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宗教关系的多向度追问

法律与宗教关系的多向度追问
法律与宗教关系的多向度追问

第26卷第8期河北法学

Vol.26,No.82008年8月

H ebei L aw S cience A ug .,2008

法律与宗教关系的多向度追问

杨建军

收稿日期:2008-03-14

作者简介:杨建军(1969-),男,陕西勉县人,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研究方向:法理学。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

摘 要:作为共同调整人类社会的规范,法律与宗教存在着千丝万缕、多个向度的联系。从目的指向来看,法律与宗教都

关心人类生存的方式与意义;从思想和制度角度来看,法律中的许多思想和制度都发源于宗教和宗教规范;从西方法治建设的演进历程来看,西方法治的形成得益于人们从内心真正信仰宗教权威与规范的传统;从功能上来看,法律和宗教都有凝聚和调试社会等功能,共同成为维系社会的纽带。当下中国,深刻认识宗教与法律的多向度关系之于落实依法治国以及正确应对宗教社会问题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法律;宗教;法律信仰;法治

中图分类号:DF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08)08-0052-05

On the Relations between the Law and Religion

YANG Jian -jun

(Northw 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s and Law ,Xi an 710063China)

Abst ract:As the standard w hich both adjust the human society,the law and the religion have complicated rel ations in many

ways.As their aims the law an d th e religion both care about the w ay and the significance of human -beings existence.So many thoughts and sys tems i n l aw originate from the religion and the reli gious standards.In the w estern history,the formation and evolution of the rules of law benefi t from the belief of religious authority and the traditi on of abidance the standard.The law and the reli gion both have the same functions as a soci al li nk.Now in China,profoundly a correct cognition to the relation betw een the religion and the law has a s i gnificant significance to running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l aw and the s oluti on of the religious questions.

K ey words :law ;religion;legal belief;rule of law

作为共同调整人类社会的规范,法律与宗教 存在着

千丝万缕的联系。无论人们在内心是否真正接纳宗教,宗教都是我们这个社会不可回避的组成部分。而法律,则早已成为现代社会最主要的调整规范。今天,置身于东西方宗教相互交融的时代,面对形形色色的新兴宗教在世界各地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以及社会生活的世俗化和宗教信仰多元化共时发生与存在的现象,作为法律人我们不得不去关注法律与宗教的关联。从终极意义上来说,法律与宗教都关心人类生存的方式与意义;在思想和制度上,宗教曾经是法律的思想发源地和制度的供给者之一;从法治建设历程来看,在西方,借助于人们的宗教情怀,法治的信仰得

以被培植与传承,对宗教的信仰后来则被移情为对法律的信仰;从功能上来看,法律和宗教都有凝聚和调试社会等功能,成为共同维系社会的纽带,只不过,法律主要是维系人际关系的外在纽带,而宗教则主要是沟通人们心灵的桥梁。但是,这种外在与内在的划分只是为了解释与说明的方便,从人类生活秩序的建立来说,法律与宗教则都是社会秩序赖以形成的根基,二者存在着多向度的关联。

一、法律与宗教的意义关联

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宗教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引导着人们的社会行动:其一,宗教是一种整合社会的力量和连接社会的精神力量,它使得单独的个人团结成为一个社会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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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体。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同一部落、村社或城邦的人们往往共同尊奉着同一神灵,这种信仰以及相应的集体祭祀仪式维系着各村落或者部落的同一性。其次,宗教为人类的共同生活提供了一套共享的知识体系。借助这套知识体系,人们可以解释社会上的恶、无序、苦难等社会现实,可以理解和预测他人的行动方式,从而维护社会的秩序。其三,宗教为人类社会安排了一种差序格局,为社会等级结构提供了正当化理由。世界上的各大宗教的教义都论证了不同社会等级安排的合理性。其四,宗教为人们对现有的社会秩序的不满提供了一个 合理 的宣泄口。世界上的宗教几乎都会指出 现世 社会的不完满状态,同时又为人们描绘了 另一个 尽善尽美的未来世界,指出通过现在的忍耐可以换得某种美好的天堂未来。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把宗教称为 精神鸦片 。其五,宗教是人类社会规范体系中的重要的一种,它与其他社会规范处于相互补充、相互支持的关系中[1]。而法律也强调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社会团结的促进、社会行为的安排、矛盾纠纷的化解等等,可见,法律与宗教具有很强的意义关联。

事实上,所有的宗教都包含了试图解释世界和人类起源的宇宙论。大多数宗教都研究苦难的含义,并至少在这个意义上提出了生命意义问题。 [2]从更深层次上来思考,人类的 起源 与 未来 的问题或多或少会涉及到每个人的生活方式,该问题并不存在客观确定的答案,在一定意义上说,它属于信仰问题。宗教则为人类的生存世界的 起源与未来 问题提供了一种解说,如基督教的 创世说 以及人类的永恒存在的观点。人类的自我认识与世界观的形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人类 起源 与 未来 问题的回答。而这一问题对于理解法律同样具有重大意义。因为倘若不结合人类的起源与未来、人的生与死的意义问题,就难以回答何为正义,何为法律的正义。而科学并不能提供该问题的全部答案。所以,对法律问题的思考就不可避免地与对宗教问题的思考联系起来了[3]。作为一套理性化的规则体系,法律只能规范人们的外部行为,但每一个人都是有着独特意志和思想的存在,所以其行为必定有着精神上的根源。因此,规范人们行为的法律必定与规范人类内心的伦理和宗教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二、法律与宗教的内容联系

在古代社会,法律与宗教、道德密切联系,有些著名的经典例如伊斯兰教的古兰经、印度佛教的摩奴法典,是兼有法律、道德与宗教三种性质的规范。在中世纪的欧洲,基督教、天主教教会势力强大,与世俗政权相互依存又相互争权,教会法与世俗法并存。在几个文明古国里,其早期成文法都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即法律发展与宗教紧密相连。在拥有统一宗教信仰的社会中,法律一般存在于宗教之中,并且民众的法律观与人们对于上帝先知的信仰紧密相连。当然,在此情形下,宗教主要是通过对教徒产生影响而发挥作用的,并不是对任何国民都产生作用。在巫术盛行的年代,宗教禁忌实际上成为了习惯法。阶级社会产生以后出现的各种法典,如 摩西十戒 、 摩奴法典 、 汉谟拉比法典 等都具有不同程度的宗教性质。一方面,这些法典通常都宣称为神明所授,另一方面,这些法典都包含有宗教戒律、宗教禁忌。今天,在政教分离的历史背景下,宗教对法律的影响有所削弱,但是宗教法典中的基本法律理念仍然在近代法典中发挥着不小作用。从法律的产生渊源上来看,宗教是法律产生的重要渊源之一。

在法律产生的早期,法律吸收了较多宗教规范的内容。宗教规范是由一定的宗教团体制定的或者是在长期的宗教活动中形成完善的。是适用于宗教团体的内部行为规则,它一般规定宗教信仰的基本原则、宗教组织的基本机构、神职人员和普通信徒之间在宗教生活中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违反教规的惩罚措施等。而部分宗教规范,由于其符合了社会生活的调整规律,所以后来便被世俗的法律所吸纳,演化成为了王权制定的法律内容。历史表明,许多早期的成文法是借助一个神或诸神启示的宗教形式表达出来的。如在载有汉穆拉比法典的石柱上,浮雕图案表明,汉穆拉比是接受了正义之神沙马什的神圣使命而制定法律的。而摩奴法、摩西法传说中都认为它们源于神授。而柏拉图、西塞罗都将世俗国家制定的法律视为上帝的意旨 。

在思想上,法律吸纳了宗教中的自然法思想。自然法思想认为,法律必须与正义紧密相连,而正义观念往往受宗教的影响。自然律是自明的原则,由上帝 铭刻 在人心上,表现为意志择善避恶的自然能力。自然律直指人心、见诸人心,无声无息地起作用,是不成文法,而人类的立法则是成文法。一般认为,国家成文法又分两种,一是由上帝直接颁布,或由天启而来的神律,一是人们通过自身的信仰和理性,发掘并表达良心而得到的人律,包括教规和民法。宗教教规中包含着许多自然法思想,而自然法思想对世俗法律的制定起着指导作用。如基督教在诞生时期与希腊罗马文化处于既冲突又融合的复杂关系,对自然律的思想也加以改造和吸收。它接受了古典自然律的普遍性和理性的标准,解决诸如基督徒与外邦人或异教徒、信仰与道德、神圣戒律与世俗法律的关系问题。保罗为了把基督教从犹太地区向希腊化地区传播,曾借用自然律的思想说服早期的基督徒。基督教思想家把人类社会准则的最后依据和权威归诸上帝。在 圣经 中,正义观念具体体现在有关审判问题的规定中。如摩西对以色列人所做的关于审判正义性的启示,直接来自于上帝耶和华的教诲。耶和华曾经对摩西说,你们实行审判,不可行不义,不可保护穷人,也不可看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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势力的人,只要按着公义审判你的邻舍。要用公道天平、公道砝码、公道升斗、公道称[4]。可见上帝要求,无论是审判或者是作证人,都应当坚守正义的要求。如果说上帝要求人们公正审判是对于世俗世界的一个正面行为规范,那么,规定如果不遵从这些正义要求必将会遭到世界末日的审判与惩罚则从反面警示人们应自觉遵守正义的原则。

其二,在制度上,法律规范吸纳了宗教规范的制度规定。例如,早期罗马法的内容并没有和宗教截然分开。在乌尔比安的 法学阶梯 中,公法本身就包含了神圣的事务、僧侣的事务和行政官的事务,在举行元老院会议和民会会议前,要先举行献祭仪式,如果得到的兆头不吉利,则推迟开会;在私法领域里,神物就被规定为不流通物;在民事诉讼中,宣誓则是对神保证讲真话的誓言。总之,在罗马公法或者私法的发展中,宗教都扮演了非常重要的作用[5]。再如,许多伊斯兰国家的法律内容,就源自于古兰经等。一般认为,伊斯兰法有四大法源 古兰经、先知的逊奈(圣言与圣行)、类比、公议(所谓公议,是指某一地方某一时代的大多数法学家就某一问题所取得的基本一致的认识)。古兰经是教规与法律的结合,它的规范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调整穆斯林与真主关系的规范,主要是关于穆斯林教徒的 五大功课 的规定,包括念功、拜功、斋功、课功、朝功等方面的规定。另一方面主要是关于处理人与人关系的规范,主要体现在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宗教刑法等方面。如在婚姻家庭领域提出了一夫一妻制,关于禁止近亲通婚的规定,在继承方面关于女子继承权的规定,宗教刑法方面关于私通罪、诬陷私通罪、酗酒罪、偷盗罪、抢劫罪等方面的规定。可以说, 古兰经 是伊斯兰法的宪法,是万法之源,是立宪的原则,它主要确立了真主主权说、先知权威说、议会制、公民权利义务的真主赋权说、真主面前人人平等说以及公平自由秩序等法律价值方面的学说,它是立法中首先要考虑的法源[6]。

历史上,在受基督教影响较大的欧洲文化圈中,法律受到教会法的影响很大。如关于审判制度的规定,审判机构的设立,应当按照耶和华神所赐的各城,按照各支派,设立审判官和官长。圣经中倡导审判者必按正义的标准判断百姓间的纠纷,认为裁判不可屈枉正直,不可看人的外貌,也不可接受贿赂,因为贿赂,智慧的眼变瞎了,不能颠倒义人的话,认为贿赂会干扰审判人员的公正性,会干扰他人作征[7]。在 申命记 和 出埃及记 中,都明确规定,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不可与恶人连手妄作见证,不可屈枉正直,不可杀无辜和有义的人,审判人员不可受贿赂,否则会遮蔽自己的眼睛,颠倒义人的话[8]。在现代法律中,许多法律制度、原则和概念起源于教会法,特别是民事审判制度、诉讼制度、民法中的代理制度等。在刑法制度与思想方面,西方法律制度也继受了宗教的内容。现代西方国家刑法的基本出发点来源于 圣经 的惩罚学说,这具体体现在原罪、赎罪与末日审判说上。圣经中的原罪、赎罪和末日审判的学说,是一个完整的惩罚学说。 虽然这个过程是以神学的面貌出现的,但是与西方近现代的刑法和刑罚具有极大的相似性。而且近现代刑法学的若干原则也可以在 圣经 描述的过程中发现其痕迹 [9]。实际上,不仅这种思想进入了西方的刑法,而且宗教的许多制度也直接进入了刑事法律的领域,最初人类的基本宗教、道德规范发展成为后来西方近现代刑事法律的基石。如摩西十诫中规定, 不可杀人 、 不可奸淫 、 不可偷盗 、 不可作假证陷害人 等等[8]。法律规范之所以会吸收宗教规范,是因为宗教规范体现着人类最基本的道德 义务的道德,而法律与义务道德之间存在这天然的亲和性[10]。

今天,各国的法律观念更多的受18世纪启蒙哲学的价值观念的影响。但是,宗教教义中所内含的一些基本观念如人性尊严、自由与良心等观念却深深地烙在了各国法律制度之中。可见,宗教对法律的影响更多地是间接的而非直接的。同时,考虑到宗教的客观存在属性,许多国家的法律对宗教信仰和信仰自由都有规定。

三、法律与宗教的信仰价值关联

西方社会中有着久远的信仰法律的传统。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便如形同虚设。 西方法律体系的基本制度、概念和价值都有其11、12世纪的宗教仪式、圣礼以及学说方面的渊源,反映着对于死亡、罪、惩罚、宽恕和拯救的新的态度,以及关于神与人、信仰与理性之间的新设想 今天,它们的神学渊源似乎已走向枯竭。但是,从它们中衍生出来的法律制度、概念以及价值却仍然得以保存,并且大体上没有发生变化 [11]。在资产阶级革命后,西方人常用来对待宗教信仰的方法后来则被借用以对待法律。 西方人在政治生活中抛弃上帝以后,又在法治理想中寻求到了心灵的归宿 [12]。

其一,基督教从上帝那里继承了对上帝的信仰,上帝作为慈善与正义的代表惩恶赏善。基督教还从犹太教中继承了一种信仰,即相信在历史终结之时,上帝对世界上所有的民族及所有曾在这个世界上存活过的人们的灵魂进行审判。虽然许多人会受到惩罚,但救世主的和平、正义与爱的时代会同时到来。 相信上帝是一位公正的法官,基督将降临作为一位法官,这种信仰对于东西方教会的法律价值的发展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11]。其二,耶稣主张绝对不能废掉律法,而应当遵守与成全律法。认为就是天地都废去了,律法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都要成全 无论何人都应当严格遵守律法。遵守律法的人在天国为大,而破坏律法的人在天国为小[13]。不可起誓,你们的话,是就说是,不是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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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不是,若再多说,就是从恶里出来的[13]。可见,自觉守法的习惯早已通过圣经的传播被人们自觉养成。其三,圣经强调的末日审判不仅是褒扬善行、惩罚恶行的途径,还是人们平等与民主的价值体现。这是因为,在末日审判前,基督徒的灵魂是在炼狱之中,每个炼狱之中的人都要根据其罪过受到惩罚,而不论其在世俗中的地位高低, 由于末日审判被设想成为一种伟大的普世民主,因而炼狱就被构想成为一种伟大的基督教民主 [11]。并且炼狱里的惩罚便是根据每一个人的罪过程度所给予的不同惩罚。

总之,人们的行为应当是符合正义的,否则在末日审判时便会受到惩罚,在世时犯的罪行末日会一笔清算。作为上帝对人类所订立的道德与律法准则,由于它的神圣性,并且由于它倡导圣洁、公义与善良,当然也由于人们对于上帝及其律法的敬畏感,从而逐渐被基督教徒将 圣经 的律法内化,并从心底信仰其中包含的真理, 并应当由于信仰、希望和爱而不是因为法律的诫命或惩罚而行善。 [11]从法律的遵守角度来看,人们对于法律的遵守主要应当是出于内心对法律的确认,对于法律秩序的追求,对于法律制度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规律性与正义性的信仰而实现。而在西方,这种信仰规范的传统早已借助人们对于基督教规范的信仰而被培植下来了。宗教规范这些人类早期的原初规范既是人们必须要遵守的教规,也是社会道德规范的体现。基督教义教人向善,并主张人通过向善以及忍受痛苦与磨难将来进入天国。遵守教义、忍受苦难并向善主观上是为了进入天国,而客观上却收到了规则得以被普遍自觉遵从的效果,从这个角度来说,原罪、赎罪及末日审判说又有效地促进了人们对于法律的遵守,将法律的遵守内化为人们内在的行为习惯与思维方式,客观上使人们对于法律的遵守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潜移默化为了一种自觉的传统,并像血液一样流淌在西方市民社会民众的生命里,并被作为文明传承。

四、法律与宗教的功能关联

总体来看,法律与宗教都是一定社会形态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受其经济基础制约,与其经济基础都具有相对独立性;从表现形态上看,它们不仅通过规范形态表现出来,而且还有自己的执行机构;二者对于特定社会关系都具有调整作用,对人们的行为都有一定的调控作用。法律与宗教的联系主要体现在宗教与法律在功能上的互补性,即法律和宗教从不同层面发挥着稳定、凝聚、调控、调试和维系社会的功能。

其一,社会稳定功能。宗教注重约束人的内心,而法律注重约束人的行为。宗教将现实的社会秩序纳入了神圣化了宇宙秩序之中,这样就使得社会秩序合理化、合法化与神圣化,获得了不可冒犯的规范性。而法律则主要借助于国家的强制属性维护既有的特定的社会秩序。可见二者都有稳定社会的功能。其二,社会凝聚功能。宗教使得宗教组织与其成员对社会共同体有一种认同感与归属感,并且在一定意义上消除了 个人中心 的意识,而表现出一定的 社会意识 甚至是 世界意识 ,所以宗教成为了社会的凝聚剂。而法律本身就是为了调整社会的矛盾和利益冲突而制定的,它是调整社会的工具,目的在于限制人的个体性,实现社会性,达到社会的有机团结。其三,社会控制功能。宗教的社会维系功能表现在它的社会控制方面。这既表现在对社会行为的约束方面,也表现在对社会行为的协调方面。宗教的这种社会控制功能,既体现在宗教体制与社会体制合一的原始社会里、教权至上的中世纪社会中,也表现在当今的一些政教合一的国家里。即使是在当今的大多数国家中,宗教的这种社会功能也有不同程度的表现。而法律也主要是通过对人的行为的约束和引导,从而达到对人际关系、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控目的。其四,社会调试功能。宗教与法律都具有一定的社会调试功能,宗教的社会调试功能主要通过宗教对人们心理的作用体现出来。宗教的社会调试功能源于人们对宗教意义系统的认同与肯定。社会共同体借助这种情感,产生了内在的行为标准的认同感、敬畏感,在此感情的支配下,人们对社会规范的适应与遵从,都可能变为一种高度自发的习性。[14]而由于许多宗教规范、精神与法律具有同样的道德基础,如教人向善等,所以二者又具有某些共同的目的。当然,法律的调试功能主要通过立法对社会利益的肯定与否定、对人的行为的引导与约束以及对于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司法化解而实现。不可回避与否认的是,宗教的社会功能具有双面性,如一方面它具有使得社会秩序合法化的功能,但同时它可能成为社会变革的障碍和阻力,宗教的理想与社会的现实之间的矛盾可能会酝酿或引发更多的社会冲突,宗教虽然有助于社会的凝聚与维系,但它也可能具有 鸦片 的功能。还应当指出的是,宗教的功能既具有显性的功能,也具有隐性的功能。在大多数情况下,宗教的功能是以隐性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这主要源于宗教的超验性、彼岸性、终极性。

五、正确认识法律与宗教多向度关系的重大意义

今天,我国的法治建设已经从法治启蒙进入一个理性思考、由制度建构走向制度具体实施、由显在的制度建设逐步向深层的文化心理构筑的阶段迈进。在分享西方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时,我们不应满足于仅仅对西方法律制度的移植,因为,外在的制度建设相对容易,但民族的心灵与精神纽带的培植则任重道远。所以,在大规模的制度发展的同时,我们有必要从制度建构向制度如何实施探索,从制度的政府推进向制度的社会反思与评判的纬度进行反省。对法治建设来说,外部的制度建构完成以后,精神领域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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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就显得尤为迫切。在法治建设的语境下,当我们思考如何将书本上的法转变为社会生活的秩序之时,我们必须认识到,西方视法律为教义的思想,在现阶段是我们必须秉承的。因为, 对多数人来说,法律信仰或许带有盲从的成分,但对力倡法治的政治家法学家来说,它代表了一种理性追求 [11]。还因为,西方的法治建设在经历了概念法学与严格法治的发展以后,虽然有向着后现代法治迈进的趋势,但是,对于我们来说,我们有我们自身的问题,我们必须首先信仰与维系规则,建构法治,而不是解构法治。

历史发展表明,对宗教的需求是人的特性的一部分,这种合理需求如果得不到满足,则人们常常会寻求替代品(秘密宗教或伪宗教组织)。宗教对人类的影响巨大,它曾经是并且现在仍然是一个国家政权必须考虑的重要社会力量和因素。因此,我们对待宗教必须采取十分谨慎的态度。在制度设计上,我们必须认识到,当代中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非是在外在社会压力的 权宜 之策。认真对待宗教问题也并非由于我们将宗教当作了建设法治的 工具 ,而是由于,从社会文化的角度,我们看到了,宗教是任何一个社会都无法回避的社会构成部分。宗教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与精神生活中占据一定地位,对部分人来说甚至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宗教问题属于人们思想中的信仰问题,我们既不能用真理或谬误去评判,也不能采用强制办法或行政命令的方式去解决。而应当让人们自己去决定是否信仰宗教。从世界范围来看,目前世界的发展格局部分印证了美国学者亨廷顿在 文明的冲突 中的社会预言:世界上的主要冲突体现为文明的冲突 宗教文明的冲突,而要解决世界上的冲突,必须正确认识各种宗教之间的差异、矛盾与关联,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文明的沟通与对话,促进世界和平,促进世界各民族的和谐共处,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与发展。从这个角度来看,思考法律与宗教的关系问题,实际上是为我们提供了透视社会的一面镜子,提供了一个观察和分析国内外社会发展问题的视角。分析西方宗教文化与法律制度和价值关联的社会历史进程,也许我们可以相对客观与冷静地思考宗教在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即便我们当下不能从中直接汲取有益的养分,我们也可以将之作为人类文明的经验,传承给法治建设的接力人。

注释:

宗教 这个词在中国出现首先来源于印度的佛教,基本含义是指 佛教的教理 。该词的另一个来源是拉丁文 religio ,其本意是指虔诚、对神的敬畏和景仰、敬神的礼仪、神圣性、圣地、圣物等。但何为宗教,站在不同的视角,会给出不同的界说。一般认为,宗教作为一种社会化的客观存在具有一些基本要素,一类是宗教的内在要素,如宗教的观念与思想,宗教的感情或体验,另一类是宗教的外在因素,如宗教的行为与活动,宗教的组织和制度。一个比较完整成型的宗教应当是上述内外四因素的综合。这四种因素是相互伴生、相互制约的,不过,处于基础层面的是宗教观念。

不过一般认为,中国的成文法并非源于任何神的意旨。参见[美]D.布迪,D.莫里斯著: 中华帝国的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8月版,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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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宗教》读后感

《法律与宗教》读后感 41006043 彭立宏 因为只用了不到一天的时间来看伯尔曼教授的《法律与宗教》,所以只是非常粗略的浏览了前三章(其中第一章是重点),也因此可能写不出什么深刻的读后感,我只能说是尽力表达自己看完之后的一些感受以及一些思考。 伯耳曼教授以西方社会面临的“整体性危机”为切入点,指出这种已临近的崩溃的一个主要征兆在于“法律信任的严重丧失与宗教信仰的丧失殆尽”并对西方社会法律与宗教完全分离的现实提出了严厉的批判,他指出“法律不只是一整套规则,他是人们进行立法、裁判、执法和谈判的活动。他是分配权利与义务,并据以解决纠纷、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宗教也不只是一套信条和仪式;他是人们表明对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一种集体关切——它是一种对于超验价值的共同直觉与献身”。由此作者指出,为了解决现存的危机,必须改变自16世纪西方宗教改革以来对于宗教与法律截然分离的做法,唯有加强二者的紧密联系,才能解决西方社会面临的危机。随后,伯尔曼以法律中的宗教为题,指出仪式、传统、权威、普遍性是法律中与宗教共通的特征。而在历史上的基督教法学这一章里,作者实质上在表明一个观点:即西方的法学从基督教而来,西方法律中基本的诸如公民不服从原则、理性原则、良心原则与法律生长原则都来源于基督教。之后又讲述了法律对于宗教的巨大反作用。而这些,都是伯尔曼教授就西方文化进行的分析,如果以本书内容对照中国的实际,我们会发现,两者存在极大的差异。 要谈法律信仰与宗教信仰,首先应该具备法律与宗教。尽管中国存在着诸如佛教、道教、乃至于基督教。可都没有形成气候。在中国这片神奇的地方,不信仰宗教的占了人口的绝大多数。中国的宗教因素在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小到几乎可以忽略。正是因此,我关注地更多的是法律信仰。 伯尔曼在书中提到了一个非常值得重视的问题,那就是一个国家的法律要想得到真正有效地实施,来自于人们的拥护,来源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仰。 反观中国的现状,我们不难发现,我们已经拥有了大量法律法规,我们字面上的法律规则、乃至于法律体系都已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可是法律难以得到有效的实施。这种难以实施不表现为在需要国家强制力实施的场合(在这里我想说,我们中国的这架国家机器真是太强大了),而在于绝大多数需要社会公民需要自行实施法律要求的场合下,我们的法律软弱无力。这其中的原因值得人深思,也许对于法律信仰的缺失,是其中的重要因素。为什么我们会没有对法律的信仰? 看到这个问题,相比于对答案的思考,我更想先提出一个疑问:法律的信仰需要我们信仰法律的什么呢?相信大家都会告诉我是法律的公正,或者把它拆开来理解,法律的公平与正义。那么,我们又为什么没有对法律的公平正义的信仰呢? 对中国而言,正义公平是我们以前没有的观念,我们需要挣脱以前的桎梏,新建这种观念。但我认为这不是能一蹴而就的,相反,这个过程非常漫长。之所

中国法律的宗教性

中国古代法律的宗教性探析 摘要:在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备受关注的同时,中国法律是否也具有宗教性成了学界广泛讨论的话题。为此,本文通过宗教的定义和中国古代宗教所表现出的神明崇拜和祖先崇拜的特点,分析了中国古代法律在法权渊源、法律内容和司法程序方面具有的宗教性,旨在说明中国古代法律有宗教性,法律和宗教是相伴而生,相辅相成的。 关键词:神明崇拜自然崇拜宗教性 众所周知,对于诸如法从何而来,其本身具有哪些属性这类的问题是法学研究必不可少的。西方近代一些法学家,如霍贝尔、马克思·韦伯、以及伯尔曼等人认为,当探讨法律的起源以及属性时,我们不能忽视宗教对法律的巨大影响。他们一致认为法律与宗教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特别是在西方,基督教作为西方人信仰的支柱,对于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演化以及实在法的制订、在社会中的实际运行,具有极大的影响。然而,中国古代宗教与法律是否有关系?中国古代的法律是否具有宗教性?学者谈到这个问题时,通常持否定意见。伯尔曼认为,“法律与宗教之间的对立在东方文化中间表现得最为明显。在那里,宗教基本上是神秘的、个人的,而官方的法律组织(也许部分是由于其宗教的这一特点)倾向于过分的形式主义和刻板。”①在其他外国学者的论述中也谈到“在中国,人们关于法律起源的观念与上述其他国家截然不同。有史以来,没有一个中国人认为任何一部成文法源于神的旨意,即使是最完备的成文法也不例外。”②即使是中国自己的一些学者,如近代瞿同祖先生,以及当代张中秋先生也将中国古代的法律定义为伦理化法律,认为宗教性为西方法律的特征。③李步云同样认为“历史上,

宗教对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影响,我国古代的法律很早就摆脱了法规和教规合为一体的阶段。”④那么,能否得出结论,中国古代的法律是世俗性质的伦理化法律,它不具有宗教的特性呢? 在作出结论前,我先对中国古代法与宗教的关系做一分析。 一、宗教的定义 与“法”一样,人们对于宗教的定义也不完全相同。“宗教”,(Religion)这个词在西方的语源,一是拉丁语religere,意思是敬仰神灵时的“集中”、“重视”和“小心翼翼”。另一是拉丁语的religare,意思是“联结”、“组合”和“固定”,包含着人与神、神与灵魂之间的联结之意。因此,可以推测,在西方拉丁语时代,宗教就是人对神的敬仰和祟拜以及神人之间存在着的某种沟通,它在当时泛指人对超自然神灵的崇拜,而并非只指基督教等一神教。《美国英语遗产词典》认为,宗教是“人们对超人力量的崇拜和信仰的表现”。《布莱克法律词典》认为,宗教涉及人与神的关系,其中“包括尊敬、崇拜、服从和屈从超自然力量的命令和箴言”。⑤据《牛津法律大词典》的解释“宗教的宗旨在于对超自然力的信仰,并由此获得精神上的慰藉。根据宗教理论,自然界和人类社会都要受到超自然力的掌握和控制。宗教包括信仰、教义,以及抚慰、礼拜、宗教仪式等活动”。恩格斯指出“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⑥我国古籍亦有类似说法:《礼记·祭义》说:“合鬼与神、教之至也”,意即对鬼神的信仰与崇拜,是教化人民的圣理,而《辞源》(旧版)言:“宗教以神道设教,而设立戒约,使人崇拜信仰者也”。也就是说,任何宗教都是以对超人间力量,即神灵的实在性信仰为基础和出发点的,对神灵的信仰是宗教这一社会现象的本质特征。 二、中国古代宗教的特点

《异乡人》读后感

《异乡人》(局外人)读后感 《异乡人》【法】加缪著张一乔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1月第1版 首页语:我知道这世界我无处容身,只是,你凭什么审判我的灵魂? 【作者简介】 加缪(Albert camus)烟不离手,笑看人世,洞悉人性,拥抱荒谬。1957年诺贝尔文学奖得主,为文学上的存在主义大师。著有小说《异乡人》《鼠疫》《堕落》。 全名阿尔贝·加缪,法国著名法国作家,1913年11月7日生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夕的阿尔及利亚的蒙多维——法属阿尔吉利亚,父亲是欧洲人,母亲是西班牙血统,自己却在北非的贫民窟长大。在他的一生中,无论是他的作品还是他的现实人生,他都在与荒诞作斗争。他反对歧视北非穆斯林,也援助西班牙流放者,又同情斯大林的受害者。1957年,他因为“作为一个艺术家和道德家,通过一个存在主义者对世界荒诞性的透视,形象地体现了现代人的道德良知,戏剧性地表现了自由、正义和死亡等有关人类存在的最基本的问题”,被授予诺贝尔文学奖。 【作品简述】 我把妈妈送去敬老院,在妈妈的葬礼上没哭;葬礼后就和女友厮混;知道邻居会实施暴力却不加以阻止;见仇家和朋友打架却不制止反倒帮忙;由此可见我想杀这个阿拉伯人预谋已久,并不是所谓的意外事件。就这样,被法官定了死刑。我觉得冤枉,并不是因为我杀了人而感到冤枉,而是因为法官因我的生活态度而非证据来定这案件的罪行,仅仅是因为我的行为举止甚至是思想不符合社会约定俗成的种种道德规范下的节度,仅仅是因为我是世俗生活中的“局外人”而定罪。就这样我接收到身体上的审判。我输掉了第一场审判。 接下来时灵魂,精神上的审判。在这过程中,我质疑法律。在奠定这个结果的判决和宣判后不可动摇的执行期间,存在着荒谬与失衡,法律与伦理是扯不清,法律与宗教也是扯不清的。我不相信上帝,我不需要上帝对我审判,我的行为举动是我自己决定的,是我自己选择的,我的人生是由我自己掌握的,我真实地存在着,我活着,现实地活着,无需上帝来对我审判。我赢了第二场审判,灵魂上的审判。 所以我感觉自己曾经很快乐,而今也依旧如是。 【经典语句】 我不相信上帝。这对我不重要,我不感兴趣。 我不需要上帝,我不需要帮助,我没有时间为我原本不感兴趣的事情培养兴趣。 我会用与现在一模一样的方式去面对死亡。 死后生命将完全消失,没有什么会遗留下来。标准的存在主义 我不相信上帝,我需要上帝来对我审判。因为有罪,我已经付出代价,我将付出生命,没人有权对我提出更多的要求,让我接受上帝的审判。法律,上帝谁才是审判的终结者? 我当然希望有来生。但能让我记起这一世的,那就是我想象的来世。我激怒了,我剩下的时间不多了,我不想把它浪费在上帝身上。 他活着就像具行尸走肉,甚至不能说他是实实在在的活着。但我对着自己有把握,对自己的人生和即将面对的死亡有把握,比他有把握得多。这是我的生活方式,只要我愿意,他也可以完全是另外一种。这是我选择的。 P125页最后一段 【作品评析】 1因我的“局外人”而导致死亡的荒谬—荒诞主义文学的时代大背景

法律与宗教读后感

主旨脉络:作者以西方所面临的所谓“整体性危机”,其实是法律与宗教过分绝缘化危机。这种绝缘化体现在:当代西方人认为法律 只不过是约束行为的规则,而宗教只不过是一种与道德相关的非常私 人的事情而已。而作者则认为法律不应仅仅是一整套的规则,也应该 同时一种信仰,而宗教也不仅是一套信条和仪式,是一种超验价值的 认同为起点。以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信仰和宗教信仰的缺失开始了本篇 的论述。首先论证了法律中的宗教(亦即宗教的法律性);其次为了 论证法律的宗教性这一殊相,作者论述了基督教对西方法律发展对这 一殊相的影响;其三,作者转向了对法律与宗教共相的论述,其从法 律与爱、法律与信仰、法律与恩典、法律与青年文化等方面展开,最 后以对二元论的摒弃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东方的神秘主义和西方的实 践主义无助于法律与宗教关系应然化的实现,这种实现在于整体性危 机的克服、在于二元论的否弃,二元论的屏弃是新思维产生的途径, 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应从“非此即彼”转向为“亦此亦彼”。 几点思考:1、宗教与信仰的混用书中大部分的宗教,是我们一般所说的那种宗教,但从全书看,他所说的宗教并不局限于狭义的宗教,许多时候还扩及到其他信仰。论证主题是法律与宗教还是法律与信仰?如果仅仅只有狭义的宗教能为法律的正义提供支撑,难道只有宗教能够提供正意的支持吗?如果这样,缺乏宗教传统的民族来说,它的法治的前途就非常暗淡了。同时,法律与宗教的联系是必然的吗?我还想知道在作者心里,法律与道德关系是什么呢?宗教、道德与信仰的关系又是什么?对于缺乏宗教传统的我们民族来说,难道意味着

法治的前途渺茫? (2)纵观该书,我们可以很容易发现,伯尔曼的命题并非是论证法律规则必然或必然为社会公众所信仰,而是在传统自然法的理论基点上,呼吁重视法律与宗教或传统的内在联系,并对宗教和传统的逐步失落给法律带来的正当性危机表现出深刻的忧虑。所谓法律信仰,不如说是对“法”的正义性的信仰,这种危机产生于法律与宗教(信仰)的分离,还是人们对正义认识的分裂?当代法律的危机是由于法律与宗教的分离,人们逐渐丧失了对于正义和信仰的追求,还是只不过因为大家对正义和信仰难以达成共识? 3、在我国是否可行???“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信仰论作为一种神圣论述,与中国源远流长的缺乏神圣之维的思想文化不相协调,,梁治平教授在序中说到:“伯尔曼的思想无可指责的,他毕竟不是在谈论中国的问题。尽管中国存在着诸如佛教、道教、乃至于基督教。可都没有形成气候。在中国这片神奇的地方,不信仰宗教的占了人口的绝大多数。这一点也为大多数西方学者所困惑。15世纪当传教士利玛窦肩负着罗马教廷的使命,企图用基督教征服中国时,他第一个感受就是“中国所熟悉的唯一较高深的哲理科学就是道德哲学”。罗素在《中国问题》一书也曾指出,“中国文化的大部分内容可以从希腊文明中找到相似的内容,但是缺乏宗教与科学”。无论上述西方学者的论述是否正确,有一点总归是可以肯定的,中华文明有区别于西方文明的重大不同。我们的文化、我们的传统决定了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我们所需要的,“不是综合,而是分析,不是克服二元论,而是破除一元论”。

法制史&法律与宗教的关系

法制史&法律与宗教的关系 法律是对权利、义务进行分配并解决社会纠纷的一些行为规则和制度。它用于调节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但主要限于那些对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产生影响的行为和关系。 宗教是人们的一种内心确信,是人们关于社会生活的终极意义和目的的直觉知识,以及对此终极意义的个人信仰。 二者的区别: 第一,产生的方式不同。法的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是国家意志的表现;而宗教规范则由宗教领袖假托神的名义而制定,它被视为神意的表现, 第二,实现的方式不同。法之所以为法在于它要由国家强制力来作为最后的保障。宗教规范的实现,则主要依靠教徒的自愿或自我强制 第三,制裁的程序不同。法的规范体系的存在与司法机构的存在是分不开的。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应当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这都必须由特定的组织机构来进行。而宗教规范体系则并不要求一定有这样一个唯一有权作出决定的机构。 第四,作用的范围不同。首先,法的规范只调整那些对社会生活秩序的稳定具有较高价值的社会关系;而宗教规范则覆盖了全部社会关系。其次,法的规范一般只规范人的外部行为,只要行为上无过错就不予追究,而不问主观上是否有恶意;宗教规范不但规范人的外部行为,而且更侧重于规范人的内心活动,行为上无过错而心存恶念仍然是不允许的。再次,法的规范无条件地约束全体社会成员;而宗教规范只能约束自己的教徒,对于没有选择该宗教信仰的人毫无约束力。 第五,规范的形式不同。法的规范通过规定出明确的权利和义务来给人们的行动指明方向,它有权利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两种基本形式。宗教规范则以强调人对神的服从义务为主,因为人在神面前是没有权利可言的。故宗教规范大多是义务性规范。 二者的联系: 首先,法在起源阶段同宗教有着一致性关系,每一种法律体系确立之初.总是与宗教典礼和仪式密切相关; 其次,在人类早期阶段,公共权力借助于神的力量的支撑,君主为了论证自己统治的合法性,往往把其统治的渊源归结于上帝、归结于神; 再次,宗教同法的价值有某些相通之处,两者的出发点和目的都包括“使人向善”,使社会有其秩序而不发生混乱,甚至使人们精神上有所依*与寄托; 最后,法和宗教都是实现社会控制的规范体系。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 法律的另一面 张录芳 在绝大多数人看来,法通常与和平、安宁、秩序紧密相连。无怪乎有此理念。众所周知,正是因为有了法的存在,与人类社会相伴相随的复仇、暴力、流血才逐渐被理性、平和、安全所替代。然而,德国法学巨匠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一书中,却为我们揭示了法的另外一面——斗争。而斗争,势必与矛盾、冲突、反抗相生相伴。 ”法的诞生如同人的诞生,通常伴随着剧烈的分娩阵痛。”与萨维尼”法是自然产生”的观点不同,耶林认为,法的产生过程就是一部斗争史,它必须要经过两种或多种力量不断博弈才能得到长足发展。但是,”一切法律规范把道路铺在被践踏的利益之上,利益必定被牺牲掉,以便新的法律规范能够产生。”新的制定法的产生,必然涉及对旧有制定法的革新而招致其基于自我保护本能的强烈阻挠。而旧有的制定法之所以能够持久存在,关键在于其背后所关乎的既存利益的抵抗。换句话说,法只有在与既存利益的斗争当中,才能缓慢前进、脱胎换骨。在笔者看来,此处的既存利益,需要在更宽泛的意义上来理解。它既包括一般意义上的现实利益主体,也包括国情、风俗、习惯以及自然人的生活习性和观念意识。从这个层面理解,有助于我们对立法工作保持一种应有的理性和宽容。因为在表面上看来,法系统内部存在的种种瑕疵,某种程度上,或许正是法在产生过程当中而不得为的一种妥协艺术。譬如,在关于死刑存废的论争当中,废除死刑论者常常将批判的矛头指向我国刑法依然保留的死刑规定。但是,一个不容辩驳的事实是:结合当前我国的特殊国情以及人们长久以来形成的报应论思维模式,短期内彻底取消死刑只能是一种激进的冒险主义做法。然而,在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性趋势的情况下,我国坚持”保留死刑、严格适用”的政策理念,在实体上,通过刑法修正案,大幅度削减了死刑罪名;在程序上,坚持比一般犯罪更加严格的证明标准以及更加严格的审批手续。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为这是对死刑的一种折中态度。 为权利斗争的过程就是维护制定法的过程。借助德语Recht这个核心概念的双重语意,耶林通过提出客观意义上的法和主体意义上的权利一组概念,诠释了抽象意义的法与具体意义的权利之间的关系,并抛出了一个颠覆性的观点:具体”具体的而具有相反的作用力。的权利之于抽象的法而言并非简单的依附关系,权利不仅仅从抽象的法中获得生命和力量,而且它也还抽象的法以生命和力量。”之所谓颠覆,是因为在通常意义上理解法与权利,二者的关系是:抽象的法是具体权利的前提,权利的内容及边界在制定法中被给定。只有当法律规定的条件存在时,具体的权利才得以实现。但是耶林认为,如果具体的权利没有尽力实现时,那么抽象的法只是一张仅存在于纸上的钞票,没有丝毫价值。只有通过个体不断的斗争,将写在纸上的权利在现实当中得到兑现,才能帮助制定法从实践当中汲取源源不断的新鲜血液,否则,制定法必将成为僵化的尸体。从这个意义上而言,

宗教对法制的影响

中西方法律思想的共通之处 中西法律思想存在许多的共通之处,不管是两者的历史渊源还是思想价值体系,都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我此次论述将着眼于中西法律思想形成和完善的过程,看这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都是怎样共同受到宗教的作用的。 说到中西法律思想的共通之处,宗教因素影响是不可或缺的。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这两种法律思想都不同程度上受到了宗教思想观念的影响,但这影响结果又各不相同。所以我将从中国和西方不同时期宗教对法律思想的影响展开阐述,通过举例来说明我的观点。 首先,中国传统社会具有政教分离的特点,宗教在人民生活中也不如西方社会受到重视,所以宗教对法律的影响看似是不明显的。但实际上宗教与传统法律却有着深层的联系:中国法律原初形态与宗教不分,法律运行中神灵一直占据着重要地位;而汉代提的出“则天立法”,使宗教成为历代政治中法律权威性和神圣性的合理来源;随着宗教的世俗发展,善恶报应的宗教信仰成为传统法律文化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中国古代早期法律的形成与发展,法律与宗教紧密结合,主要通过“神意裁判”表现出来,即为鬼神定罪的审判方式。在发生难以解决的是非争执又无力通过人的行为来查明事实真相时,人们便祷求于神,以图通过神的意志来辨明是非。夏以前就有獬豸断案的传说,獬豸作为一种神兽,是宗教初级的一种图腾崇拜,人们相信它代表着公平与公正。后来中国治狱官吏的法冠、法袍上都绣有獬豸图案,即表明人们对执法公正的期望。 春秋战国以来,法家提倡强权政治与控制,法律被视作统治者实行压迫的工具。汉初基于对秦亡的反思,统治者选择了从“天”那里获得法律神圣性、权威性来源,“则天立法”成为论证国家公权力和社会秩序的合理性与正当性的有效途径。董仲舒综合了阴阳五行家、道家和儒家等观点,从天人感应的角度系统地阐释了“则天立法”的内容,“天”不仅是宇宙世界的主宰神和缔造神,也是社会正义的创造神和仁义道德的化身。则天立法无疑是权力的宗教表达形式,其所象征的天人关系表明,天是人类行为的仲裁者、赏罚者。 随着佛道二教在唐宋以后的世俗化日渐深入,“善恶报应”的宗教观念开始深入人心并成为国人普遍信仰,对中国人道德、法律生活发生深刻的影响。人们都相信有一个全知全能的神,他知晓人间的一切善恶、掌管着世间的正义与公平,在人类自身不能对善行与恶行进行相应的惩罚与奖赏时,神就担负起了赏善惩恶的功能以恢复人间的正义。因果报应信仰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人们的心理,成为促进社会稳定的一道心理防线,弥补了法律正义上的许多不足。 而在西方传统社会,宗教的影响是广泛而又深远的。基督教对西方社会影响是全方位的,不仅触及规范层面、制度层面,更渗透到价值层面和精神层面。基督教为西方法律体系注入了神圣的信仰,同时多元的法律体系又为人们提供了法权的有力保障。宗教和法律相辅相成,共同维系和推动司法体系的健全、发展。 在西方社会早期阶段,公权力通常借助神的力量作为支撑,君主为了论证自己统治的合法性,往往把其统治的渊源归结于上帝和众神。宗教与法具有较大的相似性,二者都对社会行为具有一定的规范作用。宗教仪式往往渗透在立法和司

《法律与革命》读后感论文

《法律与革命》读后感 法二101区队 10125024 曾艺雅【内容摘要】《法律与革命》作者伯尔曼给读者勾画出一种大异奇趣的西方法律传统史,,一种可以从法律体系研究的历史记载本身沉浮的法制史。伯尔曼在寻求西方古老的法律传统对我们现代文明的永恒贡献的同时,也体现了这门个阶段当时的完整历史,同时也给读者上了很好的一课,提供了独特的研究切入点以及研究方法,研究态度。 【关键词】法律与革命批判的精神法律的历史 哈罗德?伯尔曼的《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是一部当之无愧的巨著,不单是指其书本厚度而言,更是指其思想之深度与探究之广度,实在是大大拓展了我们学习和研究西方法律传统的视野。首次听说有一个叫做伯尔曼的学者花了40年的岁月,著了一本书,书名为《法律与革命》,之后我是久久不能回神,深感震撼,课间我无数次的幻想着此书的作者会是个什么样的人,这是一本什么样的书,是怎样的执着与追求才会拥有这份胸襟与气魄来花费人生中的半辈子于一本书上?我无数次的设想倘若这本书不被世人接受,倘若作者最后实在是续写不出内容,那么一本没有结局没有未来的书,作者又该如何自处?课后我终于鼓起勇气翻阅了这本跨越了一个学者四十年时光的书籍,虽只是阅读了冰山一角,亦是深感折服,这对于自己的原有的认识模式,认识方式,确实是一次重大的理念革命。限于时间关系以及读者自身的阅读水平,我只是粗粗浏览了一小部分,接下来,我将从几个方面谈谈自己的一些体会: 一.批判的精神。 律与革命》这本书的导论中,这位哈佛教授首先指出这是一本关于历史的书,一本有关“西方的(Western)”、“法律的(legal)”、“传统(tradition)”和“革命”的书。伯尔曼指出:“西方是不能借助罗盘找到的”,他认为西方是具有强烈时间性的文化方面的词,并且给西方下了个定义;“西方不是指古希腊、古罗马和以色列民族,而是指转而吸收古希腊、古罗马和希伯来典籍并以会使原作者感

法律与宗教关系的法理分析

法律与宗教关系的法理分析 摘要:作为调整人类行为的规范,法律与宗教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许多的法律思想都是来源于宗教,宗教也为对法律的信仰提供了内在的动力。法律与宗教在法理学的角度上来看,在内容上、信仰价值上和功能上都存着这一定的联系。本文从这三个方面简单阐述了法律与宗教两者关系的法理学分析。 关键词:法律;宗教;相互联系;法理分析 对比中西方法律制度的构建和法律制度的贯彻实施,我们不难发现,其实目前国内的法制建设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虽然我们的法律规范已经很详细并具有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但是为什么在现实的运用仍有很多法律规范得不到执行。这与很多因素都有着密切的联系。在这里,仅仅是从宗教的视野角度来分析一下西方法律制度的外在环境,简单的思考一下宗教与法律的法理关系。 一、宗教的概述 要想了解宗教与法律的关系,首先要了解一下什么是宗教。宗教是人们的一种内心确信,是人们关于社会生活的终极意义和目的的直觉知识,以及对此终极意义的个人信仰。宗教的作用其实并不仅仅是供众人所信仰那么简单。宗教是一种连接社会的力量。在早期社会,宗教为人类的共同生活提供了一套共享的知识体系,通过这一知识体系人们就可以了解社会上出现的善恶,快乐与苦难。同一宗教指引的人们的行为方式也或多或少的有着同一模式。 宗教是人类社会规范体系中的一种,它与其他社会规范处于相互补充,相互支持的关系中。宗教的问题,不管是从社会学的角度,或者是从伦理学的角度,都是一个很深邃的问题。虽然我国信仰宗教的人数并不如西方社会中宗教信仰人数那么多。但是我们也可以了解一下西方社会中对宗教的信仰情况,思考作宗教是如何发挥他的社会规范作用的,进而为我国的社会规范建设事业提供一个侧面的借鉴。 二、宗教与法律 事实上,所有的宗教都包含着试图解释世界和人类起源的宇宙论。从更深层次来思考,人类的“起源”与“未来”的问题或多或少的都会涉及到每个人的生活方式。再观法律,法律同样会深入到每个人的生活之中。同样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与宗教之间有着怎样的法理联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一)法律与宗教在内容上的联系 在古代社会,法律与宗教有着密切的联系。开始宗教教义只是对教徒产生影响,并不是对所有的国民都起作用。但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些宗教禁忌逐渐的演变为习惯法而为众人所遵从,至此,法律观就寓于教义之中。在阶级社会产生以

《法律与宗教》读后感

法律与宗教 “法律和宗教”是一个十分贴近生活的话题,不管是伯尔曼演讲的那个时代,还是如今,法律和宗教都是息息相关的存在。 在西方,宗教是个比较普遍的存在,各种宗教法也为日后的法律奠定了法律的基础。宗教给人的感觉是信条主义,是个人的信仰的一种自我约束,而法律则是给人的感觉就是以一种预防和惩罚犯罪的存在形式。正如书中所提到的:教会试图使道德法律化,而同样令法律道德化;它对各种罪孽实施法定管辖权。中国的宪政发展也是这样,总的宪法在那,但是很多法学家依旧在宪法的基础上,对于法律中的仁义继续进行探索。现代的法庭已经不再是封建社会官员垄断法律,而是有律师作为被告的辩护者,使得法律做到公正,并且可以依据实情酌情减刑,现在的法律有着所谓的“人情味”,其中的“人情味”很大程度上则是宗教思想的体现。 伯尔曼在书中写到“作为一个民族,作为一种文明以及作为人类,我们将有忍受旧时代死亡痛苦的坚韧毅力,有着对重获新生的热烈期望”,伯尔曼想要突破对旧时代的迷思和困惑,他告诉我们日后的时代不再是一个非此即彼、非彼即此的时代了,宗教和法律是相互渗透的,没有宗教的法律将会失去人性的美,从而变得教条主义;没有法律的宗教信仰将会变的盲目,甚至错误的宗教信仰会产生更为严重的罪孽。 法律和宗教都有这4个共同的基本要素:仪式、传统、权威、普遍性。伯尔曼对基本要素进行了一定的阐述,个人主义、理想主义以及民主主义这样的法律自由与宗教有着颇深的渊源,伯尔曼所期望的是宗教与法律相结合的一种信仰,从他的演讲中我们学到的不仅仅的法律和宗教相辅相成的发展史,也可以学习一种辩证的二元论的世界观,可以从事物的2个不同的角度出发,进行探索,继而得出自己最终的结论。

法律与道德宗教的区别与联系

法律与道德、宗教的区别与联系 一、什么是道德 一种,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具有认识、调节、教育、评价以及平衡五个功能。道德往往代表着社会的正面价值取向,起判断行为正当与否的作用,然而,不同时代与不同,其道德观念都会有所变化。从目前所承认的来说,道德即对事物负责,不伤害他人的一种准则。 二、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与联系 (一)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1. 产生的条件不同。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而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 2.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要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国家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而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它一般不诉诸文字,内容比较原则、抽象、模糊。 3. 调整范围不尽相同。从深度上看,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

善。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从广度上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调整。当然,也有些由法律调整的领域几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断,如专门的程序规则、票据的流通规则、政府的组织规则等。在这些领域,法律的指导观念是便利与效率,而非道德。 4.作用机制不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 5. 内容不同。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比如说,面对一个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 (二) 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利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其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类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否则就会混淆法律与道德,结果是“法将不法,德将不德”。[1]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

木腿正义读书笔记 《木腿正义》读后感

木腿正义读书笔记《木腿正义》读后感【--合同书】 当初在选择阅读与介绍法律有关的书籍时,《木腿正义》这个 名字最先吸引我的眼球。我总觉得这个名字有极大的新颖,有难以言语的魅力。为了满足不断萌发的好奇心,我毅然选择了阅读这本书。 下面我先简要介绍一下作者以及作品内容。 作者冯象,0年代生。获北大英美学硕士,耶鲁法律博士。曾 经从事知识产权与竞争资讯等领域的法律业务。主要研究法律与宗教、法律与伦理、法律与学、知识产权与竞争资讯。代表作有《政法笔记》、《木腿正义》和《创世纪:传说与译注》。而《木腿正义》一书,共有1篇,分上下编。上编16篇谈法律,带有学术性;下编1篇谈学,有较强的学术性。整本书作者运用法律和学的个体案例,向我们展示了法律与学、法律与社会的关系。 刚开始欣赏该书时,我总是在想为什么作者要以“木腿正义” 定名该书。幸运的是我在书中第一篇就找到了答案。故事是这样说的:马丹在儿子出生后不久突然离家出走,但是八年其妻子以及双亲未能得到任何消息。苦于疾病缠绕,临终前两位老人选择宽恕马丹并决定把全部家产继承给他,暂时拖由其叔叔皮埃尔照管。16年夏一个自

称马丹的人与他们相认。但不久这个新马丹因遗产问题与皮埃尔发生争执并把皮埃尔告上法院。皮埃尔因没得到田产而认定新马丹是骗子。最终皮埃尔找到了证据把新马丹告上法院,虽然新马丹沉着冷静,口才了得,但一个木腿人——真正的马丹闯进了法院, __破灭了假马 丹的诈骗梦,假马丹最终受到应有制裁。这我才明白“木腿”原指的是故事主人公马丹,而“正义”正如书中所说即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的矛盾。而读完这个故事,我更加坚定了我的信念:邪恶可维持一时,不能够维持一世,邪恶终究会被正义所吞噬。 书中有一个故事让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也是我在这本书看到 的故事中最喜欢的一个。这让我生发一个疑问:法律、法治要怎样尽可能做到完美?故事引自一部叫《秋菊打官司》的电影,秋菊的男人和村长吵了架并骂村长“断子绝孙”,由于村长只有女儿没有儿子,他听后大怒并踢了对方“要命的地方”。秋菊要村长认错但他坚决不肯,她就一级一级往上搞去讨她的“说法”。后秋菊难产,但是村长救了她的命,她百般感恩,决定邀请村长出席儿子的满月酒席,但就在酒席的那一天村长就因被上级查到了秋菊男人的伤处而被政府抓走,秋菊无比难堪。诚然,法律有权对伤人事进行制止并对伤人者进行制裁,(fsir)但是我觉得法律并不能像机器那样呆板。既然秋菊、秋菊的男人以及村长之间已经达成和解,那为什么还要有村长被抓走这样的结局发生呢。法也是要合理变通的,正如书中所说:国家法律的现代化过分强调与国际“接轨”而压制民间法及其他传统规范。民

宗教对西方法律思想形成的影响

宗教对西方法律思想形成的影响 ——读《法律与宗教》有感 青田法院牛文军 现阶段中国把法治作为法律理想,希望逐步建立法治社会,然而法律在整个社会中却无法被很好地信仰,一次又一次地被人们所抛弃、忘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1的理念告诉我们,法律一旦不被信仰,法治社会建立的理想将成为空中楼阁,终将无法实现。法律如何被人们信仰,如何使得每个人在内心中形成对法律虔诚的敬仰与信任?这个问题,我们应该追本溯源地看一下西方法治的发展以期从中得到借鉴和经验。 法律在中国没有很好地被信仰,在与西方法治发展的对比之下可以看出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即为中国自古以来缺少一种类似于西方的宗教信仰即缺少法律信仰的宗教土壤。笔者认为宗教土壤在西方法治发展、法律传统的形成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故本文将重点谈及西方法律传统的宗教背景。 关于西方法律传统的宗教背景,美国伯尔曼教授的《法律与宗教》中有详细和权威的论述。在《法律与宗教》中,伯尔曼教授详细谈及了法律中的宗教,基督教对西方法律发展的影响,并对受宗教影响的法律发展的未来展开了描述。首先,伯尔曼教授分析了法律与宗教在仪式、传统、权威、普遍性上的相似性进而得出了这样的结论:“法律与宗教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如果希望法律不衰,我们就不能不重兴师范类具有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的本质上是宗教的献身激情”。2其次,他从历史的角度分析了基督教对西方法律发展的影响:从罗马皇帝们在公元四世纪皈依基督教开始到中世纪基督教占主导地位,再到启蒙运动时

期基督教的衰落,最后到近代基督教的重兴。从其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到,基督教在西方的发展大致是这样一个过程:产生——兴盛——衰落——新生。再次,书中谈到了宗教中的法律,将宗教中的信义体现出来的法律进行了一一列举,如写到了法律与爱、法律与信仰、法律与恩典以及法律与青年文化。最后,伯尔曼教授对法律和宗教的未来进行了描绘,预测了“世界法”将会如何形成。 西方宗教对法律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和影响,可以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从纵向的历史的角度来看,不同历史时期的宗教对法律的影响是不同的,但无论在哪个历史阶段,宗教都在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其次,从横向的具体制度和原则来看,宗教对法律的作用和影响可以在近代法律中具体体现出来,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制度、权力制约以及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一、不同历史时期宗教对法律的影响 (一)古希腊、古罗马时期 西方的法律与宗教之间有着长期而紧密的联系,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这种联系最早可以追溯到西方文明的源头——古希腊、古罗马文明。自公元1世纪基督教从犹太教脱离发展为独立的宗教后,其对于整个罗马的影响就没有停止过,以至于在公元3世纪,希腊—罗马文明终于让位给了基督教文明。基督教对古罗马的法律有着很深的影响,基督教信仰是贯穿古代罗马当时立法的新精神中的基本要素。 西塞罗在对于法律与宗教的关系上认为法律来源于神,它的使命就是将神的法律世俗化。他说:“真正的法律是符合自然的理性。它是永恒不变的,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这个法的主人和统治者是支配我们的一切的神。因为

《西窗法雨》读后感数篇

游走在理性与感性之间——读刘星《西窗法雨》 好雨知时节,当春乃发生。 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 ——杜甫 刘星教授的《西窗法雨》是一本“普法”性质的法学随笔文集,书中所收录的文章大多来自于刘星以“一正”为笔名在南方周末的专栏。由于原本是为报纸专栏所写,因此每篇文章皆短小精悍、妙趣横生。“西窗法雨”说的是西方的法律,同时刘星教授还开了一个“古律寻义”的专栏,专门讲我们国家古代的法律,《古律寻义》也已结集出版,收入了法窗夜话系列。 刘星在什么时间开始在南方周末开始写“西窗法雨”的专栏,我没有找到确切的时间点。不过大体应当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九五、九六年的样子。当时虽然依法治国的口号喊了十几年,但是大众的观念还被桎梏在人治的樊笼之中。这场“法雨”来的很是时候,绝对算得上是“好雨知时节”了。其时尚少有通过法律故事宣扬法律观念的文章,其法学随笔的形式和看似漫不经心实则精心打造的内容,宛如一缕凉爽的清风,令人耳目一新。加上南方周末的影响力,很快便成为南方周末的名牌专栏。 现在法学随笔类的文集已经初具规模,成系列的如中国法制出版社的“法窗夜话”系列、“法迹寻踪”系列、法律出版社的“法学学术随笔”系列等,报纸期刊如山东人民出版社的《法学家茶座》、法制日报的周末专刊等,作者的阵容也日益壮大,贺卫方、朱苏力、梁治平、冯象、刘星、舒国滢、林来梵、谢晖、柯岚等均有类似著作面世。刘星可以算是其中的先行者和拓荒者之一了。 用西方经典的“法律故事”阐释法理,是这本书最大的特点。作者通过一个法律故事开篇,而后从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引入一个“法律理论”。最后阐述该“法理”对中国当下的现实意义和作者的思考。说的是“别人”的故事,讲的是自己的“法理”。 普法类的文章,原本是法学“大家”所不屑为之的。实际上,真正写好一篇读来有趣、读后余香的普法文章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从小故事里体现大智慧,用通俗化的语言阐释晦涩的法理,还真不是随便谁都能写的来的。作者从普罗大众的视角,生动的讲述了七十余个法律故事,既有百姓耳熟能详的苏格拉底被判死刑案,也有后来成为美国宪政历程里程碑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还有轰动全美的辛普森杀妻案等。故事背后的法理涉及到司法独立、三权分立、程序正义等普遍的法律理论,也涉及到刑事、民事、行政各部门法的一些法理。 作者并不是简单的通过故事介绍西方的法理,作者的一些观点,经过了作者长时间的思索和考虑,其观点对我们很有启发。比如作者通过法治的假设前提一文,说明了人性善还是人性恶的争论,完全可以先抛置一旁。既然我们认可法治是好的,那么我们为什么非要争执这些虽然理论上显得重要,而实际上无关大体的问题呢?当然,有一些问题的答案可能永远会有争论,也不是谁有能力回答的,比如法律与宗教的关系、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死刑的存废等问题。作者提醒我们,不要让学术上纠缠不清的问题使我们疏离现实。作者也并没有给出每一个问题的答案,而是通过“留白”的方式,对我们提出了问题,并给我们留下来一个思考的空间。 一篇流传甚广的法学随笔,虽然只有区区一千余字,但是其影响的范围之深远,有时远大于图书馆里观点重复无人问津的所谓法学学术专著。虽然这本书里的文章有许多距今已有快十年的时间了,但是重温此书,我还是从中感受到了作者的睿智,感受到了作者的赤子之心。

法律与道德 宗教的区别与联系

法律与道德、宗教的区别与联系一、?什么是道德 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具有认识、调节、教育、评价以及平衡五个功能。道德往往代表着社会的正面价值取向,起判断行为正当与否的作用,然而,不同时代与不同阶级,其道德观念都会有所变化。从目前所承认的人性来说,道德即对事物负责,不伤害他人的一种准则。 二、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与联系 (一)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1. 产生的条件不同。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而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 2.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要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国家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而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它一般不诉诸文字,内容比较原则、抽象、模糊。 3. 调整范围不尽相同。从深度上看,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

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从广度上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调整。当然,也有些由法律调整的领域几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断,如专门的程序规则、票据的流通规则、政府的组织规则等。在这些领域,法律的指导观念是便利与效率,而非道德。 4.作用机制不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 5. 内容不同。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比如说,面对一个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 (二) 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利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其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类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否则就会混淆法律与道德,结果是“法将不法,德将不德”。[1]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

体育老师的读书笔记

体育老师的读书笔记 第一篇:《今天如何做老师》读书笔记 《今天如何做老师》读书笔记 克拉玛依市实验小学王雪 从小到大,我一直梦想着当一名老师,那会没有概念,只是觉得当老师可以管着别人,还可以给别人讲知识,是很棒的差事。一路走来,转眼间我已成为了一名真正的老师,只有当上了老师,才发觉这个职业并不像我当初想象的那么简单。 法国大文豪雨果说:世界上最广阔的是海洋,比海洋更广阔的是天空,比天空更广阔的是人的灵魂。教师要做好学生灵魂的工程师,首先要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才能以德治教,以德育人。教师要用自己的人格魅力来熏染自己和学生的行为,为人师表,以身作则,要求学生做到的自己首先要做到。 寒假在学校的要求下,拜读了郑杰校长写的《今天如何做老师》,虽然上班期间,已经看了很多本关于教育的着作,但这本书还是给我留下了极深的印象。 郑杰校长说,人要有点静气,教师更应该要有静气,只有静下心来,才能使学生受益,才能体会生活中的美好,才能感受到生活的另一番景致,我认为这个观点是十分正确的,上班五年,已经不像刚踏入岗位那般新鲜,有激情,剩下的却是被工作消耗掉的只剩下的疲

惫,对学生也已经没有了当初的耐心,只要一在教室,心就静不下来,对学生稍一犯错,我就控制不住自己朝他们发脾气,久而久之,我和学生之间形成了一道无形的墙,学生很害怕我,怕我动不动的和他们发脾气,长此以往,我开始迷茫,这是我当老师的初衷吗?郑校长说得对,我们要有点静气,把心放平和,不去和他人攀比,要相信他们,如书中所说:“教师要有的是静气,就要静下心来备每一节课,静下心来批每一本作业,静下心来与每个孩子对话,……”只有这样,我才能领悟到老师与学生之间应处在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上,不是吗?就如海子所说:面朝大海,春暖花开。 当教师这么久,每逢一开学,给我最大的感受就是一个字,累,感觉有批不完的作业,交不完的资料,讲不完的课……有时候甚至产生了,如果自己是千手观音,那该有多好的荒谬念头,看了郑校长说,我们要学会做减法,减掉多余的劳动,减掉不必要的劳动,减掉无益于学生和自己的劳动,我想,也许我可以科学合理的布置作业,这样减轻学生压力,也减轻自己的压力,当然郑校长说了:“做减法先要做加法,在我们的头脑中加入知识,用知识来修炼智慧;在心灵中加入了理性,用理性指挥我们的行为。”我想,郑校长是告诉我们,想减轻压力,就得要多补充能量,平时闲暇时间应多看看书,武装自己的理论知识,这样无论以后是上交论文还是任何比赛,岂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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