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损失赔偿纠纷典型案例

建筑工程质量损失赔偿纠纷典型案例
建筑工程质量损失赔偿纠纷典型案例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A公司,住所地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XX,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公司,住所地XXXXXX。

法定代表人朱X,董事长。

上诉人A公司因与被上诉人B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7)朝民初字第9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07年7月30日,B公司起诉至原审法院称:我公司于2006年3月2日与A公司签署《项目合作意向书》,约定:因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的XX公园项目为公益事业,A公司自愿为XX 公园项目进行沿线管道及排水项目的施工、建设;该工程的投资商为中国联合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在A公司施工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由投资商作为工程项拨付;A公司承诺其具有工程建设所必须的资质,并拥有充足的施工技术力量;A公司不得将该工程转包给第三方。后A公司开始施工,并于2006年4月上旬完成施工。我公司发现该工程存在排水不畅、管道有弯路或错位、管道渗漏、没有为排

水管砌筑凝土的管托、回填土没有夯实等严重质量问题,且工程施工不符合施工工艺的规范要求和技术标准。我公司并了了解到A 公司并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其招聘的“路边队”不具备施工资质;其将大部分工程转包给冯炜,冯炜亦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根据冯炜出具的证人证言,A公司仅向冯炜支付工程费1.4万元,但A公司向我公司索要的工程款却达129万元之多。

A公司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路边队”修建部分工程,且未经许可把大部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冯炜。最终致使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给我公司正常进行“XX公园”项目赞成极大的障碍。故要求A公司赔偿我公司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而造成的损失200000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双方在项目合作意向书中约定B公司按照双方认可的方案、内容并参照相关质量标准对工程进行验收,但双方并未形成书面的完整的方案,可视为双方关于质量问题约定不明。由于涉案工程隐蔽工程,每一个施工环节都应得到双方的确认,可以看作是双方在具体施工过程中对施工方案进行了补充约定。就B公司的诉讼主张,本院认为,涉讼工程虽经北京市建筑工程建设院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并提出“该管线坡度不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为排水不畅的原因之一”的结论,但由于涉案工程系隐蔽工程,在具体施工环节上是否存在质量问题,那些地方有问题给其造成了损失并就此要求A公司承担200000元赔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以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予以酌定。据此,原审法院于2008年5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B公司损失一十五万元。判决后,A公司不服,持原诉请求和理由上诉至本院,要求撤销原判,驳回B公司的诉讼请求。长征公司同意原判。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现已查明的事实,在合作意向书签订后,A公司于2006年3月18日至同月31日间先后向B公司提交工程竣工报检单六份,工程经B公司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鉴于B公司已对涉讼工程进行验收并接收使用,应认定涉讼工程质量合格之后出现的问题,应属于保修范围。现B公司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要求A公司赔偿因工程质量不合格给其造成损失,没有理由。原审法院判决A公司赔偿B公司损失一十五万元,有欠妥当,本院予以纠正。A公司的上诉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7)朝民初字第938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B公司的诉讼请求。

鉴定费四万元,由B公司负担二千元(已交内五十元,余款四千二百五十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元,由B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案例分析

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1.施工质量控制的系统过程(1)按工程实体质量形成过程的时间阶段划分 1)施工准备控制:指在各工程对象正式施工活动开始前,对各项准备工作及影响质量的各因素进行控制,这是确保施工质量的先决条件。 2)施工过程控制:指在施工过程中对实际投入的生产要素质量及作业技术活动的实施状态和结果所进行的控制,包括作业者发挥技术能力过程的自控行为和来自有关管理者的监控行为。 3)竣工验收控制:它是指对于通过施工过程所完成的具有独立的功能和使用价值的最终产品(单位工程或整个工程项目)及有关方面(例如质量文档)的质量进行控制。 (2)按工程实体形成过程中物质形态转化的阶段划分 1)对投入的物质资源质量的控制。 2)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即在使投入的物质资源转化为工程产品的过程中,对影响产品质量的各因素、各环节及中间产品的质量进行控制。 3)对完成的工程产出品质量的控制与验收:在上述三个阶段的系统过程中,前两个阶段对于最终产品质量的形成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而所投入的物质资源的质量控制对最终产品质量又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所以,在质量控制的系统过程中,无论是对投入物质资源的控制,还是对施工及安装生产过程的控制,都应当对影响工程实体质量的五个重要因素方面,即对施工有关人员因素、材料(包括半成品、构配件)因素、机械设备因素(生产设备及施工设备)、施工方法(施工方案、方法及工艺)因素以及环境因素等进行全面的控制。 (3)按工程项目施工层次划分的系统控制过程 通常,任何一个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划分为若干层次。例如,对于建筑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标准可以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等层次;而对于诸如水利水电、港口交通等工程项目,则可划分为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等几个层次。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具有一定的施工先后顺序的逻辑关系。显然,施工作业过程的质量控制是最基本的质量控制,它决定了有关检验批的质量;而检验批的质量又决定了分项工程的质量。 2.施工质量控制的工作程序 在施工阶段的全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要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检查与控制,不仅涉及最终产品的检查、验收,而且涉及施工过程的各环节及中间产品的监督、检查与验收。 在每项工程开始前,承包单位须做好施工准备工作,然后填报《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及附件,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查。若审查合格,则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复准予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承包单位加强内部质量管理,严格质量控制,施工作业过程均应按规定工艺和技术要求进行,在每道工序完成后,承包单位应进行自检,自检合监理工程师收到检查申请后应在合同规定《_报验申请表》交监理工程师检验。填报格后, 的时间(合同文本17条:隐蔽工程在隐蔽或者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内到现场检验,检验合格后(24小时内)予以确认。 【案例一】 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并委托某监理公司承担施工阶段的监理任务。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桩基工程分包给一家专业施工单位。

建筑工程类纠纷案件

如定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的管辖引言: 建设工程合同作为一种经济合同,在《合同法》中被概述为工程承包人负责施工建设,工程发包人负责价款支付的一种协商合同。随着建筑工程项目的日益增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频发且纠纷形态纷繁复杂,诸如分包纠纷、“阴阳合同”纠纷等。建筑工程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此类纠纷必将涉及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所以准确定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的管辖,便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事先正确约定纠纷受理机关或在发生纠纷后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案件,从而使得纠纷得以迅速处理。 一、确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首需了解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具体样态: (一)质量纠纷:这里的质量纠纷主要指工程实际质量与合同要求存在较大出入,或与建工设计稿并不相符,导致建筑工程存在财产损失危及和人身安全危机等情况。质量纠纷也是建筑合同纠纷中的常见纠纷。面对此种纠纷,必须首先从质量不符的原因着手,通过具体分析判定相应的责任。 案例索引:(2014)皖民四终字第00299号(市广齐置业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争议焦点:1、宜兴建工分公司施工的基坑支护桩及止水帷幕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并经竣工验收,应否承担施工项目边受损民房的赔偿责任;2、涉案工程中的止水帷幕价格如确定,应否从总工程款中扣除止水帷幕的价款;3、涉案工程项目边受损民房的赔偿标准及数额;4、宜兴建工公司主的停工、财务成本等损失应否支持。

裁判要点:1、由于双均未提供主受损民房翻建加固费用承担比例的科学划分依据,根据国务院之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在不排除宜兴建工分公司施工与民房受损具有一定因果关系的情况下,酌定宜兴建工公司对民房翻建费用承担50%的责任;2、涉案工程中的止水帷幕价格由甲乙双市场调研确定每米价为310.84元。由于深基坑支护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说明涉案基坑支护桩及止水幕墙的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不能从总工程款中扣除止水帷幕的价款;3、鉴于涉案项目工程的建设导致边民房受损的事实客观存在,政府部门、建设单位负责上访居民赔偿事宜的处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广齐置业公司对24户受损民房按照“原面积、原规模、框架结构”进行翻建,对1户房屋进行加固处理,符合客观实际。4、涉案工程总价款的依据是工程咨询公司对涉案基坑支护及桩基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出具的鉴定结论,而非双委托万信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编制的审计决算书的审计结论。故宜兴建工公司依据该审计结论主未定金额、停工损失、财务成本,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经济纠纷:主要体现在计价式上的纠纷及工程结算的纠纷,合同虽明确约定但会由于施工过程中新增或者变更、工程造价预实差额、政策性投入、工程地质变更等都将造成纠纷。 案例索引:(2016)最高法民终94号(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工期延误工程造价纠纷典型案例

工期延误工程造价纠纷典型案例 报送单位:江苏众信工程投资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者:舒和珍 一、案例背景: 本工程为新建办公用房工程,建设规模:地上框架三层,建筑面积3498平方米。工程范围及内容:施工图及招标范围内的土建安装工程。本工程为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价3666700元;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1、图纸变更及基础隐蔽工程以现场签证单按实量结算,政策性文件按实调整;2、材料价格执行[2007]20号文。合同总工期180日历天。工程于2008年1月开始招标,与2008年3月签订施工合同。具体开工时间以监理签发《开工报告》为准。2010年1月,建设单位委托某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该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咨询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委托人的要求对该工程结算实施了三阶段审核并完成结算审核初步成果,提出初审意见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召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咨询单位等相关单位对工程初步审核结算书进行会审核对、交换意见,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咨询单位在对合同的理解、签证等存在几个较大的分歧。 二、争议焦点: 1、签证单中应建设单位要求,室内楼梯扶手全部改用不锈钢扶手等,合同款是否可以进行调整,怎么调整。 2、原合同价其他调整因素、设计变更或甲方变更所发生的工程价款的调整问题。 3、因建设单位拖延开工时间(正式开工5月中旬),使材料价从3月份到5月份上涨了13%,2008年4月份政府性调整了人工单价,争议焦点针对材料涨价和人工调整是否能补偿。 4、因工程资金未到位,主体结束后工程被迫停工9个月,争议焦点是脚手架闲置费、门卫等现场看护费用是否补偿。 三、分析与结论 鉴于观点分歧较大,争对上述几个焦点问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经过几轮协商,最后达成一致意见。 1、本工程属于固定单价合同,签证单中室内楼梯扶手全部改用不锈钢扶手是应建设单位要求,也相当于是甲方变更,专用条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根据同期价格信息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及发包方确认后执行。 2、因原业拖延等种种原因,工程迟迟未能开工,实际开工于2008年5月,其中恰逢江苏省建设厅于2008年4月颁布“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自2008年4月1日期执行,4月1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建设单位认为:即然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政策性调整已经包括在风险范围之内,该风险应当由施工单位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案例分析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案例分析 摘要:最近几年来,在对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工作中,我收集了一些典型的工程质量事故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地质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施工、材料供应以及质量检测等各方面。现列举一部分,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质量事故实例 案例一: 某工厂新建一生活区,共14 幢七层砖混结构住宅(其中10幢为条形建筑,4幢为点式建筑)。在工程建设前,厂方委托一家工程地质勘察单位按要求对建筑地基进行了详细的勘察。工程于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四年相继开工,一九九五年至一九九六年相继建成完工。一年后在未曾使用之前,相继发现10幢条形建筑中的6幢建筑的部分墙体开裂,裂缝多为斜向裂缝,从一楼到七楼均有出现,且部分有呈外倾之势;3幢点式住宅发生整体倾斜。后来经仔细观察分析,出现问题的9幢建筑均产生严重的地基不均匀沉降,最大沉降差达160mm以上。 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对该工程质量事故进行了鉴定,审查了工程的有关勘察、设计、施工资料,对工程地质又进行了详细的补勘。经查明,在该厂修建生活区的地下有一古河道通过,古河道沟谷内沉积了淤泥层,该淤泥层系新近沉积物,土质特别柔软,属于高压缩性、低承载力土层,且厚度较大,在建筑基底附加压力作用下,产生较大的沉降。凡古河道通过的9栋建筑物均产生了严重的地基不均匀沉降,均需要对地基进行加固处理,生活区内其它建筑物(古河道未通过)均未出现类似情况。该工程地质勘察单位在对工程地质进行详勘时,对所勘察的数据(如淤泥质土的标准贯入度仅为3,而其它地方为7~12)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对地下土层出现了较低承载力的现象未引起重视,轻易的对地基土进行分类判定,将淤泥定为淤泥质粉土,提出其承载力为100kN,Es为4Mpa.设计单位根据地质勘察报告,设计基础为浅基础,宽度为2800mm,每延米设计荷载为270kN,其埋深为-1.4m~2m左右。该工程后经地基加固处理后投入正常使用,但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经法院审理判决,工程地质勘察单位向厂方赔偿经济损失329万元。 案例二 某市一商品房开发商拟建10 栋商品房,根据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和设计要求,采用振动沉管灌注桩,桩尖深入沙夹卵石层500以上,按地勘报告桩长应在9~10米以上。该工程振动沉管灌注桩施工完后,由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采用低应变动测方式对该批桩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并出具了相应的检测报告。施工单位按规定进行主体施工,个别栋号在施工进行到3层左右时,由于当地质量监督人员对检测报告有争议,故经研究决定又从外地请了两家检测机构对部分桩进行了抽检。这两家检测机构由于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检测,未及时发现问题。后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对其检测报告进行了审核,在现场对部分桩进行了高、低

工程挂靠纠纷案例: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承接工程-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案例推荐人:吴静本案例涉及如下建设工程法律问题: 1、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2、出借资质的建筑企业,出借资质并收取管理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建议依法应由建设管理机关进行查处。 3、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无效合同的实际施工人负清偿责任。 4、验收合格后,出现质量问题,应通过工程保修解决,以此为由,抗辩不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法院不予支持。 5、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持工程款的,法院支持。 (一)基本情况: 1 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2005)九民二初字第246号。 2案由:建设工程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袁吉坤,男,汉族,1960年9月10生。 被告: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山县铜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杜长海,董事长。 被告:徐州市第一中学,住所地徐州市九里区汉城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勇,校长。

4审级:一审。 (二)诉辩主张 原告袁吉坤诉称:2003年,被告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集团”)承建被告徐州市第一中学(以下简称“徐州一中”)体育馆土建安装等工程,同年2月15日长安集团将该工程西边小广场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原告与长安集团并为此签订了承包协议书。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并将工程交付使用。原告承建工程经二被告共同委托审计,核定价值为459404.84元。但原告承建该工程至今,被告长安集团仅支付100000元,尚欠275195.93元(扣除管理费及税金等费用)。此欠款原告多次向被告长安集团追索,被告长安集团以被告徐州一中未付款为由拒付。依有关法律规定,原告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工程款275195.93元及利息损失,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长安集团辩称:(1)依我方与原告签订的协议,我方可向原告收取审计后工程款的15%,而且原告还应承担本部分工程的税金及我方收取的管理费等,故以工程价值459404.84元扣除这部分款项并减去已付原告的100000元后,我方欠原告款额应为246000余元。(2)原告承建的工程质量有问题,原告未予修复之前,被告不应支付工程款。(3)按我方与原告之间的承包协议,原告的工程款应在被告徐州一中向我方付款后,我方再向原告支付。因被告徐州一中未向我方付清工程款,我方对原告的付款义务尚未产生。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徐州一中辩称:(1)我方与原告无合同关系。我方与被告长安集团依法定程序于200年1月18日签订体育馆工程的建设合同,诉争的广场工程为该体育馆工程的附属工程,合同中未约定明确的付款期限,而且该合同还约定,不经我方同意并报市相关管理机关批准,该工程不得分包。被告长安集团将诉争工程分包给原告,我方不予承认,我方不欠原告的工程款,不负连带责任。(2)被告长安集团承建的体育馆工程于2003年4月23日经验收合格后即交付我方使用,但工程仍存在较大的质量问题,我方于2004年3月19日向被告长安集团发出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解

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案例分解 第一节工程施工合同效力 一、施工合同无效 ◆案例一 于萍、吕禹昕、吕家麒、吕坤、聪、吕飒与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来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网,依据判决书整理(本案案号[2001]民初字第54号)原告:于萍吕禹昕吕家麒吕坤聪吕飒 被告:市大东区人民政府 原告诉称,吕洪杰(系于萍的丈夫,吕禹昕、吕家麒、吕坤、聪、吕飒的父亲,于2002年5月8日病故)与被告所属的市大东区建民小区联建办公室于1994年3月订立一份口头协议,约定由吕洪杰承建市大东区东祥小区综合办公楼工程,包括住宅、网点及办公楼三部分,总面积为15,090平方米,按二级取费标准计算。按约定吕洪杰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至1996年末工程完工。按市建筑工程预算审查中心对双方争议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工程总造价为11,191,823元,建民小区联建办公室实际拨付工程款为7,815,100元,尚欠工程款3,376,823元至今未付。因建民小区联建办公室是被告于1992年4月12日以大东政办发(1992)22号文件批准成立的,又于1995年9月22日以大东政办发(1995)45号文件撤销,因而该欠款应由被告承担,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被告市大东区人民政府未予答辩。 于该工程已实际建成,双方业已对工程造价经核算确定为9,635,988元,应按此金额结算。对于建民小区联建办已付工程款、材料款,原告已自认无争议部分为7,815,249.60元,但对建民小区联建办已经支付的税金32,400元,水费2万元,电费415,437.28元,以房屋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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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案例分解第一节工程施工合同效力一、施工合同无效?案例一 于萍、吕禹昕、吕家麒、吕坤、冯聪、吕飒与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 来源: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依据判决书整理(本案案号[2001]沈民初字第54号) 原告:于萍吕禹昕吕家麒吕坤冯聪吕飒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 原告诉称,吕洪杰(系于萍的丈夫,吕禹昕、吕家麒、吕坤、冯聪、吕飒的父亲,于2002年5月8日病故)与被告所属的沈阳市大东区建民小区联建办公室于1994年3月订立一份 口头协议,约定由吕洪杰承建沈阳市大东区东祥小区综合办公楼工程,包括住宅、网点及办 公楼三部分,总面积为15,090平方米,按二级取费标准计算。按约定吕洪杰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 至1996年末工程完工。按沈阳市建筑工程预算审查中心对双方争议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工程总造价为11,191,823元,建民小区联建办公室实际拨付工程款为7,815,100元,尚欠工程款3,376,823元至今未付。因建民小区联建办公室是被告于1992年4月12 日以沈大东政办发(1992) 22号文件批准成立的,又于1995年9月22日以沈大东政办发(1995)45号文件撤销,因而该欠款应由被告承担,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并赔偿利息损失。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未予答辩。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洪杰为原建民小区联建办承建综合楼的事实存在,但吕洪杰作为无 建设工程施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应资质的自然人,承建该项工程,双方行为违反了法 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无效,造成本案纠纷,双方均有责任。鉴于该工程已实际建成,双方业已对工程造价经核算确定为9,635,988元,应按此金额结算。对于建民小 区联建办已付工程款、材料款,原告已自认无争议部分为7,815,249.60 元,但对建民小区 联建办已经支付的税金32,400元,水费2万元,电费415,437.28元,以房屋及车折款50 万元,原 告虽不予认可,但税金、水、电费系属实际发生,理应由原告承担的款项,而以房屋及车折款50万 元原告已承认系折抵其先行垫付的工程款,应视为建民小区联建办的投入, 故以上款项合计为8,783,086.88 元应为建民小区联建办已付工程款的金额。综上,原建民小区联建 办尚欠原告工程款852,901.12元应给付原告,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因原建民小 区联建办系被告开办并已撤销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临时机构,故对该笔债务应由被告承担。吕洪杰因病死亡后,应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即六原告继承。?案例二 兰太公司与鑫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04年5月6日,兰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兰太公司)与鑫蓝建筑公司(以下简称鑫蓝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鑫蓝公司承建兰太公司名下的多功能酒店式公寓。为确保工程质量优良,兰太公司与大意监理公司(以下简称大意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 合同。合同签订后,鑫蓝公司如期开工。但开工仅几天,大意公司监理工程师就发现施 工现场管理混乱,遂当即要求鑫蓝公司改正。一个多月后,大意公司监理工程师和兰太公司 派驻工地代表又发现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大意公司监理工程师当即要求鑫蓝公司停工。 令兰太公司不解的是,鑫蓝公司明明是当地最具实力的建筑企业,所承建的工程多数质量优 良,却为何在这项施工中出现上述问题?经过认真、细致地调查,兰太公司和大意公司终于 弄清了事实真相。原来,兰太公司虽然是与鑫蓝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但实际施工人是 当地的一支没有资质的农民施工队(以下简称施工队)。施工队为了承揽建筑工程,挂靠于 有资质的鑫蓝公司。为了规避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禁止挂靠的规定,该施工队与鑫蓝公司签订了所谓的联营协议。协议约定,施工队可以借用鑫蓝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公章,以鑫蓝公司 的名义对外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后,由施工队负责施工,鑫蓝公司对工程不进行任 何管理,不承担任何责任,只提取工程价款5%勺管理费。兰太公司签施工合同时,见对方 (实际是施工队的负责人)持有鑫蓝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公章,便深信不疑,因而导致了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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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克服建筑工程最常见的几种质量通病摘要:建筑工程质量通病的发生,引起了人们对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成为社会的热点话题。本论文列举了几项质量通病的防治措施,意在提醒建筑施工企业加强施工队伍技术管理,认真遵守国家的规范、标准、规程,努力消除质量通病的出现,加强建筑工程质量通病的防治,给社会及用户交一个合格的放心工程、满意工程。 关键字:工程质量质量通病预防措施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work of common quality problems occurs, causing the complaints of the people on the engineering quality problems become a hot topic. the papers cited several quality defects of prevention measures, intended to remind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to strengthen the technical management of the construction team, seriously comply with national norms, standards, procedures, and efforts to eliminate quality defects of the emergence, and strengthen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the quality of the construction work a common problem, to social and users pay a qualified safety project, satisfied with the project.key words: quality of the project; common problem of quality; precautions 中图分类号:f25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新的设计理念、

工程合同纠纷案例

某大厦幕墙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一、工程基本情况 该工程为一栋高层商业大厦的幕墙外装饰工程,原告为承包商,被告为发包方。原、被告双方于1997年经公开招标后签订了单价施工合同,中标单价为合同单价,结算工程量按实计,合同工期120天。原告与该大厦主体施工单位签订了工程配合协议,约定配合费为工程总造价的3%。工程竣工验收后,原告以工程结算价款争议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送鉴定资料:委托书、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投标书、起诉状、答辩状、施工图、开竣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资料。 三、双方计价争议焦点 原、被告对配合费的支付、幕墙铝材品牌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等产生争议。 四、鉴定说明 (一)工程量计算:依据送资料按实计算。 (二)计价: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被告称代原告支付总包单位的配合费,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鉴定造价中未扣除,由法院庭审调查后按相关合同约定裁定。原、被告均未提供幕墙铝材品牌的证据材料,鉴定造价未调整铝材材料单价,鉴定人给出被告提供的两种率材价差和铝材用量,供法院裁定时参考。 五、案例评述

(一)计价争议产生的原因 工程款的支付应按合同条款履行,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材料与合同约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原告作出修改。 (二)评述 1、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合同价含配合费,但未对施工配合费及其支付进行约定,原告与第三方签订的施工配合费协议对配合费及其支付进行了约定,从合同关系上讲,施工配合费应由原告支付。被告直接支付第三方的配合费应征得原告同意并须签订三方配合费支付的协议,若无相关证据,被告提出鉴定造价应扣除施工配合费的请求往往不予支持。 2、本工程的招标文件及合同对铝材材质、品牌进行了约定,原告对合同约定材料的更改应征得被告同意及批准,被告能提供原告擅自更改约定材料的证据,合同约定单价应调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解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案例分解第一节工程施工合同效力 一、施工合同无效 ◆案例一 于萍、吕禹昕、吕家麒、吕坤、冯聪、吕飒与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来源: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依据判决书整理(本案案号[2001]沈民初字第54号) 原告:于萍吕禹昕吕家麒吕坤冯聪吕飒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 原告诉称,吕洪杰(系于萍的丈夫,吕禹昕、吕家麒、吕坤、冯聪、吕飒的父亲,于2002年5月8日病故)与被告所属的沈阳市大东区建民小区联建办公室于1994年3月订立一份口头协议,约定由吕洪杰承建沈阳市大东区东祥小区综合办公楼工程,包括住宅、网点及办公楼三部分,总面积为15,090平方米,按二级取费标准计算。按约定吕洪杰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至1996年末工程完工。按沈阳市建筑工程预算审查中心对双方争议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工程总造价为11,191,823元,建民小区联建办公室实际拨付工程款为7,815,100元,尚欠工程款3,376,823元至今未付。因建民小区联建办公室是被告于1992年4月12日以沈大东政办发(1992)22号文件批准成立的,又于1995年9月22日以沈大东政办发(1995)45号文件撤销,因而该欠款应由被告承担,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未予答辩。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洪杰为原建民小区联建办承建综合楼的事实存在,但吕洪杰作为无建设工程施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应资质的自然人,承建该项工程,双方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无效,造成本案纠纷,双方均有责任。鉴于该工程已实际建成,双方业已对工程造价经核算确定为9,635,988元,应按此金额结算。对于建民小区联建办已付工程款、材料款,原告已自认无争议部分为7,815,249.60元,但对建民小区联建办已经支付的税金32,400元,水费2万元,电费415,437.28元,以房屋及车折款50万元,原告虽不予认可,但税金、水、电费系属实际发生,理应由原告承担的款项,而以房屋及车折款50万元原告已承认系折抵其先行垫付的工程款,应视为建民小区联建办的投入,故以上款项合计为8,783,086.88元应为建民小区联建办已付工程款的金额。综上,原建民小区联建办尚欠原告工程款852,901.12元应给付原告,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因原建民小区联建办系被告开办并已撤销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临时机构,故对该笔债务应由被告承担。吕洪杰因病死亡后,应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即六原告继承。 ◆案例二 兰太公司与鑫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04年5月6日,兰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兰太公司)与鑫蓝建筑公司(以下简称鑫蓝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鑫蓝公司承建兰太公司名下的多功能酒店式公寓。为确保工程质量优良,兰太公司与天意监理公司(以下简称天意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签订后,鑫蓝公司如期开工。但开工仅几天,天意公司监理工程师就发现施工现场管理混乱,遂当即要求鑫蓝公司改正。一个多月后,天意公司监理工程师和兰太公司派驻工地代表又发现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天意公司监理工程师当即要求鑫蓝公司停工。令兰太公司不解的是,鑫蓝公司明明是当地最具实力的建筑企业,所承建的工程多数质量优良,却为何在这项施工中出现上述问题?经过认真、细致地调查,兰太公司和天意公司终于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案例分析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案例分析 建筑工程质量是众多的因素共同作用而形成的结果,虽然不同的质量事故原因不同,但典型的质量事故在某些因素上又可能有共性,通过典型案例介绍,建造师可以了解质量管理 中的重点。 1、某单位科研楼屋面工程质量事故案例 (1)案例介绍 某单位科研楼工程,框架结构,地上2层,建筑面积10266㎡,2008年7月20日开工,2010年5月20日竣工。本工程屋面采用卷材防水,防水保护层采用水泥预制砖。在连 续潮湿高温的天气下,防水卷材和屋面砖发生了鼓起和变形。 (2)事故原因 经过现场勘探和屋面构造做法分析,可能有以下几方面原因所致: 1)本屋面工程保温材料的施工采用正置式保温方法,即把保温层置于屋面防水层与结 构层之间。保温材料被密闭在屋面防水层内部,由于天气潮湿防水层下面的湿气不能得到及 时的排出,气体膨胀从而造成防水卷材起鼓。 2)屋面构造复杂,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未按要求检查排气管道是否通畅,部分排气管道堵塞,致使防水层下部空间湿气膨胀又不能及时排出,造成防水层和屋面砖起鼓开裂。 3)由于屋面砖的起鼓对屋面防水卷材产生拉力(屋面砖和防水卷材之间通过水泥砂浆 粘接),造成屋面防水卷材被拉裂,导致屋面渗漏的现象发生,同时也造成防水卷材的使用 年限大大降低及经济上的重大损失。 (3)处理方法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上述原因分析,采用了以下修复方案: 1)将起鼓部位的屋面砖取下,苏童被堵塞的排气管道。 2)对拉裂的防水层进行修复,并进行24h蓄水试验。 3)按照规范要求对起鼓部位的屋面砖留置分格缝,并在缝内嵌沥青砂,即给屋面砖留有一定的变形空间。 4)按照规范要求对起鼓的屋面砖与女儿墙相交部位留置伸缩缝,并在缝内镶嵌沥青砂。 5)各道工序完成后按照规范要求进行24h蓄水试验。 (4)实施效果 针对该工程屋面砖大面积起鼓问题,经细致研究后,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编制维修 方案,严格依照方案进行施工,对屋面砖留置分格缝,女儿墙根部与屋面砖相交处设置伸缩缝,缝内镶嵌沥青砂,压光;整改后经24h蓄水试验屋面未出现渗漏。经过一个冬季、雨季后,屋面砖未出现起鼓。 (5)案例分析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未及时发现排气管道被堵塞,防水层下部湿气无法及时排出,导致保温层内部水气膨胀,防水层被拉裂和屋面砖起鼓开裂。 屋面排汽管道应按照《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中第 4.3.20条的规定执行:排气屋面排气道应纵横贯通,不得堵塞。排气管应安装牢固,位置正确,封闭严密。 该工程在施工中设置的分格面积不标准,为了防止上述问题的发生,应按照《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中第4.3.14条的规定执行:块体材料保护层应留设分格缝,分格面积不宜大于100㎡,分格缝宽度不宜小于20mm。刚性保护层与女儿墙、山墙之间应 预留宽度为30mm的缝隙,并用密封材料嵌填严密。 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质量意识,落实施工作业的技术、质量、安全 等方面的交底。 施工管理人员应尽到其管理责任,严格施工程序的检查和验收,不能把不合格质量带入

工程款纠纷典型案例

工程款纠纷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02年3月15日,大发房地产公司与精细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精细建筑公司承建位于某市广达路的新发大厦。施工范围包括:框架18层,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建、水、电、暖、卫、电气工程,包工包料,施工面积20000平方米。工程价款暂定1900万元,建筑材料价格涨跌幅度为目前市场平均价格20%内时,合同价不能调整;图纸范围内的设计变更,可调整工程价款,但幅度上下不超出200万元。开工时间为2002年5月1日,竣工时间为2003年11月底。甲方先支付工程总价8%的工程款,以后按施工形象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到70%时,逐月扣回工程预付款。余款扣除5%保修金后,在工程竣工后10日内支付。工程质量标准为优良,如获鲁班奖,则按工程总造价的10%给予承包人奖励;工程质量未达到优良标准的,则扣罚工程总造价的10%。工期拖延和工程价款拖延支付,均按照拖延一日向对方支付2000元标准执行。 合同签订后,精细建筑公司开始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精细建筑公司将部分工程项目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包括:消防系统工程、通风空调工程、地辐射采暖工程、电梯工程、外墙装饰、高压电气设备工程、正负零以下结构工程。上述分包工程由精细建筑公司统一管理、验收,大发房地产公司为此支付给精细建筑公司工程总价3%的配合费。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图纸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约

定的施工面积及实际层高不符,双方通过签证决定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以后,双方又通过设计变更签证将合同约定的标准层平面增加两层,总层高为20层,并为此对结构支撑部分作出相应调整。确认该部分工程工期4个月,造价280万元。 新发大厦于2003年5月1日竣工,经发包人、施工人、设计人、监理人和规划单位五方验收合格,确认为合格工程。工程竣工后,精细建筑公司于2003年5月2日向大发房地产公司提交了工程结算书,确认工程造价为2500万元。大发房地产公司对施工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迟迟不予答复,致使精细建筑公司于2003年8月2日通过公证处向精细建筑公司发出紧急催款函。催款函载明:“自大发房地产公司收到本函之日起28天内,就我司报送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向我司出具书面意见;如到期未出具书面意见,视为认可我司报送的结算文件内容,按报送文件结算。本函为施工合同组成部分,自大发房地产公司签收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大发房地产公司收发室工作人员签收上述函件并加盖收文专用章。 施工过程中,大发房地产公司已向精细建筑公司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共计1900万元。 2003年10月1日,精细建筑公司在索要工程款无望的情况下,向工程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大发房地产公司按照催款函上记载的内容,支付未付工程款600万元及自工程竣工之日至给付 之日止的利息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拖延支付工程价款期间,按照合同约定,每日向施工人支付2000元。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通病及预防措施

浅谈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通病及预防措施 摘要:房屋建筑是建筑业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人们生活的根本保证。本文简单以房屋建筑中的地面起砂、内墙抹灰层空鼓开裂、外墙渗漏霉变以及卫生间和厨房的防渗漏等方面的问题为例,浅谈我国房屋建筑工程中质量通病以及相关的预防措施。 关键词:建筑质量房屋建筑通病预防 1 引言 随着我国建筑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房屋建筑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是就我国目前的房屋建筑质量上来看,还存在不少的通病和问题。房屋建筑不但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跟人们的基本生活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因此,加强对房屋建筑质量通病上的预防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 房屋建筑工程中的质量通病 2.1地面起砂 地面起砂是目前房屋建筑质量中最大的问题,原因归结起来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1.水泥的强度无法达到建筑质量要求,强度过低,致使砂浆的强度不够而产生的地面起砂;2.在搅拌砂浆的时候过量的加水,或者是对砂浆的搅拌不均匀,没有充分的混合;3.对地面的表面压光的次数不够或者是压光的时机把握不准,致使砂浆的表面遭到破坏而起砂;4.砂浆收缩中浇水过多而带来的起砂和脱皮。 2.2 内墙抹灰层空鼓、开裂 内墙抹灰层出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对内墙的基层没有做好清扫工作,同时也没有按照不同的基层情况浇水;2.由于部分墙面凸凹不平,一次对其的抹平过厚;3.砂浆配比上出现的问题,使砂浆的保水性较差,同时硬化的收缩大,致使砂浆的粘结强度降低;4.施工人员的操作不当,没有对墙体进行分层抹灰;5.对一些电线、煤

气管等基础设施的埋藏较浅而且没有加以固定所导致的内墙抹灰层的开裂。 2.3 外墙渗漏,内部霉变 房屋建筑中外墙出现的问题一般都是渗漏和内部的霉变,这些问题的原因在于:1.房屋建筑的外墙表面没有防水的措施,并且很多建筑中使用的防水涂料都不合格,因此没有在墙体表面形成有效的防水薄膜;2.外墙表面的防水涂料脱落或者开裂,致使雨水从开裂处渗漏进来所引起的内部霉变;3.施工时脚手架的洞眼的添堵不严,还有外墙与窗户的连接处开裂老化,致使雨水从这些洞眼或者开裂处渗透进来。 3 如何有效的预防房屋建筑工程中的质量通病 3.1 房屋起砂的预防措施 必须要按常规控制砂子、水泥的质量,砂子最好用水冲洗过,同时也要彻底清除基层表面的砌筑、粉刷落地灰及泥砂,并将凸出表面的水泥及混凝土块凿去,平整和冲洗基层。在抹面层时,基层表面要充分湿润,以免吸收砂浆水分;并要擦干凹坑处的积水,使其既潮湿又干净。在砂浆的初次凝固之前对水泥砂浆进行抹平,终凝前进行压光,最后用力压出亮光来,以压三次为宜,同时也要掌握压光的时间。最后一定要做好养护工作,地面经过一段时间硬化后,应定时洒水进行养护,并避免损坏表面状态,保持湿润的时间以十天为宜。 3.2 内墙抹灰层空鼓、开裂预防措施 首先,如果基层太光滑,应用介面处理剂处理或用1∶1水泥砂浆加环保型胶先薄薄地刷一层。在抹灰前对凹凸不平的墙面必须剔凿平整,凹处用1∶3水泥砂浆分层填实找平。基层表面污垢隔离剂等必须清理干净,墙面脚手架孔和其他洞应在抹灰前填堵抹平。在基层抹灰工序前要先将基层浇水湿润,砖基层要浇水两遍以上。如果砂浆配比上的问题出现和易性、保水性差时,可掺入适量的石灰膏或外加剂,调整好配合比。最后,电气线路的相关管道埋设深度必须做到保证管面离墙面距离达到十毫米至十

建筑工程款纠纷案例分析

1997年10月17日,北京市××施工公司(以下简称承包方)与北京××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方)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承包方承建发包方的中国××商城基础土方、基坑支护、地下降水工程。同时,合同还对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设计变更、竣工验收、工程款支付、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 工程依约于1997年10月19日开工,1999年5月31日竣工。在施工过程中,工程经过设计变更和洽商,工程量在施工合同的基础上进行了增减。发包方委托的监理公司根据施工进度对工程进行了分部分项的验收。工程质量为合格,达到了施工合同对工程质量等级的约定要求。 工程完工后,承包方对工程进行了结算,并于1999年6月上旬将结算单报送发包方,但发包方一直不予答复。承包方于2001年12月10日再次向发包方报送工程结算书,但发包方仍不予答复,此状态又持续了长达近一年半的时间。 承包方为此于2002年4月向北京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发包方支付所欠的工程款、利息并承担仲裁费用,以上几项费用总计达一千五百万元。 北京仲裁委在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经过我所律师的不懈努力,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发包方支付工程款,承包方撤回仲裁申请,争议得以圆满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一)垫资及利息问题

本案涉及的第一个具有典型意义的法律问题是垫资能否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 本案中,承包方为承接工程提供了巨额垫资。对于垫资的利息,双方存有争议。 在2002年,垫资的效力问题不论是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一个存在着很大的争议的问题。 有人认为,带、垫资施工合同中含有不正当竞争的成分,极易扰乱我国的建筑业市场,而且国家建设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早在1996年6月4日就做出《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其中提到:“任何发包人都不得以要求建筑商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建筑商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建筑商不行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此后,各地的建设委员会、计划委员会都相继做出类似的规定。这些规定虽然都是政策性规定,但是在建筑业市场中,是必不可少的。更重要的是,由于带、垫资条款直接违反了国家关于企业与企业之间不准相互借贷的强制性规定,因而建筑工程合同中的带、垫资的条款部分应认定无效。 我认为,国家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于1996年做出该项规定时所处的与争议发生时所处的社会和经济背景完全不同。颁布此规定时,我国常处于计划经济模式下,一个建设项目的立项、施工、工程款的拨付等等,都是根据国家的计划进行的。当一个建设项目通过计划立项,取得建设项目许可,国家随即根据计划拨款,发包人据此付款。由此形成的思维模式是,建筑商承接工程后,应当先由发包人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案例分析论文

大连理工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专科生毕业大作业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案例分析学习中心;邢台技师学院学习中心 层次;高中起点专科 专业;工程管理 年级;2009年秋季 学号;090004202239 学生;曹瑞超 指导教师;高金祥 完成时间;2011年6月12日

摘要:在参加工程建设工作在对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工作中,我阅览一些典型的工程质量事故案例和我个人所经历工程质量安全案列。这些案例涉及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当中一些事故,工程地质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施工、材料供应以及质量检测等各方面。现在列举一些,供大家参考运用。 关键词:安全质量事故实例 案例一: 我市某工厂新建一生活区,共14 幢七层砖混结构住宅(其中10幢为条形建筑,4幢为点式建筑)。在工程建设前,厂方委托一家工程地质勘察单位按要求对建筑地基进行了详细的勘察。工程于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四年相继开工,一九九五年至一九九六年相继建成完工。一年后在未曾使用之前,相继发现10幢条形建筑中的6幢建筑的部分墙体开裂,裂缝多为斜向裂缝,从一楼到七楼均有出现,且部分有呈外倾之势;3幢点式住宅发生整体倾斜。后来经仔细观察分析,出现问题的9幢建筑均产生严重的地基不均匀沉降,最大沉降差达160mm 以上,房屋漏水严重。 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对该工程质量事故进行了鉴定,审查了工程的有关勘察、设计、施工资料,对工程地质又进行了详细的补勘。经查明,在该厂修建生活区的地下有一古河道通过,古河道沟谷内沉积了淤泥层,该淤泥层系新近沉积物,土质特别柔软,属于高压缩性、低承载力土层,且厚度较大,在建筑基底附加压力作用下,产生较大的沉降。凡古河道通过的9栋建筑物均产生了严重的地基不均匀沉降,均需要对地基进行加固处理,生活区内其它建筑物(古河道未通过)均未出现类似情况。该工程地质勘察单位在对工程地质进行详勘时,对所勘察的数据(如淤泥质土的标准贯入度仅为3,而其它地方为 7~12)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对地下土层出现了较低承载力的现象未引起重视,轻易的对地基土进行分类判定,将淤泥定为淤泥质粉土,提出其承载力为 100kN, Es为4Mpa.设计单位根据地质勘察报告,设计基础为浅基础,宽度为2800mm,每延米设计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汇编(经典案例110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汇编(经 典案例110例) 案例11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汇编二00八年二月 1 案例1:某大厦幕墙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一、工程基本情况该工程为一栋高层商业大厦的幕墙外装饰工程,原告为承包商,被告为发包方。原、被告双方于1997年经公开招标后签订了单价施工合同,中标单价为合同单价,结算工程量按实计,合同工期120天。原告与该大厦主体施工单位签订了工程

配合协议,约定配合费为工程总造价的3%。工程竣工验收后,原告以工程结算价款争议为,向法院提起诉讼。二、委托鉴定容及鉴定资料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送鉴定资料:委托书、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投标书、起诉状、答辩状、施工图、开竣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资料。三、双方计价争议焦点原、被告对配合费的支付、幕墙铝材品牌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等产生争议。四、鉴定说明工程量计算:依据送资料按实计算。计价: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被告称代原告支付总包单位的配合费,因原告未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鉴定造价中未扣除,法院庭审调查后按相关合同约定裁定。原、被告均未提供幕墙铝材品牌的证据材料,鉴定造价未调整铝材材料单价,鉴定人给出被告提供的两种率材价差和铝材用量,供法院裁定时参考。五、案例评述计价争议产生的原因工程款的支付应按合同条款履行,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材料与合同约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原告作出修改。评述1、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合同价含配合费,但未对施工配合费及其支付进行约定,原告与第三方签订的施工配合费协议对配合费及其支付进行了约定,从合同关系上讲,施工配合费应原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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