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失业保险在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浅谈失业保险在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浅谈失业保险在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浅谈失业保险在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众所周知,每个国家都有着社会保障体系去应对各种国民的生活问题,而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安置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等方面,其中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项目。那么这篇论文就将讨论一下失业保险在社会中的作用到底是怎样的。

首先,失业保险的定义是怎样的?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

在我国,失业人员在满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三个条件后,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待遇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即:支付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其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展职业培训、介绍的机构或接受职业培训、介绍的本人给予补偿,帮助其再就业。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对失业保险费缴纳的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到一点五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零点五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失业保险待遇是由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构成。失业保险待遇中最主要的是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只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才能享受到其他各项待遇。

可以看出,具备领取失业保险条件的人员也是需要曾经就业过的,那么现今中国有哪些方面导致了较高的失业率呢?

一是劳动力供大于求。我国是世界第一人口大国,1998年底,人口总数达12.5亿人,其中经济活动人口就达7.1亿。特别是八十年代以来,我国进入劳动年龄人口的高峰期,劳动年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明显上升,十年间上升近10个百分点。另一方面,我国又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其他经济资源相对短缺,制约了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从发展趋势看,今后一个时期,每年新增劳动力在1000万人左右,农村剩余劳动力跨地区流动约3000万人,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将要加入到城镇就业队伍中。另外,随着企业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深化,历史上形成的富余人员问题将要逐步得到解决,多年来积淀的大量冗员进入社会竞争就业岗位将成为必然趋势。可以说,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将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存在。

二是我国正在对经济结构进行重大调整,与之相适应,劳动力结构必然要进行相应调整,不可避免地会造成部分人员失业,这种结构性失业的状况增加了失业压力。

三是伴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一些领域特别是第一、第二产业的传统部门,不仅不能扩大就业容量,反而会减少用人,分流部分劳动力,致使失业人员数量增加。

四是由于许多失业人员技能单一,职业技术水平不高,难以适应用人单位的需要,加上择业观念陈旧,不能依靠自身的努力开辟就业门路,加大了实现再就业的难度。

五是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覆盖面窄,市场就业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对劳动力流动和合理配置也有着明显的制约作用。

那么面对如此严峻的就业形势,就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失业调控,缩短失业周期,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程度。强化失业调控,有利于

稳定就业,减少失业,切实维护和保障下岗失业人员合法权益。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切实发挥失业保险的就业促进作用是失业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在制度的具体实施过程中,近两年,各级政府用于再就业的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向再就业服务中心调剂资金逐年增加,一方面保证了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另一方面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两项补贴”,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发挥了相当积极的作用。

总的来说,失业保险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的一环,起到了维护社会安定,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等重要作用。失业人员通过失业保险可以促进自己提升劳动技能,从而满足再就业的要求。所以,在面对着高失业率的当今社会时,失业保险是不可取代也不可消除的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部分。而如今面临的问题则是如何继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失业保险体系,继续造福更多被迫失业的人员,这些事则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失业保险条例最新版全文

失业保险条例最新版全文 导读:本文是关于失业保险条例最新版全文,希望能帮助到您!为了维护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再就业,为了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我国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颁布实施了《失业保险条例》。全文如下! 失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 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 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分析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分析 课程名称:中国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 姓名:朱小伟 班级:14物流一班 学号:20141886

摘要 失业保险制度,是指依法筹集失业社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劳动、失去劳动报酬的劳动者给予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其目的是通过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办法,使员工在失业期间获得必要的经济帮助,保证其基本生活,并通过转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他们重新实现就业创造条件。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由社会集中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重要项目之一。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失业保险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跟不上经济发展的脚步,显现出许多不仅完善的地方。具体表现在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基金的筹集、领取标准、促进就业的效果等方面,期待尽快立法完善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 关键字:失业保险就业制度问题与改善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分析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失去工作、收入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依法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核心内容是通过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分散失业风险,为失业者提供基本保障,并通过转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形式积极促进再就业。失业保险既具有社会保险制度的共性,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我国内地失业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初的失业救济制度。进入20世纪90年代,为了面对新一轮失业问题带来的挑战,实现了“三条基本保障线”,它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方面意义重大。1999年的《失业保险条例》和2010年的《社会保险法》成为现行制度内容的主要依据,进一步推动了我国内地保险制度的发展。但是。当前我国失业问题还相当严峻,失业保险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以后的发展方向是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强化促进再就业的功能,使其成为充分就业的促进机制。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过程及现状 (一)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 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是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省级政府还可以决定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范围。城镇企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特点 1、普遍性。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正呈逐步扩大的趋势。 2、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3、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与社会筹集,有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保险费,部分来源与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三)失业保险资金来源 失业保险资金来源于三个方面: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基金不足使用时,由地方财政给予补贴。省级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调整本地的费率。 (四)失业保险金标准 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待遇期限的具体标准是: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为18个月;10年以上的,最长为24个月。领取期间就业的,尚未领取的期限可以保留。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实施后,失业保险工作取得较快发展。参保人数从1998年(即《失业保险条例》发布前)的7928万人增加到2007年底11645万

社会保障学试题

社会保障学 总分:99 一、单选题(共24题,共24分) 1、反映了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给付过程中费用补偿的公平性问题,既是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的根本目的,也是评估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发展水平的标准的原则是()(1分) A:补偿不究过原则 B:补偿追究过失原则 C:差别费率原则 D:完整补偿原则 2、工伤保障制度的保障方式与工伤事故责任归属密切相关,在现代社会中对工伤事故实行绝对责任或()(1分) A:有责任补偿原则 B:雇员责任补偿原则 C:无过失补偿原则 D:有限过失补偿原则 3、商业医疗保险制度完全采用市场机制来运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都作为商品存在于保险市场和医疗服务市场,大多数医疗机构都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私立医院。消费者有较大的选择权,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获得不同层次的医疗保健服务。实行这种医疗制度的最为典型的国家是()(1分) A:英国 B:法国 C:德国 D:美国 4、我国最早的补充医疗保险实践出现于()(1分) A:1995年 B:1996年 C:1997年 D:1998年 5、商业医疗保险属于商业行为,是否投保及投保几份完全由投保人自主决定,别人无权干涉。它贯彻()(1分) A:国家意志原则 B:最大利润原则 C:买卖自由原则 D:最大效用原则 6、“统帐结合”的实质是把公平与效率结合起来以及()(1分) A: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结合起来 B:社会保险与自我保障结合起来 C:社会互济与社会保障结合起来

D:社会保险与家庭保障结合起来 7、《失业保险条例》对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失业者失业前单位和个人累计缴费时间1-5年,失业后可领取最长期限为()(1分) A:6个月的失业保险 B:12个月的失业保险 C:14个月的失业保险 D:18个月的失业保险 8、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可称为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的是()(1分) A:基本养老保险 B: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C: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D:社区性养老保险 9、智利的养老保险基金改革做法是()(1分) A:由企业负担改由个人全部负担 B:由国家负担改由个人全部负担 C:由企业和国家负担改由个人全部负担 D:由企业和国家负担改由国家全部负担 10、虽然现代养老保险和福利以及社会服务制度是在承认所有老年人都对社会有贡献的前提下实行的,但是在社会保障或社会待遇的实际操作上,也会区别考虑老年人的()(1分) A:历史贡献 B:实际贡献 C:特殊贡献 D:一般贡献 11、世界上最早实行全民医疗保健的国家是()(1分) A:英国 B:法国 C:美国 D:德国 12、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初创时期是()(1分) A:建国后至1954年期间 B:建国后至1955年期间 C:建国后至1956年期间 D:建国后至1957年期间 1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应该()(1分) A:继续发伤残津贴,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B:继续发伤残津贴,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C: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019年浅析我县失业保险存在问题及对策

浅析我县失业保险存在问题及对策 失业保险是国家和社会为保证投保劳动者由于超出其本人所控制的各种社会、经济原因造成失业,在待业期间给予的一种多方面的物质帮助制度。失业保险具有稳定社会秩序,巩固社会制度,改善就业结构,提高劳动者技能,促进就业、保护劳动力、扩充劳动队伍,促进经济发展等多种功能。 XX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我国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把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和扩大就业置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强调要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作为失业保险制度核心内容的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担负着整个失业保险制度的经济保障任务,其在促进就业工作中所处的地位显而易见。因此,做好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待遇支付和管理工作,对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促进和扩大就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XX县失业保险基本情况及做法 XX县企业单位失业保险始于XX年10月,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始于XX年1月。截至XX年底,全县失业保险参保568家单位25300人,征收失业保险金1189万元,发放失业保险金130万元,年有295名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 我们在实际工作中的基本做法是:

(一)失业保险的征缴 XX县失业保险征缴实行就业中心审核,地税部门统征。即由缴费单位财会人员到XX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业务处申报,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业务人员审核并开出缴费单据,然后由缴费单位财会人员到XX县地税局缴纳失业保险金,地税部门将征收凭证传递给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二)失业保险金待遇支付 XX县失业保险金待遇支付严格执行《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由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业务人员对失业人员资格审查,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累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且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持用人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从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按月计发失业保险金。 (三)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 XX县失业保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每月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把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名单送交发放失业保险金的银行,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人员每月到银行领取。多年来,县委、政府高度重视,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确保了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存在问题 一是对参保认识不足。从企业角度看,一些民营企业主认为参加失业

补交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该怎么办理

补交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该怎么办理 请问我想补交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该怎么办理? 我的具体情况是这样:2006年在一家企业上班,07年2月份开始给交各种保险,2个月都我辞职了,现在自己给私人干,也就是说我的保险交到了07年3月份,现在的一些优惠政策很好我想补交到08年底,有谁可以给我指点一下,谢谢.急!!! 这是社保的一些规定你自己看看吧 三险是最基本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三险属于社会保险,现在通常说的是五险一金,具体五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即:住房公积金 缴纳三险是国家社保政策规定的,任何用人单位都应该为员工投保只要你与所在单位签署了正是劳动合同,它就应该为你投保 但是这三险并不是完全由你的单位缴纳,而是由你本人和单位共同缴纳按照职工工资,单位和个人的承担比例一般是:养老保险单位承担20%,个人承担8%;医疗保险单位承担6%,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承担2%,个人1% 养老保险主要是未来退休之后领取养老金的,以防晚年

生活惨淡 医疗保险主要是你生病住院时,单位可以报销50%左右的费用,也很重要工伤保险就更明白了 还有五险一金,企业如何给员工上保险 关于五险一金: 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五险一金的缴费比例是什么? 目前北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其中17%划入统筹基金,3%划入个人帐户),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3元;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个人%;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个人不交钱 公积金缴费比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但原则上最高缴费额不得超过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10% (统筹基金即:在养老保险制度从国家单位制逐渐向国家社会制转变的过程中需要国家统筹,以解决经济发展不平衡及人口老龄化等问题

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2016修正)

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2016修正)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7.29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 (2001年5月23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7月18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正2014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7月29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一)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前款第二项所称职工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 管理的人员。 上述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失业,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失业保险的管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业务。 第四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按规定收取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 (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工资低于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工资高于本市社会保险费最高缴费基数的,职工按照本市社会保险费最高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

2018社会保障学答案

【多选题】由于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模式和社会公共政策不同,世界不同国家对获得养老金的资格条件有不同的规定。所考虑的因素除了居住年限(居龄)外,还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工龄 B. 法定退休年龄 C. 婚姻状况 D. 缴费年限 【单项选择题】政府资助失业保险最早起源于() 选择一项: A. 美国 B. 比利时 C. 英国 D. 德国判断题】失业津贴水平一般低于最低社会保障金。 选择一项: 对 错 【单项选择题】我国医疗保险资金筹集的单位缴费部分一分为二,其中()左右划入统筹账户。 选择一项: A. 30% B. 70% C. 50% D. 60% 【单项选择题】世界上第一个强制型失业保险制度是()政府于1911年建立的。 选择一项: A. 瑞典 B. 德国 C. 美国

D. 英国 【判断题】失业保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雇主和雇员。 选择一项: 对 错 【判断题】1986年以前,我国就建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模式。 选择一项: 对 错 【多选题】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组织体制主要包括()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内部监管 B. 网络监管 C. 社会监管 D. 政府监管 【判断题】衡量失业津贴(失业保险金)水平的指标是“失业保险工资替代率”,即失业津贴相当于失业前本人工资的百分比。 选择一项: 对 错 【判断题】医疗保险的待遇水平取决于参保患者缴费的多少。 选择一项: 对 错 【判断题】为了避免“失业陷阱”,除了失业金水平限制外,还有失业保险支付期限的限制。选择一项: 对 错

【单项选择题】我国的第四次失业高峰期是() 选择一项: A. 1968—1975年 B. 1961—1962年 C. 1978—1980年 D. 1996—2005年 【单项选择题】由于市场关于劳动力供求信息不全或不及时,用人单位找不到本可能找到的人,劳动力找不到本应该找到的用人单位所造成的失业类型是() 选择一项: A. 摩擦性失业 B. 技术性失业 C. 结构性失业 D. 周期性失业

浅谈失业保险的扩面征缴

浅谈失业保险的扩面征缴 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是失业保险正常运作、健康发展的基础,是失业保险发挥保障作用的前提条件,它始终是失业保险工作永久不变的主要课题。 目前,失业保险扩面征缴正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比较复杂的客观环境,制约着失业保险的发展和保障作用的发挥,必须以新的模式、新的思维方式来解决。 一、当前失业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分析 1、法制力度对参保个人影响比较弱 目前的失业保险政策,规定的对应参保单位不登记、不申报的制约性规定,主要是对企业法人的制裁措施,对职工个人的影响基本没有。同时,失业保险的管理也是相对落后,只是管理到参保单位,没有管理到参保职工。对不登记、不申报、不缴费的处罚由有处罚权利的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而不登记、不申报、不缴费的收缴主体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这样,处罚的主体不是收缴主体,时效性就很不好,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没有由法制得到充分的保障。 2、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参保失业保险的问题 《失业保险条例》要求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扩面确实是解决目前失业保险基金困

难,完善失业保险的有力举措。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运作也不尽理想。由于事业单位的工资构成是按完全财政拨款、部分财政拨款、自收自支性事业单位来划分的。这样,就将事业单位的缴费能力基本划为二类:一类是财政拨款单位,其性质类似政府行政部门;一类是不完全性的,非财政拨款,其性质似企业。前一类受当地财政的影响,当地财政部门有钱,则缴纳失业保险费,无钱就不愿意缴纳失业保险费。在事业单位人员尚未完全市场配置只能进,不能出,只能上,不能下的情况下,这样的事业单位人员从自身的角度比照政府行政部门,在思想、观念上还没有转变过来,如医院的医护人员、学校的教师等,是不完全自愿缴费的。后一类的事业单位如同非公有企业一样,更为复杂。其复杂的主要因素是,目前的失业保险在法律制度上是属于强制性的,应当成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运作法则。然而,目前我国可以说是向市场经济转变的时期。这一时期,即有市场经济的一面,也有计划经济(主要是思维方式,思想观念)的一面。在失业保险实际工作中,失业保险基金的自身利益趋动作用尚不显现,主要是企业在缴纳失业保险费后,不同于养老、医疗保险,企业职工个人能够得到一定的利益。例如养老保险,是职工退休后能够得到,也是由原企业支付退休金转变为社会统筹支付,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一种“转移支付”。而失业保险就不同,当企业有缴费能力时,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是法制力度作用的结果,不影响企业和所在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当失业人员申领失业金时,是已经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与企业脱离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也不影响企业和在职职工的利益。这样的失业保险,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公积金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公积金 具体的社保构成比例为: 养老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21%,你自己缴纳8%; 医疗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9%,你自己缴纳2%外加10块钱的大病统筹(大病统筹主要管住院这块); 失业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2%,你自己缴纳1%; 工伤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5%,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 生育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8%,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 住房公积金: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8%,你自己缴纳8% 以上,这么算下来,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的社保比例应该是21%+9%+2%+0.5%+0.8%+8%=41.3% 你自己每个月为你缴纳的社保比例应该是8%+2%+10块+1%+8%=19%+10块 暂时去掉你交的10块钱不谈,单位缴纳的比例和你缴纳的比例应该为413:190,这就是说如果你每个月为自己的社保缴纳了190块钱,那么单位会往你的社保帐户上打进去413块钱,每个月你的社保帐户上增加的钱就应该是413+190=603块钱 所以说在你看不见的情况下,单位交的社保费用其实是你的2倍还多,所以你每个月交社保费的时候千万别心疼呀~你要知道单位比你交的多得多了呢,心疼的其实是单位。 话说回到那三险一金和五险一金,这里大家应该已经看出来了,其实江湖上所说的三险一金完全就等于五险一金,只是三险一金是从你个人交的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公积金)来说的,五险一金是从你单位交的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公积金)来说的。把三险一金说成五险一金其实只是说起来好听而已。 除了单位能为你交社保,其实没工作但有收入的人员或者有单位但单位不交社保的人员也可以自己交社保,不过个人只能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呀生育呀失业呀公积金呀,你个人都交不起来的。 下面介绍下什么是社会保险缴纳基数 刚才大家已经知道了每个月单位缴纳的社保比例和你缴纳的比例差不多是413:190了,那么现在又出来一个问题:自己每个月交的社保费和这个比例有什么关系呢,社保费到底是怎么确定的呢? 大家可能没注意过,各个省市每年都会在7月初发布一个“社会保险最低缴纳基数”,这个基数是根据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福利+各种补贴等杂七杂八的费用经过统计和计算以后确定的,南京今年7月公布的最低基数是1189元,这是个什么意思呢,意思是说南京只要是正规为职工缴纳社保的单位,每个月为每个职工交的钱最少为1189×41.3%=491元,而职工每个月最少要交1189×19%+10=236元,这样你和单位每个月应该交的社保费就出来了。 但是现在又出来了新问题,南京市职工工资差别很大呀,有人一个月拿1000,有人一个月能拿10000,难道叫拿1000和拿10000的都交同样的社保费? 请注意,这1189是最低基数,在1189之上还有最高基数, 南京今年的最高基数好象是8000多,具体我也忘记了,反正如果你的工资每个月在1189元以下,单位也必须按照1189元为你交1189×41.3%= 491元,而你自己每个月最少也要交1189×19%+10=236元,这个就是1189作为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的意义之所在了:哪怕你一个月拿1000或者800块,你每个月最低也必须要按照这1189交钱! 但是如果你工资比1189要高,比如你一个月拿3000块,那单位去劳动局给你交保险的时候(你单位和你缴纳的社保费用都是劳动局扣的喔~)就应该对劳动局说:”呀呀,我们这边有位同志一个月拿3000,请按照3000块钱的标准来扣社保费”.那么劳动局就会以3000块为缴纳基数来扣你单位和你的钱然后打到你的社保帐户上,你单位这时候每个月就应该为你交3000×41.3%= 1239元,而你个人每个月就该交3000×19%+10=580元 就是说如果你的工资在1189元以下,那么每个月你就按照1189交;如果你的工资在1189元以上,那么每个月你就按照你的实际工资交,除非你的工资比最高基数还要高,如果你一个月拿10000而最高基数是8000的话,你和你单位就都按照8000交

失业保险条例

失业保险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条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 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和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比例之和不得超过2%,具体缴费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比例应当统一。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实行全市统筹,在省、自治区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八条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技能提升补贴;

广东自考07484社会保障学重点资料12月教学内容

《社会保障学》复习资料 (课程代码:07484) 一、识记 1.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 2.标志着社会保障开始走上国家化、社会化的轨道是19世纪末在德国建立的现代社会保险方式的雏形。 3.西欧、北欧福利国家实施普遍福利政策的理论依据民主社会主义学派的许多观点和主张。 4.由法律明确规定由国家、统筹单位、个人三者按一定比例合理负担社会保障费,建立起社会保障基金等体现了基金的共担性。 5.社会统筹模式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模式的优点是具有共济性,还能调动个人积极性。 6.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保险立法是《疾病保险法》。 7.全民福利型的社会保险制度是以贝弗里奇的《社会保险及有关服务》报告为依据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险制度。这种社会保险制度贯彻普遍性原则。 8.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养老保险给付条件都是复合型。 9.智利的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和国家负担改由个人全部负担。 10.《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水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11.《失业保险条例》对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失业者失业前单位和个人累计缴费时间5~10年,失业后可领取最长期限为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12.1978年在前苏联阿拉木图召开的有关初级医疗服务的国际会议呼吁改进医疗社会保险,以促使医疗资源得到更合理的分配,并在2000年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健”的目标。 13.实行个人储蓄型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以新加坡国家最为典型。 14.工伤保障制度的保障方式与工伤事故责任归属密切相关,在现代社会中对工伤事故实行绝对责任或实行无过失补偿原则。 15.工伤的认定,主要是看负伤、残疾或死亡是否与工作相关,是否是因为工作或他人、社会的利益造成的。具体标准是由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16.在我国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是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正式登记结婚,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女职工生育。

失业保险制度对就业的影响浅析及启示

失业保险制度对就业的影响浅析及启示 [摘要]就业、失业和失业保险制度是相互联系并且可以相互影响的,本文着重阐述了失业保险制度对就业的影响。通过分析可以发现,不管是失业保险的制度设计还是包括失业保险金支付条件、支付水平、支付期限等在内的实施内容,甚至制度实施的变化都会对就业产生或好或坏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了严格失业保险金的支付条件、将支付水平与缴费年限挂钩等几项有利于发挥失业保险对就业的促进作用的建议。 [关键词]就业失业失业保险启示 就业是一种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状态,可以为社会创造财富。失业是与就业相对的、市场经济中不可避免的一种社会现象,它给社会造成的影响太多是消极的,不仅会导致资源的浪费,严重的失业还会威胁到整个社会的稳定。为了减轻失业带给社会的负面影响,失业保险制度成了很多国家采用的方式。其目的在于化解失业风险,增强劳动者抵御失业风障的能力。随着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促进就业、提高失业者的再就业能力也成为失业保险制度的重要目标之一。但一些工业国家的失业保险制度由于支付水平较高、支付时间较长等原因,反而降低了失业者的就业积极性。产生了失业率上升等与制度设计初衷相背离的不良结果。可见就业、失业与失业保险制度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就业状况决定着失业保险制度的制度设计框架和实施效果,反之也一样,失业保险制度的设计与实施也对就业有着或好或坏的影响。本文将主要围绕后者,即失业保险制度对就业的影响问题进行阐述。 一、失业保险制度设计对就业的影响 从总的制度设计看来,一方面,失业保险制度为企业解除了裁员的后顾之忧,可以优化企业配置,提高企业的用工效率和生产效率,并可以由此带来经济的增长和就业率的提高,使就业——失业——再就业的良性循环成为可能。同时失业保险制度也为个人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提供了保障,使失业者可以通过职业培训等途经提高寻求更佳工作的可能性,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就业人员的素质,改善了就业环境。另一方面,失业保险制度也可能对就业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如过高的缴费标准会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进而导致企业裁员、过高的支付水平和过长的支付时间会引发道德风险而降低失业者的就业积极性等,类似现象已经得到了一些国家事实的印证。关于这一层面的道理很容易理解而且较为空泛,在此不再赘述。

在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再加上住房公积金合并称为

在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再加上住房公积金,合并称为 “五险一金”.五险中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由企业承 担。个人不需要缴纳保费。由于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与政策性保险,五险是依据法律定的,至于“一金”则不是法定的。 有关保费分担说明如下: 1、养老保险:单位承担20%(17%划入统筹基金,3%划入个人帐户),个人承担8% (全部划入个人帐户);; 2、医疗保险:各地不同(例如北京:单位承担10%,个人22;重庆:单位承担9%,个人22) 3、失业保险:各地不同(例如北京:单位承担1.5%,个人0.5%;重庆:单位承担2%,个人1%) 4、工伤保险:由单位承担,比例分0.5%、1%、2%三个档次,根据企业经营范围和行业性质确定。服务业0.5%,制造业1%;采掘冶炼2%。 5、生育保险:由单位承担,(北京比例0.8%;重庆比例为0.7%) 以北京22岁担任教师的张小姐为例,她每月收入4000元,社保缴费基数也为4000元,从22岁开始缴,预期到60岁退休。试

算如下: 个人缴纳部分: 1、养老保险金:4,000 X 8320元 2、医疗保险金:4,000 X 22=82元 3、失业保险金:4,000 X 0.520元 4、住房公积金:4,000 X 12480元 个人缴纳部分每月共计:902元。 企业交纳部分: 1、养老保险金:4,000 X 20800元 2、医疗保险金:4,000 X 10400元 3、失业保险金:4,000 X 1.560元 4、住房公积金:4,000 X 12480元 5、工伤保险金:4,000 X 0.520元 6、生育保险金:4000 X 0.832元 企业缴纳部分每月共计:1,792元。 可享有之养老保障: 1、养老保险金: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8%(每个交费年限发1%)+个人账户本息和÷139。

关于《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关于《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经省政府 201X 年第 10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 201X 年 8 月 15 日起 施行。 二 0XX 年七月十二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以 下简称单位)及其职工和国家机关的制职工依照本办法规定 ,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缴纳失业保险费,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 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 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设区的市级财政应当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补助县、 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 业务。 第五条 各级财政、地税、人事、民政、审计、工商、统计等行政部门和银 行应协同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第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审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七条 失业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纳: (一)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 2.5%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 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 1%缴纳,由所在单位按月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职工工资低于所在地上年度社会平均月工资 60%的,以所在地职工月平 均工资的 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基数高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月工资 300% 的,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月工资 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单位和职工个 人不再缴费。 (三)农民合同 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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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变迁和发展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c7484911.html,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变迁和发展 摘要:在对我国失业保险的变迁进行描述和评价的基础上,分析了现行失业保险制度面临的困境和原因,认为导致目前失业保险面临巨大资金缺口的主要原因,是没有根据失业保险的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因此,必须以失业保险的特点为依据,在失业保险资金筹集、支付、管理上进行制度创新,促进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的保证。 关键词:失业保险;变迁;困境;创新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变迁 1951年2月,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该条例对职工的生、老、病、死、伤残、医疗等方面的待遇作了具体规定,初步确立了包括养老、医疗、工伤、生育、遗属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的基本框架。但由于当时理论界不承认社会主义存在失业问题,因此,失业保险便被排除在社会保险体系之外。直到1986年,

为了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国务院颁发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暂行规定》以当时国营企业的四类职工,即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企业的精简人员、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企业辞退的职工为实施对象;规定保险基金只由企业按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救济金按本人标准工资的 50%-75%发放,最长享受期为24个月。可见,《暂行规定》虽然对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构成要素如实施范围、对象、资金来源、支付标准、管理机构都作了说明,但正如它的名称一样还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其实施范围狭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保障能力有限,保障待遇低,失业救济性质明显。 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于经济改革的力度加大,国有企业富余人员问题浮出水面。为了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作用,1993年国务院又颁发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以代替1986年的《暂行规定》。但是与《暂行规定》相比,《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的不同之处仅仅表现在:(1)享受对象增加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撤消、解散的企业的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产整顿企业被精减的职工两类。(2)重新规定失业救济金按当地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金的120%-150%发放。(3)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县统筹,省可集中部分基金调剂使用。可见,《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并没有对《暂行规定》有大的突破和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2013年修订)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号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于2013年11月2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11月21日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一)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 (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四)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前款所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前款所列人员,以下统称职工。 第三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失业保险,依

法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在失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失业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失业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事务,建立、健全失业保险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六条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实行省级统筹前,失业保险基金由各地级以上市统筹。各统筹地区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向省上缴调剂金,用于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的调剂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支出。 各统筹地区按时足额上缴调剂金后,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省级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用人单位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缴费工资不得低于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本人工资高于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以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基数计算缴费。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问题文献综述

浅析我国失业保险制度问题 摘要:失业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必然产物,但它的存在又严重地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当前我国面临着严重的失业问题,因而如何进一步创新、完善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全面发挥失业保险制度的作用,就是当前必须立即解决的一项重要问题。本文通过对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现状进行分析,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建议对策 一、前言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安置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等。普遍性、强制性和互济性是失业保险的主要特征。建立健全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不仅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且对维护社会稳定,共建和谐社会,保持经济持续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为了更好的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我们应采取相关的措施解决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现状 1、保障的范围 1986年,配合劳动合同制的实行和企业破产法的实施,我国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它只适用于职工中很小的一部分,仅限于国有企业四类人员。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对《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进行了调整,将保障对象扩大到国有企业的7类9种人员,并规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应依照执行。1999年新的《失业保险条例》正式出台,将各类城镇企、事业单位的职工都纳入到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中来。这里的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城镇其他企业。到2010年12月底,全国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11645万人,比上年底增加458万人。” 2、享受保障的条件 按照《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其中特别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必经程序。在认定失业人员是否有求职要求时,应以其是否在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求职,并参加求职活动为标志。 3、保障的水平 我国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水平也经历了一个变化的过程:1986年的“暂行规定”中还称之为“待业救济金”,按本人标准工资的50%一75%发放;1993年将“待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改为当地社会救济金的120%一150%。1999年的《失业保险条例》将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标准与最低工资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挂钩,规定失业保险金要低于当地最低工资,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4、保障的内容 根据《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必须首先用于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支出,包括支付失业保险金,支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保险基金在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的同时,可部分用于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费用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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