卖给我国。结果,我国从日本获得的出售花生的收入,有64%又返给日本,而且日本公司获得花生皮制板的收入分文税款未纳,造成这一现象的直接原因就是我国和其它多数国家都对非居民公司的存留时间作了规定(如我国规定非居民公司只在超过半年后才负有纳税义务),日本公司就是利用了这种规定,我国税务部门毫无办法,只得眼睁睁地让其避税。

三、利用资产的流动避税

资产流动是指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将其资产移居国外的行为。

1.企业资产的流动

跨国公司利用其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分布国度的税收差异,精心安排收入和费用项目及其收付标准,使高税国机构或公司的成本费用加大,应税所得减少;低税国机构或公司的成本费用减少,应税所得加大,导致企业的所得从高税国流向低税国,达到避税目的。

2.个人资产的流动

个人财产也可以通过由高税国向低税国的移动,来达到避税的目的。他们通常采用信托方式,造成法律形式上所得或财产与原所有人的分离,但分离出去的这部分所得或财产仍受法律的

保护。例如,日本某公司为躲避本国所得税,将其年度利润的80%转移到巴哈马群岛的某一信托公司,由于巴哈马群岛是自由港,税率比日本低得多,该日本公司就可以有效地避税。

四、利用人和资产的非流动避税

纳税人有时并不离开他的国家或实际移居出境,而呆在本国不动,也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他们常常利用与银行之间的契约关系来进行避税。

[案例三]

日本和美国签有互惠双边税收协定,日本银行从美国居民手中获取利息支付可以减轻税负50%(美国规定利息率为20%,日本银行可按10%支付)。当香港永裕发集团公司与美国汤姆食品公司发生借贷关系时,香港永裕发集团公司提供贷款,美国汤姆食品公司需要贷款,香港永裕发公司便可委托日本千代银行代替香港永裕发公司向美国汤姆食品公司收取贷款利息,这样就可以实现少纳50%税的好处,也就是说香港永裕发集团公司借了银行的“光”。

资产的非流动主要是利用各国税法中有关“延期”纳税的规定,通过在低税国的一个实体,通常是一个法人如子公司,将所得和财产积存起来,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所谓延期纳税,是指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对外国子公司取得的利润等收入,在没有以股息等形式汇给母公司之前,对母公司不就外国子公司的利润征税。因此,一个纳税人利用资产非流动的形式的避税,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取得成功,取决于有关国家税法对延期纳税规定的宽严。

五、多种避税方法主要形式的结合

跨国纳税人的避税主要是通过对几种方法的交叉并用。从纳税主体同纳税客体的结合看,主要有4种基本的结合方式。

1.人的流动与资产的流动相结合

个人或法人连同其全部或部分收入来源或资产移居出境,一般可以避免本国的税收。实行人员和资产流动避税的一个先决条件是纳税人及其拥有的资本、财物等享有充分或一定的流动自由,在国家管制甚严、自由度不高的国家,此种方法实现的可能性较小。

2.人的流动与资产的非流动相结合

当纳税人游离于不同国度之间,而其资产却保留在某一国境内时,就构成了人员流动和资产的非流动。这种方式的优越性在于,纳税人可将其资产置放于某一低税国或低税区。同时,纳税人还可将其活动安排在低费用区。但用这种方法避税较为罕见。因为一个自然人移居通常会结束在原居住国内的工作,而在新居住国开始新的工作。而一个法人移居出境,则要带走它的产业。这就意味着它们的主要收入来源和资产应一同迁出。如果在移出国留下部分资产,那么,它们在移出国对留下资产的收入仍要负纳税义务。

3.人的非流动和资产的流动相结合

这是一种十分重要的跨国避税方法,它的内容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纳税人通过转移利润或收入的方式避税。收入、利润、资本的跨国移动是当今经济发展的一个十分普遍的现象。从本质上讲,收入、利润、资本的跨国移动与跨国避税并没有什么天然联系,二者并不等同。然而在事实上,收入、利润、资本从高税区转移到低税区或从纳税区转移到国际避税地、自由港,这种转移都构成了事实上的避税。第二种是纳税人通过建立“基地公司”方式避税,“基地公司”是指一个对国外收入不征税或少征税的国家或地区建立的公司,该公司的主要业务并不发生在该国,而是以公司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的名义在国外

从事和进行。显然,“基地公司”具有避税地的某些性质,它通过公司内部的业务及财务往来,很容易实现跨国避税。

4.人的非流动与资产非流动结合

这是一种利用短期居留在国外,而将取得的收入既不在收入来源国纳税,也不在居住国纳税的避税方法。这种方法主要是在各国税收管辖权的差异中寻找“真空地带”,打“擦边球”,其避税数额一般不大,但要堵塞却不容易。

六、国际避税计划剖析

国际避税计划是指跨国纳税人为避税而制定的计划。

由于税负对国际化经营至关重要,越来越多的跨国纳税人仔细研究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和法律漏洞,以合法的方式避税,降低税负。很多精通国际税务事务的专业税务顾问,在税务机关没有密切关注的地方,为纳税人打开了通道,逐渐将这项业务专业化。他们聚集在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规避国际税收。

国际避税计划可以在许多方面为跨国纳税人提供避税方式的选择。诸如,一个跨国公司在国外应采用哪一种最有效的经营方式来减少税收,是设立分公司好,还是设立子公司好。如果设立一家子公司,是独资好,还是合资好,或者既不设分公司,也不设子公司,而是设“常设机构”更有利。一个跨国公司内各联属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应如何安排,怎样才能在不触犯税收法规的前提下,通过设计最优的内部价格,把收入多安排在低税国,费用多安排在高税国。一个跨国公司应如何充分利用各相关国家税法中的减免税优惠条款,来减轻税负,这些都属于国际避税计划所研究的问题。

1.选择低税点

许多国家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营业利润不按公司征税,而按各个合伙人征税。

[案例四]

纳税人杰克逊经营一家水果店,年盈利2万美元。该商店如按合伙人课征个人所得税,税率为40%,纳税人杰克逊可净得税后利润12000美元(即$20000-$20000×40%)。这家商店如按公司课征所得税,税率30%,税后利润14000美元全部作为股息分配,纳税人杰克逊还要再交一道个人所得税5600美元(即$14000×40%)。这样,杰克逊净得税后利润只有8400美元。与前者相比,多负担所得税款3600美元(即$11600-$8000)。面对这一现实,专家们可以告诉杰克逊不要作出组织公司的决定。

这样的例子数不胜数。任何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无论考虑得多么周全,税收负担总是在不同的纳税人和不同的征税对象之间安排不当,这就给纳税人提供了一种选择。

2.利用税收优惠待遇

世界各国都规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差别税率、亏损结转等。,而纳税人在利用优惠待遇方面可以大有作为。

[案例五]

一个跨国公司可以通过买进低税国内被清盘的亏损企业,来减轻税负。假定高税国美国的圣力科公司原应税所得5000万元,所得税率60%,应征所得税3000万元。新加坡的兴泰公司亏损1000万元,圣力科公司支付500万元将兴泰公司购进,作为圣力科公司的子公司。在两公司所得汇总计算后,所得税可以少交600万元。减去购进支付的500万元,圣力科公司还可净得100万元。即圣力科公司在这次购买中,获得了相

当于500万元资产的一家公司,但其分文未付,反而还得到100万元收益。

计算如下:

圣力科公司原应税所得:5000万元

兴泰公司亏损额:1000万元

避税收益1000万元×60%=600万元

支付购进兴泰公司投资:500万元

净收入:100万元

通过这种选择,纳税人少交了税。

[案例六]

太郎先生是日本居民,在避税港巴拿马设立一家享利田公司,并拥有该公司40%的股份。另外60%的股权由宁娜、巴特、山本各拥有20%,宁娜、巴特先生非日本居民,山本为日本居民。依据日本税法规定,设在避税港的公司企业,如50%以上的股权由日本居民所拥有,这家公司的税后利润即使没有作为股息汇回日本,也要申报并计税。而太郎、山本两先生的股权均未超过法定的50%,结果享受到了税收优惠。

七、滥用税收协定避税的主要手法

滥用税收协定以逃避税收的手法有多种多样,大体上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类。

1.设置直接的传输公司

[案例七]

美国思特公司有来源于中国荣华公司的股息收入,但中、美两国尚未建立税收协定关系。美国思特公司又在日本组建一家山村公司。中国荣华公司的股息可先支付给日本的山村公司,山村公司再转付给美国的思特公司。山村公司组建的真正动因不是出于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而是为了利用日本、中国和美国、日本两个税收协定,迂回日本取得在中国本来得不到的税收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日本的山村公司便被看做是一家滥用税收协定的传输公司。

2.设置脚踏石式的传输公司

这个技巧基本上和第一类的假设是一样的。

3.设置外国低股权的控股公司

许多国家对外缔结双边税收协定都明确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向缔约另一方居民公司支付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可享受协定优惠的必要条件是该公司由外国投资者控制的股权不得超过一定比例(譬如全部股权的25%以上)。这样,非缔约国的居民公司可以精心组建外国低股权的控股公司(小于25%),以获得优惠。

八、“避税地”的利用及其特点

“避税地”一般是指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政府为吸引外国资本流入,繁荣本国或本地区经济,弥补自身的资本不足和改善国际收支状况,在本国或本地区划出一定区域和范围,也可能是全部区域和范围,鼓励吸引外国资本来此投资及从事各种经济、贸易活动。投资者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享受不纳税或少纳税的优惠待遇。这种区域范围就被称为“避税地”。“避税地”可以是港口、码头、沿海地区或交通便利的城市,也可以是内陆地区。

1.“避税地”分类

近年来,全球各种避税天堂主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没有个人或公司所得税、净财产税、遗产税或赠与税的国家或地区,一般被称为“纯国际避税地”。如“巴哈马、百慕大、格陵兰、开曼群岛、瑙鲁等。

第二类是对外国经营者给予特别税收优惠的国家或地区。马来西亚、新加坡、巴拿马、香港、哥斯达黎加、安哥拉、塞浦路斯、直布罗陀、以色列、牙买加、列支敦土登、澳门、瑞士等。

第三类是对投资经营者仅提供某些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如英国、加拿大、希腊、爱尔兰、卢森堡、荷兰、菲律宾等。

当然,一个国家或地区如果想成为“国际避税地”,并非仅靠提供某一种或几种税收方面的优惠就行,实际上,一个成功的避税地必须具备多方面的条件。

首先,它必须考虑减少或不征收主要税种,通常是减少或不征收所得税。

第二,“避税地”必须在政治上稳定,投资者和经营者必须有足够的安全感,否则难以对国际资本和投资经营者产生吸引力,即使税收优惠再多也没有用。

第三,“避税地”必须能满足投资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各种需求,如社会公共设施、健全的法律、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等。

2.“避税地”的特点

(1)有独特的低税结构。低税是“避税地”的基本特征,不但占国民生产总值的税收负担轻,更重要的是直接税不同于间接税,本身不易转嫁,只有负担轻,才能像磁铁一样吸引外部资源。在“避税地”的税收负担之所以轻,关键在于这些国家

或地区没有国防支出,财政预算支出也不沉重,没有必要依靠重税。

(2)有明确的避税区域范围。这些区域可以小到一个岛屿、一个港口城市、一个出口加工区、一个自由贸易区,大到整个国家。不论大小,实行统一的低税制,吸引民众定居投资,以刺激经济繁荣。

(3)“避税地”不仅提供减免税优待,税种也比一般国家或地区少。相当一些“避税地”只征收所得税,除少数消费品外,一般不课征流通税,商品的进出口税也放得很宽。提供税收优惠的形式也多种多样,几乎没有两个“国际避税地”的优惠内容完全相同。

(4)“避税地”为金融组织和机构提供方便。在“避税地”,外国银行开展业务不受当地政府监督。当地政府对银行之间及与银行有往来业务关系的经济实体和个人之间所需保密的信息、文件等给予保密,绝不泄露。加上“避税地”银行管理条例比较松,银行开支费用低,因而,许多金融组织和机构愿意到“避税地”设置机构,开展业务。

3.利用“避税地”避税的主要方式

(1)虚设机构。虚设机构是指某国的国际投资者在“避税地”设立一个子公司,然后把其总公司制造的商品直接推销给另一个国家,在根本未经过“避税地”子公司中转销售的情况下,制造出一种经过子公司中转销售的假象,从而把母公司的所得转移到“避税地”子公司的账上,达到避税的目的。

(2)以基地公司为控股公司。这种方式要求下属公司将所获得的利润以股息形式汇到基础公司,利用双方税收协定达到避税的目的。例如,一家英国公司支付给其巴西母公司的股息要缴纳税率为30%的英国预提税。如果与荷兰之间双边税收条

约规定,英国子公司支付给荷兰公司的股息按5%的税率缴纳预提税,荷兰对控股公司收取的股息不征税。避税地控股公司利用自己有利的免税条件,可以把筹集来的资金再投资,再赚取新的免税收入。

(3)拿基地公司当信托公司。信托的资产其实在千里之外,资产的受托人和受益人都不是避税地的居民,但信托资产的运营收益属于信托公司,受托人可以通过合同或契约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从而避税。

(4)把基地公司当成财务公司。金融公司可以利用避税港从事特殊的商业活动。其中包括从事庇护外国负投资收益业务、为外国投资者掌握存款、为各类公司及附属机构经营管理提供便利条件等。

九、逆向避税特点和形式

在一般的国际避税中,纳税人为了规避国际税收,往往会试图规避高税收管辖权而进入低税收管辖权,但客观上存在另一种避税现象,即跨国纳税人规避低税收管辖权而进入高税收管辖权。通过避开高税收管辖区进入低税收管辖区的国际避税是正向的,而避开低税收管辖区进入高技术管辖区的国际避税则正好相反,所以称之为逆向避税。逆向避税的概念可以表述为跨国纳税人通过规避低税收管辖权进入高税收管辖权的行为,以实现所需利益的最大化。

1.逆向避税的特点

除了反向避税和正向避税的方向外,反向避税在利润方面还具有以下特点。

(1)谋利上的间接性。从表面上看,逆向避税并不能减轻国际纳税义务,反而会加重国际纳税义务,这似乎不可理解。但

是,借助这种手段却能达到最大限度地谋求利益的目的,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往往不易引起人们的注意。

(2)利润的非税性质。反向避税既可以直接谋求税收利益,也可以牺牲税收利益。但通过牺牲税收利益,会带来更大的非税利益,这不仅仅是税收问题。

(3)利润的多样性。反向避税的好处因具体情况而异,有时是为了净利润最大化;有时候是为了有效实现一个必要的商业策略;有时当期不盈利,但对未来有利。

2.逆向避税的形式

逆向避税的方式很多,最常见的大致有三种。

(1)以谋求即期净利润最大化为目标。

[案例八]

美国的税率为50%,中国的税率为20%,美国福泰电子公司到中国开办了一家合营企业可梅勒公司,并负责原材料进口和产品的出口。按一般做法,美方合营者应向中国转移利润,如采用高价将可梅勒公司的产品卖给福泰电子公司,或采用低价从福泰电子公司购买原材料。可梅勒公司应实现应税所得100万元,向中国纳税20万元,税后利润80万元,但由于外方合营者的操纵,可梅勒公司仅实现利润50万元,向中国纳税10万元,税后利润为40万元;而福泰电子公司多实现应税所得50万元,多向美国纳税25万元,同时增加税后利润25万元,福泰电子公司因独享所增加的利润25万元,将会实现净利润最大。假设税后利润对半分配,则有40×50%+25>

80×50%。在这个过程中,中国减少税收10万元(即20-10),美国增加税收25万元,跨国纳税人多纳15万元(即25+10-20),而本国合营者少得利润20万元(即80×50%-40×50%)。

这种逆向避税,以谋求即期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故与一般的国际避税较接近。

(2)以有效实现必要的经营战略为目标。

[案例九]

中国(税率为30%)斋善食品公司在泰国(税率为20%)开办了一家子公司孟丹食品公司,1998年斋善食品公司因缺乏资本,需从孟丹食品公司补充,但由于泰国采取了较为严格的外汇管制措施,斋善食品公司难以从孟丹食品公司直接取得资本。这时,可通过转让定价的方式使孟丹食品公司少实现应税所得100万元,而斋善食品公司多实现应税所得100万元。这样,跨国纳税人共需多纳税10万元(即100×30%-

100×20%),其中泰国减少税收20万元(即100×20%),中国增加税收30万元(即100×30%),但跨国纳税人借助税收损失10万元而有效地实现了资本转移70万元(即100-30)。虽然以损失一定的即期税收利益为代价,但有效地实现了所需的资本转移,预期会带来更大的利益。

(3)以逃避预期风险为目标

这里的预期风险主要是指政治方面而非经营方面的,因而是一种政治性的逆向避税。例如,一国现行税率很低,但政局不稳或政策多变,跨国纳税人会因存在预期风险(没收财产,大幅度提高税率),而借助逆向避税以实现逃避预期风险的目标。跨国纳税人会采用种种手段尽可能将所得转走,以谋求预期最大利益。

一般来说,对于第一种反向避税,纳税人主动使用;对于后两种反向避税,纳税人是被迫的。

第二节典型国际避税方法案例解析

[案例十]

乐迪嘉跨国公司总部设在美国,并在英国、法国、中国分设怀德公司、赛尔公司、双喜公司三家子公司。怀德公司为在法国的赛尔公司提供布料,假设有1000匹布料,按怀德公司所在国的正常市场价格,成本为每匹2600元,这批布料应以每匹3000元出售给赛尔公司;再由赛尔公司加工成服装后转售给中国的双喜公司,赛尔公司利润率20%;各国税率水平分别为:英国50%,法国60%,中国30%。乐迪嘉跨国公司为逃避一定税收,采取了由怀德公司以每匹布2800元的价格卖给中国的双喜公司,再由双喜公司以每匹3400元的价格转售给法国的赛尔公司,再由法国赛尔公司按价格3600元在该国市场出售。

我们来分析这样做对各国税负的影响。

(一)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

怀德公司应纳所得税=(3000-2600)×1000×50%=200000(元)

赛尔公司应纳所得税=3000×20%×1000×60%=360000(元)

则对此项交易,乐迪嘉跨国公司应纳所得税额合计=200000+360000 = 560000(元)

(二)在非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

怀德公司应纳所得税=(2800-2600)×1000×50%=100000(元)

赛尔公司应纳所得税=(360)×60%=120000(元)

双喜公司应纳所得税=(3400-2800)×1000×30%=180000(元)

则乐迪嘉跨国公司应纳所得税额合计=100000+120000+180000=400000(元)

比正常交易节约税收支付:560000-400000=160000(元)

这种避税行为的发生主要是由于英法中三国税负的差异,为纳税人通过转让定价转移税负提供了前提。

[案例十一]

美国的时利莱公司在中国和日本有五州、九州两家子公司。五州公司当年盈利3000万元,按5%的固定股息利率,年终应向时利莱公司支付股息:3000万×5%=150万元;九州公司当年盈利2000万元,按4%的固定股息利率,年终应向时利莱公司支付股息:2000万×4%=80元。中国、日本两国政府规定对汇出本国的股息征收20%的预提所得税。为逃避这部分税收,五州公司、九州公司将市场价值400万元和200万元的商品分别以250万元、120万元卖给了时利莱公司,以代替股息支付。

我们来分析这样做的避税效应。

1.正常支付股利时的税负

五州公司应纳预提税税额=150万×20%=30万元

九州公司应纳预提税税额=80万×20%=16万元

共应纳预提税税额:30+16=46万元

2.以商品代替股息支付时的税负

五洲、九州公司将货物低价卖给时利来公司,时利来公司从中获得相当于分红的回报。五洲、九州公司改变支付方式,无利可图,既逃避了所得税,又不用缴纳预提税。

[案例十二]

美国内税法规定,对汇出境外的股息、利息等所得须征收20%的预提税;法国税法则规定对汇出境外的股息、利息等所得征收30%的预提税。同时为协调美、法两国税收利益,两国签订税收协定,规定发生在两国之间的同类所得只征收5%的预提税。今有德国莱希德公司贷款给美国克林娜公司,每年克林娜公司需向莱希德支付200万美元的利息。为减轻预提税负,莱希德公司在法国租用一个邮箱,冒充法国居民,使利息的预提税税率由20%降为5%。

这是利用邮箱方式滥用税收协定避税的一种方式,按莱希德公司在两国的正常身份,200万美元利息应预提税40万美元;冒充法国居民后,仅负担预提税10万美元。

[案例十三]

美国奥利特公司拥有一项专利权,研制费用为20万美元,有效年限为20年。奥利特公司欲将此项专利转让给中国的亚联公司,因为美国、中国市场上无同类专利可比价格,双方将转让价格定为6万美元,转让期为10年。中国亚联公司又在本国市场上以10万美元的价格将此项专利转让出去。又知美国所得税税率为15%,中国所得税税率为30%,毛利率20%,成本分摊率为60%。

我们来分析这项专利权转让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情况。

因为此项专利权无市场可比价格,可按组成市场价格来确定其价格。

=4.8(万美元)

则美国奥利特公司应纳所得税=4.8万×15%=7200(美元)

中国亚联公司应纳所得税为:(10万-4.8万)×30%=1.56万元

共应纳税:7200+15600=22800(美元)

实际上,美国奥利特公司只收取了6万美元的转让费,其税负变为:

奥利特公司应纳所得税=6万×1S%=9000(美元)

亚联公司应纳所得税=(10万-6万)×30%=12000(美元)

奥利特公司、亚联公司共纳税额:9000+12000=21000(美元)

这样,母子公司利用美、中两国税负不同,专利权转让又无市场可比价格,通过关联企业交易少纳税1800美元。

[案例十四]

西班牙麦哲纶服装公司在荷兰阿姆斯特丹建立一个麦哲纶信息中心,麦哲纶信息中心负责为该服装公司搜集北欧国家编织服装的信息。西班牙政府与荷兰政府的税收协定规定,此类搜集信息、情报的机构为非常设机构,不承担纳税义务。然而,麦哲纶信息中心在实际运作中执行的职能已远远超出了简单的搜集信息。麦哲纶服装公司承担了有关借贷和订货合同的谈判和协商,但因为未在合同和订单上代表麦哲纶服装公司签字,因而,荷兰税务部门无法据以对其征税。

这是运用“假办事机构”的办法,滥用税收协定的例子。通过设立办事机构,同时避免充当常设机构,既可获利,又逃脱了一部分税收义务。

[案例十五]

美国伊思雅跨国公司,在避税地百慕大设立了一个伊美子公司。伊思雅公司向英国出售一批货物,销售收入2000万美元,销售成本800万美元,美国所得税税率30%。伊思雅公司将此笔交易获得的收入转到百慕大公司的账上。因百慕大没有所得税,此项收入无须纳税。

按照正常交易原则,伊思雅公司在美国应纳公司所得税为:

(2000万-800万)×30%=360(万元)

而伊思雅公司通过“虚设避税地营业”,并未将此笔交易表现在本公司美国账面上。百慕大的伊美子公司虽有收入,也无须缴税,若伊美子公司利用这笔账面收入投资,获得收益也可免缴资本所得税;若伊美子公司将此笔收入赠与其他公司、企业,还可不缴纳赠与税。这就是避税地的好处。

[案例十六]

美国蔓特芙公司在中国、日本分设津岗公司、庆怡公司两家分公司。美、中、日三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5%、30%、30%。美国允许采取分国抵免法进行税收抵免,但抵免额不得超过同期所得按美国税率计算的税额。假设该年度蔓特芙公司在美国实现应纳税所得额2400万元;津岗公司在中国获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庆怡公司在日本亏损100万元。为减轻税负,蔓特芙公司采取了以下办法:降低对庆怡公司的材料售价,使庆怡公司在日本国的应税所得额由0变为100万元。

我们来分析一下该公司总体税负的变化。

1.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

(1)津岗分公司在中国已纳所得税额:500万×30%=150万元

国际避税方法及避税方法

国际避税方法及避税方法 个人避税方法: 1.合法居留地转移:选择一个税收政策较宽松的国家成为自己的合法居住地,这样可以享受该国的税收优惠政策。 2.使用离岸公司:将资金转移到离岸公司,离岸公司通常处于低税收或无税收的国家,并通过合理的安排,将收益转移至这些公司,从而减少税收负担。 4.利用双重税收协定:选择有双重税收协定的国家进行投资和经营,从而避免在两个国家之间被重复征税。 5.合理利用税收减免政策: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利用个人税收减免政策,如教育、医疗、房产等方面的冲减措施。 企业避税方法: 1.投资于低税率国家:选择有较低税率的国家进行投资,以减少企业纳税负担。 2.跨境转移定价:合理调整跨境企业间的价格策略,将利润转移到税收较低的国家,以减少总体税负。 3.利用税务天堂:设立离岸公司、利用特殊税务地点,将企业的收入转移到税务优惠的地区,以减少税负。 4.利用双重税收协定:利用双重税收协定的相关条款,最大限度地减少在两个国家之间的重复征税。

5.合理利用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利用各个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减税政策、奖励政策等,以降低企业的税负。 需要强调的是,避税并非逃税,是合法的减税行为,遵循国际税收规 则的前提下进行的。在进行国际避税时,应遵循所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相关税收法律。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国际社会对避税行为越来越趋于规范, 各国税务机构加强了对跨境税收合规的监管控制力度。因此,在进行国际 避税时,需仔细研究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与专业税务顾问进行合作, 以确保遵守各国税收法规,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 总结起来,国际避税方法包括通过选择合适的居留地、利用离岸公司、跨境转移定价、利用税务天堂等方式来减少个人和企业的税收负担,但必 须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进行,并配合专业的税务顾问,以确保合规性。

国际避税案例分析_避税地的评价与选择(一)

国际避税案例分析_避税地的评价与选择(一) 利用投资地点的合理选择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是国际税收筹划的主要方 法之一。而尽可能选择国际避税地(ta某heaven)进行投资是减轻企业 税负的重要手段。加入世贸组织为企业实行跨国经营提供了广阔的国际平台,但同时这些企业也将面临更激烈的国际竞争。进入国际市场后,如何 在激烈的竞争中立足,并获得全球竞争优势,是跨国经营企业的当务之急。充分了解和利用各国各地的税收政策及相互间的税制差异进行国际税收筹划,以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是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重要经营策略之一。 国际税收筹划是指跨国纳税义务人运用合法的方式,在税法许可的范 围内减轻或消除税负的行为。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税收负担水平有很大的差别,因此,利用投资地点的合理选择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是国际税收筹划的 主要方法之一。而尽可能选择国际避税地(ta某heaven)进行投资是减 轻企业税负的重要手段。 根据各避税地的特点,选择适合公司业务发展的最佳避税地点,进行 国际税收筹划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企业在前期投入相当的调研成本。因此,首先要给这笔成本的支出一个充分的理由。因此,我们首先来 谈一谈在什么情况下,企业需要选择在避税地注册。 避税地注册前提 1.想要规避政治风险、隐藏投资者真正身份的。 2.有海外收入,但不想汇回本国内受监管的。 3.接手国际服务业务的。

包括如顾问咨询、专案计划、软件研发、系统分析、财务工程、基金投资、理财规划、创投专案、E-Learning、宽频多媒体播放等。 原则上,凡属在国际服务业务范畴中的专业人士,均可通过离岸公司的名义,对外承揽专业、提供服务。对于这些专业人士而言,以离岸公司名义接案,除了能强化以法人资格交易的信用度外,还可通过离岸公司收受国际所得,以达到节省或隐藏税赋的目的。因此,很多薪资过高的专业人员,国际明星或运动员等,都选择通过离岸公司进行签约、承揽委托案件,将所得收入自然转为境外所得,并可以隐藏在免税公司的海外账户之内。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开始接受将企业高管的薪资直接汇入其个人离岸公司账户,并由隐藏个薪资、取得租税免税方式,来吸引或留住这些高级经理人在公司中留任。 4.想要取得国外身份、获得分红免税、隐藏投资者真正身份的。 5.想要改变组织结构延迟盈余税赋、通过成立新公司作为利润中心规避法律风险、隐藏投资者真正身份的。 当国内公司准备踏入海外其他新产业、新业务或开发新产品时,往往会先投资境外离岸公司,并通过该离岸公司的名义来经营这一新领域,以避免新业务的潜在风险或损失伤害了国内公司的既有获利。 当然,如果国内公司利用离岸公司到他国投资、设厂或接触新贸易商品等新业务时,不幸发生严重的商业纠纷或造成消费者伤害的话,就可以由离岸公司全权承担法律责任,以避免伤害国内公司的信誉。 以直接投资的方式,进行某些风险较高、投资较多的计划时,如果不幸失败的话,将可能直接损及国内公司的银行信用与形象,甚至拖垮国内

当前国际避税9种主要方法及典型案例解析

当前国际避税9种主要方法及典 型案例解析 第一节当前国际避税主要方法 一、利用个人居住地的变化避税 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同时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地域税收管辖权。其通常的做法是对居民纳税的全球范围所得征税,被称为“无限纳税义务”。而对非居民仅就其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税,这被称为“有限纳税义务”。因此,以各种方法避免使自己成为某一国居民,便成为逃避纳税义务的关键所在。 每个国家确定居民身份的标准都不一样,主要是居住和时间的标准。居住的标准是,只要一个人在一个国家有永久住所,那么这个人就是那个国家的居民。时间标准是,只要一个人在一个国家停留了一定的时间(比如半年或者一年),那么这个人也被视为该国居民。这些不同的居民身份标准的确定往往存在一些漏洞,使得一些跨国纳税人在国家之间漂泊,以确保自己不会成为任何一个国家的居民。他们采取的方法有两种,即避免成为居民和避免成为高税收国家的居民。 1.避免成为居民 跨国纳税人为避免纳税,可设法使其不成为任何一个国家的居民。他们采取不购置住宅、出境、流动性居留或压缩居住时间等方法来避免成为任何一国的居民,逃避税收。有的甚至长期住在轮船上,四处飘泊,成为“无国籍人”。 2.避免成为高税国居民

高税国通常是指征收较高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的国家,但最主要的还是指较高的所得税国。居住在高税国的居民可以移居到一个合适的低税国,通过迁移住所的方法来减轻纳税义务。这种出于避税目的的迁移常被看做“纯粹”的居民。一般包括两类:第一类是已离退休的纳税人,这些人从原来高税国居住地搬到低税国居住地以便减少退休金税和财产、遗产税的支付;第二类是在某一国居住,而在另一国工作的纳税人。他们以此来逃避高税负的压迫。 一般来说,以迁移居住地的方式躲避所得税,不会涉及过多的法律问题,只要纳税居民具有一定准迁手续即可,但要支付现已查定的税款,按一定的资本所得缴纳所得税。 为了打击避税,各国政府对以避税为目的的虚假移民进行了各种限制。所谓假移民,是指纳税人为了获得某种税收利益而进行的短期移民(一般在一年以内)。许多国家明文规定,凡放弃户籍移居国外,但在一年内未在国外设立户籍而返回本国的个人,在此期间产生的全部收入,均应按本国税法纳税。这一规定大大降低了跨境避税的可能性。 二、利用公司居住地的变化避税 利用公司居住地的变化与个人居住地的变化来避税,二者有明显的不同。公司很少采用向低税国实行迁移的方法。这是因为许多资产(厂房、地皮、机器设备等)带走不便,或无法带走;在当地变卖而产生资产利得,又需缴纳大量税款,这实在是一项破财之举。 那么,公司如何避免成为高税收国家的法人居民呢? 国际上对法人居民的判定标准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按机构登记所在地;另一类是按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国际贸易纠纷及典型案例解析

国际贸易纠纷及典型案例解析 文章标题:国际贸易纠纷及典型案例解析 一、引言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贸易已经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然而,由于地域、文化、法律等多方面的差异,国际贸易中难免会出现纠纷。本文将结合典型案例,对国际贸易纠纷进行深入解析,以期为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国际贸易纠纷概述 国际贸易纠纷是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争议。这些争议可能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多个领域,主要包括合同纠纷、支付纠纷、物流纠纷等。 三、典型案例分析 1、案例一:某跨国电子产品销售公司与某发展中国家电子产品生产 厂家之间的合同纠纷。该案例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条款的理解与履行。跨国公司认为生产厂家的产品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退货并索赔;而生产厂家则主张合同条款模糊,拒绝承担责任。此案例的难点在于如何明确合同条款的含义和适用条件,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2、案例二:某欧洲国家与某亚洲国家之间的贸易摩擦。双方争议的

焦点在于关税和贸易政策。欧洲国家认为亚洲国家的关税政策不合理,影响了欧洲产品的出口;而亚洲国家则坚持自己的关税政策,认为这是保护本国产业发展的必要手段。此案例的解决需要双方在政策层面上进行协商,寻求共赢的解决方案。 3、案例三:某国际物流公司与某进口商之间的物流纠纷。该案例的 争议点在于货物的损坏和延迟交货。物流公司认为自身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运输任务,货物损坏和延迟交货是由于进口商未能提供合适的包装和运输指示所致;而进口商则主张物流公司未尽到妥善运输的责任,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此案例需要明确责任划分,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损失赔偿。 四、法律规定与原则 解决国际贸易纠纷需要依据相关的国际法和国内法。国际法主要包括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制定的国际贸易惯例和规则,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等。国内法方面,涉及国际贸易的法律法规主要包 括合同法、海关法、关税法等。 在解决国际贸易纠纷时,应遵循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相关规定,充分了解并尊重双方国家的法律和文化差异。此外,协商解决、仲裁和诉讼也是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重要途径。 五、结论与建议

10大个税反避税典型案例

10大个税反避税典型案例 中国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并无“反避税条款”。但实践中一些税务机关参照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相关反避税规则,对自然人的某些避税行为实施了反避税调整。税务机关基于“实质课税”原则的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很大程度上突破了“税收法定”的制约,极易引发征纳双方的争议。在明税代理的一些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案件中,或多或少存在调查程序不规范、期限过长(很多都超过一年)、执法依据不足、纳税人权利保护制度缺失等问题。 2018年6月19日,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个税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进行审议。《个税草案》的亮点之一,是增加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条款”。这填补了当前个人所得税法缺乏“反避税”制度的立法缺陷,为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实践提供制度保障和执法依据。新的个人所得税法预计于2019年1月1日生效实施。 明税梳理和总结了各地税务机关公开的十大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案例,并结合自身的执业经验给予简要评析。 案例一 非居民个人间接转让中国境内公司股权被征收个人所得税案例 2011年6月8日《中国税务报》刊登了《历时半年深圳地税局跨境追缴1368万元税款》的报道("深圳案例")。 案情简介: 某香港商人在港注册一家典型“壳公司”,注册资本仅有1万港币。2000年该公司作为投资方在深圳注册一家法人企业,专门从事物流运输,同时置办大量仓储设施。经过近10年的经营,子公司已经形成品牌企业,经营前景看好,而且由于房地产市场一直处于上升趋势,公司存量物业市场溢价很大。2010年,该港商在境外将香港公司转让给新加坡某公司,深圳公司作为子公司一并转让,转让价格2亿多元。 对于港商个人取得的转让收益是否征税,税企之间存在很大分歧。经过反复调查和多次取证,深圳市地税局认为本案转让标的为香港公司和深圳公司,标的物业为深圳公司的资产,转让价格基础是深圳公司资产市场估价。鉴于香港公司在港无实质性经营业务,其转让溢价应大部分归属深圳公司资产增值。这种形式上直接转让香港公司股权,实质上是间接转让深圳公司股权,存在重大避税嫌疑。经请示税务总局,决定对其追征税款。全国首例对非居民个人间接转让中国境内企业股权追征个人所得税1368万元在深圳市地税局入库,从而结束了长达半年跨境税款追踪,实现了非居民个人在境外直接转让母公司股权,间接转让境内子公司股权征税个案突破。 明税评析: 无论是国税函[2009]698文,还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都只是适用于非居民企业(而非非居民个人)间接转让中国境内公司股权或应税财产的行为。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中,也没有类似《企业所得税法》的一般反避税规则的规定。因此,有关深圳案例征税的法律依据问题,一直受到来自实务界和理论界的诟病。

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及其案例分析

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与案例分析 第一篇概述 所谓纳税筹划(Tax Planning ),是指通过对纳税业务进行事先策划,制定一整套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纳税筹划的目的主要有: ——减轻税收负担,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 ——获取资金时间价值; ——降低办税成本,提高办税效率; ——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偷税、避税与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不是偷税,也不完全等同于避税。 偷税:其显著特征为行为的违法性。 避税:避税行为分为两类:一类是“灰色避税”,它是通过改变经济活动的本来面目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常见手法如通过操纵关联交易价格将销售增值和营业利润转移到低税率的关联企业;另一类是“中性避税”,它主要是利用现行税制中的漏洞和缺陷,将应税行为改为非税行为,将高税负活动变为低税负活动。 纳税筹划的类别和特征: 类别: ——按涉税行为所处的业务领域,可分为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纳税筹划、活动中的纳税筹划、融资活动中的纳税筹 划。 ——按筹划活动涉及的范围,可分为战略性纳税筹划和战术性纳税筹划。 战略性纳税筹划又包括对长期计税政策和会计政策的选择、重大税制变动前的筹划和企业重组中的纳税筹划。 ——按税种分,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的纳税筹划。 特征: 事先策划性、非违法性、权利性、规范性等 纳税筹划的基础: 客观基础: ——现行税收法规制度赋予纳税人适度的选择权; ——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可选择性; 主观基础:在全面、深入、准确掌握税收、会计、法律、经营管理等专业知识的基础上,结合筹划对象的具体特点,融会贯通,灵活运用。 例1 :甲公司是一家大型环保设备生产企业,乙公司欠甲公司货款300 万元两年多时间了,现乙公司资不抵债,甲公司为了收回欠款,同意乙公司用一批旧设备(环保设备生产线)偿还该项债务。设备原价350 万元,账面价值270 万元,经评估该固定资产市价(含税)290 万元。甲公司打算先进行债务重组,取得乙公司的抵债资产,然后再将这笔抵债资产作价290 万元与丙公司合资组建丁公司。如此,有关各方的税负为: 乙公司: 增值税为零(依据为国税发[1995]288 号) 企业所得税=(300-270)*33%=99000 (元)(依据为国家总局第 6 号令) 甲公司:

国际税法典型案例分析试题

1、甲国居民公司A在乙国有一家分公司。在某纳税年度,A公司来自分公司的收入为500万元,在甲国的收入为1000万元。甲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30%,乙国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乙国的经营所得征收的所得税税率是20%。 问题1:假设甲国不采取任何消除双重征税的措施,A公司的总税负是多少? 问题2:假设甲国采取全额免税法来消除双重征税,A公司的总税负是多少?甲国放弃的税收是多少?2、甲国居民A在乙国开设了一家独资企业。在某纳税年度,A在乙国的企业收入50万元,在甲国的还有其他各种收入10万元。甲国的个人所得税采取累进征收,其中收入10万元对应的税率为30%,收入30万元对应税率为35%,收入50万元对应税率为40%,收入60万元对应税率为45%,乙国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乙国的所得征收的所得税税率是20%。 问题1:假设甲国不采取任何消除双重征税的措施,A居民的总税负是多少? 问题2:假设甲国采取累进免税法来消除双重征税,A居民的总税负是多少?甲国放弃的税收是多少? 3、甲国居民公司A在乙国有一家分公司。在某纳税年度,A公司来自分公司的收入为500万元,在甲国的收入为1000万元。甲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30%,乙国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乙国的经营所得征收的所得税税率是40%。 1)假设甲国采取全额抵免法来消除双重征税,A公司的总税负是多少?甲国放弃的税收是多少? 2)假设甲国采取限额抵免法来消除双重征税,A公司的总税负是多少?甲国放弃的税收是多少? 4、甲国居民公司A在乙国有一家分公司B,在丙国有分公司C。在某纳税年度,A公司在甲国的盈利600万元,分公司B的盈利500万元,分公司C盈利300万元。甲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乙国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乙国的经营所得征收的所得税税率为40%,丙国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乙国的经营所得征收的所得税税率为25%。 问题1:假设甲国采取综合限额抵免法来消除双重征税,A公司的总税负是多少? 问题2:假设甲国采取分国限额抵免法来消除双重征税,A公司在甲国的应纳税款是多少? 5、甲国居民公司A在乙国有一家分公司B,在丙国有分公司C。在某纳税年度,A公司在甲国的盈利600万元,分公司B的盈利1000万元,分公司C亏损200万元。甲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乙国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乙国的经营所得征收的所得税税率为40%,丙国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乙国的经营所得征收的所得税税率为25%。 问题1:假设甲国采取综合限额抵免法来消除双重征税,A公司的总税负是多少? 问题2:假设甲国采取分国限额抵免法来消除双重征税,A公司在甲国应纳税款多少? 6、甲国居民公司A在乙国有一家分公司B,A又在乙国参股经营一家公司D。在某纳税年度,A公司在甲国的盈利600万元,分公司B的盈利300万元,D公司的股息分红200万元,同时,甲国在丙国销售货物盈利200万元,转让特许权盈利200万元。甲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乙国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乙国的经营所得征收的所得税税率为40%,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乙国的股息收入征收的所得税税率为20%;丙国对非居民企业从丙国取得的销售所得征收的所得税税率为20%,对非居民企业从丙国取得特许权转让收入征收的所得税税率为40%。 问题1:假设甲国采取全额抵免法来消除双重征税,A公司在甲国的应纳税款是多少?甲国放弃的税收是多少? 问题2:假设甲国采取综合限额抵免法来消除双重征税,A公司在甲国的应纳税款是多少?甲国放弃的税收是多少? 问题3:假设甲国采取分国且分项限额抵免法来消除双重征税,A公司在甲国的应纳税款是多少?甲国放弃的税收是多少? 7、甲国居民公司A在乙国投资参股一家公司B。在某纳税年度,A公司在甲国的盈利200万元,B公司在乙国盈利300万元,。B公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按出资比例向母公司分

国际税收习题和答案解析

第一章国际税收导论 一、术语解释 1.国际税收 2.涉外税收 3.财政降格 4.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 5.恶性税收竞争 二、填空题 1.个人所得税制按照课征方法不同可以分为: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以及。2.按照课税对象的不同,税收可大致分为:商品课税、-和财产课税三大类。3.销售税有多种课征形式,在产制、批发、零售三个环节中选择某一环节课税的,称为。4.根据商品在国境上的流通方向不同,可将关税分为:、出口税和过境税。 三、判断题(若错,请予以更正) 1.欧盟的“自有财源”从本质上看,是强加在成员国政府上的税收收入。 2.一国对跨国纳税人课征的税收属于国际税收的范畴。 3.一般情况下,一国的国境与关境不是一致的。 4.销售税是仅以销售商品为课征对象的一个税种。 5.预提税是按预提方式对支付的所得课征的一个独立税种。 6.国际税收关系的发展趋势在商品课税领域的体现是:关税和增值税的协调是商品课税国际协调的核心内容。 7.没有区域性国际税收协调就没有区域国际经济的一体化。 8.一国为吸引外资而实施较低的税率也是恶性税收竞争的一种形式。 四、选择题 1.国际税收的本质是()。 A.涉外税收 B. 对外国居民征税 C.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 D. 国际组织对各国居民征税 2.20世纪80年代中期,发生在西方国家的大规模降税浪潮实质上是()。 A.税负过重的必然结果 B.美国减税政策的国际延伸 C.促进国际贸易的客观需要 D.税收国际竞争的具体体现 3.1991年,北欧的挪威,瑞典,芬兰,丹麦和冰岛5国就加强税收征管方面合作问题签订了:()。 A.《同期税务稽查协议范本》 B.《税收管理互助多边条约》 C.《税务互助多边条约》 D. UN范本 4.()是重商主义时代最著名的贸易协定,也是关税国际协调活动的开端。 A.《梅屈恩协定》B.《科布登—谢瓦利埃条约》 C.《税务互助多边条约》D.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五、问答题 1.所得课税对国际投资的影响怎样? 2.如何理解所得税的国际竞争? 3.为什么说涉外税收不等同于国际税收? 4.从税制设计来看,增值税是否存在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如何解决?

典型国际避税方法案例解析

典型国际避税方法案例解析 近年来,全球范围内涉及避税的案例层出不穷,各国政府也纷纷加强国内税收监管,以防止资金流向避税天堂。本文将以几个典型的国际避税方法案例为例,对其进行解析,并探讨各国政府对于避税行为的应对措施。 1. 模拟供应链管理 模拟供应链管理是一种典型的利用跨国公司控制层级和交易合同等方式进行的国际避税方法。该方法通过构建复杂的跨国供应链,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或免税地区,从而降低税负。一家跨国公司通过在高税率地区以高价格销售给低税率地区的子公司,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地区。世界各国纷纷采取措施打击模拟供应链管理,如增加国际利润转移定价的监管力度,限制税务规划的灵活性等。 2. 联合收购和公司重组 联合收购和公司重组是另一个常见的国际避税方法。通过公司重组,企业可以利用不同国家之间的税收差异来实现避税目的。例如,企业可以将高税率地区的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地区,从而降低整体纳税金额。为了应对这一情况,各国政府纷纷加强了对公司重组的监管措施,防止企业利用这种方式规避税收。 3. 利用特殊税收政策 各国之间存在着不同的税收政策,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利用特殊税收政策来降低自身的税负。例如,某些国家为吸引外商投资,提供了免税或减税的政策,企业可以通过在该国设立子公司,来享受这些特殊税收政策。然而,为了避免国际避税行为,各国政府正在加强对特殊税收政策的监管,提高合规要求,阻止企业为了避税目的滥用这些政策。 4. 设立离岸公司

设立离岸公司是一种常见的国际避税方法,也是最受关注的一种方式之一。通 过在低税率或免税地区设立离岸公司,将利润转移到该公司名下,从而降低纳税金额。离岸公司通常是在资金流动自由、税收法规宽松的地区注册成立的,如开曼群岛、塞舌尔等。然而,为了打击这种避税行为,各国政府正在加强对离岸公司的监管,增加透明度要求,并加大对资金转移的审查力度。 5. 避免或延迟资本利得税 避免或延迟资本利得税是一种常见的国际避税方法。通过巧妙地利用资本市场 交易规则,企业可以将实际的资本利得转化为其他形式的收益,如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从而避免或延迟纳税。为了应对这种避税行为,各国政府正在加强对资本市场交易的监管,增加交易透明度,防止企业通过操纵交易规则来避税。 总结起来,国际避税方法多种多样,企业通过寻找税负较低的地区,合理运用 税收政策和法规的差异,通过各种手段降低纳税金额。然而,为了维护税收公平和国际税收秩序,各国政府在积极加强国际税收合作的同时,也加强了对跨国企业避税行为的监管。在未来,相信国际社会将进一步加强合作,共同应对国际避税问题,为实现税收公平做出更大的努力。

国际税收典型例题分析报告

国际税收典型例题分析 一、单项选择题 1.假如一个纳税人利用不同国家关于纳税人居住时间的规定,在各国间旅行以避免成为纳税人,达到躲避纳税义务的目的,我们可以把这种人称为“税收难民”。从理论上而言,税收难民所采用的避税方法属于( )。 A. 人的流动 B. 人的非流动 C. 资金的流动 D. 货物的流动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国际避税方法,属于提高型知识点。税收难民所采用的是人的流动方式。 2.下列税收管辖权类型中,发展中国家所侧重的是( )。 A. 居民管辖权 B. 公民管辖权 C. 地域管辖权 D. 国际管辖权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税收管辖权类型,属于基础型知识点。发展中国家所侧重的税收管辖权为地域管辖权。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中,无论是缔结税收协

定还是一国单方面采取措施,使用得最多的方法主要有两种,这两种方法主要包括( )。 A. 扣除法 B. 免税法 C. 抵免法 D. 抵税法 【参考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属于基础型知识点。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中,使用得最多的方法包括免税法和抵免法。 2.国际反避税的基本方法主要有( )。 A. 强化税务稽查 B. 加强国际税务合作 C. 控制外国投资 D. 制定国际反避税法律 【参考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国际反避税的基本方法,属于基础型知识点。一般包括加强国际税务合作和制定国际反避税法律。 三、判断题 在国际税收中,消除双重征税通常采用免税法或抵免法。( ) 【参考答案】正确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避免国际重复征税方法,属于基础型知识点。国际惯例中,消除双重征税通常采用免税法或抵免法。 同步强化训练 一、基础篇 (一)单项选择题 1. 国际税收协定又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或税收管辖区),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 )。 A. 书面协议 B. 国际惯例 C. 口头约定 D. 意向条约 2. 对于同时具有两个国家居民身份且在其中任何一国都无永久性住所的跨国自然人的最终居民身份的判定,税收协定所规定的首要标准是( )。 A. 永久性住所 B. 重要利益中心 C. 国籍 D. 习惯性居所

跨国公司避税问题研究及其对策建议

跨国公司避税问题研究及其对策建议 研究主题:跨国公司避税问题研究及其对策建议 第一部分:引言 背景: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发展,跨国公司在各个国家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由于不同国家的税收、法规和制度的差异,跨国公司常常利用各种手段来避税,以降低税负。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国家财政的健康发展,并引发了公众对于跨国公司抢占本地资源的质疑和争议。 研究问题: 在这样的背景下,本论文旨在研究跨国公司避税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具体而言,我们将围绕以下问题展开研究: 1. 跨国公司避税行为的表现形式和特点是什么? 2. 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对国家财政和经济发展有何影响? 3. 目前针对跨国公司避税问题的国际立法和监管措施是什么?存在哪些问题和不足? 4. 如何提出有效的对策建议,以减少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并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 第二部分:研究方案方法 2.1 研究设计 本研究将采用综合性研究方法,包括文献综述、案例研究和定量数据分析等。 2.2 数据采集 为了实现研究的全面性和严谨性,本研究将采集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跨国公司避税案例数据,并结合相关的官方统计数据和报告进行分析。 2.3 数据分析方法 本研究将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对案例研究的深入

分析和统计数据的整理和计算,得出相应的结论和发现。 第三部分:数据分析和结果呈现 3.1 跨国公司避税行为的表现形式和特点 通过案例研究,本研究将深入探讨跨国公司避税行为的典型表现形式 和特点,包括利润转移定价、离岸金融中心、跨国投资协定等。 3.2 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对国家财政和经济发展的影响 本研究将通过对多个国家的案例研究和数据分析,探讨跨国公司的避 税行为对国家财政和经济发展的具体影响,包括税收损失、资源流失、不公平竞争等。 3.3 目前针对跨国公司避税问题的国际立法和监管措施 本研究将综合分析目前国际社会对于跨国公司避税问题的立法和监管 措施,评估其有效性和适用性,并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第四部分:结论与讨论 4.1 结论 通过对跨国公司避税问题的深入研究,本论文得出以下结论:跨国公 司避税行为普遍存在,并对国家财政和经济发展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目前针对跨国公司避税问题的国际立法和监管措施存在问题和不足。 4.2 讨论与对策建议 在结论基础上,本论文将提出一系列有效的对策建议,包括加强国际 协调合作、改进税收和制度、完善监管机制等,以减少跨国公司的避 税行为,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 总结: 本论文通过对跨国公司避税问题的研究,深入分析了避税行为的表现 形式和特点,探讨了其对国家财政和经济发展的影响,并对目前的国 际立法和监管措施进行了评估。基于这些分析和评估,本论文提出了 一系列有效的对策建议,以减少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并维护国家的 税收利益。这些对策建议将为相关领导部门、学者和跨国公司提供重 要的参考,并为未来的研究提供新的思路和方向。

国际金融规避风险的手段以及案例分析

一、我国现行汇率制度及汇率走势 我国人民币现行汇率制度概括起来说就是,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以市场供求为基础指的是汇率生成机制是由市场机制决定的,汇率水平的高低是以市场供求关系为基础的;单一性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每日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价适用于外汇指定银行(中资与外资)进行的所有外汇与人民币的结算与兑换,包括经常项目收支和资本项目收支,适用于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支往来;适用于居民与非居民的交往活动。总之是适用于所有交易范围的一切外汇与人民币之间的交易;有管理性主要体现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上,中央银行设有独立的操作室,当市场波动幅度过大,中央银行要通过吞吐外汇来干预市场,保持汇率稳定;在零售市场上,中央银行规定了银行与客户外汇的买卖差价幅度;而其浮动性则一是表现为中央银行每日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价是浮动的;二是各外汇指定银行制定的挂牌汇价在央行规定的幅度内可自由浮动。 近几年来,人民币汇率问题成为世界经济焦点问题之一,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将影响今后美国与中国关系及世界经济发展进程。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普遍认为人民币币值被低估,指中国操纵汇率已经影响到世界上许多经济体,拖累本已深陷危机的全球经济。美国希望人民币升值,由此可以抑制中国出口,增加美国出口,减少国际收支逆差和降低失业率,推动经济复苏;欧洲诸国则是希望通过人民币升值分享中国的出口空间,并进一步打开中国的市场。但中国则担心人民币升值,将损及出口和经济发展的动力,因而一直极为审慎地处理人民币汇率问题。 人民币汇率在改革开放以来是不断贬值的,直到2005年才开始有下降的趋势,也就是人民币有升值的趋势,然后分析当时的世界的经济格局可知,当时的美国,日本,俄罗斯,以及欧盟是当时的经济大国,而那时候的中国正是经济的真正崛起的时候,各种贸易出口与进口都是大幅度增加,与此同时,中国的外币储蓄量有质的飞跃,据统计,中国曾经是美国最大的债权国,最高峰期持有美国四万亿美元。这样通过人民币升值,换一句说就是美元相对于人民币贬值了,这样一来,中国就是外汇储蓄上损失惨重,许多进出口贸易额都大打折扣,再看最近几年,中国在顶着人民币升值的压力下,努力发展经济,另一方面,美国大印美元,大肆发展美国国债,这样使美元贬值,迫使人民币升值,在达到这一目的

城市维护建设税避税案例及反避税要点

城市维护建设税避税案例及反避税要点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收优惠主要是减免税。 按照现行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税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 1.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时,不同时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对于由于减征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经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时,不退还已经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由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并随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的,因此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也就意味着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所以城市维护建设税一般不能单独减免。但是如果纳税人确有困难需要单独减免的,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酌情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照顾。 另外,农村信用社营业税优惠税率为6%,但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仍按营业税应交税额中按5%的税率征收的部分计价。 城建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纳税人缴纳“三税”的地点,就是纳税人缴纳城建税的地点。但是,属于下列情况的,其纳税地点如下。 1.代征代扣“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建税的纳税地点在代征代扣地。具体情况如下: (1)委托加工产品、委托代销商品及企业收购工业手工业品,规定由委托方或收购企业代扣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按当地适用税率代扣城建税; (2)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运输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营业税时,同时按当地适用税率代扣代缴城建税。 2.跨省开采的油田,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一个省内的,其生产的原油,在油井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其应纳税款由核算单位按照各油井的产量和规定税率,计算汇拨各油井缴纳。所以,各油井应纳的城建税,应由核算单位计算,随同增值税一并汇拨油井所在地,由油井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一并缴纳城建税。 3.对管道局输油部分的收入,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营业税。所以,其应纳城建税,也就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营业税时一并缴纳。 4.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随同“三税”在经营地按适用税率缴纳。 由于城建税是由纳税人在缴纳“三税”时同时缴纳的,所以,其纳税期限分别与“三税”的纳

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避税的主要方法 经典案例

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避税的主要方法 经典案例 篇一:外商企业在中国避税现状 外商企业在中国避税现状如何?政府存在的问题和承担的责任是什么? 会计114 凌晓晨 1026211401 现状:据国家税务总局204年的数据显示,跨国公司每年的避税活动给中国造成300亿元的税收损失。随着对外贸易经济快速增长,当前跨国公司避税年税额远远大于204年的300亿元。而如果把个人所得税等税收计算在内,实际税款要远远超过这个数字。在我国设立的外企亏损面在1988-1993年期间约占35-40,在1994-1995年增至50-60,在1996-20年期间平均达到60-65;在此以后,外企亏损面稳定在50左右,自报亏损总额每年都在1 20亿元-1 500亿元之间。另有相关数据显示,目前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平均税率是28.6,我国周边18个国家和地区的平均税率是26.7。我国执行25的企业所得税率属于适中偏下的水平,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资。20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召开全国国际税收工作视频会议。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称,2021年全年通过反避税手段增加税收贡献239亿元。 随着全球化贸易与投资的发展,跨国公司利用国家间的税制差异进行利润转移,不同程度地侵蚀主权国家税基。其中,发展中国家因为税收征管和法律制度的漏洞更可能成为跨国公司利润转移的受害者。一些非营利组织通过初步估算发现,每年从发展中国家转移出去的利润高达350亿美元。 外资企业逃避税主要方式有转让定价、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滥用国际税收协定和资本弱化等方式。 存在问题:

1.我国缺乏专业的反避税人才,技术手段相对落后,外资企业逃避税相对容易成功。在日趋开放的市场经济中,很多时候企业税收不仅涉及国内税法和税率,还涉及到国(境)外税法和税率。这需要税务审计人员通晓世界各地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协定,更要熟练掌握和运用电子商务环境下跨国企业经济交易的运作状况和规律。但目前国内在这方面的人才培养远远赶不上形势的发展 2.各国税收征管政策的不同,提供了逃避税的可能。税收管辖权有时候会在两个国家之间产生重叠和交叉,有时又会产生税收管辖权的真空。而一旦产生了这种税 收管辖权的真空,就会使该真空范围内的本应交纳的税收得以逃避掉。目前我国和很多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然而,税收协定中的有关规定很容易被跨国纳税人用来进行国际避税。如我国与缔约的另一方(低税国)发生经济关系时,外资企业就可以通过不在我国设立常设机构的办法来进行避税,规避我国的纳税义务。 3.地方政府反避税意愿不够坚决。在某些地方政府看来,招商引资重于税收流失,引资越多政绩越大,税务部门反避税会破坏投资软环境。于是地方官员不正当干预反避税审计成为一种常见现象,这大大降低了审计机关反避税的效率。地方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手段上也存在技术落后、查堵不严等问题。政府责任:加强反避税工作,在不断完善税收法律法规的同时,还需要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畅通税收信息情报的搜集交换,更加全面地掌握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的经营活动,才能从中发现线索、找出破绽,有效遏制避税行为,堵住税源流失。具体措施如下:(一)完善转移定价法规。目前,我国转移定价法规过于简单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针对我国在转移定价税制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该法规的完善应主要突出以下方面: 1.完善转移定价的调整方法。 一是增加国际上新出现的利润分割法、交易净利润率法等作为现有方法的补充。 二是借鉴OECD等国家的做法,细化可比性的规定与说明,引入“正常交易值域”的概念,以适应错综复杂的国际经济环境。

个人合理避税十大案例分析

个人合理避税十大案例分析 ∙[案例1] 王某每月工资收入为2300元,其中800元为每月的房费支出,剩余的1500元是可用于其他消费和储蓄的收入。若王某所在单位每月向其支付2300元,依据个人所得额法,则王某个人应纳所得税为:(1500-500)×10%+500×5%=125 (元) 但若企业为其提供住房,而每月仅付其工资收入1500元,则其工资收入应纳所得税为:(1500-800-500)×10% +500×5%=45(元)王某可少纳税:125-45=80(元) ∙这样对企业来说没有增加额外负担,而职工本人在消费水平不变的前提下,也规避了一部分税收。 ∙[案例2] 张某拥有一项专利权,若单纯将其转让,可获收入80万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80万×(1-20%)×10%=6.4万元税后利润为:80万-6.4万-73.6万元若将该专利权折合股份投资,其专利折股80万元,当年获股息收入8万元。应纳个人所得为:8万×(1-20%)×10%-0.64万元税后所得为:8万-0.64万=7.36万元 通过专利权投资,每年仅需负担0.64万元税款。且经营10年以后,可以收回全部转让收入。而且,张某还可得有 80万的股份。 ∙[案例3] 王某月收入1200元(包括各类津贴和月奖金),年终公司准备发给3000元的年终奖金。若王某在12月份一次性领取3000元奖金,那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2月份应纳所得税额=(总收入-扣除费用)×15%-速算扣除数=(1200+300 0-800)×15%-125-385元第二年1月份应纳税额=(总收入-扣除费用)×15%-速算扣除数=(1200-800)×10%-25=3 5元两月共纳税=385+35=420元若王某将3000元奖金分别在12月份和次年1月各领一半,则王某应纳税额:12月份应纳税 额=(1200+1500-800)×10%-25=165元次年1月份同上。 ∙两个月合计税额=165×2=330元 ∙这样,通过将收入均衡摊入各月的作法,使税率档次降低,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案例4] 赵某为一名教师,应邀到外地讲课,按约定可得劳务报酬2000元。但赵某要求对方为其提供路费、餐费、住宿费合计1200元,从其总收入中扣除。赵某实际获得报酬收入是800元。 ∙假设对方一次性支付2000元,没负担其他费用,则赵某应纳所得税为:(2000-800)×20%=240元通过净收入 支付的方法,赵某避免了240无的税负。 ∙[案例5] 何某为一设计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为某项工程设计图纸,同时担任该项工程的顾问。设计图纸花费l个月,获取报酬25000元。何某要求建筑单位利用其担任工程顾问的期限,将该项报酬分10个月支付,每月支付2500元。下面我们来分析何 某税负的变化。 若一次性支付25000元,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收入按次征税,一次收入超过2万至5万元的,加征5成。则何某应 交所得税为: ∙收入×(1-20%)×20%×(1+加征收五成)=25000×(1-20%)×20%×(1+50%)=6000元若分月支付,每次应纳税额为:(2500-800)×20%=340元10个月共负担税款=340×10=3400元何某可少纳税为:6000-3400=2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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