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零一四年八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接受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次交易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交易对方持有的校讯通公司100%股权、四川浩特49%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管理办法》等现行公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已于2014年6月23日、2014年7月11日就本次资产重组事宜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法律意见书》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合称“《法律意见书》”)。

本次资产重组的方案及相关具体事宜现已经万达信息于2014年7月10日召开的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万达信息已向中国证监会正式报送本次

资产重组的全套文件。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8月8日出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40864号),为使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能够反映本次资产重组的最新进展,本所对本次资产重组涉及的相关事宜于《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今发生的进展情况进行了补充调查,并就该等进展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均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资产重组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反馈问题3、请你公司进一步补充披露标的资产历次股权转让和增资的原因,价格、定价方式以及是否公允,并详细披露股权变动相关各方的关联关系。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校讯通历次股权转让和增资的原因、定价公允性及相关各方的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校训通的股权变更情况:

1.2006年5月股权转让

2006年5月,股东沈剑川、余沙由于个人原因拟退出上海环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投资,经股东协商,沈剑川、余沙将其持有的股权分别按出资额作价转让给其无关联第三方吴建欣。

上海环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18日召开股东会,经全体股东决议,同意股东沈剑川将其持有的公司10%的股权(原出资额10万元)作价10万元转让给吴建欣;同意股东余沙将其持有的公司10%的股权(原出资额10万元)作价10万元转让给吴建欣,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日,沈剑川与吴建欣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沈剑川将其持有的10%股权按出资额作价转让给吴建欣;余沙与吴建欣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余沙将其持有的10%股权按出资额作价转让给吴建欣。

2006年5月31日,上海环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领取了3102302106148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此次变更后,上海环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2.2008年8月股权转让

2007至2008年,上海环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开始面向教育行业开展信息化业务,由于姚远在教育信息化方面拥有较强的业务水平,经股东协商,股东郑璞、吴建欣分别将其所持70%、20%股权转让给姚远。郑璞系姚远哥哥,吴建欣系姚远配偶的弟弟,经股东协商本次股权转让按出资额作价转让。

上海环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26日召开股东会,经全体股东决议,同意股东吴建欣将其持有的公司20%的股权(原出资额20万元)作价20万元转让给姚远;同意股东郑璞将其持有的公司70%的股权(原出资额70万元)作价70万元转让给姚远。同日,吴建欣与姚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吴建欣将其持有的20%股权按出资额作价转让给姚远;郑璞与姚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郑璞将其持有的70%股权按出资额作价转让给姚远。

2008年9月22日,上海环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领取了310230*********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此次变更后,上海环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3.2011年3月股权转让

2011年3月,郑璞拟退出对上海校讯通教育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投资,出于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经股东协商,郑璞将其持有的10万元股权按出资额作价转让给公司经营管理人员阙伟成。

校讯通公司于2011年3月5日召开股东会,经全体股东决议,同意股东郑璞将其持有的公司10%的股权作价10万元转让给阙伟成,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日,郑璞与阙伟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郑璞将其持有的10%股权按出资额作价转让给阙伟成。

2011年3月28日,上海校讯通教育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领取了310230*********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此次变更后,上海校讯通教育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经本所律师核查,姚远、郑璞与阙伟成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与万达信息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四川浩特历次股权转让和增资的原因、定价公允性及相关各方的关联关系

1.2003年7月增资至100万元、变更企业名称

2003年7月8日,为了生产经营发展需要,成都浩通通信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决定公司名称变更为“四川浩特通信有限公司”,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100万元,增资部分由许晓荣、孙希勇分别以货币认缴22万元、18万元,由于均系原股东增资,每1元新增注册资本的增资价格为人民币1.00元。四川华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川华泰会验字[2003]第7-90号《验资报告》,对上述出资进行了查验。本次增资后四川浩特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2.2004年6月增资至200万元

2004年6月11日,为了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四川浩特召开股东会,审议决定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200万元,引入机构投资者四川高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高威”),四川高威以货币认缴。由于四川浩特处于设立初期,公司处

于微亏状态,因此经双方协商,每1元新增注册资本的增资价格为人民币1.00元。2004年6月14日,四川金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川金泰验[2004]第6-114号《验资报告》,对上述出资进行了查验。本次增资后四川浩特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经本所律师核查,四川高威与四川浩特、万达信息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3.2005年10月增资至2,000万元

2005年10月8日,为了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四川浩特召开股东会,审议决定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2,000万元,由全体股东按出资比例认缴。增资部分由许晓荣以货币认缴84.15万元,以实物认缴410.85万元,其中用于出资的实物评估价值为410.905万元,超过出资额的0.055万元计入资本公积;由孙希勇以货币认缴68.85万元,以实物认缴336.15万元,其中用于出资的实物评估值为336.195万元,超过出资额的0.045万元计入资本公积;由四川高威以实物认缴出资900万元,用于出资的实物的评估值为1,052.90万元,超过出资额的152.9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由于均系原股东增资,货币及实物出资部分每1元新增注册资本的增资价格均为人民币1.00元,实物评估价高于出资额部分的计入资本公积。

2005年10月12日,四川协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川协谊验会字[2005]第10-01号《验资报告》,对上述出资进行了查验,四川宏伟资产评估有限

公司对上述三位股东缴纳的实物出资进行了评估。本次增资后四川浩特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4.2010年12月股权转让

2010年,四川高威决定退出四川浩特,经股东协商,将持有四川浩特股权转让给许晓荣和孙希勇,每1元出资额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00元。作为四川高威的投资回报,2010年3月10日,四川浩特股东会审议决定向四川高威分配利润911万元。

2010年12月8日,四川浩特召开股东会,审议决定四川高威将持有的22.5%的股权转让给许晓荣、将持有的27.5%的股权转让给孙希勇。本次变更后四川浩特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5.2011年10月增资至3,000万元

2011年9月30日,为了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四川浩特召开股东会,审议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3,000万元,增资部分由许晓荣、孙希勇各自以货币认缴500万元,分两次缴纳,由于均系原股东增资,每1元新增注册资本的增资价格为人民币1.00元。2011年10月8日,四川辉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辉腾验字[2011]第10-9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1年9月30日,四川浩特已收到许晓荣、孙希勇缴纳的货币出资200万元。本次增资后四川浩特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6.2012年9月增资至3,750万元

2012年9月12日,由于四川浩特发展业务缺乏资金,为了生产经营发展需

要,四川浩特召开股东会,审议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3,750万元,引入投资者北京赛昂传媒投资有限公司以货币认缴。经协商,每1元新增注册资本的增资价格为人民币1.33元。2012年9月21日,四川明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川明道验字[2012]第209006号《验资报告》,对上述出资进行了审验。本次增资后四川浩特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经本所律师核查,北京赛昂传媒投资有限公司系万达信息的流通股股东,除投资四川浩特外与四川浩特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7.2012年12月股权变更

四川浩特自发展初期至业务初具规模,主要由李诗定参与筹建并拓展销售渠道。2012 年底,公司已达成将公司部分股权转让给外部投资者的初步意向,由于公司设立后李诗定对公司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同时股东孙希勇系李诗定的侄子,许晓荣系李诗定多年合作伙伴,2012 年12 月李诗定、孙希勇、许晓荣经协商,根据各自对公司的贡献对其持有四川浩特股权重新进行厘定,各方协商确定每1元出资额按照人民币1.00元的价格作价转让。

2012年12月9日,四川浩特召开股东会,审议决定许晓荣将其持有四川浩特35.52%的股权(认缴1,332万元,实缴932万元)转让给李诗定,转让价为人民币932万元,未缴纳出资由李诗定继续缴纳。2012年12月10日,四川浩特召开股东会,审议决定孙希勇将其持有四川浩特40%的股权(认缴1,500万元,实缴1,100万元)转让给李诗定,转让价为人民币1100万元,未缴纳出资由李诗定继续缴纳。本次变更后四川浩特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8.2013年5月增资至5,612.20万元及股权转让

2013年,万达信息与四川浩特股东经协商决定通过增资和受让股权方式收购四川浩特的51%的股权,增资和受让股权的价格根据银信出具的银信评报字[2013]沪第121 号《股权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的评估值为依据确认,价格为每1元出资额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78元。

2013年4月30日,四川浩特召开股东会,审议决定李诗定将其持有的21.33%股权、北京赛昂将其持有的5.34%股权分别作价1,440万元、360万元转让给万达信息。同日,四川浩特召开股东会,审议决定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5,612.20万元,增资部分由万达信息以货币方式认缴。2013年5月22日,四川明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川明道验字[2013]第205005号《验资报告》,对上述出资进行

了审验。本次增资及转让后四川浩特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9.2014年3月股权转让

北京赛昂入股四川浩特时曾约定北京赛昂不愿成为四川浩特的永久股东,在适当的时候四川浩特的股东将以人民银行长期借款本金和利息收益为依据赎回公司股权。北京赛昂入股四川浩特后四川浩特希望其将利用自身资源协助四川浩特进行市场开拓,而北京赛昂一直未能协助四川浩特开拓市场,2014年3月李诗定、许晓荣与北京赛昂经协商确定将北京赛昂持有的四川浩特的全部股权以人民银行长期借款本金和利息收益为依据作价835万元(即每1元出资额转让价格人民币1.52元)转让给李诗定。2014年3月11日,四川浩特召开股东会,审议决定北京赛昂将其持有的9.80%股权作价835万元转让给李诗定。本次变更后四川浩特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校讯通公司和四川浩特历次股权转让和增资的原因真实合理,定价公允,股权变动相关各方的关联关系披露真实、准确。

反馈问题5、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进一步核查标的资产股权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股权质押行为,资产过户或转移是否存在障碍。如存在,请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经本所律师核查校讯通的工商登记资料,姚远、阙伟成持有的校讯通公司的股权一直未进行过质押。

经本所律师核查四川浩特的工商登记资料,2013年6月26日,四川浩特股东李诗定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签订了《权利最高额质押合同》,出质股权2,032万元,担保债务人四川浩特通信有限公司不高于1,200万元的债务。同日,四川浩特股东许晓荣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签订了《权利最高额质押合同》,出质股权168万元,担保债务人四川浩特通信有限公司不高于1,200万元的债务。

上述质押情况于2013年7月3日向四川浩特所在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并于2013年7月10日取得《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2013年11月,由于主债权消灭,四川浩特股东李诗定与许晓荣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2013年11月14日进行股权出质登记注销。

截至目前,校讯通公司和四川浩特股权均不存在质押行为,资产过户或转移不存在障碍。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校讯通公司和四川浩特目前都不存在股权质押行为,也不存在其他影响资产过户或转移的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股权权属明晰,资产过户或转移不存在障碍。

反馈问题8、请你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第十条的规定,结合四川浩特运营模式、核心技术、市场份额、行业准入门槛、竞争对手等情况,进一步补充披露其核心竞争优势。请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四川浩特在四川省市场占有细分优势,其主要核心竞争优势体现为:

1.专业化综合服务优势

四川浩特十余年来专注于智慧交通和数字安防领域,拥有一支专业成熟的集成方案拟定、项目实施及运维服务团队,建立起了从研发、设计、施工、到后期运行维护的一整套服务产业链,能提供从视频采集、传输到存储、控制和分析、平台应用的一体化行业解决方案。四川浩特经过多年的积累,形成了“系统集成+运维服务”的运营模式,首先通过承接系统集成项目完成行业布局占有市场、取得相应的的收入和利润;之后通过对已有项目的运维服务获得高毛利基础上的稳定利润;高质量的运维服务又进一步使得公司在新的系统集成业务的拓展中处于优势。随着项目经验的增加,四川浩特积累了丰富的运营维护服务经验,能够提供贴合当地交管、公安部门实际需要的产品。因此,四川浩特能够在前期项目实施以及后期系统运维两方面同时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并通过两者的相辅相成,在实现收入快速增长的同时,获得较为稳定丰厚的利润。

另外,四川浩特还通过与中国电信等运营商进行合作,通过对云计算平台、行业应用平台、行业视频监控及报警系统的不断研发和投入,成功切入VSaaS 运营服务模式。四川浩特在该模式下通过与运营商合作,为医院、商铺、学校等客户提供视频安防托管服务,按月收取托管服务费。目前,四川浩特已经与中国电信合作面向四川千余家医院推出了“平安医院”服务,还计划于近期面向部分城市的商场推出“平安商铺”服务。

2.核心技术优势

①先进的管理平台

平安城市系统涉及从图像的采集、传输、存储、显示到分析的全部环节,囊括了众多信息技术产品,是一个牵涉众多技术和管理问题的系统工程。其中,管理平台又是平安城市系统的核心,强大的管理平台能够对平安城市系统在功能拓展、维护、升级服务等方面提供有力的支持。

四川浩特开发出拥有独立知识产权的浩特图综平台,在该平台的基础上,又开发出了浩特公安智能图侦平台以及浩特智能交通管理平台,成为了全国范围内较少能够为大中城市提供全套平安城市系统整体解决方案的供应商。浩特图综平台成为最早通过公安部《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28181)标准检测的数字平台之一,为四川浩特承接大型数字安防、智能交通项目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②强大的软件研发和应用能力

经过多年的研发投入,四川浩特目前拥有16项软件著作权,主要软件产品在图像增强、分布式智能视频搜索、定码率抽帧存储等方面的技术优势明显。

主要表现为:

A.图像增强技术

凭借出色的去雾、去模糊的图像去噪功能,四川浩特开发出适合四川当地气候、交通特征的摩托车稽查布控系统,对于遏制四川省内部分地区摩托车盗窃的案件频发势头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B.视频储存和图像智能搜索技术

四川浩特自主开发的定码率抽帧存储软件能够通过对视频录像片段的智能分析,利用视频抽帧技术降低为1/8、1/4、1/2的帧率进行保存,而非直接简单的降帧,在保留重要内容的前提下,大大节约存储空间,该技术可以大大降低公安交管部门的视频存储成本。此外,四川浩特的分布式智能视频搜索系统能够在视频图像采集时自动建立车辆信息、人脸等目标的信息索引,从而达到在海量视频中快速定位目标的目的。

同时,四川浩特结合以上技术优势开发出了大量与浩特公安智能图侦平台以及浩特智能交通管理平台相配合的警情管理、视频侦查、海量数据接入、交通模型仿真分析与路网优化、证据处理与分析、公交信号优先等软件,增强了四川浩特在软件系统方面的竞争优势。

③系统集成优势及提供整体解决方案能力

四川浩特从集成指挥平台系统的开发起步,利用自身研发的平台,逐步介入了所有基础应用系统的系统集成业务,这将不仅提高了集成系统的可靠性、稳定性以及降低了成本,而且增强了集成系统的兼容性,实现集成系统管理效率的提升。此外,四川浩特建立了从研发、设计、施工、到后期运行维护的一整套服务产业链,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根据客户不同的需求,提供从咨询、系统方案设计、应用软件开发、项目实施、运营服务、维护维修、综合培训等一体化行业解决方案,获得了客户的广泛认可,建立了良好的声誉。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我国平安城市管理未来的发展方向和主要市场将是为大中型城市提供“平安城市管理整体解决方案”,领先的系统集成优势以及完整的平安城市服务体系,使得四川浩特具备提供“平安城市管理整体解决方案”的能力。

④“0故障”服务优势和强大的项目执行能力

四川浩特利用自身软件优势,承诺为客户提供“0故障”服务。一方面四川浩特利用自行开发的自动报障运维管理软件,对硬件进行24小时监控,通过该软件实现对于各服务器单元、客户端等设备的统一管理,并支持故障管理、性能分析、安全管理和日志管理等功能,实现设备的故障报警、故障诊断与定位等功能。另一方面,利用图像质量诊断技术监控视频图像故障,有效预防因硬件导致的图像质量问题,为视频监控的持续和有效视频监控提供坚实的基础。

四川浩特凭借自身在软件平台、系统集成的优势以及众多的项目经验,不断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建立了一支高效的业务团队,优化了标准化流程,使得四川浩特具备了强大的项目执行能力。例如,四川浩特于2013年6月8日全球财富论坛开幕前,两个月内高质量完成了成都二环路智能交通项目主体工程。该项目项目规模大,质量要求高、施工环境复杂,正常工期一般要在6个月以上,四川浩特凭借核心技术优势及强大的项目执行能力赢得了项目,且按时两个月内高质量完成该项目主体工程。

3.区域优势

四川浩特通过十余年的发展,在四川省具备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竞争力,已经成为四川地区业内领先企业之一,随着平安城市项目的不断向乡镇等基层扩展,原有中心城市项目进行高清化、智能化升级,四川浩特在四川省内的项目数量不断增长。2014年1-7月,四川浩特参与四川省投标的项目共25个,中标18个,中标率达72%。另外,公司已进入云南等区域市场,并计划逐步向西

南、西北及上海等地区的市场扩展。四川浩特在四川省内的知名度和竞争优势为其在四川省内的业务开拓提供了有力保障,也为万达信息进行西部智慧城市开发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4.资质和项目经验优势

平安城市项目大都为政府主导公共安全项目,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方式进行,对投标公司资质、历史业绩都有很高要求。经过多年的发展,四川浩特获得了多项综合业务资质。目前已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贰级资质、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与施工贰级资质以及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护、运营资质,并通过了CMMI三级认证、ISO9001-2008管理体系认证;另外,凭借着自身的综合服务能力、核心技术优势以及多年的智慧交通、数字安防领域服务经验,从2005年起,四川浩特成功执行了包括成都市电子警察项目、成都天网项目、成都二环路智能交通项目、成都公交车内视频监控系统项目、成都铁路公安应急指挥系统项目、攀枝花智能安全项目、眉山天网项目、眉州监狱监控项目、云南楚雄州天网项目等多个示范性大中型工程项目,上述资质认证及项目经验保证了四川浩特承接相关业务的能力,为业务拓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四川浩特运营模式清晰,具备专业化综合服务能力,拥有先进的管理平台和技术、强大的研发能力和项目执行能力,拥有承接业务所需各项资质及众多项目经验,具备核心竞争优势。

反馈问题12、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四川浩特获取BT业务是否涉及政府招标,如涉及,补充说明是否已履行招标程序及招标定价依据。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截至本次交易评估报告出具日,四川浩特已签订的主要合同清单如下:

单位:万元

对于四川浩特上述订单中的BT项目,其履行招投标的情况及定价依据情况如下:

(1)攀枝花市公安局智能安全系统项目系由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项目甲方为攀枝花市公安局,建设资金来自承建单位建设,政府长期租赁。攀枝花市公安局作为项目甲方于2013年5月以《攀枝花市公安智能安全系统建设项目招商公告》形式进行项目公开招标。根据招标文件显示,招标定价依据投标人提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省市区签订: 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址: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址: 鉴于: 1. 各方于年月日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就甲方向乙方以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乙方所持 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事宜(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作出约定。 2. 出具的编号为的《评估报告》,采 用法评估结果作为目标公司%股权的最终评估结论。 3. 各方同意,以出具的本次交易之《评估报告》确认的 目标公司%股权评估值人民币万元为依据,协商确定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 为人民币万元。 4. 为保证本次交易不损害甲方广大股东的利益,转让方同意本次交易做出业绩承诺及承 担相应的补偿义务。 5. 本协议为各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如无特别说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第条 中的定义与解释亦适用于本协议。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各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本次交易涉及的盈利预测补偿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第1条盈利预测补偿期间 1.1 各方同意,本次交易的盈利预测补偿期间(以下简称“补偿期间”)为年 度、年度和年度。 第2条转让方对标的资产价值的承诺 2.1 鉴于甲方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所购买资产交易中,以目标公司%股权的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转让方承诺,目标公司在补偿期间内任一会计年度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的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不低于本次交易中转让方在补偿期间内当年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 2.2 转让方承诺,年、年及年的净利润分别为万 元、万元及万元。 2.3 上述“承诺净利润”是指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下同)。 2.4 转让方承诺,目标公司的财务报表编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与甲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保持一致;除非法律、法规规定会计准则的调整或甲方改变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否则,补偿期间内,未经上市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改变目标公司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目标公司的所得税率不因甲方的税率变化而变化,按目标公司实际执行的税率计算。 第3条标的资产价值的确认 3.1 各方确认,盈利预测补偿期间内,甲方应当在目标公司每年的年度审计时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目标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之间的差异情况进行补偿测算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专项审核报告》”)。 第4条补偿方式 4.1 转让方承诺,根据第3条所述之《专项审核报告》所确认的结果,若目标公司在补偿期间内任一会计年度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的净利润小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的,则乙方应对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与当期期末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数之间的差额按照交易双方的约定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方式如下所述: 4.1.1 甲方在目标公司《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的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条4.3款 的约定计算应补偿的金额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个工 作日内按本条4.2款约定的方式对甲方实施补偿。

并购前尽职调查的一般规定_最新修正版

收购前的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尽职调查,也称审慎调查(Due Diligence),指的是在收购过程中买方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情况、经营和财务情况、法律关系以及目标企业所面临的机会以及潜在的风险进行的一系列调查,这些调查通常委托律师、会计师和财务分析师等独立的专业人士进行,从而决定是否实施收购。 一般来讲,专业机构所做的尽职调查包括财务尽职调查、税务尽职调查、业务尽职调查和法律尽职调查等。 一、尽职调查的原则 买卖双方对尽职调查的期望不同,一方面买方希望更彻底地了解目标企业的状况,尤其是发现存在的和潜在的风险,卖方则期望买方的尽职调查是在发现企业的价值所在。因此,买方总是希望卖方尽可能地配合尽职调查的完成,而卖方出于谨慎的考虑,一般不愿意买家过多了解企业内部的情况,总是试图有所保留。此外,如果不注意沟通,买方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常会引起目标公司管理人员的疑虑和猜疑,从而对交易产生不良的影响。买方应该认识到尽职调查并不能保证交易的最终完成,完全的、彻底的尽职调查常是导致最终交易失败的主要原因。因此,尽职调查实际上是一门艺术,对买方来说尤其如此。买方不应该奢望发现所有的问题,而应该关注那些可能对目标公司现在和将来产生重大影响的问题,也就是说“关注风险”,尽力发现隐藏在目标公司背后的财务风险、经营风险、法律风险以及交易本身的风险是尽职调查的基本原则。 二、尽职调查的目的和时间 买方尽职调查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其所购买的企业对收购方股东不存在隐蔽的不必要的风险;而卖方尽职调查的目的则是为了确认放弃控股权不会给公司所有者和员工带来不合理的风险。 尽职调查贯穿于整个并购过程,有时持续几周,有时则可能持续12个月或更久。为了使尽职调查能够顺利进行,一般买卖双方在开始时需要签署一份《收购意向协议》(简称“意向书”)。意向书是一种收购双方有预先约定的书面文件,用于说明双方关于进行合约谈判的初步意见。大多数意向书在法律上并不具有约束力,只是包含了某些约束性条款。意向书对尽职调查的时间、卖方能提供的信息资料和便利条件等均有明确的规定。 三、尽职调查的参与者 (一)谁来参与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是由买方或卖方自己来做,还是请中介机构来做?这个问题主要取决于尽职调查的复杂程度以及买方或卖方的经验。当买方或卖方缺乏经验或对于某些行业如金融行业的尽职调查工作量非常大时,则会聘请专门的中介机构来完成尽职调查的主要工作,尽管如此,尽职调查的最终结果仍然需要买卖双方自己的判断,中介机构的意见仅是一个参考而已。 在一个复杂的并购交易中,不仅需要会计师、律师的帮助,有时还需要专门的工程师、IT 专业人才以及环境问题专家来协助对某些问题的调查。 (二)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 中介机构的收费差别很大,有些银行、会计师或律师事物所甚至是不收费的,因为他们希望提供的是包括其它收费事项的套餐服务。一般来说,收费并无绝对的标准,而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名气大的咨询机构的收费也较高,投资银行的收费明显地高于其他的中介机构。在国外,中介机构的成本常参照雷曼公式为计算基础:购买价格的第一个100万美元的5%,第二个100万美元的4%,第三个100万美元的3%,第四个100万美元的2%,第五个直至第二十个(含第二十个)100万美元的1%。对于交易额较大的,例如超过1亿美元的交易,一般平均的费率在0.5%至1%之间。 四、尽职调查的内容 尽职调查的内容因行业、公司规模等有很大不同。

公司收购尽职调查报告

公司收购尽职调查报告 尽职调查报告应包括财务,法律,业务等方面的内容。以下是关于公司收购尽职调查报告,欢迎阅读参考~! 公司收购尽职调查报告 企业的扩张通常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一是通过引进投资者的方式增资,包括引进战略投资者或者风险投资者;二是通过并购的方式,包括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而第二种方式 由于实行周期相对较短,成本较低,成为企业扩张的常见方式。 企业并购是项复杂的法律工程,并购的成功与否取决于众多因素,其中,投资者对目标公司了解的程度是众多决定因素中最为重要的因素之一。因此,投资者必须对目标公司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目标公司各方面的情况。这样的调查工作往往不是投资者自己能够独立完成的,必须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其内容通常包括委托律师调查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目标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性、目标公司资产、债权债务等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委托资产 评估公司对目标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委托财务咨询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机构对目标公司的经营能力、经营状况、竞争能力等方面进行调查、评估,委托专业机构对目标公司的技术能力进行调查、评估,委托环境评估机构对目标公司所涉及的环境保护事项进行评价,等等。 在中,这些调查被通称为“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 公司并购本身是一种风险很高的投资活动,在设计与实施并购时,一方面要利用其所具有的缩短投资周期、减少创业风险、迅速扩展规模、弥补结构缺陷、规避行业限制等优势,同时也要注意存在或可能存在一系列财务、法律风险进行防范和规避。因此,在风险管理的实践中,尽职调查中的法律尽职调查成为公司并购活动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一、法律尽职调查的必要性 由于中国的公司并购市场尚处于初级市场阶段,市场规则的完善性、市场参与者的成熟程度、监管方式的先进程度等等诸多要素都有着初级阶段的明显特征。在这种不成熟的并购市场体系下,收购方通过并购的方式进行企业规模与市场份额的扩张,其风险因素更需要在试水之前进行全盘的规划。对于收购方而言,公司并购最大的风险来源与收购方对出让方和目标公司的信息不对称,信息的不对称最终演化的风险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并购当中的陷阱———债务黑洞的陷阱、担保黑洞的陷阱、人员负担的陷阱、无效乃至负效资产的陷阱、违法违规历史的陷阱、输血成本超过承受极限的陷阱等等。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2021模板)

____公司 与 ______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二〇二一年_月

____有限公司与_______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本《____有限公司与_______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21年月日在中国市签署: 甲方: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__”或“上市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 住所:___ 乙方1: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住址:_____ 乙方2: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____”) 法定代表人:___ 住所:___ 在本协议中,乙方1、乙方2合称“乙方”,甲方与乙方1、乙方2单独称“一方”,合称“各方”或“双方”。 鉴于: 1、甲方是一家在__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____”),股票简称:____,股票代码____。 2、标的公司_____公司(以下简称“____”)是一家成立于____年_月_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万元;经营范围为“____”;住所为____;法定代表人为___。 3、乙方均系_____的股东,现合计持有__%的股权,____目前的股权结构具体如下:

能力,____拟以向乙方发行股票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乙方合计持有的__%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____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为此,各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具体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各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释义 1.1本协议中,除非本协议另有所指,下述名称分别具有以下含义:

1.2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不得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1.3本协议的附件(如有)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4对本协议或任何协议的提及应解释为包括可能经修订、变更或更新之后的有关协议。 第二条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 2.1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乙方合计持有的____ __%股权,并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 2.2本次交易由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标的股权及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构成,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标的股权与募集配套资金不互为条件。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标的股权行为的实施。募集配套资金的最终发行数量将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发行数量变化不影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如果募集配套资金未获得所需的批准或募集配套资金不足以支付现金对价,则上市公司拟将以自有资金支付现金对价。 第三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 3.1标的资产及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乙方合计持有的____ __%股权,乙方持有____的股权比例如下:

2021年并购尽职调查报告

并购尽职调查报告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之间的投资、 ___、并购等资本运作行为已越来越普遍,所以为大家带来了并购尽职调查报告。 随着我国 ___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企业在“走出去”的战略指引下,不断加快海外并购的步伐。根据德勤发布的《崛起的曙光:中国海外并购新篇章》的报告。报告中称,xx年下半年至xx年上半年,中国的海外并购活动数量出现爆发式增长,中国境外并购交易总共有143宗,总金额达342亿美元。xx年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投资者中排名第三,仅次于美国和法国。 虽然,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增速极快。但中国企业还普遍缺乏海外并购的实践经验,根据历史数据统计显示,我国企业海外并购失败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财务尽职调查流于形式、财务尽职调查不到位。财务尽职调查审计主要对尽职调查的调查方式的规范性、调查内容的完整性、调查结果的合理性进行审计,是完善尽职调查,防范企业并购风险的重要手段。 (一)财务调查报告只是对于目标企业所有的资料进行简单的罗列

目前相当一部分财务尽职报告并未深入地对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作出分析。这主要是由于目标企业财务及相关人员对尽职调查普遍存在抵触心理,而且目标企业大多数财务核算较为薄弱,资料管理较为混乱,财务部门迫于某种压力,存在很多隐瞒事项。因此,这种方 ___削弱尽职调查业务的作用,拿不到并购方想要的真实、完整的信息资料,使得尽职报告对于减少信息不对称的作用不甚明显。 (二)对于并购方的投入产出价值调查不准确,容易落入并购陷阱 我国企业的许多海外并购案被媒体进行大肆宣传,但其结果并没有如预期的提高股东的价值。这主要是由于对并购的投入产出调查分析不准,未能判断有没有控制并购风险的能力,对并购所要付出的成本和承担的风险估计不足,未能准确评价并购投资的回报率,未能有效地回避并购陷阱,导致并购失败。 (三)财务尽职报告过于高估目标企业的发展潜力 在并购亏损企业时,许多企业对于目标企业的发展情况盲目乐观。缺乏对企业财务承担能力的分析和考察,对企业的财务调查与分析只停留在账目表面,没有结合企业的市场份额、人力资源和销

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本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下称“本补充协议”)由下列各方于2016年10月31日在深圳市签署: (1)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或“深赛格”)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群星广场A座三十一楼 法定代表人:王立 (2)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或“赛格集团”)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2号赛格广场61-62楼 法定代表人:孙盛典 (甲方、乙方以下合称“各方”或“双方”,单称“一方”。) 鉴于: 1.甲方、乙方于2016年8月3日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以下简称“《资产购买协议》”),约定甲方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乙方持有的赛格康乐55%股权、赛格物业发展100%股权、赛格创业汇100%股权以及赛格地产79.02%股权,且同时甲方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2.为确保甲方及其中小股东的权益,就本次交易后的业绩承诺及业绩补偿等 事宜,甲方、乙方于2016年8月3日签署了《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以下简称“《业绩补偿协议》”)。 3.依据《资产购买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甲方本次交易的募集配套资 金扣除本次交易的中介费用以及现金支付对价后,将以有偿借款的方式提供给西安赛格以及赛格新城市建设用于西安赛格广场建设项目后续投入、深圳赛格国际电子产业中心项目后续投入。 4.依据《业绩补偿协议》的约定,乙方承诺按假设开发法评估的标的资产即

赛格新城市建设的赛格ECO一期项目、深圳赛格国际电子产业中心项目、赛格地产子公司西安赛格的西安赛格广场项目、赛格地产子公司惠州市群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东方威尼斯花园项目尾盘、赛格假日广场项目的承诺开发利润分别不低于10,400.75万元、44,949.49万元、66,161.99万元、1,850.10万元、15,460.54万元,如在业绩承诺期届满时,该等地产项目已实现及未实现的开发利润(如有)合计低于承诺开发利润的,则乙方需按约定向甲方进行补偿。 5.依据《资产购买协议》的约定,双方同意,就前述按假设开发法评估的标 的资产业绩承诺中的“已实现的开发利润”以及“未实现的开发利润”的计算方式及依据进行明确。同时,为剔除以募集配套资金投入募集项目产生的节省财务费用收益对业绩承诺的影响,双方同意计算该等业绩承诺时应扣除以募集配套资金投入产生的收益。 基于上述,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按假设开发法评估的标的资产业绩承诺中的“已实现的开发利润”以及“未实现的开发利润”的计算方式及依据进一步明确如下: 1、双方同意,针对《业绩补偿协议》项下按假设开发法评估的标的资产,如自评估基准日至《业绩补偿协议》约定的3年承诺期限届满之日期间,该等标的资产项下的房地产项目已完成销售的面积(以下简称“实现销售面积”)未能达到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剩余可销售面积或完工后可销售面积的90%的,则乙方同意按假设开发法评估的房地产项目的业绩承诺期限延长至实现销售面积比例达到90%的当年年末(即该年度的12月31日)。为避免歧义,按假设开发法评估的各房地产项目应相互单独适用以上约定。 2、双方同意,《业绩补偿协议》第4.1.2条项下的“已实现开发利润”系指评估基准日至本次交易补偿期届满日期间,对应的地产项目已实现的销售收入扣除对应的已结转存货开发成本、费用和税金后的项目税后净利润额;“未实现的开发利润”系指截至本次交易补偿期届满日,对应地产项目尚未销售完毕的开发产品(即剩余开发产品)对应的未实现开发利润,剩余开发产品所对应的未实现的开发利润按照如下方式予以确定:

律师尽职调查报告(收购兼并)

律师尽职调查报告(收购兼并) 上海某某投资有限公司: 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接受贵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对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进行律师尽职调查,我所律师团队参加具体尽职调查工作。同时我所外聘名列上海前五位的会计师事务所委派的董事兼部门经理某某会计师及专家进行技术支持,以提高本次尽职调查的准确性及工作效率,及时完成贵司本次的委托业务。 针对贵司与某国A公司、B公司多轮商谈的现状和急需解决的担忧,我们在二00 X年X月X日向贵司提交的法律服务方案中建议本次法律尽职调查工作的范围为X点(详见法律服务方案),并建议在常规法律尽职调查工作中应做的其他工作,不再展开。 鉴于本案的诸多特殊性,我所本次尽职调查工作采用认真阅读某某公司提供的文件(详见附件一:文件目录),进行书面审理;要求某方管理人员排他性承诺等二个工作手段。其他诸如向贷款银行和重要供应商进行询证、向政府部门调查了解及与评估、审计工作同步进行相互支持和协调等方式则不再采用。 鉴于以上的法律尽职调查范围和尽职调查手段及本案的诸多特殊性,在提供本尽职调查报告的同时,我们假定: 1、某某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上的所有签名、印鉴和公章都是真实的;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的原件都是被认可的和完整的;并且所有的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 2、我们审查的文件中所有的事实陈述都是真实的、正确的;

3、我们审查的中国政府机构的审批、备案材料及动产抵押担保清单,特别是《贷款抵押担保合同》,都是准确和完整的; 4、向我们律师作出排他性承诺的所有某方委派人员,其承诺内容没有任何虚假和遗漏的,是客观、真实的; 5、B公司(英文名:XXX)拥有某某公司%的股权,是享有完整的权利; 6、某某公司除提供文件揭示的资产抵押情况外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外抵押、保证等担保行为; 7、同时,我们没有得到任何暗示表明以上假设是不合法的。 基于以上的假设和我们大量的工作和多次的讨论,根据现行有效的我国法律,根据某某公司提供的文件,根据我所指派律师的工作经验,我们作出以下尽职调查报告内容: 一、某某公司在业务运作和管理上存在的或有风险,主要为: 1、在某某公司B部门经理权限内及采购环节存在的或有风险; 1) B部门经理权限内的或有风险; 2) 采购询价过程中的或有风险 2、200X度审计后,应付帐款中存在的或有风险;

现金流量表五大练习题

现金流量表五大练习题 一、甲公司 2010 年有关资料如下: (1) 本期产品销售收入8 0 0 0 0元;应收账款期初余额1 0 0 0 0元,期末余额3 4 0 0 0 元;本期预收的货款4 0 0 0元。 (2) 本期用银行存款支付购买原材料货款4 0 0 0 0元;用银行存款支付工程用物资货款8 1 9 0 0元;本期购买原材料预付货款1 5 0 0 0元。 (3) 本期从银行提取现金33000元,用于发放工资。 (4) 本期实际支付工资30000元, 各种奖金3000元。其中经营人员工资18000元, 奖金2000元,在建工程人员工资12000元,奖金1000元。 (5) 期初未交所得税为1 6 0 0元,本期发生的应交所得税6 6 0 0元,期末未交所得税为6 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甲公司现金流量表中下列项目的金额,并列出计算过程(不考虑增值 税): (1)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 (2)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 (3)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 (4) “支付的各种税费”项目。 (5)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 、参考答案 4) “支付的各种税费”项目 =1600+6600-600=7600 (元)。 5) “购建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 项目 =12000+1000+81900=94900 元)。 二、某商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率为 17%. 2010 年有关资料如下: 1)资产负债表有关账户年初、年末余额和部分账户发生额如下(单位:万元): 1)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 2)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 3)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 =80000+( 10000-34000 ) +4000=60000 (元)。 =40000+15000=55000 (元) 。 =18000+2000=20000 (元) 。

并购中的法律尽职调查

并购中的法律尽职调查 随着近年来中国企业并购,特别是外资并购大幕的拉开,并购作为企业投资的一种重要形式也越来越多地成为中国经济生活中备受瞩目的一道亮丽的彩虹。但是,在并购过程中,由于购并方的疏忽,往往会导致这样那样的纠纷,并给购并方带来损失。为了尽量减小和避免并购风险,在并购开始前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是十分重要的。 尽职调查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但有两种类型的尽职调查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是证券公开发行上市中的尽职调查;另一种是公司并购中的尽职调查。前一种尽职调查行为比较容易受到重视,这主要是因为我国法律法规对证券公开发行上市过程中各中介机构应承担的勤勉尽责义务有着严格的规定,为了保证自己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各中介机构会自觉地去进行尽职调查。但在公司并购中,特别是在善意收购中,尽职调查往往不能受到应有的重视。但是,作为能够核实目标公司资产状况的一个重要途径和有利机会,尽职调查应当为买方公司所重视并由各中介机构采取积极的态度和措施加以落实,以便在并购开始前尽可能地了解更多的事实情况,同时避免对买方公司的利益造成损

害。 一、为什么要进行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的目的是使买方尽可能地发现有关他们要购买的股份或资产的全部情况,也就是那些能够帮他们决定是否继续进行并购程序的重要事实。买方需要有一种安全感,他们需要知晓所得到的重要信息能否准确地反映目标公司的资产和债务情况。 从买方的角度来说,尽职调查也就是风险管理。对买方和他们的融资者来说,购并本身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诸如,目标公司所在国可能出现的政治风险;目标公司过去财务帐册的准确性;购并以后目标公司的主要员工、供应商和顾客是否会继续留下来;相关资产是否具有目标公司赋予的相应价值;是否存在任何可能导致目标公司运营或财务运作分崩离析的任何义务。 卖方通常会对这些风险和义务有很清楚的了解,而买方则没有。因而,买方有必要通过实施尽职调查来补救买卖双方在信息获知上的不平衡。一旦通过尽职调查明确了存在哪些风险和法律问题,买卖双方便可以就相关风险和义务应由哪方承担进行谈判,同时买方可以决定在何种条件下继续进行收购活动。 二、如何进行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的范围很广,调查对象的规模亦千差万别,从仅有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实用版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丙方: 法定代表人: 丁方: 法定代表人: 戊方: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丁方和戊方为甲方实际控制人; (2)(以下简称“”或“标的公司”)是一家成立公司 (3)甲方拟以向乙方和丙方发行股份以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乙方和丙方合计持有的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并完成对价支付。

基于上述,为实施本次交易,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就各方之间有关本次交易的安排,订立本协议,以兹各方恪守。 第1条定义 1.1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下述用语在本协议内有下列含义: 1.1.1 甲方:指股份有限公司。 1.1.2 本次交易/本次收购:指以向乙方和丙方发行股份以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乙方和丙方合计持有的100%股权以及在此过程中的相关安排。 1.1.3 标的资产/标的股权:指100%股权。 1.1.4 审计基准日:指年月日。1.1.5 估值基准日:指年月日。1.1.6 资产交割日:指标的资产完成交付之日,根据本协议具体条款约定及上下文文义,即指被 的主管工商机关完成登记为其唯一股东之日。 1.1.7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方便表述,在本协议中未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1.1.8 全国股转系统: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1.1.9 签署日:指与乙方、丙方、丁方和戊方共同签署本协议的日 期。 1.2 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规定: 1.2.1 “条”、“款”或“附件”即为本协议之“条”、“款”或“附件”;

项目并购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XXXXX律师事务所 关于XXXXX 之初步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二零xx年·xx

释义 本报告中提到的下列简称,除非根据上下文另有解释外,其含义如下:

XXXXX律师事务所 关于XXXXX有限公司 之初步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20XX)XXXXX字第【】号致:XXXXX有限公司 X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XX的委托,对XXXXX有限公司的基本状况进行法律尽职调查,现根据调查结果出具本尽职调查报告。 前言 20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本所律师接受XXXXX委托到XXXXX有限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目前第一次现场调查已基本结束。 为出具本报告之目的,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调查。但由于时间仓促,本所律师本次调查工作主要采取以下工作方式: 1、向目标公司出具尽职调查清单及补充清单,要求该公司按照调查清单提供纸质材料,并对相关纸质材料进行查阅; 2、到目标公司进行现场调查; 3、听取目标公司有关管理人员的陈述和说明,向其询问、了解相关事宜;

4、到XXX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阅目标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情况及变更情况; 5、到XXXXX市国土资源局调查目标公司土地登记情况。 由于本次尽职调查时间比较仓促,上述查验的方式不尽完整,本所律师对所调查事项难以进一步的核实和查验。因此,本所不能确保本报告不存在疏漏、瑕疵等情况。 本所律师声明: 本尽职调查报告系依据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以及在本尽职调查报告出具日在中国境内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各类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同时也是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 本尽职调查报告中仅涉及被调查目标截至报告出具日已发生的法律事项,而不涉及任何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本所在本尽职调查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的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除非另有说明,本尽职调查报告中列出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方面的内容(如资产负债表情况、相关财务数据摘录等)仅基于目标公司提供的相关财务资料,尚未经审计师核实,此部分内容仅供贵公司作为参考,确切的财务状况应以审计报告为准。 本尽职调查报告依赖于目标公司提供的资料、相关人员口头

企业现金流量表分析报告

第五章现金流量表分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现金流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的能力,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企业的盈利能力。这是因为如果企业的现金流量不足,现金周转不畅,现金调配不灵,就会影响企业的盈利能力,进而甚至会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常见的盈利能力评价指标,基本上都是利用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会计数据进行计算,从而给予评价,如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和成本费用利润率等指标。但值得注意的是,它们并不能反映企业伴随有现金流入的盈利状况,也就是说,它们只能评价企业盈利能力的“数”量,却不能评价企业盈利能力的“质”量。然而对现金流量表的分析便可以弥补这一缺陷和不足。 现金流量表是以现金为基础编制的财务状况变动表。它反映企业一定期间内现金的流 入和流出,表明企业获得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通过对该表的分析可识别企业现金流入量和流出量的结构情况,从而可抓住企业现金流量管理的重点,识别报表真实程度。 第一节现金流量表的结构与作用 一、现金流量表的涵义 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下简称现金)流入和流出 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反映企业某一会计期间的现金流入和流出的发生额,所以是张动态报表。通过它可了解企业“血液(资金)”的流通状况。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的交易和事项产生的现金流量。包括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入量和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出量,并按其性质分项列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是指企业长期资产(通常指一年以上)的购建及其处置产生的现金流量,包 的报表。现金流量分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它

括购建固定资产、长期投资现金流量和处置长期资产现金流量,并按其性质分项列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的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包括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入和归还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出,并按其性质分项列示。 二、现金流量表的结构 (一)现金流量表的基础该表的编制是以现金、现金等价物和现金流量等概念为基础的。 1. 现金。现金是指企业的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在我国,会计上所说的现金通常是指企业的库存现金。而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不仅包括“现金”账户核算的库存现金,还包括企业“银行存款”账户核算的存入金融企业、随时可以用于支付的存款,也包括“其他货币资金”账户核算的 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在途货币资金等其他货币资金。 随时支取的定期存款等,不应作为现金,而应列作投资。提前通知金融企业便可支取的定期存款,则应包括在现金范围内。 2. 现金等价物。现金等价物,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现金等价物虽然不是现金,但其支付能力与现金的 差别不大,可视为现金。如:企业为了保持支付能力而又不使现金闲置而购买的短期债券,在需要现金时,随时可以变现。 一项投资被确认为现金等价物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a.期限短(自取得之日起,3 个月以内到期)、b.流动性强、c.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d.价值变动风险很小(不会由于利率变动而出现价值波动)。 在我国现金流量表准则中提及“现金”时,除非同时提及现金等价物,均包括现金和 现金等价物。 应当注意的是,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中有些不能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如:不能

并购中的法律尽职调查

并购中的法律尽职调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徐军 随着近年来中国企业并购,特别是外资并购大幕的拉开,并购作为企业投资的一种重要形式也越来越多地成为中国经济生活中备受瞩目的一道亮丽的彩虹。但是,在并购过程中,由于购并方的疏忽,往往会导致这样那样的纠纷,并给购并方带来损失。为了尽量减小和避免并购风险,在并购开始前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是十分重要的。 尽职调查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但有两种类型的尽职调查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是证券公开发行上市中的尽职调查;另一种是公司并购中的尽职调查。前一种尽职调查行为比较容易受到重视,这主要是因为我国法律法规对证券公开发行上市过程中各中介机构应承担的勤勉尽责义务有着严格的规定,为了保证自己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各中介机构会自觉地去进行尽职调查。但在公司并购中,特别是在善意收购中,尽职调查往往不能受到应有的重视。但是,作为能够核实目标公司资产状况的一个重要途径和有利机会,尽职调查应当为买方公司所重视并由各中介机构采取积极的态度和措施加以落实,以便在并购开始前尽可能地了解更多的事实情况,同时避免对买方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 一、一、为什么要进行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的目的是使买方尽可能地发现有关他们要购买的股份或资产的全部情况,也就是那些能够帮他们决定是否继续进行并购程序的重要事实。买方需要有一种安全感,他们需要知晓所得到的重要信息能否准确地反映目标公司的资产和债务情况。 从买方的角度来说,尽职调查也就是风险管理。对买方和他们的融资者来说,购并本身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诸如,目标公司所在国可能出现的政治风险;目标公司过去财务帐册的准确性;购并以后目标公司的主要员工、供应商和顾客是否会继续留下来;相关资产是否具有目标公司赋予的相应价值;是否存在任何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2.公司为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方合计持有其【100%】股权。 3.公司拟通过发行股票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转让方合计持有的ABC公司【100】%股权; 4.为完成本次收购,各方同意签署本协议,同时,各方将另行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以下简称“《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兹此,各方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经平等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定义1.本协议以下词语分别具有如下含义1.1.1 收购方指公司1.1.2转让方指【先生、先生、……】1.1.3本次发行指收购方为购买转让方拥有的目标资产以非公开方式向转让方发行 股份。 1.1.4本次交易指收购方向转让方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转让方持有的目标公司【100】%股权。 1.1.5本协议指本《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1.1.6定价基准日指收购方关于本次发行的第【】届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1.1.7工作日指除星期 六、星期日和中国法律规定的其它休息日之外的任何一天。 1.1.8过渡期指自审计/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的期间。 1.1.9交割日指目标公司办理股东变更为收购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或各方另行确定的对目标资产进行交割的日期。

1.1.10目标公司指ABC公司。 1.1.11目标资产指转让方持有的、拟转让给收购方的目标公司的【100%】的股权。 1.1.12期间损益指目标公司在过渡期产生的损益。 1.1.13审计/评估基准日指为确定目标资产的价格而对其进行审计/评估所选定的基准日,即20年【】月【】日。 1.1.14证券交易所指【】交易所。 1.1.15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指【】公司。 1.1.16重大不利事件指造成或可能造成本协议一方或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稳定性等任何重大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或不利于目标资产交割的任何行为、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他情况。 1.1.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1.18资产评估报告指【资产评估公司】于【】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号)。 2.如本协议其他条款对经本条定义的词语的含义另有规定,以该等其他条款的规定为准。 第二条拟购买资产1.各方同意,收购方向转让方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转让方持有的目标公司【100】%股权。 2.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2.2.1目标公司持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目标公司的住所为【】;法定代表人为X先生;注册资本为【】元;实收资本为【】元;经营范围为【】2.2.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

公司并购中国法律问题尽职调查报告

致:【并购方】公司 关于:【被并购公司一】及【被并购公司二】的中国法律问题尽职调查报告 我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司法部批准成立,并被合法授权从事中国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在本报告中,我们仅就下述目标公司(定义见下文)的设立和存续的合法性,目标公司对拥有/使用的资产的合法性等法律问题进行调查;而未对有关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进行调查。尽职调查过程中,如果涉及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我们依赖贵司或目标公司聘请的会计、资产评估专业机构就相关事项出具的验资、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 本尽职调查报告项下的目标公司为:被并购公司一(以下简称“【目标公司一】”)及被并购公司二(以下简称“【目标公司二】”)。 为出具本报告,我们审查了目标公司提供的文件,在审查文件的过程中,我们假设: 1.所提供的文件均是真实的; 2.如果所提供的文件是复印件,则与原件相符; 3.所提供文件中的盖章和签字均是真实和有效的; 4.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与说明均是完整和真实的,而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或隐瞒、疏漏之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报告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我们披露。 我们同时听取了目标公司就有关事项的陈述和说明,并向相关管理人员进行询问,我们仅根据本报告出具之日前发生的事实及我们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中国法律的理解出具本尽职调查报告。 在本报告中,中国法律指中国各级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公开颁布并且于本报告出具之日仍然有效的法律、条例、命令、指引、规定或通知等有法律约束力的独立规范性文件。

基于上述,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所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如下:

2020年公司并购尽职调查报告范文汇编

一、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基本法律文件 请提供公司成立时及以后每次发生变更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法人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设立及每次变更时发起人/股东签署的协议及其他有关设立和变更的政府批准文件。 请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可能被吊销、注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2.公司的历史沿革 请说明:公司设立至今是否有合并、分立、增加和/或减少注册资本、收购兼并等资产重组行为?该等行为是否已经有关政府部门、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是否进行公告?如有,请提供相关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有关协议及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审计报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等。 3.公司的治理结构 请就公司治理结构图进行说明。 请提供历次董事及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姓名,并提供现任董事、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简历及在公司及其他单位的任职证明文件、任期等。 请提供历次监事及监事会负责人姓名,并提供现任监事简历及在公司和其他单位任职证明文件、任期等。 4.公司的股东结构及股东结构的变化 请提供公司现有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及出资取得方式(原始取得/受让取得),并提供现有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请提供自公司设立至今的股东变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原始股东名单、变更时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 5.公司的关联企业(境内外) 请提供关联企业的名单及关联关系和业务范围,并提供主要关联企业成立的合同、章程、政府批准文件及营业执照。(关联企业包括:公司的母公司、公司的子公司及公司母公司的其他子公司、以及其他具有20%以上股权关系的企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中任重要职务的企业等) 6.公司章程及章程的变化 请提供公司历次变更的公司章程及章程变更时的股东会决议。 二、公司经营状况 7.关于公司的主要业务(经营范围) 请提供相关的主要业务的书面说明,并说明是否发生过变更及变更涉及的政府批准文件。

股权并购法律尽职调查清单 事务所尽职调查清单(股权并购专项)

公司股权并购法律尽职调查清单

致:有限公司 自:某律师事务所 日期:年月日 鉴于贵司决定聘请我律师事务所为贵司拟进行的置业股权收购项目(以下简称“并购项目”)提供法律尽职调查服务,根据对贵公司本次并购项目意图的初步理解,我们需要下述的文件和信息,恳请贵公司依照下述说明予以提供,以尽快推进并购项目。再此,提请贵司注意并理解,本尽职调查文件清单仅为初步清单,在进行尽职调查的过程中,还有可能进行调整和补充。 重要说明: 1、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贵司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初步确定目标公司基本情况而提出本尽职调查文件清单(以下简称“尽调清单”); 2、本尽调清单上所列文件将是本所律师开展本次尽职调查活动,撰写尽职调查报告的主要依据,并作为本所律师工作底稿的备查文件。因此,恳请贵司务必敦促目标公司有关各方按照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和标准予以提供; 3、本尽调清单中所列各类法律文件的有关内容如有所重复,则请予以特别说明;如本尽调清单中的几个文件内容共存于一份文件之中,可将该份文件总体提供; 4、本尽调清单中所列文件,如有不明确之处,务请及时联系和咨询本所或本所指派的律师; 5、本尽调清单只是初步地列举了律师在本次尽职调查活动中所需的法律文件,根据初步调查结果,不排除要求进一步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顺颂商祺!

某律师事务所 法律尽职调查清单 一、公司主体方面的资料(公司简介、设立及沿革情况) 1 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设立时领取的营业执照、历次变更的营业执照及经过最新年检的营业执照); 2 公司设立时的出资协议、股东协议(包括设立时的出资协议、股东协议,现行有效的出资协议、股东协议,以及历次出资协议、股东协议的修改和补充文件等); 3 公司章程(包括公司设立时的章程,现行有效的章程,以及历次章程的修改和补充文件); 4 除公司出资协议和章程外,请提供公司股东之间签订的与公司或公司的经营有关的其他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如有); 5 公司的验资报告(包括设立时的验资报告、历次资本变更的验资报告); 6 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评估报告,如有) 7 公司历次工商变更登记的书面情况说明,以及所有工商登记申请文件,包括公司设立时的工商设立登记申请书(表),其后历次工商变更登记的申请书(表)以及工商局核发的审核意见书(表)等相关文件; 8 公司历次的年检报告; 9 所有与公司增资扩股、减资、股权转让、合并、分立、收购兼并、资产置换、资产剥离、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相关的协议/合同、与上述重大法律事件相关的政府批准文件或法院判决(如有); 10 与公司股权质押相关的合同和/或批准文件、工商登记备案文件(如有) 11公司现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国籍、联系地址、职位、工资水平、在公司的持股比例及其他业务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所提供的未偿还贷款、担保)、在除公司以外的任何其它企业所持有的权益及兼职情况、是否曾担任过任何因经营不善而被破产清算或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职员或股东; 12 公司股东会历次决议、股东会会议记录和会议通知(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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